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城市规划——论三者关系及其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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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城市规划与土地规划的统筹发展

浅析城市规划与土地规划的统筹发展

浅析城市规划与土地规划的统筹发展摘要:合理的土地规划是城市规划的前提,合理的城市规划则为土地的优化设定了格局。

在城市的发展过程中,应该将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从发展思路、发展途径、制度创新等方面统筹起来,由城市规划指导土地规划,使土地规划服务于城市规划,形成互补协调、互利共赢的格局。

关键词:城市规划土地规划矛盾当前,党中央和国务院正在积极推进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融合统一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实现“多规合一”。

所谓“多规合一”既不是一个区域只编一本规划,也不是形式上的多个规划简单融合,而是形成一套新规划体系,从空间的角度来说,“多规合一”的根本任务之一即是解决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在各方面的差异和冲突。

虽然规划改革后,《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已明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可替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但是两者间依然存在着诸多矛盾,想要统筹发展也并非一件容易的事,下面就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存在的矛盾及如何统筹发展做简要分析。

1城市规划与土地规划的矛盾分析1.1两规的发展时间不同我国城市规划自建国后就已经起步,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完善,不断地吸取外部经验及自身教训,体制已经逐渐健全,具有的可操作性也更强。

而土地规划则是在九十年代中期才开始启动,与城规相比,发展的时间更短自身经验较为不足,相关法规也不够完善,监管难度也更高,因此造成土地规划的成果经常被随意突破,难以严格按照规划落实。

1.2两规的管理体制不同2018年机构改革之前,城市规划与土地规划分属不同部门管理,两大主管部门行政管理体制相互独立,行政级别不相上下,城市规划与土地规划由这两个部门分别编制,导致编制过程中往往缺乏有效沟通,产生较大的差异性,甚至互相脱节。

有些地方偏重于城市规划忽略土地规划,着重考虑城市外延的拓展,较少考虑土地综合供给的平衡,导致城市过度扩张,建设用地存量不足,绿地、耕地面积也无法保证,城市出现畸形发展。

另一些地方则是注重土地规划看轻城市规划,惜土如金,一切从珍惜、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角度出发,特别强调对耕地的保护,无视城市发展的总体布局,使得其成果难以满足城市发展对土地的需求。

浅析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

浅析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

浅析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间的协调变得越来越重要。

城市规划是指对城市发展进行科学规划,包括对城市功能、形态、结构、分布、布局等方面的设计,旨在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

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则是对土地资源进行规划和管理,确定土地利用的用途和范围,以实现最大的利益和最小的环境影响。

本文将从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协调的必要性和协调的措施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紧密相关的,二者互为基础。

城市规划需要依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来确定城市各项建设的用地和范围,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也需要依赖城市规划来进行土地资源的分配和利用。

因此,二者之间的协调是非常重要的,只有在双方充分合作和互相协调的前提下,才能实现最终的城市发展目标。

二、协调的必要性(1)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是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只有在合理的土地利用上进行科学的城市规划设计,才能确保城市的可持续性。

同时,只有在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下,在城市的发展中充分考虑生态环境、资源利用和社会效益,才能实现城市的持久繁荣。

(2)优化城市空间结构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间的协调可以优化城市空间结构,实现有序、紧凑的城市发展模式。

优化城市空间结构可以减少土地浪费,提高城市空间利用率,盘活城市资源和潜力,提升城市的空间品质和服务水平。

(3)提高城市经济效益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有利于提高城市经济效益,发挥土地资源的最大效益。

通过科学规划,将城市各个功能区合理集成和分布,可以促进商业和服务业的发展,提升城市的经济活力。

三、协调的措施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间的协调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建立协调机制需要建立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和职责,确保这两项计划在整个城市发展过程中的良好协调。

论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互协调

论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互协调

论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互协调摘要:目前我国关于城乡建设有两个纲领性文件,即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我国的城镇化建设就是根据这两个纲领性文件执行的,这两个文件也是各区域进行规划的法律依据。

