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奖励办法(试行)
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奖励办法(试行)

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奖励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鼓励和奖励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其发现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煤矿有关安全生产的违规违法行为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煤矿矿区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
第三条受理的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给予实名举报的最先举报人1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依法免交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举报非法煤矿的,即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擅自进行生产,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举报煤矿非法生产的,即煤矿已被责令关闭、停产整顿、停止作业,而擅自进行生产的;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举报隐瞒煤矿伤亡事故的;举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及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有关的违规违法行为的;举报煤矿其他安全生产违规违法行为的。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是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的。
第五条受理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受理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登记、核查、处理、督办、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和领取奖金办法。
第六条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办法(最新)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推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加大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力度,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就安全生产标准化绩效考核、风险抵押金缴纳与返还、安全生产表彰奖励、责任追究及违规违章处罚等作出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其它类型企业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对安全生产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的奖惩,不包括上级或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施行的奖惩。
第二章安全标准化绩效考核第四条安全标准化绩效指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达到和保持规定标准的执行质量。
公司重点考核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和安全标准化创建工作。
在条件具备时,以安全标准化的年度评估代替责任制考核。
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考核。
公司负责考核各事业部、权属单位(合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各责任单位应组织开展本单位的责任考核。
(一)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负以下责任: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安全生产的有效投入;4、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和实施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7、积极落实和组织完成上级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二)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以签订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的方式进行考核.1、考核内容:(1)指标考核:公司与责任单位签订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2)组织保障: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领导带班值班、责任制落实等履职情况。
(3)基础管理:安全生产建章立制、教育培训、安全检查、分包管理、危险源管理、劳动防护用品及安全物资管理、安全技术措施与方案、安措费的管理、安全奖罚、工伤管理与应急救援等工作履职情况。
(4)现场管理:施工现场(车间)人的行为、物的状态、设施设备及环境状况等。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安全生产目标风险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安全生产目标风险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31•【字号】苏府办[2004]171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安全生产目标风险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府办[2004]17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各级政府的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切实做到责任考核与奖励相结合,根据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苏府[2004]92号)精神,现将《苏州市安全生产目标风险考核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苏州市安全生产目标风险考核奖励办法(试行)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各级政府的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切实做到责任考核与奖励相结合,调动各地各部门的工作积极性,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保持长期稳定,根据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苏州市安全生产目标风险考核对象主要是: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公安、建设、交通、安监、消防、交警等具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其他与市政府或市安委会签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单位的考核与奖励可参照本办法。
具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根据自身职责和监管特点,制订有关考核与奖励办法,对下级部门进行责任风险抵押考核。
二、考核内容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实行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相结合。
定量考核重点考核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年度控制目标受控情况。
定性考核重点考核安全生产法规政策、指示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等。
安全生产奖励规定

安全生产奖励规定一、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奖励办法1、对凡以书面形式为公司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的人员一律给予奖励。
2、根据合理化建议所产生不同效果按以下四类标准给予奖励:①所提建议、措施对公司原有的安全生产和管理有改进、完善和提高的,给予50~500元奖励。
②所提建议填补了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方面的空白,规范了安全管理行为,给予100~1000元奖励。
③所提建议使公司设备、工艺得到了进一步改进,提高了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给予1000~5000元奖励。
二、报告、举报安全隐患、险情奖励办法1、各单位是安全隐患、险情及“四超”问题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隐患、险情、“四超”问题整改负全面责任。
2、员工对安全隐患、险情及不执行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和结果有报告和举报的权利,公司要求员工身体力行搞好安全生产的同时鼓励全员监督安全工作,以彻底杜绝隐患和险情,及时纠正违章、违规行为。
3、根据报告和举报安全隐患、险情及不执行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和结果的重要性,按以下三类标准给予奖励:①举报一般性违规行为的,给予50~100元奖励(以书面形式加倍奖励)。
②举报严重违规行为或一般隐患的,给予100~500元奖励(以书面形式加倍奖励)。
③举报重大隐患和险情的,给予200~1000元奖励;因及时发现并采取果断措施,避免了重大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给予5000~30000元奖励。
三、安全先进奖励办法1、年度奖:集团公司每年对成绩显著的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班组和个人进行表彰,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给予6000—10000元奖励,先进班组长给予500—1000元物资奖励(班员100—200元/人),先进个人给予500—1000元/人奖励。
2、年中奖:公司根据上半年安全督查、五星级班组检查和安全生产月开展情况,对表现突出的生产工段给予3000—5000元奖励。
3、在安全管理工作中为公司获得了重大荣誉的,给予500—5000元奖励。
安全生产考核奖及有关奖惩办法(试行)

