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30方鹏刑法主观题长训班第3讲-又快又好写理由
法考《刑法》易错题库(犯罪构成1)

法考《刑法》易错题库第三章犯罪构成(一)1. 甲为给自己的儿子赚得大学学费,在一月黑风高夜,向乙家的猪圈投放了毒药,待猪圈内的30多头猪中毒后,甲偷偷将猪运走,然后又在市场上将该批猪肉出售给他人。
则甲的行为构成哪些犯罪?A破坏生产经营罪B盗窃罪C故意毁环财物罪D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答案BD解析: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本题中,甲向乙家的猪圈下毒,待猪中毒后将猪运走,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符合《刑法》第264条盗窃罪的犯罪构成。
甲将有毒的猪肉出售给他人,此种行为独立于盗窃行为,符合新的犯罪构成,构成《刑法》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因此对甲应以盗窃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数罪并罚,BD选项当选,AC选项错误,不当选。
2. 陈世美外出打工2年后,衣锦还乡。
同村人均问其发家致富的途径。
陈世美说,其实很容易,只要出卖点自己用不到的器官,就可以赚大钱。
有的村民听后,颇为心动,也想这么干。
陈世美说,看在大家乡里乡亲的份上,一切由他安排。
于是在陈世美的组织下,共有8名村民出卖了肾、胆等器官,并获取了数万元的收益。
关于陈世美的行为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构成非法经营罪B因出卖人同意,因此李某不构成犯罪C构成故意伤害罪D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答案ABC解析:《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第1款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成立需以被组织者的同意为前提条件。
所以即使出卖人同意,陈世美的行为也成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D选项正确,ABC选项错误。
2017刑法先修班讲义.(方鹏)

2017年司法考试刑法先修班讲义方鹏著2016年10月北京讲义目录刑法的学习方法和思维方法上编、刑法总论核心考点讲解第一讲、犯罪构成理论第二讲、不作为行为与不作为犯第三讲、因果关系第四讲、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第五讲、故意、过失的认定第六讲、事实认识错误第七讲、共同犯罪下编、刑法分则难点罪名讲解第八讲、他人占有的财物;非法占有目的(侵犯财产犯罪)第九讲、盗窃罪第十讲、诈骗罪第十一讲、侵占罪第十二讲、绑架罪(侵犯人身犯罪)第十三讲、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贪污贿赂犯罪)第十四讲、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司考刑法的命题形式和特点司考刑法的命题特点(一)案情玄怪,剑走偏锋【真题】2016/2/3.关于刑事责任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A.甲第一次吸毒产生幻觉,误以为伍某在追杀自己,用木棒将伍某打成重伤。
甲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B.乙以杀人故意刀砍陆某时突发精神病,继续猛砍致陆某死亡。
不管采取何种学说,乙都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C.丙因实施爆炸被抓,相关证据足以证明丙已满15周岁,但无法查明具体出生日期。
不能追究丙的刑事责任D.丁在14周岁生日当晚故意砍杀张某,后心生悔意将其送往医院抢救,张某仍于次日死亡。
应追究丁的刑事责任【方鹏押题情况】【《金点背诵》金题10-A】以下关于责任能力的各种说法,正确的是()A.甲在以前已因吸毒产生过幻觉有狂暴症状的情况下,明知自己吸食后会出现幻觉仍故意吸食,进而出现精神障碍将阮某当作“魔鬼”杀死,则甲不应承担任何刑事责任【冲刺题10-A】以下关于责任能力的说法,正确的是()A、间歇性精神病人甲以杀人故意,起先以铁锤打击被害人A某但没有致其死亡,随后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继续实施打击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
则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冲刺题9-A】A.15周岁的甲,在网上偶遇陌生幼女A某,经A某同意自愿与之发生性关系,甲构成强奸罪【冲刺题9-D】D.丁在16周岁生日当天对被害人D某实施敲诈勒索、进行恐吓,让D某三天后交财,并于生日之后第三天取得财物,即使不能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也可追究其侵占罪的责任【《金点背诵》思考题9-部分】甲(14周岁生日当天)与乙(16周岁生日当天)与同村村民素有仇隙,听有人说“未成年人犯罪不会追究”,因二人同天生日,遂在二人生日当天,合谋无恶不作。
方鹏 刑法司考分则讲义之二

第388条【斡旋型的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 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 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1、国家工作人员 2. 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3. 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 4. 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5.对象:公款。(1)公款,包括现金,股票、国库券、债券等有价证券等。(2)失 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3)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 民、救济款物。
2007/2/94-97.甲系某国有公司经理。生意人乙见甲掌管巨额资金,就以小恩小惠拉拢 甲。后乙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劝诱甲出借公款,并与甲共同策划了挪用的方式,还送给 甲好处费 5 万元。甲未经公司董事会决定就将 100 万元资金借给乙。乙得到巨款以后,告知 银行职员丙该款的真实来源,丙为乙提供资金账户,乙随时提款用于贩卖毒品。在甲的催促 下,一年后,乙归还 30 万元,后来就拒绝和甲见面。甲见追回剩余 70 万元无望,就携带乙 归还的 30 万元潜逃。甲半年内将 30 万元挥霍一空,走投无路后向司法机关投案,并交代了 借公款给乙、接受乙贿赂和携款潜逃的事实,并提供线索协助司法机关将乙捉拿归案。乙归 案后主动交待了行贿和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对于甲、乙、丙如何定性?
