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法律规范逻辑
法律规范法律规范的概念和特征:特征:国家意志性;规范性;同一性;逻辑性

《法理学》辅导(14)法律规范法律规范的概念和特征:概念:见教材P189特征:国家意志性;规范性;同一性;逻辑性法律规范的结构每一法律规范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个部分构成。
行为模式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可以这样行为;应该这样行为;不应该这样行为。
这三种行为规范也就意味有三种相应法律规范:授权性法律规范;命令性法律规范;禁止性法律规范。
后两类法律规范可合成为义务性规范,即通常所说的“行令禁止”。
法律后果一般是指法律对具体法律意义的行为赋予某种结果。
它大体上可分为两类:1、肯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承认折中行为合法、有效并加以保护以至奖励。
2、否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上不予承认、加以撤消以至制裁。
法律规范的分类法律规范按其本身性质可以从不同角度加以分类。
中外法理学中,在法律规范的分类上有不同的分类法。
这里暂且提出以下四种分类。
第一,前面所讲的,按照行为模式的不同,分为授权性、命令性和禁止性三种法律规范,或者分为授权性与义务性(行令禁止)两种,这里讲的授权包括授予权利或授予权力。
第二、调控性规范和构成性规范。
这两种规范的区别标准是特定行为以前是否有调整规范。
第三、强行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
划分强行性和任意性是从所保护权益(公益或私益)、法律效力的强弱等角度出发的,授权性和义务性的划分主要是从不同行为模式的角度出发的。
第四、确定性规范、委托性规范和准用性规范。
这是从法律规范内容是否确定来划分的。
1、确定性规范,即明确规定一定行为规范,不必再援用其他规范;2、委托性规范,即这种规范并未规定行为规范,而规定委托(授权)其他机关加以规定;3、准用性规范,即并未规定行为规范,而规定参照、援用其他法律条文或其他法规。
《法理学》辅导(15)法的体系法律体系、法律部门1、本书所指的法律体系,就是一国或一地区现行法律规范按不同的法律部门,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即部门法体系。
2、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是指一个国家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的本国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教育法学常考知识点之教育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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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讲义—第九章

2014-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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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受侵犯性和受制约性
从宪法权利的固有性和宪法规定性中,可推导出一个
逻辑结论,即宪法权利具有不可侵犯性
197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17条宣称:所有权神圣不可侵
犯——注:具有浓厚的自然法色彩
我国现行宪法第37、38、39条明确宣称“人身自由不
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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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权利是一种法律上的资格。具体而言,在终极意 义上,权利可视为一种通过法规范所确认的、法律关 系主体的一方要求他方作出作为或不作为的可能性。 从法学的角度来看,这种可能性就是一种法律上的资 格。 注:这种资格是否也可理解为一种法律上的利益。 这是一个聚讼纷纷的问题,往往诱发有益的、又或无 谓的学理争议。众所周知,R· 耶林曾在其名著《为权 利而斗争》中即将权利的实体理解为利益。这种观点
B.权利是由法规范所认可的。 根据德国学界的通说,权利必然反应了主体自身对 某种特定利益的要求,但是单纯以人的主观意愿的形 式而存在的权利,在学理上称之为“主观的权利”。 主观的权利往往不是有效的、自我完结的权利,它必 须通过法规范的确认,才获得法的正当性和有效性。 这种法规范所确认的权利,即所谓“客观的权利”。 注:权利是由法规范所认可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其 自身也是法规范所赋予的,法规范仅仅赋予权利的客 观性,而不赋予本体论意义上的权利本身。“法无禁 止
