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企业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范山东标准2020版
炼油化工企业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

炼油化工企业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引言硫化氢是一种无色、有刺激性气体,具有极强的毒性和腐蚀性,是炼油化工企业生产和使用过程中的一种危险物质。
炼油化工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的措施防范和控制硫化氢的危害,确保人身和环境的安全。
本文将对炼油化工企业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硫化氢的危害硫化氢具有极强的毒性和腐蚀性,对人体和环境都有严重的危害。
硫化氢在空气中的浓度一旦达到一定水平,就会对人体造成伤害,轻者会出现头疼、头昏、恶心等不适症状,严重者会出现昏迷、呼吸停止等危险情况。
同时,硫化氢还具有强烈的腐蚀性,会对设备、管道、建筑物等造成损害,对环境造成污染。
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制度为了防范和控制硫化氢的危害,炼油化工企业应制定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制度,并按照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和操作。
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1)硫化氢防护管理体系的建立。
该体系应包括硫化氢管控、安全生产责任制、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机构的建立等方面的内容。
(2)硫化氢防护管理人员的职责。
该职责应当包括硫化氢检测、控制和预警等方面的内容,以保证能够及时有效地发现和处置硫化氢泄漏等事故。
(3)硫化氢检测与控制措施。
应建立硫化氢检测与控制措施的标准,对硫化氢浓度进行不间断监测和控制,以确保不会出现超标的情况。
(4)硫化氢应急预案。
应建立硫化氢泄漏应急预案,并组建应急救援机构进行实施,以防止硫化氢泄漏等事故的发生。
硫化氢防护管理的具体措施包括:(1)详细记录硫化氢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情况,并做好备案。
(2)建立硫化氢泄漏报警系统,及时发现泄漏情况,并启动应急预案。
(3)建立硫化氢排放监测系统,监测硫化氢排放情况,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排放。
(4)建立硫化氢防护区域,做好区域标识,加强巡视,防范硫化氢泄漏。
(5)规定硫化氢使用人员的操作规程,实施操作指导和技能培训,提高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
(6)定期进行硫化氢防护设备的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工作,预防事故的发生。
2023年炼油化工企业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炼油化工企业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2023年炼油化工企业硫化氢(以下简称H2S)防护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炼油化工企业工作人员和环境的安全,减少H2S对人体和设备的危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炼油化工企业内对H2S进行搜集、转化、排放及运输过程中的防护安全管理。
第三条炼油化工企业应建立H2S防护安全管理制度,并将其贯彻于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之中。
第四条 H2S防护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依法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炼油化工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和现场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H2S防护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章 H2S防护安全责任第六条炼油化工企业是H2S防护安全的主体责任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切实履行H2S防护安全责任。
第七条炼油化工企业应明确H2S防护安全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责任人,并通过完善的管理体系保障其运行。
第八条炼油化工企业应定期开展H2S防护安全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九条炼油化工企业应建立健全H2S防护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安全规程和操作规程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章 H2S防护措施第十条炼油化工企业应根据H2S的特性,采用有效的工程控制措施,减少H2S的产生、积累和扩散。
