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供水行业执行《天津市城镇供水服务标准》评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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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城市供水用水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完善管理环节、加大管理力度,保证供水用水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下文是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欢迎阅读!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供水用水活动,保障城市供水用水安全,维护城市供水企业和用水单位、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和相关活动。

本市对节约用水、再生水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企业通过城市供水设施向用水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用户)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用水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城市用水,是指用户根据生活、生产等需要使用城市供水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设施,是指净水配水厂、泵站、取水井、输水配水管网、闸阀、消火栓、结算水表、二次供水设施和其他附属设施。

第四条市水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城市供水用水的行政管理工作。

市供水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供水用水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全市城市供水管理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城市供水用水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卫生、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市供水用水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发展纳入本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水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全市城市供水发展规划。

第六条本市实行有利于城市供水事业发展的政策,鼓励城市供水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供水用水的现代化水平。

第七条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投资建设城市供水设施,从事城市供水经营活动。

第八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遇有突发事件发生,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保证安全稳定供水。

第二章城市供水设施建设第九条在本市进行城市建设开发和旧区改建时,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同步建设城市供水设施。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0.10.29•【字号】津价成[2010]188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津价成〔2010〕188号)各区县发改委、物价局、经济发展局、天津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2006年第42号令)及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津价成[2006]37号)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天津市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物价局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天津市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政府制定城市供水价格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城市供水经营者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查、测算、审核供水经营者供水成本基础上核定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定价成本,是指一定范围内供水经营者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城市供水价格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具体事务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

城市供水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工作。

第四条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权责发生制原则。

凡是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能计入本期成本。

(二)合法性原则。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不能计入供水成本。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市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的通知-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市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的通知-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市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的通知正文:----------------------------------------------------------------------------------------------------------------------------------------------------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我市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的通知市自来水集团、有关供水企业,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建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听取价格听证会及社会各方面意见,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本市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分级水量和水价标准。

将居民家庭全年用水量划分为三级,水价分级递增。

第一级,户年用水量不超过180立方米,水价为每立方米4.90元;第二级,户年用水量在181-240立方米之间,水价为每立方米6.20元;第三级,户年用水量为240立方米以上,水价为每立方米8.00元。

对家庭人口4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各级年用水量分别增加36立方米。

二、实施范围。

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和静海区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实行阶梯水价。

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

三、计量缴费周期。

居民阶梯分级水量按年度周期计量,当年度累计用水量达到分级水量基数临界点后,开始实行阶梯加价。

本市阶梯水价的计量周期为每年11月1日起至次年10月31日,在年度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

四、对合表的居民用户,暂不执行居民阶梯水价,用水价格执行每立方米4.90元。

五、对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等),不执行居民阶梯水价,用水价格统一执行每立方米5.55元。

六、对低保户、特困户等低收入家庭用水,按第一级水价执行,确保其生活水平不因实施阶梯水价制度而降低。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节水型社会建设提升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节水型社会建设提升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节水型社会建设提升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22.05.12•【字号】•【施行日期】2022.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节水型社会建设提升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深化节水型社会建设提升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5月12日天津市深化节水型社会建设提升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推进南水北调后续工程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市节约用水工作会议要求,缓解本市水资源供需矛盾、保障全市供水安全,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全面提升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治水思路,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把节水作为解决本市水资源短缺问题的重要举措,以实现水资源集约节约安全利用为目标,以农业、工业和城镇生活节水以及非常规水源利用为重点,以节水基础设施建设为抓手,以节水科技创新和市场机制改革为动力,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提高全市用水效率,加快形成节水型生产生活方式,为推进本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初步建成与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节水制度体系、技术支撑体系和市场机制,形成水资源利用与发展规模、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等协调发展的现代化新格局。

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35亿立方米以内;全市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较2020年下降10%,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2020年下降10%,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725;再生水利用率提高到50%,淡化海水利用量达到1亿立方米二、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一)强化源头管控1.强化以水定需。

天津自来水收费标准

天津自来水收费标准

天津自来水收费标准天津市自来水公司是天津市政府授权的自来水供应企业,负责向天津市的居民和企业提供安全、可靠的自来水服务。

自来水收费标准是指天津市自来水公司对用户提供自来水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标准。

天津市自来水收费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天津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和自来水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的,是保障自来水公司正常运营和提供优质服务的重要依据。

一、居民生活用水收费标准。

天津市自来水公司对居民生活用水收费标准是按照居民用水量来确定的。

根据《天津市自来水价格管理办法》,居民生活用水按照不同阶梯水价进行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1. 每月用水量在15立方米(含)以下的,按照1.9元/立方米的价格收费;2. 每月用水量在15立方米以上至30立方米(含)的,超过15立方米的部分,按照2.3元/立方米的价格收费;3. 每月用水量在30立方米以上的,超过30立方米的部分,按照3.0元/立方米的价格收费。

