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装置开停工管理规定
化工生产装置开停车管理规

化工生产装置开停车管理规
范是为了确保化工生产过程的安全性和运行效率而制定的管理规定。
以下是一些建议的开停车管理规范:
1. 车辆进入和离开化工生产装置的通道必须明确标示,禁止非相关工作人员进入该区域。
进入该区域的车辆必须经过登记和核实身份。
2. 在化工生产装置附近严禁停放非生产相关的车辆,包括私人车辆和未经授权的车辆。
只有经过审批的员工和车辆可以进入并停放在指定的区域。
3. 车辆停放区域必须做好标志和划分,确保足够的空间和通行道路。
不得堆放杂物和垃圾。
4. 所有停放在化工生产装置区域的车辆必须开启手刹,并关闭车窗和车门。
禁止在区域内抛弃烟蒂等易燃物品。
5. 定期对停放在化工生产装置区域的车辆进行巡检和维护,确保车辆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6. 紧急情况下,需要立即从化工生产装置区域撤离的车辆必须按照指定的撤离路线和速度安全撤离。
7. 所有驾驶员必须按照交通规则行驶,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不得擅自变道、超速行驶或者违规停车。
8. 对违反开停车管理规范的车辆进行相应的处罚和教育,包括罚款、停工检查、培训等。
9. 加强对开停车管理规范的宣传和培训,确保所有员工都能够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10. 定期评估和更新开停车管理规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整和改进。
这些规范旨在建立一套合理的开停车管理制度,以确保化工生产装置内的车辆管理得到有效控制和监管,从而保障生产过程的安全、高效进行。
炼化企业装置开停工管理规定

炼化企业装置开停工管理规定1、装置开停工操作要求1.1 操作前应进行安全检查,确认设备状态和工作区域安全。
1.2 操作前必须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并接受必要的培训。
1.3 开停工操作应由专业人员负责,并遵守相关规程和程序。
1.4 在停工前应关闭所有设备,并清除生产线上的物料和杂物。
1.5 开工前必须对设备进行适当的检查,并确认其工作状态正常。
2、装置停工管理2.1 停工操作必须按照设备停工程序进行,并确保停工过程安全。
2.2 在停工过程中,必须检查并关闭所有设备的供电和介质输送系统。
2.3 停工后应进行设备的清理和维护,并记录停工时间和原因。
2.4 停工期间,禁止非授权人员进入设备区域,以确保设备安全。
3、装置开工管理3.1 开工前必须按照设备开工程序进行,并确保开工过程安全。
3.2 开工前应检查并确认设备的供电和介质输送系统正常工作。
3.3 开工前必须对设备进行适当的试运行和调试,并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3.4 开工后应密切观察设备运行情况,并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异常情况。
3.5 开工后应做好设备操作记录和维护记录,包括设备运行参数和操作人员等信息。
4、装置开停工的风险评估和控制4.1 在装置开停工过程中,应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4.2 风险评估应包括对设备操作、设备状态、环境因素等方面的综合考虑。
4.3 控制措施应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并确保其有效执行。
4.4 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的结果应记录,并定期进行评估和更新。
5、装置开停工应急预案5.1 装置开停工应建立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5.2 预案应包括紧急停工、设备故障、意外事故等情况的处理程序和措施。
5.3 预案应流程化、明确化,并确保人员熟悉和能够有效操作。
5.4 预案的有效性应进行定期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修订和完善。
6、装置开停工的责任和监督6.1 炼化企业应明确装置开停工的责任人,并制定相应的考核措施。
6.2 责任人应确保装置开停工的安全和正常进行,防止事故的发生。
焦化厂化工生产装置开停工管理制度

焦化厂化工生产装置开停工管理制度一、总则1.1 为确保焦化厂化工生产装置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规范开停工作业程序,提高生产效率,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焦化厂内所有化工生产装置的开停工管理。