第十一条炼油化工企业应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对H2S进行有效监测和检测,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二条炼油化工企业应在涉及H2S作业区域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明确风险等级和注意事项。
第十三条炼油化工企业应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并严格执行个人防护装备的佩戴和使用规定。
第十四条炼油化工企业应建立完善的H2S应急预案,明确各级应急响应措施和责任人,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处罚第十五条监督检查机构应加强对炼油化工企业H2S防护安全管理的监督,做好安全检查和评估工作。
第十六条监督检查机构发现炼油化工企业存在H2S防护安全问题的,应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并督促企业进行整改。
炼油化工企业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

炼油化工企业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炼油化工企业硫化氢防护的安全管理,保障员工和工作环境的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炼油化工企业中涉及硫化氢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处理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硫化氢是指化学式为H2S的无色剧毒气体,具有强烈的刺激性气味、加速腐蚀性和剧毒性,易引起火灾、爆炸和中毒事故。
第四条炼油化工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体制,包括组织机构、责任制度、培训教育、设备设施及应急预案等。
第二章硫化氢防护管理第五条炼油化工企业应当根据硫化氢的性质和危害特点,确定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六条炼油化工企业应当根据硫化氢的浓度和作业场所的情况,设置合理的警示标志和警示标识,提醒工作人员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第七条炼油化工企业应当保证硫化氢监测设备的运行正常,定期校准和检查设备,确保准确可靠。
第八条炼油化工企业应当制定硫化氢泄漏的应急预案,确保人员安全撤离,减少事故损失。
第九条炼油化工企业应当建立硫化氢泄漏的报警系统,当监测设备检测到硫化氢浓度超过安全标准时,系统应自动报警,并采取相应的紧急措施。
第十条炼油化工企业应当保持硫化氢作业场所干燥、通风良好,防止硫化氢积聚。
第三章职责和培训第十一条炼油化工企业应当明确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的职责分工,确保每个工作岗位都有专人负责相关防护工作。
第十二条炼油化工企业应当定期进行硫化氢防护培训,包括硫化氢的性质、危害、防护措施和应急处理等内容。
第十三条炼油化工企业应当对新员工进行硫化氢防护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四条炼油化工企业应当对岗位工作人员进行定期的硫化氢防护知识考核,确保他们熟悉并掌握相关防护知识和技能。
第四章设备和设施第十五条炼油化工企业应当配备适用于硫化氢防护的个人防护装备,如防毒面具、防化服等。
第十六条炼油化工企业应当确保个人防护装备的质量和有效性,定期检查和更换。
第十七条炼油化工企业应当建立硫化氢监测装置,实时监测作业场所的硫化氢浓度,确保员工安全。
DB37T 3966-2020 石油化工企业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范

ICS13.300E09DB37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T3966—2020石油化工企业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范Specification for hydrogen sulfide prevention in petrochemical enterprises2020-06-08发布2020-07-08实施目 次前言 (II)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设计管理 (1)5风险辨识 (2)6生产管理 (2)7设备管理 (2)8作业管理 (2)9警示与标识 (3)10检测与防护 (3)11人员培训 (3)12应急处置 (3)前 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应急管理厅提出并组织实施。
本标准由山东省化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安全工程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胜杰、马明、纪国峰、姜素霞、肖安山、高少华、于风清、王婷。
