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做好2012年度公证机构及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做好2012年度公证机构及人员考核

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司法局

•【公布日期】2012.12.25

•【字号】京司发[2012]362号

•【施行日期】2012.12.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证

正文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做好2012年度公证机构及人员考核工作的

通知

(京司发〔2012〕362号)

各公证处:

为了做好全市2012年度公证机构及人员的考核工作,依据《北京市〈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试行)》、《北京市公证机构负责人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和《北京市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严密组织。年度考核是规范公证执业、加强机构队伍建设、提升公证服务质量的重要制度。各单位要结合实际,精心安排;要坚决杜绝重年终轻日常、重报告轻实绩、重流程轻标准、单纯以测评分数定考核档次等问题,要切实将考核工作与日常管理相结合,与执业监督检查相结合,真正发挥年度考核奖优罚劣的作用。

二、按时启动,分步推进。各单位要依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开展考核。各公证机构于2013年1月底前完成本机构所属公证员的年度考核工作,各区县司法局

于2012年3月底前全面完成所属公证机构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工作,并按《北京市〈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试行)》、《北京市公证机构负责人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和《北京市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办法(试行)》规定的内容和时限报送相关书面材料。

三、严格标准,认真考核。各单位要始终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严格按考核程序、标准进行考核;对于民主测评、加减分事项审核、公示等重点环节,要做到公开标准、综合衡量,确保考核结果公平公正。

四、全面总结,重点督导。公证机构年度工作报告要对2012年公证机构的执业活动、公证质量、组织建设、公证档案管理、公证收费及财务管理、内部管理制度建设以及参与法律服务村居行活动、拓展业务等主要工作和上一年度考核指出问题改正情况逐项进行认真总结。

各单位应对2012年多次受到投诉举报、公证质量检查存在问题较多的公证员、以及内部管理存在突出问题公证机构及负责人进行重点考核。市局将对考核工作组织开展情况进行抽查,以便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同时对存在问题的单位进行重点监督指导。

五、及时报送信息。各单位要及时报送年度考核工作信息,反馈考核进展情况。市局将编发公证年度考核工作简报,汇总、发布各单位的考核信息。

各公证机构于2013年1月5日前将2012年度考核公证员名册报公管处邮箱:***************。

联系人:王彦杰蔡正平

联系电话: 58575656 58575649

北京市司法局

2012年12月25日

附件:

请于2013年1月5日前发至公管处邮箱:***************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做好2012年度公证机构及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做好2012年度公证机构及人员考核 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司法局 •【公布日期】2012.12.25 •【字号】京司发[2012]362号 •【施行日期】2012.12.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证 正文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做好2012年度公证机构及人员考核工作的 通知 (京司发〔2012〕362号) 各公证处: 为了做好全市2012年度公证机构及人员的考核工作,依据《北京市〈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试行)》、《北京市公证机构负责人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和《北京市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严密组织。年度考核是规范公证执业、加强机构队伍建设、提升公证服务质量的重要制度。各单位要结合实际,精心安排;要坚决杜绝重年终轻日常、重报告轻实绩、重流程轻标准、单纯以测评分数定考核档次等问题,要切实将考核工作与日常管理相结合,与执业监督检查相结合,真正发挥年度考核奖优罚劣的作用。 二、按时启动,分步推进。各单位要依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开展考核。各公证机构于2013年1月底前完成本机构所属公证员的年度考核工作,各区县司法局

