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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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为了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加强对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的监督和惩处力度,我国多地出台了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下面是一个700字左右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具体内容:一、背景和目的为了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加强对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的监督和惩处力度,激发广大干部群众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奖励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各类单位和个人。

三、奖励对象1.单位奖励对象:指能够提供可靠证据,揭发和报告违法违规安全生产行为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2.个人奖励对象:指能够提供可靠证据,揭发和报告违法违规安全生产行为的个人。

四、奖励标准1.单位奖励标准:(1)重大事故:一次性奖励1万元,如严重威胁公共安全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安全生产事故。

(2)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一次性奖励5000元,如严重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3)其他危及安全生产行为:一次性奖励2000元,如涉及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操作程序的违法行为。

2.个人奖励标准:(1)重大事故:一次性奖励5000元,如严重威胁公共安全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安全生产事故。

(2)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一次性奖励2000元,如严重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3)其他危及安全生产行为:一次性奖励1000元,如涉及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操作程序的违法行为。

五、奖励申请和审核1.奖励申请:(1)奖励申请可以通过书面、电话、互联网等方式进行。

(2)申请人应提供详细举报事实和相关线索,附上相关证据材料。

2.奖励审核:(1)奖励审核机构应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重大事故进行现场调查。

(2)审核通过后,核发奖励证书并给予相应的奖励。

六、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1.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保密,严禁泄露。

2.对恶意诬告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追究法律责任。

3.对于提供可靠证据的举报行为,不会因此受到任何负面影响。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完成)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完成)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强化监督,严厉打击事故瞒报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切实保障我所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构建平安和谐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所决定实行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举报范围在本单位内存在下列行为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举报:(一)生产安全事故;(二)重大隐患、差错;(三)重大安全违法行为。

二、举报办法举报人可以采用当面、电话、书面等形式向市安全管理员或我所主要领导进行举报,举报内容应详实具体,并提供有效线索或证据。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对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以举报为名,干扰正常工作的,依法追究责任。

三、举报受理和查处举报电话:2562665,本单位对举报人的举报进行登记、处置、答复、督办、统计和报告制度。

根据举报人的举报内容,予以受理和查处。

对举报的生产安全事故,由安全生产管理员调查核实,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对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及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管理权限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交办,对举报结果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四、举报奖励对举报的生产安全事故、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且有关部门尚未知情立案的,举报人可获得奖励。

1、举报重大隐患、差错,重大安全违法行为,对举报人奖励500元至5000元;2、举报各类漏报、瞒报死亡事故的,对举报人奖励1000元至10000元。

五、举报人的保护举报受理工作人员应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严格保密,对泄露举报者相关信息的,一律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实行回避制度,凡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与举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受举报单位不得以非正当理由辞退、开除本单位举报人或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

信你自己罢!只有你自己是真实的,也只有你能够创造你自己。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近年来,安全生产事故频频发生,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伤害和损失。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许多地方都出台了《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以激励广大公众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监督和举报违法行为。

根据《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一旦有人发现任何影响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或者违规操作,可以通过电话、网络或者书面方式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

举报人的身份将严格保密,确保其不会受到任何恶意报复。

同时,一旦举报属实,举报人将获得丰厚的奖励。

奖励的形式多种多样,可以是现金奖励、荣誉奖励、奖章奖励等。

举报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奖励方式。

而且在奖励机制中,也规定了一定的额度和标准,以保证奖励的公平和公正。

通过《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更多的人参与到了安全生产监督中来,大大提高了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和控制水平。

同时,也加强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有效遏制了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然而,也需要注意的是,奖励制度并非只有正面效果。

有些人可能会出于私利而恶意举报,给被举报人造成不必要的困扰和伤害。

因此,在实施《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时,也需要严
格规范相关程序和程序,保证其公正和合理性。

总的来说,《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是一项重要的制度,激励了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到安全生产监督中来,为安全生产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

相信在不断完善和规范的过程中,该制度将更好地发挥其作用,促进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实践。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举报制度》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举报制度》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举报制度》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举报制度》的通知各市、县(区)党委、人民政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举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二○○四年八月三十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举报制度为了强化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有效地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建立本举报制度。

