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会计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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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财务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财务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财务管理的通知各市(州)国土资源局,省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为了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会计核算行为,确保项目资金的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282号)、国土资源部财务司《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财[2001]41号)及《湖南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湘财建[2002]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财务管理通知如下:一、关于适用的会计制度和会计科目(一)在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核算办法未出台前,暂按《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二)适用的会计科目。

按《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和项目资金运作的特点,对项目资金的收、支通过“拨入专款”和“专款支出”科目核算,资产、负债、净资产等按《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的相应科目核算。

二、关于收入的核算用“拨入专款”科目核算和反映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资金拨款的增减变化。

收到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退回拨款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期末结帐时,对已完工项目,将本科目与“专款支出”科目对冲;未完工项目,余额结转下年。

“拨入专款”科目按预算组成分别设置明细帐。

根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管理的要求,暂按前期工作费、业主管理费、工程施工费、拆迁补偿费、设备购置费及竣工验收费等设置明细科目。

如存在多个项目和多种项目资金来源的,除设置上述明细科目外,还应按不同的项目、不同的资金来源设置相应的明细科目。

三、关于支出的核算1、“专款支出”科目核算和反映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资金的支出增减变化情况。

发生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或冲减支出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期末结帐时,对已完工项目,将本科目与“拨入专款”科目对冲;未完工项目,余额结转下年。

“专款支出”科目应按项目和项目支出内容设置明细帐进行核算。

根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管理的要求,暂按前期工作费、拆迁补偿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设备购置费及工程施工费等设置明细科目。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01•【字号】筑府发[2008]86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筑府发〔2008〕86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贵阳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七月一日贵阳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工作,保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意见》(黔府办发〔2007〕101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实施意见》(筑府办发〔2008〕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三条土地开发整理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

第二章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第四条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耕地后备资源状况等情况,建立本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并对项目管理和实施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建立后及时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第五条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将可供开发整理的后备资源项目纳入县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进行统一管理。

只有纳入项目库的项目才能申报立项。

第六条县级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更新,市国土资源局将不定期对县级项目库中的项目管理情况、项目实施情况、项目更新情况等进行抽查。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土地开发整理资金按项目进行全成本核算。项目全成本是指实施项目过程中耗费的全部支出,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其他直接费和管理费。(一)直接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工程施工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工资性津贴、劳动保护费和必要奖励资金等。(二)直接材料费,是指工程直接耗用的材料、燃料及动力、工具、器具和其他消费性物品等。(三)其他直接费,是指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外部施工费、资料图件费、用于工程施工的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设施安装费及与工程施工有关的税费、财务费、工程监理费和工程取费等。(四)管理费,是指项目的组织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管理性支出,主要包括:项目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公务费、业务招待费和其他费用等。
第三条项目资金来源于中央所得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30%部分)。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四条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为组织、实施、管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和业主管理费与不可预见费等。(一)前期工作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在工程施工前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项目立项审查及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及规划设计、项目勘察、施工设计费、土地清查费、项目招标费和工程监理费等。(二)工程施工费,是指实施土地平整、农田水利和田间道路等各项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发生的支出,包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各种税金。直接工程费由直接费和其他直接费组成。直接费主要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和施工机械费;其他直接费主要包括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和施工辅助费。间接费由企业管理费、财务费用和现场经费等组成。(三)竣工验收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完工后,因项目竣工验收、决算、成果的管理等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项目工程验收费、项目决算的编制及决算的审计费,整理后土地的重估与登记费、基本农田重划及标志设定费等。(四)业主管理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的组织、管理所发生的各项管理性支出,主要包括:项目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公务费、业务招待费和其他费用等。(五)不可预见费,是指项目施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设计变更、人工、材料、设备和工程量等发生变化而增加的费用。项目资金可用于购置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配套的设备。用项目资金购置的配套设备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项目资金不得用于购建固定资产(项目配套设备的购置除外)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支付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赞助和捐赠支出,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0]316号

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0]316号

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1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切实做好耕地开发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国家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上缴中央财政部分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项目包括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和补助项目。

重点项目是指国家以增加耕地面积为主要目的,集中资金成规模进行耕地开发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示范项目是指国家在耕地开发中,为完成有关土地开发整理管理与技术等方面的改革、创新任务,具有示范作用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补助项目是指国家对特定地区耕地开发给予适当资金补助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三条项目的审查确定和组织实施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二)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促进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与农业可持续发展;(三)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四)以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为主,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达到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统一;(六)因地制宜,先易后难,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项目的审查确定、年度项目计划与预算的编制、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及项目终验等管理工作;地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实施、初验及成果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项目申报第五条国家对项目建设实行一年一定制度。

