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认定标准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知识:全国“扫黑办”关于涉黑、涉恶案件的认定标准和要求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知识:全国“扫黑办”关于涉黑、涉恶案件的认定标准和要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知识:全国“扫黑办”关于涉黑、涉恶案件的认定标准和要求一、背景和目标近年来,涉及黑恶势力的案件在我国逐渐增多,给社会治安和民众的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为了打击黑恶势力,维护社会秩序,全国“扫黑办”制定了一系列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措施,其中包括关于涉黑、涉恶案件的认定标准和要求。
以下是相关的知识总结。
二、涉黑、涉恶案件的认定标准1.黑社会性质组织:具备以下条件之一或有其它明确的组织标识的,可以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1)组织成员组织纪律严密,具备明确的组织层级和组织章程;(2)以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对社会造成较大的危害;(3)通过经济手段获得巨额非法利益,形成财产形态,并能够影响政府和司法机关的行为。
2.涉及黑恶势力的违法犯罪活动: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涉及黑恶势力的违法犯罪活动:(1)以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并对社会造成一定的危害;(2)以非法经济手段获得巨额非法利益,对社会经济秩序产生严重的破坏;(3)利用黑恶势力对关键领域产生不正当的影响,严重干扰社会秩序。
三、要求和措施1.全面排查和打击: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对黑恶势力的排查和打击力度,依法严惩涉黑、涉恶案件。
同时,要推动建立健全黑恶势力打击机制,确保统一协调、高效有序的工作进行。
2.加大法律宣传教育: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加大法律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
特别是要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律教育,加强对黑恶势力的宣传,使其成为全社会共同打击黑恶势力的力量。
3.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广大民众积极参与到打击黑恶势力的行动中来,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对提供黑恶势力犯罪线索的人员给予奖励,提高全社会的举报意识,并及时处置相关案件。
4.加强协同合作: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同合作,建立健全信息互通、工作衔接机制,形成合力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格局。
恶势力犯罪集团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司法界分

恶势力犯罪集团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司法界分恶势力犯罪集团和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当前社会治安领域的重点打击对象,它们的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由于这些组织的活动具有极强的隐蔽性、组织性和危害性,对公安机关和司法部门的打击和控制具有非常大的挑战性。
因此,对于上述两类组织的司法界分,逐步明确其犯罪特征和定性非常必要。
一、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犯罪集团指的是以非法获利为主要目的,以暴力、威胁、打压等手段实施犯罪的团伙。
犯罪分子之间存在着极强的利益关系和组织纪律,通常由一个或几个首领指挥,建立了一整套完善的组织机构和运作模式。
目前,我国司法部门认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1.有独立的组织形式和结构。
恶势力犯罪集团通常以两种形式存在,一种是由少数主要成员组成的犯罪小团体,主要活动在某个地区或社区;另一种是由多个犯罪小团体联合组成的犯罪大团伙,覆盖面广,犯罪规模较大。
2.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犯罪。
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成员通常以威胁、打压甚至施暴等手段实施犯罪,对于持不同意见或背离组织纪律的成员进行社会性侵害行为,严重损害了人权和合法利益。
3.主要活动范围是在推行非法获利活动。
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成员多是以非法获利为主要目的而组织起来的,他们通过逼迫、威胁、收取保护费、敲诈勒索等多种方式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4.和谐社会建设的阻碍。
犯罪集团是社会不和谐因素的重要来源之一,它们的非法活动不仅损害了个人权益和公共利益,也对整个社会的安定和谐造成了威胁。
以上特征是司法界认定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基本标志,这类组织的成员通常有着强烈的组织纪律和脱离群体的性格,一旦产生纠纷就容易上升到大规模的族群或地域冲突,严重威胁到国家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全。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1.以非法统治、控制某个领域或地域为主要目的。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通常以暴力、威胁等强制手段侵占某些利益领域或地域,建立起与之相关的非法秩序和非法势力。
恶势力团伙认定标准

恶势力团伙认定标准恶势力团伙是指一些有组织、有计划、有预谋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团伙。
对于这样的团伙,我们需要有一套明确的认定标准,以便及时有效地打击和制止他们的违法活动。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些恶势力团伙认定的标准。
首先,恶势力团伙通常具有明确的组织结构和分工。
他们会根据不同的犯罪活动,分工明确,各司其职。
这样的团伙通常会有头目、骨干成员和普通成员,他们之间有明确的指挥关系和责任分工。
这种组织结构的存在是认定恶势力团伙的重要标准之一。
其次,恶势力团伙通常会有稳定的经济来源。
他们可能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财富,比如勒索、敲诈、走私等手段。
这些非法的经济来源会支持他们的犯罪活动,并且使他们有能力购买武器、收买人员,从而提高他们的犯罪能力。
因此,稳定的非法经济来源也是认定恶势力团伙的重要标准之一。
此外,恶势力团伙通常会在一定范围内形成恶势力。
他们可能会通过威胁、恐吓等手段,控制一定的地盘或者人员,形成一定的势力范围。
在这个范围内,他们可以为所欲为,甚至对当地居民进行勒索、敲诈等活动。
这种地盘和人员的控制也是认定恶势力团伙的重要标准之一。
最后,恶势力团伙通常会有一定的犯罪前科。
他们可能会在过去的一段时间内,多次参与或者策划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比如抢劫、贩毒、杀人等。
这些犯罪前科会成为认定他们的重要依据之一。
综上所述,恶势力团伙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组织结构、经济来源、地盘控制和犯罪前科等方面。
只有当一个团伙符合这些标准时,我们才能认定他们为恶势力团伙,从而采取相应的打击和制止措施。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根据这些标准,及时有效地打击和制止恶势力团伙的违法活动,维护社会的安定和和谐。
黑恶势力认定标准29条