一、对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存在下列行为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向各级政府及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一)发生人员伤亡、重大中毒和重大财产损失等生产安全事故,有关单位或人员隐瞒不报或不如实报告的;各级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的领导未按规定立即到现场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关责任人员未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设置障碍、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三)其他可能导致重大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行为的。

(四)各级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二、各级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群众举报后,对举报的安全生产事故,应立即组织或责成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依法查处和处置。

举报人要求对举报事项的查处情况进行答复的,受理举报或直接查处的有关部门,要在调查核实、查处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三、对群众举报问题,经查属实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视举报问题的严重程度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

广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广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广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2〕63号)等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涉及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具体以相关行业领域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标准对重大事故隐患的认定标准规定为依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一)无证、证照不全或者证照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

(二)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职业病防护设施,违反“三同时”规定,未依法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的。

(三)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或考试不合格即安排上岗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而上岗作业的。

(四)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

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

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
概述
为进一步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意识,增强广大职工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关注及
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的积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奖励办法。

奖励范围
本奖励办法适用于全国各行各业,各级政府部门及安全生产监管机构。

奖励标准
1.对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将给予1万元以上,5万元以
下的奖励;
2.对于经举报查实的事故责任人、安全生产责任单位及个人,将根据举
报情况,给予相应奖励。

举报程序
1.举报人通过报案电话、信函、电子邮件,向相关部门或单位反映举报
事项;
2.举报事项应当具有一定的真实性、可靠性和相关性,必要时应当提供
证明材料;
3.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当对举报事项进行核实,并在核实结果出来后,及
时通知举报人。

奖励发放
1.奖励资金由相关政府部门或单位负责划拨;
2.支付奖励资金前,应当对举报事项进行核实,并征得相关单位的意见;
3.奖励资金的发放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定执行。

建议
1.鼓励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和教育,提高职工安全意识;
2.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3.定期组织安全演习,提高紧急处理能力。

结论
为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稳定,提高职工安全意识,本奖励办法的出台,将为广大职工的安全生产提供保障,同时也将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严厉的威慑力,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高,为社会的和谐发展做出贡献。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基石,举报不安全生产行为是每个公民的责任。

为了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监督,提高安全生产意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了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凡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向有关部门积极举报的单位和个人,均可获得奖励。

奖励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内部员工、附近居民、过路路人等。

二、奖励标准1. 对于举报属实的案件,一经核实,按照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举报人一定奖励。

具体奖励数额根据举报案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酌情确定。

2. 奖励金额将按照一定比例由有关部门发放,奖励金额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其他方面债务支付。

三、奖励申领1. 奖励申领需提供举报安全生产问题的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照片、视频、书面材料等。

2. 申领奖励需填写相应表格,注明清楚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联系方式。

3. 提交相关证据及申领表格后,相关部门将在核实属实后尽快发放奖励。

四、奖励范围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适用于全国各地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环境不安全、职业危害隐患等。

五、保密措施1. 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将严格保密,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2. 不得泄漏举报人的身份,一经核实,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六、奖励管理1.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由相关部门进行管理,确保奖金发放及时准确。

2. 有关部门应定期公布奖励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通过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实施,将有力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提高企业和个人的安全生产意识,确保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同时也强化了社会监督机制,营造了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共建和谐社会。

愿更多的人们积极参与到安全生产监督中来,共同努力,为我国安全生产事业作出应有的贡献。

安全生产举报核查及奖励办法(试行)

安全生产举报核查及奖励办法(试行)

安全生产举报核查及奖励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工矿商贸领域安全生产举报核查及奖励工作,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以及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应急局)负责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反映我市辖区内监管的工矿商贸领域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领域的举报事项。

安全生产举报受理电话为。

第三条举报核查及奖励应当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严格保密的原则,以证据为中心,对举报事项的真实性依法进行核查,并对举报属实的实行奖励。

第四条应急局基础股负责汇总、调度应急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事项以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行业领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举报事项处理。

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二中队负责危化品、化工、烟花爆竹等行业领域各类举报、事故的调查核查及奖励工作;三中队负责非煤矿山、冶金、有色、建材、机械等行业领域各类举报、事故的调查核查及奖励工作;四中队负责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领域各类举报、事故的调查核查及奖励工作。

