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路政管理总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路政管理规定

路政管理规定路政管理规定为加强公路管理,提高路政管理水平,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制定了路政管理规定,下面是详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路政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管理,提高路政管理水平,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
本规定所称路政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为维护公路管理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统称“路产”)的行政管理。
第三条路政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行政”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部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主管全国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公路法》的规定或者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路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职责如下:(一)宣传、贯彻执法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保护路产;(三)实施路政巡查;(四)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五)维持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六)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七)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依照《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受让公路收费权或者由国内外经济组织的投资建成的收费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负责。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路产。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路产的义务,有检举破坏、损坏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行为的权利。
路政所行政许可审批流程图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改线许可审批环节办事流程(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铁驳车、履带车及也许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上公路行驶
许可审批环节办事流程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苍溪县公路路政管理所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苍溪县公路路政管理所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苍溪县公路路政管理所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苍溪县公路路政管理所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苍溪县公路路政管理所
设施,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许可审批环节办事流程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苍溪县公路路政管理所
在公路增设平面交叉道口许可审批环节办事流程
15。
公路路政管理规定(试行)-交通部令第24号

公路路政管理规定(试行)正文:---------------------------------------------------------------------------------------------------------------------------------------------------- 公路路政管理规定(试行)(1990年9月24日交通部令第2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证公路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路路政管理,是指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公路主管部门的授权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以下简称“路产”),维持公路合法权益和为发展公路事业所进行的行政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路政管理。
专用公路路政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四条公路路政管理工作遵循“管养一体、综合治理、预防为主、依法治路”的原则。
第二章路政管理第五条公路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
省、地(市)、县(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可分别设立相应的路政管理部门,配备相应的路政管理人员,具体实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公路养护道班和养护人员对所辖路段应依法保护路产,制止毁坏路产行为,并及时向公路管理机构和路政人员报告有关情况。
第六条路政管理人员分为专职路政管理人员、兼职路政管理人员和义务路政管理人员。
兼职、义务路政管理人员由县(市)级公路管理机构聘用。
第七条公路管理机构及专职路政管理人员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二)实施公路巡查;(三)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止、查处各种违章利用、侵占、污染、毁坏和破坏路产的行为;(四)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五)审理从地面、公路上空或地下穿(跨)越公路的其他设施的建筑事宜;(六)对在特殊情况下利用、占用公路和超限运输车辆通过公路进行审批,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七)维护公路渡口和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的正常秩序;(八)为处理违反公路管理法规的行为,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询问、取证、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九)对损害路产或发生侵权行为又拒不接受查处的车辆,责令停止行驶。
大型涉路工程建设行政许可实施管理办法

大型涉路工程建设行政许可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大型涉路工程建设行政许可程序,确保大型涉路工程建设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并与公路发展规划相适应,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公路法》、《行政许可法》、《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路政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公路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公路系统管辖的国、省道(含高速公路)的大型涉路工程建设行政许可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大型涉路工程是指下列项目的建设涉及两市(含)以上,或者虽在一市范围内,但该项目的实施将导致公路改造、改线或者影响公路发展规划实施的工程。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及用地的;(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三)需要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第四条大型涉路工程建设行政许可实行工程设计方案预先审查制度,工程设计方案未经预先审查不得办理涉路工程建设行政许可手续.前款工程设计方案包括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设计阶段和施工图阶段设计方案。
第五条省厅公路局负责全省大型涉路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建设行政许可及相关工作。
大型涉路工程既涉及普通国省道又涉及高速公路的,由路政一处牵头负责,路政二处配合;大型涉路工程只涉及高速公路的,由路政二处牵头负责。
市级公路局负责辖区内大型涉路工程建设现场的勘察、设计方案、建设行政许可受理资料的审核、许可后的监督实施、资产的接收等工作.县级公路局、高速公路管理处(高速公路路政大队)具体负责辖区内大型涉路工程建设现场的勘察、行政许可的受理、赔(补)偿费的收取、建设过程的监督和管理、资产的具体接收等工作。
大型涉路工程建设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第二章涉路工程工可阶段设计方案的审查第六条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涉路工程建设单位需提交以下资料:1、建设单位申请;2、涉公路工程与公路交叉时的交叉方案、交角、净空、净高,被交叉公路的现状等级、宽度,以及规划的等级和宽度等相关资料;3、其它相关资料。
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号]
![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号]](https://img.taocdn.com/s3/m/866e12ce3086bceb19e8b8f67c1cfad6195fe995.png)
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号)现发布《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自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省长程安东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七日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称《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路政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和在建公路(以下称“路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四条公路路政管理,是公路主管部门和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保护路产,保障公路畅通和发展公路事业所进行的行政管理。
第五条公路路政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养管结合”的原则。
省交通厅是全省公路路政管理的主管部门,经其授权,由省公路局负责全省公路路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国道、省道和县道的路政管理由公路管理机构按辖区分别实施。
乡道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对做出突出成绩或举报、查处有功的单位、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公安、土地、城建、环保、工商行政管理、林业、水利、电力、邮电等部门有责任支持、配合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确保公路安全畅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公路管理法规,爱护路产,保障公路畅通的义务,有检举、揭发、制止违章利用、侵占、破坏路产行为的权利。
第七条省、地(市)、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内应设立路政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职、兼职管理人员。
《河南省公路路政许可实施办法》

