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哪些成本费用可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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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21〕22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21〕22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21〕22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单位: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的会计核算,提高律师事务所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相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财政部2021年9月23日附件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的会计核算,提高律师事务所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相关规定,结合律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本规定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及个人律师事务所(以下统称事务所)。

事务所应当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及本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事务所也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事务所不得转为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二、会计科目调整和主要账务处理事务所在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的基础上,应当对有关会计科目作如下调整∶(一)资产类会计科目。

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下增设代客户垫款"明细科目,核算事务所在从事法律服务活动过程中代客户支付的过户费、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评估费、查询复制费等各项垫付款项。

律师行业的纳税规定说明

律师行业的纳税规定说明

律师行业的纳税规定说明律师工作的重心是为别人解决法律问题、防控法律风险,但对自身风险的防控倒不是很在意。

税收风险就是隐藏在律师身边的风险,如何识别风险、防控风险,就需要对律师行业的税收规定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一、律师事务所应纳税款及应扣缴税款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律师事务所的企业类型,一般是合伙制,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一般需要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印花税。

如果律所自己拥有车辆和房地产的,还涉及车船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提醒:合伙企业的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先分后税”,由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一般情况下,律所应扣缴的税款一般只涉及个人所得税。

律所只要支付个人所得税法列举9项所得中的8项,就必须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9项应税所得分别是:(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其中(五)“经营所得”没有规定扣缴义务人。

二、律师应纳税款按照取得收入类型的不同,笔者将律师分为四类:合伙律师、分成律师、薪金律师、兼职律师。

合伙律师按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分成律师、薪金律师和兼职律师按月预扣税款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时,与“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合并,按照“综合所得”申报缴纳。

(一)合伙律师合伙律师按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第1步,计算会计利润:收入-成本-费用第2步,计算应分得的纳税调整后所得:(会计利润+纳税调整额)×分配比例第3步,计算年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整后所得-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法定扣除注意:合伙人如果取得有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的一项,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其他法定扣除项目,不得扣除。

