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思考
中国外商投资准入制度的改革

中国外商投资准入制度的改革王小会(西安工程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陕西西安 710048)摘要: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为核心的外资准入制度改革在我国自贸区已经试点多年,目前已推向全国试行,标志着我国外资准入制度改革向前推进了一大步。
取得可喜成绩的同时也应看清问题,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在我国属于全新的尝试,在自贸区的试点中也暴露出不少问题,比如负面清单法律位阶低、清单制定缺乏指导规则,国家安全审查机构设置模糊、程序存在缺陷、标准不足,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单一、手段低效等。
本文从我国外资准入制度改革的现状入手,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以期为我国外资准入制度进一步改革完善提供有益的思考方向。
关键词:外资准入制度;负面清单;国家安全审查;事中事后监管中图分类号:F830.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609(2019)05-0065-004一、引言一个国家的外商投资政策与法律包括准入、经营管制和退出三个阶段,其中准入阶段是外商进入时首先要考虑和遵循的规则,可见外资准入制度是一个国家外商投资制度的首要和重要组成部分。
外商投资追求进入的便利化和运行的自由化,同时外资引进国基于国家主权、安全和保护本国薄弱产业的考量,会对外资进入和运行进行一定的限制,这是外资准入制度一体两面的体现[1]。
当前中国经济发展正从以前的追求较高增长速度的阶段转入追求高质量发展的阶段。
与此同时,国内、国际形势发生着深刻变化。
国内供给侧改革为经济转型提供宏观顶层设计;国际上西方国家对其主导的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进程出现了信念动摇和不同的政策主张,由此带来的贸易摩擦不断显现[2]。
中国发展面临巨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多边贸易体制改革与发展面临前所未有的困难。
因此,对于进入新时代的中国,加快开放步伐,深化外资准入制度改革,具有重大的时代紧迫性。
二、外资准入制度改革现状及存在问题(一)我国外资准入制度改革的现状我国的外商投资政策制度始于改革开放,大致经历了改革开放初期的超国民待遇(1979年—1989年)、积极引导制度探索的正面清单(1990年—2000年)、加入WTO制度调整探索的准入后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2001年—2012年)以及自贸区改革试点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2013年至今)等四个阶段[3],而真正推动外资准入制度实质性变革则始于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外资准入制度改革方向的提出。
试论上海自贸区外商投资准入管理体制改革

( 1 ) 为了更好地 利用外 资 , 必 须进行 外商投 资准入管理 体
制的改革 。从历 史角度来看 , 我国的外商投资管理体制 在不断 的调整与改革以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在引导外商投资流 向 、
促进经 济发展方式 的转变 以及经 济结构 的优化升 级等方 面发
前国民待遇 和负面清单” 管理模式 的转 变 , 由“ 正” 转“ 负” , 按 照
的 外 资 管 理模 式 , 是 我 国 全 面 深化 改 革 的 必 然 要 求 。
2 、 上 海 自贸 区外 商 投 资 准 入 管理 体 制 改 革 的 重要 性
遇、 最惠 国待遇不符合的管理措施 , 或业绩要求 、 高管要求 等方 面的管理限制措施。与负面清单相对应的是正面 清单 , 即 列明
也将陷于被动地位 。因此 , 在上海 自贸区建设 中推行“ 准 人前 国 民待遇 和 面清 单” 的外资管理模式 , 是我 国主 动 出击 应对 国 际经济形势变化的必然选择 。
民待 遇 和 负 面 清 单 ” 管理 模 式
根 据总体方案 , 在 上海 自贸 区内试行 “ 准人 前 国民待遇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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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 五 观 经 济
【 摘要 】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 验 区启动 “ 准入 前 国民待
遇 和 负 面清 单 ” 的 外 商投 资 管 理模 式 顺 应 了 国 际投 资规 则 发 展 的新趋势 , 有利 于我 国进 一 步 扩 大 对 外 开 放 和 深 化 国 内各 方 面
负 面清单 ” 的外商投 资管理模式 , 负面 清单 内投 资按原 有办 法 管理 , 清单外的投资按内外资一致 的原 则推行国民待遇。
“ 准 入前国民待遇 ” 将 国民待遇延 伸至外 资发生和 建立前 阶段, 其核心是给 予外资准 人权 , 指的是在投 资建立 之前给 予
外商投资体制沿革及未来改革目标

外商投资体制沿革及未来改革目标外商投资体制沿革及未来改革目标外商投资是指外国企业、个人和组织在境内投资的行为。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的加速,外商投资快速增加,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本文将介绍外商投资体制的沿革和未来改革目标。
一、外商投资体制的沿革1.改革开放初期(1978-1984年)改革开放以前,中国实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外国投资主要以政府援助形式存在,国外项目不能经营自主管理,只能由中方全权负责。