新建项目实行年度申报与审定,续建项目实行年度核定。

第六条各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土地后备资源状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预算负责组织项目申报。

财务视角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的问题与对策

财务视角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的问题与对策

财务视角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的问题与对策发布时间:2021-08-27T10:26:11.350Z 来源:《城镇建设》2021年第4卷10期作者:任国伟[导读] 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通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任国伟沙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河北沙河摘要: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通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更加科学规范的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进行资金管理,加大人力物力的投入,将收益进行合理分配,建立健全更加完备的市场经济管理监督机制,提高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效率,促进全面小康社会的建成。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先进的科学技术在农业生产中得到广泛应用,对于土地的需求量增加,更好地保护农民耕地,解决土地供求之间的矛盾,是我国面临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解决土地供求之间的矛盾,实现对于农村耕地的有效利用和保护,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是保护耕地的关键措施。

关键词: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问题;对策中图分类号:X701文献标识码:A引言对土地开发整理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效结合,提高自然资源管理水平,从传统的增加耕地面积向新型的提高耕地质量进行转型,从而提高项目的管理水平,提升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土地开发整理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通过贯彻落实国家对于保护耕地的政策方针,不断完善机制,加大投入力度,进行农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在保护土地资源和提高耕地利用率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1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的问题其一,思想重视不足,专业化程度低。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所涉及资金众多,但由于资金管理意识不足,监督不到位,导致极易出现规划不符合实际、合同违规和挤占套用资金等问题,资金并未得到科学化利用。

工程实施阶段管控不到位,管理人员的专业化水平不高,管理力度不足,导致施工中存在偷工减料、随意变更等问题。

项目所涉及内容众多,但并未应用专业化的审核手段,数据准确性不足,审计报告水平较低,财务管理较为混乱,资金利用效果也并不理想。

财〔2001〕41号,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2001〕41号,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源部财〔2001〕4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财政预算体制改革和实行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的编制,确保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依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土地开发整理标准》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或国家参与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三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由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编制,并对其编制质量负责。

第四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应根据项目规划、设计(即施工图设计)的工程量和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确定的施工方法,参照国家或省最新颁布实施的《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等预算标准,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进行编制。

第二章项目预算文件的组成第五条预算文件则封面、目录、预算编制说明、预算计算表格及附件组成。

第六条预算文件的封面和扉页应按规定格式制作,扉页应有项目名称,项目承担单位,编制、复核人员姓名并加盖印章,编制日期等内容(具体格式详见附件一)。

目录应按预算表的表号顺序编排。

第七条预算编制说明的文字力求简明扼要。

主要内容包括:(一)项目概况说明项目的性质、类型、地点及地貌类型,开发整理总面积、预计净增耕地面积及其、占总面积的比例,项目预算总投资及项目资金来源,项目分期进度安排,分年度说明项目实施内容及分年度投资计划等。

(二)预算编制依据说明项目预算编制所依据的项目规划、设计图件及说明、图纸资料批准文号,就采用的指标、定额、费用标准及价差调整等有关文件的依据或来源,进行详细说明。

(三)取费标准和计算方法的说明简要说明预算表格中各项数据的计算方法和定额换算关系。

(四)项目技术经济指标分析着重投入与产生经济效益分析,内容主要包括实物工作量的部署、增减调整因素分析,施工方案与技术需要与可能分析,单项工程技术手段、生产组织对工种成本的影响分析等。

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5.10.08•【文号】财工字[1995]108号•【施行日期】1995.10.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土地资源,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3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3月30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5]1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清产核资办公室,国务院各部、委、局、直属机构及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根据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实施细则>的通知》及清产核资的有关政策规定,从1994年起,对国有企业使用的国有土地进行清查、估价。

现对土地估价的有关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土地估价应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在弄清权属、界线和面积等基本情况的基础上,依据国家统一规定的土地估价技术标准进行,并按规定程序予以确认、批复。

二、对于企业过去已作为固定资产单独入帐的土地,估价后,应按确认、批复的价值调整帐面价值,并按调整后的帐面价值单独入帐,不计提折旧。

调整后的土地帐面价值高于原帐面价值部分,经清产核资机构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作为国家投资,在资本公积金中单独反映。

三、对于通过行政划拨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企业应按确认、批复后的价值,经清产核资机构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作增加固定资产处理,同时增加国家资本公积金。

企业占用的行政划拨土地在估价入帐后,应在固定资产中单独反映,不计提折旧。

四、以出让方式等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受让价格低于所在地土地基准价的土地,估价后,在备查簿上进行反映,其土地使用权帐面原值不作调整。

