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期违约制度浅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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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预期违约(1)目录论文摘要––––––––––––––––—第一页一、前言–––––––––––––––––—第二页一、概念–––––––––––––––––—第二页二、理论基础––––––––––––––––-第三页三、预期违约的特征––––––––––––––-第四页四、预期违约的表现形式–––––––––––––第四页五、预期违约的构成条件–––––––––––––第七页六、预期违约的法律救济手段–––––––––––—第七页七、我国合同法对预期违约规定的不足之处–––––––—第七页八、对合同法中预期违约制度的一点建议––––––––-第八页九、结论–––––––––––––––––—第九页参考文献–––––––––––––––––—第九页论文摘要摘要预期违约制度发端于19世纪的英美法,1999年被引入我国《合同法》,并以专门的条文加以规定,完善了我国合同违约形态体系,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更好的保障,成为我国一项重要的合同法制度。
尽管如此,由于《合同法》对预期违约条文规定过于简陋,理论界和实务界都莫衷一是、争议很大。
因此,笔者从分析预期违约制度的起源入手,就预期违约制度的概念、理论基础、特征、形态、构成要件、法律后果等相关制度的关系等若干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阐述,从而进一步指出了我国《合同法》关于预期违约制度规定的进步与缺憾,并提出了自已的粗陋看法与浅拙建议,以期抛砖引玉。
论文关键词:预期违约拒绝履行合同法前言预期违约,亦称先期违约,预先违约,它起源于19世纪的英美法,经过长期发展,先已成为英美现代合同法的一项重要制度。
由于预期违约制度充分体现了合同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及公平原则,它对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同时预期违约救济措施不仅可以有效减少实际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而且还可以及时解决合同纠纷,从而在很大程度上避免社会资源的人为浪费。
因此预期违约制度对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立法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浅谈预期违约制度

浅谈预期违约制度来源:法律快车作者:【摘要】预期违约制度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最早起源于英美合同法。
本文从历史延革的角度对预期违约制度的起源、发展以及存在的合理性与价值作了一个简单的研究。
预期违约(Anticipatory breach of contract),亦称先期违约,是英美合同法上的独有制度。
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履行期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肯定地拒绝履行合同或以其自身行为或客观事实预示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的一种违约行为。
” 预期违约可以分为明示预期违约与默示预期违约两个基本类型。
所谓明示预期违约, 一是当事人明确地、肯定地并无条件地向相对人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
明示违约的构成必须具备下列要件:第一,必须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满前这段时间内;第二,当事人明确肯定地做出将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意思表示;第三,当事人表示的不履行必须是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这一行为将会导致另一方当事人订约的目的不能实现或严重损害其期待利益。
第四,不履行的行为必须无正当理由。
只有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无正当理由时,才构成明示违约。
所谓默示预期违约,是指当事人虽然没有明确声明其将不履行契约义务,但其行为及客观情况表明了他将不能到期履行义务。
即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或客观事实表明其将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后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当事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这一点,而一方当事人又不愿意提供必要的担保。
默示预期违约的构成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第一,债权人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债务人在履行期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
第二,债务人在合理的期限内不愿提供必要的担保。
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的最大区别是:预期违约的行为发生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而实际违约发生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后。
预期违约制度的确立,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提供了操作上的可能性。
