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险】浅析海上保险中的“海盗险”
海盗行为与海上保险

论海盗行为与海上保险责任一、海盗行为概述(一)海盗行为对海上货物运输及保险业的影响海盗作为一种古老的历史现象,在现代社会又卷土重来,并和全球其他有组织的犯罪活动,如毒品走私、人口贩卖、军火交易,甚至与恐怖主义同流合污,从而成为当今世界的一项重要威胁。
尤其是近年来,索马里海盗频频出现在世界各国的新闻报道中,再次引起了世人对海盗的关注。
根据国际海事组织曾经统计,过去海盗的攻击目标比例分别为油轮25%、货船23%、大型散装货轮13%、集装箱船11%、捕鱼船16%、沿海船只及游艇12%。
近几年,价值高、速度慢、机动性差的大型散装货轮已取代油轮成为首要攻击目标,同时针对捕鱼船的绑架案也在迅速上升,每年给世界经济造成的损失将超过250亿美元。
[1]为避开海盗,有些航运公司已经命令所属船只绕道好望角航行,但由此而增加的成本按每条船平均需要增加航行12天左右计算,也会使承运人的日子雪上加霜;对于某些特定类型的船舶而言,航次利润在运费市场如此低迷的阶段,很可能因为绕航好望角而成为负值。
对于保险公司而言,频繁发生的海盗事件对其也造成了严重影响。
一些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里明确承保海盗风险,海盗事件的发生让这些保险公司支付了巨额的保费、损失惨重。
为了应对这一情况,许多保险公司修改了保险条款,提高了有海盗出没的航线的保险费率,一些保险公司甚至取消了对海盗风险的承保。
而有的保险公司则采取了不同的做法,针对海盗风险研究推出了一系列针对型很强的产品,如保险经纪人Benfield推出了专为航行于亚丁湾的船舶而设计的条款,将赔偿限额扩展为1000万美元,其中包括补偿船东支付的赎金及为解决K & R(Kidnap & Ransom)而产生的支出。
但对于航行于亚丁湾以及非洲东海岸附近的船东来说,这意味着其需要支付较以往更高额的保险费。
(二)海盗行为的定义1、国际法上的定义海盗一词源自于希腊语“peirates”,指的是“攻击船舶之冒险者”。
浅析海上保险中的“海盗险”

浅析海上保险中的“海盗险”海上保险是指在航海、运输和交通方面,由保险公司向船舶所有人和运输者提供的货物、船舶、收入、责任、运输工具和人员等方面的保险服务。
在海上保险中,由于海盗的威胁加剧,因此海盗险成为了一种必要的海上保险项目。
一、海上保险中的海盗险海上保险中的海盗险是指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因海盗袭击和抢劫等原因造成的货物、船舶及运输设施等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所产生的风险。
具体而言,海盗险可包括被劫持的船只、货船、人员、货物和钱财等。
海盗险是海上保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海上保险保险产品和保险服务的一种。
海盗险保险产品包括:完全海盗险、部分海盗险、常规海盗险等。
海盗险保险服务包括:海盗情报、海域安全评估、船舶护航、船舶安全认证等。
二、海盗险保险买卖原则海盗险保险的买卖原则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1. 风险分散原则海盗险保险买卖方面,保险公司也是以对自身风险的分散来降低自己的承保风险。
因此,一个贸易公司对于某一个船舶或某个洋区的海盗险进行投保时,可能会分散保险风险。
2. 适当保额原则海盗险保险买卖原则还要考虑到保额。
海盗险保险买方可以按照贵重程度或者货值高低来赋予保额。
卖方则会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为被保险方制定合乎其需要的保险条款。
3. 保费合理原则海盗险保险的保费是买卖双方合作的基础。
根据相关规定,保险费通常由保险买方交付。
保险公司在制定保费时,应该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船型、不同运输物质等情况制定相应的保费标准。
同时,保险公司还应该在撰写《保单》中详细说明理赔标准和流程。
