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 民法的体系
法律硕士联考大纲民法学(第五章)第2页.doc

第五节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是否发生)作为决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条件的法律特点;条件的种类及其法律效力。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以期限的到来决定其效力产生或者终止的民事法律行为。
期限的法律特点;期限的分类。
第六节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的特点;无效民事行为的认定。
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针对欠缺有效条件而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特点;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区别于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认定;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力。
三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新增)四、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后果第一章导论第一节民法的概述一、民法的起源二、民法的概念和特征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的特征。
三、我国民事立法的现状四、民法的解释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概念和内容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概念和内容第三节民法的基本原则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二、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三、平等原则四、自愿原则五、等价有偿原则六、诚实信用原则七、公平原则八、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九、公序良俗原则ﻪ12第二章我国国家制度概要第一节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一、国体慨述二、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三、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第二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政体概述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五、坚持与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第三节选举制度一、选举制度的意义二、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三、选举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四、我国选举的民主程序第四节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特别行政区制度一、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二、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三、我国的特别行政区制度12。
`民法复习详谈:民法整体结构图

民法复习详谈:民法整体结构图 2002年8月20日中国学习在线在法律硕士联考复习过程中,民法普遍是令考生犯难的一个科目,尤其当大家纷纷埋头于一些具体知识点的复习之时,却无暇于总体上的梳理,只见树木,不见森林。
然而,民法实际上是诸种法律中最为精巧与严密的一门。
本文将对民法的体系予以归纳、总结,以帮助法律硕士考生了解民法的结构,把握住民法的脉络,从而避免民法复习过程中“剪不断,理还乱”的种种困惑。
在本文的写作过程中,参考了王泽鉴、魏振瀛、梁慧星、王利民、郭明瑞等老师的著作,不一一指明。
另外,民法博大精深,同时面临此民法典争论不休的敏感时刻,涉及此敏感的题目,错误和争议怕在所难免。
祈望来信指正channelb@。
同时,本文对民法体系的归纳主要依据传统一些做法,同时结合联考大纲进行,一些有争议的问题在文中尽量予以指明。
第一部分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定义,民法通则中规定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因而,民法学界一般认为,民法分为财产法与人身(身份)法。
规范经济生活,以保护财产秩序的法律,为财产法。
规范伦理关系,以保证身份秩序的法律,为人身法。
(一)、财产法的体系财产法传统上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财产归属法,二是财产流转法。
这种分类是合乎逻辑的,社会生产无非包括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四个阶段,其中,前两个阶段就是确定的财产的归属,而后两个阶段则是财产之间的流动。
在民法的体系中,财产归属法一般指物权法,即关于人对于财产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物权是指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支配一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通常我们称物权的主要作用就在于“定权止分”其意义就在于此。
只有确定了“物(财产)”的归属,才能进行“财产”的流转(交易)。
财产的流转法一般指债法,债法是指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此外,还有一些法也属于民法中财产法的范畴,如知识产权,这一点比较有争议,民法理论界基本上都回避讨论知识产权法的地位,也很少研究知识产权法与财产法的关系。
法律硕士民法学 第三轮 复习骨架 法硕民法学框架

民法学第三轮复习骨架备注:同一顺位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
基于各种共同关系的共同共有:(1)基于婚姻关系存续产生共同共有,即夫妻共同共有。
(2)将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期间,取得并用于共同生活的劳动收入及其他合法所得做为家庭共同共有的财产。
)在法定继承或未明确继承份额的遗嘱继承中,若继承人为数人,在遗产分割前产生继承人共同共有。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物权法》第75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物权法》第76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 (1)召集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开会,报告) (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机构签订物业服务合同;(选管理机构与业主签合同) (3)及时了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机构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了解意见,监督服务)(4)监督业主规划的实施;(监督实施) (5)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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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我国国家制度概要第一节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一、国体慨述二、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三、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第二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政体概述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五、坚持与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第三节选举制度一、选举制度的意义二、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三、选举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四、我国选举的民主程序第四节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特别行政区制度一、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二、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三、我国的特别行政区制度12。
2020法律硕士(法学)考试大纲及民法新增知识点解析1完整篇.doc

第二部分法律硕士(法学)民法学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民法概述一、民法的起源和发展二、民法的概念和特征三、民法的性质四、民法的渊源五、民法的解释六、民法的适用点评:本节删除“公民与法人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平等原则、等价有偿原则”三项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二、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第三节民法的基本原则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二、自愿原则三、公平原则四、诚实信用原则八、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九、公序良俗原则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第三节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一、民事权利民事权利的概念;民事权利的本质;民事权利的分类;民事权利的保护。
二、民事义务民事义务的概念;民事义务的分类。
三、民事责任名师点评:新增。
民事责任的概念;民事责任的特征;民事责任的分类(新增)第四节物一、物的概念和特征一、物的分类第五节民事法律事实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12345第十一章共有第一节共有概述一、共有的概念二、共有的特征第二节按份共有一,按份共有的概念二、按份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三节共同共有一、共同共有的概念二、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二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一节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述一、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二、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第二节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一、所有权二、共有权三、成员权第十三章相邻关系第一节相邻关系一、相邻关系的概念二、相邻关系的特征第二节相邻关系的处理一、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二、相邻关系的处理依据第三节几种主要的相邻关系一、相邻土地通行或利用关系二、相邻建筑物利用关系三、相邻用水、排水关系四、相邻不可量物侵害防免关系1234。
法硕民法总则考点

