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恶势力现状、特征、原因及对策分析
黑恶势力的现状、特征、原因和对策分析范文

WORD格式可编辑黑恶势力的现状、特征、原因及对策分析一个犯罪组织被冠之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名义,说明其所犯罪行远远超出了一般的刑事和经济犯罪。
因为从黑社会本身来看,它是一个游离和否定在合法社会之外的高效组织犯罪结构,组织能力和经济实力是黑社会的主要特性。
只有高度的组织能力和严密的纪律,黑社会才能和现有法律结构抗衡,"法外生存 ";同样,只有明确的经营目标和相当的经济实力,黑社会才能长时间生存,它是一个集暴力和经济犯罪于一身的组织。
也就是说,它以暴力为手段和后盾,通过犯罪方式参与社会利益的再分配,比如,意大利的黑手党就是通过走私、贩毒、操纵建筑业、收取保护费等手段积累起庞大的财富的。
由此可见,黑社会的滋生,主要与合法社会的运转不正常有关。
目前在我国,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还是一种相对比较草根的组织犯罪形式,但随着改革的继续深入以及社会转型的加剧,政府逐渐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退出了大部分市场,加之和市场经济配套的法规并没有完全建立,存在大量的灰色地带和法规漏洞让其可以谋取利润,给黑社会性质犯罪和恶势力犯罪留下可乘之机,他们一方面大量敛取财产,为其发展壮大奠定物质基础 ;另一方面通过各种手段渗透到社会的政治、经济领域,严重扰乱正常的政治社会、经济次序。
国外黑社会组织的发展表明,他们一旦有机会和势力,就要染指政治和司法,将大笔资金用于政治投资,行贿官员、收买人心或直接参与政治活动。
因为,黑社会组织只有和权力联姻,才能逢凶化吉,或者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获得生存和发展的宽松环境。
目前我国的黑恶势力也开始出现向政治和司法领域渗透,贿赂党政干部,寻求"保护伞 ",培植黑帮势力的情况。
警方破获的几乎所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背后,都能找到黑白合流的影子。
比如,浙江温岭的黑老大张畏,前温岭市公安局局长杨卫中和温岭市前市长周建国,都是他的保护伞,其居住的别墅甚至还是"温岭市公安局重点保护单位"。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中国政府在近年来加强治理能力,维护社会安定和谐的重要行动。
然而,这项工作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就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
一、问题的存在及原因分析1. 执法力量不均衡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许多地方的执法力量并不平衡。
一些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警力资源相对丰富,能够有效地开展打击黑恶势力的行动。
然而,一些欠发达地区在执法力量上的投入不足,导致扫黑除恶工作的开展效果不明显。
另外,执法力量的不均衡还表现在不同层级之间的差距。
尽管国家层面对扫黑除恶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但由于地方层面对此工作的重视程度和配套措施相对薄弱,导致扫黑除恶工作在不同地区之间的表现存在较大差异。
2. 打击不彻底尽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了一系列阶段性的成果,但在整体上,打击力度还不够,打击结果不彻底。
一方面,黑恶势力的组织结构复杂,垂直和水平关系错综复杂,需要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才能彻底清除。
另一方面,扫黑除恶工作的持续性和长期性不足,使得黑恶势力有机会重新组织起来。
3. 违法和不当行为的监管薄弱在扫黑除恶过程中,一些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能力和水平不同,在一些地方存在违法和不当行为的情况。
例如,有些执法人员利用职权进行滥用、敲诈勒索等行为,严重影响扫黑除恶工作的公正性和效力。
另外,扫黑除恶工作的监管机制尚不完善,监督机构相对薄弱,导致一些违法行为难以及时得到发现和处置。
4. 社会反响不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直接涉及到黑恶势力,而这些势力往往与社会各个方面有一定的联系和影响。
因此,扫黑除恶的工作在社会上引起了不同的反响。
一方面,一些人担心扫黑除恶行动会引发一定的社会动荡和不安定因素,因此对该工作持保留和观望态度;另一方面,一些人对扫黑除恶行动的成果和效果表示怀疑,觉得扫黑除恶工作并没有真正解决社会问题,黑恶势力可能会重组。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背景扫黑除恶是当前我国社会治理的重中之重,旨在打击涉黑涉恶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全国公安机关坚决执行依法治警、依法办案的原则,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
但与此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存在的问题1.情报收集不够精准。
在扫黑除恶中,情报收集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
但由于一些干部的大意和工作失误,导致情报收集不够精准,影响了扫黑除恶工作的效果。
2.执法不够严格。
在扫黑除恶中,一些干部执行执法时对涉黑涉恶人员采用过于宽容的态度,导致一些违法犯罪分子屡教不改。
