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
论国际商事仲裁中“软法”的法律适用

论国际商事仲裁中“软法”的法律适用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软法”。
与硬法相对应,软法是指那些非正式的、不具有法定约束力的法律规则和标准。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软法”通常指的是一些非正式的国际商事惯例、行业惯例、商业惯例、国际商事合同条款以及国际组织制定的一些准则和标准等。
这些“软法”并非来自于正式的国际公约或国际法院的判例,但在实际的商事交往中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和可行性。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由于各国法律体系的差异和国际商事交易的复杂性,常常会遇到适用法律的选择和确定问题。
而“软法”在这一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软法”可以作为适用法律的参考依据。
在仲裁庭审理案件时,当事人或仲裁庭可以参考相关的国际商事惯例、行业惯例或国际组织制定的准则,来解释合同条款或者填补法律空白,尤其是当适用的具体法律规则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时,“软法”的适用有助于保证仲裁裁决的合理性和可预测性。
“软法”还可以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当事人可以依据相关的“软法”规则来解决争议,尤其是对于一些常见的商事合同条款或者交易惯例,在争议解决过程中,“软法”规则可以帮助当事人更好地理解并解决纠纷,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虽然“软法”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其法律适用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软法”并非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正式法律规则,其适用过程可能缺乏确切性和可预测性。
有些“软法”规则可能存在不确定性和模糊性,这会给仲裁庭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带来一定的困扰。
“软法”可能受到不同法律体系和文化背景的影响,其适用可能存在差异和争议。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当事人和仲裁庭可能针对“软法”的适用产生分歧,导致纠纷解决的困难。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为了更好地适用“软法”,当事人和仲裁庭需要做出努力。
当事人在起草合同和约定条款时,应该充分考虑并明确适用的“软法”规则,避免在实际交易中出现法律适用的争议。
仲裁庭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充分调查和分析各类“软法”规则的适用性和适用范围,以便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是指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庭所适用的法律。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是国际商事仲裁的基础,它是由各方签订的一份协议,约定了仲裁的程序、仲裁庭的组成以及法律适用等事项。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法律适用的选择十分重要,因为它直接影响到仲裁庭的判决结果。
一、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原则:1.当事人自治原则2.国际公序原则3.合同意图原则二、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问题:1.协议中明确约定的法律如果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中明确约定了适用的法律,仲裁庭应当根据该约定进行判断和审理。
双方对适用法律达成一致就是仲裁庭适用的准则之一2.协议中未明确约定的法律如果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中未明确约定适用的法律,那么仲裁庭应当根据相关法律和国际公序原则进行判断。
一般情况下,仲裁庭会考虑以下几个方面来确定适用的法律:(1)认可原则:根据相关国际公约和国际公认原则,判断适用的法律。
(2)合同事实原则:仲裁庭根据双方合同的履行情况和事实情况来适用法律。
(3)国际商事惯例原则:仲裁庭会考虑国际商事惯例和惯用条款来判断适用的法律。
(4)最佳法原则:仲裁庭会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实际需要选择最适用的法律。
三、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实践中的挑战:1.文化差异2.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可能对同一件事情适用不同的法律标准,这也增加了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的复杂性。
3.法律适用准则缺乏明确规定由于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具有相对灵活性,因此在实践中往往缺乏明确的法律适用准则,这也为仲裁庭的判断带来了挑战。
综上所述,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是一项非常重要的问题,它直接影响到仲裁庭的判决结果。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当事人自治、国际公序和合同意图原则是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同时,根据明确约定的法律、相关法律和国际公序原则来判断适用的法律。
然而,在实践中,文化差异、法律标准不统一以及法律适用准则的不明确等问题也会带来挑战。
