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水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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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08.10.13•【字号】苏价工[2008]331号•【施行日期】2008.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苏省物价局、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价工〔2008〕331号)各市、县物价局、水利(务)局:为健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障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发布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江苏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鉴于目前我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尚未将水资源费列入供水生产成本,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为健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障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发布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江苏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鉴于目前我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尚未将水资源费列入供水生产成本,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附件:江苏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二○○八年十月十三日江苏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维护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障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发布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江苏省定价目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江苏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江苏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2009年10月30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水利厅苏财综[2009]67号、苏价工[2009]346号、苏水资[2009]66 号文件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财政部、发改委、水利部《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8〕79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水资源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四条水资源费包括地表水水资源费、地下水(含矿泉水、地热水)水资源费以及对超计划取水加收的水资源费。

第五条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实行省统一指导,层级监督、分级管理的原则。

各级财政、价格、水行政、审计等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省政府有关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征收第六条除《条例》第四条规定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的情形外,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包括中央直属电厂)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条七条水资源费实行计量征收、超计划累进加收制度,缴纳数额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

第八条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许可审批权限负责征收。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

委托征收应当以书面形式授权。

跨行政区域取水的,由取水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省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负责征收,行政区域之间的资金分配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与相关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协商确定。

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资源费征收未到位的,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征收或者补征,征收或者补征的水资源费直接缴入省级财政,不再与下级财政分成。

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第十条 水利工程设施应按照受益和影响范围的大小,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管理。受益和影响范围在两个市以上的流域性水利工程设施,由省水利部门负责管理;受益和影响范围在两个县以上、一个市范围内的水利工程,由市水利部门负责管理;受益范围在两个乡以上、一个县范围内的水利工程,由县水利部门负责管理;受益在一个乡范围内的水利工程,由乡水利站或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
第七条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其中,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可继续由原单位或个人使用。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其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但以上所有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安全监督,不得进行损害水利工程和设施的任何活动。
第二十条 城镇规划区域内的防洪排涝工程,必须符合江、河、湖、海综合开发利用规划,由城镇建设部门按照防洪排涝的要求,统一纳入城镇总体规划,进行建设和管理。
新工业区、新住宅区在新的防洪排涝工程系统建成以前,不得任意打乱、堵塞、填毁原有的防洪、排涝水系。
第二十一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危害水利工程安全和影响防洪抢险的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各类建筑物,在险工险段或严重影响防洪安全的地段,应限期拆除;其它地段,应结合城镇规划、河道整治和土地开发利用规划,分期、分批予以拆除。具体实施办法由省水利部门拟订,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⒊里运河(含高水河):背水坡东、西堤堤脚外三十米至五十米。西堤临湖段有防浪林台的,林台坡脚外五十米;无防浪林台的,堤脚外湖面一百米至二百米。
⒋入江水道:背水坡堤脚外五十米。
⒌新沂河:背水坡南堤至沂南小河边,北堤至沂北小河边(漫水地段不得小于三十米);无沂南、沂北小河的,堤脚外三十米至五十米。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用水单位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水规〔2021〕6号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用水单位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水规〔2021〕6号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用水单位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用水单位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县(市、区)水利(务)局:为深入贯彻节水优先方针,加强对重点用水单位的节水监督管理,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落实节约用水目标责任,有效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以及《国家节水行动方案》《江苏省节水行动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我厅制定了《江苏省重点用水单位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水利厅2021年12月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管范围与名录管理第三章监管职责第四章监管内容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六章附则江苏省重点用水单位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节水优先方针,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落实节约用水目标责任,有效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加强对重点用水单位的节水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以及《国家节水行动方案》《江苏省节水行动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用水单位监督管理坚持依法依规、规范透明、客观公正、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省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对重点用水单位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监管范围与名录管理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点用水单位是指纳入到国家、省、市三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的用水单位,范围包括:(一)年取用水量50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企业、服务业单位;(二)年取用水量在本行政区域同类型单位中排名前3位的学校、医院、宾馆等公共机构;(三)具备专业管理机构的大型及重点中型灌区。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水利厅关于转发《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水利厅关于转发《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水利厅关于转发《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水利厅•【公布日期】1994.11.20•【字号】苏价费〔1994〕379号、苏财综〔1994〕237号、苏水计〔1994〕216号•【施行日期】1994.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正文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水利厅关于转发《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4年11月20日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水利厅苏价费〔1994〕379号、苏财综〔1994〕237号、苏水计〔1994〕216号文件印发)现将水利部水财[1994]292号“关于印发《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水文专业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是建立水利系统价格收费体系的重要内容。

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3)价费字134号文件精神,委托水利部制定收费标准。

各地应严格按照通知所附收费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设其他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原定标准同时废止。

二、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范围按以下原则确定。

1、水文部门为党、政、军领导机关组织防汛、抢险、抗洪、救灾而提供的决策性水文情报、预报不实行有偿服务,只收电讯费。

2、水文部门为工农业、交通运输业、地质矿产、环境保护、水利电力等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从业者以及党、政、军领导机关所属企、事业单位提供服务,均按《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标准见附件)收费。

3、水文部门为水利系统中事业单位提供有偿服务,按规定标准减20~30%收费。

三、各级水文部门在实施收费时,应持有当地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

四、水文专业有偿服务费属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

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利用水资源,充分发挥水利工程效益,促进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的蓄、引、提等供水水利工程。

第三条水利工程实行有偿供水制度。

接受水利工程供水的一切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水户),应当按照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交纳水费。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用水户按规定交纳水费的宣传教育,以及对水费计收、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水费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做好水费计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水费计收标准第五条水费标准应在核算供水成本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我区水资源状况,对各类用水分别核定。

