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法硕: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第九章 法律规范逻辑

4、纯规范三段论
• 指前提和结论均是法律规范命题的三段论。 • 例如:任何公民都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履行 法律规定的义务就应当掌握法律的规定,所以, 任何公民都应当掌握法律的规定。
思考:与前面三者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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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准确把握刑法第224条所规定的目的。刑法 规范的目的,就是刑法规范所保护的价值或实现的 宗旨。对合同诈骗罪,就必须放在扰乱市场秩序进 而放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体系内范围内 理解。因而,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行为,只有扰乱 了市场秩序,进而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才构成合同诈骗罪,如果侵犯了刑法保护的其他社 会关系,则只能以其他特殊的诈骗犯罪或者普通诈 骗罪定罪处罚。 其次要理解合同诈骗罪,必须将之放在第3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8节(扰乱市 场秩序罪)内进行;同时结合第7章(侵犯财产罪) 第266条(诈骗罪)的规定,因为第266条“本法另 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本身指明了合同诈骗罪与 诈骗罪之间的竞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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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2月14日,倪女与高男到双方户口所在地的 某市甲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后因夫妻关系不睦,经 协商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 达成了协议。2001年3月3日,倪女与高男通过熟人关 系到某市乙镇人民政府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2003年 3月,高男因车祸死亡。同年5月,镇人民政府收到某 律师的律师意见书,认为乙镇人民政府对倪女、高男 的离婚登记行为属越权行政,应当予以纠正。乙镇人 民政府于2003年5月9日作出撤销倪女与高男离婚登记 行为的决定。倪女不服,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复议机关认为乙镇人民政府非一方户口所在地镇政府, 为倪女、高男办理离婚登记,发放离婚证书属行政越 权行为,乙镇人民政府发现错误后,及时纠正,对该 行为予以撤销并无不当,故复议维持了乙镇人民政府 的行政行为。
法硕(非法学)考研:专业综合课真题及解析(3)法理学部分 (2)

法硕(非法学)考研:专业综合课真题及解析(3)法理学部分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1.权利和义务的根本区别在于( )A、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B、权利是与生俱来的,义务则是由法律规定的;C、权利对于一切人都是平等的,义务则因人而异;D、权利应当享有,义务可以放弃;【答案】A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权利和义务的根本区别【考点分析】权利是指公民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作某种行为以及要求国家和其他公民作或者不作某种行为。
义务是指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某种法律责任。
公民的权利是否行使,取决于公民个人的意愿,公民既可以享受,也可以放弃。
公民对义务的履行不得取舍,国家以强制力保障公民对国家或社会以及他人履行自己的义务。
所以,权利和义务的根本区别在于: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
权利体现自主性,义务体现强制性。
四、简答题(每小题5分,共15分)1.简述法的指引作用的种类。
【答案要点】指引作用是指法对人们行为起到导向、引路作用。
其对象是每人自己的行为。
法的指引是一种规范指引,它不同于个别指引。
个别指引是通过一个具体指示就具体的人和情况进行指引,个别指引虽然针对性强、很具体,但完全依赖于个别指引,则存在这样一些缺点:在时间、精力和经济上会带来浪费;不适应系统化的社会管理需要;偶然性、个别性因素太大,缺乏统一性;缺乏确定性、安全感,因而容易导致人们的不稳定心理,等等。
规范指引虽然很抽象,存在针对性弱的一面,但是它能克服个别指引的上述缺点。
它具有连续性、稳定性和高效率的优势,是建立社会秩序必不可少的条件和手段。
法的指引根据不同标准可作不同的分类。
根据法律规范中的行为模式,法的作用可以分为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根据国家权力行为的权限幅度可以将法的指引作用分为羁束的指引和非羁束的指引;根据法律的构成要素,法的指引作用可以分为原则的指引和具体的指引等。
2.简述法律制定的特征。
【答案要点】法律制定,也称法的创制或立法,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
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分析

法律规的逻辑结构分析【摘要】要分析法律规的逻辑结构,首先就应知道法律规的含义,这是分析法律规逻辑结构的前提。