一、预期违约的理论基础1、预期违约制度产生的经济根源在合同之债中,双方当事人经合意订立了合同,作为有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就产生了一种合同之债关系,这一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拘束力,“除当事人同意,或有解除原因之外,不容一造任意反悔请求解约,无故撤销。
管理制度预期违约制度浅论

(管理制度)预期违约制度浅论预期违约制度浅论吕西锋关键词:预期违约选择权权利行使合同解除赔偿损失预期违约(anticipatorybreachofcontract)是起源于英美法的壹种合同法律制度。
它是为了解决合同生效后至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发生于合同履行上的危险而建立的壹项法律制度。
该制度通过1853年英国霍切斯特诉戴.纳.陶尔解除雇佣合同损害赔偿案[1]确立后,经过多年的实践发展,已成为英美法系构成完整合同责任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且使这壹和制度成为和实际违约相区别、又和实际违约相对应的具有重要意义的独立制度。
之后美国的《统壹商法典》也明确采纳了预期违约制度,1980年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也引入了这壹制度,199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也对此作出了规定。
预期违约制度的确立“不仅会使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公平化,于壹定程度上避免预期违约诱发的违约风险,而且仍能够将预期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消灭于萌芽状态或降低到最低限度”。
[2]因而正确理解这壹制度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本文拟对本制度作壹简要论述。
二、预期违约的概念及其特征预期违约亦称先期违约、期前违约,是指当事人壹方于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他将不履行合同义务所构成的壹种违约。
预期违约属于合同履行前的违约,和发生于履生期限之后的实际违约不同。
和实际违约相比,它具有以下特点:1、预期违约是于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的违约,即于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即已确定对方于履行期限到来时不履行合同义务,而不是像实际违约那样表现为现实地违反了合同义务。
这种行为只能发生于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而不能是之后。
这是其和现实违约的根本区别所于。
2、预期违约侵害的不是现实债权,而是权利人的期待债权。
和实际违约侵害的已到履行期限的债权不同,它侵害的是权利人基于合同产生的壹种期待权。
浅论预期违约

浅论预期违约【摘要】预期违约是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另一方事先预料到对方可能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现象。
预期违约的原因包括经济困难、意外事件、恶意行为等。
其影响可能导致经济损失、信誉受损等后果。
为预防预期违约,合同双方可加强沟通、明确责任、设立违约金等措施。
处理方法包括协商解决、法律诉讼等。
预期违约是商业活动中常见的问题,对于双方都有一定的风险和挑战。
通过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加强风险管理等措施,有助于降低预期违约的发生率,保障各方的利益。
【关键词】预期违约、定义、原因、影响、预防措施、处理方法、结论1. 引言1.1 引言预期违约是指一方在合同中明知无法履行或者不愿履行其义务的情况下,故意违背约定,导致合同目标无法实现的行为。
预期违约是合同履行中的一种常见情况,其产生的原因和影响都值得我们深入探讨。
预期违约的原因主要包括合同方对自身能力的估计不足、对市场环境变化的误判、缺乏诚信意识等。
在商业社会中,预期违约的发生可能会给合同另一方带来经济损失、声誉损害甚至法律纠纷。
为了有效预防预期违约,合同双方可以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尽量考虑到各种可能的风险因素。
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也是重要的预防手段之一。
对于已经发生的预期违约,合同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法律途径等方式进行处理。
但无论采取何种方式,保护自身利益和维护合同权利是每个合同方应当考虑的首要问题。
预期违约是合同履行中的一种常见情况,我们应该认真对待,积极预防和处理,以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和双方利益的平衡。
2. 正文2.1 预期违约的定义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内,当一方不能如约履行其在合同中所承诺的义务时,另一方事先预料到可能会发生此类情况。
预期违约通常指在双方签署合同之初,已经预料到有可能出现一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
在预期违约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对于可能发生的违约情况已经有所了解,并在合同中事先约定了解决方案。
预期违约是一种比较特殊的违约形式,因为合同双方的预期违约意味着双方都意识到可能会有违约情况发生,并在合同中对违约情况进行了约定。
浅谈预期违约制度论文(一)

浅谈预期违约制度论文(一)预期违约制度是一种合同中的一种对违约方行为的约束机制。
它的设计旨在使得当合约中的一方无法履行其承诺时,另一方可以依据其预定的计划去行动,而不受到无法预测的冲击。
这篇文章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浅谈预期违约制度。
一、预期违约制度的意义预期违约制度的意义在于它可以在合同的签署之初,就将涉及到每一方的利益考虑进去,从而尽可能的解决后期可能产生的问题。
