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代理法
第7章 国际物流法律规范《会展政策与法规》

7.3 国际货物运输委托代理合同 7.3.5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进行跨国业务合作时的注意事项
首先应和国外的代理签订合作协议,在协议中清楚地列明两个货运代理 0 1 之间的合作条件。
如果是相互代理关系,在接受客户委托办理业务时使用何种单据尤为重 0 2 要。
在签订有关费用的条款时,如果是合伙关系,在分享利润的条款中,不仅 0 3 要列明分享的比例,还应当把相应的财会程序以及用于完成调查和汇款
CHAPTER
ONE
第七章
国际物流 法律规范
7.1 国际货运代理与国际货运代理法律概述
7.1.1 国际货运代理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对国际货运代理的定义是: “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 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 取服务报酬的行业。”
种车辆; • (6)货样; • (7)慈善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 (8)供安装、调试、检测、修理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及工具; • (9)盛装货物的容器; • (10)旅游用自驾交通工具及其用品; • (11)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设备、仪器及用品; • (12)海关批准的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
7.4 会展物流的相关规定 7.4.2 会展展品进出境的手续
2)会展展 品免税
1)会展展 品纳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商法》(以下简称《海商 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 下简称《海事诉讼特别程 序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用航空法》(以下简称 《民用航空法》)和《中 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 规则》
(1)《FIATA国际货 运代理业示范法》 (2)其他国际公约和 惯例
代理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代理制度是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为了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经济活动顺利进行。
代理法律制度通过规范代理行为,明确代理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保障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代理法律制度的概述、代理的种类、代理的效力、代理的终止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代理法律制度的概述(一)代理的定义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关系。
(二)代理法律制度的目的1.保障交易安全:通过代理制度,可以降低交易风险,提高交易效率。
2.维护被代理人权益:代理制度使得被代理人能够在不亲自参与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代理人实现自身权益。
3.促进经济发展:代理制度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便利,有助于优化资源配置。
(三)代理法律制度的特点1.代理关系的存在:代理法律制度以代理关系为基础,明确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2.代理权限的明确:代理法律制度要求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权利。
3.法律后果的归属:代理法律制度规定,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三、代理的种类(一)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人无需被代理人的授权即可行使代理权。
法定代理适用于以下情况: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
2.被代理人死亡,但尚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3.被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但尚未确定监护人。
(二)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是指被代理人授权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
委托代理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书面委托代理:被代理人以书面形式授权代理人行使代理权。
2.口头委托代理:被代理人以口头形式授权代理人行使代理权。
3.推定代理:根据法律规定或者习惯,代理人无需被代理人授权即可行使代理权。
四、代理的效力(一)代理行为的效力1.有效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代理法ppt课件共48页

直接代理 外贸代理制
至今没有代理法。
外贸代理制
国内 出口
外贸 公司
(以自己名义)
进口 国外
外贸公司处于 合同当事人的
地位
《民法通则》
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 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 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 责任。”
主要内容
第一节:概述(代理权的产生和消灭)
第二、三节:代理关系
(内部关系、外部关系)
第四节:中国的代理法与外贸代理制
第五节:特殊代理人
第一节 概述
本人
委托授权
代理人
第三人
代理的特征
1代理的根据是本人的授权 2代理行为不得超越权限
3本人对代理行为负责 4代理行为在法律上有可代理性
代理权的产生和消灭
属于大陆法系代理制度中的直接代理。
新合同法
第402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
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 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 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 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 第三人的除外。