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 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预防犯罪ppt课件

随堂练习
3.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 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
D 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警示青少年( )
①要防微杜渐,预防违法犯罪 ②年龄小,违法犯罪也不要紧 ③要增强法治观念,依法自律 ④要厉行法治,坚持严格执法 A.①④ B.②④ C.②③ D.①③
社会危害 程度
违反法律
行为一:小偷小摸,造成轻微伤害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承担法律
责任不同
行为二:殴打他人,导致其重伤甚至死亡的,触犯了刑法,属
于犯罪行为。
对比分析上述行为。
新知探究:
1.含义:犯罪是指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触犯了刑法、应当受刑罚处罚
的行为。
严重社会危害性 犯罪最本质特征
刑
以及对犯罪应当判处什么样的刑罚。
法
作用:是惩治犯罪、保护国家和人
民利益的有力武器。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 的盗人窃,罪犯故意杀人、故生意产伤、害销致售人有重毒伤、或有者害死食亡品、罪 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 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非法拘禁罪
新知探究
犯罪的三个
基本特征 刑事违法性
犯罪的法律标志
应受刑罚处罚性 犯罪的必然法律后果
关系:相互联系、不可分割,共同构成了区 分罪与非罪的标准
5.2-1了解罪与罚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朱某 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赵某、李某、霍某、高某犯 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 一个月。
➢ 1.圈出的地方,属于犯罪的哪个基本特征? ➢ 2.刑罚的含义及种类有哪些,谁来进行判刑?
柏浪涛疯狂粉丝

柏浪涛疯狂粉丝@张三太郎-柏浪涛疯狂粉丝博主按语:1、本文旨在当下混乱的司考市场下给大家拨开迷雾,笔者最近发现很多童鞋转载本文,转载请注明出处!很多童鞋转载了我的2012年版本(2012年2月17日版),由于本文的字数限制问题,我会对一些问题在其他博文上进行补充,本文根据每年情况变化会进行适时性的修改,13年根据本人了解总结出2013年版如下:2、一门科目,只要认准一个老师,最多两个,而且这两个要能互补或者补强的,当你选择好了之后,其他的就连看都不要看,除非你这门的体系已经非常了解,已经有足够的辨别力,我在后面介绍各科老师的时候,会尽量给出我的最终选择,推荐的教材,基本上是最详细的本版,牛X的老师都是走穴的,你懂的。
刑法刘凤科+柏浪涛首语:司法考试刑法现在考察德日新理论,不再考察前苏联理论,现在司考市场上的刑法教材混乱,请注意甄别,杨艳霞、袁登明、徐光华、阮齐林、陈永生、罗翔、刘逢校等等讲授内容徘徊于新旧理论的老师,建议果断放弃,同时,司考刑法部分新理论的考察,已经进入深水区,第四层考点的大面积涉及的趋势,已初步成形,刑法对新理论的考察,趋势是逐年深入。
张明楷、周光权、陈兴良这三位中国刑法界的刑法三剑客,正通过司法考试命题人这个舞台向中国法学界的青年人传递一个信息,知识不更新便会被淘汰。
同时,现在市场上讲授新理论的老师只有五位:刘凤科、柏浪涛、韩友谊、方鹏、王海军刘凤科——张明楷弟子,温和新理论。
柏浪涛——周光权弟子,温和新理论。
方鹏——陈兴良弟子王海军——张明楷弟子(在读)(新人,12年才知道张明楷还有这么个弟子,是弟子,这点没问题。
)韩友谊——张明楷《刑法学》的读者。
乐毅?乐哥也是讲新理论的NO!刑法新理论这玩意,是讲血统的!不是你为了适应命题人的理论(或者说适应市场需求更贴切?)半路出家就可以讲得好的!貌似乐哥09、10年还在讲旧理论吧!?这一点,乐毅和韩友谊是一样的,新理论的半吊子,这个问题下面再说,只不过韩友谊出家得早一点!虽然他讲课很黄很搞笑!但是司考不是拿来给你讲相声的!1、柏浪涛,命题人周光权弟子,温和新理论,刑法异议区审核人之一,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解析汇编》刑法部分实际执笔人,你懂的。
方鹏刑法讲义第六章 构成要件和构成要件要素

刑法法条规定
司法工作人员 分 则 徇私舞弊 条 文 情节严重 总 责任能力 则 (责任年龄) 条 故意过失 文 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 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 执行条件的罪犯 精神正常 年满16周岁 故意(分则推导) 徇私动机(分则推导)
语法
主语 谓语 宾语 补语 定语 状语
成立条件 四要件
之二、罪状 之二、
