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以及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如下:

1. 贷款对象:具有在青岛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公民、城镇职工和

企事业单位、农民工等。

2. 贷款用途:主要用于住房购买、建造、翻修、扩建等。

3. 贷款额度:根据申请人的缴存年限、缴存金额等因素综合考虑,最高可贷款总额度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70%。

4. 贷款期限:一般最长可贷款期限为30年。

5. 贷款利率:根据国家和地方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住房公积金

贷款利率较为优惠。

6. 还款方式: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可以选择等额本息还款

或者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7. 申请条件:根据地方的具体规定,一般要求申请人具备稳定

的工作和收入来源,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等。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一般情况下的规定,具体以当地住房公

积金管理机构发布的公告为准。因此,如果您有具体的需求,建议您

咨询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或银行,了解最新的要求和办理流程。

青岛银行公积金贷款条件

青岛银行公积金贷款条件 青岛银行公积金贷款是政府支持和发动居民参与购置住房的方 式之一,是提高居民消费和提高住房投资的有力支持。为了更好地改善居民的购房环境,推动国民经济增长以及改善住房问题,青岛银行推出了公积金贷款业务,其中包括个人住房贷款、证券公积金、现金公积金等贷款产品和服务。 一、公积金贷款受理条件 1.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公积金贷款受理条件。 2.申请人必须在青岛银行开立存款账户,且账户金额必须满足公积金贷款受理条件。 3.申请人年龄必须在18周岁到50周岁之间。 4.申请人必须有合法的住房需求,而且不能在任何地方持有房产。 5.申请人必须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6.申请人必须有良好信用记录,不能有不良信用记录。 二、贷款利率 1.公积金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基础上浮动,浮动期内受利率因素影响,浮动范围为基准利率的上下5%,而每次调整的幅度不得超过2%。 2.公积金贷款期限可以选择1-30年不等,青岛银行将根据贷款 申请人的状况给予合理的建议。 三、还款方式 青岛银行的公积金贷款采用的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这意

味着每个月还款额固定。每月还款额定于支付第一期贷款时确定,不受后续的利率变动影响。 四、申请表填写 申请人必须按照青岛银行要求完整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基本信息、收入情况、购房目的、购房情况等。 五、审批流程 1.客户提出公积金贷款申请。 2.审查申请材料,确认是否满足贷款申请的基本要求。 3.评估申请人的贷款能力,确定申请人所贷款额度。 4.根据申请人的条件确定贷款利率,签订贷款协议。 5.发放贷款,客户开始还款。 六、风险控制 为了确保贷款的安全性,青岛银行充分考虑贷款人的还款情况,采取多种措施进行风险控制,包括但不限于定期审查贷款人的财务状况和还款能力;建立完善的贷款管理制度;实行严格的贷款催收,及时发现潜在的信用风险;与贷款人签订担保合同,并采取抵押物或司法担保方式等保证贷款人的还款权利。 总之,青岛银行公积金贷款是为了支持居民购买住房而出台的,对于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申请人,青岛银行为其打造一个财务和住房安全的投资环境,让居民能够拥有住房的美满梦想。

青岛银行公积金贷款条件

青岛银行公积金贷款条件 青岛银行是中国最具经济实力的城市之一,其公积金体系的影响力在国内货币市场中也广受推崇。青岛银行的公积金贷款业务以其极具吸引力的利率、高效的审批流程、实用的贷款额度及广泛的产品组合而备受赞誉。 申请青岛银行公积金贷款的基本要求包括,申请人必须是青岛户籍,20周岁以上,拥有本人在青岛银行开立的账户,以及拥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申请青岛银行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可达每人30万元,贷款利率以每年国家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的同期基准利率为基础,同时青岛银行根据用户不同的信用等级,最高优惠5个基点。 青岛银行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等额本息还款,另一种是等额本金还款。等额本息还款是指每月固定还款,每月还款额相等,全部贷款本金在期满时全部偿还。等额本金还款是指每月固定还款,每月还款额逐月增加,前期还款额偏低,而最后一期的还款额最高。 要申请青岛银行公积金贷款,用户需要准备的资料包括身份证、户口本、社会养老保险凭证、住房公积金缴存流水、婚姻证明、贷款用房的完整产权证明以及经由青岛市住房及城乡建设委员会核发的 从业资格证书。 青岛银行公积金贷款批复与放款时限为3个工作日,即用户在提交完所有相关资料后3个工作日之内可获得批复及放款。

