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资产转让的相关知识
关于财务公司信贷资产转让业务讲解

关于财务公司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是中国国内银行业近年来比较流行的一个业务品种。
作为资产负债管理工具、融资工具和风险管理工具,它有助于解决金融机构在资本充足率和资本收益率之间的“两难选择”,解决银行负债和资产在利率和期限结构上的非对称矛盾,尤其是不良资产的转让对于化解资产长期沉淀而形成的期限结构矛盾的功效就更为突出。
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年鉴(2013),2012年经统计的147家财务公司中,共有40家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总金额达到1411亿元人民币,其中信贷资产转出额为1338亿元,占95%,信贷资产转入额为73亿元。
在转出型业务中,回购型业务为1060亿元,占转出总额的79%。
所有财务公司中,中国石化财务公司一家的发生额就达到822亿元,占总金额的58%。
总体来说,财务公司开展资产转让业务,以回购型转出业务为主,且规模不大,除少数几家公司外,大部分的发生额都在10亿元以内。
需要说明的是,从2010年银监会加大对回购型资产转让业务进行规范以来,回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出现大幅下降,2013年,银监会又通过窗口指导等形式,全面停止了回购型信贷资产转让,目前仍然没有放开。
因此,对于财务公司来说,现在可以开展的只有卖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
目前财务公司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主要适用的法律法规如下:1.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2004年发布,2006年修订)2.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2005年)3.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2009年)4.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5. 《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2013年)本文将从什么是信贷资产转让、为什么要开展信贷资产转让、如何开展信贷资产转让和财务公司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应注意的问题四个方面进行讨论。
一、什么是信贷资产转让信贷资产转让是指金融机构之间,根据协议约定转让在其经营范围内的、自主、合规发放尚未到期信贷资产的融资业务,其中,金融机构将其持有的信贷资产出售给其他金融机构并一次融入资金被称为信贷资产出让业务;金融机构受让其他金融机构出售的信贷资产并融出资金被称为信贷资产受让业务。
中国建设银行信贷业务手册二篇第十六章信贷资产转让

16.1 概述
信贷资产转让是指建设银行与具备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根据协议约定相互转让本外币信贷资产的业务行为。
信贷资产转让的对象是具备贷款业务资格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可转让的信贷资产暂不包含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消费额度贷款、个人汽车贷款和个人信用卡透支等所有个人类贷款。
16.2 操作程序及要求
16.2.1 买断型信贷资产受让业务的操作程序和要求
转让申请可以由出让方主动提出,也可以由我行客户经理向金融机构客户营销,出让方需填写《中国建设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申请书》(见附件2-16-2)。
出让方必须具备以下资格:
1.出让方为在我国境内注册登记的金融机构法人。
2.出让方具有贷款业务的资格。
优化信贷资源配置,加强金融同业合作,提高资产的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
根据协议约定,建设银行从境内其他金融机构有偿转入信贷资产。在此项业务中,建设银行是信贷资产的受让方,其他金融机构是信贷资产的出让方。
根据协议约定,建设银行向境内其他金融机构有偿转出信贷资产。在此项业务中,建设银行是信贷资产的出让方,其他金融机构是信贷资产的受让方。
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价格为转让时的转让价款,转让价款由双方根据转让时的信贷资产本金、交易成本、出让人信誉、市场供求和风险状况等相关因素协商确定。
回购型信贷资产转让价格
回购型信贷资产转让价格为转让时的转让价款和回购到期时的回购利息构成,转让价款和回购利率由转让双方根据回购期限、交易成本、出让方信誉、市场供求和风险状况等相关因素协商确定。回购到期时,出让方应根据回购合同的约定,将回购利息一次性按期支付给受让方。
3.出让方应具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完善的内控管理制度、良好的信誉和较强的风险防范能力。
信贷资产转让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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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资产转让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是中国国业近年来新兴的一种创新。