关于法的模式问题,有四种主要的理论:1、奥斯丁的命令说;2、哈特的规则说;3、德沃金的规则、政策、原则模式;4、庞德的律令、技术、理想模式。
从规的角度出发,法律规是法的唯一要素,是法律中能够独立发挥规功能的最小单位。
最后到关于法律规逻辑结构的理论方面,有前联法学家的假定、处理、制裁学说、西方学者的假定、处理学说和以文显为代表的法理学者的权利义务的规定、法律后果的归结学说。
最后在黄茂荣教授观点的基础上提出了观点,即认为法律规是由法律事实和法律后果二要素构成的。
【关键词】法律规逻辑结构;法律规逻辑要素;法律事实;法律后果【中图分类号】D90法律规逻辑结构的理论是确定法律规句法、静态构成的理论。
如果不严谨,句法不正确,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理解,轻则出现争吵不休的情况,重则产生为了自己或自己阶级的利益颠倒是非、混淆黑白的情形。
因此,对法律规逻辑结构进行正确合理的分析具有重大意义。
以下即是笔者对法律规的逻辑结构分析。
1 法律规的含义界定要分析法律规的逻辑结构,首先就应知道法律规的含义,这是分析法律规逻辑结构的前提,借用罗尔斯的术语来说,这是一种“反思的平衡”的结果。
什么是法律规?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界定,正如凯尔森所说,我们对于自己工作中那些想当做工具的术语,可以随意界定,唯一的问题是它们能否达到我们想要达到的学术目的。
对于法律规的含义,目前有两种主要的观点,一是认为法律规与法律规则等同,即是指赋予一定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另一种观点是认为法律规包括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
笔者认为要充分认识这两种观点,应当了解法的要素和法的模式问题。
法的要素是指法的基本组成元素,法的模式是解释法由何种要素组成时所使用的概念。
关于法的模式问题,有四种主要的理论。
第一种是奥斯丁的命令说,奥斯丁认为法律的基本组成元素是命令,所有的法律都是由命令组成的,这个理论曾经是主宰西方法律一个多世纪的强势理论。
法硕刑法知识框架

法律硕士刑法知识框架1. 绪论:一共三节,分别讲的是刑法的概述、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效力范围。
(1)这一章告诉我们刑法是什么,从哪里而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的意志而来)(2)法律的原则统领了每一个法律,刑法的原则也是在刑法中做了一个统领的效果(3)效力是刑法考的一个重点,所以这里讲的重点就是刑法空间效力2. 犯罪概念:一共两节,讲了在什么情况下犯罪才属于犯罪,所以对犯罪下了一个具体的结论(1)这个对犯罪做了一个动态的介绍,里面有个法理方面的解释——但书(这个字是一个转折的字眼,但是在刑法里面这里面的东西就可能从犯法转化为不违法)(2)犯罪的特点从犯罪到惩罚做了一个全面的解释3.犯罪的构成:这一章一共讲了五节,犯罪的构成、犯罪的主体、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1)对犯罪的构成做了一个整体剖析(2)对犯罪主体做了一个全面的介绍,在那种情况下才能构成是犯罪的主体(3)犯罪的客体讲的是侵害的对象,所以犯罪的客体方面是侵害社会利益(4)犯罪的客观方面讲的是犯罪的侵害的客体,有客观事实存在(5)犯罪的主观方面是刑法最抽象也是最难理解的地方,所以这一章剖析的知识点是一个全面并且要重点掌握的知识点总之:犯罪构成这一章节里是贯彻在整个刑法里的理论和知识点,所以这个是刑法里面最能体现刑法讲的犯罪等一些知识点,在这章节里面一定要牢固的掌握一点——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建议大家可以选择靠谱稳妥的辅导班来帮助自己理清头绪,打牢基础,个人觉得爱考机构很专业。
4.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这一章节讲了五节,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概述、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1)这一章节是首先要知道犯罪的每个形态的概念(2)然后要理解犯罪其中每一个形态他们之间的变化,他们之间的区别在哪了(3)最后要能分清楚这个四个犯罪形态之间在具体案例中的动态变化5.共同犯罪:这一章有两节,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构成、共同犯罪的形式(1)重点理解共同犯罪中共同的两个字有静态到动态的一个变化过程(2)共同犯罪包括的具体形式,具体的责任6.一罪与数罪:这一章节有四节,一罪与数罪的概述、实质的一罪、法定的一罪、处断的一罪(1)一罪与数罪怎么评判(2)实质的一罪包括哪些罪,每个罪中具的具体列子一定要记清楚(3)法定的一罪,处断的一罪,一定要清晰的明白他们的概念以及他们的处断原则(4)在清晰的明白他们之间的微妙区别7.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这章重点来讲的是对第三方或者本人遇到危险的时候,通过什么手段来表明自己是不属于犯罪(1)正当防卫里面有一个很重要的点就是防卫的对象(2)紧急避险要知道侵害的对象损害的大小以及程度8.刑罚的概念和种类:这一章节讲的是刑法中的罚,所以在罚的概念里面,一定要清晰的记住每个刑期的特点。
2010-2015法硕联考专业综合课(法学、非法学)主观题大题真题及答案解析汇总

2010专业综合课(非法学)三、简答题(64-66小题,每小题8分,共24分。
请将参考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64.简述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包括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要素。
2(1)假定(条件)是指法律规则中规定的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即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景下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