青岛银行公积金贷款是一种优质的消费金融服务,贷款利率低、手续简便、惠及中低收入群体,是青岛市民最值得信赖的贷款手段之一。通过青岛银行的了解,希望更深入的了解青岛银行的公积金贷款条件,以便用户在申请贷款时能做出更好的选择。 以上就是关于青岛银行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全面介绍。从客观条件上看,青岛银行公积金贷款审批流程快捷、利率低廉,帮助民众在日常消费中更快捷的融资购物,以提高消费水平,特别是惠及中低收入的家庭,具有无与伦比的优势。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正文: ----------------------------------------------------------------------------------------------------------------------------------------------------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已经2007年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贷款通则》和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市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本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向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本市国有土地上可以办理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贷款。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金来源是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职工购买可以办理产权的自住住房。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政策规定受理、审核、批准,由受托银行按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达的贷款计划发放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必须是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是所购住房的产权人。

青岛最高公积金标准

青岛最高公积金标准 青岛市作为中国重要的经济中心和旅游胜地,吸引了大批人才前往发展和生活。而公积金作为职工福利的一部分,对于在职工作的人们来说,也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那么,青岛市的最高公积金标准是多少呢?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青岛市最高公积金标准的相关信息。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公积金。公积金是指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缴存的,用于职工住房、大病医疗、养老等方面的一种社会保障基金。而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最高标准是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的。在青岛市,公积金的最高标准也是根据当地的经济情况和政策规定而定的。 目前,青岛市的最高公积金标准为个人缴存额不超过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也就是说,按照目前的政策规定,职工个人每月缴存的公积金金额不能超过 本市职工的月平均工资的20%。这一政策的出台,旨在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同 时也促进了城市的经济发展。 对于职工来说,公积金的缴存不仅是一种义务,更是一种福利。通过公积金制度,职工可以在购房、大病医疗等方面得到一定的帮助和支持。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也需要按照相关规定,为员工缴存公积金,这既是对员工的保障,也是对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 在实际操作中,职工可以通过向所在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或者公积金管理部门 进行咨询,了解自己的公积金缴存情况和相关政策规定。同时,用人单位也需要做好公积金的管理工作,确保按时足额为员工缴存公积金,并及时向员工公布相关政策和规定。 总的来说,青岛市的最高公积金标准是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政策规定而 定的。对于职工来说,公积金是一项重要的社会福利,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也需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公积金的缴存义务。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能够让大家对青

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买再交易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35万元。法律快车小编将介绍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全文。 关于印发《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处、室,各管理处: 《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已经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4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年2月7日 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 第三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向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本市国有土地上可以办理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贷款。 第四条公积金贷款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遵循缴存义务和使用权利对等原则;公积金贷款坚持风险控制原则,以确保资金的安全。

