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结算模型体系的主流方法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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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中各种付款方式比较

国际结算中各种付款方式比较

国际结算中各种付款方式比较当前国际贸易发展迅速,数量、品种、金额等都在不断扩大,传统“银货两讫”的结算方式早已不能适应现代国际贸易的需求,多数外贸结汇都是经由银行,通过票据、单据等结算工具的转移和传递,来清偿国际间的债权、债务,从而实现买卖的最终完成。

目前,国际贸易的结算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即,汇款、信用证、托收、保函和保理等。

那么,究竟选择何种国际结算品种对于成交最有利呢?这主要取决于国际经贸活动的内容、融资需求,风险保障程度以及银行服务范围等因素。

大致上来说,当前中、小企业运用最多的国际结算方式是“汇款”(约占整个国际贸易量的六成以上,目前仍呈上升趋势)。

采用汇款结算方式的利弊是显而易见的,在这里仅就一些操作上的问题进行分析,供客户根据自身的需求,量体裁衣。

一、汇款结算方式汇款是一种古老的结算方式,今天在外贸活动中仍得到广泛的运用。

“汇款结算”又根据其性质,分为“前T/T”(PAYMENT IN ADVANCE)和“后T/T”(DEFERRED PAYMENT)两种。

所谓“前T/T”,即“预付货款”,就是卖方在发货前就已经收到了货款,然后,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发给买方的一种结算方法。

汇款的另一种结算方式“后T/T”,又称“货到付款”,就是在签署合同后,卖方先发货,买方收到货物后,再付款的结算方式。

显而易见,“预付货款”,即“前T/T”,是一种对于出口商较为有利的结算品种。

因为,出口商在发货前就已经收到了货款,实际上等于得到了进口方的无息贷款,其出口的风险程度已经得到了控制。

换言之,出口商已经接受了进口方的“购货担保”,从而掌握了出口的主动权。

也可以说,“预付货款”是一种对进口商较为不利的结算品种,因为(1)货未到手就付了款,等于向对方提供了无息贷款,造成了利息损失;(2)进口商实际承担了贸易中的风险,即,出口商可能在收款后,不按时、按量、按质地发货,使自己处于被动地位。

而“后T/T”,即“货到付款”,则刚好相反,是一种有利于进口商,而不利于出口商的结算方式。

第八章不同结算方式的选择和结合使用

第八章不同结算方式的选择和结合使用
九江学院Fra bibliotek第八章
国际贸易结算方式 选择
第一节
国际结算方式的分类和比较
一、国际结算方式的分类 ㈠基本结算方式 汇款、托收结算方式、信用证结算方式、 汇款、托收结算方式、信用证结算方式、 ㈡派生结算方式 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 保理服务、包买票据业务等。 信用证、 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保理服务、包买票据业务等。 保理服务:基本结算方式是O/A D/A, O/A或 保理服务:基本结算方式是O/A或D/A,并在此基础上增加了 保理机构的综合服务。 保理机构的综合服务。 包买票据:以票据托收为基础, 包买票据:以票据托收为基础,增加了包买商的无追索权贴 现融资服务。 现融资服务。 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 是以汇款或托收为基础, 信用证: 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是以汇款或托收为基础,增加了银 行的担保服务。 行的担保服务。
九 江 学 院 商 学 院
信用证和托收的 ㈡信用证和托收的结合 是指一笔交易的货款, 是指一笔交易的货款,部分用信用证方式支付 通常是合同金额的40% 70%) 40%货款以即期 (通常是合同金额的40%-70%),其余货款以即期 或远期付款交单 托收方式结算。 付款交单的 或远期付款交单的托收方式结算。 具体做法通常是: 具体做法通常是:必须由信用证的开证行兼任 托收项下的代收行,并在信用证 规定出口商 信用证中 托收项下的代收行,并在信用证中规定出口商开 立两张汇票,信用证项下的部分货款凭光票付款 立两张汇票,信用证项下的部分货款凭光票付款, 托收方式部分则附带全套货运单据, 进口方付 方式部分则附带全套货运单据 托收方式部分则附带全套货运单据,在进口方付 清发票的全额后才可交单。 清发票的全额后才可交单。 这种方式 方式, 减少进口商的开证保证 商的开证保证金 这种方式,可减少进口商的开证保证金和开证额 度的占用,加速资金周转,;对出口商来说, ,;对出口商来说 度的占用,加速资金周转,;对出口商来说,因 有部分信用证的保证, 有部分信用证的保证,且信用证规定货运单据跟 随托收汇票,开证银行须待全部货款付清后, 随托收汇票,开证银行须待全部货款付清后,才 能向进口商交单,所以,收汇比较安全。 能向进口商交单,所以,收汇比较安全。