1.3 开停工作业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公司相关规定,确保作业安全、环保、高效。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2.1 成立开停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开停工作业。
2.2 指挥部下设各专业组,负责开停工作业的专业技术支持和安全保障。
2.3 各生产车间(装置)应成立开停工小组,负责本车间(装置)的开停工作业。
2.4 各级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开停工管理制度,对开停工作业进行全过程监管。
三、开停工作业程序3.1 准备工作3.1.1 编制开停工方案,明确作业内容、安全措施、作业步骤等。
3.1.2 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考试,确保作业人员熟悉开停工方案和操作规程。
3.1.3 对装置进行彻底清洗、置换,确保装置内无残留有害物质。
3.1.4 检查装置设备、仪表、阀门等是否完好,确保设备设施正常运行。
3.1.5 配备足够的作业人员、工具、材料等,确保作业所需资源充足。
3.2 开停工作业3.2.1 按照开停工方案,依次进行各步骤作业。
3.2.2 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作业安全、有序进行。
3.2.3 实时监测装置运行参数,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3.2.4 做好作业记录,包括时间、人员、设备、作业内容等。
3.3 收尾工作3.3.1 作业完成后,对装置进行彻底检查、清理,确保装置内无残留有害物质。
3.3.2 整理作业资料,包括记录、报告等,归档保存。
3.3.3 对作业人员进行考核、评价,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高开停工作业水平。
四、安全管理4.1 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作业人员安全。
4.2 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确保作业环境安全。
4.3 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考核,提高安全意识。
4.4 做好应急预案,确保突发事件得到及时、有效处理。
生产装置开停工管理规定---化工安全管理制度

生产装置开停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各生产装置开停工管理,保证生产装置在开停工过程中的安全、平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述生产装置的开停工包括生产装置计划性和非计划性的开停工过程。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主要生产装置及配套附属装置。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生产部:负责生产装置开停工组织管理工作。
第五条其他职能科室:根据各自管理职能配合生产装置开停工和相应的职能监管工作。
第六条开停工单位:负责生产装置《开停工方案》的编写和开停工过程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生产辅助单位:配合开停工装置根据各自职能范围做好开停工期间的各类辅助工作。
第八条各事业部:负责生产装置开停工期间所有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平衡。
第三章生产装置开停工管理要求第九条《开停工方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开停工过程的主要步骤及关键操作、开停工时间统筹图、退料扫线流程安排、公用工程配合方案、安全措施、环保措施、盲板表、开工原料供给安排等。
第十条开停工单位应提前1周组织岗位人员对《开停工方案》进行培训,对关键步骤、技改方案进行开停工交底和技能考试。
第十一条生产部根据装置开停工情况统一指挥,车间负责开停工期间具体任务的实施。
第十二条相关生产辅助车间根据生产调度指挥,配合生产装置做好开停工期间物料收发、扫线、公用工程负荷调整、化验数据分析、维修类作业等相关辅助操作。
第四章生产装置开工组织程序第十三条新建装置交付验收由项目部组织,相关单位(包括生产部、设备部、安全部、技术部部、项目部和新建装置接收单位或检修单位,以下统称“相关单位”)经现场检查核实后召开确认会并在《新建装置交付验收单》上签字确认,交由生产部组织装置开工。
第十四条改扩建装置交付验收由项目部组织,相关单位经现场检查核实后召开确认会并在《改扩建装置交付验收单》上签字确认,交由生产部组织装置开工。
第十五条检修交付验收由设备部组织,相关单位经现场检查核实后召开确认会并在《停工检修交付验收单》上签字确认,交由生产部组织装置开工。
炼化企业装置开停工管理规定

