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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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宋元时期的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宋元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二节 元代法律制度
立法概况
• (一)蒙古汗国法律 • 元太祖成吉思汗建立蒙古国后来,相继公布了一系列“扎
撒”。1223年,成吉思汗召集大会,“重新拟定了训言、 扎撒和古来旳体例”,用蒙古文统计,称为《大扎撒》。 内容涉及那颜背叛君主者处死、擅离职守者处死、马畜盗 一赔九等,以及其他保护游牧经济、社一即是以法律维护民族间旳不平等。 元初,根据不同民族将民众旳社会地位划分为四等:蒙古 人社会政治地位最优越;色目人(西夏、回回)次之;汉 人再次之;南人(原南宋地域旳民众)最低。举凡科举任 官都定有一系列优待蒙古、色目人而限制歧视汉人、南人 旳法规。
四等人
• 在定罪量刑上也体现着民族差别。元代法律要求宗室及蒙 古人案件,由中央大宗正府专门负责。汉人、南人诉案归 刑部,且审判机关旳正官亦由蒙古人担任。遇有蒙古人与 汉人纠纷案件,多偏袒蒙古人。法律上明定蒙古人犯罪与 汉人犯罪同罪异罚。如盗窃罪,汉人均处黥刺之刑,而蒙 古人则免刺。蒙古人因争斗或酒醉打死汉人,只是要求 “断罚出征,并全征烧埋银(丧葬费)”;反之在一样情 况下,汉人若打死蒙古人,则一律处死并付烧埋银。蒙古 人犯死罪也可免考掠,日给饮食。假如是蒙古官员犯罪, 连行刑也必须是蒙古人,且法律往往不要求对犯罪官吏旳 详细处分,虽然要求,刑罚也比唐、宋律轻。
立法概况
• (二)编敕 • 敕旳本意是尊长对卑幼旳一种训诫。南北朝后来成为皇帝诏
令旳一种。宋代旳敕是指皇帝对特定旳人或事所做旳命令。 敕旳效力往往高于律,成为断案旳根据。依宋代成法,皇帝 旳这种临时命令须经过中书省“制论”和门下省“封驳”, 才被赋予通行全国旳“敕”旳法律效力。 • 编敕,是将一种个单行旳敕令整顿成册,上升为一般法律形 式旳一种立法过程。编敕是宋代一项主要和频繁旳立法活动, 神宗时还设有专门编敕旳机构“编敕所”。从太祖时旳《建 隆编敕》开始,大凡新皇帝登极或改元,均要进行编敕。编 敕旳特点是: • ⑴任宗前基本是“敕律并行”,编敕一般依律旳体例分类, 但独立于《宋刑统》之外。 • ⑵神宗朝敕地位提升,“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于敕”,敕已 到破律、代律旳地步。 • ⑶敕主要是有关犯罪与刑罚方面旳要求,所谓“丽刑名轻重 者,皆为敕”。

综合课-中国法制史隋唐宋法律制度_真题-无答案

综合课-中国法制史隋唐宋法律制度_真题-无答案

综合课-中国法制史隋唐宋法律制度(总分116,考试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1. 宋代茶商贴纳官买官卖应得净利润后,直接向园户购茶贩卖的贴射法,实行于淮南地区,是在( )。

