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_中标19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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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轨道交通十八号线九龙坡五个标段中标单位

重庆轨道交通十八号线九龙坡五个标段中标单位

重庆轨道交通十八号线九龙坡五个标段中标单位摘要:一、背景介绍二、五个标段的中标单位三、标段具体情况四、项目意义和影响五、未来发展趋势正文:重庆轨道交通十八号线作为重庆市的重要轨道交通线路,其建设进展备受关注。

近日,轨道交通十八号线九龙坡段的五个标段中标单位已公布,这标志着该线路的建设又迈出了重要一步。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这五个标段的中标单位:1.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2.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3.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4.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5.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这五个中标单位在国内外都有着丰富的轨道交通建设经验,他们的加入无疑将为轨道交通十八号线的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接下来,我们来看看这五个标段的具体情况:1.标段一:富华路站至歇台子站2.标段二:歇台子站至奥体中心站3.标段三:奥体中心站至陈家坪站4.标段四:陈家坪站至彩云湖站5.标段五:彩云湖站至跳磴南站这五个标段横跨渝中、九龙坡、巴南和大渡口区,线路全长约29.116公里,共计19个车站。

标段的建设内容包括轨道工程、土建工程、电气化工程等。

轨道交通十八号线的建设对于缓解重庆市区的交通压力、提升城市公共交通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线路连接了主城区的多个重要区域,将为市民出行提供更多便利。

同时,轨道交通十八号线的建设也是重庆市打造现代化交通体系的重要举措,将对区域的经济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展望未来,随着轨道交通十八号线的建成通车,重庆市的轨道交通网络将进一步完善,为市民提供更为便捷的出行选择。

此外,轨道交通十八号线还将与其他线路紧密相连,形成重庆市综合交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助力城市发展。

总之,轨道交通十八号线九龙坡五个标段的中标单位的公布,标志着该线路建设进入新的阶段。

潘典军、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潘典军、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潘典军、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用人单位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5【案件字号】(2021)鄂06民终68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曹勇江涛柳莉【审理法官】曹勇江涛柳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潘典军;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武汉中兴永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王正雄【当事人】潘典军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武汉中兴永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王正雄【当事人-个人】潘典军王正雄【当事人-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武汉中兴永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苦、涂俊利湖北策诚律师事务所;肖江云、张娟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苦、涂俊利湖北策诚律师事务所肖江云、张娟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苦、涂俊利肖江云、张娟【代理律所】湖北策诚律师事务所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潘典军;武汉中兴永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王正雄【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中铁二十局四公司在一审庭审中提交了与中兴建设公司签订的《管网施工合同》复印件,在庭审后潘典军诉讼代理人通过微信对《管网施工合同》原件予以质证,二审期间,潘典军对中铁二十局四公司《管网施工合同》原件又补充了相关质证意见,故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采纳《管网施工合同》审理程序合法,潘典军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中铁二十局四公司与中兴建设公司签订的《管网施工合同》,双方在材料供应及继续设备使用中约定:8.3.1.本项目无甲方中铁二十局四公司供设备、机具。

潘典军提交东津派出所接处警工作登记表,主张2019年5月23日9时许其找中铁二十局四公司协调被电缆线打伤赔偿的过。

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罗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罗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罗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10【案件字号】(2021)冀10民终72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心冰宋强赵洪亮【审理法官】杨心冰宋强赵洪亮【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罗毅【当事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罗毅【当事人-个人】罗毅【当事人-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靳若楠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荣鹏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张永超河北君茂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靳若楠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荣鹏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张永超河北君茂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靳若楠荣鹏张永超【代理律所】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河北君茂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罗毅【本院观点】2019年8月15日,罗毅与中铁十八局四公司达成最终结算协议,协议写明最终结算价为1100万元,同日,罗毅出具“在最终结算款中少收取70万元”的承诺,2019年11月5日,罗毅将承诺书上8月15日改写成11月5日,即罗毅仍然同意少收取70万元,且此后罗毅发微信内容1030-40(桩机)-10(塔吊),可见罗毅仍认可应扣减70万元。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合同证人证言证明力证据不足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开庭审理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异。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19年8月15日,罗毅与中铁十八局四公司达成最终结算协议,协议写明最终结算价为1100万元,同日,罗毅出具“在最终结算款中少收取70万元”的承诺,2019年11月5日,罗毅将承诺书上8月15日改写成11月5日,即罗毅仍然同意少收取70万元,且此后罗毅发微信内容1030-40(桩机)-10(塔吊),可见罗毅仍认可应扣减70万元。