石油化工企业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石油化工企业的硫化氢防护设计管理、风险辨识、生产管理、设备管理、作业管理、警示与标识、检测与防护、人员培训以及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存在硫化氢泄漏风险的石油化工企业。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15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T203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T29639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30871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T50393钢制石油储罐防腐蚀工程技术标准GB/T50493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AQ3047化学品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规范SH3009石油化工可燃性气体排放系统设计规范SH/T3096高硫原油加工装置设备和管道设计选材导则DB37/T3194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实施指南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炼油化工企业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范本(2篇)

炼油化工企业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范本一、目的炼油化工企业作为硫化氢的生产和处理场所,应制定科学有效的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本规定的目的在于明确硫化氢防护措施和操作规程,规范硫化氢的生产、储存、运输和处理,并提供相关培训和监督,以防范事故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炼油化工企业的硫化氢生产、储存、运输和处理过程中的人员和设备。
所有相关人员都应遵守本规定的要求,并严格遵循相关操作规程。
三、硫化氢特性及危害1. 硫化氢是一种无色、具有刺激性臭味的有毒气体,其具有爆炸性和毒害性。
2. 硫化氢在空气中的爆炸下限为4.3%,爆炸上限为46%。
3. 硫化氢具有很强的毒性,短时间接触可导致头痛、恶心、呕吐等中毒症状,长时间大量接触甚至可导致死亡。
四、硫化氢防护设施和装备1. 硫化氢生产和处理区域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牌,提醒人们注意气体危险。
2. 生产和处理区域应设置通风设备,确保空气流通和硫化氢浓度的控制。
3. 相关作业人员应佩戴防护面具,防止吸入硫化氢。
4. 硫化氢储存和运输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确保安全可靠。
五、硫化氢防护操作规程1. 相关作业人员在进行与硫化氢有关的操作前,应接受必要的培训,了解硫化氢的性质、危害和防护措施。
2. 硫化氢生产和处理操作要在专门指定的区域进行,确保其他人员的安全。
3. 硫化氢的储存和运输应在密闭容器中进行,并采取必要的泄漏监测和控制措施。
4. 如有硫化氢泄漏,应立即启动紧急处理预案,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包括制止泄漏、疏散人员并采取个体防护措施等。
5. 每天结束工作后,应进行设备、区域的清洗和检查,确保不存在硫化氢泄漏等安全隐患。
六、硫化氢防护培训和监督1. 炼油化工企业应定期组织相关作业人员进行硫化氢防护的培训和考核,并记录相关信息。
2. 硫化氢防护培训内容包括硫化氢的性质、危害及防护措施,硫化氢事故案例及其处理方法等。
3. 相关主管人员应定期对硫化氢相关操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员工的操作符合规定和要求。
炼油化工企业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

炼油化工企业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炼油化工企业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为防止硫化氢中毒事故的发生,炼油化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设计、施工单位在设计、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本规定;经营单位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一章设计管理第一条加强设计部门的安全管理,落实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条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
第三条设计必须考虑原油硫含量的不决策(不均匀性)所带来的影响,加工装置匹配能力应按可能达到的苛刻条件考虑,设备、管线材质按《加工高含硫原油重点装置主要设备设计选材导则》(SH/T3096----2001)、《加工高含硫原油重点装置主要管道设计选材导则》(SH/T3129----2002)规定,合理选用。
第四条液化气、干气脱硫装置、含硫污水汽提装置、酸性气回收制硫装置的设计能力应确保产品质量合格、环保达标。
第五条在设计时应同时考虑设备防腐措施,对于硫化氢富集的设备、管线,选材宜升高等级,防止硫化氢腐蚀泄漏。