第五条应急局办公室、应急值班人员接到举报信息后,应当对举报事项的内容进行研判,对属于本部门核查范围的,应当受理,并如实填写《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举报记录单》(附件1)O“12345”举报单及上级部门转来的举报信息,按办文流程呈报单位负责人审批后,相关执法中队(股室)派出核查人员进行核查处理。

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等监管行业领域涉及到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亡人事故举报,应当提请政府成立事故调查核查组进行核查;对受理的其他举报事项,可以交办下级应急部门组织核查,经查实并符合奖励条件的由举报受理中队实行奖励。

第六条举报事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不属于应急局职责范围的;(二)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者具体的举报事项;(S)已经受理的举报,又重复举报同一事项的;(四)已经受理且回复后的举报,举报人多次重复举报且未提供新的线索或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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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2〕63号)等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涉及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具体以相关行业领域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标准对重大事故隐患的认定标准规定为依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无证、证照不全或者证照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
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

(二)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职业病防护设施,违反“三同时”规定,未依法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的。

(三)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或考试不合格即安排上岗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而上岗作业的。

(四)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五)未按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六)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机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的。

(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及指定接受某种服务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

(八)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第二章举报信息的受理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的举报事项。

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明确安全生产举报受理机构,并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传真)、电子信箱、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和奖金领取办法等。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均有权向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其中涉及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也可以直接向广西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

第七条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举报内容包括被举报对象的单位名称、所在区域、地址、非法违法的基本事实、目前现状及已经或可能产生的危害等。

第八条下列举报内容不属于受理的范围:
(一)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已被行政主管部门掌握。

(二)已经受理或正在查处的案件的举报。

(三)对安全监管负有特定责任和义务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

(四)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五)没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的举报。

(六)属申诉案件的举报。

第九条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后,不得推诿拒绝,应及时接收和处置举报信息,填写《安全生产举报信息处置卡》(附件1),建立举报受理台账。

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在3个工作日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十条举报受理单位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

未经举报人同意,在案件查处、领取奖金等各个环节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举报人姓名、住所、工作单位或其他身份资料。

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应举报人要求,经举报受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可以明确专人与举报人联系。

第三章举报信息的核查处理
第十一条核查处理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
(一)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安全生产举报事项的核查处理。

(二)自治区安全监管局、设区市安全监管部门可直接核查处理受理的举报事项,也可转交所下一级的市、县安全监管部门核查处理。

(三)各级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核查煤矿举报事项之前,应当广西煤监局相互沟通,避免重复核查和奖励。

第十二条受理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第四章举报奖励
第十三条举报事项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据举报事实的案值和举报人的协助调查情况,按下列标准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一)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案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违法案件或无涉案货值、但证实被举报者存在违法事实的,可视情节奖励50-300元。

对案值金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不足10万元的违法案件,可视情节奖励500-1000元。

对案值金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不足50万元的违法案件,可视情节奖励1000-3000元。

对案值金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不足100万元的违法案件,可视情节奖励3000-5000元。

对案值金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违法案件,可视情节奖励5000-10000元。

(二)对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视事故隐患的现实危险性情节,奖励1000元至1万元。

(三)对举报瞒报、谎报一般事故的,奖励3000元至5000元;举报瞒报、谎报较大事故的,奖励5000元至1万元;举报瞒报、谎报重大事故的,奖励1万元至2万元;举报瞒报、谎报特别重大事故的,奖励3万元。

第十四条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举报奖励金的确定。

奖金的具体数额由负责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形及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标准确定,填写《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金审批表》(附件2)报本单位领导审核批准,并报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举报奖励金的发放。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给予有功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十七条举报奖励金的领取。

举报人自愿到场领取奖金的,验清身份证原件后,由举报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代领的应同时提交举报人和代领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金领取单》(附件3)签字,工作人员向领取人发放奖励资金。

举报人不愿意到场领取奖金的,由举报人书面向举报受理机
关提出申请,指定银行账户(含个人银行卡号)作为收款账户,填写《举报奖励金领取单》,交举报受理机关审批同意后发放到该指定账户。

第十八条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

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自动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管管理局解释。

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安全生产举报信息处置卡
2.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金审批表
3.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金领取单
附件1
安全生产举报信息处置卡编号:
附件2
编号:
举报受理部门、财务部门各存一份。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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