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则逻辑结构的理论阐述

法律规则逻辑结构的理论阐述
法律规则逻辑结构的理论阐述

法律规则逻辑结构的理论阐述

法律规则是法律规范的组成要素之一,以权利义务内容为核心的受强制力保护的具体行为规范,下面是小编整理推荐的一篇关于法律规则逻辑结构探究的论文范文,欢迎阅读查看。

近来,我国法理学界对于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问题,有诸多学者在原有“新三要素说”的基础上,屡发新声。这一现象的背后,是各学者对这一观点的理论基础有不同见解。

一、当前法律规则逻辑结构的主流观点

法律规则是法律规范的组成要素之一,以权利义务内容为核心的受强制力保护的具体行为规范。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理论在我国经历了“三要素说”、“两要素说”再到“新三要素说”的理论沿革。当前居主流的法律规则逻辑结构观点“新三要素说”,认为完整的法律规则逻辑结构应当包括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要素缺少任一就意味着法律规则本身的不存在.

在三个要素中,假定条件和行为模式是不可分的,因为任何行为模式都是针对一定条件的,不可能存在无条件的权利(权力)和义务规定,所以假定条件和权利义务模式两要素有直接关系;而法律后果要素,和假定条件要素本身没有直接关联,和权利义务模式也没有直接关系,他的发生条件和对象遵守或违背假定条件下的权利(权力)义务规则这一前提有关.“新三要素说”认为缺少法律后果要素的法律规则不是完整规则,“张文显教授……但始

终坚持将他所说的‘法律后果’列入法律规则的构成要素之中---这原本就遵循了凯尔森观点的内在构成方式,具有逻辑上的自治性”.

纯粹法学家凯尔森认为法律规则中“使得一个规则成为一个规则,是因为规则的内容包括了制裁”,强制因素是法律规则所必要的。每一个规则只有包含了制裁部分,这一规则才是自足的,是一条完整意义上的法律规则。不过,支持“新三要素说”的学者强调权利义务当然是法律规范的核心内容,逻辑结构是以行为模式(权利义务模式)要素为中心构建的,强调凯尔森以“制裁”构建完整规则的理论只是说明了一个自足的完整法律规则所必备要素。不可否认,有些法律规则的确没有法律后果部分,这部分内容被省略或需要借助其他法律规则以明确,但在进行一般法律规则的抽象逻辑结构分析时应当存在法律后果要素。

若依此观点,则没有法律后果部分的法律规则从抽象角度而言,就是不完整的法律规则。授予权力(权利)规则只能作为完整法律规则的片段。当然义务性法律规则一般不会单独存在,因为法律责任是法定或约定的。那么,“新三要素说”的理论则内在隐含,权力(权利)规则从抽象理论角度而言,没有相对独立自主地位,一定需要法律后果部分的结合才是完整意义上的法律规则。

二、法律规则逻辑结构的理论阐述

(一)哈特:完整意义的法律规则

新分析法学家哈特明确表达了,没有制裁的法律是完全可以想象

的,权力(权利)规则自身有相对独立地位。如果一定要将所有种类的法律规则都化约为单一的形式,即将授权性规则(授予权力、权利规则)和强制性规则(施加法律后果的规则)统一,构筑必须包含法律后果内容的真正的法律规则的完整条件句式,这一做法事实上扭曲了不同类型的法律规则所具有的不同社会功能。

法律的主要规范功能不是在法院里,而是在社会中发生,主要对象是一般无知之人,主要起着控制、引导一般公民的生活,他们中的大部分遵守规则并且平和的合作以维持规则,使用规则作为他们自己和其他人行为的评价标准。

除非社会体系失灵,否则一般民众所遵守的仅仅是权利性规则(国家机关一般遵守权力规则)和义务规则。强制性规则主要目的还是辅助这些行为规范的实现,以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是处于次要地位的规则。哈特强调,如果将授予权力(权利)规则化约为所谓完整规则的条件子句,将各种各样类型的法律规则化约为单一形式,结果就是无视了重要的权力(权利)规则的地位。

所以本文主张,即使是从一般法律规则的抽象逻辑结构角度分析,权利(权力)规则和义务规则,也即发生条件不需要依附于其他一般规则的调整性规则,是完整意义上的法律规则。而依附于前两种规则之上,强化规范效果的保护性规则,虽然发生条件需要借助其他一般规则的遵守与否,地位是辅助性的,但规则本身也依然具有相对独立地位。调整性规则和保护性规则在进行法律规则的抽象逻辑分析时,是没有区别的,应当分析出可适用于这两种类型规则的抽象逻辑结构。

(二)法律规则逻辑结构的理论基础

庞德认为规则指的是与明确具体的事实状态所引起的具体的法律后果相联系的规范.张文显教授也认为法律规则的概念也可被定义为赋予一种事实状态以明确法律效果的一般性规定.拉伦茨主张是以一般方式描述的事实赋予同样以一般方式描绘的法效果.规则的事实部分一经实现,法效果将发生。

民法学中,民事法律事实是实际生活中可能发生的事件和行为,经过立法专门性抽象化后所表达的法律意义上的法律事件和行为,一旦法律事件或行为成就,则发生民事法律关系相应的得丧变更,也即法律事实成就后导致的结果。民法作为部门法,清晰的表明了法律规则发挥指引时的逻辑结构,如果发生特定法律事件,则发生相应法律效果。法理学作为法学基础理论,在自身理论存在含糊和疑惑时,借鉴部门法学的实践理论成果或许可解决内部理论问题,并且也可转而为部门法学提供强有力的抽象理论基础。

拉伦茨清晰表明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法律推理内部的大前提模式,“假使任何一个案件事实实现T,则应赋予其法效果R”.若在实际生活中发生了可归于法律事件范畴的实际事实,则法律效果就会应用于该事实中。所以,即使是从法律适用角度分析,也可主张法律推理中充任大前提的法律规则必要的两构成要素,“法律事件”和“法律效果”.