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办法(试行)一、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推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与奖惩有机结合起来,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特制订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集团公司机关及所属企业;集团公司所有管理人员,但不包括政府奖惩。
三、考核依据1、工作指标考核:集团公司与所属企业签订的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考核指标完成情况;2、组织机构考核: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责任制落实等履职情况;3、基础管理考核:安全生产建章立制、教育培训、安全检查、危险源管理、劳动防护用品及安全物资管理、安全技术措施与安全奖罚、工伤管理与应急救援等工作履职情况;4、集团公司部署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的完成情况。
四、考核方法1、考核期限:分为每年一次考核和三年一次考评。
考核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考核;考评由集团公司办公会议批准,以精神奖励为主,授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荣誉证书。
2、考核程序:(1)考核采取自查自评与上级考核相结合,年度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每年12月30日前被考核单位上报年度安全生产总结;(2)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考核。
通过听取各单位年度工作报告、安全生产管理资料(台账)检查、现场抽查,以及座谈询问等方式,汇集被考核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情况。
3、考核标准(考核标准明细表附后):年度考核采用百分制,70分以下(含70分)为不合格单位; 81分至90分为达标单位;91分至96分(含96分)为良好单位;96分以上为优秀单位。
五、奖励经费筹集及发放标准1、集团公司成立“安全生产奖励基金”,其基金来源:(1)集团及各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个人出资。
其中,集团公司总经理个人每年出资3,000元,各企业主要负责人个人每年出资1,500元;(2)各企业按年度管理费用的1.5%提取安全经费,作为安全生产基金。
年终由集团财务审计部负责审核收缴,“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由财务审计部管理;(3)《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奖励费由集团公司机关经费支付,年度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奖金由“安全生产奖励基金”中支付。
安全生产奖励规定

安全生产奖励规定安全生产奖励规定一、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奖励办法 1、对凡以书面形式为公司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的人员一律给予奖励。
2、根据合理化建议所产生不同效果按以下四类标准给予奖励:①所提建议、措施对公司原有的安全生产和管理有改进、完善和提高的,给予 50~500 元奖励。
②所提建议填补了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方面的空白,规范了安全管理行为,给予 100~1000 元奖励。
③所提建议使公司设备、工艺得到了进一步改进,提高了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给予 1000~5000 元奖励。
二、报告、举报安全隐患、险情奖励办法 1、各单位是安全隐患、险情及“四超”问题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隐患、险情、“四超”问题整改负全面责任。
2、员工对安全隐患、险情及不执行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和结果有报告和举报的权利,公司要求员工身体力行搞好安全生产的同时鼓励全员监督安全工作,以彻底杜绝隐患和险情,及时纠正违章、违规行为。
3、根据报告和举报安全隐患、险情及不执行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和结果的重要性,按以下三类标准给予奖励:①举报一般性违规行为的,给予 50~100 元奖励(以书面形式加倍奖励)。
②举报严重违规行为或一般隐患的,给予 100~500 元奖励(以书面形式加倍奖励)。
③举报重大隐患和险情的,给予 20__~1000 元奖励;因及时发现并采取果断措施,避免了重大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给予 5000~30000 元奖励。
三、安全先进奖励办法 1、年度奖:集团公司每年对成绩显著的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班组和个人进行表彰,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给予 6000-10000 元奖励,先进班组长给予 500-1000元物资奖励(班员 100-20__元/人),先进个人给予 500-1000 元/人奖励。
2、年中奖:公司根据上半年安全督查、五星级班组检查和安全生产月开展情况,对表现突出的生产工段给予 3000-5000 元奖励。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4.09•【字号】淮政办〔2019〕5号•【施行日期】2019.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淮北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4月9日淮北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淮北市应急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应急局(煤矿安全监管局)”〕受理的本市行政区域内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举报事项。
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有限空间作业、涉氨制冷、粉尘涉爆、道路交通、建筑施工、消防、油气管道、特种设备、城市交通、城镇燃气、旅游文化、寄递物流、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奖励。
第三条市应急局(煤矿安全监管局)对受理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实行统一办理、依法核查、及时回复、据实奖励。
第四条市应急局(煤矿安全监管局)开发建设互联网“淮北市安全生产举报平台”(以下简称“市举报平台”)和手机应用软件(APP),并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负责举报事项的受理、核查和委托核查、协调督办、信息沟通、回复、奖励、统计等事项。
举报人可在“市举报平台”上查询相关举报事项办理结果和奖励情况。
安全生产举报核查及奖励办法(试行)