作为资产负债管理工具、工具和风险管理工具,它有助于解决银行在资本充足率和资本收益率之间的“两难选择”,解决银行负债和资产在和期限结构上的非对称矛盾,尤其是不良资产的转让对于化解资产长期沉淀而形成的期限结构矛盾的功效就更为突出。
信贷资产转让-概念信贷资产转让是指金融机构(如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财务等)之间,根据协议约定转让在其经营围的、自主、合规发放尚未到期信贷资产的融资业务,其中,金融机构将其持有的信贷资产出售给其他金融机构并一次融入资金被称为信贷资产出让;金融机构受让其他金融机构出售的信贷资产并融出资金被称为资产受让业务。
信贷资产转让-主要模式信贷资产转让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分为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和回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
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是指转让双方根据协议约定转让信贷资产,资产转让后,借款人向受让方承担还本付息的义务。
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项下,由出让方转让为受让方。
这种转让方式也被称为“真实出售”。
回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是指转让双方根据约定在某一日期以约定的价格转让信贷资产,同时出让方承诺在约定的日期向受让方无条件购回该项信贷资产。
由于回购型业务所转让的信贷在到期前就已由出让方购回,所以不办理贷款档案和法律文件的移交,付息的责任由出让方承担。
中国大力发展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也是一种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将信贷资产转移给一个特设目的主体(这种转移可以采用转让方式,也可以采用信托方式),由特设目的主体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者发行受益证券,以信贷资产的现金流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方式。
可以看出,信贷资产证券化区别于传统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之处即创新之处在于特设目的主体受让了该笔信贷资产以后,以该笔信贷资产的现金流为基础向投资者发行了受益证券。
信贷资产转让模式

信贷资产转让模式信贷资产转让市场本身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缺乏有效的监管、潜在的风险存在与其运作过程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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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资产转让模式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分为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和回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
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是指转让双方根据协议约定转让信贷资产,资产转让后,借款人向受让方承担还本付息的义务。
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项下,债权人由出让方转让为受让方。
这种转让方式也被称为"真实出售"。
回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是指转让双方根据协议约定在某一日期以约定的价格转让信贷资产,同时出让方承诺在约定的日期向受让方无条件购回该项信贷资产。
由于回购型业务所转让的信贷资产在到期前就已由出让方购回,所以不办理贷款档案和法律文件的移交,付息的责任由出让方承担。
目前我国大力发展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也是一种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将信贷资产转移给一个特设目的主体(这种转移可以采用转让方式,也可以采用信托方式),由特设目的主体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者发行受益证券,以信贷资产的现金流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方式。
可以看出,信贷资产证券化区别于传统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之处即创新之处在于特设目的主体受让了该笔信贷资产以后,以该笔信贷资产的现金流为基础向投资者发行了受益证券。
信贷资产转让的主要参与者1、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因贷款规模大,贷款期限长,因而提高资产的流动性、回流资金的需求强烈。
现在,国家开发银行已经成为信贷资产转让市场中主要的信贷资产的转出方和批发商,和大部分商业银行和信托投资公司建立了信贷资产转让合作关系,目前正在构建全行统一的信贷资产转让平台。