黑恶势力认定标准29条一、组织管理标准。
1. 组织具有一定规模和稳定的成员;2. 组织有明确的领导机构和分工;3. 组织有固定的活动场所和经费来源;4. 组织有明确的纪律和规章制度。
二、经济利益标准。
5. 以暴力、威胁等手段获取非法利益;6. 通过勒索、敲诈等手段敛财;7. 利用地下钱庄、地下钱庄、地下彩票等非法经济活动牟利;8. 通过非法借贷、高利贷等手段敛财。
三、社会影响标准。
9. 经常在公共场所施行暴力、恐吓等违法犯罪活动;10. 恶意传播谣言、煽动民族仇恨、宣扬邪教等危害社会稳定的行为;11. 经常进行盗抢、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12. 恶意破坏、污染环境、破坏公共设施等行为。
四、政治影响标准。
13. 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干扰和破坏政府工作秩序;14. 利用非法手段干扰和破坏选举和政治活动;15. 利用非法手段干扰和破坏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工作。
五、组织形态标准。
16. 以黑社会组织、恶势力组织名义活动;17. 以宗教组织、民间组织等名义活动;18. 以商会、行业协会等名义活动;19. 以帮派、社团等名义活动。
六、行为特征标准。
20. 经常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进行违法犯罪活动;21. 经常进行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22. 经常进行非法拘禁、非法私刑等行为;23. 经常进行非法聚众斗殴、非法持械斗殴等行为;24. 经常进行非法拆迁、非法侵占等行为。
七、社会关系标准。
25. 与政府官员、执法人员等建立非法联系;26. 与黑社会组织、恶势力组织等建立非法联系;27. 与境外非法组织、恐怖组织等建立非法联系;28. 与犯罪团伙、犯罪分子等建立非法联系;29. 与其他危害社会安全稳定的组织、个人等建立非法联系。
以上是黑恶势力认定标准的29条内容,通过对这些标准的严格把关,可以更加准确地认定黑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从而加大对黑恶势力的打击力度,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希望各级执法部门和社会各界人士都能认真贯彻执行这些标准,共同努力打击黑恶势力,让社会更加安定和谐。
黑恶势力保护伞的认定标准

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的认定和标准一、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有四个方面的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什么是“恶势力”?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
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三、什么是“恶势力犯罪集团”?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其特征表现为: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
四、什么是黑恶势力“保护伞”?“保护伞”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
五、保护伞的认定标准保护伞的认定标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有四个方面的特征:(一)在黑恶势力设立的公司、企业入股分红、合伙经营,或与黑恶势力犯罪分子相互勾结、共同犯罪的。
【出资分红型】(二)利用职务便利,为黑恶势力提供犯罪时间、条件,纵容、包庇犯罪的。
黑恶势力最新认定标准

黑恶势力最新认定标准近年来,黑恶势力犯罪活动屡禁不止,给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更有效地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联合发布了《黑恶势力犯罪认定标准(试行)》,对黑恶势力犯罪的认定标准进行了全面升级和修订。
本文将就最新认定标准进行详细解读,帮助广大人民群众更好地了解和认识黑恶势力犯罪。
首先,最新认定标准对黑恶势力的认定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
不仅包括了传统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还将一些新型犯罪组织纳入了认定范围,如利用网络进行犯罪活动的网络黑恶势力组织、以宗教、民族、职业等为掩护进行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组织等。
这一规定的出台,为更全面地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操作空间。
其次,最新认定标准对黑恶势力犯罪的认定要素进行了明确界定。
包括组织领导者、主要成员、重要保护伞和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等要素,对于这些要素的认定标准更加具体和明确。
特别是对于重要保护伞的认定,不再局限于政府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还将私营企业主、媒体记者等人员纳入认定范围,这对于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再次,最新认定标准对黑恶势力犯罪的认定程序进行了严格规定。
在认定过程中,要充分运用各类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严格依法认定,确保认定结果的客观、公正和准确。
同时,对于认定结果的异议申诉程序也进行了详细规定,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最新认定标准对于黑恶势力犯罪的处置和惩处进行了具体规定。
对于认定的黑恶势力犯罪组织和成员,将依法采取严厉措施进行打击和处罚,绝不手软。
同时,对于揭发黑恶势力犯罪行为的举报人和协助侦破案件的人员,也将给予应有的保护和奖励,鼓励更多人积极参与到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行动中来。
综上所述,最新认定标准的出台,为更有效地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规范,对于维护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恶势力集团的认定

