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垃圾分类日常运行考核评价办法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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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检查考评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检查考评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检查考评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22•【字号】京管发〔2021〕33号•【施行日期】2021.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检查考评办法》的通知各区城市管理委,环管中心、城市研究院,北京环卫集团、首钢环境公司、国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一清百玛士公司、南宫生物质能源公司、华源惠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新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适应城市精细化管理要求,强化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持续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监管工作,稳步提升本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作业标准和环境污染控制水平,我委修订了《北京市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检查考评办法》(京管发〔2018〕120号),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实施时间安排新修订的《北京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检查考评办法》(以下简称《考评办法》)自2022年1月1日正式施行。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实施新修订的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检查考评办法的通知》(京管发〔2018〕120号)同时废止。

二、《考评办法》主要修改内容一是名称由《北京市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检查考评办法》修改为《北京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检查考评办法》。

二是按照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检查考评工作"市级统筹、属地负责"的原则,在组织形式上沿用"市级检查"和"区级(市级运营单位)检查"两个层次,其中"市级检查"加强了对各区和市级运营单位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内容,如重点任务落实、市级物流调控落实、"接诉即办"投诉量、设施公共区域管理等,"区级(市级运营单位)检查"对自查工作内容进行了进一步明确细化。

北京垃圾分类管理规章制度

北京垃圾分类管理规章制度

北京垃圾分类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处理,提高资源回收利用率,保护环境和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北京市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包括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运、处理等方面。

第三条北京市相关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城市居民、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按照要求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处理。

第二章生活垃圾分类及投放管理第五条北京市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和干垃圾四类。

具体分类标准由北京市相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居民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将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和干垃圾分开存放,并投放到相应的分类垃圾箱中。

第七条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设立标识醒目的垃圾分类箱,并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进行分类投放。

第八条生活垃圾分类箱应当定期清理,保持清洁卫生,避免异味和滋生病菌。

第三章生活垃圾收运与处理第九条北京市将建设生活垃圾收运体系,确保生活垃圾分类后的及时收运,避免交叉污染和垃圾混装。

第十条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应当配备合格的车辆和人员,按照生活垃圾分类要求进行收运和处理。

第十一条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采用环保技术和设备,对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和干垃圾进行分类处理,实现资源回收和无害化处理。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二条北京市相关部门负责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监督与检查,发现违反分类处理制度的行为,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北京市相关部门将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或者其他处罚,直至停业整顿。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法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业整顿等处理措施。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北京市相关部门所有。

北京市垃圾分类管理制度

北京市垃圾分类管理制度

北京市垃圾分类管理制度
北京市垃圾分类管理制度是指北京市政府为了提高城市垃圾管理水平,推动资源回收利用和环境保护,于2020年实施的一套垃圾分类制度。

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1. 垃圾分类分类体系:根据不同材质和性质,将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和干垃圾四类。

- 可回收物:包括废纸、塑料、玻璃、金属等可回收利用的物品。

- 有害垃圾:包括废电池、废灯管、废药品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有害的物品。

- 湿垃圾:指易腐烂的垃圾,包括食材残渣、菜叶等。

- 干垃圾:指不能回收利用和不能腐烂的垃圾,包括纸巾、烟蒂等。

2. 垃圾分类收集与处理设施建设:北京市在各个居民区和公共场所设置了相应的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配备专门的清运车辆进行收集和运输。

3. 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北京市政府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如广告牌、宣传车、电视、网络等,向市民宣传垃圾分类的重要性、方法和意义,引导市民养成垃圾分类的好习惯。

4. 垃圾分类考核与奖惩机制:北京市对各个居民区和公共场所
的垃圾分类工作实施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表现优秀的区域予以奖励和激励,并对达不到要求的区域进行处罚和整改。

通过实施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北京市旨在减少垃圾的总量,提高资源利用率,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

北京小区日常生活垃圾分类制度

北京小区日常生活垃圾分类制度

北京小区日常生活垃圾分类制度
一、垃圾分类体系
为了推动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垃圾分类制度:
本小区日常生活垃圾分为五类: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和其它垃圾。

二、可回收物
可回收物是指经过清洁处理、安全处理后,可以回收再利用的废弃物。

主要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废包装物等。

三、有害垃圾
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潜在危害的废弃物。

主要包括废电池、废灯管、废药品、废油漆桶等。

四、湿垃圾
湿垃圾是指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易腐性垃圾。

主要包括剩菜剩饭、果皮果核、蔬菜茎叶等。

五、干垃圾
干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湿垃圾之外的其他日常生活垃圾。

主要包括废纸杯、废塑料袋、废旧衣物等。

六、其它垃圾
其它垃圾是指不属于以上四类的日常生活垃圾。

主要包括砖瓦陶瓷、渣土等难以回收的废弃物。

七、垃圾分类投放要求
居民应当按照本小区规定的垃圾分类标准进行投放,不得随意丢弃垃圾。

居民在投放垃圾时,应当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和其它垃圾的分类进行投放,不得混淆投放。

