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重大或疑难案件讨论制度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范文(3篇)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维护律师事务所的声誉和利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是律师事务所的基础性制度,对全体律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及其他员工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律师事务所组织结构管理、业务管理、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的制度。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的修订,应经律师事务所主任班子讨论通过,并报律师事务所全体人员知晓。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与员工劳动合同、规章制度等法律法规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主任班子为律师事务所的领导机构,依据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的工作进行统筹、决策和管理。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律师事务所委员会和其他专业委员会,定期开展会议讨论,以提高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健全案件管理制度,明确案件分工、审批程序、文件归档等工作流程,确保律师事务所的工作有序进行。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应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建立配套的信息系统,提高办公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的宣传与培训机制,确保律师事务所全体人员了解和遵守相关制度。
第二章律师事务所组织结构管理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主任班子由律师事务所主任、副主任和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律师事务所的日常管理和决策工作。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根据业务需要和人员配置,设立合理的部门和岗位,明确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合理的工作考核和激励机制,对表现优秀的律师和员工给予适当的奖励和晋升机会。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健全人事任免制度,确保人事工作的公平、公正和科学。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会计、财务和税法等专业人员的管理,确保律师事务所的财务管理规范和合规。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的落实与监督机制,确保各项制度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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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重大或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律师事务所重大或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一、为建立案件集体研究制度,本所特成立案件研究指导小组,由主任或
业务副主任任组长,小组有成员由业务水平较高的律师参加,具体名单由组长
确定。
二、以下案件,承办律师必须向所主任汇报后经集体研究最后决定办理方案:
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2.主要事实不能认定、改变定性,无罪辩护的刑事辩护案件;
3.涉外案件;
4.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件;
5.主任、副主任认为需要汇报研究的案件和法律事务。
三、集体研究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承办
律师不接受集体讨论决定的方案,律师事务所主任可另行指派其他律师承办。
四、特别重大案件或争议较大之案件应及时向主管司法局汇报。
五、集体研究案件时,由承办业务的律师负责记录,并将最后形成的意见
整理归卷,妥善保存。
六、本制度经所务委员会讨论通过,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施行。
律师事务所重大或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疑难案件研究讨论制度

重大疑难案件研究讨论制度
一、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二、律师办案实行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讨论制度。
案件由承办律师提出,主任主持并组织律师参加实施。
三、承办律师必须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重大疑难案件上报集体研究讨论。
四、下列案件为应当提交讨论的重大、疑难案件:
1、拟改变定性、无罪辩护的刑事案件;
2、案件任何一方十人以上的民事案件;
3、标的额超过1000万元的经济案件;
4、当事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案件;
5、其他在省内有重大影响的各类案件;
6、主任、副主任提交讨论的各类案件。
五、下列案件为可以提交讨论的疑难案件:
1、已经被新闻媒体关注报道的各类案件;
2、市、县行政区域内有影响的各类案件;
3、部门专业负责人认为需要讨论的案件;
4、承办律师认为有必要讨论的其他案件。
六、案件研究讨论在承办律师提出后3日内进行,其研究讨论意见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七、承办律师可将本人意见及讨论结果通报当事人,参考当事人意见。
八、承办律师不同意研究讨论结果,也不同意当事人意见,由主任最终确定。
九、主任最终确定案件办理意见后,承办律师仍然坚持个人意见的可另行指派律师。
十、案件需要其他专业律师参与研究讨论的,其他专业律师均有义务配合。
律师事务所重大敏感案件讨论制度

律师事务所重大、敏感案件集体讨论制度1、本所实行重大、敏感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2、本所受理重大、敏感案件,应先举行议案会议进行讨论,确定承办方案后,再开始律师业务承办活动。
3、下列案件属重大、敏感案件:(一)可能改变定性、无罪辩护的刑事案件;(二)案情复杂,涉及多种法律关系的案件;(三)集团诉讼并在国内、省内具有一定影响的案件;(四)涉外案件;(五)主任或承办律师认为需要集体讨论的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4、议案会议由主任或主任指定专人召集,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参加。
