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
贵州煤矿安监局、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抓好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贵州煤矿安监局、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抓好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煤矿安全监察局,贵州省能源局•【公布日期】2019.03.29•【字号】黔煤安监〔2019〕26号•【施行日期】2019.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安全监管正文贵州煤矿安监局、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抓好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黔煤安监〔2019〕2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各煤矿主体企业:2019年以来,全国连续发生重特大事故,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各地和有关部门深刻吸取教训,加强重点行业领域安全隐患排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近年来,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虽持续好转,但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还有差距,煤矿本质安全状况还未根本改变,仍然存在煤炭产业结构不合理、重大灾害治理不到位、企业办矿管矿能力较低、安全监管监察实效仍需提升等问题。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省委、省政府和应急管理部、国家煤矿安监局主要领导同志批示和讲话精神,进一步抓好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推动实现煤矿安全状况根本好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定不移推动煤炭工业高质量发展(一)优化部署煤炭工业发展规划。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煤炭产业政策,统筹兼顾矿权设置优化、资源合理开发、安全条件提升、煤炭供需平衡等要求,进一步做好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中远期规划,编制科学合理的煤炭工业发展规划,有序组织实施。
(责任牵头单位:省能源局;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贵州煤矿安监局,地方各级政府;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二)持续深入推进煤炭工业转型升级。
煤矿兼并重组去产能、调结构、优化布局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保留煤矿升级改造建设步伐加快,建成一批安全高效现代化矿井。
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

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控”体系建设实施指南(2018年试行)》的通知各市(州)、贵安新区和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各煤监分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频发势头,按照全省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工作要求,我省起草制定了《贵州省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控”体系建设实施指南(2018年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督促、指导本地区相关企业遵照执行。
省安委会办公室2018年5月17日贵州省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控”体系建设实施指南(2018年试行)贵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2018年5月- 2 -编制说明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精神,紧紧围绕遏制重特大事故,突出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环节和重点岗位,抓住辨识管控重大风险的关键,准确把握安全生产的特点和规律,坚持风险管控、关口前移,全面推进风险分级管控,推进事故预防工作科学化、信息化、标准化,自2017年下半年以来,我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控”体系工作的安排部署,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开展“双控”体系建设工作。
近一年来,各地认真按照上级工作部署,在结合自身实际的基础上,积极开展本地双控体系建设工作,真抓实干,多措并举,工作扎实、成果卓著。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省“双控”体系建设,指导全省生产经营单位规范开展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具体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要求,起草制定了《贵州省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控”体系建设实施指南(2018年试行)》。
十条禁令(贵州,毕节),四个百分之百,两办法,四制度,九个一

十条禁令(贵州,毕节),四个百分之百,两办法,四制度,九个一贵州省严抓煤矿安全生产的“十条禁令”第一、严禁煤矿非法违法组织作业。
必须证照、手续齐全,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按开采方案设计和安全专篇施工,按规定的能力、强度、定员组织生产,执行小型煤矿“一采两掘”的规定。
第二、严禁煤矿违章组织作业。
必须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人员要掌握煤矿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杜绝违章指挥,做到按章指挥,做到按章作业,杜绝违章作业,提高安全避灾意识,所有从业人员要熟知各类灾害预兆及避灾线路。
第三、严禁煤矿不彻底排查治理隐患组织作业。
必须执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执行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规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并按照隐患排查治理规定,落实整改资金、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整改应急预案,及时消除隐患。
第四、严禁煤矿不执行人员管理基本制度组织作业。
建立从业人员实名登记档案、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严格执行班前会制度,做到班前会点名、矿灯(自救器)发放和入井检身记录三统一,有矿级领导入井带班作业,有瓦检员、安全员跟班作业。
第五、严禁煤矿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组织作业。
必须保证通风系统安全、合理、稳定、可靠,杜绝无风、微风、串联通风作业,确保作业地点风流稳定、风量充足,保证通风构筑物完好可靠,切实加强盲巷、采空区管理。