国际贸易支付方式分析及选择建议

国际贸易支付方式分析及选择建议

国际贸易支付方式分析及选择建议首先来看T/T支付方式。

T/T是最常见、最简单的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之一。

它通过银行电汇的方式将商品货款从买方的账户转至卖方的账户,完成交易。

T/T具有可靠、迅速、成本较低的特点,适用于交易双方信任度较高、交易金额较小的情况。

T/T支付方式存在一定的风险。

买卖双方存在语言、文化、时区等差异,容易导致沟通问题和延误;如果买方未按时付款,则卖方需要自行承担追款的风险。

其次是L/C支付方式。

L/C是在进出口贸易中最常用的支付方式之一。

L/C是由买方的银行向卖方保证付款的支付方式,买卖双方在开具L/C时约定一定的交付条件。

只有当卖方按照L/C约定的条件办理交货手续后,买方的银行才会向卖方支付货款。

L/C具有双方风险相对平衡的特点,对于买卖双方信任度较低、交易金额较大的情况,特别是贸易国家间的交易,L/C支付方式更为适合。

L/C支付方式存在的问题主要是费用较高,而且办理过程繁琐,开立、修改、核查L/C等都需要相应的时间和费用。

再者是D/P和D/A支付方式。

D/P是指卖方在货物交付时向买方交单,买方在付清全部款项后才能取回单据和货物。

D/A是指卖方在货物交付时向买方交单,买方在接受单据后承兑,即签字接受,并在一定期限内付款。

D/P和D/A支付方式是买卖双方在信任度较高的情况下选择的一种支付方式,但相对于T/T和L/C支付方式,D/P和D/A支付方式对卖方的风险较大,因为卖方需要将货物先交付给买方,再等待买方的付款。

选择国际贸易支付方式时,一方面需要根据交易金额、信任度等因素进行考虑,另一方面也需要考虑交易的时间和费用。

如果交易金额较小、信任度较高,则T/T支付方式更为适合;如果交易金额较大、信任度较低,则L/C支付方式更为适合。

而对于交易双方信任度较高、需要灵活处理交易的情况,D/P和D/A支付方式也是可行的选择。

在选择具体的支付方式时,还需要考虑到双方的实际情况,并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做出最合适的决策。

国际结算方式比较 经管类课件

国际结算方式比较  经管类课件

托收
● Collection, 出口商在货物出运后,出具汇票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它在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代为向进口商收取货 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光票托收
D/A

D/P after sight
D/P at sight
信用证
●跟单信用证指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委托向 受益人开出的,承诺自己在收到满足预先规定的 相关单据后付款的一种书面约定。
●风险的公平度:
●汇款
●托收
由 不
●D/A

●D/P
●信用证
平 到 公

出口商
进口商
本节重点
● 国际结算的分类 ● 各类结算方式的比较 ● 基本结算方式与从属结算方式的关系
第四节 国际结算方式的选择与搭配
● 案例 ● 出口商:上海M公司 ● 进口商:香港S公司 ● 结算方式:D/P 60 days ● 贸易条件:FOB shanghai ● 承运人:香港K公司驻上海办事处 ● 事件:
不开证或不按期开证/开证行倒闭/软 条款或不合理条款/借口拒付/伪造信 用证
三、基本结算方式比较
结算方式
手续 银行收费 资金负担 买方风险 卖方风险
汇 款
预付 赊销
简便
最少
D/P
托 收
稍多 D/A
稍多
最不公 平
不太公 平
最大 最小 较小 极小
最小 最大 较大 极大
信用证
最多
最多
公平
较大
较小
结算方式的风险平衡
第三节 国际结算方式比较
● 一、结算方式总结
● 汇款(T/T、M/T、D/D)* ● 托收(D/P、D/A)* ● 信用证(L/C)* ● 银行保函(L/G)* ● 备用信用证(standby L/C)* ● 国际保理(Factoring)*