由于每个人都希望在合同中维护自己的利益,因此预期违约制度可以促使各方在签订合同之前认真考虑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从而使得合同的经营更加有序。
二、预期违约制度的具体措施预期违约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1.明确违约责任和约定赔偿方式。
在合同中明确对双方的违约责任和约定的赔偿方式,以给双方一个清晰明确的违约的标准和处理方式。
2.设立合同履行期限。
在合同签署前,确定履行期限和约定违约的扣款标准。
这将能促使双方在合同履行期限之前达成协议,减少因迟延交付或无法交付而产生的损失。
3.设立缓期履行约定和追加违约金条款。
设置缓期履行约定和追加违约金条款的目的是压缩违约的风险、加速服务和交付的速度,让合同双方在不违约的前提下获得更为稳定的交易环境。
三、预期违约制度的缺陷虽然预期违约制度在多数情况下都能很好地解决问题,但其仍有其缺点。
部分企业在签合同时,往往忽视了预期违约制度的必要性,没有设定合理的预期违约条款,使得违约方往往可以逃脱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另外,一些企业也担心预期违约制度会让合同变得更加复杂而选择不设置。
综上所述,预期违约制度可以有效地避免由违约所带来的损失,为双方创造更为稳定,可靠的交易环境。
无论企业处于什么状态,建立健全的预期违约制度都应该成为签订一份合同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浅议《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适用范围上的缺陷

浅议《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适用范围上的缺陷《合同法》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各类合同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其中,预期违约制度是保护交易双方权益的重要工具。
然而,我们也需要正视该制度在适用范围上存在的缺陷,以充分发挥其作用。
首先,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是导致预期违约制度适用范围缺陷的首要因素之一、信息不对称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签订时,其中一方拥有比另一方更多的信息。
信息不对称可能导致一方在签订合同时盲目乐观地预期对方能够履行合同义务,而不考虑对方的实际能力或意愿。
当合同履行时出现问题,预期违约制度只能对不符合预期的情形进行补救,而无法真正解决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问题。
其次,预期违约制度在适用范围上的缺陷也与司法实践中的定性标准有关。
目前,预期违约制度对“不能履行”的界定较为模糊,缺乏统一的操作标准。
这给司法实践带来一定的困扰,也增加了当事人的不确定性。
一方面,一些情况下预期违约制度受到了滥用,例如一些交易双方明知对方不能履行合同却依然故意签订合同,然后通过预期违约索赔,以牟取不当利益。
另一方面,也有一些情况下,交易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不能准确预测对方是否能够履行合同,但却可能因为无法证明对方的“不能履行”而无法得到有效的救济。
再次,预期违约制度在适用范围上的缺陷还与行为人主观意图的证明难题有关。
预期违约制度要求对方的违约是预料到的、明显的,但是确定对方的违约是否是有预期的行为人主观意图,往往需要通过一定的证据来证明。
然而,在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很难提供确凿的证据来证明对方是否存在有预期的违约行为。
这给当事人的救济带来一定的困扰,特别是在面对一些复杂的经济交易中,情况更加复杂,证据更加难以获取和确凿。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首先,加强信息披露和共享,促进交易双方平等地获得合同履行所需的信息。
政府可以通过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对于一些经营主体、合同标的等信息进行公开,以提高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信息对称性。
浅谈国际货物贸易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浅谈国际货物贸易中的预期违约制度【摘要】国际货物贸易中的预期违约制度是为了有效应对交易双方可能出现的违约行为而设立的制度。
本文首先介绍了国际货物贸易的重要性和预期违约制度的定义,然后分析了该制度的历史发展、主要内容以及在实际交易中的应用。
文章还探讨了预期违约制度的优势和局限性,并提出了完善建议。
在强调了预期违约制度对国际货物贸易的重要意义,同时展望了未来该制度可能的发展趋势。
预期违约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对于保障交易双方权益,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都具有重要作用。
【关键词】国际货物贸易、预期违约制度、历史发展、主要内容、应用、优势、局限、完善建议、意义、发展趋势。
1. 引言1.1 国际货物贸易的重要性国际货物贸易是各国之间进行经济交流的重要形式,通过国际货物贸易可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市场的扩大,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繁荣。
国际货物贸易可以带来各种商品和服务的流通,为人们提供更多选择和更优惠的价格。
通过国际货物贸易,企业可以开拓更广阔的市场,实现收益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
国际货物贸易还可以促进各国之间的合作和交流,加强国际间的联系和互信,有利于和平与发展的推动。
国际货物贸易的重要性不仅体现在经济层面,还影响着各个方面的社会生活。
国际货物贸易可以促进技术的传播和创新,推动生产力的提高和经济结构的优化。
