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政法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奖学金、荣誉称号评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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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本科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

法学院本科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

法学院本科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为更好地促进法学院本科生在德、智、体等诸方面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积极参与科学创新研究、各项社会工作以及社会实践活动,根据华东师范大学学生手册有关规定,结合本学院学科特点和专业特色,特制定如下奖学金评定的实施细则。

第一部分基本规定一、评选范围及参评条件1、参评范围:本学院全日制注册在校本科生(不含新生)。

本学年两学期均公派校外交流的学生不参评。

2、基本条件: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勤奋学习,成绩优秀。

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动手能力和灵活运用知识能力,能综合运用所学理论知识,观察分析问题。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有参评资格:(1)参评学年因违法违纪受到各种处分尚未解除者,或受校、院系通报批评者;(2)未达到体锻标准或《大学生体育合格者标准》要求者;(3)参评学年内必修课、选修课(含公共选修课)的考试考查中有课程不及格者,一般情况下不能获得奖学金。

但在某些方面有优异表现者,可以向院系提出申请,在按照原成绩进行综合测评的情况下仍能进入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比例的,经本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小组进行审定并公示后报学生处,学生处报请学校奖助学金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者可以进入全校奖学金公示名单。

二、评选程序1、奖学金的项目设置和名额分配均以校学生管理处下发的具体通知为准。

2、本学院奖学金评定小组成员一般由以下人员组成:学院本科生教学负责人、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团委书记、本科生教务员、各班辅导员、团学联主席团以及各班级班委。

3、在本学院奖学金评定小组的领导下,严格按照校奖学金评选工作的相关通知、本学院制定的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本学院奖学金评选工作日程安排展开评选工作。

4、基本程序:在学生自愿申请的情况下,根据本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方案,以课程学习成绩项和综合素质能力加分项两部分相加,对申请者进行综合排名。

奖学金获得是建立在学生本人申请的基础上,因为学生本人没有申请而产生遗漏情况,由学生本人承担责任。

华东政法大学中金缘法奖学金评选办法

华东政法大学中金缘法奖学金评选办法

华东政法大学中金缘法奖学金评选办法(经2012年9月10日第21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华政办[2012]196号)第一条为奖励具有创新精神、热心社会实践或具有较强社会责任感的优秀学生,培养优秀人才,根据《中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华东政法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关于设立中金奖教奖学金协议书》的有关内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选对象在校全日制二、三、四年级本科、二年级及以上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评选条件(一)本科生评选条件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诚实守信,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1.学习成绩:前一学年学习成绩平均绩点列各学院各年级第一、第二。

2.科研成果:前一学年,在《华东政法大学科研工作纲要》(华政办[2009]226号)所列的核心期刊刊登1篇及以上文章,且前一学年学习成绩平均绩点列各学院各年级前20%。

3.社会实践:担任校院团学组织、学生社团等学生组织主要负责人,积极参与各类社会实践、社会公益、工作实习等,具备优秀的组织、社会实践能力,在同学中起到优秀模范带头作用,获得综合奖学金一等奖、二等奖。

4.社会责任:为社会公平正义做出突出贡献,体现中国传统美德和良好社会风尚,主要事迹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二)研究生评选条件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诚实守信,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1.科研成果:前一学年,在《华东政法大学科研工作纲要》(华政办[2009]226号)所列的核心期刊刊登1篇及以上文章。

2.社会实践:担任校院团学组织、学生社团等学生组织主要负责人,积极参与各类社会实践、社会公益、工作实习等,具备优秀的组织、社会实践能力,在同学中起到优秀模范带头作用,获得学业奖学金一等奖、二等奖。

3.社会责任:为社会公平正义做出突出贡献,体现中国传统美德和良好社会风尚,主要事迹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第四条存在以下情况不得参评本奖学金:(一)在校期间受到过学校纪律处分、通报批评者;(二)三、四年级本科学生未通过国家英语四级考试;(三)本科或硕士学习期间内不得重复两次获本奖学金。