炼化企业装置开停工管理规定一、规定背景和目的本规定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的实际情况订立,旨在规范炼化企业装置的开停工管理,保障生产安全、提高生产效率,并防止事故和环境污染的发生。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部炼化企业的装置开停工管理,包含装置的开动、停车、检修、试车等工作。
三、管理标准1、开停工计划的订立与审批1.1 公司应订立装置开停工计划,包含开停时间、开停工程内容、所需人员和物资等情况,并提前报送法务部门审批。
1.2 装置开停工计划应经过相应部门、管理层和法务部门的审批,并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1.3 在计划内未预先列明的突发情况或紧急情况,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和法务部门,并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2、开停工前的准备工作2.1 开工前,相关部门应对装置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设备设施完好,不存在漏油、漏气等现象。
2.2 开工前,应组织进行必需的安全培训,确保人员掌握相关操作技能和安全知识。
2.3 开工前,应检查和确定所需的安全防护设备和工具齐全,对设备进行试验和操作。
2.4 开工前,应检查和确定相关设备、仪表和工具的标志、标识是否清楚、准确。
3、开停工过程中的安全掌控3.1 开工时,应依照操作规程进行装置启动,确保操作正确、步骤清楚、操作人员到位。
3.2 开工后,应常常检查装置的运行状态、油温、气温、水位等参数,并定期记录和汇报。
3.3 在停工期间,应关闭全部设备、管线等,同时关闭相应阀门和切断相应电源。
3.4 在停工期间,应设置相应的封锁、标识和警示牌,确保安全隔离和警示。
4、开停工的安全管理4.1 在开停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进行违章操作和非法行为。
4.2 开停工期间,应加强安全巡查和安全监控,及时发现和排出各类安全隐患。
4.3 开停工期间,应设置专人负责监控、通报和处理突发事件。
5、开停工后的清理和检查5.1 停工后,应进行设备设施的冷却、油气排放等操作,并进行相应的清理工作。
焦化厂化工生产装置开停工管理制度

焦化厂化工生产装置开停工管理制度一、前言为确保焦化厂化工生产装置安全运行,维护企业形象,营造和谐的劳动关系,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原则2.1 安全第一焦化厂化工生产装置开停工管理应当把安全放在首位,确保生产安全是本管理制度的首要目标。
2.2 科学决策在确定开停工方案时应采用科学的、综合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决策方法,优化生产流程在安全、可靠的前提下提高生产效率。
2.3 灵活周到焦化厂化工生产装置开停工管理应灵活周到,同时也要考虑生产设备的使用寿命和维护成本。
三、管理内容3.1 生产装置开停管理焦化厂化工生产装置开停管理应按照以下要求执行:•生产设备开停工之前必须进行检修、调试、试运行,并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
•确定生产装置开停时间计划,并严格按照时间计划执行。
•生产设备停工时,必须对设备进行完全检查和维护,修缮或更换损坏的部件,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生产设备开工前必须进行设备安全检查,并进行确认及验收。
•建立开停工档案,记录开停工时间,设备维修、更换、升级等情况。
3.2 集团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焦化厂化工生产装置开停工管理必须接受集团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
开停工计划须事先向监管部门报告。
3.3 工作流程焦化厂化工生产装置开停工管理应按照以下工作流程进行:•部门申请开停工,提交开停工申请单。
•审批人员审核申请单,安排开停工日期并发布通知。
•工程师或者专家组组织开停工前的检查、调试和试运行。
•生产设备停工,进行维护、检修和更换备件等工作。
•生产设备开工前,进行安全检查,并进行确认及验收。
•工程师或者专家组对开停工的所有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
四、管理制度的执行焦化厂化工生产装置开停工管理制度的执行必须严格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工作人员必须执行相关的操作规程。
•工作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的培训。
•发现存在违规现象,必须及时纠正、整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有权对焦化厂化工生产装置开停工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炼化企业装置开停工管理规定

