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赵启臣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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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代理词范文

二审代理词范文

二审代理词范文原创火树银花处处开2021-02-05 09:40:45按照法律规定,中国法律实行二审终审制,当法院一审做出判决、裁定后,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上诉,如果上诉人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那么,律师要写一份二审代理词,下面就是一份二审代理词范文。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河南天盈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上诉人崔XX(一审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与被上诉人濮阳市XXXXXXX开发有限公司(一审被告)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的二审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行为,通过仔细阅读分析本案相关材料,法律、法规、其上诉请求应依法得到支持,现代理人为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履行代理人职责,根据本案客观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发表以下意见,供法庭予以参考。

一,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

一审裁定对上诉人将款项借给被诉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用于工地的事实视而不见,听而不闻明显错误。

被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崔善录在羁押所,上诉人曾多次向其公司问话,公司也予以认可,且妻子也说该款项是公司用了。

因此一审裁定事实不清,裁决错误。

二,一审裁定程序存在瑕疵。

一审裁定只包含个别人的陈述,而没有被上诉人的表达和事实陈述,也没有对被上诉方的解释意见以及如何评论,存在严重程序问题。

三,一审认定违反法律原则。

一审裁定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交易安全,不利于合法的民间借贷健康发展,更是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一审裁定事实不清,裁定理由更是荒谬绝顶。

一审裁定认为被上诉人的原法定代表人存在利益冲突,不足以认定该借款行为由被上诉公司承担,这样的理由简直是荒唐可笑,崔善录是被上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崔善录是该公司最大的股东(出资额为1228万元,占所有出资额的95%以上),作为公司最大股东且是法定代表人怎么会与公司存在利益冲突呢。

综上所述,本代理人认为一审法院不仅程序错误,而且认定事实不清,裁定理由更是荒谬可笑,敬请本院全面综合分析判断,本着尊重法律、尊重事实的宗旨,查清案件事实情况,依法撤销一审法院的裁定,判决被上诉人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责任或者由其与崔善录承担连带责任,以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代理词范文

行政诉讼代理词范文

行政诉讼代理词范文
行政诉讼代理词。

原告,XXX。

被告,XXX。

法院审理中,原告XXX因XXXX一案,委托本所XXX为其代理人,现提出以下代理词:
一、案件事实和理由。

1.原告XXX系我所委托代理人,其XXXXX一案,系因XXXXX引
起的行政纠纷,特向贵庭申请行政诉讼。

2.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原告XXX在XXXXX方面享有XXXXX权益,但被告XXXXX的XXXXX行为侵犯了原告的XXXXX权益,造成了XXXXX损失。

3.根据《XXXXX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被告XXXXX的XXXXX行
为违法XXXXX,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综上所述,原告XXX的XXXXX权益受到了XXXXX侵害,被告XXXXX的XXXXX行为违法XXXXX,故原告XXX要求贵庭判令被告XXXXX赔偿原告XXXXX损失,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XXXXX赔偿原告XXXXX损失,共计XXXXX元。

2.被告XXXXX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代理意见。

1.本所XXX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已经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和相关
法律法规,认为原告XXX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请求贵庭依法
判决。

2.希望贵庭能够依法公正审理本案,保护原告XXX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正。

以上为原告XXX的代理词,请贵庭审慎考虑,依法公正裁判。

执行异议之诉一审代理词(我方胜诉)

执行异议之诉一审代理词(我方胜诉)

执⾏异议之诉⼀审代理词(我⽅胜诉)概述:我⽅委托⼈A诉河南XXXXXXXX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法院作出判决,判令河南XXXXXXXX有限公司⽀付A⽋款并加倍⽀付迟延履⾏期间的利息。