从2002年起,国家开发银行已经与多家商业银行开展了信贷资产转让业务。
2004年国家开发银行大力推行了管理资产业务,即国家开发银行将贷款份额转让后仍对贷款公司进行管理,并对转让的贷款项目收取管理费,成为信贷资产转让的一种主要模式。
信贷资产转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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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资产转让办法信贷资产转让是指金融机构(如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等)之间,根据协议约定转让在其经营范围内的、自主、合规发放尚未到期信贷资产的融资业务,其中,金融机构将其持有的信贷资产出售给其他金融机构并一次融入资金被称为信贷资产出让业务;金融机构受让其他金融机构出售的信贷资产并融出资金被称为信贷资产受让业务。
信贷资产转让的种类信贷资产转让可以被划分为以下两大类型,每一类型各有两种操作模式:第一类:银行甲提供保证担保,后期贷款置换或备用贷款支持,信托公司新增贷款,过一定时期,转手卖给银行甲或银行乙。
这一时期一般在几天至一年之内不等。
信托公司卖出之后,又分为两种情形:信托公司承诺回购与完全卖断两种。
信托公司一般是采取完全卖断,不愿意回购。
这一类转让之所以发生,在于借款人具有相当实力,议价能力强,追求低成本资金。
银行甲期望维护重点客户关系,囿于无法突破贷款利率下限,介绍信托公司首先介入,愿意提供担保,便于到期接回项目。
或者因为过一定时期后,甲的存贷比下降,可以新增贷款,或客户在甲的借款额度已经下降,可以重新对客户贷款。
同时银行乙缺乏优质项目,资金较多,愿意接受该信贷资产。
第二类:银行存量贷款出售,信托公司买受:信托公司买受之后,又分为两种情形:原出售方附回购承诺、信托公司完全买断两种。
第一种较多,许多信托公司已经与多家银行合作多次;第二种较少。
这一类业务出现,是由于银行分、支行需要调节资产负债表,尤其是在月底、年底;创造中间业务收入(投资银行业务收入),调整收入结构,完成内部业绩考核要求;为高端客户提供理财品种,信托公司受让贷款后,由银行代销信托产品,兼顾吸收储蓄存款;调整行业投向,分散贷款资产的地理分布;实施间接银团贷款,分散对单一客户贷款过度集中的风险。
《信贷资产转让模式》课件

目 录
• 信贷资产转让概述 • 信贷资产转让模式 • 信贷资产转让的风险管理 • 信贷资产转让的监管政策 • 信贷资产转让的案例分析
01贷资产转让
指金融机构之间,根据协议约定转让信贷资产的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贷款、应收账款等金融资产。
委托式转让模式
总结词
委托式转让是指转出方将信贷资产的权益和风险委托给受让方管理,但不转移资产的所 有权。
详细描述
委托式转让模式是一种较为少见的信贷资产转让模式。在此模式下,转出方将信贷资产 的权益和风险委托给受让方管理,但不转移资产的所有权。受让方通常会提供一些额外 的服务和管理,以帮助转出方更好地管理和运营信贷资产。这种模式有助于转出方利用
案例分析
某银行将一笔贷款卖给资产管理公司,同时 约定在一年后回购该贷款。资产管理公司在 一年后按照约定的价格回购了该贷款,银行
保留了对该贷款的控制权。
转售式转让模式的案例分析
要点一
转售式转让模式
要点二
案例分析
转售式转让是指转出方将信贷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受让方 ,受让方在支付转让价款后,可以将该信贷资产再次转让 给其他投资者。
性。
信贷资产转让的风险评估
01
02
03
风险量化
对识别出的风险进行量化 评估,确定风险的大小和 影响程度。
风险评级
根据风险大小对信贷资产 进行评级,以便采取相应 的风险控制措施。
风险报告
定期或不定期地编制风险 报告,向相关部门或领导 汇报信贷资产转让的风险 状况。
信贷资产转让的风险控制
制定风险管理政策
04
信贷资产转让的监管政策
信贷资产转让的监管原则和目标
最新信贷资产转让简介

信贷资产转让简介信贷资产转让简介(一)、信贷资产转让的概念信贷资产转让是指金融机构(如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等)之间,根据协议约定转让在其经营范围内的、自主、合规发放尚未到期信贷资产的融资业务,其中,金融机构将其持有的信贷资产出售给其他金融机构并一次融入资金被称为信贷资产出让业务;金融机构受让其他金融机构出售的信贷资产并融出资金被称为信贷资产受让业务。
(二)、信贷资产转让的主要模式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分为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和回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
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是指转让双方根据协议约定转让信贷资产,资产转让后,借款人向受让方承担还本付息的义务。
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项下,债权人由出让方转让为受让方。
这种转让方式也被称为“真实出售”。
回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是指转让双方根据协议约定在某一日期以约定的价格转让信贷资产,同时出让方承诺在约定的日期向受让方无条件购回该项信贷资产。
由于回购型业务所转让的信贷资产在到期前就已由出让方购回,所以不办理贷款档案和法律文件的移交,付息的责任由出让方承担。
