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办法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保障其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高处作业人员、电工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安全责任,加强培训和技能提升,确保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应当依法公开、公正、透明,充分尊重特种作业人员的人身权利和合法权益。
第五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监管,健全监管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中的问题。
第二章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责任第六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高处作业人员、电工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一律按岗位要求集中办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相关手续,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岗位职业素质,掌握特种作业技术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安全防范意识和实际操作能力。
第八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配戴好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正确使用作业工器具,严禁擅自将安全防护用具交给他人使用。
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现场,应当遵循安全操作规程,严禁酗酒、吸烟、嚼食槟榔等影响安全的行为。
第十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作业计划和作业项目要求进行作业,严禁超负荷、违规操作。
第三章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第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相应的安全培训,通过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制定培训计划,提供必要的培训材料和设施。
第十三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应包括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案例分析等内容,要注重实际操作和技能提升。
第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安全培训和技能考核,及时更新知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培训的质量和效果。
第四章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监管第十六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监管,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及时更新特种作业证件和聘用合同。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因作业环境、作业内容、作业工具等因素具有较高安全风险,需要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三条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条件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包括:(一)电工作业;(二)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三)起重机械作业;(四)场(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五)高处作业;(六)锅炉作业;(七)压力容器操作;(八)工业气体操作;(九)危险化学品操作;(十)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三)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四)经专门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三章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培训。
第八条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二)特种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三)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理措施;(四)安全防护设施的使用和维护;(五)作业过程中的风险识别和防范;(六)有关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安全知识。
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0学时。
第十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结束后,应当进行考核。
考核合格的,发给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
第四章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特种作业人员的职责、权限和安全要求。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范本(2篇)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确保特种作业安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机构第二条企业应设立专门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确保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
第三章特种作业人员的任职条件第三条任职特种作业人员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满18周岁;(二)具备相应的特种作业技能,并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证书;(三)身体健康,符合特种作业人员的体格要求;(四)熟悉并掌握特种作业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
第四章特种作业人员的职责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做到以下方面的职责:(一)熟悉并严格遵守特种作业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二)配合企业开展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提高自身技能;(三)在特种作业过程中,始终保持集中注意力,严防操作失误;(四)发现特种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向上级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第五章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与考核第五条企业应定期开展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考核,确保特种作业人员的技能水平和安全意识。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内容应包括特种作业操作规程、作业安全注意事项、应急救援知识等。
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应包括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未通过考核的特种作业人员不得参与特种作业工作。
第六章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第八条特种作业人员应佩戴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品,并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九条企业应提供符合标准的安全防护设施,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并接受监督。
第十条特种作业人员进行高空、密闭空间、有毒有害物质操作等特种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器材,并进行必要的呼吸防护。
第七章特种作业事故的处理与处罚第十一条企业应建立特种作业事故的报告和处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发生事故后,应立即报告,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确保特种作业的安全进行,保障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二、特种作业范围本单位特种作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种类:1、电工作业,包括高压电工作业、低压电工作业、防爆电气作业等。
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包括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压力焊作业、钎焊作业等。
3、高处作业,包括登高架设作业、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等。
4、制冷与空调作业,包括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等。
5、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带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作业等。
三、特种作业人员基本要求1、年龄在 18 周岁以上,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4、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5、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与考核1、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2、参加培训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3、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4、特种作业操作证应当定期复审。
复审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五、特种作业人员的聘用与管理1、本单位聘用特种作业人员时,应当查验其特种作业操作证,并进行登记备案。
2、为特种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并确保其正确使用。
3、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定期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023年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

2023年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确保特种作业安全与高效进行,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及证书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特种作业人员是指从事特种作业(包括高空作业、电工作业、危险化学品作业等)的人员,必须经过合格培训、考核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相应工作。