改革开放初期,国家初步引进外资,建立了外商投资管理委员会,实行经济特区开放政策,为外资提供优惠条件,吸引了大量外资进入中国市场。
2.合资合作时期(1985-1991年)经济特区的试点成功后,国家开始推广合资制度,允许中外企业进行股权合作,在合资企业中共享管理和利润。
此时,中国的外资政策已经基本确定,规定外方股份不得超过合资企业总股本的50%。
此次改革极大地促进了国内产业的现代化和国外技术的引进。
3.引进国外先进管理模式和技术(1992-2001年)20世纪90年代,中国进一步深化对外开放的政策,大量引进了国外先进的管理模式和技术,推出了外商投资三个条例,加强对外资的保护和管理,为外资在中国的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环境。
4.加入WTO后的新发展(2001年以后)2001年,中国加入WTO,实行了更加自由和公平的对外贸易政策,放宽了外资准入条件,取消了很多对外资企业的限制和歧视性条款,进一步扩大了外商投资的市场。
此外,中国还颁布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为外资的进入设置了规范和标准。
二、未来外商投资改革的目标1.建立更加公正和透明的外商投资管理体制对外投资的流程有时会缺乏透明度,外商投资管理体制需要更加详细和规范的规则,强化对外资准入的监管与审批,并遏制任何难以渗透的外商投资合同。
2.进一步放宽外商投资准入条件放开更多领域的外资准入,让更多的外资企业在中国发展,加大市场竞争力。
我国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

我国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外商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合作的方式投资于我国领域内的企业、机构等,是国际经济合作和开放的重要形式之一。
我国外商投资管理制度是指依法对外商投资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等,涵盖了外商投资的准入、管理、保护、退出等方面,这一制度体系对于规范外商投资,促进外商投资依法合规、稳定、可持续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下面,将对我国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做一些探讨。
一、外商投资准入管理制度外商投资准入管理制度是对外商投资者依法投资我国企业、机构等活动的准入管理,是外商投资管理制度的首要环节。
我国现行的《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了外商投资准入的管理原则、管理程序和管理要求。
其中,特别管理措施即“负面清单”制度,是对外商投资准入的管理模式之一,制定了外商投资不得进入的领域和实施条件,规范了外商投资的准入范围和条件,保护了我国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二、外商投资管理及改革外商投资管理及改革是我国外商投资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
我国《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促进条例》等法律,对外商投资的管理要求和政策措施作了明确规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合并、分立等程序要求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和经营行为要求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技术转移、人才引进和培养等支持和保障措施。
同时,我国不断加强外商投资管理的改革力度,进一步简化了外商投资审批程序,扩大了外商投资的市场准入,提高了外商投资的国民待遇,促进了外商投资的便利化、公平化和透明化。
三、外商投资的保护外商投资的保护是我国外商投资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
我国依法保障外商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包括外商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资产和业务安全,外商投资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等专有权益,外商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回报和退出权等。
同时,我国还积极建立了外商投资纠纷解决机制,设立了外商投资环境监测和评价机制,加大了对外商投资的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力度,提高了对外商投资的保障水平和效果。
我国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历程回顾及深化改革的思考

我国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历程回顾及深化改革的思考作者:郝红梅来源:《对外经贸》2016年第09期摘要:我国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曾经历过几次重大改革,但改革仅停留在政府机构结构调整的技术层面,没有逃脱部门审批的老思路,管资格优先于管行为,他律优先于自律,并没有真正解决涉及政府使命与职能的改革。
目前外商投资行政管理资源在一定程度上是分散的,下一步的改革重点是从根本上改革传统的政府部门体制,建立起适应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和法治政府要求的现代政府大部门体制。
创新外商投资管理体制,完善外商投资监管体系。
关键词: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大部门体制中图分类号:F83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283(2016)09-0035-04[作者简介]郝红梅(1967-),副主任,副研究员,研究方向:外国投资。