律师事务所税务分析报告

律师事务所税务分析报告

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涉税处理❝雇佣律师、兼职律师和行政人员,都是律所的雇员,其取得的律所取得的所得,均属于“工资薪金所得”,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1.雇佣律师,从律所采取分成(并承担办案费用)或取得工资奖金等(不承担办案费用),只是律所与雇佣律师结算方式差异,不改变“工资薪金所得”性质❝ 2.兼职律师,属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不扣除生计费用(3500元),并自行合并申报个人所得税❝ 3.退休返聘人员,属于律所雇佣人员,按“工资薪金所得”,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样可以扣生计费用,但无社保)❝ 4.行业特殊规定:律师分成方式的收入中包含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办案费用,允许按比例扣除;律师个人承担的培训费用,也允许扣除,但此二项费用:(1)不能在律所重复扣除;(2)作为律师计算的个人所得税的特殊减项❝注:❝ 1.律师的性质必须区分清楚:出资(或合伙)律师与雇佣(或兼职)律师❝ 2.雇佣律师的分配方式应确定:关系到分成比例;能否扣除办案费用或报销费用❝ 3.按各类律师、每位律师,分别核算各自的收入和费用❝ 4.办案费用的具体范围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国税发〔2000〕149号❝办案间接费用,能否报销;分成以外是否还取得其他工资、补贴❝ 5.分成律师纳税申报时,宁波目前的申报系统,应以扣除办案费用后的余额填报当月“工资薪金”(与总局的申报表不同)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个税的基本征税规定❝ 1.月度工资薪金❝按月征收;每月扣除生计费用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生计费用标准:一般人员3500元/月;涉外人员(3500+1300)元/月❝ 2.年终奖❝(1)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超过生计费用标准,单独计算❝除12后找适用税率,全额按适用税率计税❝(2)当月工资薪金所得未超过生计费用,先补足生计费用差额后,差额除12后找适用税率,差额按适用税率计税❝(二)工资薪金个税的征(免)范围❝因雇佣关系(非独立劳动)而取得的各种名称和形式的报酬❝ 1.名称多样: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劳动分红、加班工资等❝ 2.形式不一:货币外,实物、报销等❝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按规定扣税,由律所代扣❝支付给聘请的助理支出,已包含于分成律师的办案费用中,分成律师缴税时,不能再行扣除;也不能由律所再行支付(除分成另行约定外)❝四.出资(或合伙)律师的个人所得税❝(一)基本规定❝律所不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出资律师才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出资(或合伙)律师的个人所得税,采取按年征收、分期预缴、年终汇缴、多退少补;适用税率为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1.预缴时❝从预缴纳税申报表看❝(1)按出资律师分别填报❝(2)通常按当期累计实现利润为基础,(也可以按计划利润或上年同期所得),分配为各出资(或律师)的当期累计所得额(预缴时不作纳税调整和特殊费用的扣除,但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扣除合伙人生计费用);❝某出资律师当期预缴个人所得税=【(律所累计实现利润-弥补亏损)×出资或约定比例×适用税率 -投资人减除费用】–速算速算扣除-当年累计已缴个人所得税额❝注:适用税率,按当期所得累计数,不换算为全年所得❝合伙律师的生计费用,不宜重复扣除(即已计入成本费用,不另行扣除)❝合伙律师的无票费用和其他可扣除费用通常于汇缴时调整❝ 2.年度汇算清缴(3月底前)❝从年度申报表看:❝(1)分别对出资律师分别进行汇算清缴❝(2)出资(合伙)律师汇缴个人所得税时,应作二层次调整:即律所的利润调整为所得,再对出资律师特殊费用按定扣除后作为其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3)出资(合伙)律师汇缴应补(退)个人所得税=该律师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已预缴个人所得税❝显然,该律师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核心❝ 3.律师年应纳税所得额确定步骤❝(1)确定律所的年所得额❝律所年所得额=律所当年利润±纳税调整项目金额-弥补亏损❝纳税调整项目:按税法规定条件和标准,就税法与会计差异处理作调整❝出资(合伙)律师的费用还原:领取的工资或业务分成;缴纳的社保;缴纳的补充保险;三项工资附加(含培训费)等(需要区分出资律师费用与律师事务所费用)❝(2)分配律所的年所得额❝律师分配的律所年所得税=律所年所得额×出资或约定比例❝(3)计算确定律师年应纳税所得额❝律师的年应纳税所得额=律师分配的律所年所得税-出资(合伙)律师的费用(即前调整部分)-生计费用-不能提供合法票据当事人签字确定费用(按出资律师个人年收入为依据分级计算)❝ 4.律所的应纳税所得额❝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通常采取纳税调整法,即会计利润调整为税收所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决定因素:收入总额、扣除项目和可弥补亏损❝(1)收入总额❝律所全部的生产经营活动收入❝①以律所名义的各项收入,包括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②代垫代付费用,如诉讼费、执行款、赔款等,增值税作为价外费用,并计收入纳税(多负担增值税及附加);但律所的所得计算时,实际发生支付时,可以作为费用扣除(或者直接往来款冲销)❝③出资(合伙)律师个人的行为,如投资、财产租赁,不并入律所收入❝(2)扣除项目❝①内容❝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②扣除项目的要求❝真实、合理和相关❝③扣除方法❝能否扣除、如何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④不允许扣除项目❝不允许税前扣除项目是无法列举齐全的❝不允许税前扣除项目不同于不允许当期扣除或当期全额扣除有性质区别❝A不允许扣除项目为如下情形之一:❝有悖于真实的、有关的、合理的扣除项目❝违法支出的项目❝没取得合法有效凭据的项目❝不符合税法规定条件、标准或要求的项目❝B税收政策列举的不允许扣除项目❝个人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律师事务所独立核算的分所税收政策