第五条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公积金贷款的管理。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借款申请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是所购住房的产权人,并在公积金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借款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符合申请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 (三)具有购房合同或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且购房首付款比例符合规定要求; (四)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同意办理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及相关手续; (六)借款申请人购买新建住房的,开发单位须同公积金中心签订贷款合作协议;借款申请人购买再交易住房(即二手房,下同)的,再交易住房的售房人(即原住房产权人)不得为其配偶; (七)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须首次公积金贷款结清满五年;三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停止受理。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贷款额度不高于以下计算结果和规定的最低值: (一)按还贷能力计算的贷款额度; (二)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倍数计算的贷款额度; (三)按规定比例计算的贷款额度;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 青人发〔1999〕4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和住房消费,提高城镇居民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活动。 第四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委员会决策、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住房制度改革应与住房公积金制度相衔接。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市住房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法定的职责。 第八条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按照法定的职责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 第九条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转移、封存、查询、贷款、结息对帐等制度。 第十条受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的银行应当与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签订委托合同,承办住房公积金存款和委托贷款等金融业务。 第十一条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设置住房公积金登记专柜,受托银行应当设置住房公积金存取专柜。 第十二条登记专柜负责办理下列事项: (一)审核新设单位和单位录用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二)审核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三)审核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转移、封存; (四)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五)催缴住房公积金; (六)提供住房公积金的查询服务。 第十三条存取专柜负责办理下列事项: (一)住房公积金存款开户、转帐; (二)承担接柜、记帐、复核、收付现金及支票。 第十四条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电算化。

2017青岛公积金新政策

2017青岛公积金新政策 推荐文章 2017青岛市落户方式新政策热度: 2017青岛公积金存缴基数新政策热度: 2017年青岛户口落户相关政策热度:写青岛的游记作文600字热度:青岛旅游导游词范文热度: 住房公积金在我们身边越来越多的人都会用到。2017年青岛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是多少。青岛的公积金有什么样的新消息。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青岛公积金新政策,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2017青岛公积金新政策 青岛户口新政策:落户条件 一、购房落户——在青岛七区一次性购置满100平新房、无贷款,并且在青岛有工作单位缴纳社保,可以落户青岛。 二、高级技工(技师)引进落户 这种落户是针对青岛市2007年颁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符合青岛市引进的58个紧缺工种的高级技术人员可以落户青岛(必须是由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颁发)。这种落户方式要求具有高级技工证(技师证),年龄小于40周岁以下,并且在青岛市区用工单位签满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青岛市社保一年以上可以落户青岛。 三、人才引进落户 1. 刚毕业的本科应届生在青岛有工作单位的,并且工作单位具有自己的集体户,可落户青岛。 2. 毕业多年的本科生具有“干部身份”可通过人才引进落户青岛; 毕业多年的专科生与青岛市用工单位签约3年并交纳社保满3年可以通过人才引进落户青岛。 四、投靠落户 1. 夫妻投靠是指夫妻一方是青岛市户口,另一方可以到户口所属派出所申请夫妻投靠落户;

2. 子女投靠是指父母有一方是青岛市户口,并且子女未婚(无婚姻史),子女即可投靠到父母名下; 3. 父母投靠是指子女属于青岛市户口,并且父母户口所在地县级以内无其他子女户口的,父亲满60周岁,母亲满55周岁,父母即可投靠到子女名下。 五、其它形式的落户——投资纳税落户,复员、退伍军人、部队转业士官落户,收养子女落户,留学回国人员落户等,这些情况相对稀少,程序繁琐,周期较长。 青岛户口新政策: 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和青岛市积分落户办法。从2015年起要推进市区户口自由迁移,控制城区落户,放宽新区落户,并创新了居住证持有者落户办法,放开县域城镇落户等政策,同时指出积分落户要满足持青岛有效的山东省居住证满3年等5个条件。 据了解,意见中的市区指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城区指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不含青岛红岛经济区)和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区指黄岛区(不含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青岛红岛经济区。城区户籍人口在市区范围内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将户口迁移至合法固定住所地。 本意见施行后迁入新区的人员登记常住户口满5年以上、在城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迁入城区,其中以城区专业人员、创业人员、外来企业等落户条件标准落户新区且符合迁移规定的,迁入城区不受5年限制。 这次的户籍制度改革意见还特别提到了“积分落户”办法。积分落户是指通过市政府确定的积分指标体系,对申请落户人员的条件进行指标量化,并对每项指标赋分,累计积分达到规定分值,可申请落户。积分体系分为基本分、导向分、附加分和负积分,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的累计得分,申请人积满100分,可在固定住所所在地申请落户。申请将户口迁入青岛市区的居住证持有人员,可按本办法参加积分落户。

