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扶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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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苏政发[2011]188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苏政发[2011]188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苏政发〔2011〕18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深入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切实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企业创新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促进企业兼并重组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十二五”发展规划,以做优做强骨干企业为目标,突出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鼓励支持优势企业通过兼并、收购、联合、参股等多种形式开展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和跨国(境)兼并重组及投资合作,促进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加快培育一批主业突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优强骨干企业,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二)基本原则1.坚持市场导向与行政推动相结合。

以企业为主体、以资产为纽带,充分尊重企业意愿,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

政府通过完善相关行业规划和政策措施,创造有利于企业兼并重组的良好环境,引导和激励企业自主参与兼并重组。

2.坚持规模扩张与做优做强相结合。

引导各行各业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有效整合存量资源,实现低成本超常发展。

加大增量投入,注重以兼并重组方式强化企业的研发创新能力,积极培育新的增长点。

避免盲目兼并扩张,防止落后产能转移。

3.坚持突出重点与分类指导相结合。

贯彻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重点围绕汽车、船舶、钢铁、水泥、机械制造、电子信息、石化、纺织等行业,鼓励支持优势骨干企业开展兼并重组。

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实施暂行办法

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实施暂行办法

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实施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11.15•【文号】•【施行日期】2007.1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正文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实施暂行办法(2007年11月1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和规范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工作,根据《国防科工委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关于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是指中央或地方管理的军工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以下简称改制),应坚持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方针,遵循分类指导、稳步实施、规范有序、有效监管的原则,保证国家对军品科研生产能力的控制力,保障军品科研生产,维护国家安全。

第四条鼓励境内资本(指内资资本,以下同)以及有条件的允许外资参与军工企业改制,保护各类投资主体的合法权利,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防科工委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军工企业改制工作。

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地方管理的军工企业改制工作。

各军工集团公司(或其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组织所属军工企业改制工作。

第六条军工企业改制报国防科工委批准后,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等国家有关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军工企业改制实施目录管理。

国防科工委负责组织制定、发布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分类指导目录,并根据发展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军工企业应按目录规定的类型进行改制。

第二章改制类型第八条军工企业按照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以下同)、国有绝对控股、国有相对控股、国有参股(含国有股全部退出,以下同)等四种类型实施改制。

第九条国有独资的军工企业,应改制为一个或一个以上国有企业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等关于印发《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的通知

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等关于印发《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的通知

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等关于印发《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国家体制改革委员会(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1992.05.15•【文号】体改生[1992]30号•【施行日期】1992.05.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关于印发《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的通知(体改生〔1992〕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办关于股份制企业试点工作座谈会情况报告的通知》(国发〔1992〕23号)的要求,经与人事部、劳动部、经贸部、物资部、审计署、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局、国家税务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部门商定,现将《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发给你们,请即依照本《办法》及将要陆续下达的配套文件,认真细致,积极稳妥地进行试点工作,并将试行中的情况、问题和建议及时向国家体改委及有关部门反映。

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生产办一九九二年五月十五日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商定,现就股份制企业的试点工作,制定以下办法。

一、股份制企业试点的目的(一)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促进政企职责分开,实现企业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

(二)开辟新的融资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引导消费基金转化为生产建设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实现社会资源优化配置。

(四)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殖。

二、股份制企业试点的原则(一)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切实维护公有资产不受侵害。

(二)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促进产业结构、企业组织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

(三)坚持股权平等,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四)不准把国有资产以股份形式分给集体、个人;不准把属于集体的资产以股份形式分给个人。

(五)坚持“加强领导、大胆试验、稳步推进、严格规范”的精神,从实际情况出发,区别对待,分类指导。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79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79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79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切实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以钢铁、石化、装备制造、水泥、玻璃、煤炭、非煤矿山采选、纺织、医药、食品、太阳能光伏、商贸流通服务等12个行业和特色产业集群为重点,大力推进企业兼并重组,着力提高产业集中度和企业竞争力,着力促进产业布局调整和结构升级,着力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加快推进由工业大省向工业强省的跨越,为科学发展、富民强省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企业自愿、政府推动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

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调动企业兼并重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发挥政府的推动作用,完善相关行业规划和政策措施,引导和激励企业开展兼并重组,防止“拉郎配”;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各种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和优胜劣汰。

坚持做大规模与提高效益相结合。

坚持效益第一、创新驱动,推进优势企业实施强强联合、跨区域兼并重组、境外并购和投资合作,加大技术改造、淘汰落后产能和节能减排力度,提高产业集中度,增强企业市场话语权,提升企业发展质量和效益。