三、“法律事件-法律效果”两要素构成的应然性规范条件句

从法律规则的抽象条件句“如果发生特定法律事件,则发生相应法律效果”为分析角度,本文主张法律规则逻辑结构不可缺少两要素:“法律事件”和“法律效果”.使用“法律事件”一词,主要是为和民法中的“法律事实”概念作区分;使用“法律效果”而不用“法律后果”,原因是“新三要素说”占主流的今天,“法律后果”通常会被理解为立法者在对象成就权利义务模式后所做的法律评价,而本文主张的法律评价不仅包括保护性规则中的法律后果部分,也包括调整性规则的法律后果部分,为以示区别本文采用“法律效果”一词。

(一)“法律事件”要素

调整性规则发生条件是不需要依赖其他一般性规则,所以就具体调整性规则而言,发生前提一般依具体规则而有不同,有些规则的前提非常完整具体,如民法通则第93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有些规则的前提条件则相对抽象,如民法通则第98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保护性规则的发生前提需要依赖其他一般性规则的遵守与否,如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当然不论行为规则的前提条件是具体明确的,还是抽象概括的,一旦前提条件成就,规则的法效果部分就得到适用。

(二)“法律效果”要素

就“法律效果”部分,一般意义上包括调整性规则中的权力(权利)和义务内容,保护性规则中的法律后果部分,后者具体包括肯定性法律后果和否定性法律后果。肯定性法律后果一般是对象在权力(权利)行使后,法律所作的积极鼓励评价,否定性法律后果是对象没有履行或没有符合要求的履行义务后,所招致的惩罚.就此一般分类,本文认为有失偏颇,因为这种肯定否定分类带有价值色彩,如民法通则107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和合同法第78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这些规则所表达的立法态度既不是积极鼓励性的也不是消极否定性的,仅仅只是表明了立法者在这些前提条件发生之后,指示发生的法律效果。本文主张法律效果部分不进行此种区分。

除了以上所论的一般意义上的法律效果,拉伦茨还主张,规范人或人之集合的法律地位的法律规则,包括规定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国籍等的法律规则,这些也是完整意义的法律规则,“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国籍等法律上的地位”也可谓是法律规则中的“法效果”要素.只是这些完整法律规则在充当其他法律规则发生其他法律效果的要件之一时,它们的自身法律效果的重要性才会充分显现。

(三)应然性规范条件句

结构是描述事物内部各要素以及要素之间的关系的概念,所以一

个完整意义上的法律规则不可或缺的两抽象要素是法律事件和法律效果,而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就需要考虑法律事件和法律效果之间的连接关系。德国魏德士教授认为,描述客观事物之间现实关系的应然规范,是人为规定的行为规范。凯尔森教授也表达了同样的观点。法律规则是应然命题,具有规范性意义。

正是因为法律规则是应然性命题,所以法律规则的完整抽象逻辑结构可以表达为“如果发生特定法律事件,则应当发生相应法律效果”.调整性规则和保护性规则都可以适用这一逻辑结构。

当然,法律通常包含了各种各样的规则,其中未必全是完整意义的法律规则。比如,说明性法条是用来详细描述法律事件或者法律效果部分的具体内容;限制性法条改变原法律规则的适用范围,以限缩法律事件内容;指示性法条指示参照其他法律规则以确定本规则的内容。

结语

综上本文在参考国内外学者相关理论的基础上,提出本文的一个完整意义上的法律规则的抽象逻辑结构观点,以“法律事件-法律效果”两要素为基础所构成的应然性规范条件句。

论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区别

论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区别 【摘要】在当今社会,我国正处于社会历史转型期,在各种思潮的影响之下,人们的价值观念多元化、利益主体多样化,各种新型社会矛盾层出不穷。在这种大环境下,法律不再单纯归结为规则,原则也是法律不可缺少的要素,法律原则往往在疑难案件当中发挥这重要的作用。中东罗马帝国拜占庭皇帝查士丁尼指出:“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别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虽然法律原则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的、具体的事实状态,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和义务,更没有规定确定的法律后果,但是,它指导和协调着全部社会关系或某一领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机制。 【关键词】法律规则法律原则 一.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定义及特点 (一)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作为法学上一个重要的概念,国内学者一般是如此定义的:“法律原则是指法律的基础性真理或者原理,为其他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规则或原理,是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法律决定的决定性规则”。【1】 1、非实定的法律原则。从法哲学的角度来看,法律原则的出现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学传统,所谓“非实定的法律原则”,是指不是通过现行的实在法明文规定的法律原则,由于其处在自我存在的状态,也可以称为“自存的法律原则”,如那些没有被法律明确规定的“自然法原则”。 2、实定的法律原则。法官在长时间的司法实践中对判例传统的总结、对理论学说的粹取以及自身经验等要素进行整合,所谓“实定的法律原则”,就是那些通过法律明文规定下来的法律原则。实定的法律原则是非实定法律原则的变迁,是后者的法律化,是上升为法律规定的法律原则。 (二)法律规则 关于法律规则的看法,学者持有不同的看法,在由吴斌、杨磊主编的法理学的书中写道“所谓法律规则,又称法的规则、法律规范,是通过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的规定以赋予某种事实以法律后果和法律意义的准则和标准,旨在建立和维护

法律逻辑学简答题

一,简答定义的规则,以及违反规则所犯的逻辑错误. 1义必须相应相称.,违反这条规则就会犯定义过宽,或定义过窄你的逻辑错误。 2定义中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包含被定义项,违反这条规则就会犯同语反复或循环定义的逻辑错误。 3不能用负概念去定义正概念.违反这条规则就会犯-定义否定一的逻辑错误. 4定义必须清楚确切.违反这条规则就会犯“定义含混的逻辑错误.- 二,简答演绎推理与归纳推理的区别. 1.思维进程的方向不同.演绎推理是从一般到特殊,而归纳推理则是从特殊到.-般. 2.前提与结论的联系性质不同,演绎推理的结论不超出前提所断定的范围,因而其结论是必然的.而归纳推理的结论则一般超出前提所断定的范围,因而其结论一般是或然的._ 三、简答直言命题的种类,写出其逻辑形式公式,并分别描述其主、谓项的周延性情况. 1.全称肯定命题.SAP.主项周延,谓项不周延. 2.全称否定命题.SEP.主项周延,谓项周延. 3.特称肯定命题.SIP.主项不周延,谓项不周延. 4,特称否定命题.SOP,主项不周延,谓项周延. 5.单称肯定命题.SAP.主项周延,谓项不周延. 6.单称否定命题。SEP.主项周延,谓项周延。- 四、简答三段论的基本规则。 1.一个三段论有且只有三个不同的项。 2.中项在两前提中至少周延一次. 3.前提中不周延的项在结论中也不得周延。 4.两否定前提推不出任何必然性结论。 5.如果前提之一是否定的,则结论也是否定的l如果结论是否定的,那么必有一个前提是否定的, 五、简答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规则,并写出其有效的推理形式.规则: 1.肯定前件就要肯定后件.但否定前件不能否定后件. 2.否定后件就要否定前件.但肯定后件不能肯定前件, 有效的推理形式.1.肯定前件式 2.否定后件式. 六、简答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规则.并举例说明它的一个有效的推理形式”规则: 1.肯定前件就要肯定后件,但否定前件不能否定后件 2.否定后件就要肯定前件,但肯定后件不能肯定前件。 举例说明:如果物体不受外力作用,那么它将保持静止或匀速直线运动 七、简答必要条件假言推理的规则,并写出其有效的推理形式。

