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有企业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制度创新
改革开放40 年国有企业治理理论的发展与实践创新

文章以改革开放40年国有企业治理理论的发展与实践创新为研究对象,首先对从最初国企治理改革开始入手,分析国有企业治理理论,对国有企业治理实践创新进行了探讨分析。
一直以来,相关学者对于国有企业治理理论及实践均有着较高的关注程度,主要目的在于寻找一个有效的治理结构,增强国有企业治理效率,提高国有企业经营效益。
如今国有企业治理改革已经历经40个年头,积累了丰富的治理理论与创新实践经验内容,这既是中国40年改革开放巨大成就的结果,对于全球国有企业改革也带来了一定的指导与参考。
一、国有企业治理理论的发展(一)以“两权分离”为核心的国有企业改革国有企业在企业治理方面,采用“两权(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通过下放经营权,主要目的是激发企业管理者的工作积极性,提高企业经营活力。
两权分离可以说是企业未来经营发展的必经阶段,尤其是伴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企业的所有者受限于自身精力,无法同时兼顾企业方方面面,必然会进行“两权”分离。
通过进行两权分离改革,促使国营企业向国有企业转变,更有助于国企后续发展。
但这种改革模式依然存在一定缺陷问题,比较典型的问题是委托者与代理者之前难以达成利益共识,比如委托者出于自身利益考量,追求企业利益最大化,而代理者出于自身利益,自然希望自己获得更多收益。
若这一矛盾不及时解决,很容易导致代理者行为失范,对于企业整体利益提升带来严重影响。
(二)以法人治理结构为基础的产权制度改革为有效解决上述矛盾问题,在十四届三中全会上提出了在国有企业之中引入现代企业制度。
通过引入现代企业经营制度,虽然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国企所有者与代理者之间的矛盾问题,但也衍生了一些新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首先在企业人力资源规划方面,人员流失速度在加快,国有企业本质上与现代企业仍以一定的冲突,现代企业规则无法完全适应国有企业,导致国有企业前景不明确,从而出现大量人才流失问题。
另一方面很多企业员工在短时间内无法适应现代企业制度,对于国企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
试论国有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及创新

有企业的所有 者是国家 。实 际运作意义上 的国有
资本 的所有权属 于政 府机构 ,但 是 ,至今 没有一 套 比较 完善 的制度安 排来体现这 个所有权 ,而且 该所有 权的分割 及流 动在法律 、政策上和实践 中 都存在 较 大 的 障碍 。从 公 司制 企业 组 织 构架 上 看 .由于企业经 营者 往往不是 投资者 本 身 ,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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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干预很容易通过 投资控股公 司影响企业 ,企业
依然 执行政府机构 的职能 ,而 非真正 成为独 立的 实体 企业 内部监控 因政府行 为的引^和实麓 的 随意性 而变得不稳定 ,使各方相应 的制衡失去平 衡 .最终使企 业控 制权的配 置规则 被打乱 ,内部 权 责关系被混淆 .经 营劣绩 无人负 责。其二 ,未 摆脱 旧体制的用人模式 。董事长 、总经 理仍 由行 政部 门任命 ,使经营者 的 “ 官员” 身份 始终 未能 真正改变 作 为 官员 不可能 也不必对 股东负 资产经营 责任 ,而主要 负行 政责任 ,其行 为 目标 不必也不可能完 全追求市场盈利极 大化 .而必须
制度 ,使企业充 满活力 。现 代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
是建立 在一个 多元 、分散 、可流动 的产权 结构上 的组织 形态 ,基于 所有权与 经营权逐渐分 离的客 观 现实 ,形成一 整套关于股 东大会 、董事会 、监 事会 以及总经理 之间的权责 利划分 和相互制衡机 制 。一元 化的产权 结构难 以形 成制衡 ,容易导致 内部人控 制 。国有 企业 存在着 产权结构 一元 化的
构接 受股东 的信托 ,为维护所有 者的权益服务
董事机 构对股东 的资产运营实行最 终控制 和战略
决策 ,连聘总经理作 为执行决策 的代理 人 但诸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全球化的加速,国有企业在中国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
然而,由于历史原因和管理体制等方面的限制,国有企业在效率、创新、竞争力等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
因此,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成为当前中国经济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深化国有企业改革1. 深化产权制度改革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体系中最基本也是最核心的制度之一。
目前,中国国有企业多数仍处于股份制改革初期,混合所有制企业也存在着诸多问题。
因此,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要进一步完善产权制度,加强对产权关系的明确和保护。
2. 推进战略性重组战略性重组是指通过各种方式实现国有企业优胜劣汰、优势互补、资源整合等目标。
通过战略性重组可以提高国有企业的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并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降低成本等效果。