三、海上保险公司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海上保险公司在开展海盗险保险业务时,应该采取一系列的安全措施,以确保从事海盗险保险的船舶、货物及人员不会发生任何事故和损失。
具体而言,海上保险公司应采取以下安全措施:1. 了解海盗策略:海上保险公司应该了解海盗掠夺的策略和行动,以便向保险客户提供更加专业和完整的保险服务。
2. 选择安全海域:海上保险公司应当帮助保险客户选择安全的运输航线和海域,降低被袭击的风险。
浅析海上责任的保险

浅析海上责任的保险摘要:海上责任保险的产生和发展是海上保险的高级阶段,也是保险行业走向成熟的标志。
本文主要介绍海上责任保险,重点分析承保责任、责任原则以及第三人的权利,并对此给出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海上保险海上责任保险第三人一引言保险可以减少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后果,它是一个分散风险和损失的过程。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国际贸易方式的发展,尤其是近阶段海洋资源的迅速开发和现代科技的革新,给海上保险注入了新的内容,使海上保险的承保对象、保险标的、以及保险责任范围日渐扩大,新的险种不断出现。
当事人依法应承担的各种责任也逐渐成为海上保险的对象。
海上责任保险的发展也是保险行业日趋走向成熟的标志。
本文重点探讨海上责任保险的法律制度。
二海上保险概述海上保险是指在航海中的一切风险和灾害,对保险标的所产生的毁损、灭失、费用以及责任,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的保险。
我国《海商法》第216条第一款规定:”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费》第一条规定:”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根据约定方式和范围,对保险人因从事海上风险活动所遭受的海上损失负赔偿责任合同。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的任何海上事故,包括与海上航行有关的发生于内河或者陆上的事故。
虽然以上的规定在某些方面存在区别,但是目的都是要对被保险人在海上风险活动中遭受试过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给予补偿。
一般认为,传统的海上保险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船舶保险,是指以各种水上交通运输工具及其附属设备为标的的保险,包括机器、锅炉、救生船、仪器,以及船上的燃料、物料、索具、给养和淡水。
2、海上货物保险,是指以海上运输货物为保险标的。
承保的风险主要有海上风险、外来风险和特殊风险。
3、运费保险,以运费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运费保险可以单独投保,也可以与船舶营运费用一起投保。
海盗引起的赎金险

海盗凶猛“赎金险”受追捧如今的海盗,劫持船舶的兴趣在于索要赎金。
但据称,海盗索要赎金的风险非传统意义上的海盗风险,一般商业保险公司是不接受保险的。
索马里海盗不盗窃也不杀人,他们只要赎金,而且赎金的支付往往是秘密的。
因此,非传统意义上的海盗风险,即海盗索要赎金的风险,一般商业保险公司是不接受保险的。
中国《海商法》对海盗赎金问题没有涉及。
荷兰《海商法》第699条共同海损第一项规定:“为从…海盗手中索回或者赎回船舶或货物,而给以他们的任何物品…应该一律认为是赎金,是为了船舶和货物的利益而付出的。
” 德国《商法典》第706条规定:若海盗同时劫持船、货和人质而支付的赎金,即使有解救人质的目的,此赎金也可以纳入共同海损,而由船舶、运费和货物共同来分摊。
根据英国法律向索马里海盗支付赎金并不违反法律和公共政策。
如何为赎金投保为了弥补支付赎金的额外损失,船东应该考虑购买“绑架和赎金保险”,这一保险可以保证偿还船东所支付的赎金和有关费用。
此外,还包括在运送赎金过程中赎金可能遗失的风险,特别是当船东通过中间人来支付赎金的时候。