3.协调机制不够完善。
扫黑除恶涉及到多个机构和部门,需要各方协同作战。
但一些地方存在协调不畅、信息共享不够及时的问题,导致扫黑除恶效果有限。
4.保护群众利益意识不够强烈。
在扫黑除恶中,保护群众利益是核心工作之一。
但一些干部在实践中缺乏对群众利益的关注和保护,导致部分群众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整改措施1.加强培训,提高干部素质。
加强干部的培训,提高情报收集和执行执法的能力。
鼓励干部参加一些专业讲座和学术研讨会,提高专业知识水平。
2.加强督促和问责。
对干部执法不严和工作失误的问题,必须及时进行问责和督促。
对一些工作不尽职的干部必须坚决予以严肃处理,以提醒全体干部严格遵守职业操守。
3.加强协调机制,提高联动效能。
加强扫黑除恶的信息共享机制和联动机制,科学分配和整合资源,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作,在保证执法效率的同时减少误判和漏判的现象。
4.加强群众利益保护。
保护黑恶势力的受害群体的合法权益,着力改善公共安全,打造平安社会,加强办案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提升群众的获得感。
在执法中,要坚决遏制干部违法违纪行为,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始终保持正确方向。
结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一项艰巨的任务,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的重中之重。
我们必须以较高的思想境界、更加严格的工作要求,改善扫黑除恶工作存在的问题,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实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最大化收效。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中国政府近年来开展的一项重大工作,旨在打击和铲除黑社会组织和恶势力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全。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我们也必须正视和解决存在的问题,以提高工作效果和人民满意度。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分析当前扫黑除恶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一、执法不严、执法不准确问题分析: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一些执法部门对于犯罪证据的获取和判断存在不准确和偏颇的问题。
有时候执法人员过于倚重口供和陈述,忽视实际证据的重要性,以致对一些涉黑案件的调查和处理出现差错或漏洞。
原因分析:这个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 执法能力不足:一方面是受训程度不够,另一方面是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的欠缺,造成执法人员在调查和处理过程中容易犯错。
2. 主观意识和观念问题:在执法过程中,一些执法人员存在偏见和片面的观点,不重视客观证据的重要性,倾向于凭借主观判断做出决策。
3. 工作压力和时间限制:执法人员的工作量大、任务重,有时候在时间紧迫的情况下,难免产生疏忽和错误判断。
解决方法: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建议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法律意识和执法能力。
2. 建立科学的、客观的证据收集和判断标准,让执法人员在工作中更加注重实证和科学。
3. 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和考评,建立有效的激励与惩戒机制,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
二、协调不畅、沟通不顺畅问题分析: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的合作和协调。
但是,由于各个部门和单位之间的信息沟通和协作不够顺畅,导致一些案件调查和处理的效果不佳。
原因分析:这个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 部门之间权责不清:不同部门和单位之间在扫黑除恶工作中的职责分工不明确,导致工作任务不能有效执行,沟通协作难以开展。
2. 缺乏有效的沟通渠道和机制:缺乏统一的信息平台和沟通机制,导致各个部门之间信息交流和共享的障碍。
常态化扫黑除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范文(精选篇)

常态化扫黑除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范文(精选篇)扫黑除恶是当前我国社会治安维稳的一项重要工作,旨在打击和肃清黑恶势力,维护社会安定和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
然而,随着扫黑除恶工作的不断推进,一些问题和不足也逐渐显现出来。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分析扫黑除恶存在的问题,并探讨改进的对策。
首先,扫黑除恶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滥用职权和违法乱纪的现象。
一些执法人员利用扫黑除恶的名义,滥用职权,违法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他们可能会以打黑为名,行私事、报私仇的行为,给公共治安和社会和谐带来了负面的影响。