第六、严禁煤矿不治理瓦斯、瓦斯超限组织作业。
必须按规定治理瓦斯,安装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统,按规定配备数量足够的瓦检员,瓦斯检查严格做到时检、班检、日检,杜绝瓦斯超限作业,保证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正常、可靠使用,凡采、掘工作面必须安设监测监控探头,做到突出矿井按规定采取综合防突措施,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第七、严禁煤矿不执行逢掘必探等规定组织作业。
必须执行“逢掘必探”、“ 有疑必停”、“ 先探后采(掘)”的规定,按规定配备钻机和钻探队伍,做到探掘有设计、有记录、有分析,切实消除隐患。
第八、严禁煤矿不执行远距离放炮的规定组织作业。
2贵州省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贵州省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3号,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贵州省境内各类煤矿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以及县级以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煤矿抓好有关制度的建设和落实。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施国家监察,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煤矿,是指煤矿生产矿井和建设矿井,建设矿井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等矿井。
本实施细则所称煤矿领导,是指煤矿的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建设矿井的领导,是指从事煤矿建设的施工单位或项目部的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所有带班下井的煤矿领导都必须取得矿长安全资格证。
第五条煤矿、施工单位(以下统称煤矿,下同)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煤矿矿长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带班下井领导协助矿长对当班安全生产负责。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以及下井不履行职责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各级煤矿工会、纪委、组织等部门举报和报告。
第七条煤矿要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严格考核。
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明确带班下井领导、每月带班下井的次数、带班下井的任务、职责权限、群众监督和考核奖惩等内容。
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施工单位或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
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的带班下井次数由煤矿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关于公开征求贵州省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管控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贵州省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管控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煤矿企业强化重大安全风险管控,防范风险演变成隐患,有效杜绝煤矿重大及以上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预判防控煤矿重大安全风险指导意见(试行)》《贵州省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结合贵州省煤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的重大安全风险(以下简称重大风险)管控及其监管监察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坚持〃关口前移、预防为主、全面辨识、过程管控"的风险管控工作原则,制定安全风险管控实施办法,建立重大风险辨识评估、过程管控、责任落实等工作制度。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落实重大风险管控主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煤矿矿长对本单位重大风险管控工作全面负责。
煤矿企业应建立重大风险分级管控工作责任体系,加强重大风险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控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煤矿每年应开展风险管控培训。
矿长应掌握重大风险及主要管控措施,分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应掌握职责范围内重大风险及管控措施,基层区(队)长、专业技术人员、班组长应掌握并严格落实本工作区域重大风险及管控措施。
区(队)长、班组长组织作业时对管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确认。
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建立风险管控信息化系统,实现重大风险管控信息收集统计、研判预警、跟踪督促、上报通报、整改销号的闭环管理。
第七条鼓励煤矿企业建立重大风险管控激励机制,奖励重大风险管控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查找研判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建立重大风险"年辨识、季评价、月总结〃动态查找研判机制,完善管控措施,强化过程管控。
第九条矿长每年底根据下一年度矿井生产计划,组织对所有风险点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建立年度重大风险管控清单,制定管控措施,明确风险期、责任人等内容。
辨识评估结果应用于确定下一年度安全生产工作重点,《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方案》对下一年度生产计划、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应急救援预案、安全培训计划、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等提出意见报企业主要负责人。
贵州省能源局、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关于组织开展全省煤矿瓦斯灾害防治三年攻坚行动有关事宜的通知