近年来,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有所推进,政务公开制度、政府绩效管理制度、专家咨询制度等正在逐步建立和完善,但是深层次矛盾并没有解决,主要表现在:政府对微观经济运行干预仍比较多,公共服务比较薄弱;政府机构设置不尽合理,职能划分过细,部门职责交叉,导致协调困难,权责脱节和效率不高的问题仍比较突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还不完善,滥用职权、贪污腐败等现象仍然存在。
从改革实践看,即便是针对同一改革措施,各部门的认识、态度甚至文件表述都不同。
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的这些问题同样体现在外商投资管理工作中。
“十二五”期间,我国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主要围绕着三个方面进行:继续削减和调整审批事项,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程序,并提高透明度;依法管理外商投资活动,强化服务和监管职能;进一步提高外商投资的自由、便利程度。
但从现实看,当前制约外商投资水平提高的体制性障碍仍然存在,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尚未真正形成,统一协调和有效监管的体制仍然缺位。
我国外商投资管理体制的健全还需要继续探索。
一、我国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历程1979年7月3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设立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任命谷牧副总理兼委员会主任,归口管理的单位包括外贸部、外经部、海关总署、外汇管理局、商检局、中国银行、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建委、财政部等。
我国利用外资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我国利用外资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利用外资方面取得了较大成效,对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和市场化改革作出了积极贡献,中国已成为目前世界上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最多的国家之一。
但与此同时,过高的引资成本、产业和地域分布不平衡、技术扩散效应不理想、外资管理中存在的漏洞等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经济增长的质量。
我们必须在利用外资政策、法律环境等方面建立规范、健全、有效的引资机制。
关键词: 利用外资;引资政策;投资结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外商直接投资获得了长足发展,所吸收的外商直接投资额连年居发展中国家之首,FDI的流入多年来持续保持强劲的增长势头。
中国已成为目前世界上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最多的国家之一。
外商直接投资不仅是我国经济增长日益重要的资本来源和产出来源,而且直接带动了对外贸易,优化了出口结构,促进了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成为我国经济腾飞的重要推动力之一。
一、我国利用外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是中国对外开放和加快市场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顺应经济全球化趋势、主动参与国际分工的重要举措。
改革开放近30年来,随着中国的投资环境和市场运行环境日益改善,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外商来华投资,我国利用外资的成效已经十分显着。
2002 年超过美国成为世界上利用外资最多的国家,刚刚过去的2007年,中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高达826.58亿美元,同比增长13.8%,外商投资已遍及第一、二、三产业的几乎所有行业。
但在利用外资金额大幅上升的同时在利用外资政策、引资结构和法律环境等方面存在不少问题。
(一)外商投资产业分布失衡,不利于我国产业结构升级由于我国国家政策、劳动力及自然资源优势和市场容量等各方面的原因,外商投资主要集中在投资少、见效快、盈利高的第二产业,尤其是投机性较强的房地产开发业,其次是第三产业,而需要巨额投资、回收周期长的农业、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领域投资较少。
截至2007 年,外商投资制造业的企业数和实际使用金额分别为19 193家和408.6亿美元,占累计企业数和实际使用金额的50.6% 和54.6%,从一、二、三产业来划分,实际利用外资金额分别占总额的1.19%、73.27%和25.54%。
对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的思考