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原则是什么

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原则是什么我们知道当今社会经济已然全球化,世界早已成为⼀个整体,当发⽣⼀些国际性的商业纠纷,申请仲裁时的法律适⽤原则是什么,就这个问题,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资料,希望对你有⽤,接下来就跟着店铺⼩编⼀起往下看吧。
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原则是什么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国际商事交往中双⽅当事⼈通过协议⾃愿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某⼀临时仲裁庭或某⼀常设仲裁机构审理,由其依据法律或依公平原则作出裁决,并约定⾃觉履⾏该项裁决所确定的义务的⼀种制度。
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问题,是仲裁庭在裁决争议时所遇到的重要且复杂的问题,它不仅关系到双⽅当事⼈订⽴的仲裁协议是否有效、仲裁程序是否公正、合法,⽽且关系到双⽅当事⼈的实体权利和义务以及仲裁裁决的可执⾏性,于维护正常的国际商事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向为当事⼈和仲裁员所关注。
本⽂拟从仲裁协议、仲裁程序和实体问题的法律适⽤三个⽅⾯来论述这⼀问题。
⼀、仲裁协议的法律适⽤仲裁协议是双⽅当事⼈合意将他们之间业已发⽣或将来可能发⽣的争议交付仲裁解决的⼀种协议,它是国际商事仲裁得以发⽣的根本依据。
仲裁协议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1)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它是指双⽅当事⼈在签订有关合同时,在该合同中订⽴的约定将可能发⽣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条款,是仲裁协议最常见和最重要的表现形式。
(2)仲裁合同。
它是指在争议发⽣前或争议发⽣后有关当事⼈双⽅经过平等协商,共同签署的⼀个将有关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专门性协议,⼜叫仲裁协议书。
仲裁庭在审理双⽅当事⼈交付仲裁的争议时:⾸先要确定双⽅当事⼈订⽴的仲裁协议是否有效,如果仲裁协议⽆效,则仲裁根本⽆从发⽣,仲裁庭⽆权对争议进⾏裁决,即便作出裁决,其仲裁裁决也会被有关国家拒绝予以承认和执⾏。
仲裁协议的法律适⽤,实际上就是仲裁庭应适⽤何国法律来确定仲裁协议的有效性。
我们按照国际私法上合同准据法的⼀般理论,从当事⼈的缔约能⼒、仲裁协议的形式有效性和实质有效性三个⽅⾯来进⾏分析。
论国际商事仲裁中“软法”的法律适用

论国际商事仲裁中“软法”的法律适用一、“软法”的概念和特点“软法”一词最早源自于国际公法领域,主要指的是一些编纂了国际关系准则的宣言、决议、宪章、宣言和行为守则等非正式规范。
随着国际商事活动的日益频繁和国际商事纠纷的增加,一些国际商事法律规则和标准也逐渐形成,成为国际商事“软法”的一部分。
这些“软法”通常由国际组织、行业组织、专业协会或学术机构等制定,其特点是非强制性和通常缺乏法律约束力,但在国际商事实践中却具有一定的权威和影响力。
国际商事“软法”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多样性和分散性。
由于国际商事活动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各种行业和地区都可能形成自己的“软法”,因此“软法”呈现出多样化和分散化的特点。
二是灵活性和更新性。
相对于正式的国际公约和国内立法,国际商事“软法”更具有灵活性和及时性,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更新和完善。
三是专业性和行业特定性。
国际商事“软法”通常由专业组织或行业协会制定,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行业特定性,能够更好地适应商事活动的特点和需要。
四是适应性和实践性。
国际商事“软法”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和推动商事合作,具有较强的适应性和实践性,因此在商事纠纷解决和合同履行方面具有较强的指导作用。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国际商事“软法”在国际仲裁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其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其适用仍然需要与当事人的意愿和仲裁庭的裁决相一致,仲裁庭在适用“软法”时需要注重与相关当事人的沟通和协商,以保证仲裁裁决的公正客观。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需要更多的国际组织、行业组织、专业协会和学术机构等参与和推动国际商事“软法”的制定和完善,以满足实际商事活动的需要,促进国际商事合作,推动商事纠纷解决,使国际商事“软法”更好地服务于国际商事法律适用的需要。
论国际商事仲裁中“软法”的法律适用

论国际商事仲裁中“软法”的法律适用国际商事仲裁是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一种非司法方式,通过仲裁机构进行调解和裁决,以解决跨国商事争议。
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是高效、专业和独立性,其法律适用是解决争议的核心问题之一。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除了各国的国内法外,还存在着一种软法,即国际商事仲裁规则和国际惯例。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软法是指由仲裁组织或国际商事界自发形成、适用于国际商事仲裁的一种规则和惯例。
这些规则和惯例并非法律规范,但具有合同约束力。
常见的国际商事仲裁规则包括国际商会仲裁规则(ICC规则),伦敦国际商事仲裁院规则(LCIA规则)等。