权利是上帝或某种造物主赋予人的权利,或是一种基 于其之为人所力应具有的、与生俱来的权利
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人权不是天赋的,而是历史中形
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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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人的基本权利是人作为构成社会整体的自律的
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

中国法制史的刑法演变过程
中国最早的刑法典是战国时期的法经,法经分为六个部分,其中的《具法》就类似现在的刑法总则,是有关刑罚的总的规定,位于全部法典的最后一部分。
秦代继承《法经》,改造为秦律,把具法改造为具律,依然作为刑罚总则而存在,汉代继承秦朝法制,在原来法经盗贼网捕杂具的六篇基础上增加三篇,作为总则的具律则置于律典中间的位置。
曹魏时期制定《新律》,将原来汉代的九章律增益为十八篇,为了突出总则的地位,将其改为刑名,并且置于篇首。
西晋时期制定《泰始律》,在《刑名》之后增加《法例》一篇,共同作为刑法总则的内容。
北魏律继承泰始律的篇章结构,之后的北齐律合并《刑名》与《法例》,成为《名例》一篇,置于篇首,作为总则。
至此以后的一千多年内,名例律作为刑罚总则并置于篇首一直为后世所延续。
法律规范逻辑结构问题新探——以现代西方法理学中“法律规范”与“法律规则”的不同内涵为背景

并未 引人 规范 之概 念 ,也并 未 在 意 ‘ 然 ’ 与 ‘ 实 应然 ’之 区别 ,而这 恰 是 规 范 概念 据 以建 立 之
基 础 ” 。凯 尔 森 “ 强调 指 出法 律规 则 (ea rl ) 实 质 上不 同于 其他 规 则 ,尤 其 不 同 于那 些体 1 l ue g s 现为 ( 物理 学 意义 上 的 ) 自然 法 则 (a so aue 的规 则 。 …… 为 了防 止 ( 法 律 性 质 )误 1w f tr ) n 对 解 起见 ,因此 在这 里最 好不 用 ‘ 则 ’这 一术 语 ,而 将法 律 称 为 规 范 ” 规 ③。 由此 ,凯 尔 森 选 择使 用 “ 范 ” ( om) 一 词代 替 了 “ 则 ” 规 nr 规 。凯 尔 森 心 目中 的 “ 则 的 意义 是 :当 某 种 条件 具 备 规 时 ,某 类 现象 就发 生 ,或应 当发 生 ,总 会 或几 乎 总 会 发 生 ” @。可 见 ,凯 尔 森 主 要 是 在 自然法 则
部 分构 成 。其 中 ,条件 、模式 是后果 的前 提 ,后果 是对人 们遵 守或 违反假 定条 件和行 为模 式 的认
定 。 “ 三要 素说 ” 是 目前 国内法学 界 的通说 ,但 学 界也 存 在 一些 不 同 的观 点 ,其 中某 些 观 点 新
还 具备 相 当有 力 的理论 支持 。笔者认 为 ,国内学者对 法律 规范 逻辑 结构 的不 同意见在 一定 程度 上
法理学 第九章 法的作用

• 法律规范的局限:认识的局限、概括的 局限、语言的局限、解释推理的局限、 滞后性和超前性。
• 法的执行所需的人员、设施、环境的限 制。
• 法律事实无法认定,和客观真实的距离
法的作用
一、概念 • 功能和作用:功能是事物内在的品质。作
用是事物对外在环境的影响。 • 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 通过法律规范的功能起到法律的社会作用 • 手段和目的的关系
二、法律的规范作用(功能) • 指引作用 • 评价作用 • 预测作用 • 教育作用 • 强制作用 三、法律的社会作用
四、法律的局限性
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分析

法律规的逻辑结构分析【摘要】要分析法律规的逻辑结构,首先就应知道法律规的含义,这是分析法律规逻辑结构的前提。
关于法的模式问题,有四种主要的理论:1、奥斯丁的命令说;2、哈特的规则说;3、德沃金的规则、政策、原则模式;4、庞德的律令、技术、理想模式。
从规的角度出发,法律规是法的唯一要素,是法律中能够独立发挥规功能的最小单位。
最后到关于法律规逻辑结构的理论方面,有前联法学家的假定、处理、制裁学说、西方学者的假定、处理学说和以文显为代表的法理学者的权利义务的规定、法律后果的归结学说。
最后在黄茂荣教授观点的基础上提出了观点,即认为法律规是由法律事实和法律后果二要素构成的。
【关键词】法律规逻辑结构;法律规逻辑要素;法律事实;法律后果【中图分类号】D90法律规逻辑结构的理论是确定法律规句法、静态构成的理论。
如果不严谨,句法不正确,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理解,轻则出现争吵不休的情况,重则产生为了自己或自己阶级的利益颠倒是非、混淆黑白的情形。
因此,对法律规逻辑结构进行正确合理的分析具有重大意义。
以下即是笔者对法律规的逻辑结构分析。
1 法律规的含义界定要分析法律规的逻辑结构,首先就应知道法律规的含义,这是分析法律规逻辑结构的前提,借用罗尔斯的术语来说,这是一种“反思的平衡”的结果。
什么是法律规?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界定,正如凯尔森所说,我们对于自己工作中那些想当做工具的术语,可以随意界定,唯一的问题是它们能否达到我们想要达到的学术目的。