随 着 我 围 对 外 开 放 水 平 的 日益 提 高 ,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外 汇 收 支 已经 成 为 影 响 国 际 收 支 平 衡 的 重 要 因 素 : 以 山 东 省 为 例 ,2 0 0 全 省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实 现 产 品 销 售 收 入 5 9 5年 2 0 亿元 ,占全 省 的 1 7 %, 同 比 增 长 2 3 。 工 业 增 加 值 7. 9. % 19 . 3 1 5亿 元 . 占全 省 的 1 . 名 利 润 3 0亿 元 .同 比增 5 6 2 长 7 % 纳 税 2 5亿 元 ,同 比 增 长 1 名 涉 外 税 收 2 3. 9 4 0 8 7 亿 元 , 占税 收 总 额 的 1 2 从 业 人 员 2 3 6万 人 , 同 比 3. 名 3 . 增长 1 4 %.单 家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平 均 直 接 就 业 人 数 为 1 2 7. 3 人 。 存 当 前 资 本 流 动 对 人 民 币 汇 率 影 响 加 深 的 背 景 下 ,改 善 外 商 投 资 业 外 汇 管 理 , 对 于 维 护 国 际 收 支 基 本 平 衡 显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外 汇 管 理 的 主要 任 务 是 对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外 汇 收 支 的 合 规 性 进 行 调 节 和 管 理 。 其 目标 是 通 过 管 理 . 引 导 外 商 投 资 企业 资 金 合 理 流 动 。 虽 然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从 准 入 到经 营 的 过 程 始 终 伴 随 着 资 金 运 动 ,但 是 , 目前 有 芙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对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运 营 的 不 同 环 节 、 层 面 进 行 “ 业 ” 管 理 .作 为 外 汇 资 金 管 理部 门 的外 管 局 .处 于 行 政 分 管 理 “ 条 ” 的 尾 端 ,其 执 法 基 础 是 前 端 管 理 部 门 行 政 管 链 理 成 果 。这 种管 理 的 实 际 效 果 与 预 期 目标 产 生 了很 大 偏 离
我国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管理实践的成效问题与建议

我国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管理实践的成效问题与建议摘要:自2022年10月起,上海等自贸试验区先后进行了外商投资审批体制改革试点,探索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一系列改革创新举措大大提升了自贸试验区的投资便利化、监管规范化水平及开放度和透明度,获得了广泛认可。
我国负面清單管理模式还处于起步和初级阶段,难免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
我国要借鉴国际经验,结合国情,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负面清单内容,与国际投资新规则接轨;要加快推进与负面清单相关的政策、法规及权力行为等各类配套改革,加强制度创新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关键词: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管理市场规则市场准入制度何曼青,商务部研究院跨国公司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
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在制定负面清单基础上,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
探索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
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强调,要“实行高水平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引入负面清单是我国市场准入方式的改革,更是我国政府管理经济方式的重大变革,彰显了我国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勇气和决心。
本文在学习借鉴国内外已有的有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实质及其带来的正面效应与挑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对国内自贸区负面清单管理实践取得的主要成效及带有普遍性和典型性的问题进行了归纳。
在此基础上,结合当前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对进一步完善我国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提出了若干对策建议。
一、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内涵与特点(一)负面清单管理的内涵、实质与核心负面清单(Negativelist)是与正面清单相对应的概念。
正面清单指的是允许行为事项的清单,没有在清单范围以内的行为事项不被允许或必须经过特批。
负面清单则是指限制或禁止行为事项的清单,没有在清单范围内的行为事项被认为是允许或推定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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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外开放战略目标的实现还存有诸多障碍即使4个自贸试验区对外开放的战略目标明确,部分开放措施比较具体,但目标的实现还存有诸多障碍。首先,多数相关规定还是原则性的,还缺乏具体可操作的措施。例如,福建自贸试验区推动两岸金融机构合作,降低台资金融机构准入和业务门槛,但对于允许进入的具体门槛,还没有细则,期望待各个自贸试验区试验区实施细则出台后,政策能够落地。其次,福建和广东自贸试验区已明确要对接“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战略,自贸试验区建设与“一带一路”的有效对接可能起到政策叠加效应,但如何对接还在讨论中,仅限于战略目标的提出,如何操作还需具体政策的跟进。再次,台湾的《自由经济示范区条例》还未通过,向大陆对等开放问题存有障碍,如果台湾开放政策不能与福建自贸试验区对接,则很难实现两岸深度合作,实现区域经济的整合。最后,4个自贸试验区的政策协调是难点。如何引导各个自贸试验区协同发展,不搞政策攀比,突出特色需要在改革开放的实践中持续摸索创新。