1、罪状的分类 (1)叙明罪状(2) 简单罪状(3)引证罪状(4)空白罪状(5)混合罪状 )叙明罪状(2 简单罪状(3)引证罪状(4)空白罪状(5 2、基本罪状;加重罪状、减轻罪状 、基本罪状;加重罪状、减轻罪状
之三、法定刑
加重、减轻罪状(构成)
第234条[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 234条 故意伤害罪]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 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232条[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 232条 故意杀人罪] 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条文表面上没有明文规定, 抢劫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 但可推断出来系构成犯罪所 必须的要素 任何犯罪的成立所必须具备的 要素 部分犯罪的成立所必须具备的 要素 行为 目的、动机
2008/2/51.关于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08/2/51.关于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CD A.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中的“贩卖”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淫秽 .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中的“贩卖”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 物品” 物品”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B.贩卖毒品罪中的“贩卖”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毒品”是规范 .贩卖毒品罪中的“贩卖”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毒品” 的构成要件要素 C.强制猥亵妇女罪中的“妇女”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猥亵”是 .强制猥亵妇女罪中的“妇女”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猥亵”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D.抢劫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是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非法占有目 .抢劫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是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的”是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2008延 2008延-2-51.《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 51.《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同条第三款规定: 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 行贿。” 行贿。”关于上述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BCD A.“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A.“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B.“不正当利益”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B.“不正当利益” C.“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是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积极的构成要 C.“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件要素 D.第三款规定的内容,属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D.第三款规定的内容,属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460分神人民诉戴鹏老师当年的过关经验

460分神人民诉戴鹏老师当年的过关经验这是我在09年通过司法考试后在某论坛的发表的经验帖,现在偶然看到,分享给大家,供参考。