其次,扫黑除恶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在推进工作中存在急功近利的问题。
为了追求表面的成果和政绩,有些地方政府可能会忽视法律程序的规定,导致扫黑除恶失去了法治的保障,甚至会出现不公平对待和打击报复性事件,损害了一些无辜群众的权益。
除此之外,扫黑除恶工作中也存在着线索调查不力和取证不准确的问题。
一些执法机关在追踪和调查线索时,不够细致、不够到位,可能会导致取证的不准确和不完整。
这不仅给扫黑除恶工作带来了困扰,还可能会引发冤假错案,对无辜人员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
另外,扫黑除恶工作中存在着一些管理和协调不畅的问题。
由于地域和部门之间的行政分割,导致信息共享不畅,执法人员之间的协作难度增加。
这给整个扫黑除恶工作带来了一系列障碍和困难,使得工作效率和效果无法得到最大化的发挥。
此外,扫黑除恶工作也会引发一些社会矛盾和冲突。
在打击黑恶势力的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一些关系复杂和势力强大的黑恶势力组织。
对这些势力的打击可能会引发一些激烈的反抗和报复行为,给社会安定和人民群众的生活带来了一定的不安和恐慌。
针对上述问题和不足,我们应该采取以下措施来加强和改进扫黑除恶工作。
首先,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和培训。
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选拔和培训,确保他们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法律素养。
同时,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保证执法工作的公正和合法。
扫黑除恶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措施

扫黑除恶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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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扫黑除恶工作存在的问题
1、组织力量的匮乏
扫黑除恶工作要求有较强的组织能力,但很多地方现行的组织体制及机制尚不成熟,而且缺乏全社会的统一行动,组织力量不足。
2、技术手段的不足
扫黑除恶工作要求掌握丰富的线索,但由于技术手段的不足,很多线索难以查清,从而影响了扫黑除恶工作的有效进行。
3、制度的滞后
扫黑除恶工作需要有一定的法律法规作为保障,但是由于制度的滞后,很多地方政府尚未出台相关规定或者规定不够完善,从而严重影响了扫黑除恶工作的进行。
二、下一步措施
1、加强组织力量
为了保证扫黑除恶工作的顺利进行,要求各地政府要加强组织力量,建立起完善的组织机制,统一社会的行动,使扫黑除恶工作更加有序。
2、提高技术手段
为了有效查清扫黑除恶过程中的各种线索,要求各地政府要加强技术手段的建设,建立起完善的技术支撑系统,使扫黑除恶工作的收集线索变得更加完善。
3、完善制度
为了维护扫黑除恶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地政府要积极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扫黑除恶的法制保障,使扫黑除恶工作有严格的法律依据。
扫黑除恶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措施

扫黑除恶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措施
扫黑除恶工作是指以打击黑恶势力为核心,对黑恶势力犯罪和相关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全面深入的清理整治工作。
自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
一、存在的问题
1. 打击力度不够:目前还存在一些地区打击黑恶势力的态度不够坚决,打击力度不足,无法达到扫黑除恶的预期效果。
2. 部分地区办案效率较低:一些地区审判程序过程较为缓慢,办案效率较低,导致案件积压,难以有效清除黑恶势力影响。
3. 措施不够全面:扫黑除恶工作主要侧重于打击黑恶势力犯罪,而较少关注打击其非法经济活动,导致一些黑恶势力依然有经济基础,难以根除。
4. 人脉依然存在:扫黑除恶工作虽然打击了一些黑恶势力人脉和组织,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黑恶势力人脉和组织依然存在,需要更深入的打击。
二、下一步的措施
1. 加强宣传教育:继续加大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人了解扫黑除恶工作和打击黑恶势力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升公众支持和参与的积极性。
2. 提升打击力度:加强和改进扫黑除恶工作,通过提升打击力度,彻底铲除黑恶势力犯罪和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保护群众的安全和利益。
3. 加快审核审判程序:加快审判程序,提高办案效率,加快案件处理进度,确保扫黑除恶工作有序推进,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4. 措施更加全面:除了打击黑恶势力犯罪,还需要关注非法经济活动,采取更全面的措施,进一步降低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从根本上清除黑恶势力影响。