判决⽣效后,A申请强制执⾏。

执⾏过程中,法院裁定冻结河南XXXXXXXX有限公司银⾏存款310287元。

裁定后,法院冻结了河南XXXX XXXX有限公司在某银⾏的账户,冻结时,实际控制⾦额3590.21元。

2016年6⽉20⽇,XXXX物流有限公司向该账户打⼊存款305000元,该笔款项被系统⾃动冻结。

之后XXXX物流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案外⼈执⾏异议之诉,称该款项原本是打给林州公司的,因⼯作⼈员失误,误打⼊了被执⾏⼈河南XXXXXXXX有限公司账户,请求法院解除对该银⾏账户内款项的执⾏。

开庭审理后,经过庭审辩论,法院最终基本上完全采纳我⽅观点,判决驳回XXXX物流有限公司的异议。

XX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后⼜⾃动撤诉。

此⽂为⼀审代理词。

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条之规定,河南XX接受申请执⾏⼈A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代理⼈,依法参与本案的执⾏异议纠纷⼀案。

为履⾏我的代理职责,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如果本案的案由是物权保护纠纷,则我⽅不是适格的被告。

我⽅申请执⾏的是河南XX公司(以下简称“被执⾏⼈”)名下的货币,⽽XX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名下的货币。

根据货币"谁持有谁所有"或者"对货币的占有即对货币享有所有权"的基本法律规则,⽆论被执⾏⼈银⾏账户中的货币来源如何,既然在其银⾏账户中,就是其名下的财产。

我⽅依法要求强制执⾏的是被执⾏⼈名下财产,⽽⾮原告名下财产,原告将我⽅*为被告是不合理的。

⼆、我⽅认为原告与第三⼈林州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林州公司”)、被执⾏⼈之间系恶意串通,意图损害我⽅合法权益。

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显⽰,原告与被执⾏⼈之间有业务往来。

《代理词5篇范文》

《代理词5篇范文》

《代理词5篇范文》第一篇:代理词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担任其与xxx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委托代理人,依法出庭参加庭审活动,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本案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在认真听取了法庭调查的基础上,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采纳。

一、两被告的侵权事实非常清楚。

被告xxx将新建房屋发包给被告张xx。

被告xx雇佣原告为其提供劳务,双方雇佣关系成立。

xx年x月xx日上午,原告在二楼窗户处往外墙架子上捡砖时突然坠落到二楼的房子里面,原告当即昏死过去。

被告xx的弟弟等人将原告紧急送往xx医院进行抢救、治疗。

被告xx没有支付任何医疗费用;被告张xx仅支付了29000元医疗费,原告垫付了34585元医疗费用。

二、两被告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没有尽到安全监督和提醒义务,存在严重过错,给原告造成了伤害后果。

原告在为两被告正常工作时,两被告没有提供安全设备和安全防护网等措施,也没有在现场进行监督、指导、提醒,预防事情发生。

是导致原告从窗户上掉下来受伤的重要原因。

原告受伤后,两被告不是积极出资救治原告(xxxx为紧急抢救支付医疗费专门组织调解),而是互相推诿,不负责任,受害人亲属及医院多次催交两被告缴纳医疗费用,两被告拒不支付医疗费用,原告自行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外再无钱医治,无奈之下,只得提前出院,在家继续治疗。

xxx年xx月xx日,原告在xx鉴定中心对自身受伤程度、伤后误工、护理等情况进行了鉴定:构成两处伤残(一个九级、一个拾级)、伤后误工期为20个月、护理期限9个月、营养期限9个月以及后续治疗费等。

原告受伤后至今依然头晕眼花、精神恍惚,稍有行走或站立时间长些就感特别疲累和疼痛,不能从事正常的生产活动。

三、被告xx将房屋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被告xx,两被告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xx作为发包人,知道被告xx没有相应资质仍然将四层房屋建筑业务发包给被告xx。

代理词(裴志刚)

代理词(裴志刚)