它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什么地域生效,对什么人生效;二是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包括行为主体的资格构成和行为的情境条件。
2(2)行为模式是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具体行为的方式的部分,包括可以这样行为、应该这样行为和不得这样行为三种模式。
2(3)法律后果是指法律规则中对遵守或违反规则的行为予以肯定或否定的评价的部分,包括肯定性法律后果和否定性法律后果。
265.简述我国宪法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规定及其意义。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4(2)意义:各民族在参与国家事务管理上享有平等权利,有利于少数民族利益的保护,加强民族团结。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体现权力分工与制约原则,确保各职能部门的相对独立,保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做好本职工作。
4PS:全国人大常委会乃至其他国家机关的有关宪法规定需要牢记,最好将宪法的全部相关法条背诵下来。
66.简述清末的领事裁判权制度。
(1)领事裁判权指一国通过其驻外领事对在另一国领土上的本国国民按照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属于“治外法权”的一种。
2(2)清末领事裁判权制度确立于1843年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其后的《虎门条约》,并在随后签订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中得以扩充。
关于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与法律条文

关于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与法律条文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乃是法律条文体现的重要内容之一,在法律文书中,每一
条条文中都会包含有以逻辑结构来承载其内容的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则以规范、方针或者其他指导性文字形式表达,可以说这些文字就是法律规则的基石。
它以具体、清晰、明确且有条理性的信息组成逻辑体系,从而形成了法律文字。
针对不同类型及层次的法律行为,它们所承载的逻辑结构也不相同。
例如,一
般的法律行为规定,可以采用约束的形式,即强制性的法律行为,要求本着“必须执行”的原则;或者采取推动的形式,即积极的推动行为,以实施某种社会的保护活动,等等。
法律条文则是法律具体规定的体现,它可以说是一种囊括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司法裁量、政策及行政规。
它是一种具有定力、权威以及强制力的指令,它既受宪法的控制,其内容也受某一特定领域的其他规定和条款的约束。
它将法律的精神内涵以文字的形式体现出来,它的内容与法律的本质密不可分,因此其中的每一句话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因此,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与法律条文融为一体,形成了法律行为规范的基本
特征:一是为了保障国家、社会的利益,达到合理的公正;二是以法律条文表达强制性的约束,以规则形式凸显出各项实践行为所带来的权利和义务,完善法律概念的构成结构,为解释、实施和判断法律提供依据,其中的每一项条文都构成了法律的精髓及基石,是法律秩序在世界各国中的基石。
法律规则逻辑结构的理论阐述
法律规则逻辑结构的理论阐述法律规则是法律规范的组成要素之一,以权利义务内容为核心的受强制力保护的具体行为规范,下面是小编整理推荐的一篇关于法律规则逻辑结构探究的论文范文,欢迎阅读查看。
近来,我国法理学界对于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问题,有诸多学者在原有“新三要素说”的基础上,屡发新声。
这一现象的背后,是各学者对这一观点的理论基础有不同见解。
一、当前法律规则逻辑结构的主流观点法律规则是法律规范的组成要素之一,以权利义务内容为核心的受强制力保护的具体行为规范。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理论在我国经历了“三要素说”、“两要素说”再到“新三要素说”的理论沿革。
当前居主流的法律规则逻辑结构观点“新三要素说”,认为完整的法律规则逻辑结构应当包括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要素缺少任一就意味着法律规则本身的不存在.在三个要素中,假定条件和行为模式是不可分的,因为任何行为模式都是针对一定条件的,不可能存在无条件的权利(权力)和义务规定,所以假定条件和权利义务模式两要素有直接关系;而法律后果要素,和假定条件要素本身没有直接关联,和权利义务模式也没有直接关系,他的发生条件和对象遵守或违背假定条件下的权利(权力)义务规则这一前提有关.“新三要素说”认为缺少法律后果要素的法律规则不是完整规则,“张文显教授……但始终坚持将他所说的‘法律后果’列入法律规则的构成要素之中---这原本就遵循了凯尔森观点的内在构成方式,具有逻辑上的自治性”.纯粹法学家凯尔森认为法律规则中“使得一个规则成为一个规则,是因为规则的内容包括了制裁”,强制因素是法律规则所必要的。
法律逻辑学(第二版)-第九章 法律规范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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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类推