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舒伯鹏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舒伯鹏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舒伯鹏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17【案件字号】(2021)黔23民终236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简坤陆金凤付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舒伯鹏;四川熙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彭应周;彭应斌;晴隆县交通运输局【当事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舒伯鹏四川熙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彭应周彭应斌晴隆县交通运输局【当事人-个人】舒伯鹏彭应周彭应斌【当事人-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熙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晴隆县交通运输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舒伯鹏;四川熙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彭应周;彭应斌;晴隆县交通运输局【本院观点】综合当事人诉辩主张,归纳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中铁十八局是否应承担支付责任。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合同合同约定第三人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各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一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综合当事人诉辩主张,归纳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中铁十八局是否应承担支付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条“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韦典军、中铁十八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韦典军、中铁十八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韦典军、中铁十八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18【案件字号】(2021)津03民终561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田雷闫萍李冬梅【审理法官】田雷闫萍李冬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韦典军;中铁十八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当事人】韦典军中铁十八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韦典军【当事人-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韦典军【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二审期间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韦典军主张的2008年1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克扣的工资527290.97元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是否应予支持。

审查韦典军提交的证据《备用金使用说明》,内容为手书,其上载有的“付建军”个人签名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且该证据上并无十八局安装公司盖章确认,故该项诉请亦证据不足,难以支持。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二审期间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韦典军主张的2008年1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克扣的工资527290.97元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是否应予支持。

围绕争议焦点阐述如下: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有责任提交证据加以证明。

本案中,上诉人韦典军主张被上诉人十八局安装公司支付其2008年1月至2011年12月期间每月克扣的工资3300元,2012年1月至2014年9月期间每月克扣5000余元,则其对于主张的月工资应为8000元负有举证责任,然,其并未提交充足证据证明,故其该项主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2012年1月至2014年9月韦典军未出勤期间,十八局安装公司按每月2800元的标准发放工资,对此,韦典军主张在此期间正常出勤,但对于正常出勤的事实,并未提交充足证据证明,故该项主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丁甲盛、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丁甲盛、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丁甲盛、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27【案件字号】(2020)津02民终82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艳军李静房利甲【审理法官】张艳军李静房利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丁甲盛;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吴光泽【当事人】丁甲盛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吴光泽【当事人-个人】丁甲盛吴光泽【当事人-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岚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徐毅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秦承林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岚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徐毅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秦承林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岚徐毅秦承林【代理律所】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丁甲盛【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吴光泽【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欠条》中的主要内容是记载了上诉人丁甲盛欠付被上诉人吴光泽农民工工资,以及给付上述欠款的期限与方式,中铁十八局四公司成贵项目部盖章是为此进行担保。

【权责关键词】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中铁十八局四公司与凤城市凯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附件6《保障农民工工资承诺书》第二条记载“我单位在申请工程进度款时,将按上期或上月实际施工内容报送相应人员工资发放记录……并由驻工地项目经理签字确认,如不按上述要求提供资料或者弄虚作假的,贵公司可拒付进度款,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由我公司负担"。

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王鸿滨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王鸿滨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王鸿滨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02【案件字号】(2021)辽05民终30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艳玲刘颖刘杰【审理法官】张艳玲刘颖刘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王鸿滨;严玉宏;河南省华铁隧道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当事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王鸿滨严玉宏河南省华铁隧道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王鸿滨严玉宏【当事人-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华铁隧道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荣丽萍辽宁兴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荣丽萍辽宁兴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荣丽萍【代理律所】辽宁兴桓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王鸿滨;严玉宏;河南省华铁隧道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严玉宏冒用华铁隧道公司名义与中铁公司签订《劳务协作合同》,中铁公司仅对严玉宏代理身份进行形式审查,未尽到谨慎交易的必要注意义务,存在过错。

