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非法学)考研经典案例解析(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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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非法学真实案例分析(3篇)

法律非法学真实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5月,一起交通事故在我国的某城市发生,事故造成了司机张某受伤,车辆损坏。

张某在治疗期间,花费了大量医疗费用,并因伤势较重无法继续工作,造成了经济损失。

事故发生后,张某将肇事司机李某及其所在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因交通事故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二、案件经过1. 事故发生:2019年5月15日,张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行驶在市区某路段时,与李某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

事故造成张某受伤,车辆损坏。

2. 救治与鉴定:张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其伤势构成十级伤残。

在治疗期间,张某花费医疗费用共计5万元。

3. 协商未果:事故发生后,张某与李某及其保险公司进行了多次协商,但双方在赔偿金额上存在较大分歧,未能达成一致。

4. 提起诉讼:2019年7月,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及其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用、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0万元。

三、法律分析1. 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作为肇事司机,在事故中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赔偿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下列损失:(一)医疗费;(二)误工费;(三)护理费;(四)交通费;(五)住宿费;(六)残疾赔偿金;(七)死亡赔偿金;(八)被抚养人生活费;(九)精神损害抚慰金。

”在本案中,张某因交通事故所遭受的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

3. 赔偿金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残疾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以残疾赔偿金赔偿指数计算。

在本案中,张某的残疾赔偿金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四、法院判决1.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作为肇事司机,在事故中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非法学考研案例题(3篇)

法律非法学考研案例题(3篇)

一、案例分析【案例背景】甲、乙、丙、丁四人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

甲为法定代表人,乙、丙、丁为股东。

公司成立后,甲与乙、丙、丁约定,公司经营所得的利润按照甲60%、乙20%、丙15%、丁5%的比例进行分配。

公司经营一年后,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公司经营状况不佳,亏损20万元。

甲认为,根据约定,乙、丙、丁应当按照约定承担相应的亏损,故要求乙、丙、丁按照约定承担20万元的亏损。

乙、丙、丁则认为,公司亏损是全体股东共同造成的,应当按照持股比例承担亏损,即乙、丙、丁各自承担5万元的亏损。

双方为此产生纠纷。

【问题】1. 甲、乙、丙、丁之间的约定是否有效?2. 公司亏损应由哪些股东承担?3. 如果公司亏损,乙、丙、丁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二、案例分析及解答1. 甲、乙、丙、丁之间的约定是否有效?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出资比例享有利润分配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甲、乙、丙、丁之间约定利润分配比例,属于公司章程的范畴,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约定有效。

2. 公司亏损应由哪些股东承担?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司亏损,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承担。

”本案中,甲、乙、丙、丁四人共同出资成立公司,按照持股比例承担公司亏损。

因此,公司亏损应由甲、乙、丙、丁四人按照持股比例承担,即甲承担12万元、乙承担4万元、丙承担3万元、丁承担1万元。

3. 如果公司亏损,乙、丙、丁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司亏损,股东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乙、丙、丁作为公司股东,按照持股比例承担公司亏损。

因此,如果公司亏损,乙、丙、丁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即乙承担4万元、丙承担3万元、丁承担1万元。

本案涉及公司股东之间的利润分配和亏损承担问题。

通过分析,我们得出以下结论:1. 甲、乙、丙、丁之间的约定有效。

2. 公司亏损应由甲、乙、丙、丁四人按照持股比例承担。

法律硕士历年案例分析(3篇)

法律硕士历年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硕士作为我国高等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培养目标是培养具有较高法律素养、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的高层次法律人才。

案例分析作为法律硕士教育的重要环节,旨在通过分析典型案例,帮助学生掌握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思维能力。

本文将选取近年来具有代表性的法律硕士案例分析,从实体法、程序法、司法解释等方面进行梳理,以期为法律硕士教育提供参考。

一、实体法案例分析1. 案例一:张某某故意杀人案案情简介:被告人张某某因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纠纷,持刀将王某某刺死。

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某某死刑,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分析:本案涉及故意杀人罪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某与王某某发生纠纷,持刀将王某某刺死,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在分析此类案件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故意:被告人是否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是认定故意杀人罪的关键。

在本案中,张某某与王某某发生纠纷,持刀将王某某刺死,表明其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

(2)故意杀人罪的犯罪行为:被告人是否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某持刀将王某某刺死,其行为属于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3)故意杀人罪的犯罪结果:被告人是否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

在本案中,张某某的行为导致了王某某的死亡,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结果。

2. 案例二:李某交通肇事逃逸案案情简介:被告人李某驾驶机动车与被害人赵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赵某某死亡。

事故发生后,李某驾车逃逸。

一审法院以交通肇事逃逸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分析:本案涉及交通肇事逃逸罪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肇事逃逸罪是指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发生事故,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警或者报警后不按照规定处理事故的行为。