5、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如遇案情疑难复杂需要集体讨论的,应向主任提出。
6、议案程序:(一)主任或承办律师介绍案情,分析该案法律关系,各项证据运用情况,阐明适用法律,详细解说代理或辩护思路,预测相对方可能采取的措施;(二)参会律师发言,对本案提出看法和意见,特别对承办律师的初步代理意见或辩护意见进行讨论、修改;(三)会议召集人依据律师的发言,形成集体的代理意见或辩护意见。
7、议案会议结束后3日内,承办律师应综合集体代理意见或辩护意见,制定承办方案并交主任审核确定。
8、议案会议应制作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由承办人员负责并归入卷宗。
9、承办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案件基本情况;(二)分析案件的法律关系,适用法律、应收集的证据、应出庭的证人及适用程序,受理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情况,分析顾问业务所涉及的领域及外部关系;(三)律师事务所集体讨论研究形成的意见;(四)承办律师提出的承办意见。
议案会议记录应作为承办方案附件。
10、承办律师不称职或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主任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后,有权更换承办律师。
11、承办律师不按本所确定的承办方案办理案件造成委托人损失的,由承办律师承担赔偿责任。
12、重大、敏感案件由承办律师拟定汇报材料,经主任审定后,由案管中心报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协备案。
11-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为确保办案质量,向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发挥团队力量,本所对重大疑难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制度。
第二条本所主任负责组织实施重大疑难案件讨论工作。
第三条重大疑难案件是指案情复杂、涉案标的额巨大、社会影响面较广的各类案件。
下列案件属于重大疑难案件:(一)法律关系复杂,法律适用不明的;(二)民商事诉讼或非诉讼案件标的额巨大或特别巨大的;(三)刑案中涉及改变定性或作无罪辩护的;(四)案件具备涉外因素的;(五)案件涉及资产重组、破产、公司上市、改制转制的;(六)案件属技术性很强的;(七)案件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的;(八)其他需要集体讨论的重大疑难案件。
第四条承办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认为该案须集体讨论的,应及时向主任提出申请,由主任决定是否对该案进行集体讨论。
第五条主任根据案情,确定参加集体讨论的律师、讨论议题、讨论时间。
对于特别重大疑难的案件可以组织多次讨论。
第六条进行重大疑难案件讨论时,由承办律师汇报案件基本情况及需解决的问题。
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承办律师应于讨论前(3-5日内)准备书面材料,并提前将书面材料分发给参加讨论的人员。
第七条讨论由主任主持,由承办律师向与会律师介绍案情,并就其中的法律关系、主要证据和适用法律等方面存在的疑难问题提出意见。
第八条与会律师应认真研究案情,针对案件焦点和疑难点展开讨论,积极发言。
第九条主任应总结讨论意见,向承办律师提出办案建议。
办案建议应代表多数与会律师的意见。
承办律师应以上述办案建议作为自己的办案方案,承办律师不接受办案建议的,主任经征询承办律师和当事人的意见后,可以另行指定其它律师承办该案件。
第十条讨论会应由专人记录,与会律师均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讨论记录作为案卷材料归档。
第十一条本所鼓励律师之间自行组织业务研讨会,就具体案件或其他法律问题进行研讨。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大/复杂案件/项目集体讨论的规定

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大/复杂案件/项目集体讨论的规
事务所在一贯坚持的团队精神和主管律师制度基础上,实行大/复杂案件/项目集体讨论的制度
一、事务所受理的重大/复杂案件/项目应在该重大/复杂件/项目的主管律师主持下,根据该重大/复杂案件/项目涉及法律专业领域,分别或共同召集事务所相关专业领域的律师参与论并分工承办
二、重大/复杂案件/项目,通常指涉案金额或项目标的巨(指人民100万元以上、或社会影响重大、或案情特别复杂案件/项目
三、事务所律师有责任在事务所或主管律师的安排下分别或同为任何一位主管律师负责的重大/复杂案件/项目提供专业析、意见和建议,并在主管律师上承办其中部分业务。
该重大/杂案件/项目的主管律师应认真听取并采纳其他律师的合理意见建议
四、某一重大/复杂案件/项目的主管律师如认为必要,可该案件/项目交由其他主管律师研究并共同讨论。
事务所根据要,对某一重大/复杂案件/项目可安排两名或两名以上主管律分工负责
五、凡涉及国家机密或重大商业机密、或当事人隐私的重大复杂案件/项目,在客户要求将案件/项目限制在一定范围内或定律师办理的情况,负责的主管律师和承办律师须为客户严格密,因专业需要涉案的其他律师也为客户严守机密,信守律师执纪委中为客户保密的有关规定
六、本规定将根据事务所发展及事务所其他规章制度的修订完善,不
时作出修订
七、本规定__________月经修订并执行。
2024年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2024年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范文1.律师执业六禁止一、禁止一切形式的私自接案收费。
二、禁止诋毁同行,支付介绍费、回扣,压低收费等不正当竞争。
三、禁止律师事务所聘用非律师以律师的名义执业。
四、禁止向司法人员____,或指使、诱导当事人____。
五、禁止提供虚____据或引诱、威胁当事人提供虚____据。
六、禁止出具虚假法律意见书2.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一、忠于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真理,维护正义。
二、诚实守信,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四、严守国家____,保守委托人的商业____及委托人的隐私。
五、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
六、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
七、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
3.执业公示制度为增强律师事务所工作透明度,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监督,保障公正执业、文明执业,促进依法执业,根据行业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公示制"是指本所对办理的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一定方式将执业依据、执业制度、执业程序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保证律师依法执业活动过程的制度。