那时候我还很年轻[思考]大三考生,460分首战司考(上)司法考试路途艰辛,但只要经过一段时间持之以恒地刻苦复习,坚持到笑着走出考场,就一定能胜利。
2009年法学双学位大三参加司法考试。
2009年3月份开始系统准备(此前有一点刑法和民法基础)一:宏观指导方向1、纠正“得民刑者得天下”的观点,不把太多精力放在民法和刑法上(尤其是到了复习中后期)要重视诉讼法民法和刑法涵盖的理论太深,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浩如烟海,需要扎实的理论功底,再加上学界观点不一,不易拿高分;而诉讼法理论相对较少,基本依靠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加之诉讼法部分重点较为明确,历年真题重复率较高,精做历年真题,重视新增司法解释,可以通过一段时间的系统复习取得高分。
2、重视一卷,卷一的内容看似庞杂,但是考题简单(如经济法部分),基本上是法条复述只要耐着性子多看几遍能取得不错的分数,或者是重复率较高(如三国法,经济法的劳动法、消费法、竞争法部分),重点考点明确,便于展开复习,取得较高分数。
(如果卷一能上110分,能为卷二卷三各减轻10分的压力,而卷一上110并不难)3、重视卷四,主观题部分一定要有系统的训练,并且需要认认真真的写,再和答案按照得分点比对,绝对不能看了题目认为自己动了知识点就完事,这样的话在考场上答题的时候会有“心中有千言万语,却不知如何下笔”的感觉,答完后会感觉做得很好而得分却不理想。
论述题部分一定要在考前花不多的时间准备相关材料,准备适合自己的模板,再练习写几篇文章,这样可以增加不少分数。
4、精做历年司法考试真题第一感受司法考试出题模式,对复习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第二掌握永恒的重点知识,重点知识重复考,尤其在三国法,诉讼法,刑法民法等中的体现极为明显第三揣摩答案和干扰选项的设置,对应试能力的培养有很大作用第四对于学界观点的争议可以通过历年真题揣摩命题人的观点与倾向5、重视新增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对新增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的考察有两大特点,其第一是重点考察,每年至少有60分以上内容,其二是考察内容简单,基本上是法条复述,可以花最少的时间与精力拿最多的分数。
论闪电战与持久战-一个非法本的两次司考突击经验

论闪电战与持久战——非法本的司考经验(转给自己)论闪电战与持久战――非法本的司考经验2005-07-22 10:00:20crime2k本人非法本,03年辞职复习了三个月,参加司法考试,239分败北。
今年全职复习了五个月,以410分的成绩有幸通过。
如果把司考比做是战争的话,那么我想,自己去年的三个月,是为闪电战;而今年的五个月,是为持久战。
希望将本人二次的经验与教训与大家分享,使大家在复习考试时能够直捣黄龙,少走弯路。
在后面也会有针对性的提出一些建议,不求面面俱到,但求言简意赅。
一、闪电战篇所谓闪电战,就是在极短的周期内,尽量攻击敌人的重点与要害,以达到取胜的效果。
对于本人来说,一个非法本,在SARS疫情结束后萌生了参加司法考试的念头,并通过对职业的对比,将律师定位为一个最契合自己的职业,于是就选择了辞职参加考试。
虽然辞职后,离正式考试只有三个月的时间;虽然辞职时,知道自己在工作中接触的皮毛刑事法律知识相对浩瀚的法律海洋来说只是一滴水而已。
但是,不怕大家笑话,自己当时的念头非常轻狂,一是想证明自己是不是天才,是否可以通过三个月的时间来改变自己的命运;二是希望自己用三个月的时间来与学习四年的法学学子站在同一个起跑线上;三是认为司法考试毕竟只是一个考试而已。
当然,我清醒的知道,这个目标的实现,必须是以背后的魔鬼学习方式为代价的。
于是,自己告别了灯红酒绿的生活,成了城市图书馆的常客。
这个阶段的复习的主旋律就是疯狂的学。
为了通过考试,突出重点难点,其他的该摒弃的就摒弃。
选择资料也是以旁门左道为主,因为毕竟时间有限,2000多页的“红皮书”自己根本没买,取而代之的是指南针系列的一套教材,与万国的一本理论法学,法律法规汇编,李建伟的重点法条,以及一些大量在网上下载的笔记与口诀,以及听录音。
每天复习都在12小时以上,做梦都梦到法条。
第一个月,自己填鸭式的将指南针教材通读一遍,读的速度快,有些不求甚解的味道,主要目的是对司法考试各个部门法的分布有个总体的了解,做到心中有数,同时做了一套杂牌出版社的同步习题集,以检测对复习内容的掌握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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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方鹏刑法“主观题长训班”“答题方法论”第3讲又快又好写理由方鹏编著教师:方鹏副教授微博:刑法学人方鹏2020年方鹏刑法“主观题长训班”第3讲又快又好写理由,又准又精引法条一、“又快又好写理由”(理由写作方法)2017年刑法主观题(难度系数:20%)【案情】甲生意上亏钱,乙欠下赌债,二人合谋干一件“靠谱”的事情以摆脱困境。
【旁注:主观上想弄钱】甲按分工找到丙,骗丙使其相信钱某欠债不还【旁注:“骗丙”,支配丙】,丙答应控制钱某的小孩以逼钱某还债,否则不放人【旁注:丙主观上是“要债”】。