(一)类推适用 (二)判例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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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推适用
1.定义 所谓类推适用是指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 在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在一定条 件下比照与本案最类似的法律条文进行处理 的适用法律的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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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类推适用推理形式 某规范适用A案件; B案件(待处理案件)在特征上都与A案件相似; 因此,某规范也可适用于B案件。
高等教育出版社答案是d高等教育出版社一反对关系推理二下反对关系推理三矛盾关系推理四差等关系推理高等教育出版社一反对关系推理必须p不必须非popop必须非p不必须popop高等教育出版社二下反对关系推理不允许p允许非ppppp不允许非p允许ppp高等教育出版社三矛盾关系推理必须p不允许非p不必须p允许非p允许非p不必须p不允许非p必须p必须非p不允许p不必须非p允许p允许p不必须非p不允许p必须非p高等教育出版社四差等关系推理必须p允许poppp不允许p不必须pppop必须非p允许非p高等教育出版社你可以随时愚弄某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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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随时愚弄某些人。” 假如以上属实,以下哪些必然为真? ① 张三和李四随时都可能被你愚弄。 ② 你随时都想愚弄人。 ③ 你随时都可能愚弄人。 ④ 你只能在某些时候愚弄人。 ⑤ 你每时每刻都在愚弄人。 A.只有③。B.只有②。 C.只有①和②。D.只有②、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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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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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征 从命题的逻辑结构上看,法律规范命题是由规范 词和子命题两部分组成的。这里的子命题是陈 述行为主体实施或不实施某行为的命题。 规范词通常包括“必须”、“禁止”、“允许”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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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规范命题的种类
考研法硕: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考研法硕: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法律规则具有内在的严密的逻辑结构。
法律规则主要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三个要素组成。
假定又称条件,是规则中关于适用该规则的条件的规定,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境下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
它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其内容是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生效,在什么地域生效以及对什么人生效等;二是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其往往是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规定,内容包括行为主体的资格构成(行为主体的国籍、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免责条件等)和行为的情境条件(行为的时间、地点、程序和状态等)。
在立法实践中有可能省略假定(条件)这一要素,或将其规定在其他条文中,以求文字表达简明扼要。
但是省略不意味着假定(条件)不存在,我们可以根据法律规则的内在逻辑,从法律条文的上下文或若干法律条文的内容规定推导出假定(条件)。
行为模式是指法律规则中关于行为的规定,即法律关于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和必须做什么的规定,它是从人们大量的实际行为中概括出来的法律行为要求。
根据行为要求的内容和性质不同,法律规则中的行为模式分为三种:可为的模式、应该为的模式和不得为的模式。
与此相对应的三种法律规则分别是授权性法律规则、命令性法律规则和禁止性法律规则。
命令性法律规则和禁止性法律规则合称为义务性法律规则。
法律后果是指法律规则中对遵守规则或违反规则的行为予以肯定或否定评价的规定。
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是法律后果的前提,法律后果是对人们遵守或违反假定(条件)和行为模式的认定。
根据人们对行为模式的实际行为的不同,法律后果又分为肯定性法律后果和否定性法律后果两种。
前者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按照行为模式的要求行为而在法律上予以肯定的后果,它表现为法律规则对人们行为的保护、许可或奖励;后者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不按照行为模式的要求行为而在法律上予以否定的后果,它表现为法律规则对人们行为的制裁、不予保护、撤销、停止,或要求恢复、补偿等。