第403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 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 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 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 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 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 外。
注意: 1必须在合理的时间以前通知代理人。
2如果代理的授予与代理人的利益联系在一 起,就不能单方面撤回代理权。
代理终止的后果
本人 善意第三人
代理法PPT课件

只能是单项的,且一经选定,不得更改。该说与大陆法
上的间接代理表面相似,其法律后果却大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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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代理法的发展趋势
由于现代商事关系不存在国界之分,商法也就成为最具 国际通用性的法律。商事代理法作为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必然应具有国际适用性。但是,事实却正好相反,商事代理 法恰恰是国际商事法中分歧最大的部分。为了克服因各国商 事代理法的差异给国际商事代理业务带来的障碍,扩大商事 代理法的适用范围,不少国家及国际组织都做出了努力。譬 如,英国在商事代理方面改用制定法形式,便于使外国商人 明了其规范;而德国、日本等,则在商事实践的推动下,确 认了间接代理制度。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国际统一私法协会 针对商事代理问题起草了《代理统一法(草案)》、《代理 合同统一法(草案)》、《运输代理人统一公约(草案)》。 尽管这些草案的修改与通过,还需要经过艰苦的努力和相当 长的历程,但它已经向世人预示了商事代理法国际化、统一 化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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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通法系
以英国为典型的普通法系,将“同等论”作为其商
事代理法的基本依据。所谓“同等论”,指将代理人的
代理行为视为本人亲自所为,对代理关系不作内部外部
关系之区分,它简化了代理的三方关系,使整体代理概
念得以形成。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英国代理法
以“不容否认的代理”说,对表见代理予以制约。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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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外贸代理制
我国的代理法律制度 包含在《民法通则》 外贸代理制:就是由我国的外贸公司充当 国内用户和供货部门的代理人,代其鉴订 进出口合同,收取一定的佣金或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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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练习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关于代理权产生的原因分 别有几种?
代理人对被代理人负有哪些义务? 当代理人没有披露被代理人的存在,而以自己
民法典第七章代理

第七章代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条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
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第一百六十四条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节委托代理第一百六十五条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六十六条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七条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六十八条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九条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条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七章第一节读后感

民法典第七章第一节读后感
读这部分内容的时候,感觉就像是打开了一扇了解商业和日常生活交互的新大门。
代理这个概念,简单来说就像是我们生活中的替身使者。
你想啊,有时候我们自己没办法亲自去做某件事,比如说你要卖房子,但你人在国外忙得晕头转向,这时候就可以找个代理,让他代替你去处理那些繁琐的卖房手续。
这代理就像是你的影子,不过这个影子是有法律规范着的,不是随随便便的。
这一节里提到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就像是你主动召唤出来的帮手,你和他签订个“魔法契约”,明确告诉他你的要求和权限范围。
这个契约就像是游戏里的任务指令,代理得按照这个指令来行动。
比如说,你委托律师帮你打官司,你告诉他只能在一定的赔偿范围内和解,这就是对他权力的限制。
要是他乱来,越过了这个界限,那就像游戏里的角色出了圈,是要承担后果的。
法定代理呢,感觉就像是上天给一些特殊人群安排的守护天使。
像未成年人或者那些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他们可能没办法很好地处理自己的事务,这时候法定代理就出现了。
比如说,小孩子想要买个贵重的东西,商家一看是个小朋友,这时候就得看有没有法定代理同意啦,不然这交易可能就不合法。
这就像是在保护那些在生活这个大游戏里还不太会玩的小玩家,避免他们被坑。
而且这里还规定了代理的一些原则,像代理人要在代理权限内行事,不能滥用权力,这就好比是孙悟空得在唐僧画的圈里打妖怪,出圈了就可能把好事搞砸。
这些规定就像是给代理这个“工具”套上了缰绳,让它只能在合法合理的道路上奔跑。
民法总论第七章代理
【实例】
1988年11月8日,青州市画店请画家石林(男,60岁)为其 作画。双方约定石林在年内为画店作四幅国画(二幅仕女、 二幅山水),纸张、笔墨由画店提供。第二天,画店将预 付款2000元及纸张、笔墨送交石林处。但由于石林忙于自 己的超长山水画卷的创作,一直无暇为画店作画。同年12 年月初,其又应某国之邀出访。临行,石林将印章、纸墨 留给学生王某,宋某,要其二人代为作画四幅,于年内送 至画店。王、宋二人按石林吩咐赶作国画四幅,于12月28 日送至青州市画店。该画店经鉴定,发现这四幅画不是石 林所作。1989年2月1日,石林出访归来,画店经理到石林 处,与其商量,要求重画,石林执意不肯。于是,青州市 画店诉至该市人民法院。法院经查认定王、宋代为作画行 为无效。最后,经法院调解,石林同意将原画收回,并于 两个月内亲自给画店作画四幅。