丙按照甲所给线索将钱某的小孩骗到自己的住处看管起来,电告甲控制了钱某的小孩,甲通知乙行动【旁注:是丙绑的人,乙去勒赎】。
乙给钱某打电话:“你的儿子在我们手上,赶快交50万元赎人,否则撕票!”钱某看了一眼身旁的儿子,回了句:“骗子!”便挂断电话,不再理睬。
乙感觉异常,将情况告诉甲。
甲来到丙处发现这个孩子不是钱某的小孩而是赵某的小孩【旁注:甲、乙、丙都认错人了】,但没有告诉丙,只是嘱咐丙看好小孩,并从小孩口中套出其父赵某的电话号码【旁注:之后,甲、乙对赵某的小孩没认错】。
(事实一)甲与乙商定转而勒索赵某的钱财【旁注:甲、乙又想勒赎】。
第二天,小孩哭闹不止要离开,丙恐被人发觉,用手捂住小孩口、鼻,然后用胶带捆绑其双手并将嘴缠住,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旁注:虽有“暴力”;但对死亡结果,主观上是故意的,还是过失的?】。
(事实二)甲得知后与乙商定放弃勒索赵某财物【旁注:甲、乙放弃勒赎】,由乙和丙处理尸体。
乙、丙二人将尸体连夜运至城外掩埋【旁注:能否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第三天,乙打电话给赵某,威胁赵某赶快向指定账号打款30万元,不许报警,否则撕票【旁注:是之前绑架罪的延续?真绑架,还是“假绑架”】。
(事实三)赵某当即报案,甲、乙、丙三人很快归案【旁注:下面的问题没有问刑罚问题】。
【问题】请分析甲、乙、丙的刑事责任(包括犯罪性质即罪名、犯罪形态、共同犯罪、数罪并罚等),须简述相应理由。
【分析】主观题做题基本三步骤第一步:读题并分解案情,对案情逐一分段,分解为数个小案情;复杂的案情可以画图。
第二步:逐一分析,在脑海里简要列出该段案情事实所涉及的刑法问题,找出考点,整理出疑难点,根据判断标准推理出结论。
第三步:层次分明的写出答案。
按照“结论+理由(关键词)+援引法条(援引序号)”的模式写出答案。
2、分析顺序:先实行者,判断正犯,再共犯。
3、推理结论:先客观,后主观,客观主观统一。
【参考答案】注:方鹏作答。
根据最新法考答题标准作答。
(一)甲构成绑架罪1、甲、乙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欺骗丙利用丙的行为绑架他人,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构成绑架罪。
【简单罪名模式:绑架罪】2、系绑架罪的间接正犯。
【总论考点模式:间接正犯】参考法条(不用抄写原文,援引序号即可):第239条【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3、甲、乙误将赵某的儿子当作钱某的儿子进行绑架(拘禁),系对象认识错误、具体认识错误。
对于赵某的儿子具有绑架罪故意。
【总论考点模式:认识错误】4、关于绑架罪的犯罪形态。
【分则问题:犯罪形态】(1)观点一:如果认为绑架罪保护的主要是被绑架人的利益,既遂标准是控制住人质的人身,则甲、乙已经控制赵某的儿子,构成绑架罪既遂。
(2)观点二:如果认为绑架罪保护的主要是被勒索人的利益,既遂标准是第三人的权益,则甲、乙所犯绑架罪,因为意志以外的因素,没有造成钱某或赵某的担忧、财物受损的实害结果,属于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乙构成绑架罪,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1、乙与甲二人基于勒索财物目的、绑架故意,共同支配丙实施绑架行为,根据刑法第25条,二人构成共同犯罪。
同样存在对象认识错误、具体认识错误。
犯罪形态同上。
【总论考点模式:共同犯罪】参考法条(不用抄写原文,援引序号即可):第25条【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2、在第三段事实中:(1)乙在之前甲、乙共同绑架行为终了之后,又另起犯意的单独实施另一行为,是其单独犯罪。
不是之前绑架罪的延续。
【总论考点模式:数行为】(2)乙客观上未实施绑架行为,不构成绑架罪。
【罪名区分模式:真绑架与“假绑架”】(3)乙在赵某的小孩死亡之后谎称绑架,诈骗赵某钱财,根据刑法第266条,触犯诈骗罪。
【简单罪名模式:诈骗罪】参考法条(不用抄写原文,援引序号即可):第266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4)乙利用虚假消息,威胁、要挟敲诈赵某,向其勒索钱财,根据刑法第274条,触犯敲诈勒索罪。
【简单罪名模式:敲诈勒索罪】参考法条(不用抄写原文,援引序号即可):第274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一行为同时触犯数罪,系两罪的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论处。
并与之前所犯绑架罪,数罪并罚。
【总论考点模式:罪数】(三)丙构成非法拘禁罪(致人死亡)1、在第一段事实中,丙构成非法拘禁罪。
系犯罪既遂。
(1)因丙主观上没有勒赎目的,仅有索取债务意图,故不构成绑架罪。
【罪名区分模式: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2)丙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赵某的儿子,根据刑法第238条第3款,构成非法拘禁罪。