5. 持续监督和检查:扫黑除恶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工作,要持续监督和检查各地的工作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扫黑除恶工作的顺利开展。
黑恶势力现状特征原因及对策分析

黑恶势力现状特征原因及对策分析黑恶势力是指以暴力、欺诈等非法手段获取利益并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组织或个人。
在中国,黑恶势力的存在已经成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一大隐患,对社会治理提出了严峻挑战。
本文将从黑恶势力的现状、特征,原因以及对策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黑恶势力的现状和特征黑恶势力在中国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贩毒、走私、绑架、勒索、敲诈、抢劫、侵占土地资源、非法拍卖、暴力垄断、黑社会性质组织等。
这些活动常常与地下赌场、色情场所、暴力团伙等相互关联,形成了一个庞大的黑恶势力链条。
黑恶势力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组织严密,分工明确;经济利益驱动,目的性强;暴力手段多样,不择手段;网络化运作,涉及面广;与腐败、违法犯罪存在勾结等。
二、黑恶势力形成的原因1.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执法机构的不力。
在一些地方,法律法规对黑恶势力的打击力度不够,执法机构在执法过程中存在行动迟缓、效率低下等问题。
3.腐败问题严重。
一些地方腐败问题长期存在,黑恶势力与腐败分子相互勾结,形成了利益链条,使得黑恶势力有了生存空间。
4.社会道德观念淡薄。
随着社会快速发展,一些人对金钱的追求过于强烈,道德观念相对淡薄,导致黑恶势力有了市场。
三、对策分析1.加强法律法规建设。
完善黑恶势力打击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对黑恶势力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使其付出更高代价。
2.强化执法机构建设。
提高执法机关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能力和水平,加强执法力量的培训和装备,提高对黑恶势力犯罪的侦查和打击能力。
3.加强社会治理。
完善社会管理体系,加强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基层组织对社会成员的引导和监督,加强社会道德建设,培养良好的社会文明风尚。
4.加大惩治力度。
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分子,加大对其资产的追缴力度,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打击黑恶势力的顶层设计与底层实施。
5.加强国际合作。
黑恶势力犯罪常常跨越地域和国界,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宁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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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恶势力的现状、特征、原因及对策分析
一个犯罪组织被冠之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名义,说明其所犯罪行远远超出了一般的刑事和经济犯罪。
因为从黑社会本身来看,它是一个游离和否定在合法社会之外的高效组织犯罪结构,组织能力和经济实力是黑社会的主要特性。
只有高度的组织能力和严密的纪律,黑社会才能和现有法律结构抗衡,"法外生存";同样,只有明确的经营目标和相当的经济实力,黑社会才能长时间生存,它是一个集暴力和经济犯罪于一身的组织。
也就是说,它以暴力为手段和后盾,通过犯罪方式参与社会利益的再分配,比如,意大利的黑手党就是通过走私、贩毒、操纵建筑业、收取保护费等手段积累起庞大的财富的。
由此可见,黑社会的滋生,主要与合法社会的运转不正常有关。
目前在我国,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还是一种相对比较草根的组织犯罪形式,但随着改革的继续深入以及社会转型的加剧,政府逐渐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退出了大部分市场,加之和市场经济配套的法规并没有完全建立,存在大量的灰色地带和法规漏洞让其可以谋取利润,给黑社会性质犯罪和恶势力犯罪留下可乘之机,他们一方面大量敛取财产,为其发展壮大奠定物质基础;另一方面通过各种手段渗透到社会的政治、经济领域,严重扰乱正常的政治社会、经济次序。
国外黑社会组织的发展表明,他们一旦有机会和势力,就要染指政治和司法,将大笔资金用于
政治投资,行贿官员、收买人心或直接参与政治活动。
因为,黑社会组织只有和权力联姻,才能逢凶化吉,或者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获得生存和发展的宽松环境。
目前我国的黑恶势力也开始出现向政治和司法领域渗透,贿赂党政干部,寻求"保护伞",培植黑帮势力的情况。
警方破获的几乎所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背后,都能找到黑白合流的影子。
比如,浙江温岭的黑老大张畏,前温岭市公安局局长杨卫中和温岭市前市长周建国,都是他的保护伞,其居住的别墅甚至还是"温岭市公安局重点保护单位"。
尽管目前中国的黑恶势力还没有发展成为真正意义上的黑社会,但从浙江温岭的张畏、沈阳的刘涌到深圳的陈毅锋来看,我们必须高度警惕黑社会的发展坐大。
一、我国刑法对黑恶势力犯罪的界定