3. 引入民营资本引入民营资本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一种重要方式。
通过引入民营资本,可以增强国有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创新能力,并促进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合作与共赢。
4. 加强人才培养和管理人才是企业发展的关键因素。
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要加强对人才的培养和管理,提高员工素质和能力水平,为国有企业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支撑。
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1. 健全董事会制度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结构中最核心的组织形式之一。
在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应进一步健全董事会制度,明确董事会职责、权力和义务,并加强对董事会成员选举程序和任期等方面的规范。
2.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属于公司内部管理层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外部专家。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可以有效地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提高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3. 完善股东大会制度股东大会是公司治理结构中最基本的组织形式之一。
在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应进一步完善股东大会制度,加强对股东大会决议程序和投票权等方面的规范。
4. 建立监事会制度监事会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缺陷及完善对策

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缺陷及完善对策【摘要】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对策至关重要。
本文从加强内部监督和建立外部监督机制两方面提出了对策。
国有企业可加强内部监督机制,建立独立的监督委员会,加强内部审计和风险管理。
应建立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引入第三方机构监督国有企业的经营活动。
通过优化股权结构,提高国有企业的市场化水平,加强董事会的独立性和专业化,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法律法规,也是完善对策的重要方向。
通过这些措施,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将更加健全和完善,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持续发展。
【关键词】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缺陷、完善对策、内部监督机制、外部监督机制、股权结构、市场化水平、董事会、独立性、专业化、法律法规、未来展望1. 引言1.1 介绍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及其重要性国有企业是指由国家持有或控制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其治理结构是指国有企业内部决策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
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和健全对于国家经济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具有重要意义。
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有利于确保企业合法合规运营。
通过明确权责分工、规范决策程序,可以有效防止国有企业管理者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利益。
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能提升国有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社会形象。
规范的治理结构有利于提高企业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增强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对企业的信任度,为企业发展提供更多市场机会。
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科学有效的决策机制和监督机制,是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必然要求。
仅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国有企业才能更好地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1.2 分析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缺陷国有企业作为国家资产的重要承载体,在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着一些缺陷,影响了企业的经营效率和竞争力。