华东政法大学学生管理办法

华东政法大学学生管理办法

华东政法大学学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宗旨)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华东政法大学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研究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办学方向和学生培养目标)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培养德法兼修、高素质法治人才为目标,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依法治校原则)学校实施学生管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接受教育行政机关的管理,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

第五条(尊重学生权益原则)学校实施学生管理,尊重和保护学生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

第六条(尊重学生主体性原则)学校尊重学生主体性,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积极推进班级事务民主管理,并为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七条(学生的权利与义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受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各项权利,履行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八条(校训)学校在学生管理过程中,教育引导学生笃行致知、明德崇法。

第二章学生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九条(学生管理分工)学校学生工作部门、教学主管部门、宣传部门、社会协同处、各学院、书院等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学生管理职能。

第十条(学生工作部门的学生管理事务)学生工作部门负责学生事务的管理:(一)进行本科生入学资格复查;(二)安排学生住宿;(三)受理本科生的退学、转学申请并办理相关事宜;(四)督促学生遵守大学生行为规范,负责对学生的资助、奖励和处分,提供勤工助学和帮困补助;(五)组织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活动;(六)组织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并组织德育测评;(七)组织辅导员配合和协助授课教师执行学生的考勤、作业、实验、科研习作等培养环节的纪律和规定;(八)向学生提供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并按规定办理学生就业手续。

华东政法大学授予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模板】

华东政法大学授予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模板】

****大学授予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为全面实现专业培养目标,促进和鼓励本科毕业生政治、专业水平的全面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委”)审核和决定授予学士学位。

教务处为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工作的职能机构。

第二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本科毕业生均可以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学士学位。

第三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列学术水平的,可授予学士学位:(一)较好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二)具有从事实际工作或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四条全日制本科学生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一)课程考核成绩平均学分绩点不满2.0;(二)非外语专业学生未达到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425分;外语专业学生未通过相应专业国家外语专业四级统一考试;少数民族预科生和内高班(内地新疆班、西藏班)、港澳台生、华侨生、西部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项目招录学生、高水平运动员等特殊招生类别的学生未通过由学校组织的学位外语水平考试;(三)未获得上海市高等学校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合格证书或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合格证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的学生除外);(四)学位委认为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一)由学生本人通过所在院(系)向学位委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并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二)由各院(系)根据上述条件对学士学位申请者进行初审,并由院(系)院长(主任)签署审核意见后报教务处;(三)教务处对各院(系)报送的推荐材料进行复核,签署复核意见并按院(系)汇编清册,连同各学士学位申请者材料报送学位委审定;(四)学位委对教务处上报的申请者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

学位证书只注明专业,不注明专业方向;(五)由教务处负责办理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工作,并做好学士学位有关材料归档工作。

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试行)

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试行)

XXXX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充分调动广大学生学习、实践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正式注册取得我校学籍,并参加全日制学习的本科生,在校学习期满一年以上,均可参加评定。

第三条奖学金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标准,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身心健康、能力素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章获奖条件及奖励金额第四条奖学金分为“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两种:(一)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综合素质较高的学生。

分为四个等级:1.特等奖学金:每人每年1500元;2.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年1000元,获奖者占学生总人数的5%;3.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年500元,获奖者占学生总人数的12%;4.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年300元,获奖者占学生总人数的18%。

(二)单项奖学金用于表彰在某一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

单项奖学金设:精神文明奖、优秀作品及科技成果奖、体育比赛优胜奖、文艺表演优秀奖、文体活动积极分子奖等。

第五条一、二、三奖学金获奖条件:(一)热爱党、热爱祖国,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综合测评德育成绩优良;(二)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良,本学年无不合格科目;(三)身体健康,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四)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实践。

第六条特等奖学金获奖条件:(一)热爱党、热爱祖国,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综合测评德育成绩优良;(二)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本学年获得一等奖学金;(三)积极参加学生科技、实践活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在省级以上科技竞赛中获得三等奖以上。