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这二者是独立分开的,且存在各种问题。

由于“两规”并不能一直“和睦相处”,使得规划实施困难,大大降低了控制力度。

为解决这一问题,很多学者及政府部门参与此项研究,希望构建一种系统的规划体系,使“两规”和睦相处。

关键词: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互协调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关系从规划内容看,城市总体规划除了包含土地利用规划的一部分内容外,还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市政设施规划、历史文化名城、生态建设等内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除了明确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外,同时确定了城市总体规划不涉足的农田用地分布,用地结构及土地占补平衡等内容。

两个规划内容既有交叉又各有侧重。

两个规划的法律依据分别为《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同级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具有并行的法律效力。

同时两个法律分别明确了需与另一规划相互衔接与协调,两者存在着协调、包含和制约的关系。

2完善规划体系建设2.1建立规划动态管理系统增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操作性,不回避现实中主观因素对规划本身的影响,追求规划的合理合法实施,建立规划动态管理模式,以近期规划为约束性规划,形成“建立近期目标—实现目标—规划评估修改—再建立中期目标—实现中期目标—实施—再修改”的模式,以2~3年为一个实施期,踏实做好规划,允许定期修改,建立修改程序,完成规划动态管理系统,对长期用地安排粗略估算即可。

2.2推进“多规合一”,提高规划可操作性积极响应习总书记“一张蓝图干到底”的说法,推进“多规合一”的理念,使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综合性区域规划、城乡规划、交通规划、水利规划、农牧业规划、能源规划等重大规划充分融合,形成一个蓝图、一个规划,建立健全规划实施机构,实现同步审批,减少审批程序和途径,消灭多部门各自为政的状况,建立庞大的管理系统,提高规划的可操作性。

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城市规划——论三者关系及其协调发展

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城市规划——论三者关系及其协调发展

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城市规划——论三者关系及其协调发展随着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纵深发展,规划作为政府干预市场的重要手段,越来越得到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我国的规划事业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大好发展时机。

因此,我国各种、各级规划主管部门都在付出努力,积极推动规划工作的开展和试点工作。

国土资源部在2001年开始了新一轮的国土规划试点;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于2003年开始了区域规划的试点工作;建设部在城市规划领域也不断进行着新的探索,为了增强城市规划的可操作性,2003年开展了以大城市为主的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

尤其是面对我国日益迫切的区域协调发展问题,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可以说是“三面出击”,形成了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城镇体系规划等对“区域”的“围攻态势”,突出反映出目前我国空间规划编制与管理的无序状态。

从某种角度说,大家都来关心规划,探索如何做好规划,推动规划工作的开展,是促进规划事业发展和走向兴盛的有利条件。

但是,空间规划要成为政府的执行决策,要走法制化道路,要得到有效实施,就必须摆脱编制无序和管理混乱的局面。

因此,从理论方法到管理实践,如何理顺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城市规划三者之间的关系,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空间规划协调发展的一个关键问题。

1理论与经验借鉴:三者的联系与区别1.1 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是从城市规划发展而来的国内外规划发展历程表明是先有城市规划,后有区域规划和国土规划,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是在城市规划的基础上逐渐发展而来的,而且城市规划与区域规划及国土规划的联系非常密切,不是能够截然分割和彼此独立的。

例如,1933年制定的《雅典宪章》指出:“每个城市应该制定一个与国家规划、区域规划相一致的城市规划方案。

”区域规划在西方国家出现于1920-1930年代,主要目的是要从大的空间范围协调解决城市以及区域发展中的一些问题,如城市就业问题、区域均衡发展问题等。

土地资源管理与城市规划的关系与协同

土地资源管理与城市规划的关系与协同

土地资源管理与城市规划的关系与协同土地资源是城市规划和发展的基础,有效的土地资源管理对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土地资源管理与城市规划之间的关系,并重点阐述二者的协同作用。

一、土地资源管理土地资源管理是指对土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进行管理,以实现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土地资源管理涵盖了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审批和监督,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和调整,土地使用行为的监管等方面。

土地资源管理的核心是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实现土地的高效利用。

在城市化进程中,土地资源稀缺,土地利用需求多样化,因此需要通过科学的土地资源管理来满足城市发展的需求。

有效的土地资源管理可以促进土地的合理配置,防止土地过度开发,保护生态环境,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二、城市规划城市规划是在国家和地方政府指导下,针对城市发展目标和需求,对城市空间进行有序、协调和综合性规划的过程。