目前我国大力发展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也是一种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将信贷资产转移给一个特设目的主体(这种转移可以采用转让方式,也可以采用信托方式),由特设目的主体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者发行受益证券,以信贷资产的现金流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方式。
可以看出,信贷资产证券化区别于传统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之处即创新之处在于特设目的主体受让了该笔信贷资产以后,以该笔信贷资产的现金流为基础向投资者发行了受益证券。
信贷资产转让的历史发展在国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并不是新鲜事物。
这项业务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末期,80年代到90年代得到了迅速发展,现在这项业务已经发展成为成熟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
截至2003年底,美国的按揭资产证券化余额已达5.3万亿美元,非按揭资产证券化的余额接近1.7万亿美元,两项总和占美国债务市场22万亿美元的32%。
信贷资产转让协议

信贷资产转让协议1. 背景信贷资产转让协议是一种金融交易协议,用于将信贷机构所拥有的债权资产转让给其他投资者或金融机构。
通过信贷资产转让,信贷机构可以获得资金,而投资者或金融机构则可以获得投资回报。
本文档将介绍信贷资产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和步骤。
2. 协议内容信贷资产转让协议通常包括以下主要内容:2.1 参与方•转让人:指信贷机构或其他债权所有人,拥有待转让的信贷资产。
•受让人:指购买转让人所拥有的信贷资产的投资者或金融机构。
2.2 资产转让转让人同意将特定的信贷资产转让给受让人,并在转让协议中详细描述所涉及的债权资产,包括债权的类型、金额、借款人信息等。
2.3 资金支付受让人同意向转让人支付特定金额作为信贷资产的购买价款。
支付方式可以是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协议中应明确支付的时间和方式。
2.4 权利和义务协议中应明确转让人和受让人的权利和义务:•转让人保证其对转让的信贷资产享有合法的所有权,并保证该资产没有被其他人抵押或质押。
•受让人同意承担已转让资产的权益和风险,并根据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2.5 不可撤销性协议中通常规定信贷资产转让是不可撤销的,双方同意以签署协议为依据进行交易,并不可擅自解除协议。
2.6 保密条款协议中通常包含保密条款,要求双方对交易的细节和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并禁止披露给第三方。
3. 交易流程以下是信贷资产转让协议的典型交易流程:3.1 协议订立转让人和受让人进行协商,商订信贷资产转让的条件和条款,并最终达成一致。
双方确定转让的资产和转让价格,并就其他相关事项进行协商。
3.2 合同签署一旦协议达成一致,双方签署正式的信贷资产转让协议。
协议应当经过法律审核与合规审查,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3.3 资产调查和评估受让人对待转让的信贷资产进行尽职调查和评估,以确认资产的真实性和可行性。
3.4 资金支付一旦尽职调查和评估完成,受让人向转让人支付购买信贷资产的价款。
转让人确认收到款项后,完成资金的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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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资产转让的相关知识信贷资产转让是指金融机构(如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等)之间,根据协议信贷资产转让约定转让在其经营范围内的、自主、合规发放尚未到期信贷资产的融资业务,其中,金融机构将其持有的信贷资产出售给其他金融机构并一次融入资金被称为信贷资产出让业务;金融机构受让其他金融机构出售的信贷资产并融出资金被称为信贷资产受让业务。
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是指本行与其他金融同业之间,根据协议约定相互转让在其经营范围内的自主、合规发放且未到期的信贷资产的融资业务。
信贷资产转让可以被划分为以下两大类型,每一类型各有两种操作模式:第一类:银行甲提供保证担保,后期贷款置换或备用贷款支持,信托公司新增贷款,过一定时期,转手卖给银行甲或银行乙。
这一时期一般在几天至一年之内不等。
信托公司卖出之后,又分为两种情形:信托公司承诺回购与完全卖断两种。
信托公司一般是采取完全卖断,不愿意回购。
这一类转让之所以发生,在于借款人具有相当实力,议价能力强,追求低成本资金。
银行甲期望维护重点客户关系,囿于无法突破贷款利率下限,介绍信托公司首先介入,愿意提供担保,便于到期接回信贷项目。
或者因为过一定时期后,甲的存贷比下降,可以新增贷款,或客户在甲的借款额度已经下降,可以重新对客户贷款。
同时银行乙缺乏优质项目,资金较多,愿意接受该信贷资产。
第二类:银行存量贷款出售,信托公司买受:信托公司买受之后,又分为两种情形:原出售方附回购承诺、信托公司完全买断两种。
第一种较多,许多信托公司已经与多家银行合作多次;第二种较少。
