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干部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村干部养老险实施方案(二篇)

村干部养老险实施方案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障体系,鼓励村干部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村干部是指依照有关章程和法律选举产生的村党支部、村委会组成人员。
第三条男未满___周岁、女未满___周岁在职的村干部均可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称基本养老保险)。
凡符合参保条件因个人原因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村干部,离任后不得享受养老生活补贴。
第四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村干部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市社会保险局具体负责日常业务经办工作。
第五条村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缴费由各镇政府(含马家店街道办事处,下同)统一___办理。
第六条村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为___%,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宜昌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第七条村干部在职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实行村干部个人缴纳与财政补助相结合、先缴后补的办法。
具体补助标准: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每人每年补助___元,其他村干部每人每年补助___元,在职时间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进行补助。
市财政局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年度测算全市缴费补助经费,市政府审核批准后,纳入市级财政预算。
市财政局按照实际参保人数、缴费情况一次性拨付到各镇,由各镇财政所发放给参保人。
第八条经镇级考核认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干部当年缴费财政不予补助:(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二)有违纪违法行为并受到相应处分或处罚的;(三)在社会稳定、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等方面被“一票否决”的。
第九条村干部男年满___周岁、女年满___周岁时,凡缴费年限不满___年的,在本办法实施前已任职或曾任职,在个人自愿的前提下,可以以任职年限为补缴年限,按参保当年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的最低基数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补缴后仍不满___年的,可适当延长缴费年限,但最长不超过___年。
村干部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起始时间不得在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第十条村干部离任后,应该及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由个人按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继续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财政不再补助。
【已失效】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惠州市农村基层干部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

【已失效】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惠州市农村基层干部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15•【字号】惠府〔2013〕57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护正文【已失效】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惠州市农村基层干部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HFGS-2013-7惠府〔2013〕5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保障农村基层干部年老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全市农村基层干部按照《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参保用人单位,农村基层干部为参保个人,参保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缴满规定缴费年限的,可按月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待遇。
二、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人员:(一)本市各县、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所辖的纳入财政补贴范围的在职在编农村基层干部。
(二)本意见实施前,已经领取农村基层干部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三)本意见实施前,已经离开农村基层干部岗位,但已经参加农村基层干部养老保险的人员。
三、缴费办法(一)缴费基数:统一按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二)缴费比例:按缴费基数的20%缴纳,其中个人承担8%,单位承担12%。
单位承担的12%由市、县(区)财政分别按6%、6%分担。
缴费基数的8%计入个人账户。
(三)资金筹集: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为农村基层干部参保人按月缴交养老保险费。
1. 市财政应承担缴费部分每年通过转移支付直接拨入县(区)财政。
2. 县(区)财政应将市财政负担部分和本级负担部分按月拨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3.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市、县(区)财政拨入部分及时划入地方税务部门征缴专户。
4. 个人缴费部分从村干部生活补助中按月扣缴,计入个人账户。
关于进一步做好村干部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村干部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各乡镇党委、政府,开发区社会事务局:为更好地落实省、市、县委关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部署要求,2017年1月4日,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陈时彪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进一步做好村干部比照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经县主要领导同意后,县政府办公室于3月30日印发了会议纪要(第15号)。
根据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湖县村干部比照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办[2016]64号)会议纪要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乡镇(开发区)要进一步加大村干部比照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力度,力争全县符合条件的村干部全部纳入参保范围,在规定期限内自愿办理参保及补缴手续。
本人自愿放弃参保、补缴的,需本人提供书面材料,承诺今后不再申请办理该类参保、补缴手续。