一、“恶势力”的定义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以下简称《意见》)第14条的规定,“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二、“恶势力”的基本特征《意见》第14条同时指出,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在相关法律文书中的犯罪事实认定部分,可使用“恶势力”等表述加以描述。
“恶势力”通常具有三个基本特征:(一)组织特征:一般为3人或3人以上,且纠集者、骨干成员相对固定,并且经常纠集在一起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实践中,通常聚合随机,组织松散。
(二)行为特征:主要表现在以暴力或威胁等手段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和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三)危害性特征:主要表现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虽未达到(黑社会性质组织)称霸一方、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的程度,但也对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带来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根据上述规定,“恶势力”具有四个方面的特征:组织的相对固定性、行为的多次违法性、危害的社会影响性以及发展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雏形”性。
因此,下列情形不应当认定为“恶势力”:1.固定成员少于3人的,不是“恶势力”。
2.仅有1次犯罪行为,没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不是“恶势力”。
恶势力犯罪集团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司法界分

恶势力犯罪集团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司法界分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繁荣,恶势力犯罪集团和黑社会性质组织逐渐涌现,成为社会安全的重要威胁。
为了维护社会安宁和法律权威,司法机关针对这些犯罪团伙进行了严厉的打击和制裁。
下面我们将从司法界的角度来分析恶势力犯罪集团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性质和区别。
首先,我们要明确恶势力犯罪集团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定义和特点。
一般认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是指一群结伙作案,规模较小,犯罪手段相对简单的犯罪组织。
而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规模较大,组织严密,专业化程度高,犯罪手段更加复杂和暴力的犯罪团伙。
其次,针对这两类犯罪团伙,司法机关采取的打击方式也有所不同。
对于恶势力犯罪集团,司法机关主要采取行政处罚或轻量级刑事惩罚,如拘留、罚款等,以期对其防范和整治,并将其犯罪影响扼杀在萌芽状态。
而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司法机关则需要采取更为严厉的打击措施,如团伙领导人的逮捕和起诉、财产冻结、强制解散等。
尤其是对于涉及到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司法机关还需要追究其主要成员的刑事责任。
最后,恶势力犯罪集团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程度也有所不同。
恶势力犯罪集团主要在社区层面内部犯罪活动,其犯罪行为仅限于私人财产和人身伤害等小范围影响。
而黑社会性质组织则主要以扰乱社会秩序、贩卖毒品、走私、恐吓敲诈等大规模犯罪活动为主,其危害程度更大,社会影响也更广泛。
总之,恶势力犯罪集团和黑社会性质组织都是危害社会稳定和市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恶势力组织,要求司法机关采取严厉打击和有效制裁措施,让罪恶分子付出应有的代价,维护社会安宁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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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认定标准
1.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2.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黄、赌、毒、盗、抢、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或者因本人及近亲属的婚恋纠纷、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劳动纠纷、合法债务纠纷而引发以及其他确属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
3.恶势力一般为3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
纠集者,是指在恶势力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违法犯罪分子。
成员较为固定且符合恶势力其他认定条件,但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是由不同的成员组织、策划、指挥,也可以认定为恶势力,有前述行为的成员均可以认定为纠集者。
恶势力的其他成员,是指知道或应当知道与他人经常纠集在一起是为了共同实施违法犯罪,仍按照纠集者的组织、策划、指挥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违法犯罪分子,包括已有充分证据证明但尚未归案的人员,以及因法定情形不予追究法律责任,或者因参与实施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已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人员。
仅因临时雇佣或被雇佣、利用或被利用以及受蒙蔽参与少量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一般不应认定为恶势力成员。
4.“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于2年之内,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且包括纠集者在内,至少应有2名相同的成员多次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对于“纠集在一起”时间明显较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刚刚达到“多次”标准,且尚不足以造成较为恶劣影响的,一般不应认定为恶势力。
5.恶势力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但也包括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主要以暴力、威胁为手段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恶势力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违法
犯罪活动,但仅有前述伴随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且不能认定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一般不应认定为恶势力。
6.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至少应包括1次犯罪活动。
对于反复实施强迫交易、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单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单次情节、数额尚不构成犯罪,但按照刑法或者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累加后应作为犯罪处理的,在认定是否属于“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时,可将已用于累加的违法行为计为1次犯罪活动,其他违法行为单独计算违法活动的次数。
已被处理或者已作为民间纠纷调处,后经查证确属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均可以作为认定恶势力的事实依据,但不符合法定情形的,不得重新追究法律责任。
7.认定“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结合侵害对象及其数量、违法犯罪次数、手段、规模、人身损害后果、经济损失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引起社会秩序混乱的程度以及对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影响程度等因素综合把握。
8.恶势力犯罪集团,是指符合恶势力全部认定条件,同时又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犯罪组织。
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是指在恶势力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其他成员,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仍接受首要分子领导、管理、指挥,并参与该组织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
恶势力犯罪集团应当有组织地实施多次犯罪活动,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违法活动。
恶势力犯罪集团所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参照《指导意见》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
9.全部成员或者首要分子、纠集者以及其他重要成员均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认定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时应当特别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