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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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中的国际私法理论整理

法学中的国际私法理论整理

法学中的国际私法理论整理导言国际私法是研究跨国关系中适用的法律规则和解决跨国争议的法律体系。

它涉及国家间民事关系和商业关系等跨境事务。

在法学研究领域中,国际私法的发展与壮大被视为法学学科国际化的重要里程碑。

本文将对国际私法理论进行整理,以期对国际私法领域的研究与实践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启示。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基本概念1.1 国际私法的定义国际私法是研究私法关系中的跨国关系的特殊法律学科,主要研究国际民事关系和国际商事关系等领域的法律制度。

1.2 国际私法的特点国际私法具有以下特点: - 跨境性:研究的对象为跨国关系。

- 国际性:涉及不同国家法律体系之间的协调与关系。

- 相对性:依据国际合同、国际习惯和国际协定等国际公法规则进行调整。

- 自主性:国际私法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体系。

1.3 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的区别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学科,其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研究对象不同:国际私法研究的是国际私法关系,而国际公法研究的是国际公法关系。

- 法律规范不同:国际私法依据国际合同和国际习惯法等私法规范,而国际公法依据国际协定和国际习惯法等公法规范。

- 研究方法不同:国际私法采用比较法研究方法,而国际公法采用国际法研究方法。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理论基础2.1 国际私法的历史起源国际私法的历史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古代国家间的商贸往来和婚姻等民事活动需要有法律规则进行调整和解决。

由于国家主权的限制以及国际关系的复杂性,国际私法逐渐形成并发展至今。

2.2 国际私法的法治理念国际私法的法治理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法律平等原则:各国在国际私法领域应当对外国人和外国法律实行平等对待。

- 国际合作原则:国际私法需要各国共同合作,形成统一的法律规则。

- 民事司法领域的主权原则:国际私法应当尊重各国的主权,尊重各国判决和裁决的效力。

2.3 国际私法的理论基础国际私法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辐射理论:国家法律适用的辐射现象使得国际私法具备了相对独立的法律制度。

国际私法的范围

国际私法的范围

国际私法的范围导言:国际私法是研究和规范跨国私事关系的法律学科,它涉及国际私事法律关系的产生、适用和解决问题。

国际私法的范围十分广泛,包括婚姻家庭法、财产法、继承法、合同法等多个领域。

本文将重点探讨国际私法的范围和其所涉及的关键领域。

一、国际私法的定义和作用国际私法是国际法的一部分,旨在解决国际私事法律关系中的冲突和问题。

它主要研究私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则和适用规则,以确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来解决涉外争议。

国际私法的主要作用是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实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二、婚姻家庭法婚姻家庭法是国际私法的重要领域之一。

它涉及到婚姻的成立、效力、终止和财产分割等问题。

在跨国婚姻中,涉及到国籍、居住地、财产所在地等多个国家的法律规定,因此需要借助国际私法的规则来确定适用法律。

例如,当一方申请离婚时,需要确定哪个国家的法律适用于离婚程序和财产分割。

三、财产法国际私法中的财产法是指在跨国财产关系中适用的法律规则。

当涉及到财产的转移、继承和保护时,需要解决不同国家法律之间的冲突。

例如,一位在国外去世的人的财产如何分配,就需要根据国际私法的规则来确定适用的法律。

财产法的适用涉及到财产所在地、当事人国籍等因素。

四、继承法国际私法中的继承法是指在跨国继承关系中适用的法律规则。

当涉及到跨国继承时,需要解决不同国家法律之间的冲突。

例如,一位在国外去世的人的继承权益如何确定,就需要根据国际私法的规则来确定适用的法律。

继承法的适用涉及到继承人国籍、遗产所在地等因素。

五、合同法国际私法中的合同法是指在跨国合同关系中适用的法律规则。

当涉及到跨国合同纠纷时,需要解决不同国家法律之间的冲突。

例如,在国际贸易中,当合同双方来自不同国家时,合同的解释、效力和违约责任等问题需要根据国际私法的规则来确定适用的法律。

六、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随着全球化的进程,国际私法的范围和重要性不断扩大。

国际私法不仅仅是解决国家间的冲突,还涉及到国际组织、国际商事纠纷和人权保护等方面。

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第一章绪论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或称国际民事关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的一个法律部门。

涉外民事关系:是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诸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如:1、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外国法人或无国籍人,有时是外国国家或国际组织。