这一类业务出现,是由于银行分、支行需要调节资产负债表,尤其是在月底、年底;创造中间业务收入(投资银行业务收入),调整收入结构,完成内部业绩考核要求;为高端客户提供理财品种,信托公司受让贷款后,由银行代销信托产品,兼顾吸收储蓄存款;调整行业投向,分散贷款资产的地理分布;实施间接银团贷款,分散对单一客户贷款过度集中的风险。
信托公司参与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逐渐增多,说明金融市场存在此类需求。
相对银行之间直接转让,在信托公司参与下,信贷资产转让的灵活性大大增加。
信贷资产转让对象限于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
1、出让方提前五个营业日向受让方提交授信申请;2、经受让方审查同意后,取得授信额度,双方签订《信贷资产转让合同》,实施信贷资产转让。
在进行信贷资产转让的过程中,根据对风险的评估,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
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分为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和回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
买断型信贷资产转信贷资产转让流程让业务是指转让双方根据协议约定转让信贷资产,资产转让后,借款人向受让方承担还本付息的义务。
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项下,债权人由出让方转让为受让方。
这种转让方式也被称为"真实出售"。
回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是指转让双方根据协议约定在某一日期以约定的价格转让信贷资产,同时出让方承诺在约定的日期向受让方无条件购回该项信贷资产。
由于回购型业务所转让的信贷资产在到期前就已由出让方购回,所以不办理贷款档案和法律文件的移交,付息的责任由出让方承担。
目前我国大力发展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也是一种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将信贷资产转移给一个特设目的主体(这种转移可以采用转让方式,也可以采用信托方式),由特设目的主体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者发行受益证券,以信贷资产的现金流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方式。
可以看出,信贷资产证券化区别于传统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之处即创新之处在于特设目的主体受让了该笔信贷资产以后,以该笔信贷资产的现金流为基础向投资者发行了受益证券。
在国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并不是新鲜事物。
这项业务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末期,80年代到90年代得到了迅速发展,现在这项业务已经发展成为成熟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
截至2003年底,美国的按揭资产证券化余额已达5.3万亿美元,非按揭资产证券化的余额接近1.7万亿美元,两项总和占美国债信贷资产转让务市场22万亿美元的32%。
在我国,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是商业银行业务领域中的一项重要的金融创新。
1998年7月,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和广东发展银行上海分行签订了转让银行贷款债权的协议,这是国内第一笔信贷资产转让业务。
2002年8月,民生银行正式获得人民银行批准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民生银行上海分行率先与锦江财务公司开展了2亿元的信贷资产受让业务。
2003年7月,中国银监会批准光大银行开办信贷资产转让业务。
随后,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在银行间蓬勃开展起来。
国家开发银行成为积极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中的转出银行。
从2002年国家开发银行以间接银团贷款的方式率先向民生银行转让20亿元信贷资产以来,国家开发银行已经与多家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开展了信贷资产转让业务。
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也成为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中的积极参与者。
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作为一种特殊的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2005年在我国得到了极大发展。
2005年初,银监会、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推出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信贷资产证券化操作、监管方面的一系列政策,形成了一个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