国际货物贸易对于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保护也起着重要的作用,可以带来更多的经济效益同时减少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国际货物贸易是各国之间互利共赢的重要方式,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机会、提高生活水平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1.2 预期违约制度的定义预期违约制度是一种在国际货物贸易中常见的法律规定,其主要目的是约束合同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行为,防止双方出现违约行为而导致纠纷的发生。
预期违约制度通常包括对违约方的赔偿责任、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后果等内容。
在国际货物贸易中,预期违约制度起到了保障交易双方权益、促进交易合作的重要作用。
通过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预期违约制度有助于减少合同风险,提升交易的信誉度和稳定性。
论我国《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论我国《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预期违约源于英美法系国家,是英美法以判例方式发展起来的特有制度。
我国现行《合同法》确立了预期违约制度,对违约方在合同成立后拒绝履行合同的行为进行了规范,以救济非违约方被侵害的权力。
我国合同法在借鉴吸收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立法实践,创设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预期违约制度。
一、预期违约的概述预期违约是英美法系从判例中发展而来的制度。
它与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实行的实际违约制度主要区别在于违约时间的不同。
预期违约的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就可以通过解除合同或者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救济自己的权力。
而实际违约只能在履行期限届满时或者履行期限届满后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结合预期违约制度的法律特点,可以将其概括为以下方面。
一是预期违约制度的适用具有明显的时间性,它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这一特点就将其与实际违约区分开来,守约方当事人可以提前要求违约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是预期违约制度侵害的是一方当事人的期待债权而不是现实的债权,无论是违约方明确肯定的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还是一方当事人通过其行为表明其将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其结果都将是合同不能履行,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三是预期违约救济手段的可选择性,预期违约发生后,一方当事人既可以要求相对方在履行期限到来前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根本不考虑对方所做的毁约要求,而单方面为履行合同做准备,等待履行期限到来后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或者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1]。
二、预期违约制度的构成要件(一)明示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及救济方法1.明示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明示的预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明确肯定的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它与默示预期违约的区别就在于行为表现的不同,明示违约方直接肯定的向相对方做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的意思表示,而默示违约需要守约方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到来时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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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制度浅论 IMB standardization office【IMB 5AB- IMBK 08- IMB 2C】预期违约制度浅论吕西锋关键词:预期违约选择权权利行使合同解除赔偿损失预期违约(anticipatory breach of contract)是起源于英美法的一种合同法律制度。
它是为了解决合同生效后至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发生在合同履行上的危险而建立的一项法律制度。
该制度通过1853年英国霍切斯特诉戴.纳.陶尔解除雇佣合同损害赔偿案[1]确立后,经过多年的实践发展,已成为英美法系构成完整合同责任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使这一与制度成为与实际违约相区别、又与实际违约相对应的具有重要意义的独立制度。
之后美国的《统一商法典》也明确采纳了预期违约制度,1980年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也引入了这一制度,199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也对此作出了规定。