【导入案例2】郭景忠诉天泰公司、蓝星公司买 卖合同纠纷案《公报》2006年第4期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 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第一条规定:“同一公民、 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 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 应当分开审理。”本案买卖合同虽然是由案外人李楠与原 告郭景忠口头订立,但李楠只是被告天泰公司的代理人, 不是买卖合同主体,合同主体是郭景忠和天泰公司。李楠 在授权范围内代理天泰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应当由天泰 公司承担责任。由于天泰公司的控告,李楠因涉嫌诈骗被 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李楠的行为无 论是否构成诈骗罪,均与本案无关,不应影响到本案审理 结果,故本案无需中止审理。天泰公司关于本案应先中止 审理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
第七章 代理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代理制度概述 代理的分类 代理权 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代理制度中的连带责任
代理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关系。
代理制度是民商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障民事主体在无法亲自参与民事法律行为时,仍能实现其权利和义务。
我国《民法典》对代理制度进行了详细规定,旨在规范代理行为,保障交易安全,维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代理的种类1.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委托代理具有以下特点:(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2)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行使代理权;(3)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2.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代理人直接代理被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法定代理适用于以下情况:(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失踪人、死亡人的财产代管人;(3)破产清算人;(4)遗产管理人。
3.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是指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有关机关的指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指定代理适用于以下情况:(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被代理人因故无法行使权利;(3)其他需要指定代理的情形。
4.职务代理职务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其职务,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职务代理适用于以下情况:(1)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2)单位内部具有代理权限的职务人员。
三、代理的成立与效力1.代理的成立代理的成立需具备以下条件:(1)代理人具有代理资格;(2)被代理人具有被代理资格;(3)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4)代理权限明确。
2.代理的效力代理的效力分为以下几种:(1)对内效力: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约束力,被代理人应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2)对外效力:代理行为对第三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第三人可以依据代理行为向被代理人主张权利。
四、代理的终止代理的终止是指代理关系消灭,代理人不再具有代理权。
国际私法 第7章 法律行为与代理
一审法院认为:海南实业与威海化工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根 据双方的口头约定及商检、报关及运费均由海南实业承担看双 方形成的是一种委托代理出口关系,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威海 化工按双方口头约定履行了代理职责。按照我国外贸代理的有 关规定,只有海南实业向威海化工提供了相关费用,而威海化 工不行使索赔权利,或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未向第三人提起诉讼 或仲裁,由此给海南实业造成损失的才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我 国新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海南实业的诉讼请 求。海南实业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在上诉审期间,海南实业 与威海化工协商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处理本案争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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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韩国海南实业公司与山东省威海 市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上诉案
2001年6月,韩国海南实业公司与威海化工进 出口公司口头协商,海南实业将其收购的活鲈 鱼苗委托威海化工出口到韩国,但威海化工是 否负有租船及找船的代理义务,双方未明确约 定。2001年6月28日,威海化工与烟台文丰签 订租船合同,约定租船时间、租船方式和付款 方式等事项。海南实业向威海化工汇款40多万 元用于支付代理费和运费等。2001年7月4日, 海南实业将其收购的26万尾活鲈鱼苗装船,并 取得了烟台文丰签发的正本提单三份。但鱼苗 随后大量死亡,承运人因此未按照约定将货物运 抵韩国。海南实业以威海化工为被告向威海市 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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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理的法律适用
(二) 被代理人与第三人关系的法律适用 (外部关系) (1)适用本人住所地法或调整本人与代理 人内部关系的法律; (2)适用主要合同准据法; (3)适用代理人为代理行为地法。 (三) 代理人与第三人关系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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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代理法律适用的海牙公