A. 仁宗天圣元年B. 天圣二年C. 天圣三年D. 天圣四年2. 为加强对地方司法的监督,宋朝在州县之上设立了( ),作为中央在地方的司法派出机构。

A. 提法使司B. 都察院C. 肃政廉访司D. 提点刑狱司3. 宋代具有一定公证意义的买卖契约是( )。

A. 赤契B. 白契C. 市契D. 尾契4.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法医学专著《洗冤集录》的作者是( )。

A. 宋慈B. 郑克C. 桂万荣D. 窦仪5. 隋朝的中央最高审判机关是( )。

A. 大理寺B. 刑部C. 御史台D. 尚书台6. 宋代法律规定犯人推翻口供时应该重审,并改换审判官重审的诉讼制度是( )。

A. 理雪制度B. 鞠谳分司制C. 翻异别勘制D. 务限法7. 封建制“五刑”正式确立于( )。

A. 北魏律B. 北齐律C. 开皇律D. 唐律8. 首次区分公罪与私罪的封建成文法典是( )。

A. 《北齐律》B. 《开皇律》C. 《唐律疏议》D. 《宋刑统》9. 编敕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形成于( )。

A. 隋代B. 唐代C. 宋代D. 明代10. 唐律规定,官吏犯罪需划分为公罪、私罪,处理上( )。

A. 私罪从重B. 公罪从重C. 酌情处D. 量刑相同11. 唐律规定,如果“嫁娶违律”,( )。

A. 独坐结婚者B. 独坐主婚者C. 结婚、主婚皆坐D. 结婚、主婚皆不坐12. 宋太祖于建隆四年实行的作为重刑的代用刑是( )。

A. 折杖法B. 盗贼重法C. 重法地法D. 刺配之刑13. 《唐律疏议》的重要指导思想是( )。

A. 明刑弼教B. 明德慎罚C. 德主刑辅D. 德本刑用14. 宋朝有关诉讼判书和官府公文的分类汇编称为( )。

A. 《洗冤集录》B. 《棠阴比事》C. 《折狱龟鉴》D. 《名公书判清明集》15. 唐代中央司法审判机关是( )。

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隋唐宋法律制度)模拟试卷2

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隋唐宋法律制度)模拟试卷2

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隋唐宋法律制度)模拟试卷2(总分:76.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选题(总题数:21,分数:42.00)1.单项选择题第1-45小题。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

(分数:2.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解析:2.鞫谳分司制是( )特有的司法审判制度。

(分数:2.00)A.唐朝B.宋朝√C.元朝D.明朝解析:解析:宋朝的“鞫谳分司制”,是指审理和判决分立的制度。

该制度有利于纠正冤假错案,因此属于宋朝审判制度进步性的表现。

3.标志着唐朝法律基本定型化的封建成文法典是( )。

(分数:2.00)A.《武德律》B.《贞观律》√C.《唐律疏议》D.《大中刑统》解析:解析:《贞观律》的制颁标志着唐朝法律的定型化,《永徽律疏》就是以《贞观律》为蓝本编纂而成的。

4.《唐律疏议》一共( )。

(分数:2.00)A.六篇B.七篇C.十二篇√D.十八篇解析:解析:《唐律疏议》一共12篇,502条。

5.宋朝把敕令、格、式分门别类统编在一起的法律形式称为( )。

(分数:2.00)A.条法事类√B.断例指挥C.刑律统类D.集解附例解析:解析:宋朝把敕令、格、式分门别类统编在一起的法律形式称为条法事类。

断例指挥属于司法机关的判例;刑律统类是宋朝的基本法典。

集解附例出现于明朝,如《大明律集解附例》。

6.唐朝为了推动均田制在全国范围内的施行,特实行( )的赋役制度。

(分数:2.00)A.一条鞭法B.两税法C.租庸调法√D.市舶税法解析:解析:唐朝为了推行均田制,特实行租庸调法,租庸调法是均田制得以颁行的主要原因。

7.科举制度源于( )。

(分数:2.00)A.汉朝B.曹魏C.隋朝√D.唐朝解析:解析:隋炀帝创立了科举制度。

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隋唐宋法律制度)模拟试卷3

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隋唐宋法律制度)模拟试卷3

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隋唐宋法律制度)模拟试卷3(总分:74.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选题(总题数:21,分数:42.00)1.单项选择题第1-45小题。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