二、经过村民代表大会等会议正式选举、2016年度在岗不在编的村干部可纳入此次参保范围。
各乡镇(开发区)今后要严格执行村干部编制,2017年1月1日以后超编人员一律不得纳入参保范围。
三、各乡镇(开发区)根据工作需要聘任、2016年1月1日在岗原计生专干和扶贫专干比照村干部纳入此次参保范围。
今后各乡镇(开发区)、村(含农村社区)自行聘任的计生专干、扶贫专干不得纳入参保范围。
四、各乡镇(开发区)要高度重视参保缴费工作,按规定时间及时缴纳保费。
在岗在编的村干部个人缴费部分,县财政每季度初预拨部分绩效报酬,由乡镇(开发区)按月代扣代缴,年终统一结算。
在岗不在编的村干部以及原计生专干、扶贫专干单位缴费部分比照在岗在编村干部由县财政予以补助,个人缴费部分由乡镇(开发区)村代收代缴、统一缴纳。
五、为确保参保、补缴费工作顺利开展,此项工作期限延长至2017年6月25日,逾期不再办理。
特此通知。
中共太湖县委组织部太湖县民政局太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太湖县财政局太湖县地税局2017年4月21日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县政协办公室,县卫计委,县扶贫办。
甘肃省村干部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村干部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省委办发〔2008〕118号各市、州委,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甘肃省村干部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为村干部办理养老保险是省委、省政府今年为民办的“14件实事”之一,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措施,各地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实施,确保全面落实村干部养老保险政策。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8年12月4日(此件发至县)甘肃省村干部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村干部的关怀,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农村基层干部养老保险激励和保障机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村干部,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经组织任命或民主选举产生的现任建制村党支部(包括总支、党委)书记、副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文书。
第三条村干部养老保险实行完全个人账户,采取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按照业务经办和基金分开管理的运行机制,业务由县级社会保险机构经办,基金由省级统一管理。
第二章费用筹集第四条村干部养老保险办法,实行按年缴费,年缴费总额不低于1000元,个人承担缴费总额的30%,政府补贴缴费总额的70%。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及物价指数变化等因素,可适当提高缴费标准。
第五条村干部养老保险费的政府补贴部分,由省、市(州)、县(市、区)三级财政承担,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省级财政按各地建制村分类区补助,一类地区(兰州、嘉峪关、酒泉、张掖、金昌、武威)每村每年补助1600元,人均400元;二类地区(白银、天水、平凉、庆阳、定西)每村每年补助1800元,人均450元;三类地区(陇南、临夏、甘南)每村每年补助2000元,人均500元。
村干部养老保险领取规定及财政补贴标准

村干部养老保险领取规定及财政补贴标准村干部养老保险领取规定及财政补贴标准2016-08-24浏览:分享人:何丽寒手机版村干部是区别于国家公务员的特殊群体,村干部是游离于国家行政干部体制之外的、不在编、不脱产的边缘化干部,那么,村干部养老保险什么时候领取?下面是中国社保网小编为大家整合的知识。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村干部养老保险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办法的通知》(宁党办〔2016〕99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6〕108号)有关规定,依据宁夏调查总队2016年度我区农民人均纯收入标准(7673元),现就2016年村干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全区村干部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228元,财政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842元。
二、自治区财政和县(市、区)财政补贴的分担比例为:川区县(市、区),自治区财政补贴30%,县(市、区)财政补贴70%;山区县(市、区),自治区财政补贴70%,县(市、区)财政补贴30%。
2016年以来,自治区农村居民陆续参加了由政府主导建立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2016年7月,自治区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合并实施,在全国率先建立全新的统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1)年满16周岁、没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自愿参保;(2)年满60岁城乡老人不缴费可按月领取至少55元的养老金;(3)个人按100、200、300、400、500、600、700、800、900、1000、1500、2000元12个档次缴费,政府财政分别按30、40、50、60、70、80、90、100、110、120、160、200元补贴,村集体、其它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可以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以上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4)长缴多得,多缴多得,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5)待遇: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6)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允许补缴;(7)村干部养老保险纳入新制度;(8)对农村重残、计划生育奖励户、村干部、城乡低保和城镇独生子女户等有优惠政策。
开发区村居干部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2010-11

日开办发…2010‟号日照经济开发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经济开发区村居干部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各街道党委、办事处,各产业园区,区直各部门,区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市驻开发区各单位:《日照经济开发区村居干部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补充规定已经2010年第16次两委办公例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日照经济开发区党政办公室2010年11月23日《日照经济开发区村居干部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补充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村居干部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办法,更好地激发村居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现对《日照经济开发区村居干部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以日开发…2009‟40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40号文件”)提出如下补充规定:一、关于保费补缴问题。