预期违约制度的确立“不仅会使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公平化,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预期违约诱发的违约风险,而且还可以将预期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消灭在萌芽状态或降低到最低限度”。
[2]因而正确理解这一制度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本文拟对本制度作一简要论述。
二、预期违约的概念及其特征预期违约亦称先期违约、期前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他将不履行合同义务所构成的一种违约。
预期违约属于合同履行前的违约,与发生于履生期限之后的实际违约不同。
与实际违约相比,它具有以下特点:1、预期违约是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的违约,即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即已确定对方在履行期限到来时不履行合同义务,而不是像实际违约那样表现为现实地违反了合同义务。
这种行为只能发生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而不能是之后。
这是其与现实违约的根本区别所在。
2、预期违约侵害的不是现实债权,而是权利人的期待债权。
与实际违约侵害的已到履行期限的债权不同,它侵害的是权利人基于合同产生的一种期待权。
这种期待权的理论基础在于:债权人订立合同的目就是要于将来实现某种利益,因此,在合同履行之前,这种利益对于当事人来说是一种可期待的利益。
合同依法订立并生效后,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是持续存在和有效的,那么当事人在合同的持续存在和有效状态下对于对方将来履行的期待也是正当的。
而在一方预期违约的情况下,由于对方的履行已经不可能或者有不可能的危险,在这种情况下,权利人的这种期待利益便不可能实现,当然也就侵犯了相对人的利益。
3、主张预期违约的唯一条件就是对方当事人具有法律规定的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将不能履行合同的现实危险,如特定物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届至前将标的物转卖给第三人,或买受人在付款期到来之前转移财产和存款以逃避债务等。
而在实际违约时,只要有未履行合同义务这一事实即可。
因此,当一方有这些行为时,另一方就有权根据自己的选择来确定是否向对方主张预期违约责任。
4、预期违约在补救方式上与实际违约也有差别。
不管是明示的预期违约还是默示的预期违约,守约方均可选择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或者之后来追究违约一方的责任。
在权利人选择预期违约时,只能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损失;而在实际违约时,权利人可以要求对方实际履行,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5、预期违约是一种可能的违约,而不象期后违约一样是一种现实的违约。
预期违约本来是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的违约,但是,它可以因为守约方的选择行为而使其转变为实际的违约。
由于预期违约发生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如果守约方选择了期后追究违约方的责任时,它就转化为实际违约。
所以,有些学者认为此种违约只是“一种违约的危险”或“可能违约”。
[3]三、预期违约的形态及其构成要件预期违约包括明示和默示两种形态,我国《合同法》第94条、第108条、第68条、第69条规定了这两种形式的预期违约。
1、明示预期违约明示预期违约是指双务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却明确而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不履行该合同的义务。
我国《合同法》在明示预期违约的法律要件上,与英美法的规定并无实质性差别,其构成要件如下:(1)违约方必须明确而肯定地向对方提出不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
违约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必须明确包含了将要毁约的内容,如果他仅表示缺乏支付能力,如经济困难或不情愿履行等等,则不构成明示预期违约。
(2)必须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合同履行期到来前这段时间内。
只有在履行期限尚未到来之前,一方明确提出他将不履行合同义务才构成违约,否则,就无所谓“预期”的问题。
(3)必须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债务。
主要债务”是指决定合同性质的债务,主要债务不履行将会导致合同根本不能履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如果被拒绝履行的仅是合同的部分内容,且不妨碍合同根本目的的实现,就不构成预期违约。
(4)须无正当理由。
如果一方虽然提出不了履行,但却有正当理由,也不构成违约问题。
只有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才构成明示的预期违约。
在一方当事人具有诸如:享有合同解除权,合同具有无效或不成立因素,享有撤销权,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等情形时而不履行合同的,不构成预期违约。
上述四个条件缺一不可,只有同时具备该四个条件才能构成一项明示的预期违约。
2、默示预期违约根据我国《合同法》第94条、第108条的规定,默示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合同当事人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