城市规划包括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多个层次和多个领域的规划。

城市规划的核心是通过科学的空间布局,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城市规划需要综合考虑人口、经济、环境等因素,确定城市的功能区划、空间结构和建设用地布局。

城市规划是指导城市建设的蓝图,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引导和支撑。

三、土地资源管理与城市规划的关系土地资源管理与城市规划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二者密不可分。

首先,土地资源管理为城市规划提供了基础数据和决策支持,为规划师提供了土地资源的使用情况和约束条件。

其次,城市规划对土地资源管理提供了指导和引导,明确了土地使用的方向和优先级。

土地资源管理和城市规划应该同步进行,相互补充,形成土地与城市的有机结合。

土地资源管理与城市规划的关系不仅体现在决策层面,也体现在实践层面。

土地资源管理通过制定合理的土地政策和法规,引导合理的土地使用行为。

城市规划将土地资源管理的目标和要求转化为可操作的规划方案和措施,实现对土地利用的有效管理。

浅谈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相互协调

浅谈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相互协调

浅谈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相互协调随着我国城市化推进速度的逐步加快,土地利用与城市规划方面的矛盾逐渐突出。

因此,为了更有效的协调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方面的矛盾,提升我国土地利用效率以及更好的保护我国耕地,减轻土地承载的压力,有必要采取合理的措施来平衡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间的关系,对于我国未来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

鉴于此,本文将着重对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相互协调进行探析。

标签: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互协调为了更加科学合理的使用我国土地资源,推动城市化进程不断的向前发展,需要积极的协调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相互联系,对于我国经济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

1 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间所存在的问题1.1 无法调和的人地使用矛盾在现阶段城市规划中,通过对国家人均用地指标的分析,更有利于满足当下社会的经济发展需要,这就需要进行部分地区的城市规划策略的应用,进行城市建筑用地规模的控制。

这就需要进行不同的土地规划思想的优化,进度用地分类标准的优化,保证城市人口的有效核算,避免由于其错误指导而导致的城市建设用地规划中的错误。

这就需要进行用地规模指标、时限差异等的控制,进行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开展,进行城市建筑用地的优化。

1.2 客观存在的现实问题在当下土地规划应用中,两种规划策略产生的问题是客观存在的,这在日常工作实践中客观存在。

比如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过程中,通过对建筑项目选址及其用地预审的分析得知,这两个环节都是土地利用的重要衡量标准,这需要实现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与土地规划部门的协调,保证选址及其预审的协调,从而满足当下建筑项目的工作需要。

如果这两个环节不能得到协调,就难以实现土地的有效规划。

但是目前来说,不合理的土地规划策略是普遍存在的,这涉及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部门等的问题,这种规划、土地应用设置等的问题是客观存在的。

1.3 不利于土地保护工作的开展为了更好的满足现阶段土地利用规划的需要,进行土地的编制的优化是必要的,从而实现耕地的积极保护,进行耕地占用及其保护指标等的协调,要保持其一定的计划性。

谈城市规划与土地规划统筹发展

谈城市规划与土地规划统筹发展

谈城市规划与土地规划统筹发展摘要:城市规划与土地规划都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步骤,但却分属不同的行政部门。

本文主要对城市规划与土地规划统筹发展相关问题进行了简要分析。

关键词:城市规划;土地规划;统筹发展引言城市规划与土地规划是一个国家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城市规划是研究城市的未来发展、城市的合理布局和综合安排城市各项工程建设,是一定时期城市发展的蓝图。

而土地规划是对一个国家土地资源进行合理的开发、利用、治理和保护的规划行为。

由城市规划与土地规划的概念不难看出它们是两种不同领域的规划。

一、土地规划与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在我国起步时间一样,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无论是在理论研究还是在实际运用上,均落后于城市总体规划,其权威性和约束力也不及城市总体规划。

1、成熟程度不同土地规划与城市规划均是在本世纪五、六十年代全面学习前苏联时期引进来的,两者均经历了40多年的风风雨雨。

土地规划在80年代才真正起步,1988年第一次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在1991和1994年,国土局相继发布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和《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试行)》,由于种种原因这次规划进展缓慢;1996年又开始了第二次全国范围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国土局又于1997年10月出台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和《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试行)》。

