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公务员法立法实施中的不足
浅析公务员法立法及实施中的不足

浅析公务员法立法及实施中的不足1993年,国务院发布施行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公务员管理初步做到有法可依,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公务员法》并于2006年1月1日施行,后国务院、中组部、人社部等又出台了多个配套规定,公务员管理逐步进入法治轨道。
但是,从十多年来的实践看,公务员法立法方面、施行方面都存在一些不足。
一、公务员职位分类不科学(一)我国公务员的范围。
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法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规定,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各级行政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各级审判机关、各级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
(二)我国公务员的职位分类。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三)我国公务员职位分类的不足之处。
从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看,我国公务员职位分类明显存在不足。
政党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等可视为综合管理类,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则明显不属于综合管理类,也不属于专业技术类,应该单独作为司法类分类,即使不考虑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也不完全属于综合管理类、行政执法类、专业技术类中的任何一种。
虽然公务员法规定,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
但为什么明显有司法类却不明确规定,而要留个尾巴呢。
而且,公务员法已经实施十一年,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改革正在进行,职位类别正在单独设置和规范,司法行政机关的职位类别却至今也没有个独特的规范的设置。
稍学过西方民主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的人都知道他们的司法、行政、立法三权分立。
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司法的地位相当重要,而公务员法未单设司法类职位,可能让人产生司法地位弱的误解。
实施公务员法工作自查情况总结报告8篇

实施公务员法工作自查情况总结报告8篇第1篇示例:近年来,我国公务员法的实施逐渐得到重视,为规范公务员队伍建设、提高公务员素质、推动政府廉洁和高效运行贡献了积极力量。
为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单位在公务员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我们认真开展了自查工作,对照法律法规要求,找准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制定整改措施和措施。
现将自查情况总结如下:一、法规宣传教育不到位公务员法的实施需要全体公务员都要遵守,但在实际工作中,部分公务员对公务员法的法规内容和要求了解不够,觉悟意识不够强。
导致在工作中出现违反规定的行为。
为此,我们将加强法规宣传教育,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公务员法的法律常识和规定,提高全体公务员的法律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
二、考核激励机制不完善公务员法规定了公务员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考核激励机制是保障公务员队伍队伍高效运转的重要环节。
目前我单位的考核激励机制还不够完善,存在考核标准不明确、考核结果不公正等问题。
我们将加强对考核制度的研究和完善,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标准,确保考核结果公正客观,激励全体公务员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
三、廉洁从业意识有待提高公务员作为国家的行政管理者,廉洁从业是公务员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但在实际工作中,部分公务员思想意识淡薄,容易受到周围环境的影响,出现违法违纪行为。
为此,我们将加强廉洁从业教育,强化全体公务员的廉洁意识和责任意识,坚决守住纪律底线,做到廉洁从业、廉洁奉献。
四、权力运行监督机制不足公务员法规定了公务员权力运行监督机制,但在实际落实中存在监督机制不足、责任不落实等问题。
我们将加强对权力运行监督机制的落实,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监督机制,加强对公务员权力行使的监督力度,坚决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公务员队伍的廉洁和高效运转。
五、绩效考核制度不明确公务员的表现绩效关系到单位的整体效益和员工的个人发展,建立健全的绩效考核制度是保障公务员队伍高效运转的重要保障。
我们将加强对绩效考核制度的研究和完善,明确绩效考核的标准和权重,促进公务员积极工作、奉献更多、提高工作绩效。
略论“公务员法”的缺陷与防范

21 00年 1 2月
略 论 “ 务 员 法 ” 的缺 陷 与 防 范 公
王 婧 鸿
( 江南大学 法政 学院,江苏 无锡 24 2 ) 1 12
摘
要 :“ 公务 员法”是我 国总章程性质的关于人事管理 的法律 ,也是我 国首次以法律 的形式就公务 员的管理进
行 的立法。作为第一部公务 员管理 的法律 ,该法有许 多里程碑 式的创新 , 但是也 存在 着一些值得我 们反 思的不 足 。在 “ 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 国家”的 内涵里 ,公务员依 法执政是行政 管理 良性 运行 的保 障。防止其 依