国际贸易最常用的三种结算方式为(1)

国际贸易最常用的三种结算方式为(1)

国际贸易最常用的三种结算方式简介在国际贸易中,由于涉及到不同国家的货币和法律体系,买卖双方需要通过一种结算方式来完成交易。

结算方式是指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约定的支付方式,包括货到付款、信用证和托收三种方式。

本文将介绍这三种结算方式的特点、适用场景以及优缺点。

1. 货到付款货到付款是指在货物交付给买方后,买方直接向卖方支付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这种方式通常适用于小额交易或买卖双方长期合作的情况下。

特点•交易安全性较低:卖方在交付货物前需要信任买方,因为货物交付后买方可能违约或无法支付货款。

•买方风险较低:买方在支付货款前能够验证货物的质量和数量,确保符合合同要求。

•适用于货物交付后无需支付其他费用的情况,如小额商品销售、国内贸易等。

优点•买卖双方无需银行或第三方的介入,交易过程简单快捷。

•对于买家而言,可以在收到货物并确认质量后再支付货款,减少了经济风险。

缺点•对于卖家而言,风险较大,容易遭遇不诚信买家的欺骗。

•对于买家而言,可能需要提前支付一定的预付款,增加了经济压力。

2. 信用证信用证是指由银行代替买卖双方承担付款义务,确保卖方在交付货物后能够得到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这种方式通常适用于涉及高额交易或买卖双方信任度较低的情况下。

特点•交易安全性较高:通过信用证,买卖双方都能够获得一定程度的保障,减少交易风险。

•买方风险较高:买方需要提供一定的担保或支付相关费用给银行,以确保信用证的有效性。

•适用于高额交易或买卖双方信任度较低、经常跨国贸易的情况。

优点•使得买卖双方对交易的安全性更有信心,增加了合作的可能性。

•对于卖家而言,信用证的存在可以确保交付货物后能够及时收到货款。

缺点•买方需要支付一定的担保金或手续费给银行,增加了交易成本。

•对于买家而言,需要提供一系列的文件材料,增加了操作难度。

3. 托收托收是指买卖双方委托银行作为中介,协助完成交易款项的支付和货物的交付的一种结算方式。

这种方式通常适用于中等金额的交易或买卖双方信任度较高的情况下。

国际贸易流程以及四种国际结算方式 LC、DP、DA、TT的区别

国际贸易流程以及四种国际结算方式 LC、DP、DA、TT的区别

国际贸易流程一、推销进出口商要将产品打进国际市场,必须先开拓市场,寻找合适的交易对象。

可以通过寄送业务推广函电(Sale Letter)或在计算机网络、国外杂志、报刊上刊登产品广告来推销自己,同时也可通过参加商展、实地到国外考察等途径来寻找交易对象,增进贸易机会。

二、询盘又称为询价。

进口商收到出口商的业务推广函电或看到广告后,根据自己的需要,对有意进一步洽商的出口商予以询盘(Inquiry),以期达成交易。

三、发盘又称为报价。

出口商按买主来函要求,先向供货的工厂询盘,然后计算出口报价回函给进口商。

这期间可能需要函电多次往返接洽,最后得到关于价格条款的一致意见。

四、签订合同国外买主与出口商经一番讨价还价后,就各项交易条件达成一致,正式签订外销合同(Contract或Agreement)。

外销合同可以由出口商起草,也可以由进口商起草,注意起草与确认合同时双方都需填写预算表。

五、领核销单为保证企业严格按照正常贸易活动的外汇需要来使用外汇,杜绝各种形式的套汇、逃汇、骗汇等违法犯罪行为,我国规定企业对外付汇要通过国家审核,实行进口付汇核销制度。

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时,进口商须在开证前到外汇指定银行领取《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凭以办理进口付汇手续;其他结算方式下则在付款前领此单。