五、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价投资或入股举办国内联营、股份制企业,其土地未经评估确认或原合同确认作价明显偏低的,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投资人同意,可对该土地进行估价。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第282号2000年10月10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用于中央确定的耕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经中央批准的耕地开发整理示范项目和对地方耕地开发整理项目进行补助的资金。

第三条项目资金来源于中央所得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30%部分)。

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四条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为组织、实施、管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和业主管理费与不可预见费等。

(一)前期工作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在工程施工前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项目立项审查及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及规划设计、项目勘察、施工设计费、土地清查费、项目招标费和工程监理费等。

(二)工程施工费,是指实施土地平整、农田水利和田间道路等各项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发生的支出,包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各种税金。

直接工程费由直接费和其他直接费组成。

直接费主要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和施工机械费;其他直接费主要包括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和施工辅助费。

间接费由企业管理费、财务费用和现场经费等组成。

(三)竣工验收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完工后,因项目竣工验收、决算、成果的管理等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项目工程验收费、项目决算的编制及决算的审计费,整理后土地的重估与登记费、基本农田重划及标志设定费等。

(四)业主管理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的组织、管理所发生的各项管理性支出,主要包括:项目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公务费、业务招待费和其他费用等。

(五)不可预见费,是指项目施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设计变更、人工、材料、设备和工程量等发生变化而增加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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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会计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会计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06〕87号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省土地统征整理事务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及《四川省专项土地整理——“金土地工程”国家和省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为加强我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资金管理和过程监督,确保资金安全,现就项目资金会计核算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请认真执行。

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国土资源厅反映。

一、项目资金会计核算的总要求1、项目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和基本要求,以及会计档案管理等,严格按照财政部印发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2、项目有关单位应按统一规定使用会计科目(见附件1)、设置会计账簿、编报会计报表,进行成本费用核算;对项目资金实行单独核算、客观真实地记录、反映项目资金的收支情况和结果。

二、项目有关单位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一)资产类会计科目第101号科目现金1、本科目核算项目有关单位的库存现金收支及结存情况。

2、项目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收付现金,并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核算现金收支业务。

3、收入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付出现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实际库存的现金数额。

4、项目有关单位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现金收付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

每日终了,应计算出当日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付出合计数和账面余额,并将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数核对相符。

5、每日结算现金收付或财产清查等发现的现金短缺或溢余,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1)现金短缺:属于应由责任人赔偿的部分,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照实际短缺金额扣除应由责任人赔偿部分后的差额,借记“专款支出——业主管理费”科目;按实际短缺的金额,贷记本科目。

(2)现金溢余:应按实际溢余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属于应支付给有关人员或单位的,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实际溢余金额超过应支付给有关人员或单位部分后的差额,贷记“专款支出——业主管理费”科目。

第102号科目银行存款1、本科目核算项目有关单位存入银行的各种款项。

2、项目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项目资金银行存款收支结算,并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核算银行存款收支业务。

3、将各种款项存入银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拨入专款——土地开发整理拨款”等科目;提取和支付存款时,借记“现金”、“预付账款”、“应付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发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专款支出——业主管理费”科目。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实际存在银行的款项数额。

4、项目有关单位应按开户银行、资金存款账户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银行存款收付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账面余额。

“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

月末,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应逐笔查明原因,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第106号科目应收账款1、本科目核算项目有关单位应收待结算或已结算尚未收回的结算价款。

2、发生应收竣工项目结算价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竣工项目结余”等科目;收回应收账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结算和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数额。

3、本科目应按债务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108号科目预付账款1、本科目核算项目有关单位采购工程材料物资预付的货款、按工程施工合同规定预付给施工单位的备料款、工程款。

2、预付工程材料物资采购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采购的工程材料物资验收入库并结算货款时,借记“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发生预付工程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工程竣工进行结算,以预付工程款抵付应结算价款时,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结算的预付工程材料物资采购款和未完出包工程已预付款项数额。

3、本科目应按收取预付款的单位设置二级科目,按项目名称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110号科目其他应收款1、本科目核算除“应收账款”、“预付账款”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

2、其他应收、暂付款项主要包括:(1)应收的各种赔款、罚款;(2)向内部机构拨出的定额备用金和职工预借的备用金;(3)应向职工收回的各种垫付款项;(4)其他应收、暂付款项。

3、发生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应按债务单位和债务人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115号科目材料1、本科目核算项目有关单位为自营工程或包工不包料的出包工程而储存的各种材料物资,包括工程所需的各种材料、低值易耗品。

小额的、用途明确的一次性耗用的材料物资,也可以直接计入有关工程成本,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2、材料物资应按实际成本核算。