(分数:2.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解析:2.唐朝将退休制度称为( )。

(分数:2.00)A.贡举B.致仕√C.制举D.差遣解析:解析:唐朝的致仕制度即为退休制度。

3.宋朝把审理和判决分别由不同的官员担当的制度称为( )。

(分数:2.00)A.翻异别推制B.鞫谳分司制√C.大案奏裁制D.御笔断罪制解析:解析:鞫谳分司制即为审理和判决(有的教材称为复审)分立的制度。

4.唐朝的流刑分为( )。

(分数:2.00)A.三等√B.四等C.五等D.二十等解析:解析:唐律五刑分为二十等。

其中,笞刑五等,杖刑五等,徒刑五等,流刑三等,死刑二等。

加役流不属于五刑体系。

5.唐朝有关禁违止邪的官吏守则是( )。

(分数:2.00)A.律B.令C.格√D.式解析:解析:唐朝的格是禁违止邪的官吏守则。

考生应当严格掌握唐朝法律形式的含义,且不要将秦朝、汉朝、唐朝和宋朝的法律形式混淆。

6.《永徽律疏》在( )以后称为《唐律疏议》。

(分数:2.00)A.宋朝B.元朝√C.明朝D.清朝解析:解析:《永徽律疏》在元朝以后称为《唐律疏议》。

7.隋、唐时期的五刑分为( )。

(分数:2.00)A.十等B.十一等C.二十等√D.二十五等解析:解析:隋、唐时期五刑分为二十等。

8.唐朝行政中枢的总汇是( )。

(分数:2.00)A.尚书省√B.中书省C.门下省D.行中书省解析:解析:唐朝的三省中,尚书省为行政中枢部门。

9.唐朝执掌传承皇帝的命令,草拟诏书的机构是( )。

宋 中国法制史知识点

宋  中国法制史知识点

宋一、两宋立法思想•汉学以前原始儒家经典,主要是《易》、《春秋》、《周礼》。

•佛学,华严宗和禅宗。

•道教,主要是太极和阴阳学说。

二、主要立法及法律形式•《宋刑统》。

成为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

《宋刑统》在篇目、内容上与《唐律疏议》大致相同,也是30卷,12篇,502条。

502条中又分为213门,敕、令、格、式作为一门。

成为一种综合性的成文法典。

•敕。

本意是尊长对卑幼的一种训诫,成为皇帝诏令的一种。

敕的效力往往高于律,成为断案的依据。

编敕,是将一个个单行的敕令整理成册,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一种立法过程,是宋代一项重要和频繁的立法活动。

特点:“敕律并行”,编敕一般法律的体例分类,独立于《宋刑统》之外;神宗时敕的地位提高,到了足以破律、代律的地步;主要是关于犯罪与刑罚方面的规定。

•条法事类。

南宋,在敕、令、格、式四种法律形式并行和编敕的基础上,将敕令格式以“事”分类统一,分门编纂,形式了这种新的法典编纂体例。

•例。

南宋,以补充律敕,以例断案有所发展。

三、法律内容的主要变化1.刑事法律规范•中书(中央最高行政机关),而相权却一分为三,军权给枢密院,财权给三司使。

•枢密院(中央最高军事行政机关),分割了相权,又收了军权。

•三司(中央最高财政管理机关),总揽全国贡赋和银粮出纳。

2.监察御史台(同唐)3.职官管理和任用•考选与任用——任官考试制,经录取获得“入官”资格。

还有贡举,恩荫(凡皇族宗室和高官子弟亲属都可以以此为官),摄署,流外,从军五种任官制度•考课与奖惩——任满一年为一考,“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则升迁;致仕。

四、宋代刑罚制度的变化折杖法---除死刑外,其他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换成臀刑和脊刑。

笞杖刑折为臀杖,徒刑折为脊杖,杖后即释放;流刑脊杖后于本地配役一年;加役流刑,脊杖二十,就地配役三年。

对反逆、强盗等罪不予适用。

其弊端是“良民偶有抵冒,致伤肢体,为终身之辱;愚顽之徒,虽一时创痛,而终无愧耻”。

|法学|《中国法制史》(11)宋代法律制度

|法学|《中国法制史》(11)宋代法律制度

|法学|《中国法制史》(11)宋代法律制度复习规划服务答辩论文写作事项咨询●宋代法律制度●一、宋代的法律制度概况宋代是中国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进一步发展的时期。