对“40号文件”下发之前(2009年10月15日)任职的村居两委成员,根据本人申请,经街道办事处审核,进行保费补缴,最早补缴到1997年。
村居党支部书记、村居委主任、村居其他两委成员由区财政分别按45%、35%、30%的标准进行补贴,个人承担部分由街道统一收齐后缴区社保处。
补缴期间不任职时间的保费由个人全部承担,并累计计算缴费年限。
二、关于符合参保条件的村居干部、但已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有关问题。
按照相关规定,遵循一人一社保的原则,对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村两委成员以及不是村两委成员的会计、计生主任,不再参加此次保险的,任期内所享受的财政补贴部分根据街道考核情况发放给本人。
三、关于不是村居两委成员的会计、计生主任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的问题。
不是村居两委成员的会计、计生主任参照“40号文件”办理养老保险。
具体补贴标准参照其他两委成员比例执行。
四、关于执行时间的问题。
现任村居两委成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自2009年10月15日执行;不是村居两委成员的会计、计生主任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执行。
日照经济开发区村居干部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2010年11月23日第16次两委办公例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村居干部规范化管理,充分调动村居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切实解决村居干部的后顾之忧,根据上级有关精神,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村干部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村干部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9.02.03•【字号】晋劳社厅发[2009]19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村干部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劳社厅发[2009]19号)各市、县(市、区)委组织部,各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全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座谈会精神,充分调动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更好地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从2009年1月起,对全省各行政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实行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补助(以下简称新型农保)制度。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1、我省各行政村的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工作,原则上按晋政发[2008]3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2、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在任职期间,按每人每月30元的标准享受政府的专项缴费补助(书记、主任一人兼的只享受一份补助),直接计入该参保人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专项补助费由省财政承担。
省委组织部和省劳动保障厅要搞好测算,汇总全省情况,按预算编制要求及时报送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要将所需补助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并及时划拨。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预算、核定、发放流程进行管理。
3、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离任后的续保、转移、领取等未尽事宜,仍按照晋政发[2008]3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09年1月起执行。
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二〇〇九年二月三日。
村干部养老保险政策及补贴标准
村干部养老保险政策及补贴标准
中国政府自2005年以来,一直积极支持改善村干部养老保险政策,实现村干部全面养老保障。
为此,政府根据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台了关于村干部养老保险补贴标准的有关规定。
一方面,全国统一建立村干部养老保险年金支付标准,即年金金
额与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成正比,每年不低于金额的25%,缴费期满最低可获得年金数额累计的300%;此外,根据国家规定,正常死亡未领取
全部年金的部分,将按比例折算到后代所得福利中。
另一方面,政府还规定,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县以上地方
政府可以继续对村干部进行养老保险补贴,具体标准根据当地实际情
况而定。
最后,中国政府将不断完善和改进村干部养老保险政策,为他们
提供更加全面的养老保障,确保他们在年老时的生活得到全面的保障。
湖北农村养老保险政策法规
湖北农村养老保险政策法规湖北省养老保险最新政策一、养老保险保障对象1、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应当参加职工养老保险;2、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养老保险;3、农村居民可以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4、城镇未就业的居民可以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5、被征地农民到用人单位就业的,应当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对于转为城镇居民、未就业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也可以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未就业且继续保留农村居民身份的,可以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6、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按国务院规定的办法参加养老保险;7、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参加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
与我国签订了双边或多边协定的除外。
二、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用人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0%缴费,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的8%缴费。
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是本人工资。
在实际操作中,本人工资一般是指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
月平均工资超过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基数。
三、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 8%记入个人账户,12%记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退休时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待遇与企业职工没有区别。