默示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与明示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不同之处在于:预期违约方并没有将到期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意思明确地向对方表示出来,它是一方当事人根据对对方的行为或者某些情况的分析判断而预见到另一方将不履行合同义务。
除此之外,它的其他构成要件与明示预期违约的后三个构成要件相同。
但是从我国《合同法》第68条和第69条的规定内容来看,也可以构成默示的预期违约,即:当一方当事人提出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具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挑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其他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等情形时,在一方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这一点与英美法中的默示违约制度是有区别的。
英美法中的默示违约制度既不需要履行时间上的先后顺序,也不需要先中止履行这一程序。
四、预期违约时相对方的选择权由于预期违约已经对权利人的期待利益造成了威胁,使权利人的利益在未来确定地受到损害或者有受到损害的现实危险,所以,对预期违约的权利人给予救济显得十分必要。
由于预期违约具有与现实违约不同的性质,使得预期违约成为一种特殊的违约形态,因而从法律角度所给予的救济及赋予权利人的权利也表现出其特质。
在预期违约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选择承认预期违约、立即行使诉权请求法律的救济,也可以选择拒绝承认预期违约、等到合同履行期限到来后再行使权利,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这就是预期违约时法律赋予债权人的权利——预期违约选择权。
受损方的这种选择权是由英国1855年Avery v. Bowden一案的判例确定的。
这一判例确立了预期违约发生后权利人的另一种选择,但同时也显示出权利人作出这种选择所要承担的风险:即因意外事件而丧失全部诉权的风险。
[4]在英美法中,当预期违约发生时,债权人如果愿意,可以不承认对方拒绝履行的意思通知,并等到合同的履行期限到来,进而令其对所有的不履行后果负责……;另一方面,债权人如认为合适的话,可以视对方拒绝履行为对合同的违约终止,并且可以立即基于违约提起诉讼,且在该诉讼中,他将有权要求于约定时间不履行合同的损害赔偿,当然,损害赔偿要按照客观环境提供给他减轻其损失的措施加以减少。
"[5] 律承认债权人在预期违约的情形下的选择权,有利于债权人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地选择补救方式,体现了保护债权人利益,惩罚预期违约方违约的精神。
从《合同法》)第94条、第108条、第68条、第69条、第119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合同法》对于预期违约的救济,借鉴了英美法的作法,同样赋予了相对方当事人的选择权,这与普通法传统的预期违约制度是相一致的。
当事人的选择权表现为:(1)承认预期违约。
如果特定的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已经合法地转移给了第三人或者受害方认为违约方不可能撤回其预期违约的意思表示以及害方认为等待履行期限到来再主张实际违约将会使其利益遭受更大的损失时,其可以立即要求对方在履行期到来前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接受预期违约有三大好处:1、不必再为履约作任何准备;2、可以预期解除合同并向对方索赔,利于及早解决争议、减少损失;3、有权拒绝预期违约方撤销拒绝履行表示。
[6]债权人选择承认预期违约,意味着债权人不必再为履行合同做任何准备,可以解除合同并向对方索赔,使债权人能够尽快摆脱合同关系的束缚,并可寻求其他的补救措施以减少自己的损失,这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是十分有利的。
例如,在明示预期违约中,非违约方可以选择承认预期违约,立即解除合同,要求对方赔偿损失,然后他可以另找买(卖)主,而不必像不安抗辩权那样必须先中止履行合同。
如果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话,由于它只是一种暂时性的权利,而不能直接解除合同,而在此期间非违约方有可能错过了订约的机会,从而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影响更大。
这就有违市场经济公平和效率的原则,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浪费。
当然,权利人一旦承认预期违约,并解除合同,也就意味着“他的选择便是终局性的,并且不能够被撤回.”[7](2)不承认预期违约。
如果受害方认为违约方可能会在履行期限到来前撤回违约表示的,或者在履行期到来后寻求救济更利于维护自已合法权益的,则他可以拒绝对方的明示预期违约,单方面坚持合同效力,等到履行期到来以后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或承担与实际违约相应的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相对方在一方当事人可以用语言或行为、甚至以沉默的方式表明他拒绝承认预期违约,而单方面坚持合同的效力,使合同继续存在并约束双方当事人。
通过拒绝承认预期违约,一方当事人便保有了强制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权利,并且还保持了不经法律诉讼获得合同实际履行的可能性。
”[8]当然,拒绝承认预期违约,债权人就不能在履行期到来之前要求债务人赔偿损失或者解除合同,而必须等到合同履行期待到来之后请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根据实际违约的损害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因此,当发生预期违约时,守约方可以根据自身的利益作出选择,或者视其为提前违约而解除合同,立即行使求偿权,或者置对方明示预期违约于不顾,继续保持合同的效力,等待对方到期履约,若到时仍不履约,再提起违约赔偿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