律师事务所独立核算的分所税收政策

律师事务所独立核算的分所税收政策原标题:关于律师事务所税收政策适用问题解析关于律师事务所税收政策适用问题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的相关规定,个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均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应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核定征收主要是针对财务不规范、账簿不齐备,难以通过查验核实的方式确定其税额时,由税务机关通过一定方式核定其应纳税额。

相较而言,查账征收主要是针对财务规范、账簿齐备的纳税人,能够通过查账核实的方式准确计算出应纳税额,更有利于体现和反映纳税人实际经营状况。

考虑到包含律师业在内的鉴证类行业,因为自身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和对法律高度遵从度的优势,应当更好的发挥榜样作用,规范财务账目处理,增强财务管理质效,进一步助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明确规定,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居民个人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扣除部分专项扣除项目和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律师事务所收入如何纳税?注意什么?

律师事务所收入如何纳税?注意什么?

律师事务所收入如何纳税?注意什么?一般情况下,律师事务所的登记注册类型都是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是非法人机构。

事务所需要缴纳的税费主要包括增值税、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律师事务所日常业务按照“咨询服务”缴纳增值税。

律师事务所开展业务类型主要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根据财税(2016)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该类业务应该按照“鉴证咨询服务”中的“咨询服务”纳税。

增值税的纳税计算办法与登记注册类型基本上没有关系。

1、如果是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6%,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同时,可以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加计抵减10%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的计税方法是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按照余额纳税。

同时,因为律师事务所属于生产性服务业的纳税人,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总体而言,在“减税降费”背景下,该类一般纳税人只要会计核算准确,税负相对稳定。

但是因为律师事务所的成本主要是人力资源,其他进项税额很少;而很多经营业绩好的律师事务所收入很高,导致实际税负偏高。

那么就可以考虑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或者如果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2、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得加计抵减。

小规模纳税人计税办法简单,对会计核算要求很低,实际税负可以控制在3%以下。

个人所得税:作为合伙制企业或者个人独资企业的合伙人或者投资人而言,按照经营所得缴纳。

一、作为合伙人,按照经营所得纳税。

假如是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以每个合伙人为纳税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利润,按“先分后税”原则纳税。

假如,某律师事务所有A、B、C3个合伙人,投资比率分别为50%、30%和20%,一年下来事务所经营所得为400万元。

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标准

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标准

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标准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是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依法准许在收入额中扣除的支出、损失和成本。

合理的税前扣除项目可以有效减少纳税人的税负,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

本文将就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1. 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

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险费用,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等专项附加扣除,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支出等专项扣除,以及其他经国务院规定的税前扣除项目。

2.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包括合理支出、损失和成本。

合理支出是指企业在取得、实现和维护收入所发生的支出,必须符合税法规定的必要、实际、合理、合法的原则。

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自然灾害、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

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3. 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

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税法规定,合理确定扣除标准,确保合法合规。

4. 注意事项。

在享受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时,纳税人应当注意以下事项:(1)合法合规,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必须符合税法规定,合法合规享受扣除政策。

(2)凭证齐全,纳税人享受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应当保存相关的凭证和证明材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3)及时申报,纳税人在申报所得税时应当如实申报享受的税前扣除项目,不得漏报或虚报。

(4)留存记录,纳税人应当妥善保管享受税前扣除项目的相关记录,便于税务机关的核查和审计。

总之,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标准对于纳税人和企业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纳税人应当合法合规享受税前扣除政策,提高个人和企业的纳税合规意识,促进税收管理的规范和透明。

同时,税务部门也应加强对税前扣除项目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税收的公平和公正。

愿本文对您有所帮助,谢谢阅读。

解读律师业个税的新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53号

解读律师业个税的新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53号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文集策划 乐税网解读律师业个税的新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53号【标 签】律师业,个税,第53号【业务主题】个人所得税【来 源】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进一步明确了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的口径问题。