在法制方面,宋初主要是因袭唐、五代的律、令、格、式,而以作为随时损益的手段。

宋太祖建隆四年(963)颁布了宋代第一部法典《宋刑统》,接着又制定编4卷,106条,与《宋刑统》并行。

其后编不断增多,除全国普遍适用的编外,还是适用于一定地区的所谓“一司、一路、一州、一县”,逐渐取代律的地位,成为当时重要的法规。

除《宋刑统》外还有编、条法事类、断例、指挥、申明、看详。

1、宋代立法的指思想1)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分裂格局。

(1)采取种种措施削弱地方势力(2)改变旧有的行政体制。

(3)将官员的官衔和实际职务分离。

(4)严禁宦官、外戚、后宫干涉朝政。

(5)实行审判分离,防止司法专权。

同时,在中央实行“审刑院”加强皇帝对司法的控制。

(6)在科举制度上禁止恩师门生关系。

2)重文抑武,儒道兼用。

大力倡导儒学,在儒家思想的基础上,综合吸收道教和佛教的思想,形成了后来的理学。

理学的产生,标志着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3)临刑以简,务必哀矜。

即强调立法要简要,对臣民要有哀怜之心。

4)重惩贪墨。

2、主要的立法活动1)《宋刑统》是对《唐律疏议》的照抄、照搬,但增加了“臣等起请”32条和“余条准此”(具有类推适用性质的条文)44条。

《宋刑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法典(曾经考查过)。

“终宋之世,用之不改”:整个宋代均是用《宋刑统》。

2)编敕,与格和永格一样,格为单个的敕令,经过整理上升为永格才具有普遍的效力。

(1)敕:皇帝对特定的人和事或特定区域颁发的诏令。

不具有普遍长久的效力。

(2)编敕:把众多散敕整理后加以分类汇编,经皇帝批准颁行后,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即为编敕。

3)编例,(1)“条例”:皇帝发布的特旨;“断例”:审判的典型案例;与案例相关的内容还有决事比、秦朝的廷行事。

中国法制史第八章宋朝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第八章宋朝法律制度

2.宋代“刑统”的体例渊源 “刑统”的形式唐宣宗大中年间的刑律首先采 用,称为《大中刑统》,后来五代后周又有《显 德刑统》。 3.《宋刑统》与唐律的同异 (1)《宋刑统》“律”的部分基本上是唐律 的律文和“义疏”,即基本上是《唐律疏议》。 (2)《宋刑统》律条后所附的敕、令、格、 式,是从唐开元二年到宋建隆二年,这150多年间 敕、令、格、式中的刑事规范。 (3)宋的刑统分门,《宋刑统》把从《名例》 到《断狱》的502条分为213门。所谓“门”,就 是把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律条分成单元,以便于运 用时查考。
二、重法治民,宽典待吏 (一)重法治民
贼盗是中国古代刑法中一个古老的犯罪概念, 它不仅直接危害了封建专制的政权,也侵犯了统 治阶级所要保护的生命、财产关系,为历代封建 刑法锋芒之所向。宋自建国初,阶级矛盾就十分 尖锐,“贼盗”问题也就显得越发突出。宋代法 律中的贼盗罪,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它主要包 括谋反、叛逆、杀人、造妖书妖言、强盗、窃盗、 恐吓取人财物等方面的犯罪。宋对“贼盗”类犯 罪的处罚十分严厉,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特别重惩武装反抗的群盗。法律规定“杀官吏”, “焚舍房”,“群行州县”,“劫略江海”的犯罪,即使 不在重法地,“亦以重论”。 (4)重惩窝藏强盗及重法犯的犯罪。凡窝藏盗贼的 “囊羹之家”,“劫盗死罪,情重者斩”,“虽非重法之 地,而囊羹重法之人以重法论。” (5)督促官吏限内捕捉。法律规定:知县官及捕盗官 “限内捕半不获,劾罪取旨”。法律规定追查官吏责任, 证明处理盗贼的严厉。 “盗贼”问题的产生是封建制度本身的瘤疾,不管统 治者如何严刑镇压,都不能够长久奏效。严酷的法律镇压 所换来的只能是更加激烈的反抗。
3.敕的统编与分类编(《条法事类》)
宋朝的编敕在南宋孝宗前,都是以时间为阶 段的综合统编。南宋孝宗时,统编的敕、令、格、 式因同一类条目散见于各篇,给司法官吏查找使 用带来很多困难。因此又把统编的敕、令、格、 式分门别类编,名为《条法事类》,如宋孝宗的 《淳熙条法事类》,理宗的《淳佑条法事类》, 宁宗的《庆元条法事类》等。

中国法制史第七章宋元的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第七章宋元的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第七章宋元的法律制度宋元时期是中国法制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其法律制度不仅对后世产生了重要影响,也对中国法制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宋代的法律制度以《大宋剩律》为中心,该法典体现了许多重要的法律原则与制度。

《大宋剩律》基本遵循唐代的法律传统,但也进行了相应的更新和。

它是自相州新立以来,形成较完整体制的一部全面整理法律规范的法律典籍,内容涉及刑法、刑讼法、世法、县法等各个方面。

宋律的特点之一是注重了科学性,注重实务经验,构建了相对完备的法律制度。

宋律还特别重视矛盾调解,提倡和解,强调宽严相济的刑法原则。

宋律对状告案件的审理也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要求状告之词句必须清晰准确,证据必须充分确凿,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多的维权空间。

