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实施细则
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实施细则

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实施细则一、备案主体1.竣工备案主体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质量检测单位。
2.竣工备案主体应当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材料和文件。
二、备案材料及要求1.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包括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簿、竣工图纸等。
2.设计单位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复印件及相关设计证明文件,以及现场勘察、核对、技术交底等相关材料。
3.施工单位应当提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施工纪录、竣工图纸等相关材料,并附有施工方案、检查报告等。
4.监理单位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施工监理的相关资料,包括监理合同、监测报告、施工日志等。
5.质量检测单位应当提供建设工程的质量检测资料,包括检测报告、抽样记录、检测仪器等。
三、备案程序1.建设单位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备案材料。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构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核查。
3.审核通过后,备案机构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证明,并将备案情况及相关信息向公众进行公示。
四、备案内容1.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内容包括工程基本信息、设计文件的合规性、施工过程的合规性、质量检测的合格性等。
2.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还应当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质量检测单位的资格及业绩进行评价。
五、备案监督1.建设工程竣工备案机构应当进行备案监督,对备案材料和备案内容进行定期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
2.如发现备案材料存在虚假或不完整的情况,备案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六、违规处理1.对于不按照规定进行竣工备案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违规处理,包括罚款、暂停资质等。
2.对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质量检测单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附则1.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并应当与其他法律法规和规定相衔接。
浙江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浙江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的管理,根据《房屋建筑工程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
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及附属设施和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细则的规定,实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
第四条工程竣工的条件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
定》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达到工程竣工条件的,由建设单位组织
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等有关单位参加。
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负责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规划、公安消
防、环保、城建档案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第六条工程验收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
初步验收时,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可邀请有关单位对需要提前进行检查或检测的内
容进行检查验收。
经检查需要整改或完善的,初步验收后应组织整改
或完善。
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的勘察、设计、
施工质量及其它有关事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验收标准和合同
规定的质量要求作出结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应抄送工程质量监
督机构。
竣工验收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一)工程概况,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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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规范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建设部令第78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本市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青岛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市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市政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总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对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内容、执行标准等情况实施监督。
第五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进行自评,符合有关建设技术规范、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实行监理的工程,应经总监理工程师核定后,方可提交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第六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完成单位工程设计内容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满足使用要求;(二)、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合格证明、进场试验报告等资料符合有关规定;(三)、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四)、有总监理工程师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七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施工单位自行组织工程质量验收,并形成单位工程质量的验收文件;(二)、监理单位核查形成的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文件;(三)、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写出单位工程申请竣工验收报告;单位工程申请竣工验收报告内容:1、工程概况及完成情况;2、企业自评及监理核定的工程质量情况;3、施工技术资料和施工管理资料情况;4、建筑设备调试情况;5、有关检测项目检测的情况;6、建设单位请专业部门对规划、消防、环保等进行单项审查情况等;(四)、建设单位报请质监机构对工程进行竣工前检查,建设单位提报竣工验收人员组成名单,质监机构对其资格进行核查,人员应符合相应的资格;(五)、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文件;(六)、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综合评价(单位工程综合验收记录表);(七)、建设单位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负责人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制度

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制度一、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保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提高工程建设的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二、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承接的所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
三、竣工验收备案的程序1.提交备案申请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向质检部门提交竣工验收备案申请,并随同提交施工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
2.验收组成员确认质检部门组织验收组成员对申请进行初步核验,确认验收组成员的合格性,并通知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确定竣工验收备案的时间。
3.现场勘察4.技术审查验收组成员应对竣工验收备案所需的相关技术文件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并填写技术审查表。
5.问题整改如在现场勘察或技术审查中发现问题,验收组成员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6.召开会议质检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备案会议,邀请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验收组成员参加,对竣工验收备案结果进行讨论和确认。
7.编制备案报告质检部门根据勘察记录、技术审查表和会议记录等,编制竣工验收备案报告。
8.备案后处理质检部门将备案报告送交有关部门,完成备案程序,并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四、责任和义务1.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相关申请资料,并全程配合验收组成员的工作,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建设单位还应对施工单位按照质量标准进行监督,并负有提高工程质量的责任。
2.施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负责竣工资料的编制和整理,并提供验收组成员需要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对于验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施工单位应积极整改并配合验收。
3.验收组成员的责任和义务验收组成员应保持独立、公正的原则,按照规定进行勘察和审查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合理的整改意见。
验收组成员还应保密相关信息,维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4.质检部门的责任和义务质检部门应做好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确保流程的顺利进行。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立案制度实行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 保证建筑产品使用安全 ,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立案管理暂行措施》 ( 建设部令第 78 号 )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 建建 [2023]142 号 ) 等法规和规定 , 结合本市实际 , 制定本实行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境内旳各类建设工程 , 除国家和省上另有规定外 , 竣工验收立案均合用本细则。
第三条建设工程建成后 , 必须通过竣工验收 , 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立案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第四条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旳原则负责竣工验收旳监督和竣工验收立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 , 经省人民政府确定旳全省重点建设项目、列入重大建设工程管理旳和省政府委托旳其他大中型项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按照省政府《甘肃省建设项目 ( 工程 ) 竣工验收暂行措施》组织竣工验收。