六、申请开信用证进口商填妥付汇核销单后,再开具《不可撤销信用证开证申请书》(Irrevocable Documentary Credit Application),向其有往来的外汇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

七、开信用证开证银行接受申请并根据申请书开立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经返还进口商确认后,将信用证寄给出口地银行(在出口国称通知银行),请其代为转送给出口商。

八、通知信用证出口地银行填妥《信用证通知书》(Notification of Documentary Credit),将信用证通知出口商。

九、接受信用证出口商收到通知银行送来的信用证后,经审核无误,接受信用证,即可开始备货、装船等事宜。

跨境电商的国际支付和结算方式比较

跨境电商的国际支付和结算方式比较

跨境电商的国际支付和结算方式比较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和国际贸易的不断扩大,跨境电商成为了当今互联网时代最为炙手可热的商业模式之一。

在跨境电商的运营过程中,国际支付和结算方式是至关重要的环节,直接影响着企业的收益和贸易成本。

本文将从几种主要的国际支付和结算方式出发,进行比较分析,以期帮助企业选择最适合自身发展的国际支付和结算方式。

第一种国际支付和结算方式为传统银行电汇。

银行电汇是较为传统的跨境支付方式,通过银行间网络进行国际间的资金转移。

虽然操作简单,但是其缺点也显而易见,费用高昂,汇率波动大,操作繁琐等等。

此外,需要较长的处理时间以及复杂的手续,使得银行电汇在跨境电商中并不是最优选择。

第二种国际支付和结算方式为第三方支付平台。

第三方支付平台如PayPal、支付宝等已经成为了跨境电商中最为常见的支付方式。

其优点在于支付过程简便快捷,操作便捷,同时保障交易安全。

然而,第三方支付平台也存在着诸多限制,如手续费较高、资金结算时间较慢等问题,对于大额交易而言,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

第三种国际支付和结算方式为数字货币支付。

随着加密货币技术的发展,数字货币支付逐渐成为了一种备受青睐的跨境支付方式。

数字货币支付具有快速、便捷、低成本等优点,能够有效降低跨境支付的成本和时间。

然而,数字货币支付也存在着诸多挑战,如价格波动大、安全性问题等。

另外,部分国家对数字货币支付的监管力度也较大,可能会导致一定的支付风险。

最后,应根据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最合适的国际支付和结算方式。

在选择支付方式时,应全面考虑费用、速度、安全性以及适用范围等因素。

另外,在使用跨境支付时,企业还需了解各国的外汇管制政策,避免因为政策风险而导致支付出现问题。

未来,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全球支付行业的发展,跨境电商的国际支付和结算方式也将不断得到优化和提升,为企业的国际贸易带来更多便利。

国际贸易支付方式的比较和选择

国际贸易支付方式的比较和选择

国际贸易支付方式的比较和选择1 国际贸易主要支付方式的比较1.1 汇付的定义及种类汇付(Remittance)是指汇款人(债务人)主动将款项交给银行,委托其使用某种结算工具,通过其在国外的分支行或代理行,将款项付给国外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属于买卖双方的一种商业信用。

其分为:电汇(T/T),票汇(D/D),信汇(M/T),其中电汇使用较其余两种普遍。

电汇的英文全称为TelegraphiC TranSfer,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拍发加押电报或电传或者通过SWIFT给国外汇入行,指示其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结算方式。

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汇付方式结算货款时,银行只提供服务,因此,使用汇付方式完全取决于买卖双方的信任,卖方交货后交出单据,买方是否按时付款,取决于买方的信用。

同时汇付也可以是进行资金融通的一种方式,在这种方式中,提供信用的一方所承担的风险很大,所以在实践中,除对本企业的联号或分支机构和个别极可靠的客户在预付货款或货到付款时采用汇付外,汇付主要用于定金、货款尾数及佣金的支付。

电汇是目前使用较多的一种汇款方式,其业务流程是:先由汇款人电汇申请书并交款付费给汇出行,在由汇出行拍加押电报或电传给汇入行,汇入行给收款人电汇通知书,收款人接到通知后去银行兑付,银行进行解付,解付完毕汇入行发出借记通知书给汇出行,同时汇出行给汇款人电汇回执。

