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汇编
炼铁厂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炼铁厂员工的职业健康,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炼铁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炼铁厂所有从事生产、管理、维修等岗位的员工。
第三条炼铁厂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2. 安全生产,以人为本;3. 全员参与,责任到人;4. 科学管理,持续改进。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炼铁厂职业卫生管理实行厂部领导负责制,具体职责如下:1. 厂长:全面负责炼铁厂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定期听取职业卫生工作报告,解决重大职业卫生问题。
2. 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制度,监督各部门执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定期开展职业卫生检查。
3.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职业卫生措施,确保员工职业健康。
4. 员工:自觉遵守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参与职业卫生培训,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第三章职业卫生培训第五条炼铁厂应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内容包括:1. 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2. 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3. 职业病防护措施;4. 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与维护。
第六条培训结束后,应进行考核,确保员工掌握职业卫生知识。
第四章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与控制第七条炼铁厂应定期对生产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包括:1. 粉尘;2. 有毒有害气体;3. 高温、高湿、高噪音;4. 辐射等。
第八条对识别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应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控制:1. 改造生产工艺,降低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2. 加强通风、排毒、除尘等设施;3. 提供个人防护用品,并指导员工正确使用;4. 定期监测职业病危害因素,确保达标。
第五章个人防护用品第九条炼铁厂应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个人防护需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包括:1. 防尘口罩;2. 防护服;3. 防护手套;4. 防护眼镜等。
第十条员工应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六章职业健康检查第十一条炼铁厂应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包括:1. 入厂体检;2. 定期体检;3. 职业病检查;4. 健康档案管理。
冶金企业有害作业职业卫生管理通用规程模版

冶金企业有害作业职业卫生管理通用规程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冶金企业有害作业职业卫生管理,保护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本规程制定。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冶金企业有害作业职业卫生管理,涉及有害作业的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均应遵守。
第三条冶金企业有害作业职业卫生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以预防为主,注重综合治理;2. 科学、技术为依托,不断提高管理水平;3. 主要责任由企业承担,充分保护从业人员的健康权益。
第二章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第四条冶金企业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对每一位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评估和记录。
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应包括从业人员的个人信息、职业史、健康状况、体检结果等内容,并定期更新。
第五条冶金企业有义务向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如防护眼镜、防护口罩、防护手套等。
从业人员应按照规定正确佩戴,并参与相关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第六条冶金企业应制定从业人员培训计划,定期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培训内容应包括有害作业的危害性、防护知识和技能、危险源的识别和防控等。
培训记录应及时保存,并留存相关证件。
第三章有害作业环境管理第七条冶金企业应对有害作业环境进行全面评估,确定有害因素及其危害程度。
评估内容应包括空气质量、噪声、振动、尘埃、化学物质等。
第八条冶金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有害作业环境污染物的排放,减少有害物质对从业人员的危害。
有害物质的应急处理措施应做好,并及时通知从业人员。
第九条冶金企业应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对有害作业环境进行监测。
监测结果应及时通报从业人员,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第四章事故应急管理第十条冶金企业应制定有害作业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预案应包括事故的定义、紧急处理措施、救护方法等。
从业人员应掌握并遵守预案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冶金企业应建立事故事后处置制度,并及时记录事故的原因、经过和处理结果。
对于重大事故应报告有关部门,并组织调查,落实责任。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评估第十二条冶金企业应建立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制度,对有害作业环境、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等进行检查。
冶金焦化生产企业的职业卫生管理范本

冶金焦化生产企业的职业卫生管理范本职业卫生是保障职工健康的重要工作,对于冶金焦化生产企业来说尤为重要。
冶金焦化生产工作环境复杂,存在着高温、有害气体、粉尘等职业危害因素,因此职业卫生管理是确保职工健康安全的关键。
下面是一个冶金焦化生产企业的职业卫生管理范本,供参考:第一章职业卫生管理概述1.1 职业卫生管理目标和原则(1)目标: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和工作环境的安全。
(2)原则:科学预防、综合管理、适度有序、依法管理、分工协作。
1.2 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和责任(1)设立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2)明确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责和工作内容,将其纳入企业管理体系中。
1.3 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培训(1)根据岗位需要,对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进行系统培训,提高其职业卫生管理和技术水平。
(2)定期组织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进行学习和交流,提高其专业素质。
1.4 职业卫生管理档案管理(1)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对职工的健康状况、职业卫生监测数据等进行归档管理。
(2)确保职业卫生管理档案的保密性和完整性。
第二章职业危害辨识与评价2.1 职业危害辨识(1)全面收集有关冶金焦化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
(2)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现场调研,辨识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
(3)编制职业危害辨识报告,明确职业危害因素的分布和影响范围。
2.2 职业危害评价(1)针对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定量评价,确定其对职工的危害程度。
(2)根据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降低职业危害程度。
第三章职业危害控制3.1 职业危害控制原则(1)优先采取工艺控制措施,降低职业危害因素的产生和排放。
(2)实施集中处理和个体防护相结合的控制措施,保护职工的健康。
3.2 职业危害控制措施(1)本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有效控制职业危害因素的产生和扩散。
(2)落实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其正常使用和有效性。
冶金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保障冶金行业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预防职业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成立冶金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全面领导和管理。
2. 设立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职业卫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3.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职业卫生工作负总责,确保本部门职工的职业健康。
