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恶势力保护伞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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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恶势力犯罪组织的本质特征及其界定

黑恶势力犯罪组织的本质特征及其界定

2019年第5期法治研究黑恶势力犯罪组织的本质特征及其界定周立波** 摘 要:黑恶势力犯罪属于有组织犯罪的典型类型,对其本质特征的把握需要从两方面展开,即需要综合考察“组织体”特征和“恶性”特征。

“组织体”特征主要包含组织成员、组织结构、目标导向、活动系统、外部联系、物质基础等内容;“恶性”特征主要包含手段的恶性、形象的恶性和结果的恶性。

“组织体”特征和“恶性”特征都是类型化特征。

这两个特征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共同构成黑恶势力犯罪组织的本质,是黑恶势力犯罪组织之间进行相互区分的主要标准。

把握“组织体”特征,可以将恶势力与恶势力犯罪集团进行准确区分。

把握“恶性”特征,可以将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与普通犯罪团伙进行准确区分。

综合把握“组织体”和“恶性”特征,可以将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与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准确区分。

关键词:有组织犯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 恶势力 本质特征 司法认定*本文系2019年度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民营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及刑法保护研究”(项目编号:19BFX072)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周立波,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讲师,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研究生。

① 《全国扫黑办:截至3月底全国起诉涉黑涉恶犯罪案14226件》,人民网,/n1/2019/0409/c42510-31020294.html,2019年5月20日访问。

② 鉴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打击对象主要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恶势力犯罪,本文所讨论的黑恶势力犯罪组织也主要着眼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违法犯罪组织,不包括黑社会组织。

恶势力违法犯罪组织包括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

一、问题的提出随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全面深入推进,大批涉黑涉恶类犯罪进入起诉、审判环节。

据统计,到今年3月底,全国起诉涉黑涉恶犯罪案件14226件79018人。

①如何准确认定和处理黑恶势力犯罪,既不“降格”,也不“拔高”,从而保障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是摆在政法机关面前的一大任务和考验。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知识:全国“扫黑办”关于涉黑、涉恶案件的认定标准和要求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知识:全国“扫黑办”关于涉黑、涉恶案件的认定标准和要求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知识:全国“扫黑办”关于涉黑、涉恶案件的认定标准和要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知识:全国“扫黑办”关于涉黑、涉恶案件的认定标准和要求一、背景和目标近年来,涉及黑恶势力的案件在我国逐渐增多,给社会治安和民众的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为了打击黑恶势力,维护社会秩序,全国“扫黑办”制定了一系列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措施,其中包括关于涉黑、涉恶案件的认定标准和要求。

以下是相关的知识总结。

二、涉黑、涉恶案件的认定标准1.黑社会性质组织:具备以下条件之一或有其它明确的组织标识的,可以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1)组织成员组织纪律严密,具备明确的组织层级和组织章程;(2)以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对社会造成较大的危害;(3)通过经济手段获得巨额非法利益,形成财产形态,并能够影响政府和司法机关的行为。

2.涉及黑恶势力的违法犯罪活动: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涉及黑恶势力的违法犯罪活动:(1)以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并对社会造成一定的危害;(2)以非法经济手段获得巨额非法利益,对社会经济秩序产生严重的破坏;(3)利用黑恶势力对关键领域产生不正当的影响,严重干扰社会秩序。

三、要求和措施1.全面排查和打击: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对黑恶势力的排查和打击力度,依法严惩涉黑、涉恶案件。

同时,要推动建立健全黑恶势力打击机制,确保统一协调、高效有序的工作进行。

2.加大法律宣传教育: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加大法律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

特别是要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律教育,加强对黑恶势力的宣传,使其成为全社会共同打击黑恶势力的力量。

3.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广大民众积极参与到打击黑恶势力的行动中来,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对提供黑恶势力犯罪线索的人员给予奖励,提高全社会的举报意识,并及时处置相关案件。

4.加强协同合作: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同合作,建立健全信息互通、工作衔接机制,形成合力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格局。

黑恶势力认定标准29条

黑恶势力认定标准29条

黑恶势力认定标准29条一、组织管理标准。

1. 组织具有一定规模和稳定的成员;2. 组织有明确的领导机构和分工;3. 组织有固定的活动场所和经费来源;4. 组织有明确的纪律和规章制度。

二、经济利益标准。

5. 以暴力、威胁等手段获取非法利益;6. 通过勒索、敲诈等手段敛财;7. 利用地下钱庄、地下钱庄、地下彩票等非法经济活动牟利;8. 通过非法借贷、高利贷等手段敛财。