对于法律规的含义,目前有两种主要的观点,一是认为法律规与法律规则等同,即是指赋予一定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另一种观点是认为法律规包括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
笔者认为要充分认识这两种观点,应当了解法的要素和法的模式问题。
法的要素是指法的基本组成元素,法的模式是解释法由何种要素组成时所使用的概念。
关于法的模式问题,有四种主要的理论。
第一种是奥斯丁的命令说,奥斯丁认为法律的基本组成元素是命令,所有的法律都是由命令组成的,这个理论曾经是主宰西方法律一个多世纪的强势理论。
如何理解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

如何理解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
(1)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是指法律规范由哪些部分组成,构成法律规范的内部要素及其相互关系。
(2)从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看,它分为条件、模式、后果三要素。
(3)条件(或称假定),指法律规范中指出适用该法律规范的条件或情况的部分;模式,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为规则部分,法律规范的模式分为三种,即可为模式、应为模式和勿为模式;后果,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人们在作出符合或违反该规范行为时,会带来什么法律后果的部分,包括合法后果和违法后果两大类型。
(4)从逻辑上讲,任何法律规范都由条件、模式和后果三个部分组成,三者密切联系、缺一不可。
三者之中,模式是法律规范的核心要素,是法律规范最基本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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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格斯诉帕尔默案
• 1882年帕尔默在纽约用毒药杀死了自己的祖父,他的祖 父在现有的遗嘱中给他留下了一大笔遗产。帕尔默因杀人的 罪行被法庭判处监禁几年,但帕尔默是否能享有继承其祖父 遗产的权利成了一个让法官头疼的疑难案件。 • 帕尔默的姑姑们主张,既然帕尔默杀死了被继承人,那 么法律就不应当继续赋予帕尔默以继承遗产的任何权利。但 纽约州的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如果继承人杀死被继承人将当然 丧失继承权,相反,帕尔默祖父生前所立遗嘱完全符合法律 规定的有效条件。 • 因此,帕尔默的律师争辩说,既然这份遗嘱在法律上是 有效的,既然帕尔默被一份有效遗嘱指定为继承人,那么他 就应当享有继承遗产的合法权利。如果法院剥夺帕尔默的继 承权,那么法院就是在更改法律,就是用自己的道德信仰来 取代法律。
二、法律规范命题
(一)法律规范命题的逻辑结构
规范词
+
子命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 密,爱护公共财产,……尊重社会公德。 2、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3、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禁止命题 4、中国公民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5、中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 动的自由。 6、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 私有财产实行征隔离
布朗 诉 托皮卡教育委员会
• 1951年,堪萨斯州托皮卡小镇黑人牧师布朗 的女儿行将入学,但由于“黑白分校”不得不进 入条件很差的黑人学校,布朗一怒之下带领12名 黑人学生家长,联名把州法律和镇教育管理委员 会告上区法院,要求法院禁止“黑白分校”,却 遭败诉。 • 在“全国有色人种促进会”的支持下,不服 判决的布朗等黑人家长直接上诉到最高法院。 1951年12月,最高法院把来自各州涉及“黑白分 校”、种族隔离的五个案件并案审理。因案件关 系到美国人日后的生活方式,故受到各方瞩目, 最高法院出于谨慎,案件审理期从1952年底断断 续续拖到1953年底,直至关注弱势群体的沃伦出 任首席大法官。
第九章 法律规范逻辑
第一节 法律规范逻辑概述
一、法律规范的内在逻辑结构 行为模式
+
法律后果
例句:1、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2、中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 评和建议的权利。
3、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 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4、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 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允许依法行政 必须酒后驾车是不对的 允许不酒后驾车 必须不依法行政是不对的