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就原告董有为、刘玉莲、李树欣、董泽昊、宋全法、翟翠芝、孙强诉许昌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裴志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0条之规定,接受本案许昌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本案重审的诉讼代理人,通过庭审调查,结合本案事实,依照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予以参考:一、本案事实:1、2008年1月7日,裴志刚驾驶豫KG2608号车与董伍洪驾驶的机动三轮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队认定裴志刚负事故全部责任。

2、肇事车辆豫KG2608号实际车主裴志刚与万里公司系分期付款买卖关系。

2006年12月1日,万里公司与裴志刚签订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书,期限为18个月,双方已实际履行,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合同履行期间内,裴志刚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

3、豫KG2608号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6万元,第三者责任保险20万元且为不计免赔。

4、万里公司在本案中系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投保单第二页最后一栏已明确写明。

二、万里公司既不是雇主,又不是实际上的侵权人,与豫KG2608号车实际车主裴志刚之间系车辆分期付款买卖关系,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行为在本案中不存在任何过错,依法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更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1、万里公司与豫KG2608号车实际车主裴志刚之间系车辆分期付款买卖关系,并签订了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书,双方的约定是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受到法律保护。

裴志刚非万里公司公司员工,与万里公司之间系平等的民事主体,该车辆交付后,裴志刚以自己的名义对车辆自主经营、使用、管理和收益。

万里公司对事故的发生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在分期付款间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无任何的因果关系。

万里公司不能支配肇事车辆的运行,也不能从车辆运行中获取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38号)《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明确规定,在分期付款买卖过程中车辆出卖方万里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是由车辆购买人即本案实际车主裴志刚承担赔偿责任。

2023年被告诉讼代理词优秀7篇

2023年被告诉讼代理词优秀7篇

代理词是律师等诉讼代理人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在法庭辩论环节为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就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发表意见,以此为基础所形成的诉讼文书。

下面是白话文整理的2023年被告诉讼代理词优秀7篇,在大家参照的同时,也可以分享一下白话文给您最好的朋友。

被告诉讼代理词篇一甲方(单位用):法定代表人:地址:邮政编码:传真:乙方:地址:邮政编码:传真:甲方因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二条委托代理权限(见授权委托书)一般代理或者全权代理,包括(划√为确认,划______为否认):□变更或者放弃诉讼请求;□承认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调解或者和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收取或者收转执行标的;□签署、送达、接收法律文书。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1、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他事实材料;2、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甲方因代理需要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和工作费用;5、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代理事项做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做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1、乙方的义务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所列委托代理事项;3、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做出的判断,向甲方进行法律风险提示,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4、乙方律师应当根据审理机关的要求,及时提交证据,按时出庭,并应甲方要求通报案件进展情况;5、乙方律师不得违反《律师执业规范》,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同时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6、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机密或者甲方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7、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代理词(刑事附带民事自诉故意伤害案件)

代理词(刑事附带民事自诉故意伤害案件)代理词(刑事附带民事自诉故意伤害案件)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接受施某委托,指派我担任其刑事附带民事自诉案件代理人。

现就法庭查明的事实,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一、刑事自诉案件被告人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

1、被告人王某主观上具有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

因为吊兰借用以及欠条事,被告人王某和自诉人施某父亲施国新发生争吵。

在推搡中,施某前去劝架,结果与王某发生冲突。

王某在打斗中抓住施某的左手,使劲撇,并咬施某的左手臂,致使施某左手拇指底部骨折,同时左手臂被咬伤。

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双方厮打一方殴伤另一方,只要构成伤害,均为故意。

实际上,在整个过程中,王某想伤害施某的身体健康是非常明显的。

2、客观上,王某实施了故意伤害的行为。

虽然其辩称有四个人扑向他,他属于自卫,是正当防卫。

但查看案卷和听取庭审过程,在场的只有施国新,施某,施吉祥、陈松文,当时施国新喝了1斤半酒,走路都东倒西歪,根本无力打斗,只有瘦弱的施某和被告人发生正面冲突,另两个人根本就没有动手。