贵州省能源局、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关于组织开展全省煤矿瓦斯灾害防治三年攻坚行动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能源局,贵州省煤矿安全监察局,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9.03•【字号】黔安监煤矿〔2018〕7号•【施行日期】2018.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安全监管正文贵州省能源局、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关于组织开展全省煤矿瓦斯灾害防治三年攻坚行动有关事宜的通知黔安监煤矿〔2018〕7号各市(州)和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各煤矿主体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8月24日在盘州市召开的梓木戛煤矿“8·6”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警示教育现场会议精神,按照省政府领导的要求,决定组织开展全省煤矿瓦斯灾害防治三年攻坚行动。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总体思路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全省煤矿瓦斯灾害防治的共性问题、重大问题和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在全省范围内深入开展煤矿瓦斯灾害防治三年攻坚行动,推动实现全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能力和安全生产水平全面提升,为加快培育释放安全高效产能,有效防范较大、坚决遏制重特大煤矿事故,实现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和煤炭工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保障。
二、工作步骤(一)研究制定攻坚方案。
各地区、各煤矿主体企业要结合本地区、本企业煤矿瓦斯灾害防治工作实际,研究制定煤矿瓦斯灾害防治三年攻坚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
各地区攻坚方案要突出重点,逐年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
各煤矿主体企业攻坚方案要细化要求,逐矿、逐年明确具体攻坚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
(二)统筹衔接全省联动。
省、市(州)、县(市、区)和煤矿主体企业、矿井,要按照省的统一部署,同步启动本级攻坚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
要按照“企业主体、地方督促”的原则,根据本地区、本企业煤矿安全生产和瓦斯灾害防治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出攻坚目标任务特别是具体的攻坚项目建议,实现各级攻坚目标、任务和措施的统筹衔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确保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确保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确保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的通知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全省煤矿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保持“双降”,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但今年以来,煤矿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一直呈“双升”态势,较大以上事故多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暴露出一些煤矿企业重生产轻安全、管理薄弱、主体责任不落实,一些地方和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扭转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的被动局面,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5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中开展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一)落实地方政府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责任制。
按照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通知》(黔委厅字〔2009〕84号)精神,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领导责任,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打击模式,把打击新建技改整合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作为重中之重,积极开展联合执法,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统一行动,务求取得实效。
贵州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关于调整省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及专项执法检查督查组分组名单的补充通知

贵州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关于调整省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及专项执法检查督查组分组名单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布日期】2019.04.08•【字号】黔能源煤安〔2019〕66号•【施行日期】2019.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安全监管正文贵州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关于调整省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及专项执法检查督查组分组名单的补充通知黔能源煤安〔2019〕66号各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监分局,各煤矿企业:根据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现将《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关于立即开展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及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黔能源煤安〔2019〕60号)中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及专项执法检查省督查组分组情况进行如下调整(详见附件),特此通知。