居民生活用水收费标准的制定是为了鼓励居民节约用水,同时也保障了自来水公司的经营和发展。

二、商业及工业用水收费标准。

天津市自来水公司对商业及工业用水收费标准是根据用水性质和用水量来确定的。

根据《天津市自来水价格管理办法》,商业及工业用水按照不同的性质和不同的用水量进行分类,并按照不同的价格进行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1. 商业用水,按照不同的用水性质和用水量,分别制定了不同的收费标准;2. 工业用水,按照不同的用水性质和用水量,分别制定了不同的收费标准。

商业及工业用水收费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自来水公司的经营和发展,同时也鼓励商业和工业用户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

三、其他收费标准。

除了居民生活用水和商业及工业用水外,天津市自来水公司还对一些特殊用水进行收费,如公共机关、学校、医院等单位的用水。

这些单位的用水收费标准是根据实际情况和政府相关规定来确定的。

总之,天津市自来水收费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天津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来水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的。

天津市水费收费标准

天津市水费收费标准

天津市水费收费标准天津市水费收费标准是指根据当地政府相关规定,对居民、企业等用户单位所使用的自来水进行计量收费的标准。

水费收费标准的制定,不仅关系到居民生活水平,也涉及到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因此对于广大市民来说,了解并掌握天津市水费收费标准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根据天津市相关规定,居民家庭用水收费标准为按用水量分段计价。

具体来说,月用水量在30吨以下的,收费标准为每吨2.8元;月用水量在30-60吨的,收费标准为每吨3.5元;月用水量在60吨以上的,收费标准为每吨4.5元。

此外,居民家庭还需缴纳污水处理费,按照每吨自来水收费的50%计算。

其次,对于工商业用户来说,水费收费标准也是按照用水量进行分段计价。

月用水量在300吨以下的,收费标准为每吨4.5元;月用水量在300-1000吨的,收费标准为每吨5.5元;月用水量在1000吨以上的,收费标准为每吨6.5元。

同样,工商业用户也需要缴纳相应的污水处理费,按照每吨自来水收费的50%计算。

另外,对于特殊行业用户,如建筑工地、农业灌溉等,水费收费标准也有所不同。

建筑工地用水收费标准为每吨6元,农业灌溉用水收费标准为每吨3元。

同时,特殊行业用户也需要按照用水量缴纳相应的污水处理费。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以上水费收费标准仅为天津市的一般性规定,具体收费标准还需根据当地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因此,用户在缴纳水费时,应当仔细核对当地政府发布的最新收费标准,确保缴费的准确性。

总的来说,天津市水费收费标准是根据不同用户单位的用水量进行分段计价的,同时还包括污水处理费的缴纳。

了解并掌握水费收费标准,不仅有助于用户合理使用水资源,还能够避免因为缴费不准确而产生的纠纷。

希望广大市民能够重视水费收费标准,做到合理用水、合理缴费,共同维护好当地的水资源环境。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完善水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完善水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完善水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完善水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水务局,市水务集团,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7〕43号),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完善水价结构的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合理调整水价构成(一)自2017年12月1日起本市开征水资源税。

开征水资源税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降为零。

(二)鉴于水资源税统一在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取用水环节征收,水资源税应计入基本水价;在保持终端用水价格水平不变的前提下,自来水终端销售价格由基本水价和污水处理费两部分组成(市内六区、环城四区自来水销售价格见附表)。

(三)对水资源税改后腾出的空间,用于调整部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二、规范自来水价格分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全市城镇供水企业的自来水价格分类统一规范为居民用水、非居民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三类。

其中,居民用水包括城镇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用水价格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等非居民用户;特种行业用水主要包括高档洗浴业、高尔夫球场、滑雪场和生产饮用水的企业用水等;非居民用水为除居民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之外的用水。

三、有关要求(一)有关区发展改革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统筹考虑水资源税改革和供水价格因素,相应调整城镇供水价格构成,简化水价分类。

凡未实行三类水价的,2018年底前要全部完成。

(二)各供水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足额上缴污水处理费,并采取多种方式,为用户提供用水信息查询和告知服务,认真做好价格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努力提高服务水平。

DBT29-98-2010 天津市城镇供水服务标准

DBT29-98-2010 天津市城镇供水服务标准

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DB/T29-98-2010备案号J10465-2010 天津市城镇供水服务标准Standard for urban water supply service in Tianjin2010-10-12 发布 2010-12-01 实施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发布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天津市城镇供水服务标准(报批稿)Standard for urban water supply service in TianjinDB/T 29-98-2010J10465-2010主编单位:天津市供水管理处批准部门: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2010 天津根据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下达2008年度第一批建设系统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建科教[2008]683号文件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研,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修订本标准。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供水质量、供水压力、抢修与维护、营业服务、信息服务、服务形象、热线与投诉、应急预案、评价体系等。