三、社会影响标准。

9. 经常在公共场所施行暴力、恐吓等违法犯罪活动;10. 恶意传播谣言、煽动民族仇恨、宣扬邪教等危害社会稳定的行为;11. 经常进行盗抢、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12. 恶意破坏、污染环境、破坏公共设施等行为。

四、政治影响标准。

13. 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干扰和破坏政府工作秩序;14. 利用非法手段干扰和破坏选举和政治活动;15. 利用非法手段干扰和破坏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工作。

五、组织形态标准。

16. 以黑社会组织、恶势力组织名义活动;17. 以宗教组织、民间组织等名义活动;18. 以商会、行业协会等名义活动;19. 以帮派、社团等名义活动。

六、行为特征标准。

20. 经常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进行违法犯罪活动;21. 经常进行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22. 经常进行非法拘禁、非法私刑等行为;23. 经常进行非法聚众斗殴、非法持械斗殴等行为;24. 经常进行非法拆迁、非法侵占等行为。

七、社会关系标准。

25. 与政府官员、执法人员等建立非法联系;26. 与黑社会组织、恶势力组织等建立非法联系;27. 与境外非法组织、恐怖组织等建立非法联系;28. 与犯罪团伙、犯罪分子等建立非法联系;29. 与其他危害社会安全稳定的组织、个人等建立非法联系。

以上是黑恶势力认定标准的29条内容,通过对这些标准的严格把关,可以更加准确地认定黑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从而加大对黑恶势力的打击力度,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希望各级执法部门和社会各界人士都能认真贯彻执行这些标准,共同努力打击黑恶势力,让社会更加安定和谐。

黑恶势力最新认定标准

黑恶势力最新认定标准

黑恶势力最新认定标准近年来,黑恶势力犯罪活动屡禁不止,给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更有效地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联合发布了《黑恶势力犯罪认定标准(试行)》,对黑恶势力犯罪的认定标准进行了全面升级和修订。

本文将就最新认定标准进行详细解读,帮助广大人民群众更好地了解和认识黑恶势力犯罪。

首先,最新认定标准对黑恶势力的认定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

不仅包括了传统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还将一些新型犯罪组织纳入了认定范围,如利用网络进行犯罪活动的网络黑恶势力组织、以宗教、民族、职业等为掩护进行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组织等。

这一规定的出台,为更全面地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操作空间。

其次,最新认定标准对黑恶势力犯罪的认定要素进行了明确界定。

包括组织领导者、主要成员、重要保护伞和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等要素,对于这些要素的认定标准更加具体和明确。

特别是对于重要保护伞的认定,不再局限于政府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还将私营企业主、媒体记者等人员纳入认定范围,这对于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再次,最新认定标准对黑恶势力犯罪的认定程序进行了严格规定。

在认定过程中,要充分运用各类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严格依法认定,确保认定结果的客观、公正和准确。

同时,对于认定结果的异议申诉程序也进行了详细规定,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最新认定标准对于黑恶势力犯罪的处置和惩处进行了具体规定。

对于认定的黑恶势力犯罪组织和成员,将依法采取严厉措施进行打击和处罚,绝不手软。

同时,对于揭发黑恶势力犯罪行为的举报人和协助侦破案件的人员,也将给予应有的保护和奖励,鼓励更多人积极参与到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行动中来。

综上所述,最新认定标准的出台,为更有效地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规范,对于维护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黑恶势力“保护伞”职务犯罪的成因及对策研究分析

黑恶势力“保护伞”职务犯罪的成因及对策研究分析

黑恶势力“保护伞”职务犯罪的成因及对策研究分析摘要:黑恶势力“保护伞”职务犯罪是现阶段要严厉打击的犯罪形式。

黑恶势力“保护伞”职务犯罪在实践中具有基层化、隐蔽性以及性质模糊等特征,为了解决黑恶势力“保护伞”职务犯罪问题,就要综合现阶段黑恶势力“保护伞”职务犯罪的成因,根据实际状况制定完善的解决对策与手段。

关键词:黑恶势力;“保护伞”;职务犯罪;在社会经济高速发展过程中,国家法制建设在不断的完善。

而黑恶势力“保护伞”职务犯罪的防治还是存在一定的不足。

在现代社会的建设与发展过程中,腐败问题的加剧导致黑恶势力“保护伞”职务犯罪不断出现,一些基层干部甚至高层官员利用职权谋取权利,为黑恶势力提供所谓的“保护伞”,这不仅仅构成了职务犯罪,也对社会发展产生极其严重的影响。