青岛市公积金最低标准

青岛市公积金最低标准 根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青岛市公积金最低标准是指参加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职工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低额度。公积金最低标准的确定,对于保障职工的基本住房需求,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最新的政策规定,青岛市公积金最低标准如下: 一、单位缴存最低标准。 根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单位缴存最低标准是指参加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低额度。目前,青岛市规定单位缴存最低标准为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 二、职工个人缴存最低标准。 根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职工个人缴存最低标准是指职工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低额度。目前,青岛市规定职工个人缴存最低标准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 三、公积金最低标准的调整。 根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公积金最低标准的调整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工资水平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相关部门会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公积金最低标准进行调整,以保障职工的基本住房需求。 四、公积金最低标准的意义。 公积金最低标准的确定,可以有效保障职工的基本住房需求,提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健康发展。同时,公积金最低标准的动态调整,可以更好地适应当地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的变化,确保公积金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五、建议。 为了更好地落实公积金最低标准,相关部门可以加强对单位和职工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大家对公积金政策的认识和理解。同时,可以建立健全公积金最低标准的监督和评估机制,确保公积金制度的公平和公正。 总之,青岛市公积金最低标准的确定和动态调整,对于保障职工的基本住房需求,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政策的宣传和落实,确保公积金制度的顺利运行,让更多的职工受益。

青岛住房公积金标准

青岛住房公积金标准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是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的一种住房储蓄基金,旨在帮助职工解决住房问题,提高职工的住房福利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青岛市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缴存基数以及提取条件等都有一定的规定,下面将就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青岛市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规定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当按月分别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中,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存比例均为8%,合计为16%。这意味着,单位应当按职工工资总额的8%进行缴存,而职工个人也需要按自己的工资总额的8%进行缴存。 其次,在缴存基数方面,青岛市规定职工的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也不得高于当地最高工资标准的300%。这就意味着,职工的月缴存基数需要在一定的范围内,既不能太低以影响住房公积金的积累,也不能太高以超出一定的限制。 另外,关于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青岛市规定了一些具体的情况。职工可以在以下情况下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支付住房租金;个人因疾病、失业、下岗等情况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这些条件都是为了保障职工在特定情况下能够使用住房公积金,解决住房问题。 总的来说,青岛市对住房公积金的标准规定清晰明确,旨在保障职工的住房权益,提高职工的住房福利水平。通过单位和职工共同缴存的方式,为职工提供了一种住房储蓄基金,使他们能够更好地解决住房问题。同时,提取条件的规定也保证了住房公积金的合理使用,符合国家政策和法规的要求。希望青岛市的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更好地为职工服务,为他们的生活带来更多的便利和保障。