2、作为民事关系的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实施或完成的行为。

3、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于外国。

国际私法上所称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广义的,实际上是指民商事关系。

它包括国际物权关系、国际破产关系、国际信托关系、发生于国际民商事领域的各种债权关系、国际知识产权关系、国际婚姻家庭关系、国际财产继承关系以及国际劳动关系等等。

涉外因素中的“外国”是广义的,包括一国内涉及不同法域的法律关系。

法域此处即一国内具有独立法律制度的地区,中国司法实践中,国际私法规范也适用于港、澳、台地区。

法律冲突是指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所涉各国立法不同且都有可能对它进行管辖而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国际私法在许多国家又被称为“法律冲突法”或“冲突法”。

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产生法律适用上冲突的原因:(1)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2)所涉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3)司法权的独立;(4)国家为了发展对外民商事关系,必须承认内外国法律的平等,亦即有必要在一定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上述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实质上就是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或内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

区际法律冲突是一国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

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制度为区际私法。

多见于联邦制国家或复合法域国家。

具有自己的国际私法和自己内部的区际私法的成文法的复合法域国家,只有波兰与前南斯拉夫。

美国这样的复合法域国家只有自己的州际冲突法。

国际私法与区际私法的关系:首先二者有区别。

第一章 国际私法的概念

第一章 国际私法的概念

另一方面, 另一方面,由于冲突规范不直接规定涉外民 商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商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同实体规范 比较起来缺乏预见性和明确性。 比较起来缺乏预见性和明确性。随着国际民 商事交往的发展, 商事交往的发展,仅用冲突规范间接调整涉 外民商事关系是难以满足实际需要的。于是, 外民商事关系是难以满足实际需要的。于是, 直接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的实体规范应运而 生。 可见,国际私法这两种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 可见, 的方法同时并存, 的方法同时并存,是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实际 情况所决定的。 情况所决定的。而这种并存现象不会是短暂 的。
因此,国际私法的规范包括以下五种: 因此,国际私法的规范包括以下五种: 一、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 这类规范是确定外国的自然人、 这类规范是确定外国的自然人、法人甚至 外国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内国民事领域的权利 和义务的规范。它既可以规定在国内法中, 和义务的规范。它既可以规定在国内法中, 也可以规定在国际条约中。 也可以规定在国际条约中。 从性质上讲,这类规范是直接规范和实体规 从性质上讲,这类规范是直接规范和实体规 范。
二、 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 国际私法的特点之一就是通过间接调整和 国际私法的特点之一就是通过间接调整和 直接调整两种方法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 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 直接调整两种方法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 所谓间接调整方法, 所谓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和国 际条约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关系应受何种法 律支配或调整, 律支配或调整,而不是直接规定民商事关系当 事人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 事人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即通过冲突规范 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 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它是国际私法的特有 调整方法。 调整方法。 所谓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国际条约、 所谓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国际条约、国际惯 例或国内法中通过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 例或国内法中通过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 实体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方法 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方法。 实体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方法。

国际私法范围

国际私法范围

一、国际私法概述1、国际私法的含义:国际私法是以间接调整方法和直接调整方法相结合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P52、简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的含义及其产生原因P77含义: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是指对于同一涉外民商事关系,因涉及各国(法域)民商事法律规定不同且都可能对它适用而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抵触现象。

产生原因:①各国民商事法律对于同一问题所做出的具体规定不同。

②各国之间存在正常的民商事交往,出现大量国际民商事关系。

③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平等的民事法律地位。

④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商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3、简述国际私法调整对象及方法P2调整对象:国际民商事关系调整方法:①间接调整方法,是指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法中之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当事人之间具体的实体权利义务内容的一种调整方法。

②直接调整方法,是指直接规定了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之间具体的实体权利义务内容的一种调整方法。

4、简述国际私法范围(规范组成)P6①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这种规范是确定外国的自然人、法人甚至外国国家、国际组织在内国民商事领域的权利义务的规范。

②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选择规范或法律适用规范,是国际私法特有的基本规范,是指明某一国际民商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③国际统一实体规范:这种规范就是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具体规定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与义务的规范。

④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国际民商事案件时专门适用的程序规范。

⑤国际商事仲裁规范:是指对发生在国际贸易、国际运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国际保险以及其他各种国际商事交易中的争议进行仲裁解决的规范。

5、简述国际私法渊源特点及其主要类型P9特点:①双重性:即有国内法渊源,又有国际法渊源。

②差异性:即由于各国立法这对国际私法的内容和范围认识不同,各国对国际私法渊源的认识也不尽一致。

主要类型:①国内立法;②司法判例;③国际条约;④国际惯例;⑤法律学说或一般法理。

什么是国际私法

什么是国际私法

什么是国际私法
在当今⼀个时代愈加发展的情况下,各种国家关系层出不穷,那么什么是国际私法呢?下⾯就由店铺⼩编具体来给你介绍。

什么是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是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西⽅⼀些国家,对民法和商法,传统上称这为私法。