附件:省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及专项执法检查督查组调整后分组名单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2019年4月8日省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及专项执法检查督查组调整后分组名单第一组督查地区:六盘水市组长:陈富庆贵州煤矿安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成员:熊晓龙贵州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处处长倪银邦贵州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处主任科员联络员:倪银邦(电话:137****0304)第二组督查地区:黔西南州组长:胡世延省能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成员:高腾友省能源局煤炭处处长张杰省能源局煤炭处主任科员联络员:张杰(电话:151****6068)第三组督查地区:铜仁市、黔南州组长:张全毅省能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成员:李大旺省能源局煤矿安全监管处副处长陶笑省能源局煤矿安全监管处主任科员联络员:陶笑(电话:182****5993)第四组督查地区:毕节市组长:商宜贵州煤矿安监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成员:赵湘强贵州煤矿安监局执法监督处处长鲁邦泽贵州煤矿安监局纪检监察室主任罗冬祥贵州煤矿安监局执法监督处主任科员联络员:罗冬祥(电话:182****0370)第五组督查地区:遵义市组长:赵九利贵州煤矿安监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成员:石坚胜贵州煤矿安监局安全监察处处长曹佐勇贵州煤矿安监局安全监察处主任科员联络员:曹佐勇(电话:189****9133)第六组督查地区:贵阳市、安顺市组长:徐光伟省能源局总工程师成员:冯元庆省能源局能源市场和安全监管处调研员杨国东省能源局煤矿安全监管处主任科员联络员:杨国东(电话:187****7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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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五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推进依法治安、依法治矿,夯实煤矿安全基础,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集中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安委办〔2014〕20号)要求,现制定全省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以落实煤矿“双七条”为重点,通过在全省煤矿领域扎实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推进建立煤矿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提升煤矿安全生产水平,杜绝重特大事故,坚决防范和遏制较大事故,大幅度减少一般事故,促进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组织机构(一)成立省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领导小组,统一谋划、统一编组、统一分工、统一组织、统一协调、统一实施此次行动。
1.省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王江平省政府副省长副组长:李尚宽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局长冯仕文省政府副秘书长王赤兵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胡永忠省国资委副主任陈富庆贵州煤矿安监局副局长陈晓辉贵州煤矿安监局副局长兰海平省能源局副局长赵九利贵州煤矿安监局总工程师成员: 包毅省国资委运行处处长吴长顺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执法二处副处长韩树强省能源局能源节约和科技装备处处长文晓省安全监管局办公室主任赵湘强省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监管处处长熊晓龙省安全监管局规划科技处处长姜学鸣省安全监管局应急救援办主任冷运刚省安全监管局统计处处长李彬省安全监管局政策法规处监察专员石坚胜贵州煤矿安监局事故调查处处长谢志昌贵州煤矿安监局安全监察处副处长2.省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赵九利贵州煤矿安监局总工程师副主任:兰海平省能源局副局长成员:韩树强省能源局能源节约和科技装备处处长赵湘强省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监管处处长谢志昌贵州煤矿安监局安全监察处副处长邹江文贵州煤矿安监局法规处副调研员贺先桥省安全监管局统计处科长印明昊贵州煤矿安监局主任科员杨国东贵州煤矿安监局主任科员肖星贵州煤矿安监局副主任科员陈冬凌贵州煤矿安监局副主任科员许军省安全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科员葛传雄省安全监管局应急救援办科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专家和矿山救护队指战员的抽调及分配、全省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各项表格数据收集汇总和分析、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具体协调以及向国家安监总局上报各项统计报表、总结等工作。
(二)各市(州)、省直管试点县(市)及各产煤县(市、区、特区)安委会必须相应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的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确定本地区参加排查人员,配合、参与并组织好本地区的排查治理行动,落实本地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任务,督促辖区内企业落实整改。
(三)省安委会对煤矿隐患排查组统一编组,人员由省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省安监局、贵州煤监局和省、市、县三级煤炭行业管理、安全监管等部门人员以及煤矿专家、矿山救护队指战员组成,全省共成立78个排查组,对808处正常生产建设煤矿和停产、关闭矿井进行排查,每组7人,其中政府部门2人、专家2人、救护队员3人,每组排查煤矿约10处左右。
(四)各煤矿企业集团要成立以集团公司总经理为组长的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本集团公司和所属煤矿的隐患排查治理行动。
三、排查范围及任务分工(一)排查范围:全省所有煤矿。
(二)任务分工。
1.中央在黔煤矿、省属国有煤矿和规模120万吨/年以上的正常生产建设煤矿由省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省能源局、省安全监管局和贵州煤监局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带队排查治理,具体分组及任务分工情况 (见附件1)。
2.其他正常生产建设煤矿由各市(州)、省直管试点县(市)及各产煤县国土资源、煤炭行业管理、安全监管部门分管负责人带队组织隐患排查治理,并对辖区内停产停建煤矿进行巡查,各煤监分局派员参加;各产煤县(市、区、特区)要指派专人负责对辖区内停产停建煤矿进行定期巡查,盯死看牢,并严格采取停止火工品供应、限制供电等措施,具体分组及任务分工情况(见附件2)。
3.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要成立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负责排查本集团公司所属煤矿安全隐患并进行整改。
四、工作步骤从2014年11月下旬开始到2015年4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和准备阶段(2014年11月底完成)。
各市(州)、省直管试点县(市)、各产煤县(市、区、特区)要召开分管领导、安委会有关单位负责人、矿山救护队主要负责人和煤矿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动员会,并及时组织本辖区煤矿企业开展隐患自查自改。
各煤矿要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隐患排查治理第一责任,按照全覆盖和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的要求,开展全面、彻底地排查,对查出的隐患要登记造册,逐项制定整改措施。