居民应当按照规定的投放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投放,不得影响小区环境卫生和公共安全。

居民在投放湿垃圾时,应当将其中的水分沥干,尽量保持干燥,以免影响环境卫生。

北京垃圾分类标准

北京垃圾分类标准

北京垃圾分类标准
北京垃圾分类标准为“四分法”,将垃圾分为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

具体如下:
1. 有害垃圾: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2. 可回收物:包括可循环利用的,报纸、镜子、饮料瓶、易拉罐、旧衣服、电子废弃物等,由再生资源企业回收利用,俗称“收破烂”。

3. 厨余垃圾:家庭中产生的菜帮菜叶、瓜果皮核、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易腐性垃圾,以及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企业和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集体食堂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

其中,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油水混合物。

4. 其他垃圾:除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之外的生活垃圾,以及难以辨识的生活垃圾。

北京的垃圾分类标准是根据国家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的,旨在促进垃圾减量、资源回收和环境改善。

市民可以在日常生活中根据上述分类标准进行垃圾投放,以支持垃圾分类工作的开展。

北京市垃圾分类标准

北京市垃圾分类标准

北京市垃圾分类标准
根据北京市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垃圾被分为四类: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和干垃圾。

1. 可回收物:主要包括废纸、塑料瓶、玻璃瓶、金属物品、纺织物等可以再利用的垃圾。

需将可回收物清洁干燥后投放到指定的可回收物容器或分类设施中。

2. 有害垃圾:主要包括废电池、废灯管、废荧光灯管、过期药品、废油漆、废胶水等对人体健康或环境造成危害的垃圾。

需将有害垃圾投放到指定的有害垃圾容器或分类设施中。

3. 湿垃圾:主要包括食材残余、剩饭剩菜、果皮果肉、花卉植物等易腐烂的垃圾。

需将湿垃圾放入指定的湿垃圾容器或分类设施中。

4. 干垃圾:主要包括薄膜包装、果皮核实、一次性餐具、破碎陶瓷等其他无法被回收、无法被食用的垃圾。

需将干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干垃圾容器或分类设施中。

为了促进垃圾分类,北京市还推广了"不分类不收运"的政策,对不按照垃圾分类要求投放垃圾的行为进行处罚。

此外,北京市还注重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多种渠道向市民普及垃圾分类知识,倡导环保生活方式。

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作业问题分析与建议

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作业问题分析与建议
评 得 出存 在 问题 最 多 的是 分 类投 放 效 果差 、 垃圾 混装 混 运 。经分 析 . 从 宏 观 定 位 方 面提 出 了将 垃 圾 分 类 定 位 为 社 会 问题 , 构 建 垃圾 分 类 政 府 、 公 众 和 企 业 的 三元 管理 体 系 的建 议 : 从 具体 执 行 方 面提 出 了探 索 创新运行模式、 构 建 宣传 培训 体 系 、 明 确 宣 选 培 训 主题 、 完善 监 督检 查 队 伍 、 强化 检 查 结 果 应 用 、 充分 利 用信 息化 技 术 手段 等 , 以 期 为 北京 市生 活 垃圾 分 类工 作 提供 借 鉴 。 关键词 : 垃圾 分 类 : 作 业体 系 ; 对 策建 议 ; 北京 市 中 图分 类 号 : X 7 0 5 文 献 标识 码 : A 文章编号 : 1 0 0 8 — 9 5 0 0 ( 2 0 1 3 ) 1 O 一 0 o 2 8 — 0 4
固达 标小 区 的垃 圾分 类 工作成 果 , 北京 市 市政市 容
委于 2 0 1 1 年 4月 出台 。 并于 2 0 1 2年 7月修 订 印发
了《 北 京市 市政 市容 管理 委员 会关 于 印发北 京市 城 镇 地 区生 活垃 圾 分类 日常 运行 管 理 检 查 考评 办 法
的 通知 》 ( 京政容函[ 2 0 1 2 ] 5 9 7号 ) 。依 据 此考 评 办
法, 为北 京市 垃圾 分类 工作进 一步 开展提 供借 鉴 。
1 北京 市城镇 地 区垃圾分 类 日常运行 考评 办法
检 查考 评 的垃圾 分类作 业 体 系 . 指 的是 各 区县
地 区垃圾 分 类 达 标单 位 分类 投 放 、 分 类 收集 、 分类 运 输 和分类 处理体 系 运行情 况 , 涉 及指标 l 9项 。 在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11年11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5)第三章减量与分类 (9)第四章收集、运输与处理 (18)第五章监督管理 (23)第六章法律责任 (27)第七章附则 (3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包括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生活垃圾处理是关系民生的基础性公益事业。