2005年12月,中信信托和建设银行联合发行了建元2005-1(发行金额41.77亿元)、中诚信托和国家开发银行联合发行了开元2005-1(发行金额58.37亿元),2006年4月,中诚信托与国开行发行了开元2006-1(发行金额58.37亿元),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在我国正式破冰前行。
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之所以在国内迅速铺开,规模迅速扩大,根本原因在于其对于信贷资产转出方和转入方都有突出的优势。
(一)、对买断型信贷资产的转出方,信贷资产转让的意义在于:改善资产流动性。
转让方金融机构将期限较长的贷款,比如住房抵押贷款、银团贷款等通过信贷资产转让市场出让,取得最具流动性的现金,直接改善了银行资产的整体流动性,便于实现资产与负债资金期限结构的匹配。
提高资本充足率。
一般工商业贷款都具有100%的风险权重,根据规定必须要保有不低于8%的资本净额与之对应。
而通过转让业务将部分贷款出让后,这部分资产的风险权重降为零,可以有效减少对资本金的需求,从而提高资本充足率。
在当前银行资本金稀缺的情况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对于银行来说具有直接的现实意义。
化解不良贷款,处置抵贷资产。
银行通过内部化解不良贷款的时间和空间有限,通过资产转让的方式进行外部处置,将不良贷款和抵贷资产以适当的组合和定价进行出售,能够在较短的时期内大幅降低银行资产的不良率。
减少信贷集中,调整贷款结构。
传统的调节信贷集中度和贷款结构的方式是压缩和推出,加大了客户资金链波动和信用风险,并造成了客户流失。
信贷资产转让提供了贷款集中度和结构管理的新手段,可以用不对客户产生影响的方式实现银行自身的贷款优化管理。
增加盈利渠道。
对信贷资产转让业务进行科学的安排可以使银行在实现某项调整的同时兼顾盈利。
比如通过合理的贷款转让定价,能够直接获得业务收益;通过贷款出让加速资金周转,提高信贷业务总体收益;通过利率趋势预测,在升息前出让低息贷款并升息后重新放贷,取得利率变动收益等。
对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受让方而言,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优势有:扩展客户基础。
受让同业的信贷资产,相当于利用了同业的客户资源发展自身业务,将业务内容进行推广则可以发展成为业务联营。
比如银行受让某财务公司的贷款,同时利用自身在网络、结算、资金、业务功能等优势,与财务公司一起为其客户提供全方位服务便于受让方发挥专业优势。
信贷资产受让业务有助于银行在专业领域建立竞争优势。
专业领域是银行在其提供服务的业务领域内,根据自身特点所形成的、具有较好的业务经验和专业优势的行业、区域的特定领域。
在专业领域内,银行不仅可以直接开发客户发展信贷业务,还可以通过资产受让从同业取得这类信贷,从而巩固和扩大业务份额和实力。
(二)对于回购型信贷资产转让的转出方,其转出的意义在于:获得流动性。
比如国家开发银行等开展回购型间接银团业务,将贷款份额出售给其他金融机构,获得流动性。
增加中间业务收入。
如一些贷款项目多的商业银行,在贷款业务开展后以回购型间接银团的方式将该贷款份额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其贷款利率与其他金融机构受让贷款份额之间存在一个差价,即为贷款转让费收入。
转出方在获得流动性的同时,增加了中间业务收入。
对于回购型信贷资产转让的受让方,其受让的意义在于:为受让方提供了一个风险较低、收益较高的资金使用渠道。
回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性质类似于资金业务,但比较同业拆借和票据转贴现,回购型信贷资产转让的受让方获得的利率更高,为受让方提供了一个附银行信用收益相对更高的资金使用渠道。
主要的参与者及其市场地位1、国家开发银行邮政储蓄国家开发银行因贷款规模大,贷款期限长,因而提高资产的流动性、回流资金的需求强烈。
现在,国家开发银行已经成为信贷资产转让市场中主要的信贷资产的转出方和批发商,和大部分商业银行和信托投资公司建立了信贷资产转让合作关系,目前正在构建全行统一的信贷资产转让平台。
从2002年起,国家开发银行已经与多家商业银行开展了信贷资产转让业务。
2004年国家开发银行大力推行了管理资产业务,即国家开发银行将贷款份额转让后仍对贷款公司进行管理,并对转让的贷款项目收取管理费,成为信贷资产转让的一种主要模式。
2004年,国家开发银行和5家金融机构签署了间接银团贷款和资产管理服务合同。
2005年,国家开发银行作为牵头行签署了528个银团贷款项目,总额达1,357亿元人民币,出售197个贷款项目的部分份额,总额达530亿元人民币。
截止2005年末,管理资产总额(表外部分)达4,438亿元人民币,实现8.7亿元人民币资产管理服务收入。
2、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方式除了直接回收以外,另一种重要手段是通过不良债权转让。
不良资产的受让方主要为外资投行和信托投资公司,采用招标、拍卖、协议转让等方式。
外资介入国内不良资产处置的正式批文是2001年10月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当时的外经贸部发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该规定明确指出:资产管理公司可以通过吸收外资对其所拥有的资产进行重组和处置。
据银监会统计,截至2003年末,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先后13次利用外资处置不良资产,涉及贷款本金及表内利息达825.27亿元,回收现金25.33亿元。
其中,向外资出售不良资产428.39亿元,回收现金10.7亿元,与外资合作处置不良资产396.88亿元,已回收现金14.63亿元。
这意味着,外资参与处置不良资产的平均回现率仅为3%,远低于四大资产管理公司自身20%左右的总体平均回现率。