→
第三节 法律规范适用推理
一、概念:在法律适用过程中运用明确具体 的法律规范,结合法律事实导出具体判决 或裁定的推理。
二、类型 (一)裁决三段论 (二)法律类推
(一)裁决三段论
• 定罪三段论 • 凡故意非法剥夺他人 生命的行为都构成故 意杀人罪。 • 现查明,某甲故意非 法剥夺他人生命。 • 所以,某甲犯故意杀 人罪。 • 量刑三段论 • 故意伤害罪处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 • 张三犯故意伤害罪, • 所以,张三应处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法律类推
1、类推适用
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可在一定 条件下比照与案件最相似的法律条文 进行处理的行为。
2、判例类推
判例类推
• 普莱西 诉 弗格森 • 布朗 诉 托皮卡教育委员会
普莱西 诉 弗格森
• 1892年6月7日,具有八分之一黑人血统的荷 马· 普莱西(Homer A. Plessy)故意登上东路易 斯安那铁路的一辆专为白人服务的列车,根据路 易斯安那州1890年通过的相关法律,白人和有色 种族必须乘坐平等但隔离的车厢。 • 根据该条法律,普莱西被认定为“有色种 族”,遭到逮捕和关押。于是他将路易斯安那州 政府告上法庭,指责其侵犯了自己根据美国宪法 第13、14两条修正案而享有的权利。但是法官约 翰· 霍华德· 弗格森(John Howard Ferguson)裁 决州政府有权在州境内执行该法,普莱西最终败 诉,以违反隔离法为名被判处罚金300美元。 • 普莱西接着向路易斯安那州最高法院控告弗 格森法官的裁决,但该法院维持了弗格森的原判。
必须命题
(二)种类
1、必须命题
必须p(或Op) 必须非p (或O ┐p)
2、禁止命题
禁止p(或Fp) 禁止非p (或F┐p)
3、允许命题
允许p(或Pp) 允许非p (或P┐p)
5 3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 1、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4 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 2、中国公民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 6 、有的合同可以是非书面形式的。 为。 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 ……尊重社会公德。
• 其二,本案合议庭还运用直言三段论第二格,推认周 正龙犯了非法持有弹药罪: • 非法持有弹药罪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弹 药的行为; • 周正龙违法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军用子弹; • 所以,周正龙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 • 其三,本案合议庭还运用直言三段论第一格,认为对 被告周正龙应数罪并罚: • 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一行为人在法定时间界限内 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及刑 期计算方法决定其应执行的刑罚; •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正龙所犯诈骗罪和非法持有弹 药罪这两项罪名成立; • 所以,对被告人周正龙应数罪并罚。
• 2008年8月7日,汉阳区法院下达裁定书: 根据《仲裁法》和《仲裁规则》,“对裁 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仲裁庭已经裁 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 补正”。该条款明确规定法律授权仲裁补 正的是“裁决书”而不是“调解书”。遂 裁定对补正后的调解书不予执行。
[逻辑分析]
• 在法律逻辑上,本案遇到的问题是法律裁定无可适用的法 律规范前提。 • 仲裁法第四章(仲裁程序)第三节(开庭和裁决)有如下 两项规定:“第五十一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 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 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 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 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第五十六条 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 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补正;当事 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请求仲裁庭补正。” • 根据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仲裁调解书和裁决书“具有同等 的法律效力”;既然仲裁书可以修改,那么与其具有相同 性质和效力的调解书也可以修改,即调解书也可以适用第 五十六条的规定。