《河南省公路路政许可实施办法》河南省公路路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202x年6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路路政许可依法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公路路政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路政许可是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权,根据公路路政许可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准许申请人从事某一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
公路路政许可申请人是指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公路路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许可工作。
第五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成立公路路政许可委员会,对复杂或者重大的公路路政许可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章路政许可事项第六条修建铁路、公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
第七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
第八条因抢险、防汛需要,在高速公路特大型桥梁周围三百米,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
第九条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确需在公路上行驶。
第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确需在公路上行驶。
第十一条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第十二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第十三条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
第十四条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
第十五条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区、立交区、服务区和过路天桥区设置广告设施。
第三章管辖第十六条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下列路政许可事项:(一)修建铁路、公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国道、省道或者使国道、省道改线;(二)跨越、穿越国道、省道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三)因抢险、防汛需要在特大型桥梁周围三百米、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四)跨省辖市进行超限运输;(五)在国道、省道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埋设天然气、石油管线等危险设施;(六)高速公路路政许可事项。
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行政许可指南

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行政许可指南
一、 占用、利用、挖掘公路或公路改线许可
二、跨、穿越公路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许可
三、因抢险、防汛需要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范围内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扩宽河床许可
四、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需要在公路上行驶许可
五、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行驶公路许可
六、在公路及公路两侧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许可
七、在公路上增设交叉道口许可
八、在公路两侧控制区内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许可
九、更新、砍伐公路行道树及公路用地内树木许可
倚窗远眺,目光目光尽处必有一座山,那影影绰绰的黛绿色的影,是春天的颜色。
周遭流岚升腾,没露出那真实的面孔。
面对那流转的薄雾,我会幻想,那里有一个世外桃源。
在天阶夜色凉如水的夏夜,我会静静地,静静地,等待一场流星雨的来临…
许下一个愿望,不乞求去实现,至少,曾经,有那么一刻,我那还未枯萎的,青春的,诗意的心,在我最美的年华里,同星空做了一次灵魂的交流…
秋日里,阳光并不刺眼,天空是一碧如洗的蓝,点缀着飘逸的流云。
偶尔,一片飞舞的落叶,会飘到我的窗前。
斑驳的印迹里,携刻着深秋的颜色。
在一个落雪的晨,这纷纷扬扬的雪,飘落着一如千年前的洁白。
窗外,是未被污染的银白色世界。
我会去迎接,这人间的圣洁。
在这流转的岁月里,有着流转的四季,还有一颗流转的心,亘古不变的心。
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号

