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海上保险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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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案例分析

海上保险案例分析

海上保险案例分析海上保险是指保险公司依法承担保险责任,对海上财产及其利益进行损失赔款等方式的保险形式。

海上保险的案例分析如下:案例一:船舶水激波对码头设施造成损害某码头公司通过购买海上保险来保障其码头设施的安全。

一天,一艘货船因为航行速度过快,造成水激波对码头设施造成严重的损害。

码头公司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经过保险公司的核实,确认该损害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

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向码头公司赔付了相应的损失金额,帮助码头公司进行设施修复和重建工作。

案例二:货船货物丢失事件一家进出口公司将数百吨货物运送到国外的目的地,通过购买海上保险来保障货物运输时的风险。

然而,货船在途中遭遇海上风暴,导致货物丢失。

进出口公司马上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和文件。

保险公司进行了调查和核实后,确认货物确实在运输过程中丢失。

根据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向进出口公司支付了相应的赔款,帮助其承担货物丢失的损失。

案例三:船只损坏事故一艘渔船在出海捕捞时不慎与其他渔船相撞,导致船只发生严重损坏,无法继续工作。

船主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了船只损坏的照片和描述。

保险公司派出调查员进行现场调查,确认事故的经过和程度。

经过核实,保险公司确认该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并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船主支付了相应的赔偿金额,帮助其修复和维护船只。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海上保险在保障海上财产及其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为被保险人提供了相应的保障,一旦发生损失或事故,及时支付赔款帮助被保险人渡过难关,确保海上财产的安全和稳定。

同时,保险公司也需要进行及时的调查和核实,确保赔款支付的合理性和准确性,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浅析海上责任的保险

浅析海上责任的保险

浅析海上责任的保险摘要:海上责任保险的产生和发展是海上保险的高级阶段,也是保险行业走向成熟的标志。

本文主要介绍海上责任保险,重点分析承保责任、责任原则以及第三人的权利,并对此给出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海上保险海上责任保险第三人一引言保险可以减少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后果,它是一个分散风险和损失的过程。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国际贸易方式的发展,尤其是近阶段海洋资源的迅速开发和现代科技的革新,给海上保险注入了新的内容,使海上保险的承保对象、保险标的、以及保险责任范围日渐扩大,新的险种不断出现。

当事人依法应承担的各种责任也逐渐成为海上保险的对象。

海上责任保险的发展也是保险行业日趋走向成熟的标志。

本文重点探讨海上责任保险的法律制度。

二海上保险概述海上保险是指在航海中的一切风险和灾害,对保险标的所产生的毁损、灭失、费用以及责任,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的保险。

我国《海商法》第216条第一款规定:”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费》第一条规定:”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根据约定方式和范围,对保险人因从事海上风险活动所遭受的海上损失负赔偿责任合同。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的任何海上事故,包括与海上航行有关的发生于内河或者陆上的事故。

虽然以上的规定在某些方面存在区别,但是目的都是要对被保险人在海上风险活动中遭受试过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给予补偿。

一般认为,传统的海上保险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船舶保险,是指以各种水上交通运输工具及其附属设备为标的的保险,包括机器、锅炉、救生船、仪器,以及船上的燃料、物料、索具、给养和淡水。

2、海上货物保险,是指以海上运输货物为保险标的。

承保的风险主要有海上风险、外来风险和特殊风险。

3、运费保险,以运费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运费保险可以单独投保,也可以与船舶营运费用一起投保。