2、下反对关系推理
┐Pp → P┐p ┐P┐p → Pp 例:不允许私营企业不照章纳税, 因此,允许私营企业照章纳税( ┐P┐p → Pp)
3、矛盾关系推理
• • • • Op ┐P ┐p ┐O p P ┐p O┐p ┐P p ┐O ┐p Pp
不允许开办公司不领取营业执照 被告人可以不请律师 不允许公安人员对犯人刑讯逼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是10周岁以上的人
开办公司必须领取营业执照
被告人不必须请律师 公安人员必须不对犯人刑讯逼供 无民事行为人不必须不满10周岁
4、差等关系推理
• • • • Op → P p ┐P p → ┐O p O┐p → P ┐p ┐P ┐p → ┐O ┐ p
必须依法行政
不允许酒后驾车 必须不得酒后驾车 不允许不依法行政
→ → →
(三)规范命题间的关系
Op等值于F┐p
Op ( F┐p) 差 等 反对 矛 矛
O ┐p等值于 Fp
O ┐p (Fp) 差 等
盾 Pp 下反对
盾 P┐p
第二节 法律规范命题直接推理
• 1、反对关系推理 • Op → ┐O ┐p • O ┐p → ┐O p 例:子女必须赡养父母, 因此,禁止子女不赡养父母。(Op → ┐O ┐p)
调解书出错引出司法尴尬
• 2007年4月,张勇与武汉市长江流域农林科学 院,在仲裁庭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张勇将 合同标的木炭设备退回科学院,院方则向张勇支 付7.5万元。仲裁委就此协议制作调解书,可是谁 也没发现调解书写错了。写成“申请人应在被申 请人送交设备三日内,一次性将人民币7.5万元付 至申请人的银行账户”。由于一个“被”字打错 了位置,变成了张勇应向自己付款7.5万元。 • 2007年10月,武汉市仲裁委应武汉市中级法 院要求,专门出具了一份《补正调解书》,将打 印错误作了特别纠正。但案件另一方科学院提出 质疑:仲裁调解书“补正”,没有法律依据,应 视作无效。
•
美国1885年的《禁止通过契约输入外国移民 法》禁止任何公司、合伙、法人社团以获得“任何 方式的劳动和服务”为目的,通过预先支运费或者 其他方法帮助和鼓励外国移民迁居美国。圣三一教 会资助一个英国传教士进入美国而受罚,教会提起 诉讼。 • 法院认为该案关键问题是:象传教这样一种职 业活动是否包括在“任何方式的劳动和服务”这一 词组之内?从字面意义解释,“任何方式劳动和服 务”显然可以包括传教,但是,法院认为,这应该 从立法意图,而不是从字面意义得到解释。
• 本案合议庭评议被告人周正龙的行为时,前 后三次运用了直言三段论。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构 成诈骗罪; • 周正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拍摄假华南虎 照片的方法虚构发现华南虎的事实,骗取政 府林业主管部门现金奖励,数额较大; • 所以,周正龙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案
例:周正龙虎照案
• 2008年9月27日上午8时30分,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 院公开开庭审理周正龙诈骗罪和非法持有弹药罪案。 • 合议庭评议认为,被告人周正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拍 摄假华南虎照片的方法虚构发现华南虎的事实,骗取政府 林业主管部门现金奖励,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周正龙违法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军用子弹, 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两 项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周正龙应数罪并罚,其诈骗所得应 返还,军用子弹应予没收。 • 法院根据被告人周正龙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 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 款,判决周正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 2000元;犯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 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6个月,处罚金2000元。 周正龙诈骗所得两万元,返还陕西省林业厅;军用子弹9 3发,予以没收,交由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