安全生产举报核查及奖励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工矿商贸领域安全生产举报核查及奖励工作,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以及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应急局)负责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反映我市辖区内监管的工矿商贸领域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领域的举报事项。
安全生产举报受理电话为。
第三条举报核查及奖励应当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严格保密的原则,以证据为中心,对举报事项的真实性依法进行核查,并对举报属实的实行奖励。
第四条应急局基础股负责汇总、调度应急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事项以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行业领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举报事项处理。
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二中队负责危化品、化工、烟花爆竹等行业领域各类举报、事故的调查核查及奖励工作;三中队负责非煤矿山、冶金、有色、建材、机械等行业领域各类举报、事故的调查核查及奖励工作;四中队负责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领域各类举报、事故的调查核查及奖励工作。
第五条应急局办公室、应急值班人员接到举报信息后,应当对举报事项的内容进行研判,对属于本部门核查范围的,应当受理,并如实填写《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举报记录单》(附件1)O“12345”举报单及上级部门转来的举报信息,按办文流程呈报单位负责人审批后,相关执法中队(股室)派出核查人员进行核查处理。
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等监管行业领域涉及到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亡人事故举报,应当提请政府成立事故调查核查组进行核查;对受理的其他举报事项,可以交办下级应急部门组织核查,经查实并符合奖励条件的由举报受理中队实行奖励。
第六条举报事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不属于应急局职责范围的;(二)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者具体的举报事项;(S)已经受理的举报,又重复举报同一事项的;(四)已经受理且回复后的举报,举报人多次重复举报且未提供新的线索或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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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奖励办法(试行)
为落实公司2018年安委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安全控制措施,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全公司员工确保安全持续稳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实现百日安全目标的连续攀升,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
全公司在岗职工
二、考核周期
1.全公司自公布本办法起,每实现一个安全百日,给予百日安全奖励。
2.以2016年6月8日为安全原点,以示不忘“68事故”教训。
2018年的安全目标为:5月9日安全生产700天,8月17日安全生产800天,11月25日安全生产900天,12月31日实现安全年。
3.公司各部门的安全天目前与公司同步,生产部、仓储运输部、设备保障部一旦发生轻伤以上事故,则部门安全天被打破,并另行统计部门安全天,且累计实现安全生产500天后,实施奖励。
三、分配方法
1.百日安全奖分配对部门实行“一次清算、二次分配”的模式,即每完成一个百日公司根据百日安全情况对部门进行一次清算,部门进行二次分配,公司考核部门,部门考核班组和个人。
2.职能部门和管理人员直接一次分配到个人。
3.各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部门百日安全奖励二次分配办法,应
体现安全奖励向“苦脏累险”岗位倾斜原则。
二次分配方案报安环质量部备案。
四、奖励标准
1.奖励基数:
2.奖励系数:
五、考核内容
1.凡百日内发生打破公司安全天的责任事故,全公司人员免奖。
2.凡百日内发生不打破公司安全天的责任事故,所在部门免奖。
3.凡百日内发生不打破部门安全天的责任事故或事苗、严重违章,所在部门减免50%,责任人员免奖。
4.百日内出勤不满三分之一者免奖,满三分之一不满三分之二者半奖,满三分之二及以上全奖。
六、其他规定
1.未尽事宜,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2.本办法自正式公布之日起试行,由安环质量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