在本案中,李某驾驶机动车与赵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赵某某死亡,事故发生后,李某驾车逃逸,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逃逸罪的构成要件。

法律硕士_案例分析(3篇)

法律硕士_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小区发生了一起高空抛物事件,导致一名行人受伤。

经调查,抛物者是该小区某栋楼的一住户。

由于该事件造成了人员伤亡,引发了小区居民的高度关注,也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案例分析该事件的法律处理。

二、案例分析1. 事件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高空抛物事件属于建筑物抛掷物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应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处理。

2. 侵权责任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抛物者作为该栋楼的住户,是侵权责任主体。

3. 侵权责任的承担(1)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抛物者应当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

(2)赔礼道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侵权人应当向受害人赔礼道歉。

在本案中,抛物者应当向受害人赔礼道歉,以消除对受害人精神上的伤害。

(3)消除危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侵权人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危险。

在本案中,抛物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如安装防护网、加强管理等。

4. 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责任人追偿。

在本案中,受害人可以要求抛物者承担侵权责任,并可以向该栋楼的其他住户追偿,如果抛物者无力承担全部责任。

三、法律处理1. 诉讼途径受害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抛物者承担侵权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将依法审理案件,确定侵权责任的承担。

法律硕士案例分析汇总(3篇)

法律硕士案例分析汇总(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硕士教育日益受到重视。

法律硕士作为连接法律理论与法律实践的桥梁,培养了大量具备法律素养和实务能力的法律人才。

案例分析作为法律硕士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实践能力。

本文将汇总一些典型的法律硕士案例分析,以期为法律硕士教育提供参考。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某公司诉王某劳动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王某于2015年7月1日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3年。

2018年6月30日,公司以王某不胜任工作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王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分析:(1)本案争议焦点: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分析结果:公司主张王某不胜任工作,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2. 案例二:张某诉李某侵权责任纠纷案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系邻居,2017年8月,李某在自家庭院种植树木,树木的枝条伸入张某家,导致张某家房屋漏雨。

张某多次与李某协商,要求李某修剪树木,但李某拒绝。

张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损失。

分析:(1)本案争议焦点:李某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分析结果:李某在自家庭院种植树木,树木的枝条伸入张某家,导致张某家房屋漏雨,给张某造成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李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案例三:某市住建局诉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行政处罚案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开发某住宅小区时,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

法硕(非法学)考研民法案例 道路交通事故的解析

法硕(非法学)考研民法案例 道路交通事故的解析

法硕(非法学)考研:民法案例道路交通事故的解析一、案例介绍案情:2005年6月25日,被告吴某驾车在房山区将阎某某撞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阎某某于7月8日死亡。

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吴某承担次要责任,阎某某承担主要责任。

另,被告吴某曾向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永安保险北京分公司)投保责任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的第三者责任险。

本次事故发生后,给阎某某的亲属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391288.87元。

被告吴某已支付阎某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18885元人民币。

因经济损失的赔偿数额无法协商一致,受害人阎某某的亲属委托本所律师对肇事车辆司机吴某提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

律师意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相关规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是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的强制性保险,保险公司对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险项下的损害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无过错责任,不以被保险人的过错为赔偿要件。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

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按照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案应将永安保险北京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永安保险北京分公司在肇事车辆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10万元的赔偿责任,被告吴某承担剩余赔偿部分中的30%的赔偿责任。

被告永安保险北京分公司辩称,其对原告不具有直接的赔付义务,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永安保险北京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永安保险北京分公司赔偿原告10万元人民币,判决被告吴某承担剩余部分中的30%的赔偿责任。

二、道路交通事故案人身损害赔偿范围:1.医疗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法硕(非法学)考研案例分析

法硕(非法学)考研案例分析

法硕(非法学)考研: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因果关系的问题甲为了杀害妻子乙,便在乙的食物中下毒,乙吃后呕吐不止,十分痛苦。

甲见状顿生怜悯,开车送乙去医院抢救,在途中,由于车速过快,加之心情紧张,车的右侧撞在路边水泥杆,乙当场被撞死。

(1)对该案件的因果关系进行分析(2)甲应该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辨析题] 只要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就必定构成数罪大纲配套练习提高练习里的辨析题。

所给答案中没有提到法定的一罪(结合犯,集合犯)。

这怎么说?不应该有吗?《案例1》有一丑女始终嫁不出去,希望被拐一天夜晚终于梦想成真被人绑架,天亮后绑匪嫌她丑,将其送回原处此女坚决不下车,绑匪咬牙跺脚把车钥匙扔给丑女说:走。