法硕民法总则考点
民法总则是民法的基础,是民法学习的重要考点。
在法硕考试中,民法总则也是必考内容之一。
本文将从民法总则的定义、内容、作用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民法总则的定义
民法总则是指规定民法基本原则、基本规则和基本制度的法律。
它是民法的基础,是民法学习的重要考点。
民法总则是我国民法典的基础,也是我国民法制度的基础。
二、民法总则的内容
民法总则的内容包括民法的基本原则、基本规则和基本制度。
其中,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自由、公平正义、诚实信用、保护人格尊严等;民法的基本规则包括权利平等、契约自由、财产保护等;民法的基本制度包括物权制度、合同制度、侵权责任制度等。
三、民法总则的作用
民法总则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统一民法制度。
民法总则规定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基本规则和基本制度,为民法制度的统一提供了基础。
2. 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民法总则规定了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
务,保护了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3. 促进社会和谐。
民法总则规定了公平正义、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促进了社会和谐。
4. 促进经济发展。
民法总则规定了契约自由、财产保护等基本规则,促进了经济发展。
5. 保障法律的适用。
民法总则规定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基本规则和基本制度,为法律的适用提供了基础。
民法总则是民法的基础,是民法学习的重要考点。
在法硕考试中,掌握民法总则的内容和作用,对于提高考试成绩具有重要意义。
法硕-民法框架
法硕-民法框架一、引言民法是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基石,是最为基本的一门法律课程,也是法律硕士考试中必要掌握的知识。
民法作为一门法律学科,始终是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
本文将着重介绍民法框架的概念及其内涵,并对其相关内容进行具体论述。
二、民法框架的概念及内涵民法框架是指民法作为一种特定的法律体系中法律条文、法律原则、法律制度之间的逻辑关系,以及在这种关系上的整合和协调所形成的总体结构。
换言之,民法框架可以被理解为民法条文的结构和条文之间的关系,以及这种关系在实践中的应用。
从民法框架的内涵来说,可以获得以下几点内容:1. 民法的基本构成要素民法范畴的内涵非常广泛,不仅包括了人的基本权利、义务关系,还包括了物权、合同、侵权责任等方面。
因此,在民法框架中,人身权、财产权、行为权等基本构成要素也应当是其中的基本内容。
2. 民法内部的逻辑关系民法条文中有很多重要的法律条款,这些条款之间存在着逻辑关系,例如,民法中规定的主体、客体、行为和关系等内容,这些关系构成了民法法律关系的逻辑框架,是民法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
3. 民法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民法作为一门基础法律学科,它与其他法律也有着密切的联系。
例如,与民法相关的劳动法、合同法、物权法等,这些相关法律之间存在着横向、纵向的关系,这种关系也应当是民法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民法框架的实践应用1.民事诉讼实践方面在民事诉讼的实践中,对于民法框架的正确理解具有重要意义。
2.民事法律服务实践方面在民事法律服务中,要注意理解和掌握民法框架的关键点,为个人和企业等组织提供更全面、更准确的法律服务。
3.民法硕士考试实践方面在民法硕士考试中,对于掌握民法框架的理解和运用特别重要,因为这直接关系到考生的成绩。
四、结语从以上的论述中,可以看出,民法框架是法律学科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概念和内涵,它不仅是民法条文之间逻辑关系的总体结构,还是一种应用和实践的总和。
因此,在学习民法的过程中,需要掌握民法框架的关键点,并灵活运用到实践中。
民法的体系名词解释
民法的体系名词解释民法的体系具体指的是指令性法律体系中的一种类型,主要用于规范个人之间的民事关系。
在各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民法体系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从民法的起源、发展、特点以及与其他法律体系的关系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民法的起源与发展民法作为一种法律体系,起源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的罗马法。
在古罗马帝国时期,罗马法发展成为一种综合性的法律体系,涵盖了广泛的民事关系,成为后来各个国家民法的基础。
随着中世纪封建社会的崩溃,欧洲开始形成一个个单一的国家,各国开始以民法作为国内法律体系的基础。
法典的起草和通过成为一种常见现象,从而奠定了民法体系的地位。
现代民法体系的发展可以追溯到18世纪法国大革命时期。
法国大革命后,许多国家纷纷效仿法国制定了自己的民法典,例如德国的《公法典》、日本的《民法典》等。
这些法典统一了国家内部的民事关系,确立了现代民法体系的基本框架和原则。
二、民法的基本特征1. 私法的性质:民法属于私法范畴,主要通过规定私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来调整社会关系。
与之相对的是公法,公法主要涉及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例如宪法、行政法等。
2. 民事权利的平等性:民法强调个人之间的平等关系,任何人在法律面前应当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地位。
这也是现代民法体系中普遍认同的原则之一。
3. 文字法的固定性:民法属于文字法,通过条文的形式固定法律规范。
这样做的目的在于确保法律规范的明确性和稳定性,以及对权利义务的明确确认。
4. 契约自由原则:民法体系注重个人的契约自由,即个体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和需求自由进行契约,并且法律不会轻易干涉私人契约。
三、民法与其他法律体系的关系1. 民法与刑法的关系:刑法属于公法范畴,主要用于规范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刑事关系。
民法和刑法在法律体系中各自独立,但也有一些交叉点,例如两者都和人的行为有关。
2. 民法与行政法的关系:行政法主要用于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以及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的关系。
民法和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有一定的重叠,例如在行政机关对民事关系进行监管时,就需借助民法的规范。
法硕民法学专题框架整理