浅论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之间的关系

研究生论文 浅论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之间的关系

论文摘要:本文首先在对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进行简要概述的基础上,分析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之间存在的区别与联系;再次,通过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之间紧密的联系总结与归纳出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之间面临的主要问题;最后,针对其面临的主要问题提出可处理二者之间关系的可操作性的意见,即明确相对稳定的法律原则;正确权衡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冲突和恰如其分地处理法律原则与规则的关系,寻求最佳结合点三,这对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具有指导性意义。 论文关键词:法律规则、法律原则、自由裁量权 在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及其之间的关系中,存在法律规则中心主义和法律原则中心主义两种理论,而在当今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形势下,现有法律规则很难跟上社会日益的变化,如过分依赖规则而一味地限制原则适用难以保证法律的公正性。因而,寻求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合理结合之路,才是解决当前诸多法律问题的较好方法。 一、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基本内涵 (一)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批示、规定。法律规则具有三大特点:(1)微观的指导性,即在规则所覆盖的相对有限的事实范围内,可以指导人们的行为;(2)可操作性较

强。只要一个具体案件符合规则设定的事实状态,执法人员可直接适用该规则,一般公民也能较容易地依据规则选择自己的行为方式;(3)确定性程度较高。 (二)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是指法律的基础性真理或原理,为其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规则或原理,是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法律决定的决定性规则。原则是规则的灵魂,是规则的根本出发点,它为规则规定了适用的目的和方向以及应考虑的相关因素;而规则就是原则的具体化、形式化和外在化。 (三)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 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同为法律规范,但它们在内容的明确性、适用范围、适用逻辑、适用方式以及形式上存在明显的差异。 1、在内容上的差异。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情况的共性;其明确具体的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与此相比,法律原则的要求比较笼统、模糊,它不预先设定明确的、具体的假定条件,更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它只对行为或裁判设定一些概括性的要求或标准,但并不直接告诉指明应当如何去实现或满足这些要求或标准,故在适用时具有较大的余地供法官选择和灵活应用。 2、在适用范围上差异。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

法学基础理论

法学基础理论 1. 法的定义 答:广义法律,指法的整体,包括国家制定的宪法、法律、法规、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即国家具有法律效力的一切规范性文件的总和。 狭义法律,特指最高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 答:(1)法律是一种国家意志 (2)表现为法律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3)统治阶级的意志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根源于现实的经济关系 3. 法的特征 (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强制性程序性可诉性) 4. 法的作用 答: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法的局限性 5. 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的含义逻辑结构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法律规则的分类) 答:(一)法律规则就是法律的基本要素之一,是法律中赋予一种事实状态以明确法律效果的一般性规定。 (二)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1)假定 (2)处理 (3)后果 (三)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法律条文只是法律规则的表述形式,而不是法律规则的同义语。通常情况下,一条规则的全部要素是通过数个条文加以表述的,有时,其中的一个要素(如假定)也可能分别见诸于不同的条文,而且,规则的诸要素分散于不同的法律文件之中,甚至跨越两个以上的法律部门的现象,也是存在的。 (四)法律规则的分类: (1)权利规则、义务规则和复合规则; (2)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3)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4)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6. 权利与义务(权利、义务的含义、分类及相互关系) 1、答:(一)权利: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 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二)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三)分类: (1)应有权利和义务、习惯权利和义务、法定权利和义务、现实权利和义务 (2)基本权利和义务与普通权利和义务 (3)一般权利和义务与特殊权利和义务 (4)第一性权利和义务与第二性权利和义务 (5)行动权利和消极义务与接受权利和积极义务

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冲突适用

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冲突适用 【摘要】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作为两个不同的法律要素,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德沃金、阿列克西、哈特等学者的研究给了我们以深刻的启发,本文就试图对这两个要素的冲突适用做浅显的分析。 【关键词】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冲突适用 一、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内涵 (一)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法律规则具有三大特点:(1)微观的指导性,即在规则所覆盖的相对有限的事实范围内,可以指导人们的行为。(2)可操作性较强,只要一个具体案件符合规则设定的事实状态,执法人员可直接适用该规则,一般公民也能较容易地依据规则选择自己的行为方式。(3)确定性程度较高,与原则相比,法律规则的确定性程度要高得多,这个确定性包括它的内容相对明确与恒定,它的效力也较为清楚明确。[1] (二)法律原则 《牛津法律大辞典》中法律原则的含义为:“用来证立、整合及说明众多具体规则与法律适用活动的普遍性规范,它

是高层次法律推论的权威性出发点”。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 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 综合性或出发点。[2]哈特认为法律原则有三大特性。一是广泛性,这是指它的不具体;二是原则是一种值得追求、坚持的事物,它不仅为具体的规则说明理由,而且在证立规则上也 发挥“些许作用”;三是“非决断性”,即原则不是如规则那样“全有或全无”的适用,它的适用并不“确保”一个决定,只是“指向或有利于某种决定”,或者导出某种可以“被凌 驾的理由,这个理由可以被法院纳入考虑以使其倾向某个方向”。[3] (三)二者不同: 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同属法律要素,但是作为两个不同 的要素,它们之间存在显著地差异: 1、确定性程度: 法律规则具有确定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和标准, 相比之下法律原则的确定化程度就明显较低,既没有权利义 务内容,也没有行为的法律后果。 2、变化速度:较之法律规则,法律原则的稳定性更强,因为其与一定历史时期的社会利益和法律价值追求息息相关,随着法的本质的变化而变化。