一、黑恶势力“保护伞”职务犯罪的特征(一)“保护伞”多数在公安系统、基层自治组织中存在分析近些年黑恶势力“保护伞”职务犯罪案例可以发现多数的涉案人员均为公安系统内部人员,占此类案件总人数的69%,而在基层自治组织主要就是村委会、居委会等占总数的15%,剩余的案件主要涉案人员涉及到市法院院长、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市商务局等等基层人员。

[ 陈梅,《黑恶势力“保护伞”职务犯罪的成因及对策研究》,刊载于《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8年]例如,云南省保山市纪委经查,在2017年1月至2018年12月,李元华担任昌宁县柯街镇政府副镇长、派出所党支部书记、所长期间接受请托、收受好处费,多次通风报信、徇私枉法,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

而在公安系统涉案管理人员中,多数都是共同犯罪,也就是通过多名人员共同构成“保护伞”,这种形式是较为主要的形式,多数涉案人员在4-6人,如某市交警支队巡逻大队为“疯狂大货车”充当“保护伞”的案件中,涉案人员多达122人,其中仅处级干部就有12人、科级及以下干部多达110人。

[ 中央纪委国家监察报.哈尔滨市开展扫黑除恶、整治“疯狂大货车”,深挖背后“保护伞”专项行动—122顶“保护伞”是这样拔掉的 /yaowe-n/201806/t20180629_174806.html,2018-06-29.](二)“保护伞”常见保护对象多为基层犯罪“保护伞”的常见保护对象以赌博、卖淫、违法搭建、非法营运等群众身边的基层犯罪为主,其中又以赌博类型的犯罪为最主要形式。

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认定标准

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认定标准

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认定标准1.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2.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黄、赌、毒、盗、抢、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或者因本人及近亲属的婚恋纠纷、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劳动纠纷、合法债务纠纷而引发以及其他确属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

3.恶势力一般为3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

纠集者,是指在恶势力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违法犯罪分子。

成员较为固定且符合恶势力其他认定条件,但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是由不同的成员组织、策划、指挥,也可以认定为恶势力,有前述行为的成员均可以认定为纠集者。

恶势力的其他成员,是指知道或应当知道与他人经常纠集在一起是为了共同实施违法犯罪,仍按照纠集者的组织、策划、指挥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违法犯罪分子,包括已有充分证据证明但尚未归案的人员,以及因法定情形不予追究法律责任,或者因参与实施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已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人员。

仅因临时雇佣或被雇佣、利用或被利用以及受蒙蔽参与少量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一般不应认定为恶势力成员。

4.“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于2年之内,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且包括纠集者在内,至少应有2名相同的成员多次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对于“纠集在一起”时间明显较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刚刚达到“多次”标准,且尚不足以造成较为恶劣影响的,一般不应认定为恶势力。

5.恶势力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但也包括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主要以暴力、威胁为手段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认定保护伞的十四种情形

认定保护伞的十四种情形

认定保护伞的十四种情形01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参与黑恶势力犯罪的。

02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放纵、包庇黑恶势力,甚至收受贿赂或者在黑恶势力设立的公司、企业入股分红,徇私舞弊等行为。

03违反有关规定干预插手司法机关对黑恶势力的查处;为黑恶势力说情打招呼,给司法机关查处黑恶势力施加影响、设置障碍;对查处黑恶势力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04依法负有查禁、监管、打击、处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职不作为,有警不处、有案不立、有案不查、拖延处理,纵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滋生蔓延。

05依法负有查禁、监管、打击、处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故意降格处理,以罚代刑,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送司法机关;在上级机关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组织检查、集中打击、交叉查处或异地查处时欺上瞒下、隐瞒事实,阻挠干扰查处工作的正常进行。

06依法负有侦查、起诉、审判、看守、刑罚执行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黑恶势力犯罪行为歪曲事实、弄虚作假、避重就轻、重罪轻诉(判)、多罪少诉(判);帮助在押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信息、对外联络、串供、逃跑、转移赃款赃物;或者对黑恶势力犯罪分子故意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对接受社区矫正的黑恶势力犯罪分子故意不履行监管职责;依法负有民事审判、行政审判、执行职责的法院工作人员利用审判权、执行权直接或间接帮助黑恶势力完成虚假诉讼和“套路贷”、违法执行,侵吞、损害案件当事人及其他公民、法人或者组织的合法财产、合法权益。

07打探、了解和掌握有关打击处理黑恶势力的工作方案、行动计划等内部信息,为黑恶势力通风报信,帮助黑恶势力逃避处罚。

08帮助黑恶势力成员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指使他人作伪证,帮助逃匿,或者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