供水成本包括工程的运行管理费、大修理费和折旧费以及其他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费用。

农牧业水费的供水成本,不包括农牧民投劳折资部分的固定资产折旧。

第六条农牧林业用水收费标准:(一)农业灌区用水计收水费标准;水库灌区,每亩每年按2元计收。

引水工程灌区,每亩每年按1元计收。

电力提水灌区,每亩每年按2元计收(电费除外)。

(二)牧业灌溉用水计收水费标准;人工饲草料基地灌溉区,每亩每年按1元计收。

天然草场灌区,每亩每年按0.5元计收。

(三)农牧区人畜饮用水计收水费标准;农业区,每户每年按5元计收;羊每只每年按0.5元计收;大牲畜马、牛等每头(匹)每年按1元计收。

牧业区,每户每年按1元计收;羊每只每年按0.1元计收;大牲畜马、牛每头(匹)每年按0.2元计收。

(四)林业灌溉用水,每亩每年按1元计收。

第七条工业用水收费标准:(一)消耗水,以水利工程供水起点为计量点,每立方米按0.04元计收。

(一)贯流水,每立方米按0.02元计收。

水质受到污染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用水户不得将水返回水利工程设施内,对造成污染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江苏省省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省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省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省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以下简称维修养护经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水利工程的正常维修养护和安全运行,根据《中央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试点)》(财农[2004]269号)和农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项目的确定要立足于工程现状,原有规模和标准不改变、不扩大,是对已建工程进行日常的维修养护。

第三条省级维修养护经费由省财政专项安排,实行财政报账制管理,各市、县财政也要相应作出安排。

第四条省级维修养护经费分配遵守以下原则:(一)突出重点原则。

主要用于省属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省际边界工程以及流域性水利工程重点项目维修养护的补助(名录附后)。

(二)深化改革原则。

项目单位要按照《关于我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3]3号)精神进行改革,对改革不到位的不予支持。

(三)奖优罚劣原则。

根据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结果作为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对于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安排;考核结果优异者,在项目安排上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

第二章使用范围第五条维修养护经费主要用于承担防洪、排涝等公益性任务的河道堤防工程、控导工程、水闸工程、泵站工程、水库工程等的正常维修养护。

具体使用范围包括:(一)堤防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主要用于堤顶、堤坡、附属设施、淤区、前(后)戗、防浪(洪)墙、消浪结构的维修养护,防浪林、护堤林带养护,防汛积石整修,害堤动物防治,堤防隐患探测,以及勘测设计和质量监督检查监理费用。

(二)控导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主要用于丁坝、顺坝、沉排、护岸等工程及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防护林带养护,河势监测以及勘测设计和质量监督检查监理费用。

(三)水闸工程主要用于水工建筑物、闸门、启闭机、机电设备、附属设施、自动控制设施、自备发电机组的维修养护,物料动力消耗,闸室清淤,白蚁防治,以及勘测设计和质量监督检查监理费用。

江苏水利工程管理制度

江苏水利工程管理制度

江苏水利工程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障水利工程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江苏省内所有涉及水利工程建设、维护和管理的单位及相关人员。

三、水利工程管理部门1.省级水利部门负责统一规划、管理和监督全省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

2.地市级水利部门负责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

3.乡镇街道级水利管理单位负责辖区内水利工程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四、水利工程建设管理1.水利工程建设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进行,建设单位应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和建设方案。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需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工建设。

3.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方案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4.建设单位应及时上报工程进度和质量情况,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五、水利工程维护管理1.水利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由各级水利管理单位负责,包括水库、堤坝、河道等各类水利设施。

2.维护管理工作应定期进行检查和修缮,确保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和安全。

3.发现水利工程存在安全隐患或者运行异常时,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处理。

4.水利工程维护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维护管理档案,记录维护情况和维护措施。

六、水利工程安全管理1.水利工程安全是保障水利工程正常运行和周围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

2.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单位应建立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工作程序。

3.定期进行水利工程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水利工程安全。

4.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单位应加强对水利工程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七、水利工程保护1.水利工程周围土地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保护,不得私自破坏水利工程。

2.水利工程水域内禁止游泳、洗衣等非法活动,以免影响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

3.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水利工程周围环境的保护,避免因为污染等问题影响水利工程运行。

4.对于涉及水利工程的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应依法进行处理,保护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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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水费管理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水财[2015]12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15.08.18
【实施日期】2015.08.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水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水财〔2015〕12号)
各市水利(务)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水利(务)局:
为适应新形势下水利工程水费管理模式的变化,加强和规范水利工程水费的管理,省水利厅制订了《江苏省水利工程水费管理办法》,并商省物价局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水利厅
2015年8月18日附件
江苏省水利工程水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水利工程水费(以下简称水费)的计收、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费是指水利部门根据物价部门核定的县级以上国有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标准,向用水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水户)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国有水利工程水费的管理。

第四条根据水利工程的不同性质、规模和受益范围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水利工程水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计收和分级使用管理。

第五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水费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认真做好水费计收、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计收管理
第六条水费由水费管理单位(供水经营者,下同)或其委托的单位、个人收取。

受委托者在收取水费时需向取用水户出示代收委托书。

受委托者应当及时将代收水费足额上交,不得截留、挪用。

第七条水费管理单位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水价政策与用水户签定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在供用水合同中应当明确:用水计量设施安装和管护;水费交纳的标准、时间、方式等;收、交费争议处理;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八条水费实行计量收费。

农业用水尚未具备计量设施安装条件的,在计量设施安装前,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按亩计收水费,但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计量收费。

实行两部制水价的水利工程,基本水费按用水户的用水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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