【有明确法条依据模式:索债型非法拘禁】参考法条(不用抄写原文,援引序号即可):第238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索债型非法拘禁】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丙存在对象认识错误、具体认识错误,对于赵某的儿子具有非法拘禁罪故意。
【总论考点模式:认识错误】(3)客观上已经控制赵某的儿子,系犯罪既遂。
【分则问题:犯罪形态】2、在第二段事实中,关于丙致小孩死亡的行为(1)如果丙致小孩死亡的行为是为了非法拘禁,发生在非法拘禁的过程中。
根据刑法第238条第2款,则非法拘禁过失致人死亡,构成非法拘禁罪(致人死亡);非法拘禁使用暴力故意致人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
(2)如果认为不是为了拘禁,发生在拘禁过程之外,则单独评价。
观点一:丙为控制小孩采取捆绑行为致其死亡,如果认为其对死亡结果为故意,依照刑法第232条,构成故意杀人罪。
观点二:如果认为丙对死亡结果为过失,依照刑法第233条,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3)根据题意描述的案情事实:“小孩哭闹不止要离开,丙恐被人发觉”,丙致小孩死亡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过失,亦发生在拘禁过程中。
故而,根据刑法第238条第2款,应当认为丙构成非法拘禁罪(致人死亡)。
【有明确法条依据模式:非法拘禁罪致人死亡】(四)甲、乙、丙在非法拘禁的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1、甲、乙、丙在非法拘禁的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
甲、乙欺骗丙,利用没有勒赎目的、但有拘禁故意的丙对人质实施控制、绑架行为,甲、乙是绑架罪的间接正犯,同时亦是非法拘禁罪的教唆犯,以绑架罪论处(系整体法与部分法的法条竞合)。
【总论考点模式:间接正犯、共同犯罪】2、甲、乙对致死结果承担过失责任。
丙致小孩死亡的行为是为了非法拘禁,发生在非法拘禁的过程中,因甲、乙、丙在非法拘禁的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则甲、乙在客观上需要对此共同拘禁行为导致的死亡结果负责,只不过主观上不具有故意,只具有过失。
系绑架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择一重处,以绑架罪论处。
【总论考点模式:共同行为,连带责任】归纳:写作理由的方法写理由时,要求切中要点,抓住关键词。
直接答出阅卷人想看到的“得分点”。
(一)分则罪名模式1、简单罪名模式:以援引法条的基准,直接简述构成要件即可。
例如:甲使用暴力杀害被害人当场劫夺其财物,根据刑法第263条,构成抢劫罪。
参考法条(不用抄写原文,援引序号即可):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有明确法条依据模式:以援引法条为基准,简单代入案情事实。
例如:甲为了索取赌债而非法扣押被害人,依照刑法第238条第3款的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
参考法条(不用抄写原文,援引序号即可):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索债型非法拘禁】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二)构成要件模式1、罪名区分模式:认定难点是与其它罪名的区分,直接写区分要点。
或先正向(论证构成A罪)、后反向(论证不构成B罪)。
例如,甲构成盗窃罪,而不是诈骗罪。
因为被骗人在转移占有时没有认识到事物的性质、没有认识到转移占有的事实,按照意识性处分行为说,不能认为其实施了刑法上的处分行为。
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转移占有,系秘密窃取的盗窃行为,根据刑法第265条规定,构成盗窃罪。
2、欠缺某个要素模式:或者客观不法、主观责任要素不统一,而导致罪名不成立的,直接写明客观、主观的推理过程,欠缺的构成要件要素。
例如,甲不构成贪污罪。
因客观上行为对象是其本人财物,并不是贪污罪的对象国有财物或公共财物,不符合刑法第382条规定的贪污罪的行为对象要求;其虽在主观上具有贪污故意,但不构成贪污罪。
3、客观不法、主观责任要素不统一模式:但客观主观可重合于某罪名的,直接写明客观、主观的推理过程。
例如,在客观方面,物主近在咫尺,应该认定为他人占有的财物,系盗窃罪的对象,行为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行为。
在主观方面,行为人误认为系脱离他人占有的遗忘物,具有侵占罪故意。
因行为人欠缺盗窃故意,不能构成盗窃罪。
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刑法第270条侵占罪的构成,构成侵占罪。
(三)刑法总论考点模式总论考点模式,可先叙述所涉及的总论的疑难点(考点),再作细致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