在这种情况下,王某想要停止打斗完全可能。

但其采取抓住施某左手使劲撇,并咬伤其手臂,说是正当防卫,显属牵强附会,不足为信。

该左手拇指骨折伤害构成轻伤,王某理应承担刑事责任。

3、主体和客体自不待言。

因此,参照刑法的四个构成要件,结合我国刑法实践判例,王某的违法行为显然构成故意伤害罪,应该按照刑法第234条第一款予以惩处。

二、刑事附带民事被告王某必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由于被告人王某的故意伤害行为,导致施某左手拇指骨折,构成十级伤残,直接导致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等损失的发生,其作为侵权人自然需要赔偿。

三、在该起斗殴事件中,施某被处以拘留处分、施国新被处以罚款处分,因为施某被王某殴伤构成了轻伤,公安部门无权给以其治安处分,因此建议施某自行提起自诉案件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追索民事赔偿。

因此,我建议法庭能够考虑到案件的来龙去脉,综合考虑各方情节,合理确定判决。

民事案件庭审代理词(5篇材料)

民事案件庭审代理词(5篇材料)第一篇:民事案件庭审代理词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路朝生、王付勇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刚才又参与了本案的法庭调查,代理人对本案的事实真相有了一个充分了解,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利,为了帮助法庭准确适用法律定纷止争。

本代理人发表以下代理意见:原告侯江风等四人诉请被告路朝生、王付勇等五人连带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254831.75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

法庭应依法驳回原告侯江风等四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理由如下:1、死者杨广生不是应被告路朝生的邀请到路朝生住处喝酒,是自愿主动又买酒买菜到其住处多人共同聚会的,因此不是应邀请而到路朝生住处喝酒的,五被告可以相互印证这一点。

2、死者杨广生生前素有喝酒的习惯,并且酒量较大,这有证人可以证明,事发当天6个人共饮了两瓶白酒,如果每人平均分喝的话,也只有三两多一点。

这一点对于一个经常喝酒素有饮酒习惯的人来讲不算是过量饮酒的。

3、在当天整个饮酒过程中被告路朝生等人从来没有对死者杨广生劝其饮酒,更没有强迫其喝酒的行为和语言,今天原告方也没有向法庭出示这方面的证据,即五被告没有对死者杨广生进行过劝酒行为。

4、死者杨广生生前即喝酒之前一切正常,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酒量及酒后可能引发的损害后果,应当有充分的认知性。

1其作为一个成年的正常人应当预见到过量饮酒能够导致自身意识和控制力降低的可能性,应当谨慎对待过量饮酒并适当自我约束自己的行为,正因为如此,我国《刑法》规定醉酒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道路交通法明确规定,禁止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等违者严惩。

本案中死者自愿饮酒,并且因过量饮酒导致其死亡,完全是自己的行为导致这一后果的发生。

对此,依法应自担其责(自负其责)。

5、2010年2月24日当天喝罢酒之后,死者本人并没有明显的异常现象,如不能站立,不省人事等情形。

死者杨广生是自己主动座上汽车之后,要求将其送到其妻子即本案原告侯江风单位住处的,在将其送到东姚信用社其妻子单位时,见到其妻子,但是其妻子对其不但不管不问,反而破口大骂他“喝死算了”等……此时,死者杨广生仍然清醒,并强烈要求我们将其送到他的工作单位(东姚广播站),之后汽车到派出所院内去调了头,回来后才发现杨广生躺在院中,我们急忙上前扶起,并且急忙到就近的卫生所找来医生董荣林查看。

一案代理词精选5篇

一案代理词诉一案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根据《诉讼法》第条之规定,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当事人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本案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接受委托之后,本诉讼代理人进行了阅卷并进行了全面调查,今天又参加了庭审,对于该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

根据法律和事实,本诉讼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在合议时能予以考虑: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请合议庭依法公正判决。