【权责关键词】无效追认撤销表见代理合同过错合同约定第三人鉴定意见质证中止审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严玉宏冒用华铁隧道公司名义与中铁公司签订《劳务协作合同》,中铁公司仅对严玉宏代理身份进行形式审查,未尽到谨慎交易的必要注意义务,存在过错。

严玉宏合同订立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该合同无效。

但严玉宏实际带领工人完成施工,中铁公司应根据事实合同关系结算劳务费而非劳务协作合同。

一审法院以中铁公司违法分包的事实判令中铁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中铁公司提出涉嫌刑事犯罪的问题不影响本案民事部分的审理,故该公司提出一审程序违法的问题不成立。

关于中铁公司提出已经全部履行了劳务费用的支付义务一节,中铁公司提供的验工计价表不足以作为严玉宏与中铁公司就本案分包劳务工程人工费总额决算依据,故对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海南红岭灌区工程中标施工单位公示

海南红岭灌区工程中标施工单位公示

海南红岭灌区工程中标施工单位公示
摘要:
一、引言
二、海南红岭灌区工程简介
三、中标施工单位的评选过程
四、中标施工单位公示名单
五、对中标单位的期待与展望
正文:
一、引言
近期,备受关注的海南红岭灌区工程中标施工单位终于揭晓。

这一工程项目对于提升我国海南省的农业灌溉能力具有重要意义,中标单位的选拔也经过了严格的评审。

二、海南红岭灌区工程简介
海南红岭灌区工程位于海南省,是一项重要的农业灌溉工程。

该工程旨在解决海南省部分地区的农业用水问题,提高农业生产力,促进当地经济发展。

灌区总面积约100万亩,涵盖海南省多个市县。

三、中标施工单位的评选过程
海南红岭灌区工程中标施工单位的评选过程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评标委员会对参与竞标的施工单位进行了综合评估,包括企业资质、业绩、技术力量、施工方案等多方面因素,最终选定了中标单位。

四、中标施工单位公示名单
经过评审,以下单位成为海南红岭灌区工程的中标施工单位:
1.中建某局集团有限公司
2.某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3.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五、对中标单位的期待与展望
中标单位在接下来的施工过程中,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

同时,中标单位还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为当地提供一定的就业机会,助力海南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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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基本信息:工商信息 2. 招投标情况:中标/投标数量、中标/投标情况、中标/投标行业分布、参与投标 的甲方排名、合作甲方排名 3. 股东及出资信息 4. 风险信息:经营异常、股权出资、动产抵押、税务信息、行政处罚 5. 企业信息:工程人员、企业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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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企业资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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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合作甲方前五名(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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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东及出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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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企业报告
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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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行政处罚(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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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企业信息
5.1 工程人员(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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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风险信息
4.1 经营异常(1)
序号 1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作出决定 机关
移出日期
移出经营 异常名录
原因
2015-07-14
2014年度,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 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海口市市 场监督管
理局
2017-01-17
企业注销, 自动移出
4.2 股权出资(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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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中标/投标行业分布(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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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参与投标的甲方前五名(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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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中标/投标情况(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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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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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税务信息(0)
截止2019年9月19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以及中国比地招标网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息公开来源尚未公 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考。
注销
注册资本: /
注册地址: 海口市国贸大道海涯国际大酒店9楼E单元房
营业期限: 2012-04-27 至 /
营业范围: 市政公用、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以上项目凡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联系电话: ***********
二、招投标分析
2.1 中标/投标数量
企业中标/投标数: 0 个 (数据统计时间:2017年至报告生成时间)

一、基本信息
1. 工商信息
企业名称: 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460100000381714
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李献忠
成立日期:
2012-04-27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状态:
4.3 动产抵押(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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