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
钦州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办法

钦州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钦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30•【字号】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钦州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办法》已经2020年12月25日市五届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谭丕创2020年12月30日钦州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市人民政府规章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立法条例》和《钦州市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以下简称法规案)的立项、起草、审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市人民政府制定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审议、公布、备案、解释、评估、清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法规案,是指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起草,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律文件。
本办法所称规章,是指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以市人民政府令形式发布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起草法规案和制定规章应当坚持党的领导,遵循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适应本市实际,突出地方特色,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法规案或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性规定。
除内容复杂的外,规章一般不分章节。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政府立法工作,组织起草法规案和制定规章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承担起草法规案和制定规章工作。
市人民政府承担立法审查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政府立法工作部门)承担政府立法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负责审查法规案和规章草案;必要时,可以根据政府立法工作需要起草法规案或者制定规章草案。
绵阳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

绵阳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8.20•【字号】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施行日期】2020.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绵阳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已经2020年7月24日绵阳市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
市长:元方2020年8月20日绵阳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规范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以下简称“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绵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拟定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法规草案,是指市政府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年度立法计划组织拟定,以市政府议案形式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规范性文件。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市政府依照立法权限和本规定制定,并以市政府令形式公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应当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应当坚持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工作机制,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和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充分协商、集体审议的程序。
第四条市政府编制年度立法计划、制定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市委。
第五条市政府加强对职责范围内的立法工作的统一领导,研究解决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相关工作:(一)编制市政府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经市政府审定、公布后组织实施;(二)根据市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的安排,检查、督促、指导起草单位及时起草法规草案代拟稿和规章代拟稿;(三)法规草案和规章代拟稿的审查、论证、修改;(四)规章的报备、解释工作;(五)组织规章的立法后评估和清理工作;(六)市政府拟订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其他工作。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韶关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韶关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9.29•【字号】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施行日期】2017.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韶关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已经2017年7月26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殷焕明2017年9月29日韶关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和《韶关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地方性法规草案,是指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年度立法计划组织起草,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规范性文件。
本规定所称政府规章,是指市人民政府依照立法权限制定并以市人民政府令形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组织起草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
第五条市政府法制部门具体负责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和政府规章制定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综合协调,并负责审查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送审稿,组织起草或者直接起草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
主要承担下列工作:(一)起草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建议项目和政府规章的年度计划草案;(二)组织实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性法规年度立法计划中确定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起草的项目、市政府规章年度制定计划;(三)组织起草或者直接起草规范市人民政府共同行政行为以及市人民政府交办的或者其他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四)审查地方性法规草案送审稿、政府规章送审稿,并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决定;(五)承办政府规章的解释、备案和汇编等工作;(六)组织翻译、审定、编辑政府规章英文版本;(七)督促、指导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的拟定工作;(八)承办与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有关的其他工作。
省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

省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省、市(州)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的程序,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政府立法的效率和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市(州)人民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制定,包括制定、修改、废止工作。
第三条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应当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充分协商、集体审议的程序。
第四条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具体工作,对法规和规章送审稿进行审查,并督促、指导、协调政府各部门(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政府各部门(机构)和下级人民政府应当配合省、市(州)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做好法规和规章草案的征求意见和协调、调研等工作。
第二章立法计划
第五条政府法制机构根据本级政府确定的基本任务和法制建设的实际需要,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拟订本级政府年度立法计划。
编制年度立法计划应当遵循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立改废并举的原则。
第六条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于每年10月初开始,以下列方式征集下一年度拟订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项目建议:
(一)向政府各部门(机构)、下级人民政府征集;
(二)通过新闻媒体、政府法制信息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征集;
(三)向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征集。
涉及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等方面的项目,可以由政府法制机构直接提出。
第七条政府各部门(机构)或者下级人民政府认为需要。
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1

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
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我市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规范拟定地方性法规(以下简称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结合泸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应当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和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充分协商、集体审议的程序。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下简称市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具体工作,督促、指导、协调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所需经费,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予以安排。
具体办法由市法制机构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立项
第六条市法制机构每年下半年,通过政府网站或者报刊等媒体,向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和国家机关公开征集下一年度立法项目建议。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和国家机关可以提出立法项目建议。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立法项目建议应当包括立法项目名称和主要理由。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提出立法项目建议,应当填报《立法项目申报书》。
第八条市法制机构通过协调会、论证会或者专题调研等方式,对征集的立法项目建议进行协商论证,拟定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草案。
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草案中的法规草案项目,应当与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保证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程序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方性法规草案的立项、起草、论证和政府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评估、修改、废止、解释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地方性法规草案,是指依照本规定的程序起草,以市人民政府议案形式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规范性文件。
本规定所称政府规章,是指市人民政府依照权限和本规定的程序制定,以市人民政府令形式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对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对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工作进行规划、审查、协调和指导。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的起草、征求意见和论证工作。
第五条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应当体现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宏观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
第六条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章立项第七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于每年第三季度向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征集下一年度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的立法计划建议项目,并通过《宝鸡日报》或宝鸡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的建议。
第八条本市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公民、法人和其他。
辽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辽阳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

辽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辽阳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1.30•【字号】辽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辽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辽阳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业经2016年11月8日辽阳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裴伟东2016年11月30日辽阳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程序,提高立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不同上位法相抵触的前提下,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以下简称法规草案)的立项、调研、起草提请审议等工作和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立项、调研论证、起草、审核、决定、公布、备案、清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法规草案,是指依照本规定的程序起草,以市政府议案等形式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规范性文件。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市政府依照权限和本规定的程序制定,以市政府令形式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法规草案可就下列事项做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具体规定的事项;(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三)国家和省尚未立法,本市实际工作需要的事项。
第五条规章可就下列事项做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具体规定的事项;(二)属于本市具体行政管理的事项。
第六条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应当遵循宪法以及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创新,与改革决策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民主、公开、公正,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和便民服务的原则;借鉴国内外立法经验,科学、合理规范社会关系。
焦作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焦作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

焦作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焦作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焦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1.16•【字号】焦作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焦作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焦作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焦作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已经2016年10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徐衣显2016年11月1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保证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方性法规草案,是指市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拟定并作为议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
本规定所称政府规章,是指市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制定并以市人民政府令形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评估、清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应当坚持立法原则,实行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体现地方特色。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依据法定权限,按照本规定的程序,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
市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对地方性法规草案拟定和政府规章制定工作进行规划、组织、指导和协调,并对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送审稿进行审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承担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送审稿的起草、调研、论证和征求意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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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以下简称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程序,提高法规草案和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拟定法规草案的立项、起草和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等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组织开展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具体工作,并督促、指导、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主要承担下列职责:
(一)组织起草法规草案和规章的年度立法计划;
(二)组织实施市人大常委会地方性法规年度立法计划中确定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起草的项目和规章年度立法计划;
(三)组织起草规范共同行政行为以及市人民政府交办的或者其他重要的法规草案和规章;
(四)指导、督促法规草案和规章起草工作;
(五)审查法规草案和规章送审稿,并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决定;
(六)承办规章的解释、备案和汇编等工作;
(七)组织规章的清理、评估工作;
(八)承办与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有关的其他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承担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具体工作,并积极配合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做好政府立法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方面就下列事项拟定法规草案或者制定规章: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的有关事项。
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法规草案和规章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