第六条设计新装置时应配备适量的设备防腐检测、检查工具、硫化氢和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安全防护器材等。
第七条加氢装置的热高分、冷高分液面计、界面计应采用双仪表测量系统。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八条存在硫化氢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预防硫化氢中毒的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九条原油采购部门应根据加工高含硫原油的能力合理组织资源,原油资源配置部门应做好均衡搭配进厂工作,以使硫含量不超过装置设计规定值。
第十条对存在硫化物的生产工艺应从原料中硫含量的分析评估开始,在生产过程中生产环境和作业点的硫化氢浓度分析评估的基础上,建立总硫和硫化氢分布等动态硫化氢分布图,并按不同品种原油绘制沿工艺流程硫化氢的分布图,制订相应的加工方案及工艺、设备、安全管理措施和规定,严格岗位操作规程或操作法,合理采用工艺防腐技术措施。
2020年(安全生产)防止硫化氢中毒安全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防止硫化氢中毒安全管理规定防止硫化氢中毒安全管理规定MPCC 06.022—20071目的为防止生产过程中发生硫化氢中毒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茂名石化范围内以及进入上述区域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3管理职责3.1安全环保部门3.1.1是职业安全卫生的归口管理部门。
3.1.2二级单位的安全部门负责审批《接触硫化氢作业许可证》,且检查监督接触硫化氢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
3.1.3二级单位的安全部门负责为所属单位配置各类防毒防护器材及设施。
3.2技术质量部门采用先进技术,改进生产工艺,尽可能实现密闭操作,空气中的硫化氢含量达到国家标准。
3.3机动部门做好设备维护管理,防止含有硫化氢的介质泄漏。
3.4职防部门3.4.1负责按时对生产场所固定监测点的硫化氢浓度进行检测,填写《茂名石化职业病防治所检测报告》,且及时将检测结果报告安全环保部门。
3.4.2负责对生产车间提出的临时硫化氢检测项目做好检测。
3.5生产管理部门3.5.1负责做好硫化氢回收处理工作,减少硫化氢的排放。
3.5.2负责在由于生产条件变化,出现硫化氢超标时,采取必要的有效措施。
3.6生产车间3.6.1负责组织本单位职工和外来施工人员的防止硫化氢中毒知识教育。
3.6.2建立动态硫分布图,设置警示牌和风向标。
3.6.3负责本单位防毒防护器材的管理和维护。
3.6.4对接触硫化氢作业进行现场交底,落实生产和作业过程中接触硫化氢作业的安全措施。
3.7消防中心气防站3.7.1做好防毒器材的维护和监督使用。
3.7.2高硫化氢浓度下的施工作业现场监护。
3.8施工单位3.8.1制定且落实接触硫化氢作业的施工方案。
3.8.2对接触硫化氢作业进行现场交底,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且主动联系生产车间进行安全措施的教育。
3.8.3落实施工作业过程中接触硫化氢作业的安全措施。
4管理内容4.1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防止硫化氢中毒的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使作业环境中硫化氢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标准。
油气田含硫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

油气田含硫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油气田含硫硫化氢防护平安管理规定之相关制度和职责,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自然气及石油伴生气中含硫化氢的陆上油气田开采和生产过程中硫化氢气体防护的平安技术管理。第一章人员培训第一条?在含硫化氢环境中的作业人员上岗前都应...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自然气及石油伴生气中含硫化氢的陆上油气田开采和生产过程中硫化氢气体防护的平安技术管理。第一章人员培训第一条? 在含硫化氢环境中的作业人员上岗前都应接受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第二条? 培训机构负责对含硫化氢环境中作业人员进行硫化氢平安防护措施的培训,培训机构应随时横向沟通情报,了解国际、国内动向。培训机构的资质认定与管理依据《平安生产培训管理方法》(原国家安监局令第20号)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培训机构制定的培训教材应包括如下内容:a)有关硫化氢的基本学问;b)硫化氢监测仪器及方法;c)人身平安防护方法及装置;d)急性硫化氢中毒的急救措施;e)含硫化氢环境中作业的平安管理规定。第四条? 对作业人员的每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0h,每三年复训一次。第五条? 作业人员经培训考核后应达到以下要求;a)了解硫化氢的各种物理、化学特性及对人体的危害性;b)生疏硫化氢监测仪的性能、用法和维护方法;c)生疏各种人身平安的防护装置的结构、性能,能正确用法和维护;d)生疏进入含硫化氢环境作业的平安规定和作业程序;e)在发生硫化氢泄漏及人身急性中毒事故时,作业人员应会实行自救及互救措施。