土地增值税资料清单
土地增值税提供资料清单

土地增值清算提供资料清单(复印件)
一、企业基本情况资料
1、营业执照
2、税务登记证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4、税务部门批准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
二、项目基本情况资料
1、土地出让(转让)合同、协议
2、拆迁补偿协议及补偿花名册、支付拆迁补偿明细表
3、国有土地使用证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7、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8、项目预算书
9、工程竣工决算及审计报告
10、销售台账
11、房屋分户(室)面积明细表
12、经由房管部门审核通过的房屋测绘报告
13、清算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
14、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
三、合同类资料
1、商品房销售合同
2、建筑安装施工合同
3、采购合同
4、借款合同
5、其他与项目相关的合同例如:设计、测绘、检测、监理等合同
四、财务资料
从项目开始到清算截止期的凭证、账本、报表。
土增税清算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如下

土增税清算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如下:1、《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2、《土地增值税清算材料清单》3、《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一式两份)4、纳税人提交清算材料真实性声明(一式两份)5、项目立项批复、五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简称房地产五证),竣工备案表。
6、项目竣工清算报表、项目竣工决算报表、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7、当期财务会计报表。
包括损益表、已完工开发项目成本表等。
8、商品房购销合同样本及商品房销合同统计表(按栋号、年度统计,包括房号、购房人、合同签订日期、房屋销售面积、销售价格、销售单价、有年度汇总数和全部汇总数)9、支付地价款有关证明材料(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出让金发票、契税完税证以及地价款发票、契税完税证明细金额清单,要有单据份数和金额汇总。
)10、工程合同、结算单、发票及合同明细清单(按照合同分类分别归集分类,清单项目包括:合同名称、合同签订日期、施工或承包方名称、合同记载金额、实际结算取得发票金额,要有汇总数)11、拆迁补偿款合同及结算发票及合同明细清单(拆迁合同、按照合同要素进行明细清单的制作,包括被拆迁人、拆迁补偿金额、合同签订日期、汇总额等)12、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及明细清单13、房屋实测报告及栋号面积明细表(自制,按栋号注明总建筑面积、总套数、人防面积、总建筑面积、户均建筑面积和全部项目汇总建筑面积)14、有关的完税凭证(包括已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已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项目应税合同印花税及完税凭证清单)15、房屋产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16、人防面积移交政府人防指挥管理部门的移交手续证明、其他非盈利性的公共事业设施移交手续。
17、以及税务机关根据项目情况需要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如纳税人在税务登记环节如立项合同、施工许可证、销售或预售许可证、建设用地、建设规划许可证等或者其他重要信息变化等相关证明)所有提交材料要加盖单位公章。
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归档

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归档一、土地增值税清算需要资料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人需准备资料因纳税人不同而不同,分两类纳税人。
第一类纳税人:从事房地产开发和建设的纳税人申请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应提供:1、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申请报告;2、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3、项目竣工结算报告;4、房屋销售情况明细表;5、已预征的土地增值税完税凭证复印件;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7、第二类纳税人:非从事房地产开发和建设的纳税人申请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应提供:1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申请报告;2、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3、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居民个人身份证(护照)复印件;4、购入土地、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买卖合同或其他有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和发票复印件;5、转让土地、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买卖合同或其他有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和发票复印件;6、已预征的土地增值税完税凭证复印件;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二)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三)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对前款所列第(三)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三、土地增值税征收税率土地增值税实行的是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即以纳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为累进依据,按超累方式计算应纳税额的税率。
采用超率累进税率,需要确定几项因素:一是纳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即为相对率。
144-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需提供的资料纳税人在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时,需结合有关项目台帐备案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如下资料:一、有关表格:1、《土地增值税清算材料清单》2、(《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主表》3、《土地增值税清算(销售普通住宅)申报明细表》4、《土地增值税清算(销售其他类型房产)申报明细表》5、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及工作底稿(37份)注:如没有委托中介机构清算的,请自行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及工作底稿(37份)6、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表格二、以下资料复印件1、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交易合同及支付的地价款凭证;3、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4、金融机构贷款合同;5、立项批复资料;6、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所附资料(含建筑红线图、建筑审核书);7、商品房预售许可证;8、建筑工程合同或项目竣工结算书、决算报表;9、规划验收合格证及所附资料;10、商品房产权权属证明书;11、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12、《商品房买卖合同》;(准备)13、其他资料。
三、有关书面说明,内容包括:1.项目用地情况说明:对土地开发情况做出书面说明,如是否在同一地块同时开发多个项目以及分期销售情况;2.对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应说明共同费用总额及其分摊情况;3.对开发项目中的公共配套设施,应分项分类说明其具体情况(即按照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建成后自用或有偿转让进行分类);存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等情形时应附上相关凭证;4.书面说明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及其他关联方交易情况;5、其他资料。
注意事项:所有提供给税务机关的复印资料均需注明“此复印件由我公司提供,与原件一致”由经办人亲笔签名并加盖公司公章。
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及应提供资料清单(精)