本标准由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负责管理,由天津市供水管理处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天津市供水管理处(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100号,邮编:300070)本标准主编单位:天津市供水管理处本标准参编单位:天津市城镇供水协会、天津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塘沽中法供水有限公司、天津泰达自来水公司、大港水务局、武清区建设管理委员会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迎五、王惠民、马信、陈军、张岩、朱红、安丽荣、盛勇、王秀丽、常志明本标准主要审查人:于亚舟、孙曼迪、马仲藩、陈德强、郝宝坤、史德茂、王复齐1.总则 (1)2.术语 (2)3.供水质量 (3)4.供水压力 (4)5.抢修与维护 (5)5.1抢修与维修 (5)5.2设施维护 (5)6.营业服务 (6)7.信息服务 (7)8.服务形象 (8)9.热线与投诉 (9)9.1热线服务 (9)9.2投诉处理 (9)10.应急预案 (10)附录A (12)附录B (13)附录C (15)标准用词说明 (16)引用标准名录 (17)条文说明 (18)Contents1. Principle (1)2. Terms (2)3. Water quality (3)4. Water pressure (4)5.Repair and maintenance (5)5.1 Repair and service (5)5.2 Facilities maintenance (5)6.Business service (6)rmation Service (7)8.Service image (8)9. Hotline and complaint (9)9.1 Hotline services (9)9.2 complaint processing (9)10.Emergency response plan (10)11.Evaluation system (11)Appendix A (12)Appendix B (13)Appendix C (15)Statement of Standard terms (16)List of reference No. (17)Article statement (18)1 总则1.0.1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供水经营服务行为,保障社会公众权益,提升城市供水服务水平,特制定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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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供水行业执行《天津市城镇供水服务标准》评价办法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津水发[2011]7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水务局
【发布日期】2011.05.11
【实施日期】2011.05.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供水行业执行《天津市城镇供水服务标准》评价办法
(津水发〔2011〕7号)
为执行《天津市城镇供水服务标准》(DB/T29-98-2010),在新水务体制下,做好对城市供水行业服务工作的监管与考核,特制定供水服务评价办法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在全行业建立长效监督机制和有效的激励机制,提高供水行业经营服务质量和服务管理水平,创建文明行业,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二、评价范围
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取得城市供水经营行政许可,提供供水服务的城镇供水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

取得特许经营权,尚未取得城市供水经营行政许可的供水单位,按照本评价办法执行。

三、评价组织
天津市城镇供水服务的评价工作包括年度评价和季度考核。

年度评价由天津市水务局责成天津市供水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季度考核由市、区县供水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实施。

四、评价依据
《天津市城镇供水服务标准》(DB/T29-98-2010)
五、评价原则
1、全面评价原则。

原则上将全部标准内容纳入评价范围,确保评价工作的全面性。

2、公开评价原则。

服务标准、评价办法、评价细则要向供水单位和社会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

3、科学评价原则。

在评价机制和评分标准上科学公正。

4、鼓励先进原则。

将评价工作与供水服务监管和评估相结合,将评价结果和评选行业先进单位相结合,营造创优争先的氛围。

六、评价内容
将《天津市城镇供水服务标准》的全部内容纳入评价范围。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一)供水质量;(二)供水压力;(三)抢修维护;(四)营业服务;(五)信息服务;(六)服务形象;(七)热线投诉;(八)应急预案;(九)评价体系。

七、评价周期
每年前三季度结合实际对服务标准有关内容进行季度考核;每年第四季度对供水单位服务工作进行年度全面评价。

八、评价步骤
(一)做好季度考核工作。

市、区县供水管理部门依据《天津市城镇供水服务评价细则》(见附件)对管辖范围内供水单位进行季度考核,季度考核一般安排在每季度末月进行。

考核结果纳入年度评价,权重为30%。

(二)供水单位自我评价。

每年第四季度,供水单位应当依照《天津市城镇供水服务评价细则》开展年度自我评价,并于年度评价前向市供水管理处提交年度自评报告。

(三)年度评价。

按照《天津市城镇供水服务评价细则》进行年度评价,并结合前三季度考核情况出具评价意见,权重为70%。

九、评价档类划分
评价工作实行百分制,分为四个档次:96-100分为优秀,90-95分为达标,85-89分为基本达标,84分以下为不达标。

十、年度评价结果运用
1、评价结果由市水务局上报市政府,并抄送相关区县人民政府;
2、评价结果作为命名供水行业服务先进单位的依据;
3、评价结果在行业内进行通报,并反馈供水单位;
4、对评价不达标的,由供水管理部门要求其限期整改,涉及违法的,依据《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进行行政处罚。

附:1、《天津市城镇供水服务评价细则》(产、供、销一体单位)(略)
2、《天津市城镇供水服务评价细则》(产水单位)(略)
天津市水务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天津市城镇供水服务评价细则》
(产、供、销一体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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