以团队形式参赛的,国家级竞赛排名前五,省级竞赛排名前三;2.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期刊发表论文一篇以上,省级期刊须为第一作者,核心以上期刊排名前三;3.参与厅级以上课题研究,取得一定成果。

大学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选办法

大学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选办法

大学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选办法大学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选办法1. 前言大学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选是为了激励和表彰在学习、科研、社会实践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和突出表现的大学生,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促进学风建设和全面发展。

本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评选程序,公正评价学生综合素质与能力,确保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选工作的公平公正。

2. 奖学金及荣誉称号类别2.1 奖学金类别包括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和三等奖学金三个等级。

2.2 荣誉称号类别包括优秀学生干部称号、优秀团员称号、优秀共青团员称号、优秀社团成员称号、优秀志愿者称号等。

3. 评选对象与条件3.1 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一般为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年级不限。

3.2 荣誉称号的评选对象为具有一定学业成绩和社会实践经历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年级不限。

4. 评选标准4.1 奖学金评选的主要标准包括学习成绩、科研成果、学术竞赛成绩、学业服务等方面。

其中,学习成绩占比最高,占总分的60%;其他方面各占比10%。

4.2 荣誉称号评选的主要标准包括学业成绩、社会实践、组织管理等方面。

其中,学业成绩占比30%;社会实践占比30%;组织管理占比40%。

5. 评选程序5.1 确定评选项目和标准:学校制定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选的项目和标准,明确各项评选内容。

5.2 公布评选通知:学校在每学期初公布评选通知,明确评选时间、条件和流程,并公示评选要求和标准。

5.3 提交评选材料:学生根据评选通知要求,按照规定时间将所需的评选材料如成绩单、科研成果、社会实践证明等提交至所在学院或学校评选办公室。

5.4 评选材料审核:学院或学校评选办公室对学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材料真实有效。

5.5 综合评定:评选委员会对学生的材料进行综合评定,按照评选标准进行打分,择优评定。

5.6 公示结果:评选委员会根据评定结果公示评选名单,同时公布评分情况及评选意见。

5.7 颁发奖学金与荣誉称号:经学校批准后,评选办公室颁发奖学金与荣誉称号,并在相关场合进行颁奖仪式。

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经2007年9月21日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讨论通过,2014年7月10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修订)第一条国家奖学金是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其目的是激励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按照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发布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二、三、四年级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以及二年级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均有资格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三条参评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三)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上学年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四)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五)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六)热心公益,积极参加志愿服务等社会公益活动。

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国家奖学金评审程序(一)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在每学年第一学期进行评审;(二)学生处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指标,按参评人数比例下发到各学院;(三)学生向本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四)各学院应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辅导员代表、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的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过初审、答辩等程序,根据各学院的分配名额确定合格学生名单,并将有关材料报送学生处;(五)学生处对各学院上报的学生材料进行复审,提出我校当年度国家奖学金获奖建议名单,报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六)审定名单应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教育部审核。

1.华东政法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1)