律师事务所律师:年月日代理词(劳动争议)审判长:因原告敖X与被告重庆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XX清洁服务有限公司间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依法委托我为其诉讼代理人。

在庭审前,我对本案所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必要调查,充分了解案情,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

刚才也听了法庭庭审调查,综合全案证据材料,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等。

现就本案提出如下代理意见:1、被告是否应当向原告支付赔偿金的问题。

首先,此处的赔偿金是指被告违法解除与原告间的劳动关系,且不予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的前提下而提出的。

国家行政赔偿案代理词

国家行政赔偿案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本案的审理已近尾声,作为上诉人特别授权代理人,本代理人参与了本案一、二审全过程;我们认为:被上诉人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在第三人未实际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为其贷款作出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出具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的行为违法,构成行政侵权,侵害了上诉人依法享有的抵押担保权,致使上诉人无法行使抵押权,造成上诉人贷款损失无法通过实现抵押权收回的严重后果。

被上诉人依法应承担行政赔偿的法律责任。

兹归纳下述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判决时参考:本案争议主要问题有:(1) 被上诉人对涉案宗地作出抵押登记及出具《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的行政行为是否违法?(2) 被上诉人是否应承担行政赔偿的法律责任?(3) 被上诉人的违法行政行为与上诉人遭受的经济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4) 上诉人在办理涉案宗地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过程中有无过错?(一)被上诉人明知第三人未依法取得涉案宗地土地使用权,却予以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并颁发正式的《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的行为违法。

明显违反国家有关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土地使用权的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登记,被上诉人作为土地管理部门,是法定的抵押登记机关。

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必须满足法定要求,本案中被上诉人明知第三人未取得涉案宗地的土地使用权,根本不符合法定要求,却违法予以办理抵押登记,并颁发《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违反了下述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1.1995年《担保法》第44条2款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下列文件:(2)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第37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4)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2.1997年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一、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必须以土地使用权登记为基础。

3.1996年《土地登记(修正)规则》第6条:土地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3)权属审核;(4)注册登记;(5)颁发或更换土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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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接受颍泉区闻集镇杜集行政村新型墙体材
料厂及法定代表人赵启臣的委托,指派宋涛、赵娜作为原告颍泉区闻集镇杜集行政村新型墙体材料厂与被告王洪海、谭平林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颍泉区闻集镇杜集行政村新型墙体材料厂的代理人参加诉讼。

现根据庭审情况,结合本案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谭平林、王洪海以原告名义向孙九材借款3万元,其主观动机是为了占为己有,客观方面实施了摹仿原告在借条上签名,私自加盖原告公章,其结果使原告的财产遭受到损失。

1、在所谓借款的时候,原告和被告朝夕相处,王洪海为什么要在借条上模仿赵启臣字迹签上“赵启臣”。

又为什么不叫赵启臣自己签字,即使赵启臣三五天不在厂里,事后也可以叫赵启臣补签,为什么直到孙九材向法院起诉赵启臣要该款时才暴露出来?这一连串的为什么不叫人深思吗?充分证明王洪海摹仿赵启臣签名写借条的行为的违法性!
2、被告谭平林作为原告的聘用会计,至今还保存着原告的印章和账目,借款3万元并非小数目,为什么不向原告报告就把印章盖上,为什么事后也不向原告报告,谭平林的这些行为更具有违法性!
二、两被告称其借孙九材3万元为原告所用没有证据,也不符合情理。

1、如果两被告以原告名义向孙九材借款3万元为原告所用,那
这笔款项是怎么开支的?是为原告购买材料吗?购买什么材料?购买谁的材料?该材料为何使用?应该有具体的出售材料人和相应所购材料物证。