在伦敦保险市场上可以买到海盗赎金险,例如在劳合社,不过因为保费太高,很少有人购买。
在中国还没有一家保险公司愿意承保海盗赎金险,因此在中国是买不到这种保险的。
国际保险经纪人达信保险经纪公司Marsh最近推出一项针对索马里海盗劫持船舶风险的特别保障产品。
此项保险的被保对象为:在被保险船舶上的所有人、单船或整个船队,以及船上货物。
承保的航程为:单航次或事先宣布航线的多航次(按年度计算)。
承保人的赔付责任为:赎金包括运送过程中丢失的赎金,以及附加费包括运送赎金的费用,还有租船人的租金损失。
按照中国《海商法》第193条和《200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A对共同海损的界定,共同海损必须符合下列要件:危险须是同一航程中的财产所共同面临的,采取的措施须是有意而合理的,财产的牺牲和费用须是特殊的,采取的措施须是有效果的。
海盗赎金保险赔付问题

海盗赎金的保险赔付问题摘要:索马里海盗的出现给航运界带来了很大的困扰,他与历史中出现的其他海盗有一点显著的不同,即索马里海盗劫持船舶和货物的目的不是为了掠夺船上财产和变卖船舶,而是通过向船东和货主索要巨额的赎金来获得经济利益,而赎金就成为当今唯一可以解救船员和释放船货的方法。
尽管伦敦保险市场上已出现了”绑架和赎金险”,但由于其风险大且保费过高,所以无法成为解决赎金问题的通用方法。
本文即是探讨在没有”绑架和赎金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支付海盗赎金后能否从保险人处得到赔付以及如何索赔问题。
关键词:海盗赎金海上保险承保风险一、支付赎金是否合法保险人赔付赎金的前提是支付赎金属于合法行为,各国对此没有明文规定,所以实践中容易争议。
但法律往往会对违反公共政策的行为做出概括性的规定,即否认违反公共政策行为的合法性。
认为支付赎金违反公共政策的一方主张赎金能够起到鼓励海盗行为的负面作用,是损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为,应该禁止。
在英国判例masefiled ag v amlin corporate member ltd 中,steel法官就支付赎金的行为是否违反公共政策给出了自己的意见并作出了判决。
本案中,马来西亚籍的船舶bunga melati dua于2008年8月19日被索马里海盗劫持,原告即船上两批柴油的货方masefield为该批货物投保了一切险。
2008年9月18日,原告向保险人发出了委付通知。
但在10天后,船东与海盗谈妥了赎金并进行了支付,船货都被释放并继续开往目的地。
原告认为货物在2008年9月18日已经构成了推定全损,要求保险人按全损进行赔付。
诉讼中,原告提出支付赎金的行为是违反公共政策的。
但法官不同意将支付赎金定性为违反公共政策,原因是一方面英国法并未规定支付赎金违法,另一方面支付赎金也许的确会鼓励悲剧重复上演,但是如果船上的船员被武力劫持,唯一有效且合理的办法就是支付赎金,外交和武力介入通常并不可靠。
海上运输保险分析

海上运输保险分析海上运输保险(Marine cargo insurance)是指针对海上货物而展开的一种保险形式,其重点在于为一般性、散装和制造业货物提供全面、灵活、量身定制以及综合的风险保障。
在海上运输贸易中,由于运输过程中承担了货物的风险和可能发生的损失,因此海上运输保险对于保障利益和规避全部运输风险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海上运输保险分析是一项关系到货物运输的保护、合理分配和运输风险规避的活动。
海上运输保险处于中性地位,不论是承运人还是货主在保险的工作过程中都具有保护和收益的因素。
承运人和货主在运输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许多风险,如天灾、海难以及意外损坏等情况,这些风险有可能会导致货物的丢失或有损,因此保险公司在这个过程中极其重要。
海上运输保险有四个类别,分别是保单、海上运输保险、船运保险和综合海上运输保险。
这些不同类型的保险对于不同类型的货运有着各自不同的保护作用。
首先,保单保险是海上运输保险的基础,这是一种独立命名的保单,该保单对每发货物提供个别承保,往往包括运输、仓储和销售等多个环节。
保单保险可以为货主在海上的每次运输提供单独的保障,这也是保险公司最常用的一种保险类型。
