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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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3.30•【字号】朝政办发〔2016〕42号•【施行日期】2016.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朝政办发〔2016〕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园(景)区管委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3月30日朝阳市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80号),推进我市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工作,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社会管理方式,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一)主要目标运用大数据的理念和技术,高效采集、有效整合、充分运用政府数据和社会数据,不断提高政府服务和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构建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和监管效率,降低服务和监管成本;推动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有机结合,构建全方位的市场监管体系。

(二)基本原则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充分认识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长期性、系统性、复杂性,强化顶层设计,注重兼容性和规范性,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实施。

坚持政府统筹、部门实施。

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是一项涉及多行业、多领域的工作,必须由各级政府统筹运作、协同推进,部门各司其职、分工负责。

坚持需求导向、问题为先。

以政府服务和监管的实际需求为导向,立足于解决现实问题,创新服务理念,提升监管效率。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进一步规范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进一步规范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进一步规范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7.13•【字号】朝政办发〔2020〕53号•【施行日期】2020.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进一步规范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园(景)区管委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进一步规范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7月13日朝阳市进一步规范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优化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推进我市重大项目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为进一步促进我市中介服务市场规范运行,以服务重大项目和重点产业园建设为出发点,更加充分发挥中介市场的作用,建设公开公平、竞争充分、收费合理、服务高效的中介服务市场,更好地发挥审批部门统筹作用、开发区指导作用和主管部门的监管作用,打造一流的中介服务市场环境,促进全市投资项目加快落地,推动朝阳全面、全方位振兴。

二、主要任务(一)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

结合部门审批权限、审批实施层级、监管事权、机构改革后职能承接等情况,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梳理确认,对设定依据、机构资质等内容进行规范。

对梳理确认后保留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没有纳入目录的中介服务事项,行政审批部门不得将中介服务作为行政审批前置要件。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动态调整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依法向社会公布。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直审批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二)推进中介服务市场化竞争。

1.全面放宽中介服务市场准入。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先导区2022年工作方案的通知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先导区2022年工作方案的通知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先导区2022年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3.19•【字号】朝政办发〔2022〕10号•【施行日期】2022.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先导区2022年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先导区2022年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3月19日朝阳市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先导区2022年工作方案为全面落实省政府《“一圈一带两区”区域协调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和《辽西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先导区建设2022年工作要点》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初步形成与京津冀地区梯级联动、协调互补、互利共赢的新格局。

——基本建成绿色农产品供应基地、清洁能源供给地、旅游休闲目的地。

——对全省高质量发展支撑作用明显增强,确保主要经济指标增速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二、重点任务(一)加强通道融合对接。

1.提升互联互通综合交通能力。

尽快完成凌绥高速公路资金汇总和征地补偿,力争6月底前开工建设。

合理开发利用朝阳机场资源,优化枢纽功能,促进多式联运和高效中转,提升物流运输综合能力,推动全区域、全产业链通用航空产业发展。

力争年底前完成中国民航大学朝阳校区扩建和国家级检验检测中心项目前期工作。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委;责任部门:各县(市)区政府)2.构建清洁低碳现代能源体系。

启动实施朝阳80万千瓦风电、朝阳金风科技装备制造、晶澳朝阳综合新能源产业基地项目,力争年底前全部开工建设。

加快推进朝阳130万千瓦龙王庙抽水蓄能项目建设,力争9月底前平洞工程开工建设。

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朝阳市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朝阳市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朝阳市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朝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3.14•【字号】朝政发〔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朝阳市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朝阳市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朝阳市人民政府2022年3月1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第四章坚持依法行政第五章实行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第六章推进政务公开第七章健全监督制度第八章会议制度第九章公文审批制度第十章督查考评制度第十一章工作纪律第十二章廉政和作风建设第十三章附则朝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履行维护国家“五大安全”政治使命,聚焦补齐“四个短板”、扎实做好“六项重点工作”,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诚信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

三、市政府及其组成人员要自觉提高政治站位,旗帜鲜明讲政治,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拥护和捍卫“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市政府认真落实市委决策部署,重要事项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2022年工作方案的通知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2022年工作方案的通知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2022年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3.19•【字号】朝政办发〔2022〕11号•【施行日期】2022.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2022年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2022年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3月19日朝阳市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2022年工作方案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支持辽西北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的复函》和《东北全面振兴“十四五”实施方案》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以改革开放为动力,充分发挥资源优势和产业优势,打造承接产业转移新平台,提升产业转移承接能力。

加快推进新旧动能转换和产业转型升级,构建现代产业体系。

深入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和高水平开放合作,推动绿色低碳经济发展,将朝阳市建设成为辽宁承接产业转移的前沿高地,打造区域经济新增长点,推动朝阳高质量发展。

二、重点任务(一)大力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1.装备制造业。

在高端金属材料、核心零部件、共享专用车、氢能商用车(特种车)、氢能短驳物流应用等项目建设上实现新突破,推动钢铁冶金、智能装备、机械装备、汽车整车及零部件产业链建设。