这些规则通常包含了仲裁程序的具体规定,如仲裁庭的组成、仲裁程序的开始和终结、证据的提交和鉴定等。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软法”的法律适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软法可以补充和解释具体的国内法规定。
由于国际商事仲裁涉及到多个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各国的国内法规定可能存在差异或不足以解决争议。
此时,仲裁庭可以根据软法的规则和惯例,进行适当的解释和补充,以便更好地解决争议。
软法还可以代替国内法成为适用法律。
仲裁协议中可以约定国际商事仲裁规则作为适用法律,从而排除国内法的适用。
这样可以使得仲裁庭更加专业和独立,避免了国内法所带来的种种限制和不确定性。
国际商事仲裁中“软法”的法律适用也存在一些问题。
软法的适用有时缺乏明确性。
软法的规则和惯例往往较为模糊,容易引起争议。
在具体的争议解决中,仲裁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适用,这可能导致仲裁结果的不确定性。
软法的适用可能存在国家利益的问题。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各方当事人来自不同国家,代表不同的国家利益。
在适用软法时,仲裁庭可能需要权衡不同国家利益之间的平衡,这可能导致一定的争议和不公正。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软法适用需要进一步规范和明确。
国际商事仲裁组织应当进一步统一和完善国际商事仲裁规则,以便降低不确定性。
国家之间应当加强合作,形成一些共同的软法标准和原则,以便统一和解决跨国商事争议。
论国际商事仲裁中“软法”的法律适用

论国际商事仲裁中“软法”的法律适用1. 引言1.1 国际商事仲裁的重要性国际商事仲裁还能够提供更快速、更经济和更便捷的解决争端的方式,减少了当事人的成本和时间。
一般来说,国际商事仲裁的裁决在一年左右就可以出来,而且在仲裁庭的裁决下,在《1958年纽约公约》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在全球范围内执行,给当事人带来了更可靠的法律保护。
国际商事仲裁不仅可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还可以促进跨国商贸活动的发展和国际合作的加强,对于全球经济的发展和国际贸易的繁荣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在当前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多元化的背景下,国际商事仲裁的重要性将会更加凸显,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1.2 软法的定义和作用软法是指在国际商事仲裁中起着重要作用的一种非正式的法律规则和标准。
与硬法相比,软法通常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但在商事仲裁中却具有相当的影响力和实际运作的价值。
软法是通过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仲裁员、仲裁庭或者商事争议参与方达成的一种共识,它们可能来自于国际商事惯例、行业标准、专门组织的规则和指南,或者经过特定争议双方协商达成的协议等。
软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填补法律空白、规范商事行为、解决争议和维护商事关系稳定等方面。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软法可以帮助当事方更好地理解彼此的权利和义务,为争议的解决提供具体的指引和解释。
软法的作用是在一定程度上规范商事活动,保障当事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事合作和交流。
软法在国际商事仲裁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其合理适用将有助于加强商事仲裁的效果和效率。
2. 正文2.1 软法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适用性软法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适用性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议题。
国际商事仲裁具有跨境性和多元化的特点,因此需要一套灵活适用、能够弥补国际法律空白的规则来指导和规范仲裁裁决。
而软法正是符合这一需求的一种法律规则体系。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软法的适用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软法的灵活性使其适用于各种不同背景和国家的商事争议。
由于国际商事仲裁事务的涉及范围广泛,软法能够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更好地适应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和商事惯例。
论国际商事仲裁实体问题的法律适用

论国际商事仲裁实体问题的法律适用国际商事仲裁作为解决跨国商事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其法律适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当事人来自不同的国家,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因此如何确定适用的法律成为解决争议的关键。
首先,应当明确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原则。
一般来说,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原则主要包括:当事人自治原则、合同适用法原则、国际商事惯例原则和公共政策原则。
当事人自治原则指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适用的法律;合同适用法原则指仲裁庭应根据当事人的合同约定确定适用的法律;国际商事惯例原则指仲裁庭可以参考国际商事惯例进行判断;公共政策原则指仲裁庭应当排除违背公共政策的法律。