1.华东政法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 障 学 生 学 习 自 主 权,规 范 学 籍 管 理 行 为,维 护 学 籍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 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校实施学分制的 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学籍管理,是指对学生在校学籍学历的管 理,包括入学资格审查、在籍注册、学业成绩管理、学籍变动、毕业资 格审查、学位授予资格审查、学历证明颁发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基本修业年限为 4年的全日制本科科 生。基本修业年限为 2年的全日制第二学士学位和全日制专科起点 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预科生的学籍管理除另有规定外,遵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全日制本科生的学籍主管部门为学生处和教务处。
第四章 免修、重修与辅修 第二十条 学生通过自学或其它方式已较好掌握某门课程教 学内容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导师和教研室主任签 署意见,经所在学(书)院院长同意和教务处安排,可以参加该门课 程免修考试。免修考试成绩满 85分者准予免修该课程,其成绩视为 课程总评成绩,记 入 个 人 学 籍 档 案,并 取 得 该 课 程 学 分。 获 准 课 程 免修的学生可以按免修课程的学分数免费选修其他选修课程。免 修考试成绩不满 85分者不能免修,其成绩不记入学籍档案。除新生 入学第一学期外,课程免修考试不单独命题,一般应参加该课程的 期末考核。具体免修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下列课程不实行免修: (一)必修课程中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程、体育课程;
第十九条 学生不能按时修读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 应当事先请假 并 获 得 批 准,无 故 缺 课 的,以 旷 课 论 处。 每 学 期 无 故 缺课达 1/3或作业未完成 1/2的,取消该门课程考核资格,课程成绩 以零分记。对 于 无 故 缺 课 的 同 学,根 据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批 评 教 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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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内容
浮动分数
寝室建设
校文明寝室
1
不合格寝室
-3
献血
参加无偿献血
1
捐献骨髓
参加捐献骨髓
2
参加捐献骨髓(已登记加入中华骨髓库)
0.5
违纪违规
院系通报批评
-1
校(团)通报批评
-2
校(团)警告
-3
校(团)严重警告
-4
校记过处分(团撤销团内职务)
-5
校留校(团)察看、开除团籍
第三章奖学金
第六条奖学金包括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和社会奖学金。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
(一)综合奖学金
以综合测评成绩的高低评定: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4%
8%
15%
奖金额:一等奖2000元/人;二等奖1000元/人;三等奖500元/人
(二)单项奖学金
1、学习优秀奖
(1)评奖条件:年度智育成绩列班级的前10%(不含综合奖学金获得者)。
(4)班级测评小组初步审核得分
班级测评小组根据同学互评和相关证明情况,初步核定同学的德育得分。
(5)公示初审测评结果
将初步核定的德育得分在全班范围内公示3天。每个同学对其他同学,包括本人在内的初审测评结果可以提出异议。
(6)班测评小组复审
凡同学审议后无异议的,该测评分即为最终的得分;凡同学有异议的,根据事实依据,进行复核,经测评小组复核的结果为最终测评分。
凡在校期间受纪律处分的,撤销其前一年度荣誉称号。
凡用奖学金请客吃饭或作其它类似用途的,撤销其前一年度荣誉称号,并收回奖金。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学ຫໍສະໝຸດ 工作部(处)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办法自校长批准之日起生效,从2006年级学生开始施行。
华东政法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奖学金、荣誉称号评定实施办法
(试行)
(华政办[2007]7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充分发挥奖学金和荣誉称号在学生教育工作中的导向作用,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学生综合素质测评
-6
2、互评分
(1)互评指标(每项指标8分)
①热爱祖国,服务人民。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积极投身和谐校园、和谐社会的建设。
②诚实守信,遵纪守法。以校纪校规、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文明标准规范自己的言行。
③关心集体,团结助人。自觉维护集体荣誉,乐于为他人、集体和社会服务。
④勤奋学习,崇尚科学。学习目的端正,理论联系实际,有良好的学风。
3、初评结果经评委会审定,向全校学生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正式确定。市级荣誉称号的评审,经校评委会讨论审议后,报团市委、市教委审核批准。