加强生活垃圾管理,维护公共环境和节约资源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本市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方针和城乡统筹、科学规划、综合利用的原则,实1行全市统筹和属地负责,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处理的社会服务体系。

第四条生活垃圾管理是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将生活垃圾管理事业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管理目标,制定各区生活垃圾源头总量控制计划,统筹设施规划布局,制定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保障生活垃圾治理的资金投入。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将生活垃圾管理事业纳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生活垃圾治理的资金投入,组织落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管理目标和本区生活垃圾源头总量控制计划;可以因地制宜采取设立固定桶站、定时定点收运等多种方式开展垃圾分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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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镇地区垃圾分类日常运行管理
检查考评办法
(试行)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提高我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建立垃圾分类处理长效管理机制,逐步提高我市城镇地区垃圾分类处理日常运行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检查考评主体及执行部门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政市容委”)作为检查考评的主体组织该项工作,北京市垃圾渣土管理处具体执行。

第二条检查考评对象
各区县政府的垃圾分类处理工作。

第三条检查考评内容
检查考评内容包括垃圾分类处理作业体系和管理体系。

作业体系指各区县垃圾分类达标单位(包括居住小区、社会单位)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体系运行情况;管理体系指区县政府或其责任部门在推动垃圾分类工作中管理措施的建立和运行情况。

检查考评内容及标准见附件。

第四条检查考评形式
考评工作采取“日检查、月考核、季评价、年汇总”的形式。

(一)日检查
垃圾分类处理作业体系日检查主要针对历年已通过垃圾分类达标考核验收的单位(包括居住小区、社会单位)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体系等各环节日常运行、有效衔接等情况。

(二)月考核
以自然月为一个周期,将日检查结果汇总进行评分,纳入月考核。

(三)季评价
以自然季为一个周期,对本季度各个月的考核结果进行对比分析,同时对各区县垃圾分类管理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日常工作推动情况、宣传和培训情况等进行总结评价。

(四)年汇总
市垃圾渣土管理处汇总全年检查考核和评价情况形成报告。

第五条检查考评程序
(一)岗前培训
为更好的实施检查考评工作,组织检查考评人员进行系统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参与检查考评工作;同时组织对各区县相关管理人员培训。

(二)实施检查
现场日检查人员每组不少于2人。

对各单位采取观察作业情况、问询作业人员及居民或职工、听取介绍、查阅相关运行资料和记录等方式进行检查,检查时填写《检查考核记录表》,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拍照或摄像。

季检查人员不少于3人。

每次检查前市渣土处向各被检单位发出检查通知,明确检查内容和要求,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和记录等形式,检查后双方共同确认《检查评价记录表》。

(三)复查
检查中出现较为突出的问题,视情况进行复查,复查结果纳入当日检查结果。

(四)编写报告
1.月考核报告
市垃圾渣土管理处每月将检查结果进行汇总、分析,编写考核报告,于次月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上报市市政市容委。

市市政市容委每月审核考核结果后,通报区(县)市政市容委。

考核结果包括分值、存在问题和整改建议等。

2.季评价报告
市垃圾渣土管理处按季度将月考核结果与评价内容相结合进行汇总分析,形成季评价报告,于次月的前7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上报市市政市容委。

市市政市容委审核评价结果后,上报市政府并通报各区县政府。

3.年度汇总通报
市垃圾渣土管理处汇总全年检查考核和评价结果形成报告,上报市市政市容委,市市政市容委审核后对外进行通报。

(五)整改
市市政市容委定期组织召开分析通报会。

各区县应针对检查考评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计划,并以书面形式报市垃圾渣土管理处;对未能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的单位, 市垃圾渣土管理处将下发督办单限期完成,并复查。

(六)争议与复议
各区县对日检查结果存有异议,可以在公示之后3个工作日内向市垃圾渣土管理处反映,市垃圾渣土管理处3个工
作日内给予回复;对回复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回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市市政市容委提请复议。

被检查单位对考评结果通报存有异议,可在接到通报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市政市容委提请复议。

(七)记录的存档
市垃圾渣土管理处将全年的检查考评记录整理后存档保存,保存期为二年。

电子记录保存期为五年。

第六条检查考评结果的应用
检查考评结果在定期通报的基础上,还将纳入年底市对区县垃圾“三化”指标考核体系,与垃圾分类工作补助资金及生活垃圾“三化”工作年度先进评选挂钩。

第七条检查考评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区县应参照本办法制定辖区内垃圾分类处理工作检查考评办法,建立组织机构、定期检查、及时反馈、定期通报、督促整改,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第八条本办法由市市政市容委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试行实施。

附件:北京市城镇地区垃圾分类日常运行考核评价标准
附件:
北京市城镇地区垃圾分类日常运行检查考评标准
一、北京市城镇地区垃圾分类作业体系日常运行考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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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北京市城镇地区垃圾分类日常运行管理工作季度评价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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