浅析海上保险之保证制度——兼论对我国海上保险之保证制度的完善建议

浅析海上保险之保证制度——兼论对我国海上保险之保证制度的完善建议
L g l y t m d S cey e a S se An o it
浅析海上保 险之保证 制度
兼论对我 国海上保 险之保证制度 的完善建议
曲一 帆
摘 要 海上保 险 中的保 证 制度起 源 于荚 国, 是海 上保 险法 中一 项特有 的制 度 。 国( 商法》 我 ( 海 中关 于该制度 的规 定仅 有 一 条 , 实践 中有 较 大的 不确定 性 。 在 本文通 过介 绍各 国的 实践 , 海 上保 险的发展 现状 以及 我 国 国情 , 出 了完善我 国海 上 结合 提
受 ,系 明示 保证 条款 的主 要 内容 。
定或否定存在某些事实的特定状 态。0
我 国 有 学者 将 保 证 定义 为“ 险合 同 中以 书面 文 字 或者 通 过法 律 保
20 0 2年 1 0月 3 1日伦 敦国际保 险人协会(UA) I 和伦敦保险人协
会 (uA) 联 合船 舶保 险 委 员 会 ( L 的 J HC) 式对 外 公布 了 自 2 o 正 0 2年 l 1
即 被 保 险 人 担 保 将 作 或 不 作 某种 特 定事 情 , 履 行 某 项条 件 , 者 肯 或 或
英围 ̄9 6年海上保险法》 保证做 了全面而系统的规定, 10 对 成为
许多团家立法 的重要参考以及学者研 究保证制度的主要依据。在英
国海上保险市场上 ,保险人协会制 定的条款长期为市场各方广泛接
完成 。 适航性保证是指在航次保险单q有 一项默示保证, 1 即在 为承保 责 任 。
且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英 国水险市场在国际上的竞争力, 因此后来
I HC条 款 努力 克 服 保证 制 度 对 被 保 险人 过 于 苛 刻 的缺 陷 , 一 步完 善 进 保 证 制 度

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原则

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原则

|雹^H EBEINONGJI摘要:经济全球化范围不断扩大,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在国际贸易交流活动中起到的作用也越来越大。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是保证海上货物运输活动顺利进行重要环节之一,而保险利益作为海上保险法中的重要原则,是确定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人能否承保的基本因素。

本文从保险利益的概念入手;其次介绍保险利益相关学说;再次,从国际贸易术语的角度对保险利益的判定标准进行分析;最后,从规范保险利益的概念、确定保险利益转移的判断标准等方面提出完善我国保险利益的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保险利益;保险利益转移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原则河北经贸大学李文文1保险利益的概念及法律特征1.1我国立法对保险利益的定义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第六款这样规定保险利益:“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我国学者对保险利益的内涵也有所阐述。

司玉琢教授解释为:签订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共同指向的标的物,就是保险利益。

汪鹏南则认为保险利益独立存在于保险合同之外,是法律加以规定的可以明确确定的经济利益。

学者覃有土、孙积禄也认为保险利益就是与保险标的有关系的主体对标的所享有的一种经济利益。

1.2英国对保险利益的定义英国1906年的《海上保险法》在保险利益发展过程中至关重要。

据该法第五条对保险利益的界定,保险利益的定义可以归纳为:在海上运输的货物无论在途中发生损害或者灭失,还是安全到达指定地点,也不管该货物是为其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还是获得一定的经济收益。

只要是和海上货物有关系的人就能获得保险利益。

此外英国学者约翰・T•斯蒂尔认为保险利益是一种作者简介:李文文,女,1995年出生,甘肃庆阳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

能被法律所许可,来源于被保险人和保险标的之间的经济联系的权利。

综合上述观点,本文认为保险利益应当是法律能够认可的,现实存在的或者未来能够明确的一种经济利益。

所体现的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拥有的利害关系。

海上保险中的保险利益

海上保险中的保险利益

海上保险中的保险利益海上保险是指在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发生损失或意外事故时,以交纳保险费的形式,获得保险公司根据承保的保单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一种商业保险。

海上保险中的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通过购买保险获得的经济利益和风险保障。

海上保险的保险利益体现在几个方面:1. 经济补偿如果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或者损失,保险公司根据保单的责任范围和合同条款,提供货物价值或船只价值等经济补偿。