金融的法律理论

金融的法律理论 卡塔琳娜·皮斯托 1.引言 本文旨在为当代金融体系,也就是基于未来收益而利用今天资本的体系,构建一个金融的法律理论(legal theory of finance,以下简称LTF)论纲。货币和金融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千年以前(Hodgson,2013),但是全球金融资本主义则是更晚近的成果。本文以及本文所要提出的理论所关注的正是更晚近的全球金融体系。LTF主张:金融是依法律构建的,不能独立于法律之外。金融资产的本质就是合同,而合同的价值主要依赖于合同的法律正当性(legal vindication)(Bradley,1902)。哪些金融资产有法律正当性或没有法律正当性,因而可执行或不可执行,取决于法律规则以及法院和监管者对这些法律规则的解释。这可能会因法律体系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在一个资本自由流动的世界里,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金融承诺(financial commitments)把不同国家和法律制度中的市场主体连接在一起,并决定了金融体系的范围。在这样一个体系下,比较优势来自能够设计出既不明显违反各司法辖区现行的法律规则又能给发行商或持有者减轻成本的金融工具。简言之,法律和金融是一个相互影响、密不可分的动态过程;创立金融游戏的法律规则不断受到新的合同工具的挑战,而新的合同工具反过来又寻求法律正当性。 然而,LTF基于两个前提:根本的不确定性和流动性约束,这两个前提目前虽然不在法律之内,但必将被法律强化。这两个前提相伴而生:如果能够预知未来,我们就能预先采取措施处理未来的流动性约束问题;如果流动性是一种免费物品,有关未来再融资的金融承诺就不成问题。基于这些前提,LTF可以阐明当代全球金融体系的核心特征,包括内在的不稳定性、组织结构上的核心和外围之分、法律对金融体系不同部分的适用差异,以及处于核心位置的自由裁量权。 在LTF的理论框架下,我们可以游刃有余地运用“理性选择模型”和社会经济学中的社会嵌入法(socially-embedded approach),来分析金融主体的行为。LTF理论的重要贡献在于,强调金融的法律结构对解释和预测市场参与者的行为和市场运行结果,具有第一位的重要性。 2.不确定性、流动性和金融的不稳定性

法律与逻辑

法律与逻辑 内容摘要:法律与逻辑有着密切的联系,逻辑作为思维的工具,在法律领域起着重要的作用。对逻辑的学习,有利于培养缜密的思维,使我们法学专业的学生,能够掌握科学的思维方法、推理方法、辩论方法等。本文将要讨论逻辑在立法、司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和局限,正确理解法律与逻辑的关系。本文还将讨论形式法律推理与实质逻辑推理的联系与区别。 关键词:法律逻辑关系 法律逻辑学是逻辑学中的一门新兴学科,它不仅研究逻辑基本规律问题,更重要的是研究涉法思维活动的特殊的思维形式与合理性规则。即研究涉法思维活动中的一般逻辑理论,还要研究涉法思维中的特殊逻辑理论,如法律规范逻辑和法律辩论逻辑。但是我们能否说法律逻辑学是逻辑学在法律中的简单应用,我们能否在法律中机械地运用逻辑学?例如在法律中并不是像逻辑学那样非真即假的二值理论,法律中会出现中间形态,比如效力待定的合同,其真值情况是不确定的。因此,法律逻辑指的是法律适用的逻辑,是法官或者律师将一般性的法律规定适用于具体案件过程,论证判决之所以正当的一种技术,是供法学家,特别是法官完成任务之用的一些方法论工具或智力手段。 一、逻辑对立法的作用和局限 微观上法律规范的制定过程极具技术性,这种技术性是法律思维(主要也是一种逻辑思维)和法律语言表达的综合体现。立法不仅要遵循立法的原则和立法政策,也要讲究法律的准确性、一致性和恰当性。这些也都是逻辑问题。因此,在制定法律过程中,严格按照逻辑理论,才能使各法律条款概念准确,结构严谨。例如,每条法律规范的逻辑构成都可以分为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部分,即有什么样的行为就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但是,这种形式逻辑也有其局限性。例如,我国现行《婚姻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按照形式逻辑理论来看,该规范以“有??的权利”的表达方式授予了夫妻双方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显然这是一条授权性的法律规范,因而其相对应的行为模式也就只能是“可以这样行为”。倘若按照形式逻辑推理,既然法律仅仅是认可夫妻可以相互继承遗产,那么法律并没有要求夫妻必须相互继承遗产,更不可能禁止他们相互继承遗产。换句话说,夫妻也可以不相互继承遗产,他们有权放弃法律的授权。若继续追问下去,立法者为什么要如此制定上述法律规范呢?夫妻双方为什么是“可以”相互继承遗产,而不是“必须”也不是“禁止”呢?显然这种形式逻辑有其局限性,因为由逻辑构成的法律规范背后体现着立法者的价值取向。 二、逻辑对司法的作用和局限 法律制定出来其目的在于实施,而法律的实施与适用也离不开形式逻辑方法的运用。就大陆法系而言,法官们审理案件则主要运用演绎推理的方式,即法律逻辑学上所称的审判三段论方式。例如我国法官受理了一起被告涉嫌故意杀人的案件,他们会以我国现行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条法律规范作为审理本案的大前提,接着通过对案件事实的认

