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恶势力认定标准29条
扫黑除恶 部分题目及答案

扫黑除恶部分题目及答案备注:以下答案不完全正确,但按如下答案答题能保证90分以上。
1:【不定项选择颢】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从什么时候开始?() A.20xx年12月20日B20xx年1月23日C.20xx年1月20日D20xx年2月13日2 【不定项选择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期()年A.2B.5C 3D.43【不定顶选拌题]扫黑除恶考项斗争的“总蓝图”是什么( )A20xx年:治标。
启动,打掉一批涉黑涉恶组织,惩处一批黑恶势力“保护伞黑恶势力违法犯羅突出题得到有遏B.20xx年:治根。
攻坚,对已侦破的案件循线深挖、逐一见底,使人民群众安全戚、满意度明显提升。
C.20xx年:治本。
建立健全长机制,取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瓜倒性胜利。
D20xx年:动员。
营造黑恶势力“人人喊打的浓厚氛围4 【不定顶选抻题】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是什么( ) A事关生态环境保护B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C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D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5【不定项选择题】西藏自治区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线索举报电话有酃些?()A.0891-12389B.0891-*******C.110D.12337举报平台6【不定项选拌题】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印发的《关于开展扫黑除恶打非治乱专项斗争的工作方案》,我区扫黑除恶打染治乱考项斗争重点打击对象有()类?A.18B.21C.24D.367【不定项抨题】下列哪些属于我区扫黑除恶打非治乱21类重点打击对象?( ) A.戚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B.与达赖集团相互勾联,接受遥控指挥参与实施分裂破坏活动的黑恶势力C以寺庙为靠山,利用宗教控制、蛊意煽动、挟持群众对抗党和政府,干预基层行政、司法、觳育等事务的黑恶势力D.涉邪教、涉“藏独”和涉传销等非法组织8不定项选掉题“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哪些特征?( )A租织特征,较稳定、人飙多,有明确的组织者。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知识:全国“扫黑办”关于涉黑、涉恶案件的认定标准和要求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知识:全国“扫黑办”关于涉黑、涉恶案件的认定标准和要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知识:全国“扫黑办”关于涉黑、涉恶案件的认定标准和要求一、背景和目标近年来,涉及黑恶势力的案件在我国逐渐增多,给社会治安和民众的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为了打击黑恶势力,维护社会秩序,全国“扫黑办”制定了一系列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措施,其中包括关于涉黑、涉恶案件的认定标准和要求。
以下是相关的知识总结。
二、涉黑、涉恶案件的认定标准1.黑社会性质组织:具备以下条件之一或有其它明确的组织标识的,可以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1)组织成员组织纪律严密,具备明确的组织层级和组织章程;(2)以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对社会造成较大的危害;(3)通过经济手段获得巨额非法利益,形成财产形态,并能够影响政府和司法机关的行为。
2.涉及黑恶势力的违法犯罪活动: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涉及黑恶势力的违法犯罪活动:(1)以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并对社会造成一定的危害;(2)以非法经济手段获得巨额非法利益,对社会经济秩序产生严重的破坏;(3)利用黑恶势力对关键领域产生不正当的影响,严重干扰社会秩序。
三、要求和措施1.全面排查和打击: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对黑恶势力的排查和打击力度,依法严惩涉黑、涉恶案件。
同时,要推动建立健全黑恶势力打击机制,确保统一协调、高效有序的工作进行。
2.加大法律宣传教育: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加大法律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
特别是要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律教育,加强对黑恶势力的宣传,使其成为全社会共同打击黑恶势力的力量。
3.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广大民众积极参与到打击黑恶势力的行动中来,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对提供黑恶势力犯罪线索的人员给予奖励,提高全社会的举报意识,并及时处置相关案件。
4.加强协同合作: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同合作,建立健全信息互通、工作衔接机制,形成合力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格局。
吉林省刑事案件立案与量刑标准(106种犯罪)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吉林省刑事案件立案与量刑标准(106种犯罪)声明:本文根据近几年最新文件综合整理,内容仅供参考,相关文件已附并标注。
一、交通肇事罪(刑法第133条)【1】【5】(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造成死亡3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的;4.交通肇事致1人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超载50%以上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具有上款四种情形之一,又逃逸的;2.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3.造成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5.特别恶劣情节的其他情形。
(三)因逃逸致1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注:根据《吉林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第十一次联席会议纪要》(2002年11月18日)“关于确定交通肇事案件中因无能力赔偿财产损失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标准问题”的规定:根据2000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以40万元、70万元作为我省执行该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
二、盗窃罪(刑法第264条)【1】【2】(一)盗窃价值2000元为“数额较大”(特殊情形(1-8)为50%),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涉恶案件法律适用问题(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犯罪案件不断增多,其中涉恶案件尤为突出。
涉恶案件是指涉及黑恶势力犯罪的案件,这些案件严重破坏了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在办理涉恶案件时,法律适用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涉恶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现状、原因及对策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二、涉恶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现状1. 法律适用不统一在办理涉恶案件时,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在法律适用上存在差异。