1.1.1汇付的风险分析汇付指付款人通过银行或其他途径,使用各种结算工具将款项汇交收款人的支付方式。

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对汇付方式的运用主要反映在预付货款(前T/T)和货到付款(后T/T)这两个方面。

汇付建立在商业信用的基础上,银行完全是买方的代理,只提供服务,不承担付款责任。

因此,汇付方式主要用于关联企业及其他联系密切,信用良好的企业间的赊销(O/A)贸易。

此外,汇付还常常和其他支付方式结合起来,用于支付部分预付款、定金、佣金、货款尾款、分期付款等。

汇付的缺点是风险大,资金负担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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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结算模型体系的主流方法比较焦燕冬国外结算模型体系主要有四种主流方法及相关理论,它们分别是成本法、资费法、收入比例分成法和呼叫方保留全部收入法(SKA),见表1。

在对世界范围内一些有代表性国家的网间互联政策进行比较研究后发现,以长期增量成本为基础计算结算费是国际主流趋势。

而资费法,尤其是芬兰的独立资费,简单明了,易于操作,矛盾较少,可作为成本法之外的一种重要借鉴。

至于收入比例分成法和呼叫方保留全部收入法对我们的借鉴意义不大。

因此,我们在结算体系设计中应该重点研究成本法和资费法。

下面将重点介绍这几种方法。

表1 结算方法比较方法适用网络监管定位应用国家是否借鉴SKA 在两个运营商处于相类似的地位并且互相交换相近数量的电信流量这种方法最为有效。

适用于两网成本差异不大、来去话业务量大致相等或者互联成本甚微的情况,多为互联网网间结算所采用;降低管制成本;放松管制印度、美国、加拿大、(本地运营上的互联)IP-IP结算收入分成法适用于竞争初期固网-固网之间;一些发展中国家采用收入分成方法,往往是作为改革过程中的一种过渡方式泰国、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99年前)否资费法移动网、固定网站在消费者角度,激励企业降低资费;减少管制成本新西兰、芬兰移动接续费的制定完全分摊成本法较少被采用传统固定网络英国、日本(1995年以前)、瑞典否长期增量成本法主流方法:广泛应用于固网接续费、移动接续费等激励运营商效率,促进公平竞争,精确化管理美国、英国、欧盟、澳大利亚等等主要应用英国方法,计划采用全业务等等一、SKASKA是指呼叫方保留全部收入,在互联的运营商间提供终接业务不收取任何费用的方法。

当两个运营商处于相类似的地位并且互相交换相近数量的电信流量时,这种方法最有效。

它的缺点包括:(1)当流量存在不平衡而又不收费的情况下,该方法将阻碍运营商对农村或其他业务的融资和发展;(2)不利于公平竞争,甚至会造成各运营商对来话进行限制;在许多市场上,这种方法曾经是互联网接入业务商之间实现互联的主要模式。

然而情况正在转变,一些较大的互联网接入业务商开始有了大规模的骨干网设施和覆盖范围,他们开始不将较小的互联网接入商当作伙伴,而是要为其提供的介入服务对他们进行收费。

二、收入分成法收入分成法要求收费的一方按一定的比例把收入分摊给提供了接续服务而没收到费用的运营商,这个分成比例由运营商之间协商达成。

该方法的优点为:比较简单,不需要通过成本分析来决定网间互联费用。

缺点为:(1)不透明;(2)分成比例不好确定,影响网间接续的时效性;(3)收入分成把各运营商的收入捆绑在一起,使它们缺乏应对市场竞争的灵活性;有时,在较为封闭的市场,政府管制部门将这种方法规定为实现网间互联的唯一方法;而收取的费用是作为在一个国家开展业务需要提交的税收,在向更有效的方法过渡的过程中可以采用收入分成法作为中间步骤。