于2012年3月底前全面完成所属公证机构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工作,并按《北京市〈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试行)》、《北京市公证机构负责人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和《北京市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办法(试行)》规定的内容和时限报送相关书面材料。 三、严格标准,认真考核。各单位要始终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严格按考核程序、标准进行考核;对于民主测评、加减分事项审核、公示等重点环节,要做到公开标准、综合衡量,确保考核结果公平公正。 四、全面总结,重点督导。公证机构年度工作报告要对2012年公证机构的执业活动、公证质量、组织建设、公证档案管理、公证收费及财务管理、内部管理制度建设以及参与法律服务村居行活动、拓展业务等主要工作和上一年度考核指出问题改正情况逐项进行认真总结。 各单位应对2012年多次受到投诉举报、公证质量检查存在问题较多的公证员、以及内部管理存在突出问题公证机构及负责人进行重点考核。市局将对考核工作组织开展情况进行抽查,以便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同时对存在问题的单位进行重点监督指导。 五、及时报送信息。各单位要及时报送年度考核工作信息,反馈考核进展情况。市局将编发公证年度考核工作简报,汇总、发布各单位的考核信息。 各公证机构于2013年1月5日前将2012年度考核公证员名册报公管处邮箱:***************。 联系人:王彦杰蔡正平 联系电话: 58575656 58575649 北京市司法局 2012年12月25日

关于做好年度综合考核考评工作的通知

——绩效管理精品资料—— Excellent Information on Performance Management 关于做好年度综合考核考评工作的通 知

关于做好年度综合考核考评工作的通知 总行各部室、营业部、各分、支行、各异地分、支行筹备组:经行党委研究决定,将于年1月上旬在全行组织开展x年度综合考评工作,以全面公正地总结回顾x年全年工作情况,积极营造全员爱岗敬业,健康进步的企业文化氛围,促进年工作更好地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终考评时间 年1月5日至年1月10日 二、年终考评对象 根据我行人员的实际情况,将考评工作具体分为以下四个层次。 (一)部室、分支行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的考评; (二)中层副职(含助理)管理人员的考评; (三)股级管理人员的考评; (四)一般员工的考评。 三、考核实施步骤 一)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一) 被考核人对照“德、能、勤、绩”考核内容要求,回顾一年来的思想、工作等情况,做出书面总结,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二)述职及测评。 述职及测评分两步操作:

1、x年1月6日上午8时在总行16楼会议室召开全行中层干部述职暨民主生活会,部室、分支行主要负责人在会上述职,述职后由与会人员分别对被考核人进行测评。 2、由各部室、分(支)行组织召开部门员工大会: 1)部门、分支行主要负责人在会上进行述职,述职后由与会人员对被考核人进行测评。 2)中层副职(含助理)人员在会上述职,述职后由与会人员分别对被考核人进行测评。 3)股级管理人员及一般员工测评。 4)中层副职(含助理)以上人员的测评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股级管理人员及一般员工的测评由部部门自行组织实施。 3、不同职级层次人员测评结果的计算方法 1)部门(分、支行)负责人考核测评结果计算方法:总行领导评分占40%、互评占30%、一般员工评分占30%。 2)其他中层副职(含助理)、股级人员 考核测评结果计算方法:中层正职(含主持全面的副职)评分占40%、互评占30%、一般员工评分占30%。 3)一般员工考核测评结果计算方法 总行部室员工:部门领导评分占50%、部门内员工互评占50%。 分(支)行员工:分(支)行领导班子评分占40%,分(支)行股级人员评分占30%,员工互评占30%。

2012公证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定稿)

关于公证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 (**司法局) 2012年6月21日 尊敬的王局长及各位领导,同志们: 根据会议安排,现将我区公证工作开展情况作一简要汇报,有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工作开展情况 2012年上半年,**公证工作在市司法局的关心支持和区委、区政府的重视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社会和谐、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为主线,坚持以“服务促进发展,规范保证质量,诚信赢得信誉”的工作思路,进位赶超、跨越发展,为构建和谐效能新广安作出了积极贡献。今年上半年,共办理各类公证598件,为出行不便的群众提供公证上门服务14次,接待群众来信来访46人次,办理公证援助22件。公证在服务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应有作用。 (一)提素质树形象,打造一流公证队伍。 我局把提升公证队伍质量作为推进公证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础条件,多措并举,努力提高公证人员整体素质。一是以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为载体,大力提升公证员及辅助人员政治素质。组织公证员及辅助人员精读《致加西亚的信》和《行动手册》两本书,结合“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