其他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竣工验收 , 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立案。
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 一 ) 已完毕工程设计和协议约定旳各项内容 , 到达竣工原则。
( 二 ) 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 , 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原则 , 符合设计文献及协议规定 , 并提出工程竣工汇报。
工程竣工汇报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 , 并加盖公章。
( 三 ) 委托监理旳建设工程 , 监理单位应具有完整旳监理资料 , 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汇报。
工程质量评估汇报应经总监理工 | 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 并加盖公章。
( 四 ) 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献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订、并经监理单位承认旳设计变更告知书进行了检查 , 确认勘察、设计符合国家规范、原则规定 , 施工单位旳工程质量 ( 到达设计规定 , 并提出质量检查汇报。
甘肃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实施细则(2001版)

甘肃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筑产品使用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省人民政府《甘肃省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甘政发[1992]227号)、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等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的各类建设工程,除国家和省上另有规定外,竣工验收备案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建设工程建成后,必须通过竣工验收,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第四条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竣工验收的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 ,经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全省重点建设项目、列入重大建设工程管理的和省政府委托的其它大中型项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按照省政府《甘肃省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组织竣工验收。
其它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 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竣工标准。
(二) 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 委托监理的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
(四) 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并经监理单位认可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确认勘察、设计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是指建设工程在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向有关部门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备案登记的一种管理制度。
这一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保障工程的安全使用,同时也有利于政府部门对工程建设的监督和管理。
我们来看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主要流程。
一般来说,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施工单位完成工程建设后,进行自检,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进行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其他相关材料提交给有关部门,进行备案登记;有关部门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我们再来看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主要要求。
一般来说,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是工程必须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完成,确保工程质量;二是工程竣工验收必须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专家组应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专家组成;三是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详细记录工程的施工过程和验收结果,以便日后查阅;四是建设单位应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其他相关材料及时提交给有关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是一种有效的工程管理手段,它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保障工程的安全使用,同时也有利于政府部门对工程建设的监督和管理。
因此,我们应该认真执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确保每一个工程项目都能达到预期的质量标准,为社会的发展做出贡献。
在未来,我们期待看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在更多的工程项目中得到应用,为我们的工程建设提供更加坚实的保障。
同时,我们也期待看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更好地服务于工程建设,服务于社会的发展。
浙江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浙建建〔2000〕134号市建委(建设局、建管局),省级有关厅局:《浙江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定,从2000年1 0月1日起实施,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制度实施后,现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等级并颁发的《工程质量等级证书》一律停止发放。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做好实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房屋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根据我省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规定,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由省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部门负责制定,报我厅备案。
三、为保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及时到位,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近期要正式下文,将政府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职能委托给当地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要求的质量监督机构。
为避免多头管理,委托坚持一地一站的原则,由市(地级)或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
区级(开发区)工程质量监督站可作为市站的分支机构,业务受市站领导,纳入统一管理。
四、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下列管理职能委托给工程质量监督机构:1、在规定地域内,按照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的工程管理范围,实施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2、受理工程质量监督,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3、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立案前的调查和取证工作并负责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4、在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过程中有权采取的措施;5、负责工程质量问题处理和质量争端裁决的范围;6、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委托的其他职能。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将工程质量监督职能委托给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应当自行承担政府监督管理的法定义务和职责。
五、《竣工验收备案表》中有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设计使用年限的内容,可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和确定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制度正式实施后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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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 保证建筑产品使用安全 ,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 建设部令第 78 号 )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 建建 [2000]142 号 ) 等法规和规定 , 结合本市实际 ,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境内的各类建设工程 , 除国家和省上另有规定外 , 竣工验收备案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建设工程建成后 , 必须通过竣工验收 , 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第四条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竣工验收的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 , 经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全省重点建设项目、列入重大建设工程管理的和省政府委托的其它大中型项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按照省政府《甘肃省建设项目 ( 工程 ) 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组织竣工验收。
其它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竣工验收 , 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 一 ) 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 达到竣工标准。
( 二 ) 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 , 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 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 , 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 , 并加盖公章。
( 三 ) 委托监理的建设工程 , 监理单位应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 , 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 | 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 并加盖公章。
( 四 ) 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并经监理单位认可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 , 确认勘察、设计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 , 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 ( 达到设计要求 , 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 , 并加盖公章。
