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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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总结公司缴纳税款(3篇)

年度总结公司缴纳税款(3篇)

第1篇尊敬的领导,亲爱的同事们:随着岁月的流转,我们即将告别充满挑战与收获的一年。

在此,我代表公司向大家汇报本年度缴纳税款的情况,并对公司在税收管理方面的工作进行总结。

一、缴纳税款基本情况1. 税款总额本年度,公司共计缴纳各类税款XX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XX%。

其中,增值税XX 万元、企业所得税XX万元、个人所得税XX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XX万元、地方教育附加XX万元等。

2. 税收优惠政策本年度,公司充分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税款XX万元,有效降低了企业负担,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

二、税收管理工作总结1. 加强税收政策学习公司高度重视税收政策的学习和解读,定期组织财务人员进行税收政策培训,确保政策理解到位,合规操作。

2. 严格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公司始终坚持依法纳税,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确保各项税款及时、足额缴纳。

3. 提高纳税申报质量公司注重提高纳税申报质量,确保申报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避免因申报错误导致的税收风险。

4. 加强税收风险管理公司建立健全税收风险管理体系,定期开展税收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税收风险点,降低税收风险。

5. 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公司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开展税收检查和评估工作,主动提供相关资料,确保税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1. 深入学习贯彻税收政策继续加强对税收政策的学习和解读,确保政策运用得当,为公司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2. 优化税收管理流程进一步优化税收管理流程,提高税收申报效率,降低税收风险。

3. 提高税收风险防控能力加强税收风险防控,提高企业风险意识,确保企业合规经营。

4. 加强与税务机关沟通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及时了解税收政策动态,确保公司利益最大化。

总之,本年度公司在缴纳税款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

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继续努力,加强税收管理,提高企业效益,为实现公司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谢谢第2篇一、前言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

财税[200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2008年03月2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七)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八)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

(十)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区内取得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区内取得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38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区内取得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一、政策概述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主要政策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二)《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三)《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四)《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三、条件或资格(一)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是指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经济特区;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是指上海浦东新区。

(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并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三)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以外的地区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当单独计算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

企业年度缴税情况总结

企业年度缴税情况总结

一、前言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

在过去的一年里,我国某企业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积极履行纳税义务,现将本年度缴税情况总结如下。

二、税收政策及法规执行情况1. 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政策。

本年度,企业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税收改革的各项政策,积极响应国家关于“减税降费”的号召,确保税收政策在我公司得到有效执行。

2. 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

企业始终坚持依法纳税,严格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进行税务申报、缴纳和财务管理,确保税收合规。

三、税收缴纳情况1. 销售税金及附加。

本年度,企业实现销售收入亿元,较上年减少亿元,降幅约%。

根据国家规定,销售税金及附加共计缴纳亿元,较上年减少亿元,降幅约%。

2. 所得税。

本年度,企业实现主营业务利润万元,较上年减少万元,降幅约%。

根据国家规定,企业所得税共计缴纳亿元,较上年减少亿元,降幅约%。

3. 其他税种。

本年度,企业还缴纳了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种,共计缴纳亿元。

四、税收优惠政策享受情况1.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积极争取国家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本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共计减免企业所得税亿元。

2. 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本年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减免企业所得税亿元。

五、税收风险防控情况1. 强化税务风险管理。

企业建立了完善的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定期对税务风险进行评估和防控,确保税收合规。

2. 加强内部税务培训。

企业定期组织内部税务培训,提高员工税务意识和纳税能力,降低税收风险。

六、税收筹划情况1. 优化税收结构。

企业根据国家税收政策,合理调整经营策略,优化税收结构,降低税收负担。

2. 争取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积极关注国家税收政策,争取享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降低税收成本。

七、总结过去的一年,企业在税收缴纳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继续秉承依法纳税、诚信经营的原则,努力提高税收管理水平,为企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

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

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表单说明】本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附表,适用于享受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的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填报。