三、资费法资费法是以现行的零售资费为基础来确定互联费的方法。

其优点包括:(1)简便易行,便于操作,避免了大量成本核算的复杂程序;(2)以现有零售资费为基础,可以在互联双方之间迅速达成互联协议,实现网间互联互通。

缺点包括:(1)市话资费中往往存在着扭曲,因此,互联费与市话资费并不存在必然的相关关系;(2)不符合“成本导向”的原则。

零售资费有可能是偏离成本制定的,而如果依据偏离成本的零售资费制定互联费的话,可能导致公司之间利益分配的扭曲;(3)不符合“消除交叉补贴”的原则。

为互联网提供通信服务的网络资源有别于运营商其他业务的网络资源,与互联网服务相关的成本才能计入互联成本中,禁止业务之间进行交叉补贴,而各国的市话资费中很多都存在交叉补贴。

因此,根据业务资费得出的互联费是不科学的;(4)将资费作为制定互联费的基础,将使新运营商不可避免地依赖于垄断经营者的资费水平和资费结构,一方面,不能给新进入者提供正确的成本信号,另一方面,也有损于新运营商的利益。

资费法根据具体的使用形式不同,又分为三种:国际资费比较法、独立资费法和最低资费法。

1.国际资费比较法国际资费比较方法(Benchmarking)是通过对本国与国际上其它国家的互联费进行比较来修正本国互联费或制订新的互联费的方法。

对于有些国家,尚未确定互联费的计算方法或已确定了方法但有关数据资料的收集尚需大量的工作,这时可以采取国际比较的方法。

该方法主要应用于欧洲委员会EC、英国的咨询机构OVUM等。

欧洲委员会EC定期比较各成员国当前主导运营商实施中的互联费,并从中选择互联费最低的三个国家的平均水平作为最佳实践互联费(best current practice,考虑到各个成员国实际成本等经济因素差别,EC以区间形式来表示这个平均水平)作为对其成员国下一个时期互联费的建议(参考)值。

这个建议值主要是针对那些没有形成固定方法来计算互联费的成员国而提出的。

2.独立资费法采用独立资费法的代表国家是芬兰。

在芬兰,对于市话网间的互联,由主叫方用户的电话公司向被叫方用户公司结算50%的通话费作为互联费;对于长途网与市话网间的互联,当市话网用户拨打长途电话时,市话公司按照用户所选长话公司的通话费标准和本地通话费标准向用户收费,其中,长途话费由发端市话公司留5%手续费后划给长话公司,市话通话费由发端市话公司和收端市话公司各得50%;对于移动网与固定网间的互联,当移动网通过固定网完成呼叫接续时,由移动网付给固定网固定电话费的90%,当固定网通过移动网完成呼叫接续时,固定网付给移动网移动话费的50%。

3.最低资费法由于欧盟成本会计系统的不成熟,导致他们无法贯彻执行长期增量成本为基础的定价原则。

为了解决网间互联接续费的问题,欧盟委员会最近决定以全欧洲最低的资费作为网间接续费用标准,而不去考虑提供服务的潜在成本。

可是全欧洲最低的资费经常会变化,从而会导致欧盟的网间接续费标准不稳定,并不利于欧洲统一政策的施行。

从欧盟的折衷做法也可以反映,管制机构要去核算企业成本是一件非常艰难、甚至是不可能的事情。

四、成本法成本法是基于对网间互联通话的单位互联接入成本(包括传输成本、交换成本和用户线成本及共同成本的分摊等)的计算来制定互联费。

用成本法设定互联费时,最常用的是完全分摊成本定价法(FDC)和长期增量成本(LRIC)定价法。

1.长期增量成本今天大多数监管机构和电信专家普遍接受的计算网间互联费的最佳方法是以提供相关设施和业务的预期成本为基础,基于当前先进的技术条件,对网间互联的长期成本进行估算。

这就是所谓的前瞻性的“长期增量成本(LRIC,Long Run Incremental Cost)”的概念,近年来,这种确定互联费的方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

增量成本,是指产量的增加或减少而引起的总成本的变化。

对于网间互联而言,增量成本是指主导运营商因提供互联而增加的成本。

长期增量成本包括短期内变动的经营成本和短期内不发生变化的成本,虽然这些成本短期内是不变化的,但从长期而言却是必要的固定投资。

在竞争的市场中,产品的价格最终将趋于长期增量成本。

LRIC基于现有重置成本记帐法,改变了用历史成本的计算方法,即采用目前最高效的技术构造一个与现有网络功能相同的网络模型,然后对这个网络模型的成本等因素进行计算和评价来得到网间互联的成本模型。