调整国际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便由此得名为国际私法。

涉外因素⼤体有三种情况:
(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或双⽅,是外国的⾃然⼈或法⼈。

(2)它的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或其他标的。

(3)引起法律关系发⽣、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存在于外国。

民事法律关系具有这三种情况之⼀的,便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既然有些民事法律关系含有涉外因素,对这些法律关系在⼀定限度内,有适⽤外国法律的必要和可能。

这样,就需要有⼀种法律规则,来决定在什么情况下适⽤本国的法律,在什么情况下适⽤外国的法律,以及适⽤外国的哪⼀个国家的法律。

由于选择适⽤法律由本国决定,因此,国际私法属于国内法的范围,解决的对象和⽅法,由各国的国内法决定。

国际私法的主要内容有:对外贸易的买卖、承揽、运输、保险、信贷、结算等关系;涉外婚姻、家庭、继承、债务关系;专利权、版权、商标权等和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以及涉外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和仲裁,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等等。

在我国,关于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散见在⼀些有关的单⾏法规中,如我国颁布的《中华⼈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和《中华⼈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

以上就是店铺⼩编对于相关问题的回答,希望对你有帮助,如仍有疑问,可以在线咨询店铺专业律师。

国际私法1-总论

国际私法1-总论

• Savigny's contribution • Savigny's contribution was both constructive and decisive. Savigny rejected the statutist doctrine, but unlike Wachter, he rejected the unilateral approach and the primacy of the lex fori. Instead Savigny adopted and perfected the bilateral choice-oflaw approach which up to that time was badly losing the competition with the unilateral approach. Rather than focusing on the conflicting laws and trying to ascertain their intended spatial reach, Savigny began his analysis from the opposite end. He focused on disputes or "legal relationships" and then sought to identify the state in which each relationship has its "seat" or in whose legislative jurisdiction it "belongs." He divided the field into broad categories corresponding to the major divisions of private law (family law, successions, property, contracts, torts. etc.) and then, through " connecting factors" such as domicile, situs, or the place of the transaction or event, identified those inherent characteristics of each relationship that place its seat in one state rather another.

国际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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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总论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一、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含义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1、就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一般称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或称跨国民商事法律关系,也有人称之为含有国际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2、其主体(当事人、住所),客体(标的物),内容(法律事实)至少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因素与国外有联系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3、是广义上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既包括涉外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关系,也包括涉外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破产法关系等。

二、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方法n国际私法的特点之一就是通过间接调整和直接调整两种方法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

1、间接调整方法: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法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如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

(1939年《泰国国际私法》第16条规定:“动产及不动产,依物之所在地法。

”)2、直接调整方法:用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实体规范”来直接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方法。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直接规定当事人权义。

)它们都是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所必需的手段,两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

第二节国际私法的范围a一、关于国际私法范围的不同主张◆英美普通法系国家的学者大多主张国际私法就是冲突法。

他们认为,国际私法只解决三个问题:管辖权规范、法律适用规范和外域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

◆多数法国学者认为国际私法包括以下几种规范:1、国籍法规范、2、外国人的法律地位规范、3、法律适用规范4、有关国际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规范等。

◆德国和日本的多数学者以及受德国法影响的其他国家的学者认为,国际私法的全部任务或主要目的是解决在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中适用何种法律的问题。

国际私法仅包括法律适用规范或冲突规范。

◆中国国际私法学者对国际私法的范围,有多种不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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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论一、名词解释1、国际私法:国际私法是在国际民事交往中形成的,体现一国及其与国际协调意志的,用来调整具有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的国际民事关系的建立、变更、终止和处理争议的,规定在国内法、一些国家的判例法、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的关于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冲突规范、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国际统一实体规范的总称。

(国际私法是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国际(涉外民事)关系: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诸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3、国际法律冲突:不同国家在法律空间上的冲突,即解决同一问题的不同国家的法律由于各自内容规定的不同而导致的对该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律的矛盾冲突。

4、区际法律冲突:同一国家内,不同法域的的民事法律规定不同而产生的冲突。

5、间接调整方法:指在解决国家法律冲突的时候,通过冲突规范的适用来调整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6、直接调整方法:不通过冲突规范,直接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方法。