论法律原则的意义——以法学方法论为视角

论法律原则的意义 ——以法学方法论为视角 摘要:法律体系是指由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构成的规范体系,其中,法律规则占绝大多数,而法律原则的数量较少,但是并不是说法律原则就无足轻重,在某种程度上,法律原则的意义要远远大于法律规则的意义。目前我国理论界学者多集中于法律原则的概念、性质、适用方式、原则与规则的区别等方面。然而,笔者认为,应从法律体系及法律实践的整体角度出发,来分析法律原则的意义。这样能帮助我们更清楚地认识法律原则的地位、本质;同时,也对我国立法者制定法律原则、完善法律体系和司法者更好地运用法律原则进行裁判有一定借鉴意义。 法律原则究竟是什么?这一抽象性的概念有没有实际发挥作用?或者仅仅只具有一种法律上的象征性意义和政治上的宣誓性意义?1笔者认为,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下面笔者以方法论的角度,从理论意义和实践两方面来论述法律原则的意义:第一部分,先对法律原则的概念作一个简要的界定,以及其包括的内容;第二部分,将从理论层面对法律原则的意义作详尽分析,具体从将从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法律体系的联系这个角度来分析;第三部分,将从实践层面对法律原则的意义进行分析,主要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运用的角度来阐述、;第四部分,将从中国的法律现状入手,简要分析我国法律原则的制定实施情况,以及相关的完善建议。 一、什么是法律原则 对于法律原则的定义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见解,他们分别从不同的视角来揭示法律原则的本质和特征。例如,德国学者拉伦茨认为:法律原则并不是一种——一般性的案件事实可以涵摄其下的,同样——非常一般的规则。最高层次的原则根本上不区分构成要件及法效果,其毋宁只是——作为进一步具体化工作指标的——“一般法律思想”。如法治国原则、社会国原则、最终人性尊严原则…区分构成要件及法效果的第一步,同时也是构建规则的开始则是:相同案件事实在法律上应予以相同处置的命令以及各种不同方向的信赖原则…是此等“下位原则”。2由此可见,拉伦茨将法律原则分为两个层次:一是一般原则,即作为人类对于法的正义的追求的一种体现,在长期的历史中形成的,如自由平等人权原则;二是具体原则,即各部门法中的具体原则如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等,这也是本文所要讨论的原则的范围。美国的德沃金则是从原则与规则在适用方式上不同的角度来描述原则,即原则是以一种全有或全无的方式来适用,并且具有价值维度。3我国著名学者张文显教授认为: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4 由此可见,虽然各个学者从不同的角度来定义法律原则,但是总体上还是有一些共同之处是被大家所认可的。即法律原则具有不确定性,它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它承载了一定的价值,赋予了法官一定自由裁量权,具有普遍性,可适用的范围较广泛。 二、法律原则的理论意义 (一)从与规则的关系的角度来分析 1葛洪义:《法律原则在法律推理中的地位和作用》,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6期 2[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348页 3[美]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 年版,第40页 4张文显::《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 年版,第60页

试述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联系与区别

试述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联系与区别 法律规则指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关于人们行为或活动的命令、允许和禁止的一种规范。著名法学家张文显的解释是:“……是指具体规定权利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者说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各种指示和规定”;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源的综合的、稳定的法律原理和准则,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无禁止即权利等。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两者间即有联系又相互区别。 两者间的联系主要体现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都属于法律规范的范畴。二是法律规则和法律规则都需要法律概念进行表述。三是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都是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规则可以反映出法律原则,法律原则可以弥补法律规则在适用过程中的不足和漏洞。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根源的综合性、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 两者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在来源上,法律规则在国家法上只能出自立法者之手,这在成文法国家中显得尤为突出;而法律原则的来源刚较为广泛。

二是在内容上:法律规则是明确、具体的;法律原则是笼统、模糊的; 三是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只适用于某一类行为,其无法具有普遍适用性;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能贯穿于任何法律事实之中。因此,原则的适用范围也宽于规则。一条规则只能对一种类型的行为加以调整,而一条原则却调整较为宽阔的领域,甚至涉及大部分社会关系的协调和指引。 四是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法律原则不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不同强度的原则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当中。 五是适用条件上: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相比具有优先适用性,法律规则在针对具体案例时可以具体有针对性的应用,切实做到一对一的针对性适用;法律原则只有在以下方面方可适用:在穷尽法律规则时,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 六是从表现形式上看;任何法律规则均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构成,而法律原则一般情况下无固定的表现构成形式。 七是从功能上看:法律规则的基本功能在于对人们行为

最新 法学理论和实践的关系-精品

法学理论和实践的关系 出身的学生之所以找工作难,是因为刚毕业的法学学生并不会在现实生活中运用法律,那么,法学如何将理论和实践联系起来呢?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都认为专门搞研究的那些学者做的都是无用功,因为他们总是闭门做学问没有进行过实践,总是觉得他们的理论研究是脱离实践的。其实不然,任何理论的提出都是来源于实践的,没有凭空想象出来的理论。由于很多人对理论和实践关系的误导,造成了越来越多的人轻理论而重实践的结果,这将会阻碍理论的发展,所以纠正理论和实践的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主要从角度探讨理论不会脱离实践。 1法学理论脱离实践这一观点产生的原因 从学生方面讲,现在法学毕业的大学生找工作越来越难,很多人认为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刚毕业的大学生只会法学理论而缺乏实践。其实不是,在课堂上老师传授给学生的法律知识并不等于法律理论。理论应该是抽象的,不是一朝一夕,一年两年就能领悟的,理论中包含了众多的法律知识,根据法律知识解决不了的问题,法律理论却可以解决,所以掌握了法律理论的学生一定是可以解决现实存在的问题的。 从学者做学问方面讲,纵然学者们没有参加具体的实践活动,但是他们的理论来源必然是社会中已发生的事件或者其他,不可能是脱离实践的。有时候所谓的理论脱离实践只不过是理论暂时的不能指导实践而已,理论虽然是来源于实践的,但它又受其他理论成果和社会成果的影响,如心,,等,最后形成的是一个能够普遍使用的理论,而实践作为一项具体的活动有其特殊性,所以理论未必马上见效。 从理论的地域性方面讲,理论是有地域性的,中国早期的大部分法学理论都是从西方移植过来的,并不适应中国的具体国情,所以很长一段时间中国移植过来的法学理论并不能解决中国的很多问题,也造成了理论暂时的脱离实践。经过长时间的修改,使移植过来的法学理论本土化之后,法学理论不能指导实践的现象已经得到了妥善的解决。 2理论的实践性质 2.1理论来源于实践 法学从它产生之日起即为注释法学,是对制定法即罗马法的释义。注释法学派既重视制定法的安全性和明确性,采用严格的文义解释,以确立法律概念,又从法理念出发,重视法内容的公平正义,采用弹性的横平原则,以适应社会的需要。疏证法学派在注释法学理论的基础上,鉴定各种法律问题或者法院的案例,重视实务解释,被称为法鉴定家。注释法学派注重对罗马法的释