企业隐患自查及整改验收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度。
企业自查自改结果、整改方案及进展情况,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签字,待排查组到矿后报给排查组。
(二)全面排查和整改阶段(2014年12月至2015年3月)各排查组要按照任务和分工,结合企业自查自改情况,认真制定排查方案,逐矿严格、细致、全面、彻底地排查隐患。
排查情况要分门别类、登记造册,建立基础台账,填报统计数据表。
每个排查组要对排查出的隐患负责督促落实整改到位,整改完毕由原排查组负责进行验收。
(三)总结汇总和评估阶段(2015年4月)。
各市(州)、省直管试点县(市)安委会要认真汇总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做好数据统计分析,总结典型经验,梳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完善工作机制,形成总结报告,上报省煤矿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排查重点(一)停产(建)煤矿1.停产(建)煤矿是否存在违法组织生产(建设);2.停产(建)整顿矿井是否存在边整顿边生产(建设)、只生产(建设)不整顿;3.待关闭矿井停产措施是否到位。
(二)正常建设煤矿1.建设项目手续是否齐全,是否存在不按设计施工等问题;2.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安全责任是否落实,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转包分包、以包代管等问题;3.是否存在边建设边生产、未经验收组织生产、在改扩建区域组织生产等问题。
(三)正常生产煤矿1.证照是否齐全有效,重点检查无证或证照到期未及时申请延续等;2.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或巷道式采煤、以掘代采等问题;3.通风系统是否可靠,重点检查通风设施设备是否完善,是否存在无风、微风、循环风作业,采区专用回风巷是否符合要求等;4.瓦斯治理是否到位,重点检查是否存在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是否查明原因,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抽采是否达标,瓦斯监控系统是否能正常运行等;5.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以局部防突措施代替区域防突措施,是否按规定进行效果检验等;6.是否落实煤矿防治水规定,重点检查是否开采防隔水煤柱,是否查明老空(窑)水、采空区积水及承压水导水通道,排水系统是否完善等;7.有自燃发火倾向的矿井,是否采取有效防范措施;8.矿是否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急救援队伍,或与救护队签订救援服务协调,配备应急救援装备,预案演练、应急培训是否符合要求等;9.其他安全隐患。
六、工作要求(一)强化领导,统筹协调。
各市(州)、各产煤县(市、区、特区)安委会要高度重视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例会、工作简报、信息交流、调度统计、台账备案、整改监督、总结报告等工作制度,确保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要把隐患排查治理行动与“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落实9月26日全省煤矿安全重点县集体谈话会议精神专项检查结合起来,统筹协调、科学实施、务求实效。
(二)全面覆盖,不留盲区。
各排查组要按照“一矿一组、一矿一案、一矿一策、矿矿见效”的要求,按照任务分工切实做到100%全覆盖,并按照时间服从质量的要求,对正常生产建设煤矿每矿排查时间不少于5天,每矿复查时间不少于2天,确保做到对矿井各生产系统、采掘工作面、硐室和设施设备的全面排查,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排查和复查相隔时间原则上为两至三个月,具体时间由各排查组视情况而定。
(三)加强保障,落实措施。
矿山救护队指战员抽调工作要兼顾隐患排查工作和日常战备值班,保证必要的应急值守力量,确保战时能快速、有效抢险救援。
加强参加排查人员的安全和生活保障,参加省级排查组专家和救护队指战员的食宿、差旅费、下井补贴由省安委会办公室协调解决,参加其他排查组专家和救护队指战员的食宿、差旅费、下井补贴由各市(州)安委会协调解决。
各级政府参加隐患排查人员食宿、差旅费、下井补贴由本单位按规定报销,不得向企业摊派。
(四)明确责任,严格执法。
各排查组要严格落实“谁排查、谁签字、谁负责”责任制度,严字当头、明确责任,抓住重点企业、关键环节、主要工艺、重要部位,注重查大系统、治大隐患、防大事故,以铁的决心、铁的手腕、铁的作风、铁的纪律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五)加快整改,跟踪督办。
各排查组发现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要及时、依法严肃处理。
对重大灾害、隐患没有能力防治、整改的煤矿,要提请当地政府关闭退出。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对排查组提出的重大隐患要按企业类型、隶属关系和属地化原则,分别由省、市、县级政府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各排查组要制定跟踪监督措施,确保重大隐患及时整改销号。
对不落实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严格按照“四个一律”进行上限处罚。
(六)加强统计,及时总结。
各市(州)、省直管试点县(市)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必须明确专人负责信息报送,于11月28日前将负责信息报送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省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级排查组的报表由各组联络员每月5日前按照统一格式表格(见附件3、4、5、6),以一矿一表的方式汇总后报省煤矿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县级排查组的报表由各组联络员每月底前按照统一格式表格(见附件3、4、5、6),以一矿一表的方式汇总后报市(州)、省直管试点县(市)安委会汇总,各市(州)、省直管试点县(市)安委会汇总后每月5日前报省煤矿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地要以此次隐患排查治理行动为契机,开展好信息收集和数据统计,进一步建立全面的煤矿基本情况和隐患数据库;各排查组在每个煤矿隐患排查工作结束后,要形成总结,对该矿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具体对策和建议,并报(送)煤矿所在市(州)、省直管试点县(市)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领导小组。
(七)真抓实干,注重实效。
排查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不走形式、不走过场,坚持井上和井下并重,资料和现场相互印证,动态和静态相结合,既要查出具体隐患,又要提出治理措施建议和时间表,搞好跟踪落实和督办,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到位。
省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开展督促检查工作,并采取夜查暗访等形式,随时进行抽查,对排查走过场、治理措施不得力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公开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