其次,应当考虑国际商事仲裁实体问题的特点及其对法律适用的影响。
国际商事仲裁实体问题通常包括合同效力、合同解释、违约责任、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问题。
这些问题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因此在确定法律适用时需综合考虑各方利益和公平原则。
仲裁庭在处理实体问题时,应当注重国际商事的通行做法和国际商事惯例,尊重当事人的合同自由原则,维护公平公正的仲裁结果。
最后,应当加强国际商事仲裁实体问题的法律适用的统一性。
由于国际商事仲裁案件涉及到多个国家的法律制度,不同国家的法律适用标准和解释可能存在差异,这给国际商事仲裁的效力和公正性带来一定的挑战。
因此,各国应加强合作,通过国际公约和协定等途径,促进国际商事仲裁实体问题的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为国际商事仲裁提供更加稳定和可靠的法律环境。
综上所述,国际商事仲裁实体问题的法律适用是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重要环节。
在确定法律适用时,应遵循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原则,并综合考虑实体问题的特点和影响,加强国际商事仲裁实体问题的法律适用的统一性。
这样才能保证国际商事仲裁的效力和公正性,促进国际商事的发展与繁荣。
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法律适用

仲裁 议是 国际商事 仲裁 的基 石 , 法 律适 用作 为 其
21 第 2 00年 期 总第 1 8 8 期
黑 龙 江 对 外 经 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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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纵横 ] 法
效力问题 的解决更 具 合理性 和准 确性 。从 《 约公 约》 纽 、
国内 立 法 以 及 国 际 商 事 仲 裁 实 践 来 看 , 仲 裁 协 议 法 律 对
是要确定 仲裁 条 而
款 是 解 决 当事 人 之 间 产 生 于 主 合 同 的 争 议 , 有 自 己 独 应
的 属人 法 主要 指 当 事 人 的本 国法 , 来 有 些 国 家 采 用 以 后 当 事 人 的 本 国法 为 主 , 以当 事 人 的住 所 地 法 为 辅 的 做 法 。
随着全球经济的一体 化 , 一些 国家 又有 例外 规定 : 1 依 () 属人法无行 为能力而 依所在 地 法有 行为 能力 者 , 为有 视 行为能力。( ) 2 对不 动产 的行 为能 力适 用不 动产 所 在地
适 用问题也广泛地采纳 了“ 分割论” 的方法。
( ) 裁协议主体行 为能力准据法的适 用 二 仲
立适用 的法律 。若当事人未明确指定 支配 仲裁协 议 的法 律 , 能推定仲裁条 款应 当适 用 的法律 就 是主 合 同所 适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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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论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论文摘要:国际商事仲裁实体问题的法律适用,如果当事人已明示选择了仲裁实体法,仲裁庭将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在当事人未作法律选择时,仲裁庭一般适用仲裁地国的冲突规则、仲裁员本国的冲突规则或者仲裁员认为适当的其他冲突规则等,来确定仲裁适用的实体法。
此外,仲裁员还可不援引任何冲突规则,而直接适用他认为适当的实体法。
本文共约6350字。
以下正文: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全球经贸往来不断加强。
各类经贸争端发生的绝对数量在不断上升,对解决经贸争端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
国际商事仲裁以其专业化、便捷化和利于国际承认与执行的优越性在解决争端的过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国际商事仲裁诸项制度中,选择适当的法律又尤为重要,直接关系到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程序所遵守的规则、仲裁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以及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及其承认和执行。
最终决定争端的合理解决和当事人的权力的实现。
仲裁协议法律适用是指依据某一特定法律来确定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
David St .John Sutton 曾经指出:“仲裁协议的适用法律是指支配与仲裁协议有关的实体问题应当适用的法律。
此项法律适用与仲裁协议的解释、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及其解除等问题,以及与执行仲裁裁决有关的上述类似问题。
此外,某一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也受仲裁协议的适用的法律的支配。
”一个具体的国际商事仲裁案件,通常涉及三个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仲裁程序的法律适用和仲裁实体法的适用问题。
一、对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法律适用仲裁协议是当事人以自己的意思表示达成将现在或将来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契约。
构成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必须具有国际因素,即该仲裁协议的主体、客体、内容三个方面的民事法律关系,同时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法域,因此涉及到不同的国家或法域的法律,从而产生了法律适用问题。