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正文:---------------------------------------------------------------------------------------------------------------------------------------------------- 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1993年11月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号文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护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
专用公路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公路路政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养护和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以下统称公路路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公路主管部门和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公路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公安、土地管理、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水利、邮电等有关部门有责任协助公路管理部门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公路管理部门负责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审批跨越公路的其他设施的建筑事宜,核批公路的特殊利用、占用和超限运输,维持公路渡口和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的正常秩序,保障公路完好畅通。
第七条公路路政管理人员上路执行公务,应按规定佩戴“中国公路路政”胸徽,并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路政管理证”及指挥旗(灯)。
路政巡查车辆应装有“路政管理”标牌和标志灯饰。
公路路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宽公路路基和增建其他公路设施所需要的土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征用或划拨手续。
第九条市、县人民政府应按(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划定公路两侧建筑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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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行政许可(以下简称路政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路政管理规定》、《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路政许可是指路政管理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按照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路政管理标准、规范进行审查,准予其从事与路政管理有关的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实施路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路政管理部门实施路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路政许可由路政管理大队负责实施,并实行内控逐级审查制度,路政管理大队提交的审查意见在经支队、总队核定后,依法向申请人作出许可决定。
第二章许可项目及依据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确需行驶高速公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向路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向路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高速公路或者使高速公路改线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九条、《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向路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九条在高速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向路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跨越、穿越高速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十条、《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向路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在高速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五条、《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向路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三章申请与受理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路政许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路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书格式文本由路政管理部门免费提供。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路政许可申请,代理人办理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第十三条申请人申请路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路政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各类复印资料必须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一)设置非公路标志、临时占(利)用高速公路及公路用地和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需提交如下材料:1、正式申请函。
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该非公路标志和临时占用物的所有权人向路政管理部门提交正式文函,说明申请事项、申请期限、相关理由等,并附法人资质复印件及加盖公章;2、施工计划(方案)和平面图。
施工计划(方案)中应有与申请事项有关的施工期限、具体位置、施工单位、施工保障措施、改造修复措施等相关内容,施工平面图中应包含有该非公路标志和临时占用物的具体位置、离边沟或路面的空间距离、安全保障设施的设置方位等信息;3、工程设计图。
主要是该非公路标志、临时占用物的具体工程技术设计图,能够科学地反映出该段(个)工程的原貌以及相关技术数据信息,需要改造修复高速公路的,应有全面的改造修复措施;4、委托(授权)书或相关承建合同(协议)。
若申请人委托其它单位承建(施工),须由申请人指明该项工程的施工方,并以相关文件证明二者关系,以保障施工期间路政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确保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
承建(施工)人是申请人下属单位的,申请人应当出示其委托或授权其下属单位进行承建的委托(授权)书,承建人不是申请人下属单位的,申请方应当出示其与该承建单位的相关承建合同(协议);5、相关情况承诺书。
申请人应制定详细的安全保障、防护措施,并作出相关安全承诺,确保施工期间的各项保障、防护措施落实到位,保证该非公路标志和临时占用物存在期间不影响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承诺如遇高速公路拓宽(改建),无条件自行拆除。
设置公益性广告的,还应当承诺决不作任何其它商业用途;6、承建(施工)方和工程监理方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承建(施工)方必须提供能证明其具有相关承建资质的各种证书复印件,以及工程监理方的各种资质证书复印件,其中需要年检的应当年检至上一年末;7、该路段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签署的意见。
占(利)用高速公路及公路用地的,申请人应当就其申请事项,首先征求该路段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意见,然后提供该路段经营管理单位的答复意见(文函)复印件,以供路政管理部门参考;8、申请人与路政大队签订的协议书。
申请时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申请人(施工方)就缴纳占用、补偿、安全维护费用等与路政大队达成意向性协议,申请人(施工方)在意向性协议书上单方面签字盖公章。
其中,设置广告类的,应当签订《临时设置非公路标志协议书》;跨线工程类的,应当签订《临时占用高速公路及高速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协议书》、《跨线工程临时占用高速公路及高速公路用地补充协议书》;埋设工程类的,应当签订《临时占用高速公路及高速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协议书》、《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协议书》。
9、其它相关材料。
如一些大型工程,需要有国家、省、部等的相关文件材料等。
(二)超限运输车辆确需行驶高速公路的,申请人(一般指承运人)需提交如下材料:1、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总体轮廓图;2、超限车辆的厂牌型号、自载质量、轴载质量、轴距、轮数、轮胎单位压力、载货时总的外廓尺寸等有关资料;3、货物运输的起讫点、拟经过的路线和运输时间;4、申请人有效证件(车辆行驶证、法人证书、身份证等)复印件;5、车辆外廓彩色照片。
6、申请人与路政管理部门签订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高速公路协议书》。
第十四条路政管理部门收到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当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路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路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同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或3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在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后受理申请,申请人填写《路政管理许可申请表》,路政管理部门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第四章审查与决定第十五条路政管理部门受理路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路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确定审查申请材料的方式。
第十六条路政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审查后,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路政许可决定;15日内不能作出路政许可决定的,经路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路政管理部门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路政管理行政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颁发《路政管理许可证》。
第十八条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对申请事项现场勘查的,路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指定2名以上工作人员(重点工程、特大项目或大型跨设区市超限运输的可报请总队派员参与)与申请人共同到实地勘查确认。
第十九条路政管理部门作出不予路政许可的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路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路政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路政管理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路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路政许可决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五章听证第二十二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路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路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路政许可事项,路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路政许可决定前填写《行政许可听证公告》,并举行听证。
听证公告应当明确听证事项、听证举行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要求及提出申请的时间和方式等。
第二十三条路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路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路政许可决定前填写《行政许可征求意见告知书》、《行政许可告知听证权利书》等文书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收到路政管理部门路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后五日内提交申请听证的书面材料。
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路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书面材料二十日内组织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发出《行政许可告知听证权利书》,将听证的事项、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第二十六条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举行听证前,撤回听证申请的,应当准许,并予记录。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代理人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第二十八条根据规定需要听证的,由路政管理部门具体实施路政许可的机构负责组织。
听证由路政管理部门的法制机构主持。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路政管理部门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举行听证时,路政许可审查人提出许可审查意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第三十条听证应当制作《行政许可听证笔录》、《行政许可听证报告》,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路政许可事项;(二)听证参加人姓名、年龄、身份;(三)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姓名;(四)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五)路政许可审查人提出的审查意见;(六)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内容。
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听证后将听证笔录当场交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审核,并签名或盖章。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拒绝签名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说明情况。
第三十一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提出书面意见。
第三十二条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路政许可期限内。
第六章变更与延续第三十三条被许可人在路政许可有效期满前要求变更路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路政许可决定的路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