公积金你最关心的26个问题

公积金你最关心的26个问题关于公积金你最关心的26个问题 1、什么是公积金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它的用途作用在哪? 答:住房公积金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就是利用住房公积金来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其用途主要是经济适用住房、列入保障性住房规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用房和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以满足社会广大中低收入群体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需求。住房公积金由支持住房消费向满足住房消费领域的拓展,将进一步提升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作用的发挥。 2、公积金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与个人住房贷款的差别在哪?我缴存住房公积金,购买保障性住房时,有优惠条件吗? 答:住房公积金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是针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发放的贷款,是满足社会中低收入群体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需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针对缴存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时发放的贷款。前者是满足市场需求,后者则是满足个人及家庭的消费需求。 3、在集体土地上自建住房,能否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答:根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是用于职工购买本市国有土地上可以办理产权的自住住房,且须用所购住房作抵押担保。由于自建住房一般是在农村集体土地或宅基地上建造,且建造中不能办理抵押登记,故自建住房不具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 4、为什么职工参与住房公积金制度后,需缴存一定时间的住房公积金,方能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 答:我市现行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借款申请人需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12个月(即满365天),申请贷款时账户是正常缴存状态,且在申请贷款的近12个月,连续正常缴存12个月,方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在公积金贷款资格认定方面作出这样的规定,主要还是基于住房公积金长期储金互助性的政策本质。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以制度参与者共同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为依托,通过参与者缴纳的公积金存量互助性作用的发挥,来实现缴存职工的贷款需求。因此,从权利义务对等的关系角度,住房公积金制度参与者即缴存职工,只有在履行互助义务的基础上,才有资格享有互助的权益。 5、为什么住房公积金缴交不正常或者欠缴,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冲还贷业务规定【模板】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委托冲还贷业务规定 第一项委托冲还贷业务 一、委托冲还贷业务(简称冲还贷)是指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配偶)在还款期间,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月依据借款人当月应还款本息总额,通过冲减其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直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业务。 二、冲还贷金额以借款人(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可用余额为限,借款人及配偶双方冲还贷总额不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当月应还本息总额。借款人(配偶)单方申请的,只冲减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借款人及配偶双方申请的,先冲减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当其冲减余额不足还款金额时,再冲减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予以补足,仍然不足的,再从借款人银行还款账户予以扣划。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被冻结金额不能冲减。 三、冲还贷时间为借款人每月的还款日(遇节假日顺延)。若借款人未按期足额还贷,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还款日次日起(遇节假日顺延)每日再次发起冲还贷业务。若借款人逾期两期以上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终止冲还贷业务。 四、借款人(配偶)在还款日前(不含还款日)应及时查询各自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可冲减余额,当账户可冲减金额小于

住房公积金贷款应还款本息总额的,不足部分由借款人在还款日前(不含还款日)存入银行还款账户中,以确保每月按时足额还款,避免因未及时还款影响个人信用。 第二项业务的申请、变更与终止 五、借款人(配偶)可到办理贷款手续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处或通过个人专业版网厅办理申请(撤销)冲还贷业务手续。如业务系统中未登记配偶信息,配偶申请办理冲还贷业务时,应先到管理处完善配偶信息。在发起冲还贷业务期间,借款人(配偶)不能办理委托冲还贷业务申请(撤销)手续。 六、办理冲还贷业务后,婚姻关系发生变更的,借款人(配偶)应及时办理冲还贷变更手续。因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造成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职工本人承担。 七、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冲还贷业务自动终止。 八、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程序升级、系统故障等任何原因造成委托冲还贷业务不能正常发起的,均不免除借款人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借款合同》中的义务和责任。 九、因住房公积金政策出现调整、业务规则(方式)等发生变化,对冲还贷业务产生影响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变更或终止冲还贷业务,并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提前一个月告知职工。

住房公积金可以用来干嘛_住房公积金的用途

住房公积金可以用来干嘛_住房公积金的 用途 住房公积金可以用来干嘛_住房公积金的用途 一、贷款买房 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一般为6个月或12个月以上)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此外,缴存职工还可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买房。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缴存地以外地区购房的,可按购房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向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则负责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二、提取买房 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提取金额不能超过购房金额。办理购房提取时,可同时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有的城市则放宽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条件,职工不仅可以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还可提取父母或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除了可以办理异地贷款买房,还可办理异地购房提取。职工在缴存地以外购房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提取金额同样不能超过购房金额。 个别城市还允许住房公积金提取支付购房首付款。如青岛市规定,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且尚未交付购房首付款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支