目前,还没有一个有效的国际公约来解决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有效性问题,因此要在确定仲裁协议有效性之前,明确应适用哪一国家法律决定仲裁协议是否有效。
只有解决了法律适用问题,才能正确地认定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效力。
(一)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国际上处理国际契约关系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尊重当事人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已为各国法律和国际公约所确认。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给予当事人选择的自由,是仲裁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础,因此,国际商事仲裁更应当尊重当事人契约自由的权利。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有利于增强当事人对争议解决的可预见性、稳定性的心理预期,有利于商事活动的发展。
当事人对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法律适用的选择,应当是针对仲裁协议而作出的。
但由当事人特别对仲裁协议适用某一国法律作出选择的情形在实践中并不多见。
因此,对于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暗含的法律适用的意愿,应特别地予以注意,以保障对当事人真意的尊重。
在当事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中,如果明确仲裁适用的仲裁规则,或指明在某一个国际商事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则应当考虑对于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适用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
(二)适用仲裁地法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适用法律未作明示选择时,仲裁庭往往实际上拥有确定仲裁协议适用法律的裁量权,而仲裁地法通常成为仲裁庭的选择。
适用仲裁地法的最大优点是有利于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以仲裁地作为连结因素确定仲裁协议的适用法律还有以下理由:第一,仲裁地是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履行地。
仲裁协议双方当事人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义务和要求对方当事人把争议交付仲裁的权利都是在仲裁地得以具体实现的。
第二,仲裁地与其他连结因素,如当事人国籍、住所、协议缔结地等相比,与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联系最为密切。
仲裁机构、仲裁庭、仲裁当事人的主要仲裁活动都是在仲裁地完成的。
第三,仲裁活动须受制于仲裁地国法。
世界上多数国家把本国领域内进行的仲裁活动纳入自己的主权管辖范围。
如果本国领域内进行的仲裁活动是建立在依本国法律为无效的仲裁协议的基础上的,那么,仲裁地国是不会承认其效力的。
当事人未作明示选择,适用裁决地法的主张体现在《纽约公约》和《示范法》的相关规定中。
《纽约公约》第5 条第 1 款(一)项就将违背“根据双方当事人选定适用的法律,或在没有这种选定的时候,根据作出裁决的国家的法律”的情形,作为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之一。
《示范法》第36 条规定,拒绝承认或执行的理由可以为“根据做出裁决的国家的法律,上述协议是无效的” 。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级地方法院在《仲裁法》实施之初,对仲裁协议应适用的准据法问题并未予以足够的重视,导致在实践中对仲裁协议效力问题的判断均以中国仲裁法中对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的规定为依据。
(三)适用与仲裁协议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当事人未选择适用法律,又未约定仲裁地时,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问题,《纽约公约》没有作出规定,也无统一的规则可循。
在此种情况下,按照目前大多数国家关于合同的冲突规范,对属于合同性质的仲裁协议,应当适用与仲裁协议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四)适用依冲突规则指引的法律在当事人未明示选择所适用的法律,且不能确定仲裁地的情况下,存在如何确定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适用法律问题。
关于这一问题的解决,国际上尚无统一规则可循。
一些国际条约规定在此种情况下,适用依冲突规则指引的法律。
1961 年《欧洲国际商事仲裁公约》第6 条第 2 款作了规定:“缔约国的法院在作出关于仲裁协议是否存在或有效的决定时应从各方面审查这一协议的有效性。
关于当事人的能力,根据适用于他们的法律,至于其他问题,则应:1、根据当事人的仲裁协议所依据的法律;2、如未就此点确定时,根据裁决地的国家的法律;3、如无当事人的仲裁协议所依据的法律,而在向法院提出是,还不能确定将在哪一国作出裁决,就根据受理争议的法院的冲突规则所决定的法律” 。
在实践层面适用一般法律原则和国际贸易惯例也是确定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的重要方法。
对于仲裁协议的适用法律我国法律未作规定。