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缺乏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导致了管理层权力过大、监督不力的问题。
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缺陷及完善对策

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缺陷及完善对策【摘要】国有企业是国家经济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其法人治理结构中存在着许多缺陷和问题。
缺乏市场竞争机制导致效率低下,影响企业的发展和创新;政府干预过多导致企业独立决策受到限制;董事会制度不够完善导致治理风险增加,股东权益保护不到位导致利益冲突。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应推进治理结构的优化完善,加强监督和管理,提高治理的透明度和效率。
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仅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和经济效益,也是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
我们应认识到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性,并采取有效的改革措施,推动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和国家经济的稳定增长。
【关键词】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缺陷、市场竞争、政府干预、董事会、股东权益、利益冲突、治理优化、改革措施。
1. 引言1.1 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性一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性,对于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国有企业作为国家资产的代表,承担着维护国家利益、实现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社会责任的重要使命。
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可以有效保障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的稳健经营,确保其合法权益受到保护,维护国有资产安全。
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健全与否直接关系到企业的运行效率和持续发展。
一个规范透明的治理结构可以有效提高企业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减少管理风险,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完善的治理结构也可以有效防止腐败和权力寻租行为的发生,保障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国有企业作为国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法人治理结构的健康与否不仅关系到企业自身的利益,更关乎国家的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只有不断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才能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国家经济的长期繁荣。
加强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设,提高企业治理水平,已是当务之急。
1.2 存在的缺陷和问题国有企业是国家控股或全资拥有的企业法人,其治理结构对企业的发展和经营效率至关重要。
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在实践中存在一些缺陷和问题,主要表现为:1. 缺乏市场竞争机制导致效率低下:国有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往往因为享有政府支持和垄断地位而缺乏竞争压力,导致企业管理者和员工缺乏激励,效率低下,无法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取得良好的经营绩效。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国有企业制度创新的关键

只有 完善法人治 理结 构 , 才能强 者 与所 有 者 在 某 种 程 度上 错 位 的现 般来说 ,企业杠杆 比例越 大 , 资 行 为 ; 化 融资功能 ; 只有完善法 人治理结构 , 象 。 产替代 和投 资不足行为越可能发 生 , 债 ( ) 三 法人治 理结 构 中的角 色与职 权 人风 险越大 。 当企 业 陷入财 务危 机 才能实现改革突破。
维普资讯
责 编 吴 军 Emi auzn 1 .r 任 辑・ 兰 ・ a:n fh @ 2c — l sa a 6o g n
人价值 。
商
界
投 资不足 则主要 发生 在企 业运 营
状况 不 佳 、面 临 财务 危 机 的情 况下 。
M e 17 ) y s(97 首先提出, r 企业价值 的任
时,企业债务中公共债务比例越高, 企
业越容易投资过度。这是 由于相 比银行
一
、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主要障碍 责严重 不对称 ,导致企业 内部 监督不
法 我国 国有企业 建立现代 企业制度 力 , 人治理 的权 力制衡机制 难以形