重点推进“两钢技改”、金达钛业产业园建设,加快优尼斯智能制造谷项目建设。

推动航天凌河新能源车核心零部件电驱桥年底投产,新能源商用车和一汽凌源沪尊S200高端重卡年底下线,山东祥农万辆农用车项目6月份投产。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行政审批现场踏勘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朝政办发〔2017〕68号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行政审批现场踏勘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朝政办发〔2017〕68号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行政审批现场踏勘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行政审批现场踏勘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朝政办发〔2017〕6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园(景)区管委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行政审批现场踏勘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5月12日朝阳市行政审批现场踏勘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审批现场踏勘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服务质量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的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16〕48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场踏勘,是指市行政审批局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确认、检查、勘验等行为。

行政审批现场踏勘工作应遵循高效、便捷、公开、公平、公正、廉洁的原则。

第三条朝阳市行政审批踏勘中心(以下简称踏勘中心)负责组织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现场踏勘工作,独立作出踏勘结论。

第四条行政审批事项需要踏勘的,应逐项编制《行政审批事项踏勘评估工作指南》(以下简称踏勘指南),内容包括现场踏勘的法律依据、执行主体、承诺时间、法定条件、技术标准、踏勘设备、决策程序等,作为踏勘工作和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踏勘内容的依据。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5.12•【字号】朝政办发〔2017〕70号•【施行日期】2017.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朝政办发〔2017〕7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园(景)区管委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5月12日朝阳市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试行)为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效率,激发市场和社会发展活力,根据《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进一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6〕20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朝阳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方案的批复》(辽政〔2016〕151号)、《中共朝阳市委、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朝阳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总体方案>的通知》(朝委发〔2016〕1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全面清理与基本建设项目相关的审批事项,优化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使各审批环节无缝对接。

通过一窗受理、同步踏勘、并联审批、统一收费、一口送达、信息共享、市域联动,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开工前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时限由原184天压缩至36天,压缩率80.4%;企业投资项目由原149天压缩至核准项目21天,压缩率85.9%(备案项目16天,压缩率89.3%)。

二、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朝阳市行政辖区内国有土地基本建设项目。

三、审批流程将审批流程整合为项目受理立项、用地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施工、竣工验收备案五个阶段,具体如下:(一)项目受理立项阶段(政府投资项目13个工作日、企业投资核准项目5个工作日、备案项目即办件)受理窗口对建设单位立项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提出补正、补齐意见,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4.16•【字号】朝政办发〔2024〕16号•【施行日期】2024.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4月16日朝阳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为贯彻落实《辽宁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辽政发〔2023〕18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市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结合朝阳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在新时代推动东北全面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为目标,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队伍能力素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防止执法不作为、乱作为现象,更好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为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提供有力行政执法保障。

(二)工作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穿于行政执法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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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
联动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机关
【发文字号】朝政办发[2018]27号
【发布部门】朝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3.12
【实施日期】2018.03.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朝政办发〔2018〕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园(景)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机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12日朝阳市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机制实施办法
为做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健全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运行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朝阳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方案的批复》,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建立行政审批和监管职权分离制度
明确审批和监管部门的职能界定与划分,做到既分清职能,各负其责,又相互配合,协调联动,建立行政许可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相对分离、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向各类组织和自然人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一)职权相对分离
1.审批与监管职权相对分离。

审批部门只行使划转事项的事前行政审批职权,不行使事中事后行政监管职权;监管部门只行使划转事项的事中事后行政监管职权,不再行使事前行政审批职权。

2.审批与监管职权相互配合。

在审批和监管过程中,对于需要审批部门和监管部门相互配合的审批事项,互相征求意见、建议,行政许可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相对分离、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

(二)职权界定与划分
1.审批部门职权。

审批部门实行“一枚印章管审批”,依法履行编办划转的审批事项的行政审批职权。

包括各类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审批文件的设立、延续、变更、注销登记等。

2.监管部门职权。

监管部门不再继续行使或者变相行使划转事项的行政审批职权,依法履行划转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职权。

包括对已经取得资格或能力的主体的经营合法性进行监督检查,如年检、复核、校验、取得资质人员定期考核或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等。

3.职责划分节点。

行政审批与监管的责任分工以审批信息的推送和接收为界。

审批信息推送之前,审批部门履行审批职责;监管部门接收审批信息后履行监管职责。

(三)行政审批与监管有效衔接
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联动,实现审批与监管既相互分离又相互制约、相互促进。

1.信息共享。

审批部门要将办结的审批信息及时推送至监管部门;监管部门要及时将有关审批事项的监管情况、许可事项审批存在的问题和与审批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培训、会议等信息传送至审批部门。

2.审监联动。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审批中涉及联合踏勘、联合会审及联席会议的组织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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