有的地方过于宽松,导致涉恶案件难以得到有效打击;有的地方过于严格,导致犯罪嫌疑人受到不必要的冤枉。
这种不统一的现象严重影响了法律的权威和公正。
2. 法律适用模糊部分涉恶案件的法律适用存在模糊地带,如黑恶势力犯罪的组织特征、行为特征等,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
这使得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难以把握,容易导致案件处理不公。
3. 法律适用滞后随着社会的发展,新的犯罪形式不断涌现,而相关法律条文往往滞后于现实需求。
这使得部分涉恶案件的法律适用难以满足实际需求,导致打击效果不佳。
三、涉恶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原因1. 法律体系不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在涉恶案件的法律适用方面存在不足,如法律条文过于笼统、缺乏具体操作规范等。
这导致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难以把握,容易产生适用上的争议。
2. 法官素质参差不齐法官在审理涉恶案件时,需要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和判断能力。
然而,由于法官素质参差不齐,导致部分案件在法律适用上出现偏差。
3. 地方保护主义部分地方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倾向,为了维护地方利益,对涉恶案件的法律适用采取宽松态度,导致案件难以得到公正处理。
四、涉恶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对策1. 完善法律体系针对涉恶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应从完善法律体系入手。
具体措施包括:修改相关法律条文,使其更加明确、具体;制定相关司法解释,为法官提供操作规范。
2. 提高法官素质加强对法官的法律教育和培训,提高其法律素养和判断能力。
同时,选拔优秀法官参与涉恶案件的审理,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实施细则(试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实施细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4.10.25•【字号】•【施行日期】2024.10.25•【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量刑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实施细则(试行)(2024年10月印发)为深入推进量刑规范化和量刑建议工作,进一步扩大量刑规范化范围,根据刑法、刑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司法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七种常见犯罪的量刑(一)非法经营罪1.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刑罚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1)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①非法经营数额达到5万元的;②违法所得数额达到2万元的;③非法经营卷烟数量达到20万支的;④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达到3万元的。
在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卷烟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①非法经营数额每增加4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②违法所得数额每增加16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③非法经营卷烟数量每增加1.6万支,增加一个月刑期;④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每增加4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①非法经营数额达到25万元的;②违法所得数额达到10万元的;③非法经营卷烟数量达到100万支的。
反有组织犯罪法释义

反有组织犯罪法释义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犯罪活动也在不断演变和升级。
其中,有组织犯罪已经成为了一个全球性的问题。
为了应对这一问题,中国政府于2015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该法规定了有组织犯罪的概念、类型、特征、构成要件、处罚等方面的内容,为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本文将对该法进行解读,以期对相关人士提供帮助。
一、有组织犯罪的概念有组织犯罪是指由三人以上组成的以实施犯罪活动为目的的团伙组织。
这种犯罪团伙通常由领导者、骨干成员和普通成员组成,其犯罪活动具有明显的组织性、分工性、连续性和协调性。
有组织犯罪的特征在于其组织结构完善、分工明确、纪律严明、资金充裕、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恶劣等。
二、有组织犯罪的类型有组织犯罪的类型繁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这种犯罪团伙通常以暴力、威胁等手段进行非法活动,包括敲诈勒索、抢劫、绑架、寻衅滋事等。
2.经济犯罪性质组织犯罪。
这种犯罪团伙通常以非法经济活动为主,包括走私、贩毒、赌博、洗钱等。
3.恐怖组织犯罪。
这种犯罪团伙通常以实施恐怖袭击为主,包括炸弹袭击、劫持人质、暗杀等。
4.网络犯罪性质组织犯罪。
这种犯罪团伙通常利用网络进行非法活动,包括网络诈骗、网络攻击、网络赌博等。
三、有组织犯罪的特征有组织犯罪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组织性。
有组织犯罪团伙具有明确的组织结构和分工,通常由领导者、骨干成员和普通成员组成。
2.分工性。
有组织犯罪团伙内部分工明确,各成员负责不同的工作,以保证犯罪活动的顺利进行。
3.连续性。
有组织犯罪团伙的犯罪活动具有一定的连续性,通常是长期进行的。
4.协调性。
有组织犯罪团伙内部协调能力强,能够协调各成员之间的关系,保证犯罪活动的顺利进行。
5.资金充裕。
有组织犯罪团伙通常资金充裕,能够投入大量资金进行犯罪活动。
6.手段残忍。
有组织犯罪团伙内部成员通常手段残忍,对受害人进行残忍的打击和威胁。
7.社会影响恶劣。
有组织犯罪团伙的犯罪活动对社会造成的影响恶劣,会严重破坏社会安定和秩序。
黑恶势力保护伞的认定标准

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的认定和标准一、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有四个方面的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什么是“恶势力”?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
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三、什么是“恶势力犯罪集团”?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其特征表现为: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
四、什么是黑恶势力“保护伞”?“保护伞”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
五、保护伞的认定标准保护伞的认定标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有四个方面的特征:(一)在黑恶势力设立的公司、企业入股分红、合伙经营,或与黑恶势力犯罪分子相互勾结、共同犯罪的。
【出资分红型】(二)利用职务便利,为黑恶势力提供犯罪时间、条件,纵容、包庇犯罪的。
追缴违法所得,是否可以强制执行合法的夫妻共同财产?