这种补偿可以补偿那些无法控制的损失,让投保人免于重大经济损失。

2. 财产保护海上保险还提供财产保护功能。

对于那些需要运输货物的货主,保险公司可以根据投保人的需求,为其货物进行投保。

如果在航行过程中货物发生损失或者被盗窃、遗失等事件,那么保险公司会提供相应的经济赔偿。

这种保护既可以防止投保人因为货物丢失而遭受损失,同时也保证货主的利益受到保护。

3. 法律风险保障在保险范围内,如果船只遭遇事故造成的法律诉讼问题,保险公司可以为其提供相应的法律支持。

例如,如果船只造成环境污染或者损害某个地区的群众利益,投保人可能会面临很多诉讼问题。

保险公司可以为其提供法律支持,帮助其化解法律风险,保证投保人的利益受到保障。

4. 管理风险船只在航行过程中,会面临很多不可预见的风险。

通过购买海上保险,投保人可以有效地降低和管理这些风险。

保险公司会根据船只的规模、航行路线、货物等方面,制定相应的保险计划,以提高风险控制能力。

这样投保人可以减少风险,提高投资回报。

5. 信任保障通过购买海上保险,投保人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信任和支持。

保险公司会为投保人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包括保险咨询、理赔申请等。

这样投保人可以更加安心地投资和运营船只,提高其运营效益和信誉度。

综上所述,海上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对于投保人来说十分重要。

通过购买保险,投保人可以获得经济补偿、财产保护、法律风险保障、管理风险等多重保障,这些保障将极大地促进海运事业的健康发展和航海安全。

海上保险保障的损失分解课件

海上保险保障的损失分解课件
海上保险保障的损失分解课件
• 海上保险保障概述 • 海上保险保障的损失类型 • 海上保险保障的损失分解 • 海上保险保障的赔偿处理 • 海上保险保障的未来发展与挑战 • 海上保险保障案例分析
海上保险保障概述
海上保险的定义与特点
海上保险的定义
海上保险是一种保险合同,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提供因海上 运输、船舶、货物等风险导致的损失赔偿。它是航运业中不 可或缺的一部分,为海上运输提供了重要的风险保障。
船舶损坏
船舶在运输过程中因自然 灾害、意外事故等造成的 损坏,如船体损伤、设备 故障等。
船舶沉没
船舶因各种原因导致沉没, 如碰撞、触礁、风浪等, 造成船舶无法修复。
船舶全损
船舶因灾害、事故等造成 整体损坏,无法修复或修 复费用过高,保险公司认 定为全损。
货物损失分解
货物损失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自然灾害、 意外事故等造成的损失,如货物
损坏、丢失等。
全部损失
货物因灾害、事故等造成全部损 失,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过高,
保险公司认定为全损。
部分损失
货物因灾害、事故等造成部分损 失,可以进行修复或部分损失可
以赔偿。
运费损失分解
已收运费损失
已经收取的运费因各种原因无法退还 给货主造成的损失。
应收运费损失
因运输过程中船舶损坏、货物损失等 导致无法收取的运费损失。
行或使用。
货物损失
指承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意外事 故导致的损失,包括全损或部分损 失。
运费损失
由于承保船舶或货物在运输过程中 遭受损失,导致无法正常收取的运费。
间接损失
01
02
03
费用损失
包括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救 助费用、打捞费用、清污 费用等。

海上保险的保证

海上保险的保证海上保险是指人们在进行海上运输过程中为了保障自己的财产安全而购买的一种保险。

它的主要作用是在保障货物的安全性的基础上,对货物损失和船舶損壞进行赔付。

而海上保险的保证是指在投保人遭遇海上交通事故、物品丢失和船只因故损害时,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障措施。

一、海上保险保出现问题作用保证是海上保险重要的组成部分,它的作用是对客户提供保障,确保客户在遭遇不幸时可以得到相应的赔付。

海上保险保证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船舶和货物的安全保障。

海上保险保证的最基本内容是在保障船舶和货物的安全性的基础上,对船舶损害和货物损失进行赔付。

2. 提供紧急营救。

如果在海上执行任务时遭遇不幸事故,海上保险保障可以提供紧急营救服务,为客户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3. 法律责任的保证。

海上保险保障不仅覆盖船舶和货物的损失,还渗透到相关的法律法规之中。

这意味着,一旦客户在航行中违反相关的海上法律规定,海上保险保障可以对客户的行为进行制裁。

4. 客户合法权益的保护。

在海上交通事故中,客户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海上保险保障可以为客户提供相应的保护措施。