第六条? 对进入含硫化氢现场临时性工作的外来人员应进行训练和培训指导,并有专人监督监控。第二章设计管理第七条? 在地质设计中,应标明探井四周3Km,生产井井位2Km范围内的居民、学校、大路等永久性建筑物的位置,并对附近的地理、地貌、环境状况等作详尽描述。第八条? 在施工设计中,应对施工区域的道路交通、气候特点、临时平安区域位置作描述;在确定临时平安区的位置时,首先应考虑季节风向。当风向发生90°转变时,应始终保持有一个临时平安区可以用法。第九条? 在钻井、作业设计中,应注明含硫化氢地层、深度和估量硫化氢含量;明确用法的套管、钻杆、放喷管线等管材和工具应具有抗硫性能和抗硫等级。第十条? 在钻井设计中,技术套管的下深应掩盖易坍塌地层、异样高压地层、岩膏层等简洁地层。第十一条? 钻井、作业设计中,应要求施工队依据地层的压力梯度安装相应压力等级的防喷器组合及井控管汇等设备。在油(气、水)井酸化压裂工程设计中,应注明可能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及防范措施。第十二条? 在钻井、作业设计中,应明确加重材料、重泥浆、除硫剂的储备要求;对钻井液、修井液的PH值(9.5以上)、平安附加密度(取其上限值)等技术参数应作详细要求和解释。第十三条? 在油气田地面工程设计中,依据平安预评价报告,在平安专篇中应有硫化氢防护平安技术措施。第十四条? 油气田地面建设设计中,依据设计规范应有脱硫装置或防硫化氢腐蚀技术设计。第三章风险识别和评估第十五条? 生产施工单位应对施工项目进行硫化氢风险评估,在施工区域划出警戒范围,做出明显警示标识。要对所属范围内的含硫化氢施工井号、油气集输管线、油气集输场(站)建立技术档案,各级管理人员应对其所属范围内的硫化氢风险状况生疏。第十六条? 作业人员应了解所在作业区域的地理、地貌、气候等状况,熟知逃命路线和平安区域。第十七条? 生产施工单位应对每个岗位的作业内容进行风险辨识,对存在危急性的环节实行防范措施。第四章作业平安管理第十八条? 进入硫化氢未知浓度区域,应支配专人佩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携带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进行硫化氢平安检测。第十九条? 警戒区内,对进入人员要进行登记,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第二十条? 进入含硫化氢区域的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并经审查备案。作业之前应编制含硫化氢现场作业指导书并做施工技术交底,明确平安防护措施,签署施工作业许可单。现场施工人员至少二人以上(含二人),明确现场监护人。第二十一条? 钻井、作业施工中,应按要求对防喷器和井控管汇进行试压。第二十二条? 钻井、作业井口和套管的连接以及放喷管线在现场不允许焊接。第二十三条? 钻开含硫化氢油气层100米前,钻井队应依据防范硫化氢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并阅历收审批后方可钻开油气层。含硫化氢井在射开油气层前,作业队应按防范硫化氢应急预案进行演练。第二十四条? 在油气层和钻过油气层进行起下钻作业前,应先进行短程起下钻,观看后效。第二十五条? 钻井、作业施工过程中,应准时对井筒内灌注钻井液、修井液或清水,维持液柱压力;加强坐岗监控,做到“早发觉,早处理,早关井”。第二十六条? 溢流的处理和压井作业措施应吻合《钻井井控技术规程》(SY/T 6426-2021)中第7章的规定。井喷失控的处理应吻合《钻井井控技术规程》(SY/T 6426-2021)中第9章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完井试油(测试)施工作业中,测试管线的走向应避开民房和居民区,放喷点火坑距民房的平安距离应保持在100米以上,现场条件受限制时应实行疏散撤离措施。第二十八条? 酸化、酸洗过程中,管线出口应朝下风口,并有专人佩戴空气呼吸器,对出口进行硫化氢检测。第二十九条? 井口和地面流程设备、测试管线等应按设计要求安装固定牢固,试压合格。分别器的排水管线应接入污水池,严禁不接排污管线或挺挺直在井场。第三十条? 涉及含有硫化氢区块开采的各集输油站、集气站、轻烃站、卸油台应建立平安记录,记录包括生产状况、硫化氢含量、可能泄漏的位置、平面位置图、防护措施等。第三十一条? 对涉及含有硫化氢区块开采的各集输油站、集气站、轻烃站、卸油台等各站(台)的硫化氢检测应实行固定式与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相结合用法。自然气压缩区、油气取样区、排污放空区等易泄漏硫化氢区域应设置醒目的标记和风向标,并设置固定检测探头。第三十二条? 站(台)内巡检人员应佩戴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进入生产区域,当空气中硫化氢浓度超过15 mg/m3(10ppm)时应预警,并佩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方可进入现场;当浓度超过30mg/m3(20ppm)应立即撤离,并实行相应防护措施。第三十三条? 供城区的民用自然气硫化氢含量应吻合国家相关标准,对达不到标准的应在集气(油)站或轻烃站进行脱硫处理,处理后的自然气经取样化验吻合标准后用法。第三十四条? 对储存加工高含硫原油的重点装置,如原油储罐、稳定塔装置、含硫污水汽提装置等,应在原油罐切水处、地漏、隔油池、含硫化氢贮罐等部位设置有醒目的硫化氢警示牌,标明硫化氢的特性及防护要求。第三十五条? 禁止在无硫化氢防护的状况下,对含硫储罐罐顶进行人工现场检尺、测温(罐壁固定测温除外)和更换、拆检平安附件等作业。第三十六条? 套管气流程应接入单井生产流程管网;定期放套管气人员应佩戴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与正压式空气呼吸器。