追缴违法所得,是否可以强制执行合法的夫妻共同财产?裁判要旨追缴违法所得的执行范围不限定在被执行人违法犯罪所得的财产之内,如果违法所得的财产无法找到、价值灭失、被他人善意取得或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等值等额财产。
案情简介2004年邬某与黎某经法院调解离婚。
2007年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1)房产A的50%产权归黎某所有,邬某所有的50%产权归三个女儿平均享有;(2)房产B归三个女儿平均享有份额。
两套房产均系夫妻共同财产,其中房产B登记在邬某名下,未办理过户登记。
2016年,邬某等人犯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等罪,黄埔法院刑事生效判决判令追缴邬某等人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违法所得5033600元。
执行中发现邬某名下的银行账户中仅有少量存款,遂查封执行邬某名下房产B。
邬某的妻子黎某及其三个女儿向黄埔法院提出异议,认为涉案房产不是违法所得且为夫妻共同财产不能被执行,要求解除查封,停止拍卖。
黄埔法院驳回了四人的异议请求,四人遂向广州中院申请执行复议。
广州中院认为,邬某没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故法院有权依法裁定查封、拍卖邬某名下的案涉房产。
因上述房产尚未析产,黎某的主张应另案解决。
邬某将房产赠与给三个女儿的处分行为,因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不能排除执行。
黎某等异议人不服广州中院的执行裁定,向广东高院申诉。
广东高院驳回其申诉请求,维持原执行裁定。
裁判思路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本案执行邬某名下的涉案房产有无违法不当之处。
广东高院对此的裁判思路如下:一、追缴违法所得的执行范围是否限定在违法犯罪所得的财产之内法院认为,在违法犯罪所得的财产查无下落等情形时,能否追缴罪犯其他的等值财产,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8年1月16日联合发布的法发〔2018〕1号《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九条及2019年4月9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第十九条均规定,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涉案财产无法找到、被他人善意取得、价值灭失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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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恶势力认定标准29条
一、组织管理标准。
1. 组织具有一定规模和稳定的成员;
2. 组织有明确的领导机构和分工;
3. 组织有固定的活动场所和经费来源;
4. 组织有明确的纪律和规章制度。
二、经济利益标准。
5. 以暴力、威胁等手段获取非法利益;
6. 通过勒索、敲诈等手段敛财;
7. 利用地下钱庄、地下钱庄、地下彩票等非法经济活动牟利;
8. 通过非法借贷、高利贷等手段敛财。
三、社会影响标准。
9. 经常在公共场所施行暴力、恐吓等违法犯罪活动;
10. 恶意传播谣言、煽动民族仇恨、宣扬邪教等危害社会稳定的行为;
11. 经常进行盗抢、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
12. 恶意破坏、污染环境、破坏公共设施等行为。
四、政治影响标准。
13. 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干扰和破坏政府工作秩序;
14. 利用非法手段干扰和破坏选举和政治活动;
15. 利用非法手段干扰和破坏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工作。
五、组织形态标准。
16. 以黑社会组织、恶势力组织名义活动;
17. 以宗教组织、民间组织等名义活动;
18. 以商会、行业协会等名义活动;
19. 以帮派、社团等名义活动。
六、行为特征标准。
20. 经常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21. 经常进行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22. 经常进行非法拘禁、非法私刑等行为;
23. 经常进行非法聚众斗殴、非法持械斗殴等行为;
24. 经常进行非法拆迁、非法侵占等行为。
七、社会关系标准。
25. 与政府官员、执法人员等建立非法联系;
26. 与黑社会组织、恶势力组织等建立非法联系;
27. 与境外非法组织、恐怖组织等建立非法联系;
28. 与犯罪团伙、犯罪分子等建立非法联系;
29. 与其他危害社会安全稳定的组织、个人等建立非法联系。
以上是黑恶势力认定标准的29条内容,通过对这些标准的严格把关,可以更加准确地认定黑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从而加大对黑恶势力的打击力度,维护社会
的和谐稳定。
希望各级执法部门和社会各界人士都能认真贯彻执行这些标准,共同努力打击黑恶势力,让社会更加安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