4、优秀集体的评选办法见《华东政法学院先进班集体考评暂行办法》(华政团[2004]33号)。
第五章评定组织与时间
第八条评定组织
评选工作由校奖学金及荣誉称号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由组长或副组长组织召开。评委会组成如下:
⑤谦虚谨慎,艰苦奋斗。不贪图安逸享乐,能够克服学习、工作和生活上的困难。
上述五项指标按总分40分计,最小分值为小数点后三位。
(2)评分方法
评分表中如有任一总分不满24分(40×60%)的,不列入计算范围。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德育测评者,不享有互评成绩。
3、测评方法和程序
(1)建立班级测评小组:由辅导员、班长、团支部书记和各寝室代表组成(寝室代表一般由寝室长担任,也可以寝室民主推选)。
组长:分管校领导
副组长:校学生工作部(处)长
组员:校学生工作部(处)副部(处)长、各院(系)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团委负责人
第九条评定时间
学生德育素质测评在每学年第二学期期中考试后,结合学年考评进行,最终结果报学生工作部(处)封存备案。
智育、体育素质测评在学年结束后进行,于次学年开学两周内结束。
第十条奖学金及荣誉称号撤销条件
(2)互相测评:在认真学习、完整理解“德育素质互评打分内容”的基础上,每个同学依学号顺序给全班每个同学打分。
(3)个人申报:基础分上浮情况的证明,由学生本人向班级测评小组提供,测评小组负责审核。对在提供证明的过程中弄虚作假者,将倒扣其对应分值,情节严重者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测评小组审核意见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证明材料提供期限届满后再次提出的,不作为加分依据。
第二条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是评定奖学金、荣誉称号的基本依据,按照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基本要求,对学生的综合素质的评定,主要包括对学生德育、智育和体育三方面的量化考核。
第三条测评对象
2006年以后入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含06级)。
第四条测评项目、指标和评分标准
(一)德育
德育分=基础分+互评分
1、基础分
基础分以60分为基准,根据以下列表规定上下浮动,最后得分低于60分者,不得参评综合奖学金及荣誉称号。
(7)公布德育测评结果
各班应在测评学年内,将测评结果向全班同学公布,并由所在学院统一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4、各二级学院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学院实际情况制定德育测评的实施细则,增加德育测评的加减分项目及其分值,并负责解释。二级学院制定的德育测评实施细则须经学生处审核备案。
(二)智育
智育成绩包括除了体育课、任意性选修课(即全校公选课)以外的全部课程成绩,成绩为“优”、“良”、“中”、“及格”的,分别转换成90,80,70,60分记分。
智育成绩计算方法:
有任一课程(不包括任意性选修课)不及格者,不得参评与此相关的奖学金及荣誉称号。大三学年未通过英语四级的,不得参评综合奖学金及荣誉称号。
(三)体育
体育成绩以体育课成绩为主,含达标成绩和平时锻炼成绩,不及格者不得参评相关的奖学金及荣誉称号。
第五条测评结果计算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德育×30%+智育×65%+体育×5%
1、坚持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鼓励为辅的原则,将三好学生的奖励与奖学金结合起来。
2、市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由市教委、团市委颁发证书或奖状,并可优先参加团市委和市教委组织的优秀大学生挂职训练。
(四)评定方法
1、荣誉称号的评定每学年进行一次。
2、各院(系)可通过民主选举、民主评议、组织推荐、组织审定等程序进行“三好学生”初评工作,初评结果由各院(系)统一呈报校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审委员会。
2、优秀学生干部
获得综合奖学金一、二、三等奖或社会活动奖,并且在关心集体、为同学服务、做好社会工作方面成绩显著的学生干部,可参评校优秀学生干部。
(二)评奖比例:参评
1、校“三好学生”:全校学生总数的5%;
2、校优秀学生干部:全校学生总数的1%;
3、市级荣誉称号的评选比例按上海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奖励措施
(3)评奖比例:10%
(三)社会奖学金
各类社会奖学金的评选方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荣誉称号
第七条荣誉称号的评定,根据上海市和学校有关规定,主要以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和获奖情况为依据。
(一)评选条件
1、三好学生(同时具备)
(1)模范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并得到师生的普遍认可;
(2)德、智、体全面发展,获得综合奖学金一、二、三等奖,其中上海市优秀学生应是综合奖学金一等奖获得者。
(2)奖金金额:300元/人
2、思想品德奖
(1)评奖条件:年度德育成绩列班级的前10%(不含综合奖学金获得者)。
(2)奖金金额:300元/人
3、社会活动奖
(1)评奖条件:综合测评成绩列班级前50%,且在学校团学组织、班级或团支部建设中起到核心作用者,可参评社会活动奖(不含综合奖学金获得者)。
(2)奖金金额:30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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