约
(一)《公约》的适用范围
根据《公约》第1条的规定,《公约》适用于 “一个人即代理人有权代表另一个人亦即本人的 利益与第三人进行交易或打算进行交易”(包括代 理人负责以他人名义接收和传送意思表示,或与 相对人进行谈判等场合)所产生的具有国际性的关 系的准据法的确定。只要是这样的代理关系,不 管代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还是以被代理人名义进 行代理活动,都属于本《公约》的适用范围。
《代理法》教学课件
(四)无权代理
• 1、无权代理 • 我国《合同法》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 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 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 在被代理人没有追认之时,相对人(第三 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 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前,善意的相对人有权撤销合 同。
• 合同法第424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 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 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行纪合同的特征
• 1.性质是提供服务,且直接与第三人发生权 利义务关系;
• 2.调整范围的限定性; • a. 主体资格应依法批准。我国法律未限制委
托人的主体资格,但规定行纪人只限于经批 准专门从事行纪业务的人,未经法定程序批 准不得经营或兼营行纪业务。 • b. 标的的范围特定。我国行纪合同适用范围 较小,仅限于从事贸易活动。
2.根据法定终止情事的出现而终止
• 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法定代 理人或指定代理人的代理权终止
• 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代理权自动终止 •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以及作为被代理
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因破产等原因终止 • 基于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
的特定关系的解除,代理权得依法自动终止
• (2)被告不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根据 “代理人应对本人诚信、忠实”的义务, 代理人应向本人公开他所了解的客户的 一切情况和与交易有关的一切信息。这 里,原告得知该地的地价会迅速上涨, 却没有披露给委托人而是决定自己买下 该地,违反了他作为代理人所应当承担 的义务。因此,被告有权撤销合同。
2、被代理人的主要义务
• 在英美法国家,同样情形下,仓储公司可 以主张自己对这三块地拥有直接的合法权 利。只要仓储公司能证明甲乙丙三人是自 己的代理人,该业务是代理行为,则合同 在仓储公司与ABC三人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 仓储公司可以行使合同权利。中国来自代理制度• 《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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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陆法
1.狭义的无权代理 非经本人追认不产生效力。 本人追认前,处于效 力不确定状态。 处理方法:第三人可以催告或在本人追认前撤回 合同。 原则上无权代理人对第三人是否承担责任,主要 取决于第三人是否知道该代理人有或没有代理权。
法国:无权代理人应对善意第三人负损害赔偿责任。 德国:第三人可以在要求损害赔偿和履行合同中进行选 择
• 2.根据法律终止代理关系 • 各国法律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代理关 系即告终止
1、被代理人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 2、代理人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
• (二)代理关系终止的后果 1、当事人之间的效果 代理关系终止之后,代理人就没有代理权,如 该代理人仍继续从事代理活动,即属于无权代理。 有些大陆法国家规定,终止代理合同时,代理 人对于他在代理期间为本人建立的商业信誉,有 权要求本人予以赔偿。 2、对第三人的效果 当被代理人撤回代理权或终止代理合同时,对 第三人是否有效,主要取决与第三人是否知情。
第二节 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
•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一般 是合同关系,属于代理的内部关系。 • 一、代理人的主要义务 • 1、合适注意义务 2、服从的义务 3、亲自履行的义务 4、申报帐目的义务
5.忠实的义务 A、通知与披露所有情况 B、除非事先取得本人同意,否则不得 以本人名义与自己签订合同,不得同时兼 任合同双方代理人。非经本人的特别许可, 也不能同时兼任第三人的代理人。 C、不接受贿赂或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 害本人的利益
• 二、本人的义务 1、支付佣金 据英美判例,如果本人与第三人达成的交易 是代理人努力的结果,代理人有权得到佣金。 如果本人没经过代理人的介绍直接与代理地 区的买方达成交易,一般代理人无权索要佣金。 但可据协议或行业习惯改变。 • 关于代理人所介绍的买方再次向本人定货时, 代理人是否有权要求付给佣金问题。
第七章 代理法
第一节 代理法概述
一、代理法的概念
代理法是调整代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
二、代理的概念
代理涉及三方主体: 1.代理人 2.本人(被代理人) 3.第三人
• 英美法:代理人根据本人授权而与第三人 订立合同时,该代理人与本人间发生的法 律关系。 • 理论基础:等同论 • 特征: • 1)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双方同意确立相互之 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 2)代理人承担义务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行事 • 3)被代理人在法律上有权约束或控制代理 人,代理人接受这种约束或控制
• 例:PickWick是一个买方经纪人,代表不同的买 主收购谷物,AIG饲料公司是PickWick的一个重 要客户,每年均有4---5笔业务委托给PickWick。 通常程序是:AIG饲料公司发出订单,规定数量 和最低价,PickWick如果发现合适的货源便订购 下来(有时以自己的名义,有时以AIG饲料公司 名义),然后通知AIG饲料公司,AIG饲料公司付 款给PickWick,PickWick再向卖方付款有一次, PickWick发现一笔极好的生意,非常适合AIG饲 料公司,便决定订购下来,并在订单中注明“代 表AIG饲料公司”。然而,AIG饲料公司却不同意 要这批货。 • 问:1)如果PickWick无力为该批货物付款,卖 方可否要求AIG饲料公司付款? • 2)在什么条件下,AIG饲料公司不能拒绝 向卖主付款?
