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价管理(一)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3.04.19•【字号】粤国土资利用发[2013]123号•【施行日期】2013.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3〕123号)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省土地开发储备局、省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为进一步加强对土地估价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地价管理工作,维护土地市场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土地估价报告电子化备案制度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实行电子化备案完善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35号)要求,我省已于2013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土地估价报告电子化备案制度。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以下简称省估协)要依托“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系统”,严格执行土地估价报告电子化备案制度,进一步加强土地估价行业管理,规范土地估价机构和从业人员行为。
(一)落实专人负责。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定熟悉地价业务的专门工作人员,负责本辖区内土地估价报告的电子化备案管理工作。
省估协要安排专门人员,督促指导省内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实行土地估价报告电子化备案。
(二)加强人员培训。
省估协应加强对省内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的指导,组织专题培训,制作“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系统”使用手册,确保备案系统顺利运行。
(三)强化日常监管。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业务涉及土地估价报告的,须严格审核土地估价中介机构提交的土地估价报告是否经“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系统”备案并取得电子备案号,未经电子备案或土地估价报告内容与电子备案内容不一致的,不能作为办理相关业务的依据。
(四)建立和完善备案台账及抽查评议制度。
以标定地价为核心的地价管理体系探讨

以标定地价为核心的地价管理体系探讨摘要:标定地价是我国现阶段重点公示地价体系建设的重要工作,本文从公示地价目前存在的问题入手,借鉴国内外公示地价建设的经验,在此基础上,全面分析建立以标定地价为核心的地价管理体系的可行性,以期为公示地价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标定地价;核心;地价管理一、我国公示地价体系的发展历程我国公示地价体系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初,当时中国正在进行改革开放,开始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
随着城市土地资源日益凸显其重要性,地价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我国公示地价体系的主要主要包括4个阶段:第一阶段:试行期(1988年-1998年)在1988年,我国决定试验公示地价制度。
试行期间,公示地价作为一个实验性的制度,并不普及,许多地方政府并未真正推行该制度。
此时,公示地价体系还存在缺乏透明度和公正性的问题。
第二阶段:推广期(1998年-2008年)到了1998年,我国正式将公示地价制度列入法律法规,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这一阶段的重点是加强地价公示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并逐步建立相关的地价调查和评估体系。
各级政府开始积极探索适用于本地区的公示地价方法、标准和基础数据收集方式。
第三阶段:改革期(2008年-2014年)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原有的公示地价体系逐渐显露出不足之处。
特别是在土地市场投机和地价虚高的情况下,公示地价的重要性进一步凸显。
因此,在2008年,我国启动了公示地价的改革,以确保公示地价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此次改革主要集中在公示标准、公示时间周期和调查方法等方面的调整和完善。
第四阶段:创新期(2014年至今)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我国开始探索利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为公示地价提供更加精准和及时的数据支持。
各级政府陆续建立起基于电子平台的公示地价系统,实现了地价信息的在线查询和公示。
与此同时,我国还加强了地价监管和执法,打击地价虚高和不正当竞买等行为,以维护市场秩序。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地价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地价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8.11•【字号】厦府规〔2023〕12号•【施行日期】2023.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地价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规〔2023〕1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地价管理若干规定》已经第4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2023年8月11日厦门市地价管理若干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准地价修正值第三章出让用地第四章划拨用地和租赁用地第五章划拨、限制性出让用地改为完全出让用地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地价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厦门经济特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主要适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和租金的确定。
具体包括:招拍挂出让用地、协议出让用地、划拨和限制性出让用地改为完全出让用地的地价计算原则;租赁用地土地租金的计算原则。
第三条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开展建设项目涉及地价事项的审批、计价等工作;税务部门负责土地出让金等具体征收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土地费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基准地价修正值第四条基准地价修正值用于指导土地出让的最低价。
基准地价修正值=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相关基准地价修正系数的乘积。
第五条基准地价是指在厦门市辖区范围内,对现状利用条件下不同级别或不同均质地域的建设土地,按照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工矿用地、仓储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等不同用途,通过评估确定的以特定时点为估价期日且按法定最高年限计算的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
第六条基准地价修正系数包括容积率修正系数、商业楼层修正系数、商业繁华度修正系数、自持修正系数、鹭江道修正系数、轨道(BRT)修正系数、临海临湖修正系数、临路修正系数、地下空间修正系数、非营利性修正系数、土地使用年限修正系数。
珠海市地价管理规定