动的开展,使广大公证员及辅助人员学习坚定信念不动摇、敢于担当不卸责、勇于奉献不索求的精神,争做政治坚定、思想先进、道德高尚的新时期公证人员。二是以开展“三进三讲三促”活动为载体,不断强化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为民宗旨。按照深入调查案件情况、深入了解事实真相、公正公开促工作的原则,开展了“进村进户进田间,讲法讲据讲事实,促发展促民生促和谐”的“三进三讲三促”活动,使公证服务走进农村,走进社区,切实困难家庭和群众提供便民、惠民的公证服务,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7件。三是以“创先争优”活动为载体,切实转变公证员工作作风。深入开展公证员亮身份、亮承诺、亮形象,比技能、比作风、比业绩,个人自评、领导点评、群众评议,努力做到微笑服务、文明服务、规范服务、阳光服务、高效服务的“三亮三比四评五服务”活动,坚决杜绝和避免当事人跑“冤枉路”、花“冤枉钱”的现象发生,切实转变了工作作风。 (二)拓渠道优服务,提升公证服务能力。 把提高公证服务质量作为保障经济平稳发展的着力点,不断拓宽服务领域,优化服务水平,努力营造经济发展的优质环境。一是围绕促进经济发展开展服务。坚持“一手抓业绩提高,一手抓社会发展”理念,做精做细经济、民事领域里较为成熟的公证业务,把能充分体现公证证明效力的业务做大、做强,巩固传统公证案件证源。大胆探索、细心研究经济社会生活领域的新变化、新需求,主动

关于做好2010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0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市直各事业单位: 为科学客观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现就做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在认真做好年度工作总结的基础上,对工作人员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情况进行科学客观、实事求是的考核和评价,准确合理地确定考核等次,激发工作人员活力和创先争优意识,最大限度地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二、考核范围和对象 各类事业单位(不含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纳入年度考核范围。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纳入年度考核范围。

各级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的年度考核,参照本通知进行。 三、考核办法 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采取量化测评的办法进行,领导测评分层次、优秀指标分层面、民主测评分范围,充分体现管事管人与考核相结合,测评人员与被测评对象相互熟悉了解,保证考核结果的客观准确,同时防止优秀等次人员集中在少数部门或个别层面。 量化测评:年度考核实行百分制量化测评,其中群众测评占60%,领导测评占40%。 分级分片考核:领导分级考核,主要指上级领导对下级的测评。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由主管部门领导班子进行测评;事业单位其他班子成员由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和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测评;事业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测评;其他工作人员由分管领导和部门主要负责人测评。群众分片考核,事业单位群众民主测评可结合实际,采取工作性质相近、工作内容相关、工作联系紧密的部门工作人员互评等办法考核,确保测评客观民主。 优秀指标分层面:优秀等次指标按规定比例分别核定到板子、部门主要负责人、其他工作人员三个层面,各层面的优秀指标不相互挤占。 民主测评分范围:事业单位班子成员在本单位全体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9.06.16 •【文号】国认实[2009]26号 •【施行日期】2009.06.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认证认可 正文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 定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认实[2009]26号北京、江苏、浙江、山东、四川、重庆省、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了深入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国家认监委先后联合司法部印发了《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08]116号,以下简称116号文件)、颁布了《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国认实联(2009)17号,以下简称《准则》)。为认真贯彻落实116号文件和《准则》,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推动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深入开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准则》实施的有关问题 1.关于实施时间问题 《准则》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凡在此前已经完成评审、获得资质认定