法律规范逻辑
2、下反对关系推理 ﹁Pp→P﹁p ﹁P﹁p→Pp
※并非不允许记者拍照,所以,允许记 者拍照。
3、矛盾关系推理
Op←→﹁P﹁p
O﹁p←→﹁P﹁p
Pp←→﹁O﹁p
P﹁p←→﹁Op
※允许当事人在法庭上提出新的证据,
▪ “禁止P”与“必须非P”、“禁止非P”与 “必须P”意义相同,它们之间是等值的, 可以相互替换使用。
▪ 例如: ▪ ※“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保守秘密”等于说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不保守秘密”; ▪ ※“禁止随地吐痰”等于“必须不随地吐
痰”。 ▪ OP ←→ F﹁P ▪ O﹁P ←→ FP
又如:“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允许刑讯” 为不妥,所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不应刑讯”为妥。
3、“必须P”和“允许P”,“必须不 P和“允许不P”为差等关系
▪ 在差等关系(从属关系)的规范命题之间, 当“必须P”或“必须不P”为妥时,“允许 P”或“允许不P”也妥;
▪ “允许P”或“允许不P”为不妥时;“必须 P”或“必须不P”一定不妥。
※并非子女必须随父姓,所以,子女可以不 随父姓。
4、等差关系推理 Op→Pp O﹁p→P﹁p ﹁Pp→﹁O﹁p ﹁P﹁p→﹁O﹁p
4、“允许P”和“允许不P”为下反对关系
▪ 当两个规范命题为下反对关系时,其中一个为不 妥,一个为妥推知另一个为不妥(妥否不定)。
▪ 例如:“民法可能不是实体法”为不妥,所以, “民法可能是实体法”为妥。
▪ 又如“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允许对 自诉人提起公诉”为妥,不能推知“自诉案件的 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允许不提起反诉”为不妥。 事实上,“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允 许不提起反诉”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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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法硕: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法律规则具有内在的严密的逻辑结构。
法律规则主要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三个要素组成。
假定又称条件,是规则中关于适用该规则的条件的规定,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境下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
它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其内容是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生效,在什么地域生效以及对什么人生效等;二是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其往往是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规定,内容包括行为主体的资格构成(行为主体的国籍、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免责条件等)和行为的情境条件(行为的时间、地点、程序和状态等)。
在立法实践中有可能省略假定(条件)这一要素,或将其规定在其他条文中,以求文字表达简明扼要。
但是省略不意味着假定(条件)不存在,我们可以根据法律规则的内在逻辑,从法律条文的上下文或若干法律条文的内容规定推导出假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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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模式是指法律规则中关于行为的规定,即法律关于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和必须做什么的规定,它是从人们大量的实际行为中概括出来的法律行为要求。
根据行为要求的内容和性质不同,法律规则中的行为模式分为三种:可为的模式、应该为的模式和不得为的模式。
与此相对应的三种法律规则分别是授权性法律规则、命令性法律规则和禁止性法律规则。
命令性法律规则和禁止性法律规则合称为义务性法律规则。
法律后果是指法律规则中对遵守规则或违反规则的行为予以肯定或否定评价的规定。
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是法律后果的前提,法律后果是对人们遵守或违反假定(条件)和行为模式的认定。
根据人们对行为模式的实际行为的不同,法律后果又分为肯定性法律后果和否定性法律后果两种。
前者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按照行为模式的要求行为而在法律上予以肯定的后果,它表现为法律规则对人们行为的保护、许可或奖励;后者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不按照行为模式的要求行为而在法律上予以否定的后果,它表现为法律规则对人们行为的制裁、不予保护、撤销、停止,或要求恢复、补偿等。
法律后果是任何法律规则都不可缺少的要素,但在立法实践中,法律条文一般不明确表述合法的后果,因为根据行为模式,人们可以直接推知该法律后果。
违法的后果实际上规定了人们违反法律所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必须在立法上予以明文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