珠海市地价管理规定2016年第一条为加强地价管理,维护土地市场正常秩序,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制度,保障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价款(以下简称地价款),包括经市政府批准定期公布施行的基准地价及评估市场价格,其土地开发程度达到“五通一平”(宗地外通路、通给水、通排水、通电力、通电讯和宗地内土地平整),各用途(类别)修正系数详见附件,本规定另有规定或土地出让合同(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基准地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并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土地市场供求状况适时调整。
评估市场价格是指按照《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确定及使用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珠府办〔2012〕47号)规定,由国土部门每半年定期公布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
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用地,以实际成交价格确定土地的地价款。
第三条国土部门依据本规定进行地价核计的时间节点分为用地批准、规划报建、规划验收和房屋确权四个阶段。
用地单位根据项目开发建设进度的不同阶段,按规定到国土部门办理核实地价手续。
国土部门按照受理时的地价管理规定予以核实。
用地容积率小于或等于1.0的宗地,按用地面积计收地价;用地容积率大于1.0的宗地,按建筑面积计收地价,本规定另有规定或土地出让合同(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条城市更新项目、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划拨性质单套普通住宅及1990年以前商品房(香洲区部分)计补地价和农民建房管理、烂尾楼整治等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在我市行政区范围内(不含横琴新区),以划拨、出让和租赁(含临时)等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价款(租金)依据本规定确定。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款的计算标准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用外币支付的,按支付当日结算银行公开挂牌的外汇买卖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地价管理实施细则

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地价管理实施细则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地价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不同使用类型的新型产业用地地价计算规则,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国土资厅发〔2018〕4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7〕2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18〕112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扶持非公有制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东府〔2018〕1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新型产业用地(M0)需配置一定比例商业办公用地(C2)、配套型住宅用地(R0)的,原则上应依据城乡规划用途划分为不同宗地,单独出具宗地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对不同用途但需要整体规划建设、确实难以分割供应或分割宗地后不利于节约集约用地的综合用途建设项目用地,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同意出具同一个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前提下,可实行新型产业用地(M0+C2)按一宗地整体供地。
对确需配置配套型住宅用地(R0)的,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独立出具R0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单独进行宗地市场评估和公开出让。
第三条新增新型产业用地(M0)土地出让年限为40年,其中不可分割M0可延长至50年;新增新型产业用地(M0+C2)按一宗地整体供地的,土地出让年限为40年;新增配套型住宅用地(R0)土地出让年限为70年。
“三旧”改造新型产业用地,改造为新型产业用地(M0)土地出让年限为50年;改造为新型产业用地(M0+C2)一宗地整体供地的,土地出让年限为40年;改造为配套型住宅用地(R0),土地出让年限为70年。
已出让改为新型产业用地的,土地出让年限按照原建设用地剩余出让年限确定。
第二章新增新型产业用地第四条新增新型产业用地(M0),土地出让底价按如下公式计算:M0=〔M1×0.4×(1-X)+C×0.41×X〕×R×N/50其中,M1为普通工业用地市场评估价的地面地价;C为商服用地市场评估价的楼面地价,需参照自然资源部门公布的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更新修正体系进行容积率系数修正;X为分割转让比例;R为容积率;N为实际出让年限。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地价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地价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地价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地价评估工作,提高土地配置效率,保障集体经济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地价评估工作。
第三条地价评估的目的是确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交易价格,包括出让、转让、租赁等方式,在合理范围内保障集体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第四条地价评估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科学的原则,确保评估结果真实、合理。
第五条地价评估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机构应具备一定的经验和技术能力,并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认定。
第六条地价评估应符合国家有关土地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违反农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原则。
第二章评估程序第七条地价评估程序分为四个阶段:准备阶段、数据搜集阶段、评估分析阶段和评估报告编制阶段。
第八条准备阶段包括确定评估目的、范围和方法,制定评估计划,组织评估人员和设备。
第九条数据搜集阶段包括收集土地相关数据,包括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土地权属等信息。
第十条评估分析阶段包括对收集的数据进行分析和处理,确定影响地价的因素,进行模型建立和价格测算。
第十一条评估报告编制阶段包括根据分析结果编制评估报告,报告应包含评估方法、评估结果和评估结论等内容,并进行专业性的论证和解释。
第三章评估依据第十二条地价评估的依据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土地政策、市场行情和评估机构的独立判断等。
第十三条地价评估的数据依据包括土地权属证明、土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证书和文件,以及市场调查、价格调查等数据。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地价评估应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相关部门的抽查和审核。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评估机构将面临相应的处罚措施,相关责任人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土地管理与法规:地价管理的措施

(⼆)地价管理的措施(掌握)地价管理的措施主要包括以下⼏⽅⾯:1.提供地价信息地价管理就要及时收集、分析和公布地价信息,引导⼟地市场健康发展。
为维护⼟地市场交易双⽅的利益,有关部门及时收集和公布地价信息,为社会各界提供参考。