由于规划依据、方法并不成熟、且涉及的规划层次多,至今土地规划的成熟程度仍然不高。

城市规划虽然也几经波折、不尽完善,但总的来说,理论和实践均较土地规划成熟。

尤其是在1978到1988年这十年中,城市规划走过了最富有探索性的十年,理论与实践上均取得了长足进步。

1989年12月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城市规划法》,确立城市规划的法律地位,1991年建设部通过了《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有关城市规划法规和条文的相继出台对于城市规划工作取到了有力的推动和规范化作用。

城市规划与土地规划关系

城市规划与土地规划关系

城市规划与土地规划关系一、引言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是城市发展和建设中不可或者缺的两个重要环节。

城市规划是指对城市进行综合布局和发展的规划,包括城市的功能定位、空间布局、交通规划等;而土地规划则是指对土地资源进行合理利用和开辟的规划,包括土地的分类、用途、开辟强度等。

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密切相关,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合理的协调和统筹发展是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二、城市规划与土地规划的关系1. 相互依存关系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是相互依存的,城市规划需要依赖土地资源进行实施,而土地规划则需要依赖城市规划的指导和约束。

城市规划确定了城市的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为土地规划提供了基本框架和依据;而土地规划则为城市规划提供了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方式。

2. 相互影响关系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之间存在着相互影响的关系。

城市规划的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会直接影响土地的利用方式和开辟强度,而土地的开辟利用又会对城市规划的实施产生影响。

例如,城市规划中确定了一个区域作为商业中心,土地规划就会在该区域内规划商业用地,进一步促进商业的发展。

3. 相互制约关系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之间存在着相互制约的关系。

城市规划要求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土地规划则要遵循城市规划的指导原则和要求。

如果城市规划中规定某个区域为生态保护区,土地规划就不能在该区域内规划工业用地,以保护生态环境。

三、城市规划与土地规划的协调发展1. 统筹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需要统筹规划,确保两者之间的协调发展。

在城市规划编制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土地资源的利用和开辟情况,合理确定城市的用地需求和布局。

同时,土地规划要与城市规划相结合,确保土地的开辟利用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2. 强化协调机制建立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的协调机制,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和协作。

各相关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形成联动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中的矛盾和问题。

同时,建立评估和监测机制,对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和优化规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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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城市规划——论三者关系及其协调发展随着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纵深发展,规划作为政府干预市场的重要手段,越来越得到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我国的规划事业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大好发展时机。

因此,我国各种、各级规划主管部门都在付出努力,积极推动规划工作的开展和试点工作。

国土资源部在2001年开始了新一轮的国土规划试点;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于2003年开始了区域规划的试点工作;建设部在城市规划领域也不断进行着新的探索,为了增强城市规划的可操作性,2003年开展了以大城市为主的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

尤其是面对我国日益迫切的区域协调发展问题,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可以说是“三面出击”,形成了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城镇体系规划等对“区域”的“围攻态势”,突出反映出目前我国空间规划编制与管理的无序状态。

从某种角度说,大家都来关心规划,探索如何做好规划,推动规划工作的开展,是促进规划事业发展和走向兴盛的有利条件。

但是,空间规划要成为政府的执行决策,要走法制化道路,要得到有效实施,就必须摆脱编制无序和管理混乱的局面。

因此,从理论方法到管理实践,如何理顺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城市规划三者之间的关系,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空间规划协调发展的一个关键问题。

1理论与经验借鉴:三者的联系与区别1.1 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是从城市规划发展而来的国内外规划发展历程表明是先有城市规划,后有区域规划和国土规划,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是在城市规划的基础上逐渐发展而来的,而且城市规划与区域规划及国土规划的联系非常密切,不是能够截然分割和彼此独立的。