第三十七条? 含硫化氢的油气集输场站应设置醒目的标记和风向标;集输场站的计量房、油泵房、阀组间、污水泵房以及压气站的压缩机房内应设置固定式硫化氢检测仪器。禁止单独进入上述场所进行修理、计量或流程切换等操作。第三十八条? 含硫化氢的生产井、长停井、间开井、扶躺井井口装置流程应齐全,井口、井场警示标记、风向标应齐全。施工操作时,岗位人员应配备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器和正压式空气呼吸器。第三十九条? 硫化氢浓度超过15mg/m3(10ppm)的油气井站应设置简洁发生硫化氢中毒的危急点源图和紧急撤离路线图。第四十条? 油气管线裂开消逝油气泄漏,在作业区抢修时,应佩带正压式空气呼吸器。第四十一条? 含硫化氢密闭区域的全部油气取样口,应加强通风;在含硫化氢油气区钻、修井作业施工,其井场应安装防爆风机。第四十二条? 硫化氢监测仪应接受固定式和携带式监测仪。第四十三条? 作业现场需24h连续监测硫化氢浓度时,应接受固定式硫化氢监测仪,探头数可以依据现场气样测定点的数量来确定,监测仪探头置于现场硫化氢易泄漏区域,主机可安装在远离现场的把握室。作业人员在危急场所应配带携带式硫化氢监测仪,用来监测工作区域硫化氢的浓度转变。第四十四条? 硫化氢监测仪用法前应对:a)满量程不响应时间、b)报警响应时间、c)报警精度等主要参数进行测试。硫化氢监测仪用法过程中要定期校验。固定式硫化氢监测仪一年校验一次,携带式硫化氢监测仪半年校验一次。校验应由国家法定计量部门进行。第四十五条? 硫化氢的监测依据《含硫油气田硫化氢监测与人身平安防护规程》(SY/T 6277-2021)的规定执行。第四十六条? 涉及硫化氢区域作业施工的队伍硫化氢防护装备配置: a)每个钻井队配置正压式呼吸器至少15套,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至少5个,固定式探头6个,充气泵1台。b)每个作业队配置正压式呼吸器至少5个,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4个。c)开发、集输单位硫化氢防护装备:单井配置正压式空气呼吸器1套、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1个;计量站(接转站)配置正压式空气呼吸器2套、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1-2个,计量间、外输泵房视状况配置固定式检测仪2-4套;集输站配置正压式空气呼吸器2-5套、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2-5个,外输泵房、自然气压缩泵房视状况配置固定式硫化氢检测仪2-4套;测试井队配置正压式空气呼吸器2-5套、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1-2个; 修理队配置正压式空气呼吸器2-5套、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1-2个; 其他施工单位应依据作业人数配置足够的硫化氢检测设备和设施。第四十七条? 现场硫化氢的检测结果应准时记录并存档。第四十八条? 在含硫油气田开采过程中一旦发生泄漏事故,应立即穿戴防护用具。第四十九条? 在硫化氢浓度较高或浓度不清的环境中作业,应接受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多人长时间在含硫环境中工作时应建立正压供气系统。供气系统的空气压缩机压力接受0.5~0.7MPa,供气量按每人不小于50L/min计算。与供气系统配套用法的是可外接供气系统的正压式空气呼吸装置,或者是带快速接头的防毒面罩。供气系统应设置报警装置。第五十条? 在含硫化氢环境中作业应接受以下平安防护措施:a)依据不同作业环境配备相应的硫化氢监测仪器及防护装置,并有专人管理,使硫化氢监测仪及防护装置处于备用状态;b)作业环境应设立风向标;c)供气装置的空气压缩机应置于上风侧;d)重点监测区应设置醒目的标记、硫化氢监测探头、报警器及排风扇;e)进入重点监测区作业时,应配戴硫化氢监测仪和正压式空气呼吸器,至少两人同行:一人作业,一人监护;f)当浓度达到10mg/m3报警时,作业人员应检查泄漏点,预备防护用具;当浓度达到50mg/m3报警时,快速打开排风扇,疏散下风向人员,作业人员应戴上防护用具,禁止动用电、气焊,挽救人员进入戒备状态,查明泄漏缘由,快速实行措施,把握泄漏,向上级报告状况;g)当硫化氢浓度持续上升无法把握时,进入紧急状态,立即疏散无关人员并实施应急方案。钻井和试油过程、集输站、自然气净化厂、油气田水处理站及回注站的人身平安防护要求依据《含硫油气田硫化氢监测与人身平安防护规程》(SY/T 6277-2021)中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一条? 进入已知或潜在的硫化氢危急密闭空间时,应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并进行硫化氢等有毒气体和含氧量平安监测,同时配备必要的救护设备。第六章应急管理第五十二条? 在含硫化氢区域或新探区作业,应建立防硫化氢应急预案,并报当地县、乡政府审查和备案。预案中应将硫化氢的危害、平安事项、撤离程序等内容告知3公里范围内的人员。第五十三条? 在含硫化氢区域施工的单位应依据应急预案,对现场人员进行应急专业培训,把握应急预案的相关内容。第五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定期进行防硫化氢的应急演练,做到娴熟、快速、规范,并做好应急演练记录。第五十五条? 离硫化氢危急源100米范围内的居民应当搬迁,500米范围内的居民应当签订动迁协议,3000米范围内显要位置张贴平安告知书。第五十六条? 