法律规则的三要素文档

是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包括适用条件和主体行为条件;行为模式即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的部分,包括可为(授权)模式、应为(义务)模式和勿为模式;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作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部分,包括肯定的后果和否定的后果。 法律规则的要素1、“旧三要素说”该学说认为,法律规则通常由假定、处理和制裁三个要素构成。法律规则

在逻辑结构上形成了“如果—则—否则”的公式。 2、“两要素说” 该学说认为,法 相应的法律后果组成。这种观点认为,在法律条文中常常没有假定部分,或在法律总则中作了原则的规定,甚至有时候假定部分已包含在行为模式中,所以没有必要单列“假定”或“适用条件”部分。 法律规则的要素 事物的要素,是指构成某种事物必须具备的条件及其内在逻辑关系。

的逻辑结构,它一方面是指法律规则作为一个整体由哪些必须具备的内在条件构成,另一方面又指这些构成条件之间是何种逻辑关系。 本来,任何事物应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法律规则也是一样,作为一个概念,它本身就表达着一个整体。但人们之所以还要在这个整体中 目的就在于更深入地进入法律规则概念内部,解析其逻辑构成机理,认知其内在原理。

学术观点,大致有如下三种,即“三要 理和制裁三要素。这在上世纪八十年 教科书中经常可以看到。这一主张的缺陷是明显的,且不说在词语上,处理和制裁在行外人看来具有明显的逻辑包含关系,更重要的是这种学说所表达的是一种强烈的以刑为主(高 不利于人们自觉地接受法律观念。指出该观点对以刑为主或者高压与强制的关注,不是说这些学者就在字里行间这样表述法律(而是我们通过其构成要素说所做的推论,也许主张者

法学理论和实践的关系

法学理论和实践的关系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都认为专门搞研究的那些学者做的都是无用功,因为他们总是闭门做学问没有进行过实践,总是觉得他们的理论研究是脱离实践的。其实不然,任何理论的提出都是来源于实践的,没有凭空想象出来的理论。由于很多人对理论和实践关系的误导,造成了越来越多的人轻理论而重实践的结果,这将会阻碍理论的发展,所以纠正理论和实践的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主要从 法学理论 案例教学法在中职《经济法》课程中应用的具体“假论文”背后有什么真问题(共3篇)浅论学习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培养浅谈和谐文化理论形成的历史脉络探析经济学信息范式理论的基本假设与辨析怎样写研究性论文撰写方法(共3篇)运用政治理论指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关于区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意义试析受教育权理论发展综述独立学院实践教学模式改革 角度探讨理论不会脱离实践。 1法学理论脱离实践这一观点产生的原因 从学生教育方面讲,现在法学毕业的大学生找工作越来越难,很多人认为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刚毕业的大学生只会法学理论而缺乏

实践。其实不是,在课堂上老师传授给学生的法律知识并不等于法律理论。理论应该是抽象的,不是一朝一夕,一年两年就能领悟的,理论中包含了众多的法律知识,根据法律知识解决不了的问题,法律理论却可以解决,所以掌握了法律理论的学生一定是可以解决现实存在的问题的。 从学者做学问方面讲,纵然学者们没有参加具体的实践活动,但是他们的理论来源必然是社会中已发生的事件或者其他,不可能是脱离实践的。有时候所谓的理论脱离实践只不过是理论暂时的不能指导实践而已,理论虽然是来源于实践的,但它又受其他理论成果和社会成果的影响,如心理学,社会学,哲学等,最后形成的是一个能够普遍使用的理论,而实践作为一项具体的活动有其特殊性,所以理论未必马上见效。 从理论的地域性方面讲,理论是有地域性的,中国早期的大部分法学理论都是从西方移植过来的,并不适应中国的具体国情,所以很长一段时间中国移植过来的法学理论并不能解决中国的很多问题,也造成了理论暂时的脱离实践。经过长时间的修改,使移植过来的法学理论本土化之后,法学理论不能指导实践的现象已经得到了妥善的解决。 2理论的实践性质

法律原则的功能及具体案例(20200708174359)

法理学10月8日课后作业 法律原则的功能 (一)法律的制定上 1.法律原则直接决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基本内容和基本价值倾向,是法律精神 的最集中的体现 2.法律原则是法律制度内部协调统一的重要保障 3.法律原则对法制改革具有导向作用 (二)法律的实施上 1.指导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原则是正确理解法律的指南 2.补充法律漏洞,强化法律的调控能力。使法律对规则的空白地段的事项加以调整, 可以防止现有规则的不合理适用 3.限定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范围 有哪些实际案件用到了法律原则 (一)泸州遗赠案 一审原告张某和一审被告蒋某之夫黄某属非法同居关系,自1996年底起公开同居,2001年黄某患肝癌晚期住院,临终前立下遗嘱,将部分“遗产”赠给张某,并经过公证。黄某去 世后,张某持遗嘱向蒋某请求给付未果,即诉请法院判令其执行遗嘱。法院在一审和二审中均否定了公证的效力,并以有违公序良俗原则为由认定遗赠无效,驳回张某的诉请。(当时的社会公众显然大都对“包二奶”的行为持道德上的否定态度,更难以接受“小三”向“原 配”讨要财产,故法院宣判时旁听席上“掌声雷动”;但多数法学专家从意思自治原则出发, 也不能理解以公序良俗为由否定遗嘱自由的判决。) (二)里格斯诉帕尔默案 帕尔默在1882年投毒杀害了他的祖父,杀害原因是怕祖父因再婚变更遗嘱而丧失继承 权。帕尔默的律师认为,帕尔默祖父的遗嘱没有违反遗嘱法的规定,遗嘱有效不丧失继承。 但是,厄尔法官说,在任何地方,法律都尊重下述原则,即任何人不得从其错误行为中获得 利益。因此遗嘱法应被理解为否认以杀人来获得遗产的继承权。 为什么要严格限制法律原则的适用 1.法律原则的适用是一个利益衡量的过程。美国霍姆斯大法官有一句至理名言:“法律的 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法律原则的适用就是一种经验的东西,对于司法审判 意义重大,但是由于内涵高度抽象,外延宽泛,不像法律规则那样有着严密的逻辑性, 当法官援引法律原则裁判案件时,个人主观因素的影响往往导致裁判结果的不确定性和 不可预测性 2.法律原则在个案中的适用不仅能起到同具体规则一样的作用,还可以引导裁判者更加深 刻的领会规则制定背后的意图和价值,但是如果超越了一定的限度,法律原则本身的不 确定性和模糊性可能会导致法律原则的滥用,也可能会导致法官过度自由裁量的恶意造法 3.法律原则的适用必须以确定、当然、有效的法律原则为前提;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 律原则;只有把更大的价值放在重要的位置,才能最大的限度的保证公平,才能保证法 律的尊严;严格说明条件,适用原则的时候必须就原则的适用情况向社会与当事人充分 说明理由,限制个人主观因素对法律的侵害