1997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修订《刑法》时,在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新增加了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刑罚规定,即第二百九十四条所说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境外黑社会组织在境内发展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4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黑社会性质组织作出了明确的具体的规定,例举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一般应具备的4个基本特征,2002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又做出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第一款的解释,对黑恶势力犯罪具体特征又做出了界定,因此作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而恶势力团伙,是指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在相对固定区域或行业内为所欲为,横行一方,欺压百姓,扰乱公共秩序,为实施多种违法犯罪活动而组成的集团或团伙。
其一般有以下特征:(一):组织形式上,一般为3人或3人以上,有固定的首要分子和骨干分子,有的内部结构较松散,有的成员经常变换,不很固定;(二):作案区域相对固定。
盘踞一方,大到几个乡镇、几个村庄、多个居民区或街区,小到一个村、一条街、一个厂区、一个市场;(三):犯罪行为带有明显的公开性和暴力性。
首要分子和骨干分子直接参与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明目张胆,痞气十足;(四):多次进行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结伙斗殴、侮辱妇女、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恣意欺压群众,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危害社会治安,群众反映强烈,民愤很大。
作为认定黑社会性质和恶势力犯罪的根据,必须符合上述
的条件和特征,这就为我们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二、黑恶势力犯罪的现状及特征
我区位于资阳市政府所在地,由于特殊的地理位置和人文环境,近年来,我区黑恶势力犯罪日趋严重。
仅今年上半年,我区公安机关共破获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敲诈勒索、抢劫等涉黑涉恶案件8起,目前已移送批准逮捕6件42人,从以上数字可以看出,我区的黑恶势力犯罪已成为我区社会稳定的一个非常突出的因素。
因此,采取有力措施,遏制和预防我区黑恶势力犯罪,为我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已成为当前政法各部门的一项重要和紧迫的任务。
有鉴于此,笔者拟就我区黑恶势力犯罪的特点,政法各部门打击黑恶势力的现状以及特征,作一分析:
1、黑恶势力犯罪在性质上不属于黑社会或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从我区黑恶势力的犯罪情况、组织结构、存在基础等方面考察,我区目前尚不存在典型黑社会或带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
从组织形式上、内部的结构看,目前所破获的8起涉黑案件均不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特征,黑社会性质犯罪往往具有严密的组织结构和更严格的组织戒律,其内部自成系统、等级森严、控制成员的能力强,因而具有更高的犯罪效率和更大的影响范围,而我区的黑恶势力则明显不具有这一特征,一是这些黑恶势力的首要分
子在成员中并不具有绝对的权威,内部也没有明确的分工和相应的机构,成员也不十分固定。
首要分子或骨干分子尽管对其成员在精神上具有潜在的威慑,但实际上控制力一般比较弱,有的成员甚至今天入这个团伙,明天却加入了别的团伙,因此,我们认为还只是一种团伙性质恶势力犯罪;再次,从犯罪的主观指向来看,我区的黑恶势力与黑社会或黑社会性质组织也不可同日而语,一般来说,黑社会或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多以获取非法的政治、经济利益,而我区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除了追求非法的经济利益外,还具有称霸呈能、寻求刺激,满足精神需求的特点,犯罪的目的多指向具体的人或物,不象黑社会组织那样有目的、有步骤、有计划地刻意破坏现有的社会秩序。
在这里,我们之所以称之为恶势力犯罪,因为从性质来讲,他们是一种带恶势力性质的团伙犯罪和流氓势力犯罪。
如今年破获的徐明旭、雄熊两个团伙案件,均系松散型团伙案件,他们以徐明旭、熊雄两人为主,今天邀约这几个人,明天邀约另为几人,借着两人的一定势力,广泛网络未成年人在资阳城内学校周围、网吧及学生相对集中处,大肆进行抢劫、寻衅滋事犯罪活动,给当地学校和学生造成严重威胁
2、具有较强的地域性。
黑恶势力的分布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其活动范围也一般是以黑恶势力的首要分子或骨干分子的居住地为中心而展开的,就我区而言,黑恶势力比较集中的地区主要是各乡镇场镇、城市边缘、学校周边及网吧、溜冰场等处,这些地方,治安状况复杂、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