应急预案启动程序当硫化氢浓度到阈限值10ppm,则启动一级报警,此时应当:a)检查平安设备功能是否正常,保证随时可用;b)警惕状况的转变;c)遵守现场监督或上级的指令。当硫化氢浓度达到20ppm,则启动二级警报,现场作业人员应立即佩戴正压式呼吸器,并应当:a)立即支配专人观看风向、风速,确定受侵害的危急区;b)切断危急区不防爆电器;c)非作业人员撤离危急区;d)遵守现场监督和上级的指令。当硫化氢浓度达到100ppm(或以上),则启动三级报警,此时应当: a)立即组织现场人员和危急区内居民撤离;b)佩戴正压式呼吸器疼惜设备;c)向上级(第一责任人和授权人)报告;d)立即支配专人在主要下风口100米远进行硫化氢监测;e)实施关井操作程序,把握硫化氢泄漏;f)通知救援机构。第五十七条? 警戒范围当硫化氢浓度大于10PPm,小于20ppm时,距井口500米范围设置警戒区;当硫化氢浓度大于20PPm,小于100ppm时:距井口1000米范围设置警戒区;当硫化氢浓度大于100PPm时,距井口3000米范围设置警戒区。第五十八? 应急联络应预备和保存一份应急通信表,包括应急救援服务机构、政府机构和联系部门、其他相关单位等。第五十九条? 应急点火当现场把握毫无愿望,危机生命财产平安需点火放喷时,井场应先点火后放喷。油气井点火程序、点火决策人应在应急预案中明确。井场应配备自动点火装置,并备用手动点火器具。点火人员应配戴防护器具,并在上风方向距离火口不少于10m处。点火后应对下风方向,尤其是井场生活区、四周居民区、医院、学校等人员聚集场所的二氧化硫的浓度进行监测。第六十条? 硫化氢急性中毒分级、处理及禁忌症按《职业性急性硫化氢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8789-1988)的规定执行。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及与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培训师职责企划部职责 前台职责总工程师职责总经理职责总经理助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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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化工企业的硫化氢防护设计管理、风险辨识、生产管理、设备管理、作业管理、警示与标识、检测与防护、人员培训以及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存在硫化氢泄漏风险的石油化工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T 203 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T 29639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B 30871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GB/T 50393 钢制石油储罐防腐蚀工程技术标准
GB/T 50493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
AQ 3047 化学品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规范
SH 3009 石油化工可燃性气体排放系统设计规范
SH/T 3096 高硫原油加工装置设备和管道设计选材导则
DB37/T 3194 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实施指南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硫化氢环境 hydrogen sulfide environment
含有或可能含有硫化氢的区域。
3.2
一脱三注 one removal and three injection
石油化工企业采用的原油脱盐、注碱、注氨和注缓蚀剂等工艺防腐措施。
4 设计管理
4.1 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预防硫化氢中毒的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2 设计时应考虑原油硫含量不均匀性所带来的影响,加工装置应按可能达到的最大硫含量设计。
4.3 设备、管线材质应按SH/T 3096规定合理选用,硫化氢富集的设备、管线宜升高选材等级,防止硫化氢腐蚀泄漏。
4.4 中间产品罐、污油罐、酸性水罐(含硫污水罐)等含硫化氢储罐宜考虑设计氮封。
4.5 设计时应配备适量的设备腐蚀检测设备、硫化氢检测报警仪(宜具有定位、无线传输功能)和硫化氢捕消设备等,硫化氢富集的关键设备和管线宜提升安全仪表系统(SIS)等级。
5 风险辨识
5.1 企业应全面开展硫化氢泄漏风险辨识,确定涉硫化氢区域并绘制分布图。
5.2 企业应对日常作业过程开展硫化氢泄漏风险辨识,包括但不限于切水、采样、人工检尺和装卸。
5.3 企业应对施工(检维修)作业过程开展硫化氢泄漏风险辨识,包括但不限于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阀门管件更换、一次表拆检、清污清淤和低点排凝。
5.4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及装置大检修开车前,企业应对存在硫化氢泄漏或积聚风险的工艺、设备、设施、受限空间、低洼处等进行全面的风险辨识,形成风险点清单并在正常运行后定期检测硫化氢浓度。
5.5 企业应根据风险辨识结果组织制定防止硫化氢中毒的防控、消减措施,并依据DB37/T 3194要求对涉硫化氢区域实施风险管控。