民法学专题(一)——民法导论【知识体系】来源于罗马市民法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民法”一词的含义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民法典和民法通则民法的概念: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主体平等财产关系(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内容包括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体现等价有偿民法的调整对象内容: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之间的联系1)是权利法2)内容主要是私法民法的3)主要是实体法特征4)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5)强调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主体制度物权制度民法的体系债与合同制度人格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侵权责任制度财产继承制度宪法Array民事法律国务院发布的民事法规决议和命令民法的渊源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广义的民法解释:对法律行为的解释和对民法本身的解释民法的解释狭义的民法解释:仅指对民法规范的解释民法与临近法律部门的区别:民法与经济法,与行政法,与劳动法,与婚姻法,与商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民法的适用范围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我国民事立法的现状是民事立法的准则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是裁判者对民事法律、法规进行解释的基本依据是民法学者讨论价值判断问题时应当权衡主要因素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的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私法自治原则)等价有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重点与难点】一、我国《民法通则》对民法的定义及意义(一)定义《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意义第一,确立了我国民法统一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地位。
第二,《民法通则》为我国经济立法确立了这样一种模式,即由民法调整横向的市场交易关系,经济法或称经济行政法调整纵向经济管理关系的立法模式。
法律硕士专业课先修复习--民法
01民法先修段波民法基础包括民法的基本概念、体系、脉络、思路、方法。
民法的核心问题是民事权利。
一、有哪些权利,权利分类二、权利的主体,谁享有权利三、权利的客体,权利指向哪些方面四、权利的具体内容五、权利是怎么来的,又是怎么消灭的六、权利程序的时间导论民事权利会被具体化成一个个法律关系,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客体、内容。
主体—谁享有权利—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客体—在什么方面享有权利—区分不同的法律关系有不同的客体,例如《物权法》的法律关系客体是物,《债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为,《资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社会成果,《人身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人身利益;内容—享有什么样的权利—有什么权利,就会有人对应什么样的义务,义务的违反会相应产生具体的责任。
法律关系的来源:法律事实,是社会生活事实的一部分。
法律事实产生对应的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客体、内容。
权利的分类体系根据权利内容的不同,可以把权利分为财产权(经济利益)、人身权(人格权+身份权)。
人格权:分为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
一、具体人格权1、生命权:法律赋予自然人的以生命维持和生命安全为内容的权利;每个自然人都有活着的权利,但是没有寻死的权利;生命权、人身权高于财产权。
例如,侵犯生命权就是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
2、身体权:保持身体零部件完整的权利;例如,未经同意剪掉对方的头发,即侵犯了身体权。
3、健康权: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以保持其身体机能功能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即身体零部件健康运转的权利。
例如,用带着艾滋病毒的针头扎别人,即侵犯了健康权。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3个具体人格权也称为物质性的人格权4、肖像权:公民通过各种形式在客观上再现自然人形象的而享受的肖像权。
例如,以营利为目的,未经他人同意,使用他人肖像的构成肖像侵权。
肖像侵权原则上要求以营利为目的。
5、姓名权: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和改变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包括姓名决定权、姓名使用权、姓名变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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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使用价值)
宅基地使用权
物权体系
他物权
地役权
担保物权
抵押权
形
(交换价值)
质
(三)债权【调整财产流通关系的法律→债法】 财
无因管理
债权体系
法定之债
不当得利 侵权之债
缔约过失
意定之债
合同之债
产
(四)知识产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著作权
无
知识产权
纵然民法虐我千万遍,我仍待它如初恋
民法的体系
一、民法的构造——以权利为基点展开
(一)人身权(热点)
人身权
人格权 (与生俱来的权利)
身份权 (基于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权利)
一般人格权 具体人格权 亲属权 配偶权
(二)物权【调整财产关系归属的的法律→物权法】
自物权
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有
建设土地使用权
商标权
形
财
专利权
产
二、民法的编纂体系
民法的编纂体系
第一编 第二编 第三编 第四编 第五编 第六编 第七编 第八编
民法总则 人身权法 物权法 知识产权法 债法 婚姻法 继承法 侵权责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