例如,1933年制定的《雅典宪章》指出:“每个城市应该制定一个与国家规划、区域规划相一致的城市规划方案。

”区域规划在西方国家出现于1920-1930年代,主要目的是要从大的空间范围协调解决城市以及区域发展中的一些问题,如城市就业问题、区域均衡发展问题等。

与此同时,在城市规划中,也日益强调城市与周围地区的整体性或不可分割,如著名的“大伦敦规划”、“巴黎区域指导性规划”都突出体现了这一点。

我国近年来的城市规划实践,也是越来越重视区域分析工作,注重从区域范围把握一个城市的发展。

1990年代开始的城镇体系规划,就是应我国城市规划对区域背景分析的客观要求而产生的,所以说“城镇体系规划实质上就是区域规划”(仇保兴,2004)。

国土规划的概念源自日本,而日本的国土规划也是在西方国家区域规划的影响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①,这可能与日本国土面积不大有关。

日本“国土规划”一般是指它的五次全国综合开发规划;不过也有人把日本“国土规划”理解为一个体系,包括日本《国土综合开发法》中要求制定的一系列规划。

但是,仔细分析不难发现,日本《国土综合开发法》中要求制定的一系列规划,其实是由国家规划和区域规划两个层次的空间规划构成的。

日本的所谓国土规划实践是从区域规划开始的。

日本在1950年就颁布了《国土综合开发法》,但是经过了十多年的区域规划实践和经验积累之后,1962年才编制完成了它的第一个全国综合开发规划。

1.2 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城市规划是不同层次的空间规划尽管“区域”与“城市”之间的界线有时并不很清晰,但是,如果说城市规划和区域规划是两种不同层次的空间规划,应该不会引起太大的争议。

因此,“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城市规划是不同层次的空间规划”之说能否成立,关键在于对国土规划的理解,也就是到底该把国土规划理解为“国家规划”?还是“国家规划+区域规划”?甚至“国家规划+区域规划+城市规划”?从逻辑上讲,如果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城市规划要并列存在,那么只有在“国土规划”即“国家规划”的前提下,三者的并列关系才是成立的;否则,如果国土规划包括了区域规划甚至城市规划在内,三者的并列关系则不能成立。

对应于中文的“国土规划”,英文中有national planning 和territorial planning两个词,前者即“国家规划”,后者则可用来指空间规划体系(但多用于一些非英语国家),如立陶宛的territorial plan-ning就明确说明包括了国家、区域、都市规划三个层次;德国的空间规划体系(raumordnung = spatial planning)也是我国国土规划学习借鉴的主要对象,它包括了“联邦国土整治纲要”、“州域规划”、“区域规划”、“城市规划”、“控制性土地利用规划”等多层次的空间规划。

不过,在英文词汇中,也只有national planning、regional planning、urban/cityplanning 在概念上没有包容关系,是可以并列的。

因此,如果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城市规划作为三类空间规划并行存在,就不应该存在概念上的包容关系,即不能有空间上的重叠,只能是空间规划体系中不同层次的规划;那么,国土规划应该是最高层次的规划,区域规划次之,接下来是城市规划;在规划内容上,三者应各有不同侧重,但需要彼此衔接,共同构成一个统一的空间规划体系。

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城市规划是三个大的空间层次,每个层次还可以下分若干子层次,如我国城市规划就下分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等层次;国土规划和区域规划同样也都可以下分若干子层次,尤其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国土大国来说,国土规划不一定仅仅是整个国家尺度的,区域规划子层次的划分也极为重要,国土和区域规划的空间层次如何界定以及子层次如何细分都还有待于深入研究。

2我国空间规划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我国目前的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城市规划是由三个部门分头管理,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城市规划分别是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的行政职能,虽说这种状况与我国空间规划发展所处的初级阶段有关,但这明显带有中国特色,与我国以往计划经济以及部门权力制衡的传统管理模式也有一定的关系。

2.1 建设部主管的城市规划我国的城市规划经过了50多年的发展,在城市规划技术及其实施管理上都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形成了相对比较规范的管理体制,打下了一定的专业教育基础,建立了一支数万人的规划师队伍。

1990年代中期,受快速城市化发展进程的推动,适应城市与周围地区整体协调发展的要求,建设部开始主抓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工作,近几年又开始推进城市群和都市圈规划,建设部的规划触角实际上早已拓展到了区域范围,这符合空间规划从城市到区域的一般发展规律。