的司法鉴定机构,待其接受复查或监督评审时,应当按照《准则》进行评审。自实施之日后提出资质认定申请的,应按照《准则》的要求进行评审。 2.关于工作表格和证书 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沿用以前公布过的《资质认定申请书》格式,可从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国家认监委网站下载。依据《准则》新编制的《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报告》(见附件)随本通知一起发布,请各单位注意从国家认监委网站下载,并在评审时使用。 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沿用已发布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属于实验室性质的,颁发《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属于检查机构性质的,颁发《资质认定---审查认可证书》;二者兼具的,同时颁发两种类别证书。 3.关于《准则》的宣贯、评审员和内审员的培训。 《准则》是按照资质认定的有关规定和司法鉴定的法律法规制定的适用于司法鉴定专业领域资质认定评审的技术文件。《准则》结合了资质认定的一般要求和司法鉴定的特定要求,综合了对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评审要求,是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的依据。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与司法行政机关协调配合,加强《准则》的宣贯工作。 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内审员使用国家认监委统一印制的证书。 4.关于非标方法、分包及使用外部信息、检验检查项目分类的问题。 司法鉴定领域使用非标方法非常之普遍,仪器设备的配置和分包及使用外部信息等问题也十分复杂。116号文件对这些问题都做出了原则规定,如果个别内容与《准则》规定不同的,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在认真领会116号文件精神的基础上,按照《准则》进行评审。 申请资质认定的司法鉴定机构申请业务范围的分类填写规范,参考中国合格评

关于做好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通知

关于做好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通知 各位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 为了提高政务服务水平,规范工作行为,激励大家积极工作,根据人事部门的要求,我单位将组织对全体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目的 年度考核旨在评估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在过去一年的工作表现,为进一步改进工作提供参考和倡议,同时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与创造力,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二、考核内容 1. 工作目标达成情况:评估工作人员是否按照工作要求完成各项任务,工作目标是否完成。 2. 服务态度和能力:评估工作人员对待服务对象的态度和服务能力,包括沟通、应对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等。 3. 工作纪律和规范:评估工作人员是否遵守工作纪律和规范,包括工作时间、服从上级安排、工作流程等。 4. 工作业绩和专业知识:评估工作人员的工作业绩和专业知识水平,包括工作量、工作质量、专业培训等。

三、考核流程 1. 个人自评:工作人员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对各项考核内容进行自我评估,并书面提交个人自评材料。 2. 部门评议:各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对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进行评议,评议人员应客观、公正地评估被考核人员的工作表现。 3. 考核小组评审:考核小组将根据个人自评和部门评议的结果,综合评估工作人员的年度表现。 4. 考核结果通知:考核结果将由人事部门向各位工作人员进行通知,结果将作为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岗位晋升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四、其他事项 1. 考核时间:考核时间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人事部门将及时通知。 2. 考核要求:各位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考核要求履行职责,不得敷衍塞责,不得舞弊作弊。 3. 考核结果保密:考核结果及个人信息应严格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透露评议结果。 对于考核结果中表现优秀的工作人员,将给予相应奖励和激励措施;对于表现不佳的工作人员,将给予指导和扶持,帮助其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局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局公司律师试点 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司法局 •【公布日期】2003.03.18 •【字号】京司发[2003]43号 •【施行日期】2003.03.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律师 正文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 司法局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司发[2003]43号) 各区县司法局、北京市律师协会: 为完善我国律师制度,探索律师执业新形式,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制定《北京市司法局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北京市司法局 二00三年三月十八日 北京市司法局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探索律师执业新形式,进一步完善律师制度和企业法律制度,促进我市律师业的发展,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司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在企业内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并依法取得公司