第四条地方政府应当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并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证书管理等相关制度。
第五条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落实特种作业安全要求,并配备相应的设备和安全保障措施。
第二章培训管理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的培训,并通过培训后的考核方可获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培训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师资、场地、设备等条件,确保培训的质量和效果。
第八条培训内容主要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术、特种作业操作要求等。
第九条培训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培训,确保特种作业人员能够及时接受培训。
第十条培训机构应当对参加培训的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实际操作训练,并加强对培训效果的评估。
第三章考核管理第十一条考核应当由具有资质的考核机构进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理论知识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
第十二条考核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师资、场地、设备等条件,确保考核的公正、公平。
第十三条特种作业人员在考核前应当参加相应的模拟训练,熟练掌握特种作业操作要求。
第十四条考核机构应当及时公布考核结果,并出具相应的考核证明。
第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定期进行考核,保持特种作业能力。
第四章证书管理第十六条特种作业人员通过培训和考核后,由考核机构颁发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特种作业资格证书,不得私自转让、借用或伪造。
第十八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管理制度,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证书进行登记和管理。
第十九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应当定期核查,及时更新。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三篇)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是指针对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通过制定管理措施和规定,来加强对其进行管理和监督的办法。
该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人员的管理范围:明确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包括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危险化学品作业人员等。
2.资质要求:规定特种作业人员需要具备的技术、专业等方面的资质要求,例如特种设备操作证、危险化学品作业证等。
3.培训与考核:规定特种作业人员需要接受相关培训,并经过考核合格方可从事特种作业工作。
4.证件管理:明确特种作业人员需要办理相应的工作证件,并进行有效期限的管理。
5.安全责任:规定特种作业人员需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6.监督检查:明确特种作业人员管理部门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监督检查的方式和频次,确保其工作符合规定要求。
7.处罚措施:规定对违反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措施,以保证管理的有效性。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的出台,旨在保障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和社会的安全,强化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促进特种作业行业的健康发展。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确保特种作业活动安全、高效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种作业人员包括:高处作业、起重作业、电工作业、焊接作业、危险化学品作业、机动车辆维修作业等特种作业领域的人员。
第三条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原则是:安全第一,合理使用,科学管理。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应当依法进行,加强宣传教育,严格培训考核,建立台账档案,确保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应当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章特种作业人员的准入第六条申请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身体健康,具备从事特种作业所需的身体条件。
(二)具备从事特种作业所需的技术能力和操作经验。
(三)取得特种作业相关的从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培训合格证书。
(四)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准入程序如下:(一)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段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特种作业人员管理,预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交投集团公司相关要求,结合本项目实际,******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特种作业工种如下:(一)低压电工作业;(二)防爆电气作业;(三)溶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四)钎焊作业;(五)高处安装、架设、维护、拆除作业;(六)液压气体及易燃液体作业;(七)爆破作业;(八)通风作业;(九)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作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特种设备设施操作人员,主要包括:电工、架子工、瓦斯检测员、高处作业人员、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人员、起重指挥及司索人员、起重机械和高处作业安拆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索道、缆车、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作业人员,如船员、潜水员、挖掘机和装载机等工程机械操作人员,爆破作业的爆破员、库管员、安全员等。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项目各参建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为特种作业人员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按要求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申报、培训、考核及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检查工作。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变更等工作,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公众号: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特种作业人员,是指从事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安全管理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管理工作。
第五条安全管理部根据各单位提报的申请,及时联系培训和办证单位,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复审和换证培训工作。
第六条地方特种作业培训发证机构负责具体培训的组织实施和考试发证工作。
第七条安全管理部对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人员准入条件及分类第八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经公司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且连续工龄超过1年以上的;(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新工人要求师带徒协议期满,达到本岗位人员能力要求标准,经考核已具有独立上岗的资格;(五)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主要包括以下两类:(一)特种作业:电工作业(高压电工作业、低压电工作业、防爆电气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压力焊作业、钎焊作业)、高处作业(登高架设作业、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二)特种设备作业:压力容器作业、起重机械作业、场(公司)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
第十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特种作业人员要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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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
(2017版)
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目次
1 总则
2 组织体系
3 职责
4 运行控制
5 绩效评价
6 附则
1 总则
1.0.1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促进企业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事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0.2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项目所有涉及的特种作业人员。
1.0.3 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人员主要包括:
1 建筑电工;
2 建筑焊工(含焊接工、切割工);
3建筑普通脚手架架子工;
4建筑附着升降脚手架架子工;
5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含指挥);
6 建筑塔式起重机司机;
7建筑施工升降机司机;
8建筑物料提升机司机;
9建筑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工;
10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工;
11建筑物料提升机安装拆卸工;
12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1.0.4 特种作业人员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2 组织体系