根据长期增量成本法,新进入的运营商仅需向主导运营商支付由于他的进入使网络上增加的电信流量而产生的额外成本。

因此,新进入的运营商仅需向主导运营商支付本地交换的部分可变成本。

支付比例的确定可以依据市场份额或其他标准,例如,比例的确定可以根据新进入运营商使用主导运营商网络的路由时间。

归结起来,LRIC法的主要优点有:(1)根据当前最有效率的成本标准而不是企业的历史成本确定互联费,对主导运营商以前的投资和过时的技术所形成的成本不进行补偿,因此有利于形成较低的互联费用,降低新进入者的成本;(2)以当前最有效的方式组织运营,激励主导电信公司降低成本;(3)新进入者不必被迫支付过期成本和额外成本,有利于促进竞争。

但是,LRIC法也存在一些缺陷:(1)LRIC法涉及基于网络重置价值的预期成本计算,需要准确的数据信息支持,而这些数据获取的难度较大。

例如,在没有达成最终的购买合同时,难以从设备商那里得到真实的售价,因此,难以确定现实重置成本。

此外,LRIC要考虑技术进步的影响,必须对未来技术进步率进行估计,这同样难以把握。

LRIC的计算受人为因素影响较大,难以保证相关成本数据的客观性;(3)采用LRIC方法制定网间互联费时,如果采用的方法不当,会对在位运营商的共同成本和共享成本补偿不足,会使在位运营商无法回收网络投资,影响到在位运营商投资建设网络的积极性;(4)由于LRIC法使在位运营商不能通过提供互联服务而赢利,所以在位运营商会设法偏向自己的附属企业,从而对新进入者造成伤害,影响竞争的有效性。

(5)采用LRIC法确定互联费需要更多的管制资源,而且也为利益集团提供了活动空间,使他们有很强的动机去影响管制机构的互联政策,这一结果与逐步减轻管制力度的总体思路是不一致的。

实际中,在对长期增量成本法进行调整的基础上,最为各国监管机构和专家广泛接受的方法包括以下几种:(1)长期平均增量成本法:这种方法将增量定义为全部业务。

这种方法不同于传统的边际和增量成本法,它包括了对于特定相关业务固定成本的补贴。

这种方法为欧洲委员会采用;目前香港也是采用的这种方法。

(2)全业务长期增量成本法:这种方法考察提供一种业务和不提供一种业务之间的成本差值。

全业务长期增量成本法是将整个业务作为增量的长期增量成本法。

因此,需要通过设定增加值来弥补一部分长期增量成本没有包括的成本。

长期增量成本法没有包括特定业务的固定成本,因此,本地交换业务的固定成本完全由主导运营商来承担了。

我们一般将把本地交换业务的全部成本作为增量来考虑。

澳大利亚就采用了该方法。

(3)全要素长期增量成本法:这种方法从长远考虑,增加或减少一个特定的网络元素加上分摊部分的共同成本而产生的增量成本。

它首先由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采用。

(4)全业务长期增量成本+统一增加值的方法:采用全业务长期增量成本法没有包括对主导运营商共同成本的分摊。

总体上,大多数管制机构认为网间互联费用应该包括一部分共同成本的分摊。

通常的做法是对全业务长期增量成本补充一个增加值。

如果网间互联费用中不包括一个增加值来弥补主导运营商的共同成本和连带成本,那么这些成本就不得不从主导运营商的用户身上收取,大多数的管制机构和电信专家认为这是不公平的。

因此,需要对全业务长期增量成本补充一个增加值。

加拿大就采用这种方法,加成比例为25%。

(5)英国的Top-Down模型和Bottom-Up模型:英国的“互联及核算任务指导工作组”组织开发了两类模型,一类是由BT开发的Top-Down模型,它以一种高度分布而表述清晰的方式来审查成本,而且完全说明并反映了在将成本与网络元素相关联时经常发生的复杂的内部联系;另一类是由增量工作组提出的Bottom-Up模型,其主要优点在于它的透明性和相对简单的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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