二、公示内容。
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律师执业纪律规范、律师执业六禁止、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以及执业律师的照片、执业证号、和投诉监督电话等内容。
三、公示内容必须完整、准确、形式规范、客观,让当事人一目了然。
公示内容有变化时,及时予以变更。
四、律师事务所主任负责对本所执行公示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4.投诉查处制度接待投诉范围(一)代理工作不尽职1、由于律师的原因未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完成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事项;2、律师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存在工作失误的;3、律师在代理诉讼工作中,未经委托人的同意没有出庭参加诉讼的;4、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应当调查取证而没有调查取证的;5、律师在代理工作中其他不尽职的行为。
健全完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讨论及投诉处理制度

题目:健全完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讨论及投诉处理制度一、引言健全完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讨论及投诉处理制度,是保障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
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必须推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讨论和解决机制,以更好地满足社会需求、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二、评估目前制度存在的问题1. 制度空白:在处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制度空白,导致案件处理不力、难以取得实质性进展。
2. 缺乏专业性:现有制度对于解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专业讨论和处理能力较弱,缺乏针对性和科学性。
3. 缺乏公众参与: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缺乏公众的广泛参与和监督,导致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质疑和不信任。
三、主题概念的深度探讨1. 建立跨部门合作机制:针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应建立起由多个部门参与的讨论和处理机制,形成协同作战的工作格局,充分发挥各方的专业优势,提高解决问题的效率和专业性。
2. 强化专业人才支撑: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讨论和处理中,应当引进专业的法律、技术等人才支撑,形成多元化的专业团队,保证对案件的深入分析和细致处理。
3. 推动公众参与:建立公开、透明的讨论和处理机制,积极引导公众参与,通过公众监督的方式推动案件的公正和透明,提高司法的合法性和公信力。
四、案件讨论及投诉处理制度的总结和回顾建立健全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讨论及投诉处理制度,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通过多方合作和不断探索,逐步完善。
在制度建设过程中,需要坚持法治原则,强化制度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以更好地提升社会公平和正义。
五、个人观点和理解在当今社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讨论和处理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
我认为,只有建立健全的制度机制,加强专业人才支持,推动公众参与,才能更好地推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处理,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六、内容结束以上为根据您提供的指定主题所撰写的文章,希望能够满足您的要求,如有需要,还请不吝提出改进建议,我会尽力完善。
七、建立跨部门合作机制针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建立跨部门合作机制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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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或疑难案件讨论制度
为了给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为了提高律师办案业务水平,提高办案质量,避免服务风险,防止服务过错,经合作人会议决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本所律师承办的经济、民事、行政、知识产权、海商海事、刑事等各类诉讼、仲裁案件和非诉讼案件。
第二条律师承办下列案件必须实行集体讨论
(一)拟作无罪辩护或改变起诉罪名辩护的案件;
(二)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集团诉讼案件;
(三)政府机关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
(四)具有重大影响、复杂、疑难的案件;
(五)承办律师认为需要集体讨论的案件;
(六)上级主管部门要求集体讨论的案件。
第三条集体讨论的组织形式及程序
(一)、成立重大案件讨论核心小组。
重大案件讨论小组由组长一名,律师两名组成。
(二)律师承办的凡属于本规定应当集体讨论的案件,应当至少在开庭一周前写出书面申请,提交到核心小组。
书面申请应写明案件当事人基本情况、简要案情及可能涉及的重大问题。
(三)核心小组收到书面申请后,应马上确定讨论时间。
紧急案件应立即讨论。
(四)讨论案件应由核心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组长不能召集主持时由副组长召集主持。
(五)集体讨论案件每次不得少于五名律师。
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讨论,也可以召开专家论证会。
(六)需要上报的重大案件,经集体讨论后,再行上报。
第四条经集体讨论的案件应作好讨论记录。
案件审结后讨论记录、案件卷宗和相关资料一并归档。
第五条鼓励律师积极参加重大疑难敏感案件的集体讨论。
第六条本制度执行中如有问题或遇到困难,由合伙人会议决定修改和完善。
第七条其他
(一)本制度经合伙人会议决议修改并通过,同时生效执行。
(二)本制度解释权属合伙人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