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及应提供资料清单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 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应提供资料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及企业变更批文2.客户声明书、基本情况表3.各税种纳税申报表、各期完税凭据4.年度会计报表、凭证、账本5.税务机关出具的各项纳税鉴定和批准文件、税务检查报告书6.前期土地增值税纳税(预缴申报表及完税凭证7.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合同及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8.无偿移交给政府、公共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凭证、转让房地产项目成本费用、分期开发分摊依据、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的合法有效凭证和其他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的证明资料9.单位现在执行的会计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10.关联企业名称及关联交易11.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的其他证明资料等。
土地增值税清算清单(修改)

土地增值税清算清单一:项目总体规划⒈项目开发类型,占地面积简介,取得立项批复相关文件.⒉项目总建筑面积及套数、拆迁户回迁面积及套数、公共配套设施面积、可售面积及套数,并分别说明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开发项目的建设规模;⒊如有减免税的项目,应对项目涉及的减免税情况进行说明。
二、纳税人项目开发情况备查资料,包括:⒈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复印件;⒉土地使用权证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复印件;⒋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复印件;⒌房地产权属证明书复印件;⒍项目工程决算资料;⒎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房地产转让收入明细表,并附相关证明资料,包括:⒈房屋分户(室)面积对照表(房地产测绘报告)复印件;⒉按月报送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包括:房屋类型、房屋栋号、单元及门牌号、楼层、购买人、建筑面积、均价、销售价格、发票开具日期及票号;(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发布《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中的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四、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项目审计资料汇总,包括:(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明细表,并附相关证明资料,包括: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转让协议等复印件;⒉支付地价款所取得的凭证复印件;⒋契税完税凭证复印件;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二)房地产开发成本A.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明细表,并附相关证明资料,包括:⒈拆迁补偿合同、协议复印件;⒉被拆迁单位开具的凭证或由被拆迁人签字确认的相关单据复印件;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B.前期工程费明细表,并附相关证明资料,包括:⒈前期工程合同及凭证抽样复印件;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C.建筑安装工程费明细表,并附相关证明资料,包括:⒈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及凭证抽样复印件;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D.基础设施费明细表,并附相关证明资料,包括:⒈基础设施工程合同及凭证抽样复印件;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应提供资料

土地增值税清算应提供资料
1、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报告
2、土地增值税纳税清算申请表、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福建省土地增值税清算
项目基本情况说明
3、项目立项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证
4、预售许可证、开发项目整体竣工验收报告
5、项目规划图、商品房分层平面图、施工图纸
6、开发项目预算、概算书
7、建安合同及发票
8、项目竣工决算书、工程决算报告、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
9、商品房销售台帐(内容包括:销售项目、房间号、销售对象、销售面积、销售
单价、合同总价款、付款情况等)、销售合同备案表
10、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
款凭证
11、银行贷款合同及银行贷款利息结算证明材料
12、无偿提供公共配套设施的证明材料
13、开发项目成本扣除情况相关凭证明细表
14、清单期财务报表
1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测绘报告)。
土地增值税审核需提供资料清单