车不要了!!!'问:1、绑匪构成绑架罪还是拐卖妇女儿童罪?属于犯罪中止、既遂、还是未遂?2、绑匪把车钥匙扔给丑女行为是否构成赠与?3、丑女能否合法取得该车辆的所有权?4、若绑匪抛弃车辆而去,丑女能否通过先占的方式取得车辆所有权?5、若丑女说:你不娶我,我就要你的车,绑匪迫于压力,将车交给丑女,丑女是否构成犯罪?是属于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又或其他?《案例2》甲乙丙三人挟持某女甲欲行强奸,先上,女激烈反抗,未得逞乙,次之,女激烈反抗,未得逞丙,最后,女因前面激烈反抗,无力气,得逞。

问:甲乙丙三人的行为如何定性?[案例分析] 刑法案例题一人去池塘偷鱼,用传统炸鱼的方法,导致其他炸鱼的人一人死亡,3人重伤,此人因害怕未偷走被炸死的鱼逃离现场,问,此人行为构成什么犯罪?其中是盗窃未遂还是中止还是预备呢[简答题] 直接故意间接故意丈夫甲想毒死妻子然后放药,明知孩子丙可能中毒,由于杀妻心切而不顾孩子的死活,甲对乙的心理态度和对丙的心理态度[法条解析] 关于金融工作人员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是不是只定伪造货币罪?《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三款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出发.关于金融工作人员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是不是只定伪造货币罪,但是这两个行为针对一般主体是两个独立的罪名。

非法学法律案例分析(3篇)

非法学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公司被告:张某原告某公司与被告张某于2016年6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6月1日起至2019年5月31日止。

劳动合同中约定,张某担任该公司某部门经理职务,月薪为人民币10000元。

合同期内,张某工作表现良好,但于2018年10月15日,张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并与原告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被告张某离职后,因认为原告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其工资,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原告公司支付其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原告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被告张某工资,依法判决原告公司支付被告张某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原告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焦点1. 原告公司是否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被告张某工资?2. 原告公司是否应支付被告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三、案例分析1. 原告公司是否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被告张某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本案中,原告公司与被告张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张某的月薪为人民币10000元。

然而,原告公司在实际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未按照约定支付张某工资,构成违约。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原告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被告张某工资。

2. 原告公司是否应支付被告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原告公司与被告张某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公司应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原告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张某工资,构成违约,依法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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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非法学考研经典案例解析
(二
案例1.
农民某甲与某肉联厂约定:由肉联厂将其所有的两头黄牛宰杀后,净得的牛肉按每千克7元的价格进行结算;牛头、牛皮、牛下水归肉联厂,再由某甲付宰杀费
40元。

在宰杀过程中,肉联厂屠宰工人在其中一头牛的下水中发现牛黄70克。

肉联厂将这些牛黄出售,每克40元,共得2800元。

某甲得知此事后,认为牛黄应当归其所有,遂向肉联厂索取卖牛黄所得的2800元价款。

肉联厂认为牛黄在牛下水中,而牛下水按约定是归肉联厂的,因此拒绝给某甲该款。

双方发生纠纷。

[问题]
1.两头牛的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给了肉联厂?
2.牛黄应归谁所有?
3、某甲能否要回此2800元?法律上的依据是什么?
分析:孳息的归属1.两头牛的所有权没有转移。

由于某甲与肉联厂之间只存在牛肉加工承揽合同,并将牛头、牛皮、牛下水及屠宰费40元作为肉联厂将牛宰杀并加工成牛肉这一行为的报酬,并无约定牛整体转让的意思表示,因此两头牛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2.牛黄归某甲所有。

牛黄是牛的孳息,而不是牛下水的孽息,根据孳息归属的原则,孽息的归属应当与其主物相一致,自然牛黄应当归牛的所有人某甲所有。

3.某甲有权要回2800元。

因为牛黄是归某甲所有,肉联厂所得的2800元属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案例2.
刘某,以放牧为生,某日突然发现自己的牛群里多了一头大黄公牛,周围的人也无人询问此牛。

几天后,其妻劝刘某将此牛卖掉。

以免惹出麻烦,刘某便以自己的牛为名,去村委会开出证明,到市场上将牛以1200元的价格出卖给邻村的王某。

一天,此牛被失主李某发现,便要求王某返还。

王某称牛是从刘某处买的,并有证明为据,拒不交牛。

于是李某便找到刘某,要求其返还卖牛所得的1200元。

刘某认为牛又不是他偷的,也不是拣的,而是自己跑来的,合理合法,拒不承担责任。

李某只好诉到法院,要求刘某返还卖牛所得1200元。

[问题]
[问题]
1.刘某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2、法院是否应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
分析:不当得利及其效力
1.刘某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的行为。

本案中,刘某见自己牛群里多出一头牛后,故意占为已有,没有合法根据,并以非法手段骗得卖牛证明卖掉此牛,取得不当利益,属于不当得利。

2.法院应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在本案中,刘某卖牛所得的1200元属于不当利益,应返还给受损失人李某。

考察法条:《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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