2.0.1集团公司安全监督管理部、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及集团公司劳务管理办公室对特种作业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分公司和项目部具体落实对特种作业人员过程监管并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评价考核工作。
3 职责
3.0.1集团公司安全监督管理部、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集团公司劳务管理办公室职责分别如下:
1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职责:
1)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报名、培训、考试及证书复审的组织工作;协助劳务分
包单位做好相应的报名、培训、考试及证书复审的组织工作。
2)做好集团管理的特种作业人员的信息的采集、更新、维护工作
3)做好特种作业人员报名系统的日常维护工作。
4)做好劳务分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网上信息的核实工作。
2集团公司安全监督管理部、劳务管理办公室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政府及主管部门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的法律法规,确保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协调各级各部门对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监督工作。
3.0.2建筑电工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组建项目部(含直管项目部)时,由分公司及项目部负责选择持证上岗及符合岗位其他要求的相关人员为现场电工,并报集团劳务管理办公室、生产安全监督管理部备案。
2 集团公司安全监督管理部督促分公司及项目部做好现场电工的日常检查管理台账,人员如有变动,分公司应在人员变动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集团公司劳务管理办公室、安全监督管理部备案。
3.0.3建筑焊工(含焊接工、切割工)、建筑普通脚手架架子工、建筑附着升降脚手架架子工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集团公司劳务管理办公室督促分公司及项目部应选择具有相应特种作业施工资质许可和足额特种作业持证人员的劳务分包单位,并按劳务分包管理办法(2017版)规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2集团劳务管理办公室督促劳务分包单位与特种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负责对其日常监督管理;分公司及项目部劳务主管应参与对劳务分包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
3集团公司安全监督管理部及劳务管理办公室对劳务分包单位提供的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进行监督、核验如有虚假证书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3.0.4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含指挥)、建筑塔式起重机司机、建筑施工升降机司机、建筑物料提升机司机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集团公司合约管理部、安全监督管理部督促分公司(项目部)选择具有相应资质许可和足额特种作业持证人员的建筑机械出租单位,由项目部机械管理员发起经集团安全监督管理部核实后,由集团合约管理部负责签订机械租赁使用维修保养合同。
2集团安全监督管理部负责建筑机械出租单位与特种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负责其日常管理。
分公司(项目部)应参与建筑机械出租单位对其的日常管理。
3 持证上岗人员和建筑机械设备租赁单位应为同一家单位,方可从事该建筑机械设备的特种作业。
4 集团公司安全监督管理部及劳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建筑机械出租单位提供的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进行监督、核验如有虚假证书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3.0.5建筑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工、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工、建筑物料提升机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集团公司合约管理部、生产安全部督促分公司(项目部)选择具有相应资质许可和足额特种作业持证人员的建筑机械安拆单位,由项目部机械管理员发起经集团安全监督管理部核实后,由集团合约管理部负责签订机械租赁使用维修保养合同。
2集团公司安全监督管理部督促建筑机械安拆单位负责与特种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负责其日常管理。
分公司及项目部要加强对建筑机械安拆单位的日常监管工作。
3 持证上岗人员和安拆建筑机械的单位应为同一家安拆单位,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
4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劳务管理办公室、生产安全部对建筑机械安拆单位提供的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进行监督、检查。
3.0.6分公司及项目部出现特种作业持证人员缺员或持证人员不足时,由劳务分包单位、建筑机械出租单位负责进行招聘、充实。
上述招聘无法满足需求时,由项目所在分公司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进行委托招聘、调配。
分公司(项目部)、劳务分包单位、建筑机械出租、安拆单位应及时选派准备上岗人员参加取证培训,考取相应的证件。
3.0.7分公司(项目部)、纳入集团公司合格方名单的劳务分包单位、建筑机械出租、安拆单位应做好各类特种作业持证人员的日常招用和培养,组建自有的特种作业人员队伍,承担集团公司急、难、险、重的特种作业任务。
4 运行控制
4.1 控制要求
(Ⅰ)监督管理
4.1.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资格证书规定的本工种作业范围内从事独立作业,并随身携带其复印件,接受上级部门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4.1.2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程作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劳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岗前检查。
4.1.3分公司(项目部)负责审核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原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审核时须以《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原件为准,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查询证书信息。
凡未提交《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原件或人、证不一致或经查询信息不符的,应当不予认可。
4.1.4 分公司(项目部)应指派专人,负责做好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建档工作,由分公司负责收集、编制各项目部特种作业人员的花名册,及时更新,并每月报集团公司劳务管理办公室、生产安全部备案。
4.1.5各分公司(项目部)因工作需要重新调整特种作业人员时,应按本办法4.1.3条的规定审核其相应资格证书,并在调整后三个工作日内报集团劳务管理办公室、生产安全部备案后。
4.1.6分公司(项目部)应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向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告知特种作业人员违章操作的危害;提供安全作业的条件。
4.1.7集团公司安全监督管理部、劳务管理办公室不定期地对各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及作业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对存在问题的项目部和特种作业人员,及时进行纠正和教育,提出和落实整改措施。
(Ⅱ) 培训管理
4.1.8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内容,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安全操作技能考核。
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实行全省统考;安全操作技能考核由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4.1.9申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考核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年龄在18周岁以上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
2 初中及以上学历;
3 经二等乙级医院体检合格。
4.1.10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两年。
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证书持有人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4.1.11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在每年年初,根据政府相关部门培训时间安排,编订和发布下一年度取证和复审培训计划。
4.1.12分公司(项目部)按培训计划,结合工程进展情况,组织或协助、督促各劳务分包单位、建筑机械出租、安拆单位做好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复审工作。
5 绩效评价
5.1监视、测量、分析和评价
5.1.1 集团公司、分公司和项目部三级应按集团公司《安全检查制度》要求开展对特种作业人员检查活动,集团公司实行季检,分公司实行月检,项目实行周检,同时不间断开展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
5.1.2 集团公司、分公司和项目部三级应按集团《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要求开展对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活动;对新进场的特种作业人员应进行核查并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5.2奖罚
5.2.1严禁无证从事特殊工种作业和不持证操作,一经查获,按违章论处,对项目部、劳务分包单位、建筑机械出租、安拆单位处以2000元/每人次罚款。
5.2.2特种作业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
持假证者,一经发现报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并对项目部劳务分包单位、建筑机械出租、安拆单位处以罚款3000元。
项目部劳务分包单位、建筑机械出租、安拆单位明知特种作业人员持假证仍予以上岗的,对项目部劳务分包单位、建筑机械出租、安拆单位处以罚款6000元,并对相关责任人报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5.2.3因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在各级安全大检查中,造成企业或项目被处罚的,按集团《安全管理办法》相关处罚规定对分公司、项目部进行处罚。
6 附则
6.0.1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监督管理部、人力资源部、劳务管理办公室共同负责解释。
6.0.2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