一、[2012]第53号公告出台背景:查账征收将逐步成为律所个税征收的主要形式当前,各地对律所征收个人所得税存在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的差异,但是从现实及发展趋势来看,查账征收将逐步成为主要形式。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2年发布的《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强调并要求,“任何地区均不得对律师事务所实行全行业核定征税办法”,“对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律师事务所,要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

该通知发布后,北京、广州、深圳等重点省市的税务机关都先后发文,加强了对律所合伙人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力度。

2010年5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中再次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规模较大的合伙企业等经营所得的征收管理,督促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账簿,对律师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可见,国家税务机关对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调整趋势日益加紧,由核定征收初步向查账征收方式的转变已是大势所趋,这对长期以来习惯了核定征收模式下纳税的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来说,未对查账征收模式下的纳税进行预先安排和有效管理将面临一定程度的压力与风险。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政策解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已经实施十多年,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34号公告解读—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的最新口径

34号公告解读—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的最新口径

明税:34号公告解读—“工资薪金”和“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的最新口径明税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部2015年5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34号公告”),对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并改变了之前有关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的税前扣除规则。

尤其,34号公告有关劳务派遣费的扣除新规引发了广泛的争议。

本期资讯明税旨在介绍34号公告的主要变化及其影响。

一、固定与工资一起发放的福利性支出,符合条件的可作为工资薪金扣除并作为计算三项经费的基数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全额扣除,但企业发生的三项经费支出(职工福利费、职工公会经费、职工教育费)却只能在规定的比例内限额扣除,如职工福利支出只能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限额内扣除。

作为计算三项经费扣除限额基础的“职工工资薪金总额”的确定,将直接影响三项经费的扣除限额。

在企业实际经营中,有一些福利性补贴,是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

34号公告之前,部分地区的税务机关的执法尺度较为严格,要求纳税人将与工资一起发放的福利补贴从工资总额中剔除,并作为福利支出限额扣除。

这可能缩减纳税人税前可扣除的福利费,加重纳税人的负担。

34号公告明确,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予以税前扣除。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仍按职工福利费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34号公告并没有对何谓“固定”做进一步的解释。

我们理解,既然这种福利性补贴,要求满足国税函〔2009〕3号有关合理工资薪金的界定,应是指具有工资薪金性质的福利支出。

换句话而言,这种福利性支出应与工资薪金一样满足每月固定、没人固定、标准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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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哪些成本费用可以税前扣除
2013-02-05 14:45:21 作者:李芳慧来源:北京京审会计师事务所我要评论字号T | T
在查账征收方式下,律师事务所一定要加强成本费用的核算及管理工作,获取与业务交易事项有关的合法、合规票据,并合理核算,以降低税负,减少税收风险。

依据(国税发[1997]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文件以下支出不得在计算合伙人所得税前扣除:
1.资本性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2.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罚款不得税前扣除;
3.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各种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不得税前扣除;
4.各种赞助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5.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6.分配给投资者的股利不得在税前扣除;
7.用于个人的家庭的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8.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9.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包括律师事务所按照收入5%计提的职业风险金);
10.个体户业主工资不得扣除;
11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其他支出。

律师事务所发生下列支出采用限额扣除:
1.个体户经营过程中的借款利息支出,未超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
2.个体户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及毁损净损失,由个体户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在当期扣除;
3.个体户在经营有关的无法收回的帐款(包括因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或者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还债义务超过三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应由其提供有效证明,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实际发生数扣除;
4.个体户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损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纳税人直接给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律师事务所发生下列支出按以下标准扣除:
1.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2.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3.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律师事务所发生下列支出按以
下标准扣除:
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
1.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的比例收入分成,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案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办案费用),律师当月的分成收入扣除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后(雇员的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学习是成就事业的基石
35%,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出资律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凭合法有效凭据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扣除费用;对确实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据而实际发生与业务有关的费用,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后,可再按下列标准扣除费用:个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8%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6%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5%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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