纳税人根据税收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累计优惠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一)总体说明本表各行次填报的金额均为本年累计金额,即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的本年累计减免金额。

按照目前税收规定,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汇算清缴时享受,第24、25、26、27、28行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不填报。

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3+4-5行减本表第1+16+24行大于零时,可以填报本表第29至40行。

(二)行次说明1.第1行“一、免税收入”: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

本行=第2+3+8+9+…+15行。

2.第2行“(一)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3.第3行“(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情况,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本行包括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永续债利息收入等情况。

4.第4行“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25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一、政策概述(定期减免税)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的项目,不得享受上述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主要政策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5号);(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9号);(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6号)。

2020税务师考试-税法二-第28讲_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1)_wrapp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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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税收优惠【知识点1】普遍适用的税收优惠一、免征与减征优惠(客观题)★★★(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1.免税:直接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含猪、兔的饲养及饲养牲畜、家禽产生的分泌物、排泄物)。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的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2.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3)对企业投资者持有2019~2023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和征收管理规定:(1)新品种选育:企业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农作物进行品种和育种材料选育形成的成果,以及由这些成果形成的种子(苗)等繁殖材料的生产、初加工、销售一体化取得的所得。

(2)林木的培育和种植:企业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树木、竹子的育种和育苗、抚育和管理以及规模造林活动取得的所得。

包括企业通过拍卖或收购方式取得林木所有权并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对林木进行再培育取得的所得。

(3)农产品进行初加工相关事项的税务处理类别企业所得税处理受托加工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自行加工企业适用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种植、养殖项目,并直接进行初加工且符合初加工范围的,应分别核算所得,并各按适用政策享受优惠外购茶叶企业对外购茶叶进行筛选、分装、包装后进行销售的所得,不享受农产品初加工的优惠政策(4)购入农产品进行再种植、养殖的税务处理:企业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7
税收优惠—(四)税率类
3、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 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 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 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对21个试点城市经认定的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 ,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10]65号 ) 5.非居民企业预提所得税
21
税收优惠—(五)税额类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 (500万元以下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 (法27,条例90,相关文件:国税函[2009]212号 、财 税[2010]1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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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五)税额类
是否包含增值税?
5、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 投资额,可以按10%实行抵免应纳所得税额。 (法27,条例90,相关文件:财税[2008]48号、国税函 [2010]256号 )
3
制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本原则
• 扩大 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低 税率优惠扩大到全国范围; 对内外资的小型微利企业都可实行低税率政策 ; 环保、节水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扩大 到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
4
制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本原则
• 替代 用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税法实施后设立的高 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予以“两免三减半”优惠 政策,替代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的税收优惠政 策; 用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替代福利企业直接减免 税政策; 用特定的就业人员(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 业人员)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替代劳服企业直接减免税 政策; 用减计综合利用资源经营收入替代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直接减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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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总结
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总结
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主要有15项,这15项中,有的从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有的从企业获利年度起享受,有的是“两免三减半”,有的是“五免”,有的是“三免三减半”,还有“五免五减半”,单是年限问题,就足以让人绕晕。

在此会计学习网进行归纳总结,希望对大家有一定帮助。

一、从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优惠的情形
1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的项目,不得享受上述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2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
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
录》所列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N2O类CDM 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会计学习网http://)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区内取得的所得
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xx年1月1日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
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
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
对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优惠的情形
1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即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集成电路线宽小于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
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3线宽小于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线宽小于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4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5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6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在2017年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2017年起计算优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

7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在2017年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2017年起计算优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

8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
我国境内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三、归类总结
从优惠起点来看,所有的项目优惠都是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特殊地区企业定期减免税优惠是从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只有特殊行业,主要是动漫、集成电路相关和软件企业是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优惠,但是2017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2017年起计算优惠期。

从优惠期限来看,所有的项目优惠都是“三免三减半”,特殊地区和特殊行业一般实行“两免三减半”,但是特殊地区中的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实行“五免”,特殊行业中的线宽小于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两类高技术和高投资企业,实行“五免五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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