其次,海上运输保险主要对海上货物进行保险,包括所有可能发生在海上的损失或损坏,如沉没、失踪、船只暴露在恶劣的天气和海况中,以及海难等情况。
海上运输保险的范围主要覆盖海上运输和港口货物的风险。
船运保险通常包括海上运输保险和险和海况保险。
船运保险通常按同一船舶的性质和风险分组,由保险公司承担风险,船东向保险公司支付一定的保费。
最后,综合海上运输保险是指把保险内容与被保险人风险全面布置起来的一种保险形式,其范围包括海上运输、陆地运输、仓储和销售等多个环节,旨在为货主提供全方位的保护。
在每个类型的海上运输保险中,保费是保险公司所要付出的成本,保费的计算涉及到众多因素,如货量、货品性质、港口情况、航线长短等因素。
不同单项保险的保费也是不同的,因为不同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和意外损失都有所不同。
从中英海上保险条款看海盗风险的投保问题

表3 中国货物保险的相关险别
相关 险别
一切险
战争险
投保 理由
负责赔偿直接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 一切险是口袋条款,海 行为、武装冲突或海盗行为所致的损失,以及 盗行为所产生的赎金是 由此而引起的捕获、拘留、扣留、禁止、扣押 外来风险所致,故属于 所造成的损失。还负责各种常规武器所致的损
一切险承保范围。 失以及由于上述责任范围而引起的共同海损的 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
的问题,希望借此帮助投保人规避海盗风险所造成的巨额赎金损失。
关键词:海盗赎金 ICC CIC 国际船舶保险 战争险
中图分类号:F7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00(2012)11(a)-219-03
2007年至今,海盗危险已经不仅仅局限于亚丁湾区域,非洲西 部、亚洲等海域的海盗风险增长同样迅速,向海盗支付的平均赎金 已由2005年的15万美元升至2010年的540万美元。本文将对中英两 国的海上保险条款进行对比和分析,进而考虑被劫船舶及货物如 何投保以规避海盗风险。在险别的选择上,将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简称PICC)制定的中国保险条款(China Insurance Clauses,简称 CIC条款,包括船舶险和货物险)和英国伦敦保险协会制定的保险 条款(包括国际船舶险International Hull Clauses(简称IHC),和协 会货物险Institute Cargo Clauses(简称ICC条款))为分析对象。
船员赎金方面,争议集中在船员由何方指派。若船员与船东直 接签订船员雇佣合同,则船员赎金由船东支付。若通过外派机构或 船员管理机构派往船舶工作,则由船员派遣机构或船员劳务中介 机构支付。
船上旅客的赎金方面,旅客因与承运人之间有运输合同契约, 故承运人应保障其运输途中的安全。故发生劫持事件后,自然由承 运人先行承担赎金费用[3]。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承保范围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承保范围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承保范围 货运险,是为了使运输中的货物在⽔路、铁路、公路和联合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防损⼯作,以利于商品的⽣产和商品的流通。
下⾯由⼩编为⼤家整理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承保范围,欢迎⼤家阅读浏览。
⼀、PICC条款“⼀切险”承保范围的争议 1.保险⼈及被保⼈理解的承保范围根据上述《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PICC条款),被保险⼈⼀般理解为,⼀切险的承保范围为⾮列明风险,即⼀切险承保平安险、⽔渍险以及除列明除外责任之外的⼀切外来原因所致的风险责任;⽽保险⼈则认为,⼀切险只是承保平安险、⽔渍险及11种普通附加险责任,对6种特别附加险及2种特殊附加险和其他外来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责任。