付首付款。按规定可予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转账方式直接划入售房单位收款账户。 三、提取偿还住房贷款 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可提取偿还住房贷款,包括商业性住房贷款、公积金贷款以及组合贷款。办理公积金提取还贷业务的职工,可申请办理委托提取还贷,即委托公积金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归还个人住房贷款。委托提取还贷分为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和委托按年提取还贷两种方式。办理委托提取业务的职工一般包括借款人和配偶、共有产权的共同借款人和配偶。 住房公积金不仅可以提取偿还本地住房贷款,还可提取偿还异地购房贷款,提取金额均不得超过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职工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购房贷款的,可提取提前还款凭证所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金额同样不得超过提前还款金额。 四、提取支付房租 职工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一般为3个月)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用于支付房租。提取金额各地都有限额规定。一般的,职工和配偶每年可提取一次。 五、装修住房 缴存过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金额用于住房装修,也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不过,住房公积金装修提取业务和装修贷款业务目前并不适用于各地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新增业务,装修提取或贷款是否可行还要依照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具体规定。 六、提取支付物业管理费 住房公积金还可提取支付物业管理费。不过,和装修提取一样,住房公积金物业管理费提取也是新增业务。目前已有多数城市放宽了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青住金规[2020]2号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正文: ----------------------------------------------------------------------------------------------------------------------------------------------------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处、室,各管理处: 为落实住建部、省住建厅有关规定,支持缴存职工自住性购房需求,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0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对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调整,具体事项明确如下: 一、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申请职工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我市房产部门信息系统中记载的自住住房套数进行认定。 (一)房屋套数的认定是指拟购房家庭成员在本市范围内全部自住住房,以本市房产部门出具的借款人家庭房屋登记信息证明作为认定依据。本市房产部门房屋套数实现数据联网可查,以查询结果作为认定依据。 (二)职工家庭未成年子女情况依据申请人填写的《家庭成员关系承诺书》进行认定。 二、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 借款申请人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12个月(即满365天),申请贷款时账户是正常缴存状态,且在申请贷款的近12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12个月。借款申请人已婚,其配偶公积金缴存符合申贷缴存标准的,

可合并计算贷款额度。 (一)建立账户满12个月的认定。 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建立至申贷时点应为12个月(含)以上,且要满365天。 (二)在申贷的近12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12个月的认定。 1.在申贷时点,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为正常缴存状态,且不得欠缴。申请人申贷时点在当月20日以后,单位前一个月住房公积金未缴存入账的,视为欠缴。 2.申请人在申贷的近12个月内,应连续正常缴存满12个月。 3.单位存在整体逾期补缴住房公积金行为,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视为正常缴存:一是一次性补缴3个月以内(含3个月)住房公积金,二是补缴行为发生在自最初欠缴月份次月起3个月以内(含3个月);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逾期补缴及非单位整体逾期补缴(个人或部分人员补缴)的,视为非正常缴存。 4.新参加工作的职工若能提供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明、调入职工若能提供劳动人事关系转移等相关证明,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视为正常缴存:一是单位为个人补缴新参加工作或调入3个月以内(含3个月)的住房公积金,二是补缴行为发生在自参加工作或调入当月起12个月以内(含12个月);如出现单位为个人补缴住房公积金超过3个月的,或补缴行为发生在自参加工作或调入当月起计算超过12个月的,视为非正常缴存。 5.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其公积金账户余额按规定程序全部转入本市缴存后,异地、本地衔接起来符合我市公积金贷款规定的缴存条件,且能提供原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个人公积金账户开户时间及缴存明细证明,可予受理。 6.军队转业干部从部队转业至地方单位工作满12个月,按规定在我市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贷时不欠缴(自转业至地方工作当月起至申贷当月不欠缴),且安置单位与缴存公积金单位一致的,可予受理。 军队转业干部申贷时,除提供贷款所需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转业安置单位出具的工作时间证明、退役军人事务局出具的干部介绍信。 7.退役军人在我市就业安置并已开立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将退役时部队公积金余额全部存入我市缴存账户,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根据部队出具相关的缴存证明,比照异地转移接续申贷情形办理。 三、缴存基数的认定标准 缴存基数按系统记载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要求职工追加提供缴存基数真实性的证明材料。缴存基数的调整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按照调整前的缴存基数核定可贷额度。 (一)若申请人或其配偶未按规定时间调高缴存基数的,需提供相应年度个人工资收入证明材料。 (二)因工作调动调高缴存基数的,应提供与缴存关系一致的劳动人事关系转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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