行 政 权 的 滥 用 势在 必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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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公务员 法》 ( 以下 简称 “ 公 戒 、公务员 的培训 、公务员 的交 流 、公 务员 的回避 务员 法 ” 是 我 国第 一 部 人 事 管 理 性 质 的章 程 法 制度 、公务 员 的工 资福利保 险 、公 务员 的辞 职 与辞 ) 律 ,它 的颁布实 施是贯 彻依法 治国方 略和推 进社会 退 、公务员 的退休 、公务员 的 申诉 控告 权 、公务 员 主义 民主 政治建 设进程 的推动力 ,标 志着我 国干部 的职位聘任 以及公务 员应 负的法律 责任等 。
调整 的领域 。例如 ,在 各级人 大 、法 院、检察 院里
收 稿 日期 :00—0 2 21 8— 9
任职 的非经人 大选举或 人大 常委会 任免 的人 员 ,这 入 “ 务 员法 ” 的 调 整 范 围 ;同时 ,我 国公 务 员 公
公务员法的不足与进步

公务员法的不足与进步第一篇:公务员法的不足公务员法是我国用于管理公务员队伍的重要法律法规,它对于确保公务员队伍的廉洁、高效、公正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公务员法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不足之处,这些不足既涉及法律本身的局限性,也与其执行和监督的问题有关。
首先,公务员法在选拔和录用方面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当前的公务员选拔录用制度过于注重学历背景和考试成绩,忽视了对综合素质和实际能力的评估。
这导致一些人囿于学历和考试成绩的束缚,无法发挥出其真正的才能和潜力。
同时,过于强调笔试和面试形式的选拔也容易造成人际关系的潜规则和腐败现象。
其次,公务员法对于公务员队伍的培训和职业发展方面存在一些不足。
公务员队伍要应对日益复杂的社会需求和工作压力,需要不断提升自身的能力和素质。
然而,现行的培训机制和职业发展路径比较单一,缺乏灵活性和多样性。
公务员的培训和职业发展只注重理论知识的传授和官僚主义的培养,忽视了实践经验和创新思维的培养。
这对于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提升造成了一定的制约。
再次,公务员法在监督和评价方面存在一些不足。
公务员是为人民服务的,其行为应当受到公众监督和评价。
然而,公务员法对于监督和评价机制的设计并不充分。
一方面,公民的监督权利和途径不够畅通,导致公众对公务员的不当行为难以知晓或举报。
另一方面,对于公务员的考核和评价存在着一些主观性和不客观的问题,容易引发不公正和不合理的现象。
综上所述,公务员法在选拔和录用、培训和职业发展,以及监督和评价方面存在一些不足。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公务员法,使之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的公务员队伍需求,确保其廉洁、高效、公正运行。
第二篇:公务员法的进步公务员法是我国管理公务员队伍的法律法规,通过不断完善和改进,公务员法已经取得了一些进步,为提升公务员队伍的素质和能力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首先,公务员法在选拔和录用方面取得了一些进步。
过去,公务员的录用主要依靠学历背景和考试成绩,忽视了对综合素质和实际能力的评估。
浅析中国公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改革

浅析中国公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改革1000字中国公务员制度是中国社会管理和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保障基本服务、推动经济发展等重要职责。
然而,该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改革。
一、存在的问题1. 招录机制不够透明公正。
有些部门的公务员考试招录存在非常规操作,缺乏公正性和透明度,助长了应试教育和贿赂现象。
2. 政绩考核制度不科学。
政绩考核制度过分注重数据和成果,忽略了公务员的实际工作效能和素质能力,导致一些人士利用漏洞,追求短期利益,损害了群众利益。
3. 管理体制和职业道德规范不健全。
在权力和利益的驱动下,一些公务员缺少职业操守和自律精神,滥用职权,公共资源的使用和分配不公平,服务质量不理想,损害了公共信誉和公序良俗。
4. 待遇制度没有与市场化接轨。
由于工资待遇制度不合理,高层次的人才流失严重,进退失据、心态失衡的人员增加,加大了企业和政府的管理难度。
二、改革建议1. 强化招录机制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完善公务员考试招录制度,减少人为干扰,防止应试教育和贿赂现象,建立公务员遴选权的独立机构。
2. 制定科学合理的政绩考核制度,注重工作量、工作质量和效益,进行全面多维度考核,加强考核的信息公开和民主监督。
3. 加强管理体制和职业道德规范建设,引导公务员主动认识职业操守的重要性,加强职业道德及法律法规的教育和培训,建立组织机构的内部控制体系。
4. 建立与市场化接轨的待遇制度,调整公务员工资、福利等收入,引导公务员职业满足感和价值认同,激励公务员积极进取,提高工作绩效和服务质量。
综上所述,对公务员制度的改革是当前中国经济和社会治理的需要,要充分发挥公务员队伍的作用和效能,保障群众的利益和福祉,提高社会治理的精准度和效率。
公务员法的不足与进步

公务员法的不足与进步我国公务员录用制度经历了从不成熟到逐渐完善的过程。
《公务员法》是我国公务员录用的依据,它对公务员考试录用的原则、范围、具体要求作了相应的规定。
随着报考人数的增加,考试录用制度得以推广的同时,也出现一些不合理之处,如:考试制度缺乏统一性,考试方法和内容缺乏科学性,考试录用过程中存在许多违反原则的行为等,既不利于社会稳定,浪费优秀人才资源,也将导致了社会资源配置平衡。
在此,我们通过与西方国家先行的公务员录用制度比较,结合我国实际,本文按观念-制度-操作的逻辑体系提出了完善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八个方面的创新构想,完善公务员录用制度。
一,进一步加大贯彻实施和遵守执行公务员法的力度。
5年来,公务员法的学习宣传很有成效。
但从实践看,公务员法的基本精神和重要内容还需要进一步深入准确地阐释和宣传。
公务员队伍在不断发展变化,学习宣传公务员法要长期坚持。
要以纪念公务员法实施五周年为契机,加大对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的学习宣传和落实力度。