律师执业证书的执业人员。 公司律师对外统称律师。 第三条北京市司法局在符合以下条件的北京市行政辖区内的企业进行公司律师试点: (一)设有独立的法律事务部门; (二)具有三名以上符合公司律师条件的人员; (三)确有设立公司律师的需要。 第四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在具备试点条件企业的法律事务部工作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公司律师执业证书: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三)在申请企业法律事务部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 (四)品行良好; (五)所在企业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司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六条申请领取公司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申请书; (二)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本人与所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 (四)所在企业出具的本人在企业法律事务部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开展2012年度司法鉴定能力验证活动的通知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开展2012年度司法鉴定能力验证活 动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司法局 •【公布日期】2012.02.21 •【字号】 •【施行日期】2012.02.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开展2012年度司法鉴定能力验证活动的通 知 各相关司法鉴定机构: 近日,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开展2012年度司法鉴定能力验证活动的通知》((2012)司鉴3号)。按照该通知的要求,市局将统一组织全市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开展2012年度司法鉴定能力验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2年度能力验证活动项目 2012年度的能力验证项目涉及法医、物证和声像资料类鉴定业务类别,共计20项。(见附件1) 根据司法部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司法鉴定工作实际,要求凡从事能力验证项目中所涉及的鉴定业务类别的鉴定机构必须统一报名参加,不得落项。 二、实施方式 (一)报名时间及方式 机构应完整填写《2012年度能力验证和能力测评报名表》(见附件2),确保地址、联系电话准确无误;

3月2日前将填写好的《2012年度能力验证和能力测评报名表》以传真形式报送市局司法鉴定管理处。 (二)测评安排 司法部司鉴所将在6月初前直接将检测样品或材料邮寄至鉴定机构; 7月上旬以前参加能力验证的鉴定机构按要求完成后向司法部司鉴所反馈结果; 9月底前司法部司鉴所向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反馈评价结果和整改意见书。 三、工作要求 相关鉴定机构要充分认识能力验证工作的重要意义,真正通过能力验证发现并解决问题,不断改进和提升鉴定工作质量。 今年,市局将把能力验证结果作为行政许可、执业监管的一项重要考核评估依据,并对各机构能力验证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使委托单位和群众认识了解各机构的鉴定能力水平。 各鉴定机构要端正态度,正确对待,杜绝能力验证活动中作假、作弊等不诚信行为,客观反映鉴定机构的真实水平。 四、相关费用交纳事宜 能力验证项目具体收费请对照《2012年度能力验证项目目录》(见附件1),请各机构于2012年4月30日前通过邮局汇款或银行转账至司法部司鉴所。 提示:邮局汇款或银行转账时应填写“参加机构的名称”并注明“能力验证” 邮局汇款: 上海市光复西路1347号(200063) 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质量管理处 银行转账: 账户: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中国公证协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涉外公证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国公证协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涉外公证管 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公证协会(原中国公证员协会) •【公布日期】2005.01.24 •【文号】公协字[2005]003号 •【施行日期】2005.01.24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证 正文 中国公证协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涉外公证管理工作 的意见》的通知 (2005年1月24日公协字[2005]0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公证管理处,长安公证处: 经征得司法部同意,中国公证员协会制订了《关于加强和规范涉外公证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涉外公证管理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加强和规范涉外公证管理工作,是对外树立国家司法形象的重要途径,是提高涉外公证质量的重要保障,是完善“两结合”公证管理体制的重要体现。各地公证员协会要认真贯彻落实《涉外公证管理意见》,充分认识涉外公证工作的重大影响和深远意义,加强涉外公证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涉外公证文书质量,切实保障我国与世界各国民商事往来的顺利畅通。 附:《关于加强和规范涉外公证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加强和规范 涉外公证管理工作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自2004年5月19日起,司法部对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行政审批职能被取消。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涉外公证管理工作,确保涉外公证质量,中国公证员协会现就加强和规范涉外公证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涉外公证工作的重要性和特殊性 涉外公证书是国际通行的司法证明文书,是保障和促进世界各国民间交往和经贸往来的法律手段。公证书的质量不仅关系着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在一定程度上也代表着国家的形象。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员不仅要精通国内民商事法律知识,对于国际间的相关法律也要有一定了解,特别是我国的对外政策及国外对公证的特殊要求。这对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加强涉外公证管理工作,确保办证质量是一项责任重大、意义深远的工作,各级管理部门要切实做好涉外公证管理工作。 二、健全协会职能,强化行业管理 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办理涉外公证业务行政审批被取消后,各级公证员协会要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共同承担起涉外公证的管理工作。各级公证员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管理职能,大力开展教育培训,强化质量意识;做好配套行业规范、制度的制订和落实工作,切实承担涉外公证工作中行业管理的职责。 三、继续坚持“两结合”公证管理体制 今后,涉外公证管理工作应继续坚持“两结合”公证管理体制,按照宏观管理与具体事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涉外公证管理工作。行业协会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把好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准入关;制定相关的配套行业规范;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做好涉外公证质量的检查工作;对违规违纪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深入开展老年人公证服务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深入开展老年人公证服务工作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司法局 •【公布日期】2015.10.19 •【字号】京司发〔2015〕78号 •【施行日期】2015.10.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证 正文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深入开展老年人公证服务工作的通知 京司发〔2015〕78号各区县司法局,市公证协会,各公证处: 为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认真做好老年人法律服务工作,根据《司法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老年人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要求,决定开展全市公证机构为80岁以上老人免费办理遗嘱公证工作和针对老年人的专项服务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为适应当前我国人口老龄化日益加快的新形势,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不断建立健全公证服务老年人工作机制、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服务活动,深化服务内容,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公证法律服务需求。 二、重点内容 (一)自2015年10月20日起,全市公证机构对申请办理遗嘱公证时已年满80周岁的老年人不再收取公证费用,为其免费办理遗嘱公证。 (二)市公证协会适时组织开展一次针对老年人的专项服务活动,为老年人提供