个人缴费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
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一年一定,参保人凭社会保障卡(或有效身份证件)在指定的金融机构按年缴费。
村级街管干部养老保险工作意见
村级街管干部养老保险工作意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地区的社会面貌也在不断变化。
在这种背景下,村级街管干部的工作也不断面临各种挑战。
然而,这些干部对于农村社区的管理和服务却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他们是农村社区的精神领袖,承担着社区发展和民生服务的重任。
为了更好的保障他们的生活,我们需要推出村级街管干部养老保险工作意见,以帮助他们更好地享受养老福利。
一、村级街管干部的现状目前,大多数村级街管干部的工作时间都相对于其他就业人群较长,工作条件也不如城市的白领人群舒适。
同时,由于农村地区的经济水平和管理体制相对落后,村级街管干部的薪资待遇也普遍偏低。
再加上大多数村级街管干部的家庭背景较为普通,他们在退休后往往面临养老难题,这对于他们接下来的生活是一种非常大的负担。
二、推出村级街管干部养老保险的必要性针对这种情况,我们要推出村级街管干部养老保险工作意见,以保障他们的退休生活。
养老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它可以帮助即将退休的村级街管干部在退休后获得收入保障和医疗保障。
这种保险制度有几个好处:1、可以让村级街管干部免于担心养老问题。
在退休后,他们可以依靠养老保险获得一定的养老金和其他的养老福利,这可以帮助他们更好的过上退休生活。
2、鼓励更多的村级街管干部关注个人的资产积累。
有了养老保险的保障,村级街管干部可以更好的关注自己的资产积累,从而确保自己更好的退休。
这可以促进村级街管干部更好地将个人利益与团体利益联系起来。
3、可以提高村级街管干部的劳动积极性。
有了养老保险的保障,村级街管干部可以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后期生活,从而更加积极地参与农村社区的建设和管理。
这可以促进农村社区的发展和民生服务。
三、具体的保险工作意见1、采用统一的政府采购方式,推行养老保险的制度。
村级街管干部可以选择参加养老保险,并按照规定的缴费标准支付保费。
政府采购方式则可以确保保险公司的公开、公正和透明。
2、探索公共预算资助政策,鼓励农村社区合法性地为村级街管干部购买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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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干部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激发和调动广大农村干部工作积极性,解除广大农村干部的后顾之忧,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山东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和泰安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农村干部管理规范>、<泰安市村级工作运行规范(试行)>的通知》以及区有关农村干部养老保险的规定,制定《农村干部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二条办理养老保险的对象为现任村两委成员及不在村两委的会计和计生主任。
为村干部办理养老保险的种类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按照该类保险的缴纳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交足15年保险的,方可办理退休。
男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女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的可正常办理养老保险;
男46周岁至55周岁、女41周岁至50周岁的最多可补交10年养老保险金;
男56周岁(含56周岁)、女51周岁(含51周岁)以上的,无法办理养老保险。
第二章保险金的缴纳
第三条农村干部养老保险采取年缴费办法,自2009年度开始缴纳,一年一缴。
2009年度的养老保险在本规定下发后一个月内办理缴纳手续。
从2010年起,每年四月底前办理缴费手续。
缴费标准按照区最低工资标准核算,低于这个标准的不予办理保险手续,个人自愿多交或补交的,增加的费用个人自负。
投保人领取养老金,按国家“多交多保,少交少保,不交不保”的原则执行。
第四条农村干部养老保险金缴纳比例:镇财政承担60%,所在村集体承担20%,个人承担20%。
由组织办公室和劳动办公室每年初核算出缴纳数额并予以公布。
个人不愿参加养老保险的,镇财政、村集体补助部分不兑付个人。
村集体、个人承担部分于每年四月初交至劳动办公室,逾期不交的,不予办理养老保险手续。
第五条办理养老保险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严禁村集体借款为个人办理养老保险。
第六条自缴费之日起,任职一年投保一年,不允许趸交。
缴费期间如遇换届或职务调整不再担任村两委成员及会计、计生主任职务的(包括辞职、自行离职、免职、落选),个人可继续缴费,村集体和镇财政补助部分相应终止。
第三章退休金的给付
第七条投保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由区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处办理《养老保险领取证》,投保人凭《养老保险领取证》领取退休金。
第八条个人在本《办法》之前已交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由区社会养老保险处合并为一个户头核算。
第九条本《办法》实施后,对投保满15年,未到领取养老保险退休金年龄,符合退休条件,经审批办理了退休手续的,按第七条规定领取养老金。
对投保不足15年,符合退休条件,经审批办理了退休手续的,按照镇财政补助30%、村集体补助10%、个人负担60%的比例筹集剩余年限保险金,交足15年为止。
在任职期间身亡的,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个人账户部分,连本带息退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条因年龄原因不符合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
件或符合条件但没有办理养老保险的农村干部(现任村两委成员及不在村两委的会计和计生主任),经镇党委审批退休(退职)后,自达到养老保险规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发放退休金或退职补助金。
退休金或退职补助金按照个人工作年限发放。
工作年限在30年(含30年)以上的,按退休前最近月基本工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之和)的80%发放; 工作年限在20年 (含20年) 至30年的,按退休前最近月基本工资的70%发放; 工作年限在10年(含10年)至20年的,按退休前最近月基本工资的60%发放。
所需资金由镇财政承担50%,村集体承担50%。
工作年限不足10年的,一次性发放退职补助金,补助金计算办法为工作年限乘以退职前最近月基本工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所需资金由镇财政承担50%,村集体承担50%。
经镇党委批准享受工龄津贴的退休农村干部,每月领取的工龄津贴按照工作年限计发(工作年限以退休时审批手续登记为准),每工作一年带4元,所需资金由村集体承担。
第十一条退休的农村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可停发其退休金。
1.带头无理上访,参与或煽动群众集体上访。
2.不按时缴纳党费,经常不参加组织活动。
3.党员群众测评不合格率达30%以上。
4.不积极带头完成组织分配的任务。
5.出现不道德行为导致不良影响的。
6.其他有损社会和他人的不良行为。
第四章组织与管理
第十二条镇劳动办公室具体负责养老保险金的收缴登记和退休金的支付等业务工作。
第十三条本办法实施后,村集体所承担的投保资金,由镇纪委、经管站每年审计一次,未经镇党委审批而擅自挪用集体款项投保的,交纪检部门或检察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之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与本《办法》不符的,按照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二00六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