此外,宋代还设立了许多司法机构,如提刑院、大理寺等,用以专门处理刑事犯罪案件,加强了刑事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元代的法律制度相对宋代来说更为开明和创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元代延续了宋代的《大宋剩律》,并进行了适当的修订。

元代的律法整编充分吸收了唐宋两代法典的精神实质,对刑罚进行了更为细致和完善的规定,大幅度减少了酷刑的使用,以及重刑之类的不人道的刑罚。

同时,元律也明确规定了各种罪行的具体定义和量刑标准,具有较为科学合理的刑罚体系。

其次,元代的刑事诉讼制度也有较为明显的特点。

元代实行的诉讼制度分为两个阶段,先前半段为起诉申稽,后半段为实审刑辩。

此外,元代刑事诉讼中也增加了辩护人的存在,使刑事审判更加公正和公正。

元代的刑事诉讼制度还特别注重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对各方提供的证据进行权威鉴定,以保证刑事审判的准确性。

最后,元代还加强了军事法律的制度建设。

元代军事法律有严格的规章制度,对军队内部的纪律和行为有明确的规定。

同时,元代还出台了一些限制军队权力的法律措施,以防止军队滥用职权或侵犯百姓利益。

综上所述,宋元时期的法律制度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宋律形成了一部相对完备的法律典籍,注重科学性和实务经验,而元律则在延续宋代法律传统的基础上进行和创新,特别是对刑事诉讼和军事法律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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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以己田宅重叠典卖者,杖一百,牙保知情于同罪. 诸以己田宅重叠典卖者,杖一百,牙保知情于同罪. 寡妇无子孙,(若子孙)年十六以下,并不许典卖田 寡妇无子孙,(若子孙)年十六以下, ,(若子孙 擅自典卖田宅者,杖一百,业还主. 宅;擅自典卖田宅者,杖一百,业还主.
一,民事法律 (二)契约 典卖制度 5,典物时效. "证验显然者,不限年 典物时效. 证验显然者, 并许收赎" 岁,并许收赎". "经三十年后,并无文契,及虽执文 经三十年后,并无文契, 难辨真虚者,不在论理收赎之限. 契,难辨真虚者,不在论理收赎之限." 诸典卖田产,年限已满,业主于务限前 诸典卖田产,年限已满, 收赎,而典主故作迁延占据者,杖一百. 收赎,而典主故作迁延占据者,杖一百.
二,主要立法
(四)编纂条法事类 条法事类以事类(公事性质)为标准分门 条法事类以事类(公事性质) 篇章)编纂的法规大全, (篇章)编纂的法规大全,每项事类中同时 收入相关的敕, 申明等. 收入相关的敕,令,格,式,申明等. 条法事类产生于孝宗淳熙年间. 《淳熙条法 条法事类产生于孝宗淳熙年间. 事类》 庆元条法事类》 淳熙条法事类》 事类》 《庆元条法事类》 《淳熙条法事类》 《庆元条法事类》凡437卷.所收为南宋初年 庆元条法事类》 437卷 1127)至庆元年间(1195—1200 1200) (1127)至庆元年间(1195 1200)敕,令, 式和随敕等. 格,式和随敕等.
一,民事法律
(一)民事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扩大: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扩大: 1)农业劳动者获得主体地位,有承佃 )农业劳动者获得主体地位, 与转佃的自由 2)家内服役者获得主体地位 ) 3)手工业劳动者与商人的主体地位得 ) 到进一步肯定
一,民事法律