论法律规范性的概念与来源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论法律规范性的概念与来源 范立波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关键词: 社会惯习共享合作行为道德目标命题规范性合法性环境 内容提要: 法律规范性理论包括概念和来源两个不同的问题。概念要回答的是法律的规范性究竟意味着什么,特别是它与道德规范性之间存在何种联系与区别。来源问题则要说明法律为何具有此种规范性,关涉到法律作为一种规范性实践如何可能这一根本性问题。与道德相比,法律的规范性是一种弱规范性,它本身是一种道德主张,但它的来源却是独立于法律要求的道德正当性的。哈特和科尔曼等人基于法律人视角,将法律规范性问题转化为法律的效力来源问题,是对法律规范性的误解。承认规则只具有认识意义。法律本质上以权威性的方式有效消除合法性环境下的道德瑕疵的共享合作事业,法律的规范性来自于法律实现其道德目标的能力。 法律是一种规范性的社会实践。如何理解法律的规范性,涉及到规范性的概念和来源两个不同的问题。概念问题要回答的是:法律的规范性究竟意味着什么?它与其它规范性概念、特别是道德规范性之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间存在何种联系与区别?而来源问题则要说明法律为何具有此种规范性。不过,两者之间又是相互关联的。一方面,对法律规范性的概念理解,同时也给来源提出了确定的问题,另一方面,如果法哲学家无法对法律的规范性来源做出合理说明,法律作为一种规范性实践这一被普遍接受的主张,在概念上就难以成立。因此,来源问题涉及到法律作为一种规范性实践如何可能这一根本性问题(一些法理论家并不否定,在法律实践中,法律官员或普通公民会认为法律是规范性的,他们反对的是,没有人能够对法律的规范性来源做出合理的、能够通过反思性检验的说明。如果这一实践重要性不能得到合理的证立,我们赋予它这种重要性就是错误的,我们就必须抛弃法律的规范性,并解释这类错误的成因。它们都热衷于揭露法律的非规范性本质,比如,法律的规范性只是统治阶级追求其利益的面纱,正当性信念是统治阶级通过宣传和教育等方式灌输和操纵的结果,所以他们的主要工作之一,就是揭露规范性背后的事实真相。法律现实主义、批判法学、女权主义等属于这一类型。)。本文希望对这两个问题提出初步的但可能有益的思考。 全文分5个部分。第一部分讨论规范性的概念,特别是法律与道德的规范性的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并提出法律规范性的内在紧张:一方面,法律主张其要求具有道德约束力,而另一方面,法律的规范性是以独立于内容的(content-independent)方式要求服从的,因此,

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分析

法律规的逻辑结构分析 【摘要】要分析法律规的逻辑结构,首先就应知道法律规的含义,这是分析法律规逻辑结构的前提。关于法的模式问题,有四种主要的理论:1、奥斯丁的命令说;2、哈特的规则说;3、德沃金的规则、政策、原则模式;4、庞德的律令、技术、理想模式。从规的角度出发,法律规是法的唯一要素,是法律中能够独立发挥规功能的最小单位。最后到关于法律规逻辑结构的理论方面,有前联法学家的假定、处理、制裁学说、西方学者的假定、处理学说和以文显为代表的法理学者的权利义务的规定、法律后果的归结学说。最后在黄茂荣教授观点的基础上提出了观点,即认为法律规是由法律事实和法律后果二要素构成的。 【关键词】法律规逻辑结构;法律规逻辑要素;法律事实;法律后果 【中图分类号】D90 法律规逻辑结构的理论是确定法律规句法、静态构成的理论。如果不严谨,句法不正确,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理解,轻则出现争吵不休的情况,重则产生为了自己或自己阶级的利益颠倒是非、混淆黑白的情形。因此,对法律规逻辑结构进行正确合理的分析具有重大意义。以下即是笔者对法律规的逻辑结构分析。 1 法律规的含义界定 要分析法律规的逻辑结构,首先就应知道法律规的含义,这是分析法律规逻辑结构的前提,借用罗尔斯的术语来说,这是一种“反思的平衡”的结果。什么是法律规?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界定,正如凯尔森所说,我们对于自己工作中那些想当做工具的术语,可以随意界定,唯一的问题是它们能否达到我们想要达到的学术目的。对于法律规的含义,目前有两种主要的观点,一是认为法律规与法律规则等同,即是指赋予一定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另一种观点是认为法律规包括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笔者认为要充分认识这两种观点,应当了解法的要素和法的模式问题。法的要素是指法的基本组成元素,法的模式是解释法由何种要素组成时所使用的概念。关于法的模式问题,有四种主要的理论。第一种是奥斯丁的命令说,奥斯丁认为法律的基本组成元素是命令,所有的法律都是由命令组成的,这个理论曾经是主宰西方法律一个多世纪的强势理论。但这一理论却遭到了新分析法学派的批判。新分析法学派认为,如果命令就是法律,那一个人冲到银行抢劫,命令柜员把钱拿出来,那么这个人对柜员所下的命令难道也是法律?这显然是为人所不能接受的。因此奥斯丁的命令说因新分析法学派的批判而衰落下去。第二种理论是哈特倡导的规则说,哈特认为法律是由首要规则和次要规则组成的。首要规则是义务性的规则,但由于首要规则会具有不确定性、静态性和无效性这三种缺陷,因此哈特又设计了三种授权性的次要规则来进行补救,分别是:承认规则、改变规则和审判规则。哈特将法律规则区分为首要规则和次要规则,并不是以它们的重要性为标准来划分的,而是从它们的相互关系出发,将规则分为首要规则和次要规则,认为次要规则是依附于或依赖于首要规则的。第三种理论是德沃金提出的规则、政策、原则模式。德沃金认为,实证主义是一种规则模式,它所主的关于法律是单一的基本检验标准的这个中心思想,迫使人们忽视那些非规则的各种准则的重要作用。因 此德沃金对哈特的法律规则说进行了批判,提出了自己的关于法的模式的学说,他认为,所谓政策,是指规定一个必须实现的目标,一般是关于社会的某些经济、政治或者社会问题的改善(虽然某些目标是消极的,在这样的目标中,它规定当前社会的某些特点需要保护,以防止相反的改变)。而德沃金所说的原则是指应该得到遵守,并不是因为它将促进或者保证被认为合乎需要的经济、政治或者社会形势,而是因为它是公平、正义的要求,或者是其他