• 二、英美法 • 采取所谓义务标准,分为三种: 1.被代理人身份公开的代理,也称显 名代理 2.被代理人身份部分公开的代理,也 称隐名代理 3.被代理人身份不公开的代理 认为未被披露的本人原则上可以直接取 得这个合同的权利并承担其义务。是英美 法系与大陆法系关于代理的一个重要区别。
• 两种方式: 1)本人可行使介入权直接向第三人要 求其在合同中的当事人的地位 2)第三人有选择权,可以选择代理人 或本人作为合同的当事人,但一旦选定, 不能改变主意对他们当中的另一个起诉。 • 本人行使介入权的两项限制: • (1)不能与合同中的明示或默示的条款 相抵触。 • (2)如果第三人是基于信赖代理人的才 能或清偿能力而订立合同,不能介入。
• 例:英国E公司委托波兰R公司在波兰购买 一批皮货。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在 无法与E公司取得联系的情况下,R公司以 高价卖出该批皮货并将货款以E公司的名义 存入银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皮货价格 猛涨。后来E公司指控R公司未经授权而出 售货物的行为是侵犯行为并要求赔偿 • 问:波兰R公司是否可以以“客观必需的代 理”为由进行抗辩?
• 三、代理权的产生 (一)大陆法的规定 • 大陆法把代理权产生的原因分为两种: • 1.意定代理 • 2.法定代理 (1)据法律规定 (2)据法院确定 (3)据私人推选
(二)英美法的规定
英美法认为代理权的产生主要有以下 几种方式: 1.明示的授权 2.默示的授权 3.客观必需的代理权 4.追认的代理权
第四节 代理的分类
• 西方各国对代理的种类划分为两大类: • 民事代理和商事代理
• 据不同的标准,商事代理可分为: • 1.根据代理行为的标的 • 商业代理:有形商品交易活动 • 商务代理:无形的营利性服务(区别与劳 务性的商事服务)
• 2.根据代理行为的名义 • 被代理人身份公开的代理(类似大陆法系 的直接代理) • 被代理人身份部分公开的代理 • 被代理人身份不公开的代理(类似大陆法 系的间接代理)
• 例:小李大学毕业,成绩优异,被一家日本商社 聘为该商社驻大连代表,负责东北地区的对日业 务。一天,小李的叔叔找到了小李,希望小李利 用其所掌握的市场信息帮他将一批农产品销往日 本,但不希望经过日本商社以免产生佣金,小李 经过犹豫,决定免费帮忙,最终帮助他的叔叔将 这批农产品销售给了一个日本客户,为表示感谢, 他的叔叔赠送给小李一块价值3000元人民币的手 表 • 问:小李的行为是否违反了自己的职责?