要坚持把公务员法作为公务员初任培训和任职培训的基本内容,加强对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人和业务骨干的培训。
要利用各类媒体加强对中国特色公务员制度、公务员法律法规的宣传,对党管干部原则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依法管理、分类管理等重要理念进行深入解读。
要对公务员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检查,总结经验、找准问题,明确当前和今后贯彻实施的重点任务和措施。
第二,完善公务员考试录用和从基层遴选制度,进一步优化领导机关公务员来源结构和经历结构。
公务员录用坚持凡进必考,有效提升了公务员队伍知识化、专业化水平。
但由于近年来公务员考录对象的主体是高校应届毕业生,带来了领导机关“三门”干部增多、具有基层工作经历干部比例减少等新的结构性矛盾。
这种情况不改变,就会加大领导机关脱离基层、脱离群众、脱离实际的危险。
要针对新的情况建立分级分类考录公务员制度,中央明确,到2012年省级以上党政领导机关录用公务员,除部分特殊职位外均应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考录。
《公务员法》实施中的主要问题与对策五篇范文

《公务员法》实施中的主要问题与对策五篇范文第一篇:《公务员法》实施中的主要问题与对策《公务员法》实施中的主要问题与对策一、关于聘任制问题《公务员法》颁布后,南京市的这种做法的合法性将面临挑战。
《公务员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内进行。
”而15-50万元的年薪肯定突破了公务员的工资经费限额。
用高薪聘请的方式,让专业技术过硬、管理能力强的高级人才进入公务员队伍的做法有一定积极意义,但面临许多制度性障碍。
在江、浙等沿海省份,政府不过是人才市场的需求方之一,更多的人才会将薪酬的高低作为是否应聘的首要条件,低于10万元的年薪很难招到一流人才。
二、关于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问题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这一机制在实际操作中还有一些问题是应该引起注意的。
以竞聘上岗为例,一般机关里的某个工作岗位上公务员都是有长期工作经验的,他们有很强的实际工作能力。
但是往往在竞岗时会吃亏,因为竞聘的时候更多地考虑竞聘人的理论素养以及文字和表达能力,而往往忽视竞聘人的实际工作经验,这一点很多在机关工作的人都有体会。
将来我国的行政管理应该体现“小政府大社会”的模式,政府管理追求的是科学、高效、便民,一个优秀的公务员应该具备全面的素质,应该有应付各种压力的心理承受能力、解决问题处理问题的能力。
在竞岗的时候,应该考虑将竞聘人的实际工作经验和他的理论水平、文字和语言表达能力,特别是公务员的心理承受能力结合起来,这就是《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应该考虑的问题。
三、关于对上级说“不”的问题容易理解的是,如果公务员的升迁仍然由上级决定,命运仍是掌握在上级手中,全面落实这一规定便会有相当难度。
所以,出台这一规定本身不难,但如何从深层次改革,营造这一规定能够确实发挥作用的制度环境,却十分值得研究。
除此之外,还应该有一项措施,即让正确地说了“不”的公务员受到及时的和确实的奖励。
更重要的是,如果公务员因为对上级说了“不”而遭受委曲,其应该有个合适的申诉渠道。
对我国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过程中几个问题的思考

对我国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过程中几个问题的思考一、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1.招录方式与岗位晋升存在一定程度的脱节2.权力滥用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制度运作3. 社会公平性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4.体制机制上缺乏创新与变革5.公务员队伍思想观念需要进一步强化二、关于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的详细分析1.招录方式与岗位晋升存在一定程度的脱节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中,多数人会重点关注两个方面:公务员的录用方式和晋升机制。
但是,目前的公务员招录方式与公务员岗位晋升还存在脱节现象,招录方式偏重学历和成绩,而在一线工作的表现和工作经历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导致了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适应力较弱,同时高级别岗位的空缺又让年轻人因为缺乏优势而感到了限制。
因此,改革公务员招录和晋升机制,更加注重以实际工作为主要依据,更加注重积累实战经验和组织领导经验,才能有助于队伍素质的提高。
2.权力滥用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制度运作在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过程中,权力滥用是一个比较普遍的问题,这种行为除了在解决问题和推进事务方面缺乏有效性外,还会导致办事方式的不专业和纪律失范。
为了避免这种现象发生,我们应该加强权力监督与管理,建立行政权力的公正、公开和透明机制,同时加强职业道德培训和宣传,促进公务员观念的良好塑造。
3.社会公平性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通过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我们应该保障招录工作的公平与公正,但是,目前的国家公务员制度,不同岗位之间的待遇和职务级别之间的差距较大。
这种制度不仅让基层公务员处于不公平地位,而且其对攀升职位和获得高额收入的约束也多,更加容易埋下腐败诱因。
因此,需要加强社会公平性问题的治理,建立公平合理的薪酬体系和升迁机制,有助于构建更加积极向上的公务员队伍。
4.体制机制上缺乏创新与变革国家公务员制度应该在结构体制方面进行创新与变革。