土地增值税审核需提供资料清单第一篇:土地增值税审核需提供资料清单土地增值税审核需提供资料清单一、被审单位基础资料1、单位设立时的合同、协议、章程及以后变更登记时的批文、章程、验资报告复印件2、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二、确认征收范围的有关资料3、项目立项批准批复文件复印件;4、《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复印件;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7、《销售许可证》复印件;8、《建设工程开工证》复印件;9、《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10、合作开发协议;注:(对于非常规开发项目,“五证”不全的,应提交有关取得土地的资料和进行开发活动的资料)三、确认清算单位的有关资料11、项目竣工决算报告或竣工决算审计报告、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12、税务机关出具的普通住宅的确认文件(如无则不需提供)13、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14、房屋土地管理局测绘面积报告书;15、商品住房建筑面积情况明细表(如无则不需提供)16、商品住房建筑面积情况明细表(附表)(如无则不需提供)17、已完工开发项目成本表;(如无则不需提供)四、确认清算条件的有关资料18、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合同;19、清算项目的预算、概算书、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20、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提交注销税务登记的有关手续,作为确认应进行清算的依据;21、销售商品房有关证明资料,以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并加盖公章的形式,包含:销售项目栋号、房间号、销售面积、销售收入、用途等;取得实物收入的,应提交评估报告;注:确认清算条件,所使用的证据还包括前面已经提供的项目竣工清算报表、已完工开发项目成本表、清算项目的销售许可证、房屋土地管理局测绘面积报告书等四项资料;五、确认收入总额的有关资料22、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完税凭证,包括:已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
注:确认收入总额,所使用的证据还包括前面已经提供的:主要开发产品(工程)销售明细表,与销售商品房有关证明资料,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合同等三项资料;六、确认扣除项目总额的有关资料23、能够按清算项目支付贷款利息的有关证明24、上缴土地转让金收据复印件;25、按评估价确认扣除项目的,应提交资产评估报告(如无则不需提供);26、无偿移交给政府、公共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凭证;注:确认扣除项目总额,所使用的证据还包括前面已经提供的: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已完工开发项目成本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地价款有关证明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清算项目的预算、概算书、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借款合同,清算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完税凭证等八项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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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资料清单
一、被审单位基础资料1 、单位设立时的合同、协议、章程及以后变更登记时的批文、章程、验资报告复印件2、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二、确认征收范围的有关资料1、项目立项批准批复文件复印件;2、《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复印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销售许可证》复印件;5 、《建设工程开工证》复印件;6 、《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7 8、合作开发协议;
“五证”不全的,应提交有关取得土地的资料和进行开发活动的注:(对于非常规开发项目,资料)
三、确认清算单位的有关资料
1、项目竣工清算报表;
、税务机关出具的普通住宅的确认文件(如无则不需提供);2 3、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4、项目建议书的批复;5、房屋土地管理局测绘面积报告书;
;6、商品住房建筑面积情况明细表(如无则不需提供)(如无则不需提供);7、商品住房建筑面积情况明细表(附表)(如无则不需提供)、已完工开发项目成本表;8 9、清算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四、确认清算条件的有关资料
1、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合同;
2、清算项目的预算、概算书、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提交注销税务登记的有关手续,作为确认应进行清算的依据;
4、销售商品房有关证明资料,以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并加盖公章的形式,包含:销售项目栋号、房间号、销售面积、销售收入、用途等;取得实物收入的,应提交评估报告;
5、清算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6、主要开发产品(工程)销售明细表;
注:确认清算条件,所使用的证据还包括前面已经提供的项目竣工清算报表、已完工开发项目成本表、清算项目的销售许可证、房屋土地管理局测绘面积报告书等四项资料;
五、确认收入总额的有关资料
1、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完税凭证,包括:已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
2、企业领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企业专用发票;
3、银行明细对账单;
注:确认收入总额,所使用的证据还包括前面已经提供的:主要开发产品(工程)销售明细表,与销售商品房有关证明资料,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合同等三项资料;
六、确认扣除项目总额的有关资料
1、能够按清算项目支付贷款利息的有关证明;
2、合作开发协议;
3、上缴土地转让金收据复印件;
4、“四项成本”超标,应提交税务机关的核定文件;
5、按评估价确认扣除项目的,应提交资产评估报告(如无则不需提供);
6、无偿移交给政府、公共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凭证;
注:确认扣除项目总额,所使用的证据还包括前面已经提供的: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已完工开发项目成本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地价款有关证明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清算项目的预算、概算书、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借款合同,清算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完税凭证等八项资料。
七、确认税款计算的有关资料
1、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
2、记录税款计算过程的有关资料;
八、清算申报的有关资料
1、清算土地增值税书面申请;
2、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
3、土地增值税清算材料清单;
4、土地增值税清算受理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