09违反有关规定为黑恶势力提供信息、创造条件,泄露国家机密、工作秘密和公民个人信息,直接或间接帮助黑恶势力完成犯罪行为。

恶势力违法犯罪的司法认定

恶势力违法犯罪的司法认定

恶势力违法犯罪的司法认定作者:刘宪章孙刚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2018年第11期摘要:恶势力具有组织、行为、危害、发展四方面特征,认定要围绕这四方面特征进行判断。

认定恶势力应注意违法行为所受治安管理处罚的类型。

软暴力定罪须以硬暴力为后盾,软暴力的定罪与恶势力的认定不能互为前提。

认定恶势力应注意违法犯罪行为的时间间隔,同性质违法行为直接定罪以两年为限,多次违法行为间隔以六个月为宜。

关键词:恶势力违法犯罪司法认定一、恶势力的特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两高两部”《指导意见》),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福建省公检法《关于办理恶势力违法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福建《意见》)进一步明确恶势力的特征。

笔者以为,恶势力具有以下特征:一是组织特征。

要求成员一般三人以上,有相对固定的纠集者。

据此,对于单人单独(或者两人共同)实施的暴力、威胁行为,不能认定为恶势力。

恶势力成员的范围包括:纠集者,在共同违法犯罪中起组织、指挥、策划、召集作用的,在共同犯罪中是主犯,在共同违法中是起主要作用的人员;一般成员,以有充分证据证明实施违法犯罪为标准,涵盖至尚未归案、因法定原因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如未成年人实施或者经调解、赔偿等程序后不进入刑事司法程序的等)以及已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违法犯罪人员。

二是行为特征。

要求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实施三次以上违法犯罪活动(其中至少一次行为构成刑事案件)。

恶势力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范围:主要行为,包括强迫交易、故意伤害等七种;伴随行为,伴随以上主要行为实施的开设赌场、组织卖淫等十二种。

三是危害特征。

要求所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通常具有一定的暴力性和公开性,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客观上对该违法犯罪组织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确立强势地位能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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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的认定和标准
一、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有四个方面的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什么是“恶势力”?
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

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三、什么是“恶势力犯罪集团”?
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其特征表现为: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

四、什么是黑恶势力“保护伞”?
“保护伞”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

五、保护伞的认定标准
保护伞的认定标准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有四个方面的特征:
(一)在黑恶势力设立的公司、企业入股分红、合伙经营,或与黑恶势力犯罪分子相互勾结、共同犯罪的。

【出资分红型】
(二)利用职务便利,为黑恶势力提供犯罪时间、条件,纵容、包庇犯罪的。

【纵容包庇型】
(三)利用自己的权力和便利,使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避免公安司法机关侦查、查禁、指控、起诉、审判和怀疑,为其通风报信,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甚至指使他人作伪证;帮助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逃匿;或者阻挠、干扰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以阻挠、拖延、不履行职责等方法,干扰对黑社会
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的查处,为其获取非法利益的。

【阻挠查处型】
(四)为黑恶势力排除异己、谋取利益撑腰出头而违规立案、越权执法、违法办案的。

【站台撑腰型】
(五)对涉黑涉恶犯罪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打击报复型】
(六)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有警不接、有案不立、立而不侦、有证不取、该捕不捕、该诉不诉,以及随意变更强制措施、撤销案件的。

【有案不查型】
(七)在办案中跑风漏气、泄露案情,或向黑恶势力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处罚的。

【通风报信型】(八)以普通个案处理代替涉黑组织犯罪结案,企图为黑恶势力开脱罪责的。

【开脱罪责型】
(九)捏造事实、毁灭证据、伪造自首立功等材料、不依法履职、审查核实证据,使涉黑涉恶犯罪分子漏捕、漏诉、漏判或重罪轻判的。

【枉法裁判型】
(十)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黑恶势力违法所得、赃款赃物不能追缴而放纵犯罪的。

【追赃不力型】
(十一)在羁押监管过程中失职渎职,为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或罪犯里勾外联、串通案情、遥控指挥提供便利条件或放任不管的。

【串通案情型】
(十二)在教育改造涉黑涉恶罪犯过程中收受罪犯及家属财物或接受吃请,违规给予表扬、记功等考核成绩的。

【违规吃请型】
(十三)违规违法呈报并办理涉黑涉恶犯罪分子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的。

【违规减刑型】
(十四)违规违法打探案情、说情打招呼、干预涉黑涉恶案件依法办理的。

【帮人说情型】
(十五)其他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致使对涉黑涉恶犯罪打击不力的腐败行为。

【打击不力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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