二、海上保险保障实施条件1. 根据保单的规定,客户必须遵守船舶的相关法规,严格遵守合法的运输规定,不得从事任何不合法的活动。

2. 在购买海上保险时,客户必须准备完备的资料,包括海上运输计划、运输货物等相关信息。

3. 在遇到海上事故时,客户必须及时报告海上保险公司,提供任何可能需要的证明材料。

三、海上保险保障的特点1. 规模较大的保险公司会对不同的客户提供不同的海上保险保障服务,以满足个性化需求。

2. 海上保险保障的领域覆盖广泛,从货物运输到船舶维修等各个方面都有全面的涵盖。

3. 海上保险保障的价格相对较高,但相对于严重的货物损失和船舶损伤所带来的损失而言,价格是可以承受的。

4. 海上保险保障的内容和条件大多是由保险公司制定并提供,但客户也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情况进行个性化的要求。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是一种特殊的保险形式,旨在保护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可能遭受的损失或损坏。

随着国际贸易的增长,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变得越来越重要。

在本文中,我们将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进行详细的讨论,包括它的定义、重要性、保险范围和索赔流程等。

一、定义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是指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保险人对货物可能遭受的损失或损坏进行赔偿的一种保险形式。

这种保险可在货物装载前、装载后以及运输过程中提供保障,确保货物的安全和投保人的利益。

二、重要性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对国际贸易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国际贸易往往涉及长途跋涉和多个环节,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面临各种风险,如船只意外事故、海盗袭击、货物腐蚀等。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可以帮助投保人应对这些风险,减轻经济损失。

其次,海运是全球最主要的贸易方式之一,贸易量庞大且价值高昂。

如果发生货物损失或损坏的情况,投保人可能会面临巨大的财务风险。

通过购买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投保人可以在出现问题时得到及时、充分的赔偿,保护其经济利益。

三、保险范围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保障:1. 综合保险:这种保险形式对货物在整个运输过程中的丢失或损坏提供综合性的保障,包括货物在装货、运输、卸货过程中可能遭受的物理损失。

2. 一切险:一切险是一种全风险保险,对除特别列明的风险以外的一切意外损失提供保障,具有较高的保险赔偿限额。

3. 习惯险:习惯险是指根据行业惯例保险条款,对因运输问题导致的货物损失进行赔偿。

四、索赔流程当出现货物损失或损坏的情况时,投保人需要按照以下流程提出索赔申请:1. 立即通知承运人:在发现货物损失或损坏后,投保人应立即通知承运人,并要求其记录损失或损坏的情况。

2. 通知保险公司:投保人应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关的证据与证明文件,如运输合同、发票、装箱单等。

3. 等待核实:保险公司将根据索赔申请进行核实,并可能要求投保人提供更多的证明文件以进行进一步的调查。

浅析海上保险保证

浅析海上保险保证摘要:海上保险法中的保证制度是当前国际法领域争论的焦点之一。

本文重点讨论了我国应在借鉴英国《1906 年海上保险法》基础上,完善我国的海上保险保证制度中保证的概念及保险解除权的行使等问题。

关键字:保证;性质;解除权随着经济发展和海上保险业的壮大,英国在《1906年海上保险法》中对保险制度做了全面而系统的规定,第33条到第41条分别从保证的性质、明示保证、船舶适航保证、合法性保证等方面加以明确,使保证制度逐步完善。

一、保证制度概述1、保证的概念根据mia1906的规定,海上保险中的保证是指被保险人的允诺性保证,即被保险人承诺将来去做或不去做某种特定事情或履行某项条件,或肯定或否定某些事实的特定状态。

[1]我国现行保证制度仅在《海商法》第235条有所涉及,规定了违反保证条款时的义务和后果,并没有对何谓保证、保证的范围和性质作出规定,立法的缺失造成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面临困境。

笔者认为应在海商法中对保证制度作如下规定:保证是指被保险人在合同中承诺为或不为某种行为,或者承诺某种事实状态存在或不存在;对与风险有关的重要内容的保证,应由保险人全面说明,否则不得约束被保险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从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之日起,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2、保证的分类根据mia1906,保证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⑴明示保证是指可以与保证意图相关的文字说明必须写进保险单或包括在并入保险单的某些文件之中。