2.中国⼈民银⾏的复函及其效⼒问题 根据我国保险业的⾏政主管机关--中国⼈民银⾏复函中的解释,外来原因仅为11种普通的附加险,除此之外的原因造成的损害都不包括在⼀切险的承保范围内,其性质则为列明风险与除外责任,⽐PICC的⼀切险承保范围⼩很多。
但是,关于复函的效⼒,相关⼈⼠存在质疑,并认为:⾸先,央⾏的复函既不是⾏政法规,也不是部门规章,只是⾏政部门的⼀个意见,并⾮属⼈民法院办案时必须要依据或参照之列;其次,作为保险业的⾏政主管机关,央⾏只能对其所属的保险公司从事保险业务起指导作⽤,却并不能⼲预保险合同的约束⼒,更不能强制地⾃动⽣成为保险单中的⼀项保险条款;再次,作为保险⾏业的⾏政主管机关,央⾏本⾝并不具备对保险⼈与被保险⼈的争议具体条款进⾏解释的权⼒。
综上,认为央⾏的复函并不能成为保险⼈肆意解释“⼀切险”承保范围的依据。
⼆、⼀切险的由来 1、ICC(A)条款 20世纪早期以前,伦敦保险市场基本都是以传统的'船货⼀体保单(S.G.保险单) 为基础,直到近代以来,才出现了“⼀切险”。
⼀战以后,货物保险“⼀切险”条款在贸易商和银⾏间变得越来越受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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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马里海盗与海上保险仁和海事集体创作,王洋主笔一、海盗行为的历史发展海盗行为由来已久,其起源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当时海盗被认为是同狩猎和打渔等相类似的职业,从容地掠夺对方甚至友方奴隶和财产不但不会遭到谴责和惩罚,还会像战胜者缴获战利品一样,备受推崇而值得炫耀。
后来,那些参与海上贸易的国家意识到这种行为和文明进步的冲突,于是开始共同抵抗海盗活动,比如同邻国签订条约等等。
在古罗马,大约公元前70年,海盗控制住了为罗马帝国提供供给品所必经的海上要道,结果饥荒威胁着罗马,令这个强大而发达的国家十分尴尬。
执政者最后动员全国力量,调集了500只军舰组成的舰队开始追逐并歼灭海盗。
据记载大约前后击破了1700只海盗船,使罗马帝国重又恢复安全。
在欧洲北部,大约1389年至1392年间瑞典和丹麦的战争期间,来自Mecklenburg的一伙人站在瑞典这一边,替他们拦劫并捕获船只,得到瑞典当局的支持,以致战争结束,这伙人仍然继续这种行为,直至被人们认为是海盗行为。
大约几十年之后,这些海盗才被商贸同业工会联盟所消化。
后来,葡萄牙、西班牙以及英国大规模扩张领地时,军事冲突中也伴随着许多海盗行径。
但当时,海盗行为人并不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海盗行为,而是打着为宗主国封建势力拓疆敛财的旗号,为自己的行为披上合法的外衣。
宗主国的封建权势也认可这些行为,乐于从中分得掳获的财产,并使自己所属船只不受袭扰。
在16世纪到19世纪期间,在非洲西北部Barbary海岸活动的海盗十分出名,这些海盗拥有宗主国的授权,他们挑起了针对几乎所有地中海国家的一场激烈战争。
许多国家面对他们的侵袭无能为力,只能交纳保护费。
直到1830年,法国统治并占领了阿尔及利亚,才给Barbary海盗带来了末日。
大约在1856年,法国颁布的Paris Declaration on Maritime Rights终结了国家授权的捕获商船行为的合法性;比利时于1890年也通过了Brussels Act,最终废除奴隶制。
但海上拦劫捕获船只的行为,如今作为一种国际社会共同认可的犯罪行为,却一直没有消灭。
近年来由于一些地区的政治稳定性差、领海划界存在争议等原因,在非洲东岸、东南亚马六甲和南美洲等地区经常出现船只被劫持的现象。
这些案件中,海盗行为人往往偷偷作案,劫持船只/货物后偷偷变卖或以其它方式销赃;遇难船员通常在劫持过程中和劫持后受到威胁和恐吓,常见是被当即驱赶到一艘小艇上任意飘荡,生死不能保障。
更有甚者,如1998年10月发生的“长胜”轮案,船员全部遭劫持者屠杀灭口。