我国是《纽约公约》的成员国,如果国际商事仲裁的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未作选择时,应按照《纽约公约》的规定来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即国际商事仲栽协议的效力首先应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当事人未作约定的适用仲裁地国家的法律。
我国《仲裁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要求仲裁协议应当具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三个方面内容,对于仲裁协议应该包含的内容,作了比较严格的规定。
二、仲裁程序问题的法律适用仲裁程序法律适用问题的正确处理,从宏观是事关一国的仲裁立法如何定位的问题;从微观上是关系到争议公正、高效、顺利地解决的关键所在。
国际商事仲裁的特殊性决定了仲裁程序的法律适用有别于诉讼程序中单纯依靠空间连接因素确定应适用的法律, 从而排他性地适用法院地法的做法。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当事人及仲裁庭将面临如何适用程序法的问题。
对于这一问题,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也不相同,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做法:(一)适用仲裁地法依照传统理论,仲裁程序受仲裁地法支配。
首先因为仲裁进行地所属国能对在其领域内进行的仲裁滋以有效的管辖;其次,可以使裁决取得该国的国籍,进而可以作为外国仲裁裁决。
然而各国的法律差异很大,国际商事仲裁不同于国内仲裁,当事人及其商事交易可能都与仲裁地无关,仲裁地国在这7种争议中没有任何政策利益,因此,排他性地适用仲裁地法是不合理的。
(二)由当事人选择仲裁程序法意思自治原则以其对当事人意愿的充分尊重而得到认可。
各国为适应形势的发展,先后颁布和实施新的仲裁法律或对原有的仲裁法进行修改,反映在仲裁程序方面,大量的国内法、国际性文件赋予当事人在选择仲裁程序方面的自由,进一步放宽对仲裁的限制,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得到普遍承认。
是否赋予当事人以充分的自主权已经成为衡量一国仲裁立法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
虽然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仲裁程序法律适用方面起了相当重要的作用,但是,国际商事仲裁中当事人的自主权是一柄双刃剑,既可以满足国际经济流转中当事人对灵活、经济、高效的争议解决机制的需求,又可能被当事人,尤其是被申请人以种种理由滥用,而仲裁机构对这种不善意利用自主权的情况却无法采取强有力的对策。
所以,仲裁活动的进行、仲裁员作出裁决以及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等仍然无法摆脱某一特定国内法的控制与支持。
所以,虽然几乎所有国家8的仲裁立法都允许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享有一定的自主权,但同时都采取了一些措施对在其境内的仲裁施加一定控制,所不同的只是控制范围的大小而已。
因而。
至少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内,当事人选择法律的绝对自由是基本不存在的,仲裁的进行不能不关注仲裁地法的有关规定,尤其是其中的强制性规定。
可见“仲裁程序适用仲裁地法”仍是当今仲裁法适用领域的主流做法。
虽然绝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原则上都承认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自主权,但其法律同时又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的范围,或以强制性规则限定当事人所不能自由选择的事项。
近几年来,一些国家非但没有放弃对在本国境内进行的仲裁施以管理,反而明确规定在其领域内进行的仲裁都应适用本国仲裁法。
三、国际商事仲裁实体法律问题的使用国际商事仲裁适用的实体法,是指仲裁庭据以作出裁决的支配仲裁案件争议的实体法律,是确定争议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判定争议是非曲直的主要法律依据,对争议的最终裁决结果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由于国际商事仲裁的民间性与自治性,仲裁实体法的确定与法院确定国际合同的法律适用有着许多不同的地方。
一般来说,如果当事人选择了仲裁实体法,仲裁庭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在当事人未作法律选择时,仲裁庭可适用仲裁地国的冲突规则、仲裁员本国的冲突规则或仲裁员认为适当的其他冲突规则,来确定仲裁适用的实体法,仲裁员还可不援引任何冲突规则,而直接适用他认为适当的实体法规则。
(一)当事人自主选择仲裁实体法这是处理国际仲裁实体法律适用的首要法则。
《华盛顿公约》和《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都采用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尽管如此,但各国对当事人选择仲裁实体法的时间、方式和限制的规定还是有所不同。
1、选择仲裁实体法的时间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发生争议以后能否选择仲裁实体法,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在发生争议后不能选择仲裁实体法。
如果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仍可选择仲裁实体法,那就意味着当事人在这时可使其争议所依从的法律不同于订立合同时支配合同的法律,则对当事人依合同进行的诸多括动将可能作出不同的解释,其活动也将会因解释不同而具有完全不同的效力;另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可以在争议发生之后另外选择仲裁实体法。
因为,虽然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未作法律选择,但是当事人之问的合同关系依然存在法律上的依据,那就是本应支配合同关系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