二、简答题1、什么是国际私法?它的调整对象是什么?(1)国际私法是在国际民事交往中形成的,体现一国及其与国际协调意志的,用来调整具有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的国际民事关系的建立、变更、终止和处理争议的,规定在国内法、一些国家的判例法、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的关于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冲突规范、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国际统一实体规范的总称。

(国际私法是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国际私法调整的特定社会关系是国际民事关系。

2、国际民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是什么?(1)各国民事法律制度规定的不同(2)涉外民事关系大量出现(3)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享有平等的民事法律地位(4)各国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3、国际私法的范围和渊源是什么?(一)国际私法的组成规范(国际私法的范围)(1)冲突规范(2)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3)国际民事争议解决规范(4)国际统一实体规范(5)直接适用的法(二)国际私法的渊源(1)国内法渊源1)国内立法2)国内判例3)司法解释(2)国际法渊源1)国际条约2)国际惯例(3)一般法理、国际私法的原则及学说4、国际私法的性质?(1)国际私法是程序法还是实体法(2)国际私法是公法还是私法(3)国际私法是国际法还是国内法(4)国际私法是任意法还是强行法第二章国际私法的历史一、掌握代表人物的代表观点国际私法理论的初创阶段(一)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巴托鲁斯的法则区别说:1、关于人的法则:适用于有关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方面的冲突,它随人适用。

2、关于物的法则:适用于不动产方面的冲突,属地适用。

(二)法国的法则区别说杜摩林:意思自治说达让特莱:法则三分说(三)荷兰的法则区别说胡伯:国际礼让说1、每一个国家的法律在其领土的界限内有其效力,并拘束其全体居民,但在此界限外则无效。

2、在一国领土界限内的一切人,不论是定居还是暂时居住,都应视为该国的居民。

3、各国的统治者出于“礼让”,应在相互尊重他国法律、使其在适用于本国境内以后,在其他国家也保持其效力,但议本国主权及其臣民的利益不受损害为限国际私法理论的兴盛阶段斯托里:属地学说,法律具有绝对的域内效力而没有域外效力。

“国际礼让”是一种国内法上的规定,而非一种国家义务。

2、萨维尼:法律关系本座说(1)关于人的法律关系,以其住所为本座,适用住所地法;(2)关于物的法律关系,以物之所在地为本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3)关于因契约产生的法律关系,依当事人的意思决定本座,如没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以契约履行地为本座,适用契约履行地法。

(4)关于债的法律关系以履行地为其本座。

(5)关于继承法律关系,以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为本座.(6)关于家庭关系,以夫之住所地为本座。

3、孟西尼:国籍法说(1)民族主义原则,也就是国籍原则。

按照这一原则,凡有关人的身份能力、亲属关系、继承关系等都要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即属人法;(2)意思自治原则,也就是自由原则,即应该尊重人的自由,有关物权和债权的法律关系,应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3)公共秩序原则,也就是属地主权的原则,即一国以公共秩序为目的的法律,应适用于该国领域内的一切人,不管他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

4、戴赛:既得权说法律效力仅及于本国境内,一国考虑外国法的效力时所承认的并不是外国法本身,而是根据这种外国法已经正当取得的权利二十世纪国际私法理论发展的新阶段(一)库柯:本地法说法院永远只适用本国法,不适用外国法,然而出于社会利益和司法实践的方便,法院可以适用外国法,但适用外国法只不过是将外国法规则合并到本国法中。

(二)柯里:政府利益说解决法律冲突的最好方法是对“政府利益“进行分析,如果只有一个国家有合法利益,就适用该国的法律,如果两个国家都有合法利益,而其中一国为法院地国时,无条件适用法院地法;如果两个外国有合法利益,而法院地国为无合法利益的第三国时,既可以适用法院地法,也可以适用法院依自由裁量认为应适用的法律(三)富德的最密切联系说在选择某一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时,应从质和量这两个角度对与该关系有关的各种主客观因素进行权衡,寻找法律关系的“重力中心地”,该中心地所属的法律即为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准据法。

二、思考:你最赞成哪种适用外国法的理论或学说?第三章冲突规范和准据法一、名词解释1、冲突规范:是指在调整某种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时,应该适用何国、何种法律的规范的总称。

2、范围:指某条冲突规范所调整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种类,也就是指明冲突规范所调整的法律关系、法律事实或法律问题。

一般是一条冲突规范的前半部分。

3、系属:指冲突规范范围里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事实或法律问题所应当适用的某种法律,一般是冲突规范的后半部分4、系属公式:又称为冲突原则即指公式化和固定化的系属。