一、中国自贸试验区外资管理体制新突破
(一)立足建立宽进严出的市场准入和监管制度4个自贸试验区将继续推动外资管理制度改革,探索对外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2015年版《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在上海版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开放。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在总结上海自贸试验区1年多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实践基础上,作了多方面改进:一是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备案与企业设立或变更的登记环节脱钩,即不再以备案作为登记的前置条件;二是引入信息报告制度,区内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均须履行年度报告义务;三是细化对外商投资的监督检查要求,明确检查机关、方式、内容,以及对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罚措施;四是建立外商投资诚信档案系统,在各部门之间实现备案、诚信信息的共享[1]。为引导外商投资,维护国家安全,国务院出台了与“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相适合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以增强对外资事中事后监管的需要。天津、广东和福建自贸试验区将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施外商投资全周期监管。天津和福建自贸试验区会完善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自由转移其投资收益,还将在实施外商投资全周期监管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境外追偿保障机制。广东自贸试验区将在建立宽进严管的市场准入和监管制度上增大试验力度,将探索健全社会诚信体系,根据高标准国际投资和贸易规则要求,强化企业责任。福建自贸试验区将致力于减少项当前置审批,推动网上并联审批。上海自贸试验区将试行统一内外资企业外债政策,建立健全外债宏观审慎管理制度。
(四)上海自贸试验区对外开放经验,其他3个自贸试验区不能盲目复制自贸试验区以“负面清单”模式对外开放,在其它国家自由贸易园区中先例可循,也区别于国家间的自由贸易区,在实践中如何实行试验,试验成功后如何复制、推广,现实中还是缺少理论指导。广东、福建、天津自贸试验区是上海自贸试验区的扩容,是对上海自贸试验区经验的复制推广。上海自贸试验区的试验范围小,外商投资企业相对较少,部分开放措施没有试验对象,再加上其他3个自贸试验区的经济基础、投资环境各有不同,对外商投资管理制度改革措施和开放政策应是有选择的慎重复制。广东、福建、天津自贸试验区对上海自贸试验区经验的复制推广,一定要因地制宜,绝不能盲目模仿。同时,上海自贸试验区经验的复制推广应建立在有效的风险防范基础上。上海作为自贸试验区的“领头羊”应继续深挖改革潜力,为进一步扩大开放积累经验。
(二)进一步扩大开放,部分领域还有新突破1.4个自贸试验区开放领域差异化上海自贸试验区将进一步扩大服务业和制造业的开放。广东进一步扩大对港澳服务业开放,重点在金融服务、交通航运服务、商贸服务、专业服务和科技服务等领域取得突破。天津降低投资准入门槛,重点选择航运服务、商贸服务、专业服务、文化服务和社会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和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等先进制造业领域扩大对外开放,积极有效吸引外资。福建放宽外资准入,先行选择航运服务、商贸服务、专业服务、文化服务、社会服务及先进制造业等领域扩大对外开放,积极有效吸引外资。2.共用2015版“负面清单”2015版“负面清单”由国务院批准公布,层级更高,4大自贸试验区共用此版“负面清单”。即使还有待改进的地方,但新版“负面清单”在内容缩减、透明度增大等方面取得了突破。与2014年版上海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比较,此次“负面清单”从139条缩减为122条,减少了限制性条款,扩大了开放领域,特别是服务业与制造业。例如,全部取消了农副产品加工业、酒、饮料和精致茶制造业、烟草制造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等制造业领域的条款,删除了“投资中药材种植、养殖须合资、合作,限制投资出入境汽车运输公司、禁止投资高尔夫球场的建设、经营”等内容,取消了“投资船舶舱室制造需中方相对控股”等多项“中方控股”要求;取消了“投资新能源汽车能量型动力电池”等多项外资比例不得超过50%要求。2015版“负面清单”还有一个新的分类,即“所有行业”,不特指具体行业适用于所有行业。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负面清单”上没有的,外资就都能够做。2015年版“负面清单”更加明确说明未列出的8项包括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在内的相关特别管理措施,按照现行规定执行。3.个别自贸试验区某些行业比“负面清单”开放尺度更大根据2015版“负面清单”的说明,香港、澳门、台湾投资者将根据以往签订的协议享受更大的开放度。如,广东自贸试验区允许港澳服务提供者设立独资国际船舶运输企业,而“负面清单”规定水上运输公司除上海自贸试验区设立的国际船舶运输企业外都须由中方控股。