2.制订地价标准制定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并实⾏定期公布制度,是规范⼟地交易⾏为,加强国家对地价进⾏管理的重要措施。
通过制定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为⼟地交易提供价格参考,为规范地价评估和⼟地交易⾏为提供指导。
3.宏观调控地价⽔平对⼟地价格进⾏宏观调控的主要⽬的是,保证⼟地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和市场交易平稳发展,防⽌⼟地投机,防⽌地价极⾼极低或忽⾼忽低,避免⼟地资产流失和⼟地利⽤的不合理,保障国有⼟地资产保值增值,稳定⼟地市场经济秩序。
4.监管⼟地估价⾏业推进⼟地评估⾏业⾃律管理,促进⼟地评估⾏业和⼟地市场的健康发展。
⼟地⾏政主管部门变事前审批为事后监管,进⼀步加⼤监督检查⼒度。
建⽴机构和个⼈的执业档案,将机构和⼈员的执业情况、抽查评议结果、社会投诉情况、违规⾏为等情况记⼊执业档案,向社会公布,提供社会查询。
例题1:⼟地是⼀种公共资源,其价格⽔平必须受到政府管制,不得随意涨价或者降价,因此政府实⾏⼟地价格备案制度。
()(2007年试题)答案:×解析:调控地价⽔平是地价管理的重点之⼀,政府可以通过⼀系列⾏政、经济、技术和法律措施对⼟地交易设置价格限制。
对⼟地价格进⾏宏观调控的主要⽬的是,保证⼟地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和市场交易平稳发展,防⽌地价极⾼极低或忽⾼忽低,避免⼟地资产流失和⼟地利⽤的不合理。
⼟地交易权利⼈转让⼟地使⽤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地管理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例题2:调控地价⽔平是地价管理的重点之⼀,政府可以通过⼀系列⾏政、经济、技术和法律措施对⼟地交易设置价格限制。
(2006年《⼟地管理基础与法规》试题)答案:√解析:⼟地市场宏观调控,是指国家从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和长远⽬标出发,通过经济⼿段(主要包括产业政策、财政信贷政策和税收政策)和⾏政⼿段(主要包括规划和计划),对城市⼟地市场进⾏⼲预,以达到抑制⼟地投机、维护⼟地市场稳定、优化⼟地资源配置、合理分配⼟地收益的⽬的。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估价行为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190号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估价行为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190号](https://img.taocdn.com/s3/m/67e201b2d0f34693daef5ef7ba0d4a7302766c75.png)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估价行为的通知正文:----------------------------------------------------------------------------------------------------------------------------------------------------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估价行为的通知(1995年12月29日〔1995〕国土(籍)字第1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中共中央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要求:“积极培育和规范金融市场和土地、劳动力、技术、信息等要素市场。
”“引导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健全资产评估、业务代理、行业协调等中介服务”。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地价管理,切实做好地价评估,规范和完善土地市场。
现就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估价行为问题通知如下:一、做好地价管理与土地估价工作是土地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能国务院批准的“三定”方案中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主管全国土地的调查、统计、定级、登记、发证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估价工作。
制订土地定级、估价标准”。
为履行国家规定的职责,国家土地管理局已组织开展了土地定级估价工作,颁布了土地定级、估价的规程,制订了土地估价人员、机构资格考试、审核与管理办法,与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对公司使用土地的确权、估价、土地估价的收费和土地估价机构的工商登记、备案管理等做了明确规定。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切实履行部门职责,把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估价行为的工作抓住不放,并不断总结提高。
二、加快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估工作为满足土地管理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需要,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快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估工作。
尚未完成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评估的城镇,要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技术标准,尽快组织完成当地城镇的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评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地价管理(一)
例题分析
1. 在我国的地价体系构成中,从地价的特点看,基准地价属于。
A.区域平均地价B.市场价格的平均值C.成交地价的平均水平D.评估价格的平均值
答案:A
[解答] 基准地价是指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对现状利用条件下不同级别或不同均质地域的土地,按照商业、居住、工业等用途,分别评估确定的某一估价期日上法定最高年期土地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
2. 通过地价管理,可起到等作用。
A.防止地价暴涨
B.减少土地投机
C.规范交易行为
D.加大土地供给量
E.减少土地供给量
答案:ABC
[解答] 地价管理的目的在于:①通过地价管理,促进土地的合理利用;②通过地价管理,防止国有土地收益流失;③通过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交易行为;④通过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估价行为;⑤通过地价管理,减少土地投机;⑥通过地价管理,防止地价暴涨。
3. 目前我国建立的地价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等。
A.地价评估制度
B.土地成交价格申报制度
C.基准地价定期公布制度
D.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划管理
E.标定地价定期公布制度
答案:ABCE
[解答]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划管理,不属于目前我国需要建立的地价管理制度。
4. 地价监测点的设立原则包括。
A.代表性原则
B.确定性原则
C.稳定性原则
D.标识性原则
E.安全性原则
答案:ABCD
[解答] 地价监测点的设立原则包括:①代表性原则;②确定性原则:③稳定性原则;④标识性原则。
5.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协议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时,交易双方只能在不低于的基础上,确定其成交地价。
A.基准地价
B.标定地价
C.政府最低限价
D.宗地评估价
答案:C
[解答]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6. 《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1]170号)规定,土地估价师接受继续教育时间五年累计不得少于( )学时。
A.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