已取得明显 进展 ,但仍有 不少企业 的 成 。在实践 中, 由于董事长是法定代表 债务, 公共债务( 除银行债务外的其他 成为公 司的 “ 一把手” 使经理班子 , 法人治理结构 不健全 、 不完善 , 领导体 人 , 债务 , 如企业公债 、 私人债 务等 ) 有 的所 制、 决策 过程依 旧 , 理制 度 、 理方 管 管 者众多 , 而且不 易与这些债权人达成 统 经营机制 、 政企 关系未有太 大 意见 。当企业发 生财务危机时 , 公共 法依然 , 改变 。在建立 责权统一 、 运转协 调 、 有 债务 的债务 重组 比银行 债务 的重组 难 效制衡 的公 司法人治理结 构方面存 在 度大 , 企业破产概率加大。因此 , 企业宁 的缺陷 ,严 重影响 了公 司 的有效 运作 愿 冒项 目收益 为负的风险而投资 , 以避 在法人治理 免企 业清算 而一 无所 有 。在 一定 条件 和经济效益的提高。目前 , 下, 债务危机性企业选 择项 目投 资, 不仅 结构方面存 在以下 几种问题 : ( ) 一 产权 主 体多元 化 进展缓 慢 , 可 以暂缓债 务危 机 ,增加企 业竞 争能 一股 独大 ” 使 产权 制度 改革 , 力, 而且还可 以刺激 企业 进一步投资新 国有股 “ 难 以真正到位 , 业内部缺 乏多元化 企 项 目, 以收益 的递增 冲销 债务 , 终摆 最 利益 主体 的制衡 。我 国的公 司制改造 脱债 务困境 。 是在高度集 中的计划经济 体制基础上
关于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推动国企制度创新问题的若干思考

题研 究及其决策往往流于形式 , 没有 不同声 音 ,董 事会难 以独立 行使 权 限。另 一方面 , 国有企业 的董 事很 多 来源于原 国有企业 领导层 , 与董事 长
目前 , 国国有企业 建立现代企 我 业 制度在产 权主 体 多元化 、规范 董 监 事会和 经营层 权责 、用人 机制 等 方面 已取得 明显 进展 ,但 仍有不 少 企业 的法 人治理 结构不 健 全、不 完
托, 代表政府在法律 的框架 内履行出
资 人职 责 ,以 股 东 方 式 行 使 权 利 , 扮
演国有资产 “ 老板 ” 的角色。 然而在实 际运作 中 由于 他们 只是 代理 人并 不 是最终所有者 , 因此也就不 象个人所 有那样真正 关心企业 的发展。 2 董 事会 的决策和监 督职能 没 , 有有效 发挥 。董 事会 由股东 大会 选 出 , 该代 表全体 股东 的利 益 , 实 应 现 中政府 或授权 经 营机 构 大 多是 国 有
到有效保障。 产权清晰是公司治理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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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C o N o M lC o U T o o K T H L E B o H A l E A S
的整 改意见 , 如果企 业 不主动 落 实 , 监事会 也没办 法 , 久而 久之 , 外派 监
善 ,影响 了公 司的有效 运作 和经 济 效益 的提高 。
力, 就重 大问题 发表个人见解 。还有
一
1 没有从根 本上解 决国有产 权
委托代理 问题 , 出资人利益依 然得 不
些地 方的 国有产权 代 表 由于 职业
化程度不高 , 了解 企业所 处市场环 不 境、 技术 发展趋 势 , 经常 是糊里糊 涂
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变迁、路径依赖与制度创新

会 ,董事 会成员 由股东 大会 选举 。同时 ,经理人员 由董 事会 提名 和任命 ,由监 事会监 督董事会和经理
人员 的经 营活动 。至此 ,基 于委 托代理关系 .以激
营效率 低下 的问题 ,但 在这一 阶段 ,国有 企业公 司
治理结 构 已出现变化 。一方面 ,国家在 国有企业 中
民主 管 理 委员 会 阶段 、一 长制 阶段 、书记 挂 帅 阶
( 1 )放权 让 利 阶段 ( 1 9 7 8 — 1 9 8 4年 ) 。1 9 7 8 年
年末 。我 国开 始对 国有企 业 进行 “ 放权 让 利 ”改
革 。在这一 阶段 。我 国相继颁布 了一 系列扩大企业 自主权 的法 规政策 ,目的是通过 给予 企业一部分新 增收益 的支 配权 以及 减少企业 的上 缴利润 。以激励
励 、监督 、约束 为核心 内容 ,所 有制 、经营者 和其 他利益相关 者三者分权制衡 的企 业法人治理结构 的
基本框架 在大多数转制国有企业 中初步形成① 但 即
推行 厂 长 ( 经理 )负责 制 。逐 步确 立 了厂 长 ( 经
理 )在企业 中的重要 地位 ;另一方 面 ,由于企业 自
行政指令进行 生产经 营的 “ 车 间”向具有独立法人
1 9 7 8 年改革开放 以前 ,我 国实行 的是计 划经济 体 制 .当时我 国的 国有 企业普遍采 取 国营的集权模 式 .完 全按照 国家 的行政 指令进 行生产经 营 。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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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有企业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制度创新(作者:___________单位: ___________邮编: ___________)[摘要]完善我国国有企业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效途径在于合理配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之间的权利义务。
外部董事的制度创新可以从根本上改善国企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外部董事制度创新具体体现为外部董事专家库制度、外部董事激励和考核机制、外部董事责任限制制度三方面。
外部董事制度创新需要明确外部董事和监事会的职责分工,需要处理好外部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关系。