目前,公务员队伍总体结构较为僵化,不利于创新思维和技能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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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公务员法立法及实施中的不足1993年,国务院发布施行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公务员管理初步做到有法可依,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公务员法》并于2006年1月1日施行,后国务院、中组部、人社部等又出台了多个配套规定,公务员管理逐步进入法治轨道。
但是,从十多年来的实践看,公务员法立法方面、施行方面都存在一些不足。
一、公务员职位分类不科学(一)我国公务员的范围。
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法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规定,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各级行政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各级审判机关、各级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
(二)我国公务员的职位分类。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三)我国公务员职位分类的不足之处。
从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看,我国公务员职位分类明显存在不足。
政党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等可视为综合管理类,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则明显不属于综合管理类,也不属于专业技术类,应该单独作为司法类分类,即使不考虑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也不完全属于综合管理类、行政执法类、专业技术类中的任何一种。
虽然公务员法规定,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
但为什么明显有司法类却不明确规定,而要留个尾巴呢。
而且,公务员法已经实施十一年,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改革正在进行,职位类别正在单独设置和规范,司法行政机关的职位类别却至今也没有个独特的规范的设置。
稍学过西方民主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的人都知道他们的司法、行政、立法三权分立。
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司法的地位相当重要,而公务员法未单设司法类职位,可能让人产生司法地位弱的误解。
二、公务员职务序列设置不科学(一)职务序列设置不科学。
公务员法规定,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从公务员法的规定看,我国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务只有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两种,而非领导职务只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这个规定明显不科学。
省部级副职以上没有设置非领导职务,如果有省部级副职以上领导被撤职、免职了,那么他既没有了领导职务,也没有非领导职务,从法律意义上来讲竟然没有职务了。
有的同志说,别个免职了,还享受着省部级副职以上领导干部的待遇呢。
实践中,这种情况不鲜见。
但这里会出现两个问题,一是公务员法没有规定什么级待遇一说,譬如处级县的副县长为县处级副职领导干部,免职了就应该改任副调研员,而不是什么副处级;另一个问题就是享受什么级待遇的如果要重新任同级领导职务,算提拔还是算平调,当然这里还会引出一个公务员职务转换问题,如乡科级正职领导免职后任主任科员,主任科员任乡科级正职领导。
现行公务员法没有职级一说,只有职务与级别,公务员的职务对应相应的级别,级别共分为二十七级。
因此,应当对公务员法进行修改,要么在省部级副职以上都设置非领导职务,要么在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之间设置职级。
(二)非领导职务设置比例不科学。
建立非领导职务序列,是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环节之一,是改善机关工作人员结构,稳定和吸引优秀人才在公务员机关工作的一项措施。
设立非领导职务的主要目的,一是减少领导职数,二是为不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成长和发挥作用创造条件,更好地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规定,县直机关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其中主任科员不得超过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总数的50%。
由于县直机关科级领导职务本来就少,这个规定使非领导职务职数显得稀缺,难以实现设置非领导职务的初衷和目的。
而且,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还规定,各级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规格,不得高于所在部门的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职数,上级机关应多于下级机关。
实践中,越往上走,领导与非领导人数的比例越大,或者说非领导人员人数越接近领导人数甚至少于领导人数。
这就导致机构规格越高的单位非领导职务晋升越容易、越快,能够晋升的职务也越高,这不利于人才往基层走。
因此,建议领导职数与非领导职数设置比例从现在的规定进行倒置,即非领导职务职数不超过领导职数的200%,同时规定下级机关职数多于上级机关。
(三)非领导职务职责不明确。
明确职责是管理的基础,非领导职务是实职,按照“三定”的要求,应当明确不同非领导职务的职责。
公务员法规定,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只规定了任职要求和任职年限条件等,却没有规定不同非领导职务的职责,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等等都不知道自己的职务职责,目前的公务员年度考核也没有考虑职务职责而是考核工作岗位职责,一些副调研员以上人员基本不上班已成惯例,大量的工作是科员在做,有人戏说巡视员不巡视,调研员不调研,主任科员也没主任,只有科员是常务。