仅凭某个人口头证明两被告是为了原告向孙九材借款3万元,是没有证明力的,没有证据的客观性和真实性,请求法院不应采信。

2、如果两被告以原告名义向孙九材借款3万元是为原告还债,还债的依据是什么?债权人是谁?为什么不让债权人出庭作证?
3、被告谭平林称借该3万元记账交给原告了,这是无稽之谈,原告的公章至今还在谭平林处保管,公章都未交怎么可能交账本呢?
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滥用职务之便的侵权纠纷,被告王洪海、谭平林应当依法赔偿原告该3万元的损失。

首先从身份看,被告王洪海、谭平林均不是原告的法定代表人,仅仅只是原告单位的员工,都没有权力代表单位认可债务。

其次从签章的内容来说,被告王洪海代签、被告谭平林代盖章的该笔债务,属于对单位财产的处分,必须要经原告法定代表人赵启臣的同意方可,但是两人却从形式上完成了对单位的财产处分,严重损害了单位的财产权益。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条“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二)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及第四十条之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侵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权益的,责令退还侵占的财产;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本案中两被告的行为明显违反了上述相关法律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的财产权益,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原告的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依法得到支持。

《民法通则》第137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以及《民法通则》第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本案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孙九材与原告之间所谓的“借款”关系,另一个是原告与两被告之间的侵权关系。

原告法定代表人赵启臣是在2011年孙九材起诉原告时才知道该笔“欠款”,知道二被告侵权的事实。

侵权纠纷诉讼时效应从孙九材起诉时起计算,至今并未超过法定的2年诉讼时效。

显然被告谭平林辩称原告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这一说法是混淆了第一个法律关系与第二个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问题,其诉讼时效的抗辩显然属于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五、本案中原告证据充分,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依法得到支持。

本案中,因两被告的侵权行为,致使原告遭受支付第三人孙九材莫须有的三万元的损失。

为此原告向法庭举证,首先是被告王洪海亲自书写的证明,承认结账单上三万元是孙九材让其写的假手续。

其次是王洪海在苏屯派出所做的询问笔录,在问话中也认可了证明的真实性,其在开庭时又否认其这一说法,却无证据支持其所谓的“胁迫”这一说法,而这份证明和其的问话笔录又是相互印证的,因此应当认定该份证明的真实性,该份证明依法应当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主要证据。

对于谭平林的盖章行为,其在庭审中承认,“结账”时他既不在现场,盖章前后都未告知赵启臣,这一点和其在苏屯派出所的询问笔录是一致的,并且谭平林在结账单上盖章时已经不在原告的厂就职了,但是其并未将印章和厂里账本归还给原告,而且至今原告厂里的印章和账本仍在被告谭平林处。

谭平林在结账单上盖章,不属于“职务行为”。

其擅自盖章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合法的财产权益。

至于证人孙九材、刘淑英出庭作证的证言与谭平林所述以及真实情况不符,并且证人孙九材与本案有着直接的牵连、厉害关系,不应作为本案的证人,而应只能作为本案的无独立请求权人参加到本起诉讼中,至于
证人刘淑英是孙九材的妻子,证言具有一定倾向性,并且她不在现场,不能证明原告与孙九材之间是否存在借款,因此其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直接依据。

还有证人张国清,首先其不是原告厂里的职工,对该笔“借款”并不知情,其次其所述的也与客观事实不符,其证言也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案中,原告已尽到自己全部的举证责任,而二被告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欠款确实存在,也不能证明该款确实用于原告的生产运营。

被告谭平林称该款已经记入原告账本,但是原告的账本和印章至今在被告谭平林处,他拒绝归还。

二被告侵权的事实证据充分,二被告应依法赔偿原告三万元的损失。

综上所述,被告王洪海代赵启臣写欠条签名、被告谭平林代为盖章的行为与赵启臣被法院判决支付孙九材3万元欠款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现赵启臣已履行了判决书的内容,两被告分别的侵权行为结合起来给原告带来巨大的财产损失,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并望予采纳。

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宋涛赵娜
二0一三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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