天津、福建自贸试验区在国际船舶运输业也突破“负面清单”的尺度,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国际船舶管理企业,放宽合资、合作国际船舶企业的外资股权比限制。福建自贸试验区允许台湾服务提供者在自贸试验区内试点设立合资或独资企业,提供离岸呼叫中心业务及大陆境内多方通信业务、存储转发类业务等,而“负面清单”中电信公司属于限制类,限于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4.部分敏感行业外资准入更明确、更具可操作性扩大服务业开放是各个自贸试验区都重点注重的领域。其中广东和福建自贸试验区分别针对港澳服务业和台湾服务贸易的开放更为具体,特别是福建自贸试验区支持在《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下,对符合条件的台商在投资服务行业的要求比照大陆企业,在电信和运输服务、建筑业服务等领域的开放提出非常具体的措施,比较具有可操作性。金融业是中国对外开放过程中较为敏感的行业,金融业开放也是自贸试验区开放的重点。除上海自贸试验区金融业开放具体方案另行报批外,广东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框架下推动适合澳港服务贸易自由化的金融创新,天津推动外资参与金融制度创新和增强金融服务功能,福建研究探索对台资进一步开放,推动两岸金融合作先行先试。
(二)“负面清单”需要持续升级“负面清单”已推出第3版,2015版“负面清单”与前两版比较虽形式更规范、条款更少,但离高水准的“负面清单”还有一定距离,需要在未来版本中继续升级完善。首先,2015年版“负面清单”第十五部分“所有行业”,实际上是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的鼓励类去掉,把禁止类和限制类几乎全部纳入,仅仅部分具体增加限制条件。内容虽比照2014年“负面清单”有所缩短,但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相比没有进一步放宽自贸试验区市场准入,起到扩大开放试验的作用。其次,范围过大的“兜底”条款可能与“准入前国民待遇”高标准的透明度要求不相匹配。如前表所见,2015版“负面清单”在说明中规定“未列出的例外”多达8项,这与2014上海版相比增加了多项内容,同时不明确的现行规定也可能让外资企业无所适从。还有,2015版中依旧有些特别管理措施没有给出具体限制措施,如锂矿开采、选矿,属于限制类;石墨勘查、开采,属于限制类;公路旅客运输公司属于限制类。如何限制没有具体描述,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容易直接变为禁止类。从而实际上缩小了自贸试验区的开放力度,起不到先行先试的作用。再有,“负面清单”作为通行于国际法层面的外资准入管理办法,在我国作为特别管理措施依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经国务院批准,予以发布。实际上在我国国内法层面“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没有明确依据。“负面清单”并不是一个固定不变的规则体系,在“负面清单”之上还应存有调整、适用、解释“负面清单”的规则,并通过法律的形式加以规范,从而增加“负面清单”的稳定性,增强外资管理的透明度[2]。
(四)更加重视投资便利化配套措施4个自贸试验区都很重视投资便利化配套措施,特别是在人才服务上。上海自贸试验区探索企业国际化发展需要的人才服务体系和国际人才流动制度。在支持中外合作人才培训项目、增大对海外人才服务力度等方面提供便利化的服务。福建自贸试验区促动两岸往来更加便利,在自贸试验区实施更加便利的人员、车辆、游艇、帆船出入境政策。广东自贸试验区着重促动服务贸易便利化,推动粤港澳服务行业管理标准和规则的衔接;研究制订自贸试验区港澳及外籍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给予优待;探索粤港澳服务业从业人员职业资格互认与社会保障的有效衔接。
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思考
2013年9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成立,在外资管理体制改革方面重点围绕“负面清单”和“准入前国民待遇”展开试验。在外资管理体制改革的推动下,2014年上海自贸试验区吸收外资增长迅速,新增外商投资项目2015个,比2013年增长了4.5倍,特别是90%的项目是根据负面清单通过备案设立的。2014年12月为进一步深化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改革开放,国务院决定增设广东、福建、天津为自贸试验区。这4个自贸试验区继续以形成更多改革开放经验为目标。2015年4月20日,国务院印发6个自贸试验区重要政策文件:《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与4个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这些政策的出台将推动自贸试验区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和更深层次的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
(三)继续探索外资管理法制保障,创新国际争端解决机制4个试验区的“总体方案”中都重点阐述了健全法制保障体系,都有提及暂时调整相关外资行政审批的法律规定。4个自贸试验区都需要即时解决试点过程中的制度保障问题,增强地方立法。广东试验区对如何优化法制环境有具体方案。涉及外资的主要有:加快形成高标准投资贸易规则体系;试点展开对内对外开放的司法建设,实现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发展国际仲裁、商事调解机制。创新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是上海自贸试验区法制改革试验重点,在2015年方案中,提出要“进一步对接国际商事争议解决规则,优化自贸试验区仲裁规则,支持国际知名商事争议解决机构入驻,提升商事纠纷仲裁国际化水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