三、职业卫生管理内容1. 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与评价(1)对本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识别和评价,包括生产过程、作业环境、设备设施等方面。
(2)根据识别和评价结果,制定相应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
2. 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1)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采取工程技术措施、个体防护措施和健康监护措施等。
(2)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设置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
3.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控制(1)定期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确保其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制定控制措施,降低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
4. 职业健康检查(1)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2)建立职工职业健康档案,对职工的健康状况进行跟踪管理。
5. 职业卫生培训与宣传教育(1)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提高职工的职业病防治意识。
(2)通过多种形式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活动,营造良好的职业卫生氛围。
6. 应急处理(1)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
(2)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职工的应急处置能力。
四、监督检查与考核1. 对本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
2. 对违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3. 对职工进行考核,将职业卫生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冶金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订。
钢铁厂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钢铁厂职业卫生管理工作,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预防职业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厂所有从事生产、科研、管理、服务等岗位的职工。
第三条职业卫生管理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确保职工职业健康权益。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厂长对本厂职业卫生工作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安全环保部门负责本厂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职责如下:1. 制定和实施职业卫生管理制度;2. 负责职业卫生培训和宣传教育;3. 组织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4. 监督检查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和防护设施的维护;5. 负责职业卫生档案的管理。
第六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职业卫生工作负直接责任,具体职责如下:1. 落实职业卫生管理制度;2. 组织开展本部门职业卫生培训;3. 配合安全环保部门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4. 负责本部门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和防护设施的维护;5. 定期向安全环保部门报告职业卫生工作情况。
第七条职工有义务遵守职业卫生管理制度,配合职业健康检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第三章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与防护第八条安全环保部门负责对本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包括:1. 物理性因素:噪声、振动、高温、低温、辐射等;2. 化学性因素: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等;3. 生物性因素:细菌、病毒、寄生虫等。
第九条对监测到的职业危害因素,应采取以下防护措施:1. 优化生产工艺,降低有害物质排放;2. 设置防护设施,如通风、除尘、降噪等;3. 定期检测防护设施的有效性;4. 提供个人防护用品,如防尘口罩、耳塞、防护服等;5. 加强职业卫生培训,提高职工的自我防护意识。
第四章职业健康检查与职业病诊断第十条厂安全环保部门负责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包括:1. 新员工入职前健康检查;2. 定期职业健康检查;3. 职业病疑似症状检查;4. 职业病诊断。
炼钢厂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保障炼钢厂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预防职业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我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目标1. 实现炼钢厂职业卫生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2. 降低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员工的危害。
3. 提高员工职业健康水平。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建立炼钢厂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厂职业卫生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 设立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3. 各车间、班组设立职业卫生管理员,负责本车间、班组职业卫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四、职业卫生管理内容1.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1)对炼钢厂各生产环节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包括粉尘、噪声、高温、辐射等。
(2)对监测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评估职业病危害程度。
2. 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1)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配备相应的防护设施,如防尘口罩、耳塞、防护服等。
(2)定期检查和维护防护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
3. 健康教育与培训(1)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提高员工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
(2)定期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增强员工的健康意识。
4. 健康检查与职业病诊断(1)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定期健康检查。
(2)对疑似职业病病例进行及时诊断、治疗和康复。
5. 职业病报告与处理(1)建立职业病报告制度,对职业病病例进行及时报告。
(2)对职业病病例进行调查、分析,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职业病的发生和扩散。
五、实施与监督1. 各级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2. 定期对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对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等处理。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炼钢厂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不一致,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为准。
冶金企业粉尘作业职业卫生管理规程(5篇)

冶金企业粉尘作业职业卫生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冶金企业粉尘作业的职业卫生管理,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冶金企业中进行粉尘作业的职工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粉尘作业职业卫生管理应遵循科学性、可行性和实施性原则。
第四条冶金企业应建立健全粉尘作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粉尘作业职业卫生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终身教育和法律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岗位责任第六条冶金企业应设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粉尘作业职业卫生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应设置职业卫生管理岗位,明确岗位职责,落实责任制。
第八条冶金企业应设立职业卫生监测岗位,负责粉尘作业现场职业卫生监测和数据分析工作。
第九条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应制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明确管理措施、监督要求和教育培训内容。