坚持省内企业整合与引进战略投资者相结合。

以资本为纽带,以我省有实力、带动力强的大型企业集团为主体,对其他企业实施整合重组;积极引进具有技术、市场、管理优势的战略投资者对我省企业实施并购重组,提升企业综合实力。

股份制改造方案

股份制改造方案

股份制改造方案股份制改造方案1. 背景介绍股份制改造是指将原有的国有企业转变为股份制企业的一种改革形式。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股份制改造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一环。

本文将就股份制改造方案进行详细阐述。

2. 目标与原则股份制改造的目标是通过引入民间资本,激发企业活力,改善企业经营状况,增加企业竞争力。

在实施股份制改造时,需要坚持以下原则:- 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改造,引入市场机制,增强企业的自主性和竞争力。

- 充分尊重企业法人地位,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提高企业治理水平。

- 坚持政府监管,保障国有资产安全。

3. 改造方案步骤3.1 企业评估股份制改造前,需要对企业进行全面评估,包括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市场竞争力等方面的分析,以确定改造的可行性和方向。

3.2 股份结构设计根据企业特点和改造目标,确定股份结构设计。

包括股份比例、股份价格、发行方式等,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吸纳国内外的战略投资者、员工持股和社会公众持股,多元化股东结构。

3.3 股份制改造方案制定制定股份制改造方案,包括改造进程、改造方式、改造目标等内容。

需要充分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市场变化,制定具体可行的改造方案。

3.4 股份制改造的法律程序股份制改造涉及到一系列法律程序和政策依据。

在改造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操作,确保改造过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3.5 股份制改造实施股份制改造实施阶段,需要进行交易、股份发行、股份流通等具体操作。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企业治理结构的建设,完善公司章程、股东协议等制度。

3.6 股份制改造后的运营股份制改造后,需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和调控。

同时也需要进一步完善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4. 评估与效果股份制改造完成后,需要对改造效果进行评估。

主要包括企业经济效益、市场地位、股东权益等方面。

根据评估结果,进一步完善股份制改造方案,提高企业的治理效率和市场竞争力。

北京市城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

北京市城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

北京市城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办法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现发布《北京市城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刘淇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日北京市城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实行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组织和行为,促进城镇股份合作企业的发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镇集体企业、中小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份合作制,是指以合作制为基础,实行以企业职工的劳动联合为主的企业组织形式。

城镇企业依照本办法实行股份合作制而成立的企业,称为城镇股份合作企业。

第四条城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自愿入股,同股同利;(二)企业财产实行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三)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四)实行民主管理。

第五条城镇股份合作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享有由股东出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城镇股份合作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以其全部法人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

第六条城镇股份合作企业的财产、合法经营活动和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涉。

第二章企业的设立第七条城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国有企业应当经出资主体同意,集体企业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和有关出资者同意。

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城镇企业,必须对企业现有资产进行清产核资,并进行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

第八条产权界定应当由企业、出资主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委托律师事务所依照国家规定进行。

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

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

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发布部门: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发布文号:近些年来,在城市小企业改革中,各地借鉴农村改革的经验,积极试行股份合作制。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明确提出国有小企业和集体企业可以实行股份合作制。

各地着眼于从整体上搞好国有和集体经济,从明确投资主体、落实产权责任入手,大胆探索,逐步加快了小企业改革的步伐,股份合作制成为城市小企业改制的重要形式,使一大批小企业焕发了生机。

股份合作制企业迅速发展,目前已经具有了相当的规模。

为了总结实践经验,明确若干重要问题,推动股份合作制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股份合作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

股份合作制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符合目前国有小企业和集体企业的实际状况,符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和管理科学的改革方向,在实践中收到了明显的效果。

实行股份合作制,落实了企业资产经营责任,提高了职工对企业资产的关心程度和风险意识,增强了企业的凝聚力,调动了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了政府职能的转变和政企分开,加快了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的进程;为企业开辟了一条新的融资渠道,促进了企业的技术改造、结构调整、机制转换和企业管理的改进,提高了企业经济效益。

同时,实行股份合作制对发展地方经济、增加财政收入、保障职工就业和保持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

股份合作制的实践为深化企业改革了有益的启示。

二、股份合作制是采取了股份制一些做法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集体经济的一种新的组织形式。

在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有机结合。

劳动合作是基础,职工共同劳动,共同占有和使用生产资料,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实行民主管理,企业决策体现多数职工的意愿;资本合作采取了股份的形式,是职工共同为劳动合作的条件,职工既是劳动者,又是企业出资人。

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相结合有利于共同劳动条件的改善、企业竞争能力的提高和劳动者长远利益的增加。