炼化企业装置开停工管理规定
第一条:规定目的
为了保障炼化企业生产装置的安全运行,提高装置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建立规
范的开停工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炼油厂、化工厂等炼化企业的生产装置开停工管理。
第二条:责任主体
炼化企业各级管理层应对全体员工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并制定本
规定。
第三条:管理要求
1.在开停工前,炼化企业的现场负责人应严格查验设备、管路、阀门、
橡胶管、胶垫的安全性,有关承包商的人员也应受到必要的安全培训,确认
装置的使用条件符合安全要求。
2.在开停工期间,炼化企业应通过对现场实时监控,确定生产装置的稳
定性和可靠性,并及时对异常状况进行处理。
3.在开停工后,炼化企业应及时维护装置,做好彻底的漏气和检查工作,
保持设备的完整性,以确保设备在下一次运行时安全可靠。
第四条:安全防护
1.在开停工过程中,除操作人员外,该场地内的人员不得随意触碰设备、
管路,不得靠近生产现场。
2.炼化企业应配备必要的安全工具、设备,如头盔、防护服、防爆灯等,
对操作人员进行必要的防护。
3.对于影响生产装置稳定性和可靠性的因素,如气压调整、温度调节、
化学制剂,炼化企业应严格控制和管理,严格遵守相关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要求,确保安全。
第五条:处罚制度
1.对于违反本规定的炼化企业和个人,炼化企业应认真处理。
2.严重的违规行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
第六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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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化厂化工生产装置开停工管理制度(四篇)

焦化厂化工生产装置开停工管理制度是指焦化厂对化工生产装置的启停操作进行规范管理的制度。
1. 开停工程序规定:明确开停工程序,包括安全确认、装置准备、操作指令、动火许可、装置检查、开启或关闭设备等步骤,并设立相关的操作记录。
2. 开停工人员资质要求:对从事开停工作的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和资格认证,确保他们具备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3. 安全确认措施:在进行装置开停工之前,需进行安全确认,包括确认设备和管线的安全状态、安全设施的完好性等,确保开停工的安全。
4. 装置准备工作:在开工前,需要对装置进行准备工作,如清理设备表面、清理管线、检查设备的液位和温度等,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5. 操作指令和动火许可:在开工前,需要编制详细的操作指令,并颁发动火许可证,确保按照规范进行开停工操作,并在必要情况下进行动火作业。
6. 装置检查和试运行:在开工后,需要对装置进行检查和试运行,确保设备运转正常、无泄漏和异常情况。
7. 开停工记录和报告:对每次开停工操作进行详细记录,包括开停工时间、操作人员、操作过程、设备状态等,并及时上报相关报告。
8. 安全教育和培训:开停工人员需要定期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9. 安全督导和考核:对开停工操作进行定期督导和考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采取相应措施,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10. 事故应急和处理:在开停工过程中出现事故或异常情况时,应根据应急预案进行处理,保证人员安全和设备安全。
焦化厂化工生产装置开停工管理制度的实施,能够规范化工生产装置的开停工操作,提高操作安全性和效率,减少事故发生的风险。
同时,也能够培养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提高整个焦化厂的安全管理水平。
焦化厂化工生产装置开停工管理制度(二)1、范围本制度规定了化工生产装置大检修停开车过程的管理方法和程序。
本制定适用于本厂大检修过程化工生产装置停开车的管理。
2、职责与分工2.1生产厂长为化工生产装置停开车管理的主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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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装置开停工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各生产装置开停工管理,保证生产装置在开停工过程中的安全、平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述生产装置的开停工包括生产装置计划性和非计划性的开停工过程。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主要生产装置及配套附属装置。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生产部:负责生产装置开停工组织管理工作。