适应其群体特点、满足其特殊需求的公证法律服务。各公证机构根据自身实际,组织公证人员深入社区、农村、养老院等场所开展涉及老年人的赡养、婚姻、遗嘱、财产继承和监护等法律知识宣传活动,为老年人寻求法律服务提供便利。 (三)各公证机构要建立和完善各项便老助老措施,开辟老年人办理公证绿色通道,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根据有关规定减免公证费用。引导公证人员对于老年人,特别是70岁以上以及行动不便、患病残疾的老年人实行电话或网上预约服务。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费政策咨询、慈善捐助等服务。在老年人接待窗口配备适老用品,或由专人引导和协助,为老年人接受法律服务提供便利。 三、工作要求 1.各区县司法局要根据全市的统一部署,监督指导所属公证机构积极推进为老年人服务工作,认真做好为80岁以上老人免费办理遗嘱公证。要定期组织检查,对公证服务质量和人员服务态度等方面情况进行检查评定,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和处理,并将服务情况列入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年度考核的内容。 2.市公证协会要做好业务指导和对外宣传工作。要制定工作方案,对参与免费办理遗嘱公证的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补贴。定期收集总结全市公证机构为80岁以上老人免费办理遗嘱公证情况并在行业内通报。注重挖掘为老年人服务工作中涌现的典型案例和先进事迹,适时开展宣传。 3.各公证处要根据本处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做好活动前期准备、人员选拔和日常接待安排工作。要做好公证人员的教育培训,并为活动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对于工作中出现的争议问题,公证机构要及时妥善化解,防止矛盾升级。 北京市司法局 2015年10月19日

局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方案

局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方案为做好我局****年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根据《关于做好****年度全市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组通字〔****〕**号)、《中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年**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和定期奖励工作的通知》(*人社字〔****〕*号)的文件精神,激励干部职工担当作为,特制定我局****年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方案如下: 一、成立****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同志负责。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学习考核文件,制定考核工作计划,拟定考核办法,公布考核结果,审定考核等次意见,报送考核结果。 二、考核对象 ****年**月**日前在职在编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一)行政、参公单位*个,在编人数**人。在我局参加考核人员为**人,其中行政及二层参公单位含工勤岗在内的**人、糖业办抽调人员*人、双高办抽调人员*人。机关工勤人员年度考核结果的运用按自治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二)事业单位共**个,在编人数**人,在我局参加考核的人员为**人。 三、考核内容 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四、考核程序 (一)各二层机构负责人组织本部门的同志写好个人年度工作总结,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主管领导综合小组和群众意见,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情况,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三)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对主考人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 (四)单位主要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