第十条冶金企业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包括职业卫生监测记录、职业病防治措施、职工健康档案等。
第三章粉尘作业的职业危害及防护措施第十一条冶金企业应对粉尘作业的职业危害进行评估,确定预防控制措施。
第十二条冶金企业应采取技术措施、管理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保障职工的职业健康。
第十三条冶金企业应建立和完善粉尘排放控制设施,确保粉尘浓度达到国家标准。
第十四条冶金企业应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并进行相关培训,确保职工正确使用。
第十五条冶金企业应定期对粉尘作业场所进行清扫和通风,清除粉尘积累。
第四章职业卫生监测和卫生检测第十六条冶金企业应定期进行职业卫生监测,确保职工的职业健康。
第十七条职业卫生监测应包括粉尘浓度、粉尘颗粒大小、粉尘成分等内容。
第十八条职业卫生监测结果应及时反馈给相关人员,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改善。
第十九条冶金企业应定期进行卫生检测,对粉尘作业人员进行体检,及时发现职业病症状。
第五章职工教育和培训第二十条冶金企业应定期组织粉尘作业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教育和培训。
2024年冶金企业粉尘作业职业卫生管理规程

2024年冶金企业粉尘作业职业卫生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冶金企业粉尘作业职业卫生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粉尘对职工健康的危害,保障职工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冶金企业中进行粉尘作业的相关人员,包括冶炼车间、烧结车间、轧钢车间等。
第三条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粉尘作业职业卫生管理体系,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保障职工健康。
第四条冶金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粉尘作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并定期评估和修订。
第五条冶金企业应当加强职工培训,提高职工的职业卫生意识和技能,确保职工能够正确使用个人防护装备和设备。
第二章职业卫生管理措施第六条冶金企业应当优先考虑工艺技术上的改进,降低粉尘产生量和浓度。
采取有效措施,降低粉尘的扬尘量和飞散范围。
第七条冶金企业应当采取防尘工程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封闭设备、密封管道、安装除尘设备等,减少粉尘进入空气中。
第八条冶金企业应当加强工作环境监测,定期检测粉尘浓度,确保粉尘浓度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第九条冶金企业应当加强作业场所的通风管理,确保通风设备良好运行,保持良好的通风效果。
第十条冶金企业应当加强职工身体健康监测,定期进行体检,及时发现职工健康异常问题。
第三章个人防护措施第十一条冶金企业应当为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提供合适的个人防护装备,并确保其正确佩戴和使用。
第十二条冶金企业应当组织职工进行个人防护装备使用培训,包括正确佩戴、正确维护和清洁等方面的知识。
第十三条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个人防护装备的管理制度,落实检查和更换等措施,确保个人防护装备的有效性。
第十四条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应当按照规定正确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做好个人卫生,保护自己的健康。
第十五条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应当及时报告个人防护装备的损坏和失效情况,确保个人防护装备的有效性。
第四章卫生监测与评估第十六条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监测体系,对粉尘作业进行监测,了解作业环境和职工暴露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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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汇编起草人:XXX 审核人:XXX 审批人:XXX 实施日期:20130101 XXXXXXXXX 安全处发布职业健康承诺书公司全体员工:根据《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法律法规及配套规定,为进一步明确本公司职业病防治的主要工作,有效控制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杜绝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的职业健康,特此重承诺: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各项法律法规及规标准,全面落实企业职业病防治责任,切实履行企业相应法律义务。
2、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对申报容的真实性负责;正确辨识生产过程中存在(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充分掌握物质的危险、危害特性,有效落实相关职业健康防护要求。
3、保证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正常运行,按时发放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定期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健康检测,保证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符合国家标准。
4、书面如实告知员工作业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和防护措施等,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专项培训,且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承诺人:XXXXXX关于成立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的通知各车间、处室:为加强公司职业卫生健康管理,保证职业病防治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的身心健康,保证生产经营工作的正常开展,特成XXXXXX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其成员如下:组长:XXX副组长:XXX成员:XXXX XXX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全处,由XXX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XXX任专职职业健康管理员。
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职责:一、制定并整理检查培训的计划和演练,考核救护人员的业务能力,负责分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抢救所需的设备、器具、药品的设置与审批,负责事故现场的指挥抢救,物资调配及相关的对外联系工作,负责组织事故的调查和善后处理。
二、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是发生危害事故时的临时组织,由生产部及各车间主要领导、安全员等组成,负责对受伤人员的应急抢救运送,保证分公司职业病防护用品设施和抢救器具的完好。
三、应急救援的设备、器材及药品一是配备有职业病危害的车间、岗位由部门职防员负责定期检查、补充和更换;二是与当地医疗部门(迁安市中医院)合作,并配备担架、供氧或呼吸器等应急救援器具,常用急救药品,解毒剂等,并配有现场抢救用的急救箱。
四、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职责:1、完善关于职业健康的各项规章制度。
2、职业危害情况申报。
3、落实现场职业危害告知义务。
4、落实现场职业健康防护措施。
XXXXXX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第一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监督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和规章制度,拟定分公司岗位职业病防治措施、计划和经费投入等方案。
第二条、听取职业安全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关于分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意见、建议及要求,分析研究分公司目前职业健康状况,努力解决职业安全健康方面存在的问题,改善工作条件和作业环境。
第三条、领导、督促职业病前期预防工作,建立相应的防护设施,提供个人防护用品,做出职业危害评价及防护措施。
第四条、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及职业安全健康健康档案,做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和评价工作,做好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设施的维护、检修和定期检测工作。
第五条、积极宣传国家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政策及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和发动员工开展职业安全健康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广大职工的职业安全健康意识和技能。
第六条、建立职业危害防治考核机制,对防治职业危害成绩突出的个人进行适当的表彰,对无视职工健康的部门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
XXXXXX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第一条、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小组和相关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本公司围职业病防治的业务工作。