⑵默示保证是指虽然没有在海上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但依法律规定或惯例认定为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应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

mia1906中默示保证包括合法性保证和适航性保证。

合法性保证是指承保的海上冒险是合法的,处在被保险人可以控制范围内,且该冒险必须以合法方式完成。

适航性保证是指在航次保险单中,在为承保的特定海上冒险之目的而开始航次时,船舶在开航前必须具备承保航程的适航能力。

在我国海上保险法律和实务中并不存在航次保险”船舶适航”默示保证,《海商法》第2条和第244 条第1项明确将船舶不适航作为一项除外责任,仅对船舶开航时不适航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有权拒赔(在船舶定期保险中被保险人不知道的除外)。

试论我国海上保险保证制度的完善

试论我国海上保险保证制度的完善摘要:海上保险的保证制度起源于海上保险最为发达的英国,是海上保险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中国现行法律对保证制度的规定内容过于简单,立法技术亦显滞后,由于保险法中未规定保证制度,海商法对保证的规定过于简化,海商法立法原意不能充分体现,不能被人们正确理解。

本文从保证的定义入手,结合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对保证的系统规定,提出对中国海商法完善保证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英国海上保险保证船舶保险中国一、保证制度概述保险法律上的保证主要是英美法系国家所特有的制度。

我国保险法没有关于保证的规定,海商法仅有一条关于保证的规定,即它在第235条规定了违反保证条款的后果。

根据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33条的规定,保证是指允诺性的保证,即被保证人保证去做或不去做某种特定事情,或履行某项条件,或者肯定或否定存在某些事实的特定状态。

保证可以明示或默示。

无论保证对风险是否重要,均是一种必须严格遵守的条件。

如果被保险人不如此遵守,除非保险单另有明示规定,从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之日起,保险人解除责任,但不妨碍在违反保证之前他所承保的任何责任。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保证的突出特点在于履行的严格性和后果的严厉性。

按照英国法律,保证可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两种。

明示保证表现为合同条款,只要当事人以明确的意图给其以保证的地位。

默示保证是指合同依法必不可少的重要保证条款,合同当事人无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但仍应推定适用。