据统计,在2000年大约有469条商船被袭击,这一数据是1994年的5倍。
现在国际社会普遍把海盗当成世界的公敌。
二、索马里海盗的出现及其影响近来,索马里海盗频频出现在新闻报道以及世界各国人民的视角中,其主要活动于亚丁湾海域。
亚丁湾(Gulf of Aden)以也门的海港亚丁为名,它是指印度洋在也门和索马里之间的一片水域,它通过曼德海峡与红海相连,是从印度洋通过红海和苏伊士运河进入地中海及大西洋的海上咽喉,战略地位十分重要。
这一水域猖獗的海盗活动,给输往欧洲和北美洲的波斯湾石油,和服务东西方贸易的海上运输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据统计,在海盗活动影响之前,平均每天通过的船只在50艘以上,全年通过苏伊士运河的船只总共约有2万艘,其中大部分船只都载有重要的贸易商品和物资。
从1990年末开始,这个位于非洲东北角上的索马里就一直处于无政府状态,内部武装冲突此消彼长。
长期的冲突割据后,基本上形成了三个实际控制集团,北部以旧军阀势力为主,南部由笃信伊斯兰教的穆斯林民兵掌控,临时过渡政府仅能控制部分内陆地区。
北部势力缘于生活压力和优良的地缘特色,在沿海地区不断抢掠渔船和小型商船,近年来,劫持大型商船的事件也时有发生。
从2000年起,亚丁湾因为索马里海盗活动不断升级,被国际海事局等组织列为世界上最危险的海域之一。
由于缺乏制裁和处罚,索马里海盗行为愈演愈烈。
国际海事组织IMO曾经刊发文件,表明索马里海盗成员已经从最初的100人团伙发展成总数超过千人的分工明确的犯罪群体;其中6个团伙的大部分成员为手法纯熟老练的游击队队员,受过严格军事训练和具有航海知识,活动嚣张。
这些团伙的每次袭击都像精密的军事行动,2008年以来,索马里海盗活动更加猖獗,平均每4天就有一艘船只遭劫。
最近一段时期,船舶被索马里海盗袭击或者劫持的主要事件有:8月21日一天内在亚丁湾海域先后劫持船只3艘,创下近年来海上劫持的最高记录;9月25日,载有33辆T-72型主战坦克、大批装甲运兵车以及枪榴弹发射器的乌克兰货轮“法伊尼”号,在肯尼亚东印度洋沿岸遭劫,突破了通常只劫持民用物资的界限;10月10日,一艘悬挂巴拿马国旗的化学品运输船遭索马里海盗劫持,船上有17名格鲁吉亚人和3名西班牙人;10月21日,海盗又劫持了一艘载有7万多吨矿石的巴拿马籍散货船;10月25日,一条开往远东载有6万吨化肥的马绍尔籍散货船被劫;11月13日,中国天津一公司所属渔船“天裕8”轮在肯尼亚沿海被劫,船上共有25名船员,其中16人来自中国大陆;11月18日,沙特阿拉伯巨型油轮“天狼星”被劫持,该轮长330米,载重吨达31.8万吨,最多可装载200万桶原油。
国际海事组织曾经统计,过去海盗的攻击目标比例分别为油轮25%、货船23%、大型散装货轮13%、集装箱船11%、捕鱼船16%、沿海船只及游艇12%。
近几年,价值高、速度慢、机动性差的大型散装货轮已取代油轮成为首要攻击目标,同时针对捕鱼船的绑架案也在迅速上升,每年给世界经济造成的损失将超过250亿美元。
英国一家国际问题研究所10月份发表报告估计,索马里海盗今年将索得的赎金可能会超过5000万美元,由于全球逾十分之一的石油供应通过亚丁湾,全球贸易正在受到前所未有的威胁。
虽然有些航运公司已经命令所属船只绕道好望角航行,但由此而增加的成本按每条船平均需要增加航行12天左右计算,也会使承运人的日子雪上加霜;对于某些特定类型的船舶而言,航次利润在运费市场如此低迷的阶段,很可能因为绕航好望角而成为负值。
三、国际社会及保险人的反应面对索马里海盗活动的日趋猖獗之势及所带来的恶劣影响,国际社会以及保险人都积极出台应对措施。
2008年10月7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第1838号决议,呼吁关心海上活动安全的国家积极参与打击索马里海盗的行动。
11月10日,欧盟成员国外交部长例会正式批准欧盟向索马里海域派遣军舰和飞机,打击海盗活动。
代号为“阿塔兰塔”的军事行动将于12月开始进行,这是欧盟海军首次在海外的军事行动。
11月20日,联合国安理会举行公开会议,就索马里安全局势以及日益猖獗的海盗活动等问题进行讨论,并一致通过第1843号决议,决定对所有破坏索马里和平与稳定的个人和实体进行制裁。
在业界,海上保险人也迅速做出了进一步反应。