(二)所有权 宋将所有权区分为不动产所有权(业主权) 宋将所有权区分为不动产所有权(业主权) 与动产所有权(物主权). 与动产所有权(物主权). 不动产主要指的是田宅,不动产所有权的核 不动产主要指的是田宅, 心是土地所有权. 心是土地所有权.私人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 方式,主要有垦田,买卖,继承和受赐; 方式,主要有垦田,买卖,继承和受赐;同 时建立了完备的税契制度, 时建立了完备的税契制度,强化对不动产所 有权转移的干预. 有权转移的干预. 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主要有买卖,继承和 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主要有买卖, 赠与. 赠与.
二,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要立法
(二)编敕 编敕 广义的编敕包括各个部门法性质的敕文集, 广义的编敕包括各个部门法性质的敕文集 , 狭义的编敕特指刑事敕文集. 狭义的编敕特指刑事敕文集. " 宋法制因唐律令格式 , 而随时损益则有编 宋法制因唐律令格式, 宋史刑法志》 敕."《宋史刑法志》 "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以敕."《宋史刑法志一》 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以敕. 宋史刑法志一》 太 祖 时 《 建 隆 编 敕 》 有 4 卷 1 0 6 条 , 太 宗时 太平兴国编敕》 15卷之多 真宗时《 卷之多, 《 太平兴国编敕 》 有 15 卷之多 , 真宗时 《 咸 平编敕》竟多达12 18555条 12卷 平编敕》竟多达12卷18555条.
三,法律形式
(一)敕 (二)例 (三)条法事类
第二节 宋代的民事经济法律
一,民事法律 (一)所有权 (二)契约 家庭制度 (三)家庭制度 (四)禁婚规定 (五)继承制度 二,经济法律内容 (一)禁榷立法 (二)货币立法 (三)市易法 (四)市舶条法 (五)会计审计立 法
宋朝的法律制度
1279) (960—1279) 960 1279
北宋形势图
南宋形势图
目 录
第一节 立法概况 第二节 民事经济法律 第三节 刑事法律的内容 第四节 行政法律的内容 司法制度 第五节
第一节 宋代的立法概况
一,法制指导思想 二,主要立法 三,法律形式
一,法制指导思想 法制指导思想
一,民事法律 (五)继承制度 2.户绝财产继承 户绝是指无男性子嗣之户,户绝财产继 户绝是指无男性子嗣之户, 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 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
一,民事法律 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顺序为在室女,近亲,官府. 法定继承顺序为在室女,近亲,官府. 户绝财产除用于丧葬费外, 全部由在室女继 户绝财产除用于丧葬费外 , 承; 出嫁女只能获得三分之一财产,其余入官; 出嫁女只能获得三分之一财产,其余入官; 归宗女被休或无夫无子 , 在娘家居住的 , 与 归宗女被休或无夫无子, 在娘家居住的, 在室女待遇相同. 在室女待遇相同.
二,主要立法
(一)《宋刑统》的特点 )《宋刑统》 宋刑统 第一,改称"刑统" 第一,改称"刑统"之名 第二, 第二,分门类编内容 以刑律分类为门而附以格敕. "以刑律分类为门而附以格敕."
律令》 海律令》 律令
《玉
" 至于朝廷之禁令 , 州县之常科 , 各 至于朝廷之禁令, 州县之常科, 以类分,悉令编附.所冀发函展卷, 以类分,悉令编附.所冀发函展卷,纲 目无遗,究本讨源,刑政咸在. 目无遗,究本讨源,刑政咸在."
二,主要立法
(五)编撰民事专门法 一,《宋刑统》增设了"户绝资产"门, ,《宋刑统》增设了"户绝资产" 宋刑统 死商钱物" 婚田入务" "死商钱物"门,"婚田入务"门等宋以前 历代法典所没有的内容. 历代法典所没有的内容. 二,宋代为适应民间商事活动发展的需要, 宋代为适应民间商事活动发展的需要, 相应地制定了一系列的专门法律法规. 相应地制定了一系列的专门法律法规.包括 户绝条贯》,《遗嘱财产条法》,《 》,《遗嘱财产条法》,《元丰 《户绝条贯》,《遗嘱财产条法》,《元丰 市舶法法则》《户绝田敕》,《户婚敕》 》《户绝田敕》,《户婚敕 市舶法法则》《户绝田敕》,《户婚敕》等. 三,在国家法律的鼓励之下,民间关于土地 在国家法律的鼓励之下, 交易和土地租佃等方面的法律规定日益完善. 交易和土地租佃等方面的法律规定日益完善