建议用法定形式明确不同非领导职务职责,只有明确了职责,公务员法“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先由个人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的规定才能真正落实。
三、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制度不完善(一)工资范围规定有瑕疵。
公务员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
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第三款规定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
第一,从语言表述层面看,公务员法的表述没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准确,既然是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工资范围完全应直接表述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表述为基本工资后,还得再明确哪些是基本工资。
第二,从第七十四条第三款看,补助也属于工资范畴,但第一款却没有将补助纳入工资范围,如果补助属于福利,应当在福利条文中规定。
(二)未全面贯彻按劳分配制度、同工同酬原则。
按劳分配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于资本主义制度的重要体现,同工同酬是公平公正的重要体现。
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
公务员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体现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等因素,保持不同职务、级别之间的合理工资差距。
对比三者可以看出,公务员法虽然在提法上说贯彻按劳分配的宪法规定,实际却是按职务、级别分配,“官本位”味道浓,未体现同工同酬。
按照宪法的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公务员也是社会主义劳动者,公务员法应当吸收劳动法立法上的优点和实践成果。
在美国,“《联邦公务员可比性工资法案》开宗明义,列出了制定公务员工资标准的4项指导原则:(1) 在同一地区,一定要毫不折扣地体现同工同酬(There be equal pay for substantially equal work within each local pay area);(2) 在同一地区,工资等级差别取决于岗位性质和工作表现(Within each local pay area, pay distinctions be maintained in keeping with work and performance distinctions。
”(《美国公务员的分类分级》,来源于宁静安详的博客)。
公务员法可以借鉴。
(三)工资可比性原则存在缺陷。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国家公务员工资水平与国有企业相当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大体持平,国家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变动,有计划地提高国家公务员的工资标准,使国家公务员的实际工资水平不断提高。
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国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并将工资调查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
从两者关于可比性原则的规定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更加具体,明确规定国家公务员工资水平与国有企业相当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大体持平,但公务员法却规定模糊,只说比较,不说是高于、低于还是持平,那么,这种调查与比较到底有什么用呢?怎么作为依据呢?(四)未规定加班工资。
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却未规定不能补休的是否应当发给加班工资。
而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公务员法应当像劳动法那样做出相应规定。
(五)公务员福利的规定太笼统。
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却未规定哪些福利。
法治的前提是有法可依。
四、退休制度已滞后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金和其他待遇,国家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鼓励发挥个人专长,参与社会发展。
按照宪法和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退休工资由国家和社会保障,但现在国家已实行养老保险并轨,由公务员自己交纳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而且国家出台了延时退休政策,现行退休制度已滞后,有必要对公务员法进行修改。
五、执行中的不足(一)2007年套改工资的办法有违反公务员法之处。
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同时规定,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
但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第二条第(一)项套改工资的办法中规定,公务员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按现任职务、任职年限和套改年限确定(附表一)。
套改办法进按照职务和资历套改级别,唯一的好处就在于简便易行,但因为完全没有考虑德才表现、工作实绩,违反了公务员法的规定,不利于激励先进,鞭挞后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