第二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工作计划,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分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深入生产现场了解各岗位职业健康危害因素调查工作,并指导各车间、工段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三条、实施职业病体检工作,建立职工卫生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四条、定期对分公司各接毒接尘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监督监测,并对作业场所做出职业健康评价和提出改进措施。
第五条、负责职工的职业病健康教育工作。
第六条、负责接触职业危害员工体检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保管工作,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业务水平。
第七条、了解国外职业病防治工作动态,认真学习掌握与职业病有关的法律、法规。
第八条、完成职业病防治的日常工作及上级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
XXXXXX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第一条、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于每年12月底前制订出下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并报领导小组审阅实施;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健康档案》;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并根据需要填报《职业病报表》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
第二条、各车间工作场所应符合下列要求: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安全健康标准GBZ 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等卫生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满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第三条、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如实向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接受监督,并保障配备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人员。
第四条、若存在技术改造时,项目责任部门要保证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要有“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第五条、保证为员工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市场部负责采购并做好质量验收;为各车间配备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防护设施由各车间负责管理和提出采购申请,职业安全健康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交领导小组批准;技术质量部负责提出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并报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及领导小组讨论实施。
第六条、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各车间在员工休息室,利用黑板报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在作业场所醒目位置公布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并在各接毒接尘工作区域设置警示标识等。
第七条、对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加热炉区域,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应急撤离通道等,并保证报警装置能正常工作。
由生产部负责组织各车间实施。
第八条、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向公司安全环保部申请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及时将监测结果公布并存档。
第九条、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如实告知员工。
员工应学习和掌握职业安全健康知识和法律法规,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用品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条、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在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组织急救工作。
第十一条、财务部按照职业病防治的要求,保障用于预防和治疗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安全健康培训等的费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第十二条、生产部应将职业病防治列入分公司方针目标管理。
第十三条、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汇总新上岗、离岗、转岗、离退职工,以便及时安排职工体检。
在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职工离岗时,必须先进行离岗职业病体检。
第十四条、生产部在制定各岗位的操作规程时,应将职业安全健康等容包括在。
结合实际,尽量采用低毒或无毒的材料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
第十五条、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建立职业病防治知识教育制度,定期对现场职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知识教育。
第十六条、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按照国家法律要求,组织现场职工进行上岗前、离岗和应急时的职业健康体检,安排疑似职业病患者的职工进行治疗,并按规定向上级报告。
第十七条、对有职业禁忌的职工,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得安排其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第十八条、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按统计年度汇总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保存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档案和职工健康档案,并将汇总材料和患有职业禁忌症的职工,报告公司。
XXXXXX职业危害申报制度第一条为了规公司生产车间的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加强对员工的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申报制度。
第二条分公司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每年及时、如实向集团公司申报职业危害,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生产车间的职业危害,是指员工在从事岗位工作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生产车间职业危害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四条按照属地化管理的要求,分公司职业危害向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申报。
第五条分公司申报职业危害时,应当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下列有关资料:(一)分公司的基本情况;(二)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三)生产车间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四)生产车间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六)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员工的管理情况;第六条生产车间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
同时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公司安全处。
第七条分公司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向公司安全处重新申报:(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进行申报;(二)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进行申报;(三)分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进行申报。
第八条分公司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向公司安全处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XXXXXX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为使职业安全健康防护设施保持良好工作状态,及时消除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缺陷,保证检修质量,延长防护设施使用寿命,节约检修时间,降低检修成本,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公司所有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按照个人、班组、车间、外委维修四级管理的原则,明确分工到人,相互协作,责任到人,做到“人人有专责,台台防护设施有人管、出现问题有人究、责任有人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