二,主要立法
(三)编例 根据所调整的对象的不同,例分为断例和事 根据所调整的对象的不同, 断例是可以作为断罪定案的成例事例, 例.断例是可以作为断罪定案的成例事例, 又称为"指挥" 又称为"指挥". "熙宁以来得旨改例为断,或自定夺,或因 熙宁以来得旨改例为断,或自定夺, 比附辩定,结断公案勘为典型者,编为例. 比附辩定,结断公案勘为典型者,编为例." 编例始于北宋中期,盛行于南宋.如《庆历 编例始于北宋中期,盛行于南宋. 断例》,《熙宁法寺断例》,《元丰断例》, 》,《熙宁法寺断例》,《元丰断例 断例》,《熙宁法寺断例》,《元丰断例》, 元符刑名断例》,《绍兴刑名疑难断例》, 》,《绍兴刑名疑难断例 《元符刑名断例》,《绍兴刑名疑难断例》, 开禧刑名断例》. 《开禧刑名断例》.
一,民事法律
(二)契约 典卖制度 3,典卖顺序.按该"问帐制度"规定,"应 典卖顺序.按该"问帐制度"规定, 典卖,倚当物业" 必须"先问房亲, 典卖,倚当物业",必须"先问房亲,房亲 不要,次问四邻,四邻不要, 不要,次问四邻,四邻不要,他人并得交 易." 4,严禁一物两典及特殊人群的典卖. 严禁一物两典及特殊人群的典卖. "有将物业重叠倚当者,本主,牙人,邻人 有将物业重叠倚当者,本主,牙人, 并契上署名人,各计所欺入己钱数, 并契上署名人,各计所欺入己钱数,并准盗 不分受钱者,减三等" 论;不分受钱者,减三等"
一,民事法律
(二)契约 租佃契约 宋朝将全国居民按有无土地分为主户与客户 两大类,佃农被编入客户,成为国家的编户 两大类,佃农被编入客户, 齐民,不再是地主豪强的私属户口; 齐民,不再是地主豪强的私属户口;也有一 些农民因开辟荒地,编入有土地的主户. 些农民因开辟荒地,编入有土地的主户. 太宗太平兴国七年(982年)规定:租佃双方 太宗太平兴国七年(982年 规定: 明立要契" 俟收成,依契约分, 应"明立要契","俟收成,依契约分,无 致争讼. 宋会要辑稿》 致争讼."《宋会要辑稿》食货之农田杂录
一,民事法律
(五)继承制度 1.一般财产继承 宋朝实行不分嫡庶的众子均分法 . 女子一般没有继承权, 在室女只能获得一份 女子一般没有继承权 , 嫁妆, 数额仅是未成婚兄弟所获聘财的一半; 嫁妆 , 数额仅是未成婚兄弟所获聘财的一半 ; 南宋时在室女可继承兄弟应继承份额的一半 . 南宋时在室女可继承兄弟应继承份额的一半. 养女一般与亲女权利相同. 养女一般与亲女权利相同 . 守寡无子的妻妾 有权继承丈夫的全部财产, 但不得出卖, 有权继承丈夫的全部财产 , 但不得出卖 , 并 应为亡夫立嗣, 称为立继子; 应为亡夫立嗣 , 称为立继子 ; 死后财产由嗣 子继承, 若改嫁则丧失继承权. 子继承 , 若改嫁则丧失继承权 . 别居无户籍 的妻妾及其子女无继承权. 的妻妾及其子女无继承权
二,主要立法
(一)《宋刑统》的特点 )《宋刑统》 宋刑统 第三,刑律统类体例. 第三,刑律统类体例. "准" 第四,增设"起请条" 臣等参详" 第四,增设"起请条". "臣等参详" 第五, 第五,总汇类推条文 . 一部律内余条准此条" "一部律内余条准此条" 第六,删去篇首疏议. 第六,删去篇首疏议.
(一)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分裂割据 加强中央集权, (二)崇文抑武,儒道兼用 崇文抑武, 二 崇文抑武 (三)临下以简,必务哀矜 临下以简,
一,法制指导思想 法制指导思想
(四)尊法重法,强调慎法,法贵力行 尊法重法,强调慎法, 太祖曰 :"法律之书,甚资政理,人臣若不 法律之书,甚资政理, 知法,举动是过,苟能读之,益人知识. 知法,举动是过,苟能读之,益人知识." 仁宗:"法制立,然后万事有经,而治道可 仁宗: 法制立,然后万事有经, 必." (五)义利并用,通商惠工 义利并用, 神宗诏:"政事之先,理财为急."《宋 食货志下》 史食货志下》 食货志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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