关于严格规范公证办证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严格规范公证办证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局相关单位和部门,各区局: 为严格规范公证执业行为,提升公证办证质量,进一步明确公证机构内部管理职责,切实维护公证公信力和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公证程序规则》及《关于发布公证执业指导案例重申公证执业“五不准”规定的通知》(沪司发〔2017〕97号)等规定,经2018年第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证办证审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办证审批事项 除法定公证办证免批事项外,停止执行市、区两级司法局和公证机构自定的所有公证办证免批规定。每件公证事项均应由公证机构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公证员(以下简称“审批人员”)审批。未经市局批准,主管区局、市公证协会、各公证机构不得擅自决定对公证员办理公证事项施行免批。 二、审批人员数量 公证机构原则上按照以下规则合理确定审批人员数量:一是根据执业公证员人数,每8名公证员可设置1名审批人员(不包括公证机构主要负责人);二是根据上年度办证件数,每5000件公证可设置1名审批人员,依据上年度办证件数所确定的审批人员数量不得超过依据执业公证员人数所确定审批人员数量的 一倍。经市局同意,公证机构确有特殊情况的,审批人员数量可以适当增加。 三、审批人员备案 公证机构应当选择政治信仰坚定、业务能力精湛、责任意识较强、健康状况良好,且在过去五年内未受过公证执业行政处罚、事业单位处分、行业惩戒的公证员(公证机构主要负责人除外)作为审批人员。在执业期间,审批人员受到公证执业行政处罚、事业单位处分、行业惩戒或者具有其他不适合再履行办证审批职责情况的,公证机构应当及时予以调换。因审批人员新增、缩减、变更,需要调整公证机构办证审批人员名单的,主管区局应当呈报市局备案。公证机构办证审批人员名单以市局备案通过的名单为准。 四、办证审批权限 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内部管理分工,指定审批人员负责特定公证事项、公证员的办证审批工作。动拆迁证据保全、执行证书、摇号开奖等涉众的疑难复杂公证事项以及其他极易引发矛盾纠纷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公证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审批。公证机构主要负责人每月亲自审批的公证数量应当不少于100件,且不得要求他人代为履行办证审批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做好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做好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公布日期】2008.11.20 •【文号】司发通[2008]165号 •【施行日期】2008.11.2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司法鉴定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 法部关于 做好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2008年11月20日司发通[2008]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精神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按照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遴选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的意见》(政法[2008]2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体制,现就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所属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以下简称鉴定机构、鉴定人)备案登记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所属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实行所属部

门直接管理和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登记相结合的管理模式。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管理本系统所属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履行对本系统所属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格审查、年度审验、资格延续与变更注销、颁发鉴定资格证书、系统内部名册编制、技术考核、业务指导管理、队伍建设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司法行政机关对经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审查合格的所属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备案登记,编制和更新国家鉴定机构、鉴定人的名册并公告。 国家安全机关所属鉴定机构、鉴定人的备案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工作,按照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国家安全机关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安发[2008]20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备案登记工作的程序和要求。参加备案登记的鉴定机构、鉴定人经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按照职能分工,统一组织、依法审查合格后,由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登记、编制名册并公告。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省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分别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送交备案登记材料。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直接管理、审查合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相关材料统一送交司法部,由司法部分送鉴定机构、鉴定人执业所在区域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备案登记;省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直接管理、审查合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相关材料送交同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备案登记。 (二)检察机关、公安机关送交以下备案登记材料:(1)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所属鉴定机构、鉴定人备案登记的公函。(2)鉴定机构备案登记表一份,包括机构名称、所在省(地市、县)、鉴定机构资格证编号、机构主管机关名称、住所、邮编、电话、机构负责人,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事项),鉴定机构所属鉴定人姓名、性别、技术职务或者技术职称、执业类别,以及主管部门颁发的鉴定人资格证编号(详见附件1、2,同时送电子文档)。(3)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所属各级鉴定机构主管部门的联系方式、联系人,以及投诉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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