6 生产管理
6.1 企业应从原料中硫含量的分析评估开始,制订相应的加工方案及工艺、设备、安全管理措施,采用工艺、设备防腐等技术措施降低硫化氢泄漏风险。
6.2 因原料组分、加工流程、装置改造或操作参数发生变化导致硫化氢浓度超过设计值时,应启动变更管理程序,辨识变更带来的风险,及时完善安全防控措施。
6.3 加工高含硫原油的常减压蒸馏装置应严格“一脱三注”,并做好分馏塔、汽提塔顶注缓蚀剂等工艺防腐措施。
6.4 高含硫化氢的气体应脱硫处理后使用,严禁不脱硫直接做燃料,酸性气火炬的设置应符合SH 3009的规定。
6.5 含硫污水应密闭送入汽提装置处理,不得直接排入下水道、排污沟等污水收集系统。
6.6 含硫化氢介质的采样和切水作业应改为自动或密闭方式。
7 设备管理
7.1 企业应组织做好现役装置设备管道材质的核查和确认,应对存在高温、高压的易腐蚀部位或者可能产生低温硫化氢应力腐蚀开裂以及弯头等易冲刷部位加强检测和维护。
7.2 原油罐、中间产品罐、产品罐、污油罐、酸性水罐(含硫污水罐)和气柜等的含硫化氢设备应按照GB/T 50393要求进行运行维护与检测。
7.3 涉硫化氢生产装置、储罐停工停用时,应采取化学清洗、钝化处理或氮气保护等措施。
8 作业管理
8.1 施工(检维修)作业前应开展工作危害分析(JSA)并办理作业许可手续。
8.2 进入下水道、窨井、污水池(井)或进入涉硫化氢区域的塔釜、污水(油)罐等的受限空间作业,应执行GB 30871要求,制定作业方案并进行技术交底,存在硫化氢中毒风险的应配备个体防护器材、安全绳、通风设备和硫化氢捕消设备等。
8.3 对含硫化氢介质的设备、设施进行检维修时,应充分做好吹扫、置换、清洗、钝化和低点排液,且降至常温方可打开,防止发生硫化亚铁自燃。
8.4 含硫化氢介质的盲板抽堵、阀门及垫片更换、一次表拆检等作业环节,应佩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便携式检测报警仪等检测与防护器材。
作业现场应备用不少于1套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9 警示与标识
9.1 硫化氢泄漏风险区域、取样点等重点部位应按照GBZ 158、GB 2894要求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并在装置出入口按照GBZ/T 203、AQ 3047要求设置硫化氢危害告知牌。
9.2 硫化氢泄漏风险区域的周界地面应采用红色警示线标示区域范围,沿线涂示“硫化氢”字样,警示线宽度为100 mm。
9.3 硫化氢浓度大于150 mg/m3的管线应设置色环标识,按照3黑2黄的间隔色环进行漆色标识,黑色环带宽100 mm,黄色环带宽300 mm。
9.4 机泵出入口处、管线与其他设备等连接处、管线拐角处,装置界区、临边道路等位置的管线应设置色环标识,其他位置以“可视范围内可见”为准设置。
9.5 风向标按照高点、低点相结合的原则设置且位置醒目。
高点风向标的高度及位置应便于观察,低点风向标应设置在中控室、操作室等人员密集处。
10 检测与防护
10.1 企业应配备硫化氢检测和防护器材,制定使用、维护管理规定,在用合格率应达到100 %。
10.2 涉硫化氢生产外操岗位、管理岗位按照最高在岗人数100 %配备便携式硫化氢检测报警仪,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和全密闭防化服数量应保证巡检、施工和应急情况使用,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宜另配20 %备用气瓶。
10.3 固定式硫化氢检测报警仪的设置应符合GB/T 50493要求,具备现场声光报警功能,报警信号应传送至有人值守的控制室或现场操作室,安装率、使用率应达到100 %。
10.4 硫化氢检测报警仪应由具有检定资质的机构定期进行检定。
检测报警仪(固定式、便携式)的一级报警设定值应不大于10 mg/m3,二级报警设定值应不大于20 mg/m3。
硫化氢检测报警仪发生报警时,应及时处置并对报警原因进行分析和记录,禁止随意消除报警。
11 人员培训
11.1 涉硫化氢环境的作业人员应接受硫化氢防护专项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上岗。
11.2 培训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硫化氢的基本知识,涉硫化氢安全操作规程和作业管理规定,个体防护设备、硫化氢检测仪及硫化氢捕消设备的使用技能,急性硫化氢中毒的急救措施等。
12 应急处置
12.1 企业应依据GB/T 29639的要求制定和建立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12.2 企业应设置气防站(组),配备抢险急救、应急救援器材、硫化氢捕消设备等应急救援物资,确保发生硫化氢泄漏事故时及时进行救援和处置。
12.3 硫化氢报警仪报警处置时,应由两人或两人以上作业人员佩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硫化氢检测仪方可进入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和处理。
确认硫化氢泄漏时,应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12.4 发生硫化氢中毒时,应立即通知气防站和有关单位。
救(监)护人员应佩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将中毒人员移至安全区,对中毒人员进行现场心肺复苏术并送达有救治条件的医疗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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