第五条其他职能科室:根据各自管理职能配合生产装置开停工和相应的职能监管工作。
第六条开停工单位:负责生产装置《开停工方案》的编写和开停工过程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生产辅助单位:配合开停工装置根据各自职能范围做好开停工期间的各类辅助工作。
第八条各事业部:负责生产装置开停工期间所有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平衡。
第三章生产装置开停工管理要求
第九条《开停工方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开停工过程的主要步骤及关键操作、开停工时间统筹图、退料扫线流程安排、公用工程配合方案、安全措施、环保措施、盲板表、开工原料供给安排等。
第十条开停工单位应提前1周组织岗位人员对《开停工方案》进行培训,对关键步骤、技改方案进行开停工交底和技能考试。
第十一条生产部根据装置开停工情况统一指挥,车间负责开停工期间具体任务的实施。
第十二条相关生产辅助车间根据生产调度指挥,配合生产装置做好开停工期间物料收发、扫线、公用工程负荷调整、化验数据分析、维修类作业等相关辅助操作。
第四章生产装置开工组织程序
第十三条新建装置交付验收由项目部组织,相关单位(包括生产部、设备部、安全部、技术部部、项目部和新建装置接收单位或检修单位,以下统称“相关单位”)经现场检查核实后召开确认会并在《新建装置交付验收单》上签字确认,交由生产部组织装置开工。
第十四条改扩建装置交付验收由项目部组织,相关单位经现场检查核实后召开确认会并在《改扩建装置交付验收单》上签字确认,交由生产部组织装置开工。
第十五条检修交付验收由设备部组织,相关单位经现场检查核实后召开确认会并在《停工检修交付验收单》上签字确认,交由生产部组织装置开工。
第十六条交付验收合格的生产装置,由生产部组织开工前期准备工作,在完成气密实验后,视情况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进料条件确认,或者关键物料引入装置条件确认。
第十七条生产装置开工条件确认内容包括:
1. 各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达到开工人员配备要求且员工培训、技术交底、岗位练兵考试均已合格;
2. 开工程序、方案、工艺卡片审定完毕;
3. 装置开工所需的原料、燃料、三剂等种类、数量满足,并按照要求装填到位;
4. 安全、消防、环保、通讯、劳动保护等器材、设施配备到位,完好备用;
5. 设备、管线吹扫试压、试漏合格,装置盲板管理责任落实;
6. 设备润滑油分析合格,转动设备完好备用;
7. DCS调试结束,完全具备投用条件,现场一、二次表安装、调试完毕,各类联锁、自保系统调试完毕,试验合格;
8. 电气设备调试合格,具备送电条件;
9. 公用工程、原料储运、火炬系统等外部保障条件确认完好;
10. 施工现场清理干净,装置区施工临时设施已拆除,设备、管线保温基本结束施工现场清理干净,设备、管线保温基本结束,保运人员充足。
第十八条新建、改扩建装置开工前必须由相关职能科室和开工车间进行风险评价,确认相应的风险控制和消减措施。
第五章装置停工验收组织程序
第十九条生产装置在停工阶段要根据装置具体的退料、管线吹扫和打盲板情况,每日上报《生产装置停工吹扫及环保日报》。
第二十条停工装置要根据《生产装置检修交付验收单》要求逐条进行确认,达到验收条件后,向生产部提出申请进行交付验收。
第二十一条停工检修交付验收由生产部组织,相关部门经现场检查核实后召开确认会并在《生产装置检修交付验收单》上签字确认,交由设备部组织装置检修。
第六章生产装置紧急停工及恢复
第二十二条生产装置发生因停电或公共工程供给异常所导致装置停工时,由生产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生产装置按照正常开工管理程序恢复装置生产。
第二十三条因设备、管道、仪表、电气等问题导致生产装置紧急停工进行生产维修作业,待生产维修作业结束并通过组织验收后,由生产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生产装置按照正常开工管理程序恢复装置生产。
第七章装置开停工管理
第二十四条如出现以下几种情况,将按照《李生晓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异常处理
及责任追究办法》对责任单位进行考核:
1. 因装置工艺问题造成的开工进度延误和非计划停工;
2. 因公用工程、辅助工程等原因造成的开工进度延误和非计划停工;
3. 因电气、仪表、设备等原因造成开工进度延误和非计划停工。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