默示保证有适航保证和合法性保证。

合法性默示保证指所保航程合法,而且在被保险人可以控制的范围内以合法的方式完成航程。

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都有下列特征:(一)保证必须严格遵守,不得有丝毫背离。

尤其对于明示保证,不适用”法律不管琐事”原则,必须按照文字的内容严格遵守,基本上遵守是不够的。

这就是保证的严苛性。

例如,船舶保证定于8月1日开航,但却等到2日才开航,这就没有遵守此项保证。

(二)违反保证,被保险人没有抗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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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船舶又恢复 了所保证 的航程 。美 国的做 法与英 国 的不 同, 在不存在欺诈的情况 下 , 一旦 被保 险人违 反保 证, 保险单 效力 即告 中止 , 但未 被解 除 , 被保 险人 仍有 机会对 违反进行 补救 , 并恢复保单效力 。 这项制 度的确 立 , 一方 面对 于惩 罚被 保险 人 的违 约行 为 , 保护保险人 的利益 , 维护 保险市 场 的正常秩序
N . S m N .9 o 3( u O 2 )
论 海 上保 险 保 证
黄 丽 红
( 建省 政 法管 理干部 学 院 , 建福 州 福 福 300 ) 50 7
【 摘
要 】 海上保 险保证起源于 1 7世纪 的英 国司法实践, 0 1 6年英 国海上保险 法对 保证作 了详细规 定。我 9
上保险 法原 理中“ 最大诚信原则” 必然 要求被保 险人履 行 的义务 。依据现行 法律 , 只要违反 保证 的事实存 在 ,
不论被保 险人有无 过失 ,或是 否为 其所 知 , “ 或是 否是 由于他 人的过错 , 或是否 因违 反保证 而增 加危险 , 或损 失与保证之间是 否存 在 因果 关 系 , 或违 反后 是 否得 到 补救 , 保 险人均 可解 除合同而不承担此 后的赔偿 责 ”
维普资讯
20 0 6年 9月 第 3期 ( 总第 2 9期 )
福 建 政 法 管 理 干 部 学 院 学 报
S p. 0 6 e 20
T eJunl f ui ntueo ot a S i c h ora o j Ist f li c ne& L w F a n i t P ic l e a
【 收稿 日期 】06 0 — 8 20 — 3 1 【 作者简介 】 黄丽红(99 ) 女 , 州闽侯人 , 17 一 , 福 福建省政法 管理干部 学院教 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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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6年 9月
黄 丽 红 : 海 上 保 险保 证 论
第 3期 ( 第 2 总 9期 )
M A9 6 3 I 1 第 3条规定 : ( ) 0 “ 1 下列各节关于保证是 被保 险人 的承诺 性 保证 , 叫被保 险人 保证 某 些事 情应
是在保 险合同的缔 结 过程 中发 生 的, 保证 则 以书 面 而 形式 载入保 险合 同 , 保 险合 同 的组成 部分 之一 。如 是 果陈述( 对某一 事实 的肯定 或否 定 ) 载 人保 险合 同 , 被 那么它将转化为一种保证 。 2 保 证与除外责任( xet n 条款 . ecpi ) o 它同保证条款及描述风 险的保 险条款 一样均 是用
完善我 国保证制度的 目的 , 本文拟 从海商法的规定 出发 , 结合英 国海上保 险法 , 对海上保 险中“ 证” 保 的含义 、 性质 、
形 式要求 以及违法保证义务所致 的法律 后果 等问题做 出分 析 , 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 一定的参考价值 。
【 关键词 】 海上保 险保证 ; 明示保 证; 示保证 ; 反保 证 ; 默 违 解除
Hale Waihona Puke 国《 海商法》 2 5条 首次将其 引入 我国的法律体 系 , 第 3 成为我国海上保 险法 中的一项特有制度。保证具有严格履 行
的特性 , 在历 史上 曾促进 了海上保险事业 的发展。 近年来 , 中国人 民保 险公 司船舶保 险费率 的不 断提高 , 与国家未 能较好地 实施保 证制度 有关。被保 险人 安全 管理 意识 差, 不该赔 的损失 由于举证 困难及碍 于商业关系等原 因而赔付 等 , 从而导致保 险公 司连年亏 本 , 险费率 保 不断提高。这样 , 在不 同程度上会挫伤 一些严格 管理 、 遵守各项义务 的船 东的积极性 , 从而使 国 内保 险外流。基于
【 中图分类号】 9 6 1 D 9 .9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0 9- 0 3 2 0 ) 0 06 0 10 9 9 (06 - 3- 0 7— 4


保证的含义及法律属性
( )保证 的含义 一 、 海 上保 险中 的“ 保证 ” 早 出现在 1 纪 三个涉 最 7世 及“ 护航保证 ” w r n f ovy 的案件 中。 ( ar t o no ) ay c …海上保 险 中的保 证 ( ar t) 是 双方 在 海 上 保险 合 同中 约 w r ny , a 定 , 保险人对某一事项作为或 不作 为 , 被 或担 保某一 事
是必要的 ; 另一方面 , 诱使 保险人 滥用保 证条 款 但 也会 逃脱本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 ( ) 中英海上保险立法对 “ 二 、 保证 ” 规定 《 海商法》 25条 规定 :被保 险人 违反合 同约定 第 3 “ 的保证条款 时 , 当立 即书面 通 知保 险人 。保 险人 收 应 到通 知后 , 以解 除合 同, 可 以要求修 改 承保条件 、 可 也 增加保险 费。
项 的真实性 。 保证是 被保险人 必 须严格 遵 守 的一种 条件 , 海 是
c akO a aa 中 , 保险人投保 了从蒙 特利尔 i B n f nd 案 l a C 被 至哈利 法斯港 的航 次险 , 船 舶从 蒙特 利 尔开航 后 因 但 锅 炉故 障不得不 返 回始 发港 修 理 , 再次 从蒙 特利 尔 开 航 后不 久船舶沉没。法院判决保 险人 无须承担 赔偿 责 任, 因为被保险人 自船舶返 航时 即 已违 反了保证 , 然 虽
任 。这对被保险人是 十分不利 的。 如果一项保 证 已被破 坏 , 则被 保 险人不 能 以在 发 生损失前违 反 已得 到弥 补 , 保证 已得到遵 守 为 由进行 抗 辩。如 : Q ee aieIsrneC . . o e- 在 ub cM r nuac O V C mm r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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