在我国目前的三大规划主管部门中,建设部的城市规划应该说是最具有技术和管理实力的。

但是,在我国的管理部门分类上,建设部属于专业管理部门,不是综合管理部门。

因而,尽管有《城市规划法》作支撑,建设部的城市规划在综合作用的发挥上还是受到了较大的制约。

例如,目前仍有不少人认为城市规划就是规划城市,不涉及城市以外的地区;在内容上,认为城市规划所作的主要是布局城市道路、市政设施和公共设施等技术性工作;甚至还认为城市规划属于专项规划或部门规划而非综合规划。

2.2 国家发改委主管的区域规划区域规划在我国开展的并不算晚,1950年代,我国学习引进前苏联的区域规划经验,为了推动新工业城市的建设,1956年国家建委就做出了《关于开展区域规划工作的决定》。

在1978年的全国城市工作会议上,又再一次决定要开展区域规划工作。

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国在区域规划及其管理方面一直没有形成体系,与城市规划之间的衔接关系也没有很好地建立起来,尤其是1980年代引入国土规划以后,区域规划基本上被国土规划掩盖了,因此至今还普遍存在着“国土规划就是区域规划”的认识和说法。

然而,在行政管理职能的划分上,国土规划与区域规划的关系并没有得到明确,区域规划和国土规划仍然是当时国家计委的两项职能。

1998年国土规划职能划归新成立的国土资源部时,区域规划的职能仍然留在了国家计委,即目前的国家发改委。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家发改委成立以来,十分重视其职能范围内的区域规划工作,加强了区域规划研究,并着手开展区域规划试点,还明确提出要在“十一五”规划中,把区域规划放在突出重要的位置。

从行政职能角度来说,国家发改委抓区域规划是名正言顺,而且它具有综合协调职能,但其空间规划技术力量与管理基础都比较薄弱。

2.3 国土资源部主管的国土规划从1980年代初开始,我国就开始了为期不短的第一轮国土规划工作。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新的发展形势下,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

经过考察学习日本的国土规划、西德的空间规划等,我国提出了开展以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整治为核心的国土规划工作。

1981年国家建委成立了国土局,不久因国家建委撤销,国土局被划归到国家计委。

随后,国土规划工作从松花湖地区、京津唐地区等国土规划试点开始,迅速向全国各省区推广;国家计委还组织力量编写了“全国国土总体规划纲要”。

1990年代初,全国多数省区都编制了省区级国土规划,有些还编制了省内经济区、地区或县域国土规划。

1990年代中期以后,国土规划工作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

对我国第一轮国土规划的评价,普遍认为在摸清资源家底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没有起到多少规划的指导作用。

1998年国家机构调整,把国土规划管理职能划归新成立的国土资源部,2001年国土资源部开始力抓新一轮的国土规划工作,首批确定了天津和深圳两个试点。

目前首批试点工作已经基本结束,第二批的新疆和辽宁两个试点正在编制的过程之中。

国土资源部也是一个专业管理部门,空间规划的技术和管理工作基础也都比较薄弱,在行使国土规划职能的过程中,显得有些力不从心。

2.4 空间规划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目前,我国空间规划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规划缺乏协调和实施不力;在基层则具体表现为规划打架,各种规划之间相互矛盾、彼此冲突,令地方政府无所适从,规划难以得到执行和实施。

这些问题与我国空间规划的三头管理现状有着一定的关系。

因为各部门都从各自主管职能出发抓层层落实,其结果就是从上到下一竿子插到底,各种规划都不分层次地全国、省、市、县、乡层层编,就出现了针对同一城市空间,不仅有城市总体规划,还有国土规划甚至区域规划,由此带来的规划内容重复和空间重叠问题可想而知。

如果规划仅仅作为政府决策的参考或信息源,或作为研究问题和统一认识的一个必要过程,在不考虑规划成本的前提下,规划做的多些甚至彼此不协调,关系也不是很大,政府领导层或主要决策者在决策过程中可以汲取其中有用的部分,或从中再去进行必要的平衡。

然而,如果规划本身就已经是决策或是要执行的政策,甚至被赋予了法律效力,那么规划之间的相互矛盾和彼此冲突带来的问题就严重了,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和入世以后的形势下。

因此,在没有理顺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城市规划相互关系及其管理体制的前提下,片面强调各种规划的法制化是不足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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