5、属人法:即以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惯常居所作为连接点的系属。

6、连接点:也称为连接因素、连接根据,它是冲突规范借以确定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事实或法律问题应适用什么法律的根据。

7、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定援引来具体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特定的实体法律。

二、简答题1、冲突规范的结构和类型(一)结构范围指某条冲突规范所调整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种类,也就是指明冲突规范所调整的法律关系、法律事实或法律问题。

一般是一条冲突规范的前半部分。

系属指冲突规范范围里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事实或法律问题所应当适用的某种法律,一般是冲突规范的后半部分。

(二)冲突规范的类型(1)单边冲突规范:是指直接规定适用某国法律的冲突规范(2)双边冲突规范:是指其系属并不直接规定只适用内国法或外国法,而只规定一个可推定的系属,根据这个系属再结合法律关系的具体情况去推定应适用某种法律的冲突规范。

(3)重叠适用冲突规范:是指系属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接点,必须同时适用于某种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

(4)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指系属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接点,但只选择其中之一来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冲突规范。

1)无条件选择型冲突规范:这种冲突规范所规定的几个法律具有平等的法律效力,法院可以从中任意选择一个法律加以适用;2)有条件选择型冲突规范:连接点所指引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在适用上有一定的条件与先后顺序。

2、先决问题的条件先决问题是相对于主要问题而言的,是指为了解决涉外民事关系的本身问题所必须先予解决的附带问题。

(1)主要问题依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2)先决问题对主要问题来说本身就有相对的独立性,可以作为一个单独的问题向法院提出;(3)依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的冲突规范确定的先决问题的准据法和依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所确定的先决问题的准据法,两者的内容不同,从而使得主要问题的判决结果也不会相同3、准据法所属国存在区际法律冲突时准据法的确立方法(1)根据该外国的区际私法确定准据法(2)直接依冲突规范中的连接点,如住所地、居所地等直接确定适用该具体地点的法律。

(3)依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准据法(4)采用国际私法的规定确定准据法(5)以首都所在地的法律作为准据法。

4、连接点的意义连接点的意义:从形式上,连接点是把冲突规范中的范围与一定地域的法律联系起来的纽带和媒介从实质上看,这种纽带和媒介反映了该法律关系与一定地域的法律之间存在着内在实质的联系或隶属关系。

第四章与适用冲突规范有关的制度一、名词解释1、识别:所谓识别就是法院对一涉外民事案件的事实情况进行定性和分类,把他归到某一条冲突规范的范围中去,以便能够根据该冲突规范的指引去适用法律。

2、反致:所谓反致是指甲国法院在处理某个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当适用乙国的法律,而根据乙国的冲突规范,却应适用甲国的法律,甲国法院最终适用了本国实体法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3、法律规避: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是指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实现利己的目的,通过改变构成法院地国冲突规范连接点的具体事实,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准据法,而使对其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

4、外国法内容的查明:又称为外国法内容的确定或证明,是指依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外国法时,如何证明该外国法的存在及确定其具体内容。

5、公共秩序保留:所谓公共秩序保留是指一国法院在依据本国冲突规范已经确定外国的实体法应为某个涉外民事案件的准据法,但以该外国法的适用违反本国的公共秩序为理由而拒绝适用的制度。

6、转致:指某一涉外民事案件,依法院地国冲突规范的规定应当适用某外国法,而依该外国冲突规范,须适用第三国法时,法院依第三国法代替某外国法作为该案件应适用的法律的制度。

7、间接反致:又称为大反致,指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依法院地冲突规范的规定应当适用某外国法,而依该外国传统规范应当适用第三国法,但依第三国冲突规范却应适用法院地法,这时法院内国法为该案件的准据法,这种适用法律的过程被称之为间接反致。

二、简答题1、反致产生的条件(1)法院地国和有关外国冲突规范所采取的连接点不同,即他们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规定了不同的冲突规范;(2)法院在解决法律适用问题时,将冲突规范所援引的外国法当着是一个整体,其中既包括该外国实体法又包括该外国的冲突规范,并且它适用了该外国法中的冲突规范,而没有适用其实体部分;(3)有关国家的冲突规范之间存在致送关系。

2、法律规避的构成条件(1)从主观上看,法律规避的行为都是直接故意的,当事人必须有规避法律的意图,其行为是以逃避对其不利的法律为目的的。

(2)从规避的对象上来看,当事人规避的是涉及某种民事关系的本应适用的强制性法规。

(3)从行为方式上看,当事人是通过改变构成冲突规范连接点的具体事实来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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