( 五 ) 生产性建设工程主要工艺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 , 形成生产能力 , 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
建设单位根据试生产情况 , 提出试生产报告 , 并经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 六 ) 建设单位编制完成工程竣工决算 , 按规定经过有关单位审查和审计 , 并提出审查和审计意见。
( 七 )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 八 )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 九 ) 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 十 )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 十一 ) 规划区范围内的工程 ,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了检查 , 并出具认可文件。
( 十二 ) 已通过消防、环保、职业安全卫生专项验收 , 有关部门已出具专项验收意见和准许使用文件。
( 十三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第七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 一 ) 工程完工后 , 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 , 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同时 , 监理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 勘察、设计单位提交质量检查报告 , 建设单位编制完成试生产报告。
( 二 ) 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省列重点建设项目、列入重大建设工程管理的和省政府委托的其它大中型项目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 , 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 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和专家组成验收组 , 制定验收方案。
其它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 , 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有关专家 , 组成验收组 , 制定验收方案。
( 三 )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 7 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备案机关和负责监督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 并到备案机关申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 见附表 ) 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见附表 ) 。
( 四 ) 备案机关应审查该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和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 对符合要求的发给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不符合要求的 , 通知整改 , 并重新确定竣工验收时间。
( 五 ) 建设单位应按第五条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 程序如下 :1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向验收组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 , 以及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 、验收组人员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 、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 、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 , 生产能力核定、竣工决算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 , 形成经验收组全体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5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 , 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办法 , 待意见一致后 , 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不能协商解决时 ,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裁决。
第八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 : 工程概况、开工日期、建设单位执行建设程序情况 ,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 , 对生产能力的核定和竣工决算的审定 , 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 , 验收小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 :( 一 ) 立项批复 ;( 二 ) 初步设计批复及施工图审查意见 ;( 三 ) 施工许可证 ;( 四 ) 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 , 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 监理单位提供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 建设单位提供的试生产情况报告 ;( 五 ) 竣工决算和审计意见 ;( 六 ) 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 七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 ;( 八 ) 公安消防、环保、职业安全卫生等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 ;( 九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 十 ) 商品住宅还应有建设单位签署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 十一 ) 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九条负责该工程监督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现场监督。
监督的内容是 :( 一 ) 工程竣工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 二 ) 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标准、验收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 三 ) 工程实物质量情况及质量保证资料有无重大缺陷 ; ( 四 ) 竣工验收入员签字及验收文件是否齐全 , 工程建设参与各方主要质量责任人签字手续是否齐全。
对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 , 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条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 一 ) 工程概况 ;( 二 ) 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情况 ;( 三 ) 工程建设参与各方执行国家标准、质量行为及质量责任制履行情况 ;( 四 ) 施工过程中重点监督部位及各次巡回抽查质量情况 ;( 五 ) 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及质量检验抽查情况 ; ( 六 ) 工程竣工技术质量资料抽查意见 ;( 七 ) 工程质量情况及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整改情况 ; ( 八 ) 对工程遗留质量缺陷的监督意见 ;( 九 ) 工程竣工验收质量监督意见 ;( 十 ) 监督单位、签发人、签发时间、监督人员。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经项目监督工程师签认 ,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审核 ,并加盖公章 o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 日内 , 依照规定 , 向竣工验收备案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
部属、省属和中央在甘单位所属的建设工程 , 无主管部门投资在 300 0 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 1 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 , 总建筑面积 10 万平方米以上的小区建设 , 由建设单位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地 ( 州、市 ) 属建设工程 , 无主管部门投资在 3000 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1 万平方米以下的的建设工程 , 总建筑面积 10 万平方米以下的小区建设 , 由建设单位向地( 州、市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县 ( 市、区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权限由各地 ( 州、市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 , 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一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 二 )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三 )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附属文件 ;( 四 ) 建设单位已向工程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认可文件 ;( 五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它文件。
第十四条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备案文件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签发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 验证文件齐全后 , 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吃。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三份 , 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 , 一份在质量监督部门保存 , 一份在备案部门存档。
第十五条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 , 应当在收吃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 日内 , 责令停止使用 ,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 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 或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 对建设单位责令改正 , 并处工程合同价款 2% 以上 4% 以下的罚款 , 造成损失的 ,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 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 备案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 , 处 20 万元以上30 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 , 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 ,建设单位擅自使用的 , 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 , 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2% 以上 4% 以下罚款。
在备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设单位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 ,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 工程竣工验收无效 , 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 , 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 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对存在第十六、十七、十八、十九条所列任何一项问题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或拆迁还建房 , 购房户、拆迁安置户可拒绝使用 o 造成损失的 ,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