法律逻辑学复习笔记

矛盾关系:A、B全异,若A、B两概念外延之和等于其共同属概念C的外延,则A与B 矛盾,A、B互为矛盾概念。A+B=C 不能同真,不能同假 反对关系:A、B全异,若A、B两概念外延之和少于其共同属概念C的外延,则A与B 反对,A、B互为反对概念。A+B按逻辑关系不同来分合取式、析取式 概念内涵与外延之间的反变关系:具有从属关系的概念之间,其内涵越大,则外延越小;反之,内涵越小,外延越大。

民法逻辑结构

民法总论的逻辑结构 1, 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指一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调整的对象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法的本质: 民法是权利法;民法是私法. 民法与商法、经济法的关系: 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和组成部分,商法必须遵守民法的基本原则,与此同时,商法的一些规则也反映了商事活动领域的某些特许性。 民法作为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的地位得以确立。经济法作为国家队经济生活进行宏观调整的法律手段,主要由保证市场秩序多行政法规所构成,其中,反垄断法、反不当竞争法是其重要组成部分。 民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权力不得滥用原则 2,民事法律关系 概念:民事法律关系就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权力义务关系,它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民事主体是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力、承担民事义务的人,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 客体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包括物、行为和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 内容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民事权利的分类: A、财产权和人身权。 B、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C、绝对权和相对权 民事法律事实 原因:民事法律事实是民事法律关系变动(产生、变更、消灭)的原因。 概念:民事法律事实是根据民法的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类型:事件(不可抗力、时间的经过、人的出生和死亡) 行为: 事实行为:是法律仅凭行为所产生的一定事实而直接赋予其法律后果的行为。主要有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违法行为: 是指当事人实施的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行为。主要有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 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实施的、试图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效率未定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原则与规则

法律规则是指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本或本原的、综合的、稳定的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同为法律规范,但它们在内容的明确性、适用范围、适用方式和作用上存在明显的区别。(1)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情况)的共性;其明确具体的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与此相比,法律原则的要求比较笼统、模糊,它不预先设定明确的、具体的假定条件,更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它只对行为或裁判设定一些概括性的要求或标准,但并不直接告诉指明应当如何去实现或满足这些要求或标准,故在适用时具有较大的余地供法官选择和灵活应用。(2)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它们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而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它们是对从社会生活或社会关系中概括出来的某一类行为、某一法律部门甚或全部法律体系均通用的价值准则,具有宏观的指导性,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3)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如果一条规则所规定的事实是既定的,或者这条规则是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接受该规则所提供的解决办法;或者该规则是无效的,在这种情况下,该规则对裁决不起任何作用。法律原则的适用则不同,它不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因为不同的法律原则具有不同的“强度”,而且这些不同的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以共存于一部法律之中。当两个原则在具体的个案中冲突时,法官必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有关背景在不同原则间作出权衡,强度较高的原则对该案件的裁决具有指导性的作用,但另一原则并不因此无效,也并不因此被排除在法律制度之外,因为在另一个案中,这两个原则的强度关系可能会改变。当然,在权衡原则的强度时,有些原则自始就是最强的,例如法律平等原则,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它们往往被称为“帝王条款”。(4)在作用上,法律规则具有比法律原则强度大的显示性特征,即相对于原则,法官更不容易偏离规则做出裁决。因此,可以说,法律规则形成了法律制度中坚硬的部分,没有规则,法律制度就缺乏硬度。但另一方面,法律原则也是法律制度、规范中必不可少的部分,它们是法律规则的本源和基础;它们可以协调法律体系中规则之间的矛盾,弥补法律规则的不足与局限,它们甚至可以直接作为法官裁判的法律依据;同时,法律原则通过对法官“自由裁量”的指导,不仅能保证个案的个别公正,避免僵硬地适用法律规则可能造成的实质不公正,而且使法律制度具有一定的弹性张力,在更大程度上使法律规则保持安定性和稳定性。总之,法律制度在法律原则的支持下,能够比制度的全部规则化具有更强的硬度和适应性。 原则导向法与规则导向法的综合比较 从所掌握的材料看,没有哪个文献对“原则导向法”和“规则导向法”有过清楚而权威的解释。通常认为:原则导向法要求会计准则更多地偏向于对经济业务和事项的会计处理作出原则规定,更注重经济交易的实质,很少对适用范围作出限制,因为更具有广泛的适用性;规则导向法则要求会计准则更多地偏向于细致的会计规定,对适用范围有较多的限制,同时还配套有详尽的解释和运用指南。据此,我们尝试着通过下表列示出两种导向的主要区别点,以加深对两种导向模式的理解和应用。 比较内容原则导向法规则导向法;应用价值:不容易被规避,但要求操作性高,容易被规避;适用范围:适用会计准则的“原则”使用诸如“本准则适用于; 准则内容:适量、简明,重原则要求庞大、详尽、复杂、重技术; 概念框架:完整、内容一致、明确不完整、内在不一致、模糊 目标指向:关注投资者和其他财务关注财务报告编制者和注报告信息使用的需求三、采用原则导向法会计准则制定模式应解决的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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