[关键词]国企;公司法人治理;外部董事;制度创新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配置是核心问题,完善公司法人治理也是从公司组织机构权利义务责任的合理配置人手的。
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成败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合理制度构建。
文章力图从外部董事角度分析当前国企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制度缺陷,并提出制度创新的若干构想。
一、外部董事制度创新对完善国企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意义(一)国企公司的特殊性呼唤法人治理结构的制度创新。
国有企业不同于私有企业的特色在于国家作为唯一或主要出资人(即国有股一股独大),而国有股身份本身是个非常特殊的经济和法律现象。
国家本身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集中代表,行使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经济关系的干预权,而在国企中,国家又作为出资人出现。
也就是说,国家在市场竞争格局下,既是规则制定者、监督者,也是规则实施者。
这导致在国企和其他经济主体之间,很难真正建立起平等竞争的社会经济和法律条件。
同时,国家作为行政管理者参与到经营决策中,难免有裁判员和运动员角色不分之嫌疑。
国有股一股独大决定了国有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容易发生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权利义务职责划分不明确,国有股权代表权力既过分集中又经常“缺位”。
笔者以为,解决国企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问题,不应把改变国企资产所有权性质作为根本出路。
国企“一卖了之”,只能带来更大的社会动荡,尤其是导致国有资产巨大流失、社会分配不均加剧、弱势群体失去基本生存保障等严重社会问题,以这些损失换取国企改制成功和公司治理结构合理化,只能最终导致国企改革的彻底失败和对社会、经济的严重冲击。
当然,笔者并非否定国企股权多元化的改革思路,只是认为这不是根本出路。
国企法人治理结构制度创新的出发点,需舍弃改变国有股东的性质,而另谋他法。
按照新制度经济学代表人物诺斯的解释,制度变迁的原因在于相对价格的变化。
相对价格的变化使交易产生了新的获利机会,理性的经纪人自然会根据成本——收益计算来获取预期收益,从而要求改变原有的制度安排。
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制度创新,也需要找到能使国有企业产生新的获利机会的节约成本、增加收益的制度安排。
相对于改变国企股权结构而言,对国企公司董事会进行制度创新能够更大程度地节约社会成本,产生较大收益,这是我国国企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重要思路。
(二)外部董事制度创新对国企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重要性。
董事会是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机构,对外代表公司,对内全权行使管理公司的职权,它上联股东会、下接监事会,是公司组织机构中的核心和枢纽所在。
完善董事会制度,一直被认为是构造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关键。
董事会制度的完善,引人外部董事制度是一个重要思路,以此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研究起点对国企改制将起到提纲契领之功效。
外部董事又称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的职责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外部董事制度源于英美法系传统,和英美法系公司治理模式直接有关。
公司治理结构模式大体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采用的二元制模式,以德国为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分别行使决策、执行和监督三项职能,监事会成为事实上的董事会,董事会就成了执行董事会(类似经理层)。
由于德国公司法还规定监事会中应有一定比例的职工参与,这就形成了股东、经理阶层和职工代表共同决定公司重大政策目标和战略的公司组织机构模式。
另一种公司治理结构是一元制模式,以美国为代表,公司仅设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不设监事会。
董事会既是决策机构又是监督机构,不仅具有业务执行职能,而且也具有监督业务执行的职能。
我国公司治理模式,一方面类似于德国的二元模式,但同时引入了外部董事制度,这明显是借鉴英美法系的结果。
这样的借鉴究竟是一种制度创新还是失败,学界有不同看法。
肯定意见认为,独立董事制度可以利用外部董事专业上的优势,吸取各种不同观点,提高董事会决策水平;能真正履行董事会的监督职能,避免内部人控制;可以防止大股东操纵董事会,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可以有效地避免政府干扰,尤其是国有控股的情况下,弱化其控制力度。
否定观点认为,独立董事缺乏效率、缺乏独立性、无法取代监事会。
在现有公司法框架内,我们应将重点放在如何加强监事会的监控职能上,而不是去引人独立董事制度并将全部希望置于其上。
对以上争论,笔者无意探讨正反两种意见孰是孰非。
应该说,独立董事制度引入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出发点和初衷是好的,但在具体操作上,否定观点的确值得重视,也即如何能让独立董事制度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真正发挥应有作用,是要认真对待的课题。