股份制改造方案

股份制改造方案

股份制改造方案一、背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传统的国有企业面临着许多困境和挑战。

为了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市场适应能力,推动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股份制改造成为一种重要的改革方案。

本文将围绕股份制改造,探讨其具体方案和实施步骤。

二、股份制改造的概念和作用股份制改造是指将国有企业转变为股份制企业的一种改革方式。

通过引入外部投资者,推动企业所有权、经营权和监督权的分离,促使企业的决策机制和组织结构变得更加市场化,提升企业的经营效益和竞争力。

股份制改造的主要作用包括:1.激励员工积极性:股份制改造可以通过员工持股,使员工更加积极地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和责任心。

2.扩大企业融资渠道:引入外部投资者可以帮助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提高公司的资本实力,以支持企业的发展和扩张。

3.提升企业管理水平:股份制改造可以引进先进的管理经验和理念,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创新能力。

4.优化产权结构:通过引入股份制改造,可以优化企业的产权结构,实现权力的分散和制衡,减少政府对企业经营的干预,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三、股份制改造的具体方案1. 分析和评估在制定股份制改造方案之前,需要进行对企业的分析和评估,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市场竞争力。

可以通过财务报表分析、市场调研、竞争对手分析等方法进行。

2. 设定目标和确定股份比例根据对企业的分析和评估,制定股份制改造的目标,明确引入外部投资者的股份比例。

股份比例的确定应考虑到企业的实际情况,避免因股份过度集中造成公司治理不稳定的问题。

3. 配套措施和政策支持股份制改造需要配套相应的措施和政策支持。

例如,可以制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员工持股和引入战略投资者。

同时,加强企业的法律制约和内部监管,防止权力滥用和资产流失。

4. 招募和引入投资者根据设定的股份比例,通过招募和引入投资者的方式,引入外部资本和管理经验。

招募投资者可以通过投资路演、股权交易市场、招标和拍卖等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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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扶持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和鼓励我区企业建立健全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利用资本市场做优做强,助推区域产业转型升级,根据省、市及我区关于推动企业上市及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本市场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及区政府认可的其他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境外证券交易场所。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在我区内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并持续经营二年以上的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股份制改造是指企业以挂牌上市为目的,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在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上市中介机构的辅导下进行的股份制改造。

第二章政策扶持
第五条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取得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实收资本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一次
性给予200万元扶持;实收资本300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扶持。

第六条对2017年1月1日后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予以贴息支持。

予以贴息的贷款是指银行机构、政府融资平台等提供给企业的借款。

每年予以贴息的贷款总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且贴息额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利息。

贴息期从完成股改当年起计,最长为三年。

第七条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因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行为而产生的区级新增财政贡献,按区级新增财政贡献的100%给予贡献主体扶持。

第八条设立政府投资引导基金。

充分发挥区政府成立的引导基金的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引导各类投资基金,重点投向拟实施和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

第九条已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作为并购方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完成首次并购行为(通过吸收合并、新设合并、股权收购、资产收购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控制已设立的、持续经营的企业),交易金额(包括现金承买价、承担债务、目标企业净资产作价入股金额等)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其交易金额1%给予企业一次性扶持。

其中,并购非关联的我区内企业的,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并购非关联的我区外(含境外)企业的,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

第十条已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首次发行债券(包括但不限于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全国性证券交易所发行的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债券,以及在区政府认可的其他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发行的创新型债券),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扶持。

第十一条加强用地保障扶持。

对完成股份改造企业项目落户或增资扩产涉及的新增建设用地需求,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第十二条对企业股份制改造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产确权、税费缴纳、股权纠纷、证照补办和行政许可不衔接等历史遗留问题,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可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处理。

第十三条促进人才安居。

完成股份改造的企业每年可推荐两名研发或管理人才免费入住我区政府安排的公寓楼,入住期限为6个月,到期后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延期,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

对未安排入住免费公寓自行租房或入住免费公寓在期限届满后自行租房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房补贴,最高每人每月1000元。

享受免费住房和租房补贴期限合并计算,总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四条促进高管子女教育。

在完成股份改造的企业中任职满一年的高级管理人员(非股东或合伙人)子女符合条件的、在我区内有空余学位的小学给予优先统筹解决。

第三章附则
第十五条政策扶持资金原则上每半年申请1次,申请扶持的企业于每年3月31日、9月30日前向区上市办提交申请材料,特殊情况下可由区上市办通知调整申请次数及时间。

第十六条企业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由主管部门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取消该企业3年内申请区级扶持资金的资格。

第十七条为鼓励旧工业区升级改造,为改造旧厂房而盘活资产的企业,可参照本办法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xxx负责解释。

2017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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