3. 客 观 必 需 的 代 理 权 (agency of necessity)
• 是在一个人受委托照管另一个人的财产, 为了保存这种财产而必须采取某种行动时 产生的,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受委托管理 托运财产的人并没有得到采取这一行动的 明示授权,但由于客观情况的需要必须视 为其为具有某种授权。
• 行使这种代理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使这种代理权是实际上或商业上必须 的 (2)代理人在行使这种权利前无法与委托人 取得联系得到委托人的明示 (3)代理人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善意的并且 必须考虑到所有有关当事人的利益。 • 如斯佩内葛诉威斯特铁路公司案(1921)
第三节 本人、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 的关系
• 一、大陆法 • 1.直接代理 •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本人名义同第三人订立 合同,其效力直接及于本人。称为商业代理人。 • 2.间接代理 • 如果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但是为了本人计算 而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日后再将其权利与义务通 过另外一项合同转移于本人的,称为间接代理。 称为行纪人
• 例:你认为下列行为中,哪些行为属于代理行为? 1.行纪人受客户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处理客户的 财产 2.张某最近要出国,委托邻居陈某代为照看自己的 小狗1个月 3.保险公司业务员邓某为公司承揽了一张大额保 单; 4. Ralph受某航运公司委托,为其寻找客户,并促 成了客户Sam与航运公司的谈判 5.Rachacl委托Albert去通知他的一个客户,说 Rachacl同意出售他的土地;
• 4.追认的代理权
• 如果代理未经授权或超出了授权范围而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订立了合同, 这个合同对被代理人是没有约束力的,但 是被代理人可以在事后批准或承认这个合 同,这种行为就叫做追认。 • 追认具有溯及力。
四、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指欠缺代理权的人所作的代 理行为。 无权代理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 (1)不具备默示授权条件的代理 (2)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 (3)越出授权范围行事的代理 (4)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
• 2.表见代理
• 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因本人的行为造成善意 第三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而与行为人为民事行为,该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 由本人承担的无权代理。
• (二)英美法
• • • • • • • 称为违反有代理授权的默示担保。 注意: 1.诉讼只能由第三人提出。 2.无权代理人不因不知情而免责。 3.第三人知情,无权代理人可免责。 4.本人指示不清,无权代理人可免责。 5.损害赔偿金额一般根据第三人遭受的实际损失。
• 3.根据代理人的权限 • 总代理:在确定的地区有权代理本人从事 全面业务活动的代理。 • 独家代理:在特定地区给予代理人独家代 销其货物的权利 • 一般代理:不享有专营权的代理。
• 例: 戴某自己经营一家小公司,目前正与 一家韩国企业洽谈一个合同,由戴某的公 司负责在中国市场销售该韩国企业生产的 洗涤用代理,但在准备签合同时, 戴某发现合同标题变成了总经销,于是, 戴某向好友邓某咨询,总代理与总经销有 什么不同?如果该韩国企业委托我们作为 总代理,是否还可以在中国市场上再委托 别人做总代理?
• 1.明示的授权(express authority) • 是指本人以明示的方式指定某人为代 理人的代理。这种明示不要求是要式的, 除非要求。
2.默示的授权(implied authority)
是指本人以其言论或行为使某人有权以 他的名义签定合同,而他人也相信本人已 委托某人为代理人,并基于这种信赖关系 而与某人订立了合同。
• 2、偿还代理人因履行义务而产生的费用 • 一般地讲,除合同规定外,代理人履行代理任 务时所开支的费用不能向代理人要求偿还。但如 果代理人因执行被代理人的指示的任务而支出的 费用或遭受损失时,则有权要求被代理人予以赔 偿 • 3、让代理人检查核对其帐册 一些大陆法国家强制规定,代理人有权检查被 代理人的帐目,以便核对被代理人支付的佣金是 否准确无误。
• 6.保密的义务 • 7.移转权利的义务 • 代理人应将处理委托事务中所收取的利 益移转给被代理人。 • 如马里兰钢铁有限公司诉名特纳案(1978)
• 例:原告N是一名经特许的不动产经纪人,被告G 聘用原告为经纪人,为其180英亩土地寻找买主。 后来原告N获悉该地块的地价将会迅速上涨,便 决定自己买下这块土地,被告G也同意以800美元 /亩的价格卖给原告,双方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 与此同时,原告N以自己的身份将该地块以1250 美元/亩的价格卖给他人。但在执行协议前,被告 G却撤消了与原告N的合同,将该地块卖给了第三 人。原告N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G赔偿其9万多 美元的损失。 • 问:1)原告N是否可以成为合同的当事人,购买 被告G的土地? 2)被告G是否应当赔偿原告N的9万多美元 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