国企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笔者以为应采取一种务实态度,结合国情对独立董事制度作必要的制度创新,这不失为解决问题的理想思路。
如果这些制度创新能够实际起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作用,对独立董事的争论就没有必要了。
二、国企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外部董事制度创新(一)外部董事专家库制度。
新修订的《公司法》第123条对外部董事制度采取了行政授权立法方式予以规范:“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这说明,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是法定要求,而对非上市公司,法律未作强制性要求,由企业自愿选择。
对国企而言,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要求设立独立董事,非上市公司的国企改制也可以大胆尝试。
2001年8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只有寥寥7条规定,对独立董事的产生,只规定了任职资格和提名、选举和更换办法。
但是无论是任职资格还是产生办法,都是建立在独立董事有丰富的可选择对象范围基础之上。
否则,有权提名的主体(董事会、监事会和大股东)所提名的独立董事极有可能与提名者有某种利益牵连,虽然不构成对独立董事独立性法定条件的违反,但依然会在某种程度上降低其行使职权的独立性。
解决外部董事独立性的最佳方案,是设立专门的候选独立董事专家库,由提名人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且说明被选人员和自己没有利益上的牵连关系,这样的候选机制和遴选办法类似于美国司法审判的陪审团成员选择模式。
这种独立董事的产生办法解决了独立董事进入环节上的独立性问题。
外部董事专家库制度的建立,是一项系统工程。
西方国家的公司普遍接受的观点是独立董事必须符合董事职业化的要求,要有能力把各种技能、阅历与对特殊行业的视角融为一体而履行独立于管理层的职责。
因此,独立董事大多是通过广泛的社会搜寻,并通过严格的筛选程序而聘用的,并有一套淘汰机制。
我国国有企业外部董事专家库的建立,不一定要完全照搬西方的外部董事职业化模式,因为毕竟国内的外部董事人力资源是比较稀缺的。
但是可以借鉴的是,把相对广泛的外部董事人才资源纳人可选择对象,然后通过严格的筛选、评议机制最终决定外部董事的人选。
建立外部董事专家库的具体操作,笔者以为可以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同时外部董事专家库的名单和选择范围、选择条件、选择程序要进行广泛的社会公示,以便社会监督。
(二)外部董事激励和考核机制。
外部董事激励机制,决定了外部董事对公司事务的动力。
有学者指出:独立董事的努力程度与金钱激励的相关性越好,最优激励强度越大;努力程度对公司绩效提高的影响越大,最优强度越大。
这说明,对外部董事支付的薪金和报酬,不是越多越好,而是尽可能接近外部董事对职责履行的努力程度和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实际贡献。
我国目前的外部董事薪酬,一般实行固定报酬为主的形式。
外部董事的薪酬标准一般低于公司董事会成员的薪酬水平,但高于公司中级或部分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
和外国比较复杂的薪酬支付办法和较为发达的激励机制相比,我国大多数公司的外部董事报酬支付办法还处在起步和摸索阶段。
对国有公司的外部董事而言,如何能将其薪酬与其对公司职责履行的勤勉程度以及对公司的实际贡献建立直接关联,是激励机制是否有效的关键。
笔者以为,应将目前单一的工资报酬形式改变为基本工资、奖金、股票期权三部分组成的复合模式。
其中股票期权是根据公司业绩水平,包括市场业绩和财务业绩(通常以综合财务业绩为主),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作为专项激励基金,用公司激励基金购买公司普通股,以公司普通股作为长期激励形式支付给外部董事并锁定一定时期,通过期股行权来实行股权激励计划。
这样设计的外部董事复合薪酬模式能够较好地实现激励目标,既满足一般性报酬支付标准,又结合外部董事自身工作性质和特点对其履行职务的勤勉努力程度起到刺激和激励作用;还促使外部董事加强对公司长期经营业绩的关心,将自己的利益和公司利益紧紧捆绑在一起,不再做“花瓶董事”。
对独立董事的报酬决定权和考核权归属问题也很重要,它关系到独立董事是否真正独立和对谁负责。
如果由董事会决定,毫无疑问,独立董事将听命于董事会而成为其附庸;如果由股东会决定,则独立董事将成为大股东的利益代言人;如果由独立董事自己决定如何进行业绩考核和报酬支付,那么显然是”监督者自我监督”,也无法实现独立董事制度设计的初衷。
在独立董事、董事会和股东会进行的三方博弈中,最佳的方案是利益平衡和相互制约。
笔者以为,国有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委员会负责进行独立董事业绩考核和薪酬方案提议,该委员会中外部董事所占的比例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独立董事所提方案由董事会审议,最终由股东会(国有独资企业则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通过。
董事会审议该薪酬支付方案时,如有异议,可要求薪酬委员会予以说明,没有正当理由不得随意否决。
在该薪酬方案涉及某个具体的外部董事时,其本人应回避。
(三)外部董事的责任限制。
外部董事责任,是指外部董事因未尽善良管理注意义务和诚心忠实义务而给公司带来损害时对公司所负的赔偿责任。
在我国的法律机制中,董事法律责任一般包括董事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
此处不讨论董事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仅限于民事责任。
要合理判断独立董事的责任问题,出发点是独立董事是否尽到了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