(1)购入材料物资的实际成本由下列各项构成:①买价;②运杂费,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等;③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④购入材料物资应负担的税金及其他费用。

(2)领用材料物资的实际成本,可以对不同材料物资采用不同的计价办法,如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个别计价法等。

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3、购入材料物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预付账款”、“应付账款”等科目;领用材料物资时,借记“专款支出——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库存材料物资的实际成本。

4、项目有关单位应对库存材料物资进行定期清查盘点和账实核对相符。

如发生盘盈、盘亏或毁损,应按其确定的净盘盈金额或净损失金额,计入工程施工费。

5、本科目应按材料物资类别、品种和规格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二)负债类会计科目第201号科目借入款项1、本科目核算项目有关单位为筹措项目实施工作所需的周转资金而向主管部门、金融机构或其他单位借入的款项。

2、借入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计算应付银行借款利息时,借记“专款支出——业主管理费”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本金和支付银行借款利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期末,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归还的借款余额和尚未支付的银行借款利息。

第203号科目应付账款1、本科目核算因购买材料物资应付给有关单位的款项和按照施工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办理结算后,应付未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价款。

2、发生应付款项时,借记“材料”、“专款支出——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支出”、“专款支出——在建项目支出”、“专款支出——其他工作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抵扣预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预付账款”科目;实际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的应付款项。

3、本科目应按债权人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207号科目其他应付款1、本科目核算除“应付账款”以外的其他应付、暂存款项。

2、发生其他应付、暂存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的应付、暂存款数额。

3、本科目应按债权人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净资产类会计科目第306号科目事业结余本科目核算在一定期间除经营收支以外各项收支相抵以后的余额。

本科目下增设土地开发整理专用二级会计科目“竣工项目结余”。

第30601号科目竣工项目结余1、本科目核算验收合格的项目结算后,批准预算数大于实际支出数的余额。

2、年末,应将本年度已验收合格的竣工项目按其竣工财务决算确定的收入和支出转入本科目,并将应拨未拨的资金入账。

结转收入时,借记“拨入专款——土地开发整理拨款”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专款支出——竣工项目支出”科目。

将应拨未拨的资金入账时,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后,按照规定结转应留用的自营工程形成的资金结余(预算中的合法利润部分)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基金”科目。

对应上缴的竣工项目资金结余,应按原拨款渠道上缴。

上缴结余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待处理的竣工项目资金结余额。

4、本科目应按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拨款、其他拨款设置三级科目,按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四)收入类会计科目第404号科目拨入专款1、本科目核算项目有关单位收到财政部门、上级单位或其他单位拨入的有指定用途,并需要单独报账的专项资金。

2、本科目下增设土地开发整理专用二级会计科目“土地开发整理拨款”。

第40401号科目土地开发整理拨款1、本科目核算项目有关单位收到的由各投资主体拨入的项目资金,包括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拨款和其他拨款。

2、收到拨入项目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项目竣工验收后,结转收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竣工项目结余”科目。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在建项目资金累计拨入数额。

3、本科目应按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拨款、其他拨款设置三级科目,按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五)支出类会计科目第501号科目拨出专款1、本科目核算项目有关单位拨给附属单位的需要单独报账的专项资金。

2、本科目应按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拨款、其他拨款设置三级科目,按所属单位名称或项目设置明细科目。

第502号科目专款支出1、本科目核算由财政部门、上级单位或其他单位拨入的有指定用途,并需要单独报账的专项资金的实际支出数。

2、本科目下增设土地开发整理专用二级会计科目“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支出”、“设备费”、“其他工作费”、“业主管理费”、“在建项目支出”、“竣工项目支出”。

第50201号科目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支出1、本科目核算土地开发整理各单项工程的实际成本,包括自营工程、包工不包料的出包工程,应计入工程成本的间接费用也在本科目核算。

整体出包工程发生的工程结算支出,直接计入“在建项目支出”科目,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2、单项工程是指项目规划设计所规定的构成项目实体的单位工程项目,包括:土地平整工程、农田水利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和其他工程等。

3、工程实际成本由直接人工费、直接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间接费用组成。

4、本科目应按项目设置三级科目,按单位工程项目和间接费用设置四级科目,单位工程项目下按成本项目设置五级科目,间接费用下按费用项目设置五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5、发生各项直接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材料”等科目;会计期末,分配结转各项工程应负担的间接费用时,借记本科目有关工程项目下的四级科目,贷记本科目有关工程项目下的“间接费用”四级科目;各单项工程竣工验收结转工程实际成本时,借记“专款支出——在建项目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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