首先是国际市场搁置了传统条款保不保索马里海盗风险、赎金是否属于承保责任的争执,研究推出了一系列针对型很强的产品。
其中,劳合社公布了一组新的海盗险条款,供船东投保船壳险或者船舶战争险时使用。
该条款将海盗行为和恐怖分子行为都作为承保范围,规定在同一个保单中。
解决了由于现代海盗的行为更加暴力、复杂,难以区分传统海盗行为与恐怖分子行为的困难。
保险经纪人Benfield也推出了专为航行于亚丁湾的船舶而设计的条款,将赔偿限额扩展为1000万美元,其中包括补偿船东支付的赎金及为解决K & R(Kidnap & Ransom)而产生的支出。
无论如何,对于航行于亚丁湾以及非洲东海岸附近的船东,都意味着需要支付较以往更高额的保险费。
四、索马里海盗行为的保险责任分析(一)索马里海盗行为是否属于传统保单意义上的海盗伦敦保险人协会(ILU, Institution of London Underwriters)制定的船舶定期保险条款和货物保险条款皆有针对海盗风险进行承保的条款。
其中,协会83年船舶定期保险条款规定:“6 PERILS6.1 This insurance covres loss of or damage to the subject-matter insured caused by…6.1.5 piracy…”协会95年船舶定期保险条款对海盗险的规定与83年条款并没有差别。
上述船舶保险条款将海盗险规定为列明风险之一,但并没有具体解释海盗险的含义。
协会货物保险条款分为A、B、C条款,其中A条款承保海盗险,1981条款具体规定如下:“1 This insurance covers all risks of loss of or damage to the subject-matter insured except as provided in clause 4, 5, 6 and 7 below.…6.2 capture, seizure, arrest, restraint, or detainment (piracy excepted), and the consequences thereof or any attempt thereat;…”上述协会货物保险条款的承保风险是一切险,并且除外责任条款也特别说明海盗险不在除外责任范围之内,因此该保险条款承保海盗风险。
但是,同协会船舶定期保险条款相同,该条款也没有具体解释海盗险的含义。
我国的海上保险市场普遍使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制定的船舶和货运保险条款。
人保1986年船舶保险条款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它们都承保海盗风险,具体条款规定如下:“一、责任范围本保险承保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险船舶的全损:……4、来自船外的暴力盗窃或海盗行为;……”另外,我国人保1981年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并不承保海盗险。
要投保海盗险,则需要另外投保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其中关于承保海盗风险的条款规定如下:“一、责任范围本保险负责赔偿:(一)直接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或海盗行为所致的损失。
……”同样,我国的保险条款中虽然有关于承保海盗风险的规定,但是它们也都没有对“海盗行为”作出明确的定义。
另外,各国的保险法中也没有关于海盗行为的界定,只是在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的保险单解释规则的第8条对海盗行为略有提及:“The term ‘Pirates’includes passengers who mutiny and rioters who attack the ship from the shore.”但这一规定只是对海盗行为的补充规定,它并没有对海盗行为作出全面的定义。
虽然在保险法领域并没有关于海盗行为的定义,但是其他的国际公约以及国际组织却对海盗行为作出了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